关于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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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是指解答法律询问,提供法律帮助的专门人员。如受当事人聘请,为当事人处理有关法律事务,或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出庭,或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出庭辩护。其责任是为聘请单位就业,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6篇

第一篇: 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

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

时间:2004-5-21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2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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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 

  为依法推进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风险防范体系,全面加强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根据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法规[2002]5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和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总结会议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为应对加入世贸组织挑战,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2002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原中央企业工委、原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7部门决定在部分国家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工作,国家重点企业的法制意识普遍得到增强,企业法制工作力量得到充实,有力地推动了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促进了国有企业规范改制。近一年多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和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明确了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和目标。根据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各省级国资委、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要进一步认识到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要求,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快国有企业发展、做强做大国有企业的有力保障。 

  二、加快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为适应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与时俱进,切实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以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争取用2-3年的时间,在中央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53户中央企业(以下简称53户中央企业)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部分中央企业、部分省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在全部中央企业和省级国有重点企业普遍建立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全面推进企业法制建设,大力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这个指导思想和目标,各省级国资委、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要坚持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来指导和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要紧紧围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个中心环节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从立足于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高度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把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与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相结合,与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相结合。 

  三、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原则 

  在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中,应当紧紧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要把长远目标与近期目标结合起来。要实现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总体目标,必须以求真务实的态度,从国有企业的实际出发,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务求实效。要在总结试点经验和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把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有机结合起来,扎扎实实地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 

  (二)要把国家有关部门的积极指导与国有重点企业的积极开拓结合起来。搞好国有企业,最终要靠企业自身的努力。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同样要靠广大国有重点企业的积极开拓和大胆创新。同时,各级国资委和有关部门要从政策层面上加强指导和推进,为企业做好服务,创造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要把重点突破与整体联动结合起来。率先在53户中央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下一阶段中央企业法制建设的工作重点。省级国资委也应当根据所监管企业的情况,选择一部分地方国有重点骨干企业率先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工作重点。国有重点企业要结合本系统内的实际情况,选择具备条件的子企业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既要注意抓好重点突破,又要注意抓好整体联动。

   四、认真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经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正式对外公布,将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适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形势,系统总结了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经验,明确规定了国有大型企业应当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并进一步确立了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地位、权利、职责等,以立法形式巩固和扩大了试点工作的成果。《管理办法》还着力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队伍的建设,进一步明确了国有大型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并配备专职的企业法律顾问,同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和技术等级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省级国资委、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要认真学习《管理办法》,积极落实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努力保证总法律顾问的岗位到位、权利到位和职责到位。各中央企业要根据《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3]36号)的有关要求,并按照《管理办法》关于企业总法律顾问实行备案制度的规定,将任命的企业总法律顾问与企业的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经理(总裁)助理作为同一序列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要根据企业改革发展对法律工作的实际需求,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积极作用,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办法出台后,各省级国资委、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要专门组织落实,并汇总情况。 

  五、努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 

  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必须切实加强法律顾问队伍的建设。要把法律人才纳入企业整体人力资源管理的范围,充实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大力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国有重点企业要按照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首先考虑从本企业优秀人才队伍中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法律专业精,并熟悉企业实际情况的负责同志担任总法律顾问。如果本企业难以产生符合条件的总法律顾问,一方面可以选派一位企业负责人暂时兼任,另一方面也可以由国务院国资委和省级国资委统一组织、协调,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来吸收这类人才。各省级国资委、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都要重视总法律顾问的培训和培养工作,拓宽培养渠道,对总法律顾问以及后备人才进行形式多样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快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暂时由企业负责人兼任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要有明确的过渡期,有计划地培养后备专业人才。 

  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一定要充分认识自己所肩负的责任,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更新知识,刻苦钻研业务,加快提高素质,适应岗位要求。在开展工作中,企业总法律顾问要起到表率作用,遵守职业道德,严格依法办事,保持清廉作风,自觉维护形象,通过自己以身作则的努力,带好本企业的法律顾问队伍,努力开创本企业法制工作的新局面。 

  六、切实加强对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一项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开拓性工作。各省级国资委、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作为当前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各级国资委要统筹规划,加强指导,指定一位分管领导专门负责这项工作。国有重点企业要周密筹划,精心组织,努力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各项要求。53户中央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工作方案,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工作方案提纲见附件)。国务院国资委将对53户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指导,并进行必要的督促检查。其他中央企业首先要抓好本企业法制工作机构的建立和完善,其中具备条件的要抓紧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在全部中央企业中普遍建立起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涉及面广,必须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工作。各省级国资委要加强与组织、人事、法制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为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创造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国有重点企业在开展这项工作中,也要加强企业内部各方面的协调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附件:国有重点企业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提纲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四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国有重点企业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提纲

  一、企业概况 

  二、企业法制工作概况和依法治企情况 

  三、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规划及目标 

  四、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 

  五、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职责及工作人员情况 

  六、企业总法律顾问人选简历 

  七、企业法制工作重要规章制度(包括

第二篇: 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

江西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国资法规字[2006]186号

各出资监管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国资监管机构:
《江西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经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江西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 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省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 本 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其中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 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为企业总法律顾问;不设总法律顾问的大中型企业中,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为专职企业法律顾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助理是指由企业聘任、未取得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有较丰富法律事务工作实践经验的专职法律事务人员。
    第六条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出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其中,全省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工作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
    依照本办法,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

    第二章  企业法律顾问

    第八条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第九条  企业法律顾问实行注册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受聘于企业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注册。未经注册者,不得以企业法律顾问身份执业。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全省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机关,必要时可委托江西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办理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条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企业应聘其为企业法律顾问。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内从事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也可聘为企业兼职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实行专业技术等级制度,具体评定工作,执行国家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十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理安排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人员工作岗位;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鼓励和指导企业建立高素质的法律顾问队伍,将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纳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范围,建立多形式的企业法律顾问的教育培训制度,按照企业法律顾问每2年须重新注册的规定,举办相关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督促企业法律顾问更新知识。
  
    第三章  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十四条  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应当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十五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第十六条  企 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初期暂缺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人选的,可由合适的企业副职以上的高管或拟培养人员任企业总法律顾问,但该人员应在两年内通过全国 统一考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两年内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企业总法律顾问职位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人选接任;仍没有合适人选的,应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第 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总法律顾问由董事会聘任;尚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总法律顾问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总经理聘任。由董事会聘任的企业总法 律顾问,对董事会负责;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总经理聘任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总经理负责。
    第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实行任职前备案制度。所出资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任免程序将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并备案;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总法律顾问选聘后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符合条件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可进入董事会参与决策;企业未设立董事会的,可进入党委会;企业总法律顾问出席总经理办公会,参与经营决策。
    第十九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事务工作网络;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用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条  未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大中型企业,应设置专职法律顾问岗位。企业专职法律顾问,应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第四章  法律事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二条 大型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法律事务人员。
    第二十三条  设立专门法律事务机构,应配备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法律事务人员,应当在专职法律事务人员中指定法律事务主管人员。
    未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企业专职法律顾问为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负责人或有关机构中的法律事务主管人员。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为法律事务机构或有关机构配备的专职法律事务人员应以企业法律顾问为主;还可根据需要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协助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三)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八)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九)负责选聘律师,指导和帮助所聘律师开展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企业未专门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职责由企业专职法律顾问和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有关机构履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律事务机构与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协调和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企业内部各项监督。
    第二十七条 企业实行法律事务工作责任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  企业法律事务

    第 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规范企业法律事务的管理。建立综合管理与专项管理相结合,预防为主、分级管理、统一授权、分工负责、归口把关 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专项管理;建立工商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授权委托等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完善法律事务工作常规管理;完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内部管理 制度,加强纠纷集中领域法律风险的防范,避免重大法律纠纷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利于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要求,科学设置风险控制工作流程,增强对企业内部法律风险的控制管理;建立健全上下联动的法律事务工作网络。
    第三十条 企业处理重大法律事务应当坚持内部资源与社会资源相结合,授权企业法律顾问根据企业的需要提出选择、聘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建议,指导和帮助所聘请律师履行相关职责,监督和评价律师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应对决策事项专门论证并提出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建议。涉及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签名的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企业对法律顾问提出的合法性法律意见不予采纳,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向企业出资人反映,所出资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国有企业出资人应当严格督促所出资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企业法治建设和经营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列入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为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及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
    第三十四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薪酬待遇应按企业副职同等对待;企业专职法律顾问薪酬应按企业部门正职负责人同等对待;企业法律顾问薪酬参照企业部门副职负责人确定。
    第三十五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应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企业法律顾问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可依照有关规定,由其所在企业报请管理机关暂停执业或者吊销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 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有关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可以依法加入江西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参加协会组织活动。
    第四十条 国有参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 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

企业总法律顾问述职报告

法律顾问述职报告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XX年5月份集团把我从xxxx药业法律顾问岗位调到xx药业法律顾问岗位,至今已有两年半,负责管理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物价信息监察。工作中我严于律己、严格管理,在公司领导的直接领导和全体同志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公司的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工作,积极做好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现作述职报告: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

严格按照企业法律顾问的岗位职责的要求,开展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工作原则,完成公司各项法律事务及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截止到XX年年底,我规范了公司签订合同的程序及要求;为签订合同的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了法律知识的培训,解答了他们的法律咨询,要求他们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的事项和合同在履行中要注意的事项,共制定了定型设备采购合同、物资采购合同、设备安装合同等十几类合同的范本,审核和修改各类合同4000多份;公司授权代理的诉讼案件x起,涉案金额x多万元;办理了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和伤亡赔偿纠纷等非诉讼案件;及时为公司领导提供了法律意见;严格审查物资采购部门的招投标工作中投标单位的资质及相关证件。

二、物价信息监察工作

截止到XX年年底,我部门共计收到采购计划单x多份,通过网络、电话和亲自到市场询价,及时为公司财务部门审价提供了可靠的价格参考标准,也为公司在物资采购中节约了大量的成本,其价值是无法用金钱估量的,这在另一方面规范物资采购制度和防范了法律风险。 

三、自身建设方面

我时刻以一个共产党员的身份要求自己的言行,以身作则,实事求是的工作,切实为公司的利益着想,在工作中我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文化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在工作中取得一些成绩,也是公司领导的关怀、各部门的支持以及法务信息监察部门全体员工共同努力工作的结果。

四、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在处理诉讼案件中,在工作中发现导致这些案件的原因:1、是公司没有及时付款;2、业务员更换频繁,责任心不强,与客户的沟通不够,财务部门督促不力,造成不办入账手续,发票无法交账,仓库的物资和财务账目不符,致使诉讼成本增加;3、是采购的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没有严格按合同约定合法的程序向供应商提出异议,也没有供应商认可的维修记录,造成我公司没有证据提出要求赔偿要求;4、物资采购计划不规范;

五、下步工作设想

1、巩固成果,吸取教训,进一步明确法律事务和物价信息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强化工作责任制。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公司的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工作,积极做好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2、掌握特点,总结规律,提高法务信息监察的整体工作水平,尽职尽责的完成各项工作,发挥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

3、增强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参政作用,当好领导的参谋。

4、充分发挥沟通、协调作用,积极协调好法院和当事人的关系。

5、进一步做好法务的事前预防工作,在事中法律控制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做好事后法律补救工作。不断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的对账制度和物资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和责任感。

6、公司领导交办的工作及时做好信息反馈,按领导意旨及时处理好突发性事件。

法务信息监察部:

第二篇:中国石化开展总法律顾问述职着力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

中国石化开展总法律顾问述职着力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

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重要内容。开展总法律顾问述职工作,是落实这一内容的有效举措。11月29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率先组织所属10家企业总法律顾问开展述职,检验总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和成效,交流法制工作进展和典型经验,推动提高总法律顾问履职能力和水平。这一做法务实有效,值得总结推广。

中国石化从上、中、下游、科研、工程和专业公司各个板块选取了10家有代表性的单位总法律顾问进行述职。10家企业的总法律顾问代表就《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的七项职责履行情况、发挥的作用、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方面进行了述职。参加述职的10位总法律顾问中,专职总法律顾问5人,兼职总法律顾问5人。中国石化在京的23家企事业单位的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部门负责人一同听取了述职报告。

述职中,10家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回顾了自实施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二个三年目标以来,尤其是XX年中国石化法制工作会议以来的工作。他们自觉履行总法律顾问职责,全面组织领导本企业法律工作,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中国石化提出法律工作要实现从事务型向管理型转变、从事后救济型向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型转变这“两个根本转变”以来,10家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在切实履行好七项职责的基础上,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开拓创新,总结了一些富有成效的履职方式:一是大力开展信息化建设,通过开发运用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对招投标、经营证照等涉及的法律事务进行管理,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推进了法律管理的e化,促进了法律工作的“两个根本转变”;二是深入进行系统化研究,通过进行国内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和境外法律环境研究、编印国别(地区)《投资贸易法律指南》等,为经营决策和项目运作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撑保障,有效预防和控制相关法律风险,确保境外法律工作“走得顺、走得好、走得安全”;三是切实推进全程化管理,法律人员积极参与资本运作、工程项目等重大生产经营活动,实现法律管理工作在各环节、各项目的全覆盖。这些灵活多样的履职方式无论是在法律工作上,还是在风险防控上,都给10家企业带来了显著成效:法律机构更加健全,法律人员职能作用发挥更加充分,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法律审核率达到100%,历史遗留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得到解决,未发生因违法、违规或未经法律审核引发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法律业务国际化保持良好势头,法律风险防控关口前移,普法形式不断创新,普法内容

更加丰富,法制宣传报道不断加强。

中国石化法律事务部主任张吉星同志在总结讲话中指出,总法律顾问述职是加强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有力抓手,是推动总法律顾问全面履职的有效手段,是建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有益途径,有利于提高总法律顾问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从整体上培养一支作风硬、本领强,拉得出、打得赢的法律工作队伍。他强调,总法律顾问要扮演好七种角色:一是当好法律系统的领导者,二是当好重要决策的参与者和把关者,三是当好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者,四是当好法律理念的传播者,五是当好法律工作职能体系的创建者,六是当好法律队伍的培育者,七是当好法律事业舞台的搭建者。

XX年,中国石化将分13个片区全面推广总法律顾问述职制度。同时,抓紧研究制定述职考评办法,做到评议考核相结合,细化量化有指标,切实保证总法律顾问七项职责履行到位,为中国石化的生产经营、效益增长、改革发展、和谐稳定以及国际化经营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障,为打造世界一流能源化工公司当好“卫士”和“斗士”。

第三篇:政府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调研报告

推进政府、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近年来,随着经济不断高速发展,市场经济立法体系的基本形成,我国各项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 ”。在不断推进改革的过程中,经济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中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政府和企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在不断的增加。

由于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开展范围也

不够普及,对所在事务所法律顾问工作进行调查后,本文将就如何深入推进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展开探讨。

一、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设置法律顾问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适应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XX年5月12日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等一系列重要行政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继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真正从计划经济走向了市场经济、法治经济。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立法体系的基本形成,企业经营者的行为逐步趋于规范化,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也在逐步加强,在外部市场激烈竞争与内部经营管理的双重压力下,企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绝对量在不断增加。

对于各级政府部门来说,依法行政既是政府的权利,也是政府的义务,更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只有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正确决策、行政,合理执法,依法积极应对突发事件,才能切实有效地解决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的问题,提高政府依法执政能力。各个企事业单位作为经济社会的重要细胞,其运作和发展是一个十分繁杂的系统化社会工程,既关系到发展稳定的大局,也关乎个人的切身利益,涉及众多的法律问题:推动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决定了一切管理行为及经营活动必须依法有序进行,也就决定了作为法律专业者的律师应当以法律顾问的形式积极介入其中。

(二)、设立法律顾问能有效的提高政府和企业的执行效率

执行效率是指在保证行动目标方向正确,并给社会带来效益的前提下,实现目标的产出与投入之间的比率。在当前提倡效率社会的大背景下,提高效率的最有效途径就是通过积极有效的经济、社会政策来解决历史遗留和现实存在的社会问题,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来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实现这一目标,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实现决策主体的依据多元化,决策合理化及执行合法化,建立有效的综合决策机制。

通过设立法律顾问制度,决策制定者可以借助富有的法律实务经验与各界人士沟通,顺畅律师队伍发挥重要作用,了解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意愿,在合法的前提下,平衡政府、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权益,从而获得最完整的信息,使各种决策更具有合理性和适用性,提高执行效率。同时,在某些特殊场合尤其是发生政府、企业与民众利益对峙的场合,引入作为第三方的法律顾问介入冲突,能使决策者更充分地考虑民众需求的层次性和全面性,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友好的关系,更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从而提高了决策执行的效率。我所在担任襄阳华星化工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过程中,积极为该公司建立健全各种劳动制度,并通过举行讲座、发放法律宣传资料等形式向职工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在该企业转产清算的过程中,依照法律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对职工的补偿方案及执行意见,并积极参与仲裁、诉讼案件的处理,既依法维护了各方的权益,也避免了以往企业清算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使得企业得以在预定的期限内完成清算事宜,提高了企业的执行效率,降低了企业的管理成本。

二、法律顾问工作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法律顾问的身影陆续出现在各地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建设法治社会和处理经济事务中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法律顾问制度是一个新兴的制度,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实践中也产生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顾问单位不清楚如何正确的使用法律顾问业务

在实践中,不少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聘请了法律顾问,有的甚至不止一名律师,但在如何运用法律顾问上出现了问题。如有些顾问单位在处理重大涉法事务前,未能及时让法律顾问进行法律论证,并提出法律意见,而在作出相关具体行为后,相对一方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提请司法部门介入解决争议的时候,方才想起让法律顾问参与案件的复议或诉讼活动。法律顾问在这些单位看来,仅仅是起到救火队员的角色,殊不知当事态发展到这种程度,相关重要证据已经形成,往往难以事后进行弥补。尤其是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的规定,行政机关一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就不能另行调查和取证,这就需要政府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对证据的

收集和采用、违法事实和行为的确认证据性具备合法性和关联性。否则,行政复议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一旦启动,如因行政机关举证不能或不当,将导致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甚至被撤销,这不仅使行政机关的工作陷入被动,而且还会降低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增加政府的工作成本,更会影响政府的形象。另外,有些顾问单位在制定一些规范性文件上,由于没有

让法律顾问把好法律关,往往会导致所下达的规范性文件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一致,造成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出现障碍,甚至给顾问单位带来经济损失。上述教训是十分沉痛的。

(二)缺乏选任法律顾问的长效机制

当前,顾问单位选任法律顾问主要采取自我聘任资深且社会形象较好的律师的方法,受关注的对象更多的是律师个人,而不是律师事务所。通常的做法也是直接针对律师个人,并且在聘请法律顾问的时候,不太考虑该律师的专业特长,缺乏行之有效的选任标准和竞争机制。如此选聘法律顾问,没有选任标准就不能遴选出合适的律师人才,不能产生竞争机制也就不能充分利用律师资源;同时,还有可能使得部分优秀的律师事务所无法进入法律顾问市场而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在这种模式下被选聘的法律顾问,有的因为律师个人背后没有强大的团队,有的因为个人的专业特长不在顾问单位需要的服务方面,有的因为个人能力确实太差,导致在以后的工作中力不从心,甚至无法应对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内容,使得法律顾问的作用无法正常发挥。从更深的层面上看,如果不能有效扭转这种混乱的局面,避免使法律顾问事务走入歧途,对律师行业的发展是有着巨大的危害。

(三)法律顾问待遇较低,导致顾问律师为顾问单位的积极性不高。

通过对我所担任政府机关、企业法律顾问情况调查发现:就襄州区看来,现阶段法律顾问带来的收入在事务所总体收入中所占比例仍然轻微,与发达地区动辄超过50%的比例还有较大的距离。同时,很多单位的每年支出的法律顾问费用在一万元以下,部分中轻年律师甚至需要义务提供顾问服务。而一个社会律师每年的生活工作成本在三至四万元。社会律师并不是公务员,没有各种福利待遇,工作得来的报酬是他们的收入来源。当他们面临着现实的生计问题,在生活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对于廉价甚至义务为顾问单位服务当然也会逐渐失去热情。仅仅依靠顾问头衔的光环效应和律师的奉献精神是难以建立社会律师为政府、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长效机制的。这个略显尴尬的问题已经成为横亘在法律顾业务如何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道路上的绊脚石。

三、对法律顾问工作突破与创新的思考

社会在不断的进步,改革在不断的深入,要推广法律顾问工作,开拓社会律师的服务空间,就必须不断地提高法律顾问工作水平,增强法律顾问工作创新的能力。

(一)继续强化宣传,提高政府、企业对法律工作的认识

依法行事,建设法治社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只有不断的强化宣传,提高政府、企业的依法行事的意识,才能让政府、企业更加重视法律顾问的作用;同时,还应加强法律顾问作用和顾问业务的宣传,使政府、企业学会创新的使用法律顾问业务。法律顾问的作用不仅仅是修改合同,代理进行各种诉讼。法律顾问的作用更在于为顾问单位的规范性文件把关,论顾问单位日常行政、经济行为的合法性,协助顾问单位依法解决纠纷,对顾问单位的重大项目投资、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诉讼案件事先进行法律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作为法律顾问也应当经常性地寻求机会,代表顾问单位经常性的和利益相关方接触,灵活运用典型案例,让顾问单位从法律上、从现实上充分认识法律顾问在事前参与法律事务的重要性,尤其是能够避免一些违法事件的发生,提高顾问单位的工作效率,提高顾问单位在社会中的威信、责任感和美誉度,唯有如此,方能使顾问单位一旦遇到法律事务,就会及时想到法律顾问,并让法律顾问及时参与相关法律事务,这样也能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使法律顾问工作做的更好。

(二)创新顾问工作思路,积极开发法律服务产品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的法治理念、维权意识、创业意识在不断的提高,尤其是从我所为襄州区政府、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实际情况来看,一方面是行政复议、诉讼,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另一方面是非公有制企业、中小型企业大量涌现、并频繁发生合作、并购、清算等经济现象,这为法律顾问提供了广阔的市场,也对法律顾问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繁荣发展但又急剧变化的法律顾问市场,有心的律师应当创新自己的工作思路,转变以往陈旧、被动的工作模式,积极通过法律事务审计、交易模式构建等新的服务方式,为顾问单位提供有预见性的,成熟实用的法律产品,用工作标准流程来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提示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风险,最大限度的将劳动法律风险化解在企业每天的工作之中。

(三)制定长期有效的法律顾问遴选机制和竞争机制,制定灵活、合理的法律顾问收费(更多请你搜索)模式

以往的一单位一顾问的形式已经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需求,可以尝试在政府和大企业中分设常设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前者由声誉卓著、经验丰富和富有公益心的资深律师构成,负责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和专项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后者,主要是针对特定事项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根据需要在法律顾问或法律顾问团以外的成员中产生,可以引入竞争程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产生专项法律顾问,双方签署法律服务协议,由专业律师为各专项法律事务保驾护航。

针对法律顾问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模式,应采取招竟标方式,由供需双方协商后决定,并应根据政府或企业经济发展状况,每年予以递增。同时,为提高规模较小的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聘用法律顾问的积极性,可采取将法律顾问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或法律服务费用支出列入政府税收优惠范围的方法,力求使法律顾问进入每一个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并成为工作中的常态。

第四篇:总法律顾问岗位职责

总法律顾问岗位职责

总法律顾问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为总经理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集团公司经营、决策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集团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和实施,确保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有效。

四、负责集团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集团公司员工的法律意识、规范意识。

五、指导集团公司所属法人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对法人子公司的法律事务建设提出建议。

六、对集团公司和法人子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并监督或协助相关部门予以整改。

七、其他应由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五篇:一般企业法律顾问合同书

一般企业法律顾问合同书

甲方:法定代表人:电话:住址:邮编:

1.

乙方:法代表人:电话:住址:邮编: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特聘请乙方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一)乙方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表法律意见。

6、 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知识;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三)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诉讼或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

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如甲方就上述专项事务委托乙方代理,应按照乙方单位的收费标准(或双方协商)另行收取案件委托费用。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单位指派作为甲方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1、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2、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3、甲方单位指派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法律顾问;

4、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及支付方式

甲方应向乙方每年度支付法律顾问费元,于协议生效之日交付。甲方就第一条第三款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应优惠收费。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公共交通费;

2、北京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法律顾问人员的;

2、因乙方工作延误、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法律服务或者违反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或者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年月日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合同的期限:本合同的期限为5年。

合同期满前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法律顾问合同。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 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

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创新

刘星翔

【期刊名称】《甘肃理论学刊》

【年(卷),期】2007(000)005

【摘要】我国现在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实行的是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使这种全新的管理体制管理到位,必须十分重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从企业法律顾问机构的设置到管理体制和职业资格等方面的管理,都要大胆进行创新,才能适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需要.

【总页数】2页(114-115)

【关键词】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化;监管

【作者】刘星翔

【作者单位】中国植物油公司,北京,1000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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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

论我国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性质和定位

李文岭;张军霞

【期刊名称】《法制与社会》

【年(卷),期】2008(000)015

【摘要】本文对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及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性质和定位进行了阐述,提出我国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性质的重新定位问题.在借鉴美国、法国企业对总法律顾问定位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以立法形式确立的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及其全面管理企业法律事务的职能,从三个方面论证了如何对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重新定位,才能确保以总法律顾问为代表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促进国有资产增值保值过程中有效地发挥其预防、监督和保障作用.

【总页数】2页(122-123)

【关键词】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性质;定位

【作者】李文岭;张军霞

【作者单位】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企管与法规处;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企管与法规处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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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工作原则及职能作用

文/高位

【摘 要】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在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期刊名称】人民法治

【年(卷),期】2017(000)010

【总页数】2

【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国有企业;职能作用;中共中央办公厅;法律顾问制度;国务院办公厅;经济社会发展

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在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体系。这为国有企业在总结法律顾问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健全公司律师制度,促进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提供了根本遵循。

国有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的重要意义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尝试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2002年开始试点公司律师制度。几十年的实践表明,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律师制度,是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基本依托,有助于提高领导干部科学管理、依法决策的水平以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能力,有利于监督和制约权力,预防和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防范经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特别是近年来,市场竞争日趋加剧,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也急剧增加,如何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避免“法律陷阱”,已成为所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面临的重大课题。相当多的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的重大问题上,如发展战略、资本经营、产品开发、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等,都注意让企业法律顾问参与提供咨询、策划、运作和把关,以更好地为企业的顺利发展保驾护航。尤其在企业兼并、股权重组、证券发行、企业上市等资本运作和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以及企业危机处理等高风险领域中,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更是凸现出特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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