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次宪法修正案记忆口诀(通用4篇)

时间:2022-04-15 10:25:04 来源:网友投稿

宪法(constitution)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五次宪法修正案记忆口诀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五次宪法修正案记忆口诀4篇

五次宪法修正案记忆口诀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三十三条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第三十四条 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第三十五条 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第三十六条 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第三十七条 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宪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第三十九条 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这一款相应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四十条 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四十一条 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

第四十二条 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

第四十三条 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四十四条 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

宪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四十六条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第八项“(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八条 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四十九条 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五十条 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一条相应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五十一条 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第五十二条 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七节相应改为第八节,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相应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

五次宪法修正案记忆口诀篇2

四个宪法修正案的记忆口诀

1988年:私营土地可转让。

1993年:初级特色市场立,五县联产政协长。

1999年:法治邓论分配多,私营统分革命反。

2004年:三个代表乡里变,社保人权土地偿;

非公鼓励私产保,代表选举变戒严。

简析四个宪法修正案

1988年:共2点

关键词:(1)私营经济;(2)出租,土地使用权转让
  (1)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允许土地以出租的形式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共7点
  关键词:(1)初级阶段、中国特色,改革开放;(2)多党合作,政治协商;(3)国营改为国有;(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5)计划改为市场经济;(6)集体依法;(7)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三改五。
  (1)增加“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坚持改革开放――――”(注意与1999年的比较)
  (2)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3)“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把原有的“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4) 把“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注意与1999年比较)
  (5) 计划经济改为“市场经济”,增加“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6)“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7)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改为:“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注意与2004年的比较)

1999年:共6点
  关键词:(1)长期处于初级阶段,小平理论;发展市场经济;(2)依法治国;(3)以公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为主,多种分配并存;(4)统分结合;(5)个私重要;(6)反革命改为危害国家安全。
  (1)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注意与1993年的比较)
  (2) “中国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注意与1993年比较)
  (5)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注意与1988年、2004年的比较)
  (6) 把“其他反革命的活动”改为“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共13点
  关键词:(1)三个代表;(2)三个文明;(3)劳动者+建设者;(4)土地征收征用并补偿;(5)鼓励支持非公经济;(6)私有财产;(7)社会保障制度;(8)人权;(9)特区人大代表;(10)戒严改为紧急状态;(11)主席进行国事活动;(12)乡三改五全统一;(13)增国歌。
  (1)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指引。
  (2)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3)爱国统一战线增加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4)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注意跟1988年、1999年的比较)
  (6)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7)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8)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增加了特别行政区)
  (10)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11)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
  (1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以后全部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均为5年)。
  (13)增加国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五次宪法修正案记忆口诀篇3

2018年《宪法修正案》题目

一、单选题

1.201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平等团结互助 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B)

A.美丽 B.和谐

C.公平 D.公正

2.201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 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A)

A.宪法和法律 B.法律和规章

C.法律和法规 D.宪法和法规

3.201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A)

A. 中国共产党领导 B.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D.社会主义制度

4.201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 。(C)

A.监督机关 B.执行机关

C.监察机关 D.行政机关

5.201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届。(B)

A.一 B.两

C.三 D.四

二、多选题

6.201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 、 和 、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ABC)

A.爱国主义 B.集体主义

C.国际主义 D.国家主义

7.201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 、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AB)

A.行政机关 B.监察机关

C.执行机关 D.监督机关

8.201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国革命 、 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CD)

A.发展 B.开放

C.建设 D.改革

9.201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 、 、 、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BCD)

A.执行机关 B.行政机关

C.监察机关 D.审判机关

10.201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 关系。(AC)

A.互助 B.友爱

C.和谐 D.友善

五次宪法修正案记忆口诀篇4

美国宪法修正案概说
作者:赵宇哲
来源:《决策与信息》2018年第08期

        [摘 要] 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从1787年制定至今,沿用了200余年。美国宪法顺应时代的变化与现实需要,根据美国不同时期的历史背景和适用情况,不断凝聚共识,相继通过了包含《权利法案》在内的27条修正案,有效应对了美国历史发展进程中面临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社会等各方面的风险和挑战,确保了宪法既能够稳定运行,又可以与时俱进。美国宪法通过的历次修正案表明,世界上没有一成不变的时代精神和治国方略,只有顺应时代的需要,与时俱进地对宪法进行调整和补充,才能在保持宪政框架稳定运行的同时,从容应对各种新情况、新问题。

        [关键词] 美国;国会;詹姆斯·麦迪逊;《独立宣言》;美国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

        [中图分类号] DF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18)08-0033-15

        托马斯·杰斐逊在1789年9月写给“美国宪法之父”詹姆斯·麦迪逊的信中,大谈后世缘何不应该受先辈所立之债的约束;更通过计算世代的更替,得出了政府举债必须在19年之内还清的结论[1] 478-484。推而广之,这位美国开国元勋——《独立宣言》的起草者认为宪法和其他法律不应永远有效,而应每隔19年重修一次,让新生代得以充分自治,不受羁绊。

        不过,1787年出席费城制宪会议的代表们却与杰斐逊的看法大相径庭。他们的意图是制定一部长期不变的宪法,为新生的美国建立一个稳定的政治体系。但代表们也知道,要在制宪会议上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和分歧是不可能的。因此代表们制定了通过宪法修正案的程序:首先,只有在“国会两院各有三分之二的议员认为必要时”或全国至少三分之二的州要求召开全国制宪会议时,才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修正案提出后,需要全国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州制宪会议同意方能生效。在此程序限定下,只有取得广泛支持的重大事项才能变成宪法的一部分。在美国宪法诞生后的200多年里,共有27条修正案最终生效,这些修正案以及它们所衍生出的卷帙浩繁的判例法,反映了美国宪政和美国历史的走向。

推荐访问:修正案 口诀 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