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学习【六篇】

时间:2022-04-15 08:10: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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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学习6篇

【篇1】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学习

解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在落实和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这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增强党的生机活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颁布施行的历史背景和重大意义

首先,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颁布施行,是运用党规党法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落实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实际步骤.

党的十六大报告首次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一命题,并对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做出部署,明确提出"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发展党内民主作为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以强调,提出要"认真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任务,要"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建立健全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的制度.建立党的代表提案制度.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建立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机制.加强代表同选举单位党员的联系,听取和反映党员的意见和建议.扩大在市、县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这些制度和规定的实施为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指明了方向,同时这些制度和规定的实施也需要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提供制度保障.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召开不久,正式出台《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更加突显了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在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方面的重大意义和作用.

其次,通过修订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党员权利,为发展党内民主奠定制度和法规基础,提供制度和法规保障,是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颁布施行的出发点和目的所在.

从党内法规和制度上保障党员权利,有助于激发和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党内形成解放思想、畅所欲言、平等讨论的氛围,使广大党员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到党的工作和党内事务中来,正确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及时发现和纠正党内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失误,保证党内各种机制的有效运行.

从党内法规和制度上保障党员权利,有助于通过发展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领导和支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本质要求.发展党内民主对于推动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导向作用.我党有6400多万党员,基层党支部有340多万个.党员和基层组织在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方面形成的民主意识、民主能力,可以用来指导人民民主的实践,促进人民民主的发展.党的干部在推动人民民主发展中,还起着表率、示范作用,他们的民主作风,可以使人民群众感受到民主的好处,增强群众民主观念和行使民主权利的自觉性.

从党内法规和制度上保障党员权利,有助于保证党进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基本途径.28党能否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关键在于党的决策是否建立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之上.通过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疏通党内民主渠道,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就能够使党的各项决策和全部工作充分反映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意愿,集中全党的经验和智慧,使党的决策走上民主化、科学化的轨道,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性和有效贯彻执行.

从党内法规和制度上保障党员权利,有助于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健全党内民主制度,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党员是党内民主的主体.发展党内民主,首先必须切实有效地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只有健全和完善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党内法规体系,严肃党的纪律,才能使党员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的行使,实现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广泛参与、有效管理和积极监督.

二、《条例》坚持和规范了党章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使党员权利更加明确和具体

党章对党员权利做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对党的决策的讨论权、表决权,对党的工作的建议权、倡议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申诉权、批评权、辩护权和意见保留权;对党的干部的评议权、监督权和罢免权等.但是,只在党章中确定党员权利是不够的,要使党章中规定的党员权利真正为党员所享有,还必须通过制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从内容上加以规范、丰富和完善.这一点,可以从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内容上清晰地反映出来.

通过对《条例》的修改,在增写、部分修改和删除三个方面使党员权利的规定更加具体.一是在增写方面,比如在第七条增写了"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在第十二条新增写了"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在第十三条增写了"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党员的各项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其他党员的侵害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二是在部分修改方面,比如将原第七条"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受到追究"修改为"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受到党纪处分"修改为"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将被动式受理改为主动式追究,强化了相应责任机构的责任.原第九条"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修改为"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三是在删除方面,在总则部分删除暂行条例第三条关于"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党内充分发扬民主,健全民主生活,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的部分内容,把其中的发展党内民主,健全民主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等内容放在第一条中去.把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做适当区分;在党员权利方面取消原第六条中关于"党员应积极参加党的有关会议"的规定,表明党员参加党的有关会议,既是义务,更是党员权利;删除原第九条"讨论中党员以个人名义投送稿件无须经过其所在党组织审阅或批准."删除"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与中央保持一致.

三、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是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重中之重

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往往以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的作为为前提.如果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故意不作为,党员权利常常落空.因此,条例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和执行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尊重党员权利,教育和引导党员正确行使权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提供方便、采取措施、提供保障.

侵犯党员权利的一般主体不是普通党员,而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为此,新条例将《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惩处》修改为《责任追究》,目的是强化责任追究制度.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因此,条例强化了党员权利保障的领导职责,落实党员权利保障负责制.党员权利是党内民主的逻辑起点.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很大程度上以党组织的支持、帮助和鼓励为依托.党员权利保障和领导责任密不可分.落实责任追究是党员权利保障的重要环节.

具体地说,条例增写了十个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要求党组织做出的决议、决定,按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二是要求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对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党组织和其他党员就不得歧视或追究.三是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四是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的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五是党组织做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应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六是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七是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坚决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建立执纪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八是要求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九是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十是用专门一章规定党的各级党组织和职能部门的责任及责任追究.党的组织、宣传、纪律检查机关以及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和要求以及失职、渎职责任追究事项.

四、明确党的各级组织任务和职责是条例实施的组织和纪律保障

明确任务,提出要求,分清责任,是进行责任追究的基本前提.如果党的各级组织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任务不明确,责任分不清,那么,即便发生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也难以进行责任追究.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修订后的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从确定党的各级组织的责任入手,加以规范.

首先,党的各级组织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主要承担三项任务和要求.一是党的各级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决议、决定.二是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三是督促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职责,宣传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宣传和引导广大党员正确行使权利.

其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任务和要求.一是各级纪委仍要坚持"双重领导体制"原则下开展维护党纪工作.二是各级纪委做好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三是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再次,党的组织和宣传等工作部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责任.一是要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党的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党员教育和管理的各个环节中,要认真学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领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立法目的,坚持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确定的基本原则,树立党员权利保障意识,尊重党员权利,把党员真正当成党的权利主体,在做出涉及到党员权利和义务等问题的决策时,事先应广泛和充分地征求党员们的意见,倾听和采纳党员的合理建议.二是向同级党组织提出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意见和措施.要开展调查研究,在实践中探索和完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发展党内民主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各项制度的具体做法.三是为保障党员权利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为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提供服务是一个新的提法、新的突破.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是党员正常地、正确地、顺利地行使党员权利的最大的"服务供应商".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很大程度上以党组织的支持、帮助和鼓励为依托.提供服务方式包括:咨询、培训、推广、帮助、支持、鼓励、奖励等.

最后,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

【篇2】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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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

第二篇: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第三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体会

第四篇: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情况汇报

第五篇: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36题

正文

第一篇: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为了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党员、党的任何一级组织都无权剥夺。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党内充分发扬民主,健全民主生活,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第四条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第五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党员必须按党章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惩处,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第七条 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受到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受到党纪处分。第二章 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第八条 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按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应当参加的有关会议。党员应积极参加党的有关会议,因故不能到会者,应履行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按规定可以阅读的各种党内文件。党员有权根据党组织的计划提出接受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培训要服从组织安排。第九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可以在党的会议上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中党员以个人名义投送稿件无须经过其所在党组织审阅或批准。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第十条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第十一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也有权以写信的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但该批评信件只能寄送被批评对象及其所在的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党的各级组织直至中央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违纪的事实,有权要求处分违法违纪的党员。党员有权要求党的组织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时,必须实事求是,明确列举事实根据,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必须按组织原则办事,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便扩散、传播。第十二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进行协商、酝酿,必要时进行表决。参加表决的党员有表示赞成、反对的权利,也可以弃权。重要问题,主要是指:(一)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二)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三)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的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四)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五)发展新党员;(六)上级党组织规定应由党组织集体决定的其他问题。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第十三条 在党的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在党组织对党员作出鉴定时,本人均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作伪证者应受到党纪追究。第十四条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党组织声明保留,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第十五条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各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或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不服,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的各项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其他党员的侵害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党员在请求、申诉和控告时,应有正当理由,实事求是。 第三章 对党员各项权利的保护 第十六条 党组织要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及时参加其应当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人员或机构应在会前通知应到会的党员。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党的其他重要会议之后,党组织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会议内容和决议向党员传达。党组织应给党员提供阅读党的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受其他条件限制无法直接阅读文件时,党组织应及时向党员宣读文件。党组织要有计划地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第十七条 党组织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党的中央或地方组织决定在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讨论某方面问题时,应将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通过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讨论。第十八条 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党员提出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合理的应予采纳并告知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对于改进党的工作有重要价值的,党组织应给予表扬或奖励。第十九条 党组织要支持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党组织对于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和罢免要求,应及时受理,然后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工作制度进行处理。对于署名的批评人、检举人和控告人,应进行回访或口函并告知处理结果。要保护检举人和控告人。对检举人、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系错告,应说明情况,澄清是非;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第二十条 党组织在党的会议上按规定进行表决时,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方式,要保护参加表决的党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票具有同等效力。党组织在按照规定进行选举时,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经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后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不得阻挠有表决权或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采用非组织活动拉选票破坏选举。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之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对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不得进行追究。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后,本人对处分决定要签署意见。如本人提出不同意见,有关党组织应写出书面说明,然后将处分决定、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党组织对其意见的书面说明一并上报审批,本人拒不签署意见的,有关党组织应在处分决定上注明。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要善于倾听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他们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他们进行纪律追究。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应由作出或批准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的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应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复查或复议的结果应告知申诉人。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承认错误的,应批评教育;属于无理纠缠的,应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对党员提出的请求,凡属合理而且能够解决的,党组织应认真及时地予以解决;对于要求合理,但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说明情况,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对于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解释,进行说服教育,做好思想工作。第四章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惩处第二十四条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对于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方式,除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种类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和后果,采取以下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二)口头批评;(三)责令赔礼道歉;(四)责令作出检查;(五)通报批评;(六)党组织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上述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违反政纪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所在单位处理;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五条 侵犯党员权利,情节轻微的,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处理。第二十六条 侵犯党员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一)进行表决和选举时,故意不通知或阻挠有表决权或选举权的人到场;(二)用非组织活动拉选票破坏选举,妨碍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不允许党员本人申辩,不允许其他党员为犯错误党员作证和辩护;(四)对其他党员实事求是的作证和辩护进行追究;(五)将检举材料、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将其转给被检举人、被控告人;(六)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进行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七)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八)其他严重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除对该组织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或党章规定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外,还应追究该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第五章 程序和责任第二十八条 党员权利受到党组织或党员侵犯时,可以向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控告,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处理。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要严肃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案件。对于打击报复案件的定性,应经县和县级以上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第二十九条 党员在党内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受到党外各种组织或个人的侵害时,可以向各级党组织请求帮助和保护,党组织应采取措施,与党外有关组织或个人联系协商,提出建议,要求停止侵害,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第三十条 党员因党内权利受到侵犯而影响工作、生活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各级党组织请求帮助。党组织在保护党员党内权利的同时,应采取措施,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商,提出建议,维护其正常的工作、生活条件或其他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 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重要职责,也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党组织在保护党员权利方面失职,必须追究该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于在保护党员权利方面失职的党组织,党员可以向该党组织的上级党组织提出控告,上级党组织应即受理。第三十二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监督和检查。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央备案。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同中央组织部进行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_

【篇3】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学习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学习心得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我们党关于保障党员权利方面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保障党员权利,是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从党的建设的实际出发,对党员权利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确定了一系列维护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的制度,使条例的内容更加详实、丰富。比如,进一步明确了保障党员权利的基本原则,规定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党员权利,对于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比如,对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民主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比如,规定了一系列相应的保障措施,确保党员权利能够落到实处。比如,明确了党的各级组织、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以及各级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要求其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切实负起责任。比如,提出了明确的纪律要求,规定对于侵犯党员权利和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失职、渎职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这些都为更好地保障党员权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同时还规定,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这既是每个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党组织对党员的纪律要求。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集中代表了党的理论观点、政治主张和治党治国、处理对内对外关系的基本方略。它是集中了全党的智慧、总结党的历史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时代特点和新时期的新鲜经验,经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被写入党章,成为党的行动指南的科学论断。每个党员都必须身体力行、坚决实践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而不应当有任何的动摇和违反。我们党的组织原则就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每个党员的本分,也是检验党员党性的标准。因此,党员无论是在党的会议上发表意见,还是在党报党刊上展开讨论,都必须遵循党的组织原则、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
  每个党员都要十分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按照党员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的规定,正确行使权利。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为党的事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篇4】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学习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集中学习部分 时间8月4日

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党员权利 :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有权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党员有权对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有权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 有权要求答复。
保障措施 :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

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不能阅读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 要按照规定将各类党的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 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

        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处理。
     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
           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
     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个人自学部分 8月4日-10日笔记。

第三十一条
        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为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理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者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三十五条对于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或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的领导干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央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篇5】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学习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36题

一、单选

1.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享有(B)规定的各项权利。A.宪法B.党章C.宪法和法律D.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2.《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并在(A)范围内活动。

A.宪法B.党章C.宪法和法律D.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3.《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A)为根据。

A.事实B.党章C.法律D.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4.党员有权阅读(D)的党内文件。

A.所有B.不涉密C.和职务级别相应D.按照规定可以阅读

5.《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A)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A.政策和理论B.方针和政策C.制度D.所有

6.《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有权在(B)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A.新闻媒体B.党的会议C.党的内部刊物D.党报党刊

7.《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D)。

A.批评和建议B.批评和意见C.建议和意见D.建议和倡议

8.《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以(D)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A.建议B.质询C.书面D.口头或书面

9.《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D)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A.所在党组织负责人B.同级组织人事部门C.上级纪委D.上级党组织

10.《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C)。

A.党内警告B.诫勉谈话C.批评教育D.通报批评

11.《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的(A)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A.合法权益B.正当权利C.规定权利D.应有权利

12.《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D)决定相反的意见。

A.党组织B.上级党组织C.部门领导D.中央

13.《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C),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A.说明B.讨论C.申辩D.反驳

14.《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B)。

A.认识B.素质C.能力D.水平

15.《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C)。

A.越级反映B.公开反对C.声明保留D.提出不同意见

16.《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辨,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C)。

A.符合党纪条规B.以法律为准绳C.实事求是D.以事实为依据

17.《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组织进行选举时,选举采用(D)方式。

A.举手表决B.口头表决C.投票或者无记名投票D.无记名投票

18.《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参加相应会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D)手续。

A.申请B.报告C.委托D.请假

二、判断:

19.《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X)

20.《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对于确有实际生活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X)

21.《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原所在党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正常行使。(X)

22.《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应及时受理。(√)

23.《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对于受到留党察看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后,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24.《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组织进行选举时,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25.《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组织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X)

26.《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对侵犯党员权利义务行为的处理可以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

27.《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28.《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29.《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有权阅读所有的党内文件。(X)

30.《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31.《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32.《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3.《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34.《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

35.《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36.《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由中央纪委解释。(X)

【篇6】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学习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座谈材料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我们党关于保障党员权利方面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发展党的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增强党的活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学习、坚决贯彻好《条例》,是事关全党、事关各级党组织、事关每一位党员的大事,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扎实推进。作为乡镇基层的领导干部只有原原本本地学好《条例》,准确把握《条例》的内容和精神,统一认识,才能为《条例》的落实创造必要的条件。在如何抓好学习落实上,我镇通过三种途径对《条例》进行了学习掌握:
一是抓好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学习。党员领导带头学习《条例》,对推动学习具有关键的作用。自上而下,层层示范,层层推进。首先从党委领导学起,再到一般干部,最后把学习落实到村,采取周一集中学习和会后分散学习的方式,对《条例》的内容进行系统的学习,通过学习,了解了《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体现了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品质,不但进一步明确和充实了广大党员的权利,而且规定了保障党员权利实现的具体措施,以及违反了如何进行责任追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采取了自学、集中学、培训等基础上通过考试的方法强化学习,抓考核,以考促学。

二是注意通过多种形式推进学习宣讲,可以采取学习交流、书面答题、知识竞赛等形式进行,以提高广大党员学习《条例》的积极性,增强学习效果。
三是抓好督促检查工作。对学习《条例》中好的典型、好的做法,要及时总结和推广,以指导面上的学习。对学习不认真、敷衍了事的,要予以批评教育。通过督促检查,确保《条例》的宣传教育不留死角,让每个党员入眼、入脑,真正在学习中得到提高。

通过学习,党员领导干部的执行《条例》意识明显加强,在以后的工作中,要进一步联系工作实际采取更加行之有效的措施,将《条例》更好地落到实处:

一要落实知情权。知情权就是党员有权了解党内各项事务,包括党的方针政策、指示决议和有关信息、决策过程、人事任免等等。知情权是党员应享有的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不知情,其他一切权利都无从谈起。为此,要建立党务公开制度,把目前推选的政务公开制度引入党内,落实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这就要求建立党内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党内重要事项研讨党代表或党员听证会制度,党员意见征集制度。
二要扩大党员的参与权。党的一切权力属于党员。发展党内民主,就是要让全体党员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决定和处理党内一切事务。《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组织什么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党的基层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应召开党员大会,并进行表决。要积极支持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参与党内重要大事务的讨论。
三要努力落实党员的选择权。选择权是民主的根基。党内民主最基本的要求是实行广泛的选举。因此,保障党员权利最重要的是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贯彻《条例》,就要使选举人正确行使选举权。要逐步扩大党员直接选举的范围,推行差额选举,改革和完善候选人提名方法,让选举人对候选人有更多的了解,减少投票的盲目性。
四要保障党员的监督权。党内的权利主体是广大党员,监督权力来源于党员的权利,来源于党员的认可,这是党内民主监督的合法性来源。有了这一点,监督才能得到广大党员的支持,监督才能成为多数人的事。保障党员的监督权,应建立对干部的评议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弹劾罢免制度。 党员的权利是党章赋予的,党员行使权利必须按党章的规定进行 ,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党员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必须尊重其他党员的权利,不得以行使权利为由侵犯他人的权利。

中共泰来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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