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办法】株洲县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时间:2023-05-17 13:18:02 来源:网友投稿

株洲县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和使用干部的机制,激发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活力,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委办法】株洲县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纪委办法】株洲县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株洲县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和使用干部的机制,激发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活力,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湘办〔201012号)和株洲市开展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绩效考核,是指考核组织通过对考核对象的绩效进行考察、核实,以百分制的形式进行综合评价,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奖惩及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三条  绩效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原则;

(二)群众公认原则;

(三)分类考核原则;

(四)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分层分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的领导班子及县管领导干部;人大委办、政协委办、人大党总支、政协党总支、县纪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渌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及县管领导干部;乡镇领导班子及县管领导干部。其中垂直管理单位只考核领导班子,不考核领导干部。

第五条  抽派参与县招商引资、项目建设、重点工作的领导干部,按派驻岗位目标考核。

第六条  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分为乡镇、县直单位和垂管单位三个类别进行计分排名。其中人大和政协委办、党总支,由县委常委担任正职的县直单位领导班子只考核不排名。

第七条  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按以下类别进行计分排名:

(一) 乡镇党委书记;

(二) 乡镇长;

(三) 乡镇人大主席;

(四) 乡镇政协联工委主任

(五) 乡镇其他领导干部;

(六) 县直单位行政正职;

(七) 县直单位党组(组织)正职;

(八) 县直单位其他领导干部(含副科级单位正职和高配为副科级的领导干部)。

第三章  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

第八条  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内容由工作目标、社会公认评估、基层评议和县四大家班子成员综合评价四部分组成,基础分为100分,权重分别为:

(一)乡镇工作目标占80%,社会公认评估占15%,县四大家班子成员综合评价占5%

(二)县直单位和垂管单位工作目标占65%,社会公认评估占15%,基层评议占15%,县四大家班子成员综合评价占5%

第九条  单位工作目标的制定。

单位工作目标主要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和县委、县政府的年度工作任务、中心工作及单位职能确定,一年一定,项目建设、招商引资、专项治理分解到单位的工作任务,必须作为单位工作目标之一予以明确。工作目标要体现科学发展,当年确定的工作目标一般要高于上年度实际完成数,并由分管县级领导签字认定。单位工作目标确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工作目标,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县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指标体系对应的单项考核内容由县绩效考核办确定考核承办(认定)单位。考核承办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按照百分制制定考核细则,组织实施考核,报送考核情况。

第十一条  考核指标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第十二条  定量指标分为正指标和逆指标,计分方法为:

(一)正指标得分=完成值÷目标值×项目分值。

(二)逆指标得分=[1(完成值÷目标值一1)] ×项目分值。

(三)每项指标得分最高为本项目分值的1.2倍,如超过则按1.2倍计分;最低为0分。

(四)定量指标核定原则:须反映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主要数据的要求,一般具有连续性、可比性,并以合理性为最高原则。当年县委、县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已下达指标的,按下达值核定;无下达值的原则上以前3年平均增(减)速或上年实际完成值+[上年实际完成值×3年平均增(减)速]核定;如自报值高于核定值的,按自报值核定;没有可比性的,按适度调高的原则核定。

第十三条  定性指标的确定,须反映县委、县政府本年度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同时具有明确的工作进度、质量标准、数量要求。具有可比性的定性指标,其工作进度、质量标准、数量要求原则上要高于上年度实际完成情况。

定性指标应逐项制定具体的扣分办法和标准。完成或超额完成的一般只计基本分,不另行加分;没有完成的按要求实施扣分。

第十四条  社会公认评估由县纪委和统计局组织实施。包括行风评议和民意调查。

乡镇的社会公认评估,主要评估人民群众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满意度,包括经济发展群众满意度,干部作风群众满意度,人居环境群众满意度,就学、就医、就业情况群众满意度和公众安全感群众满意度五部分内容,其中经济发展环境群众满意度占总分2.5%,干部作风群众满意度占总分2.5%,人居环境群众满意度占总分2.5%,就学、就医、就业情况群众满意度占总分5%,公众安全感群众满意度占总分2.5%

县直单位和垂管单位的社会公认评估,主要评估单位履行职责与转变职能、服务质量与办事效率、工作实绩与社会效果、公正与廉洁等四个方面的情况,基础分为15分(参加行风评议的单位当年行风评议结果占其中8分)。

基层评议只评议县直单位和垂管单位领导班子,由乡镇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加减分办法。

(一)当年综合工作在国家、省(部)、市(厅)获表彰奖励的,在考核总分中分别加计10.50.3分。对当年单项工作获国家、省(部)、市(厅)表彰奖励的,在考核总分中每项分别加计0.50.30.1分。同一工作分别多层次获奖的,不重复加分,只取最高值。

(二)对年度内受到国家、省、市、县委和政府书面通报批评的,在考核总分中分别扣除2分、1.5分、1分、0.5分。单项工作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每项在考核总分中扣除1分。同一事件多层次受通报批评的不重复扣分,只取最高值。

(三)对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构成虚假绩效的;有减分情形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在原考核得分上扣减5分后重新排名。

第十六条 根据被考核单位的绩效考核得分,按照乡镇、县直单位和垂管单位三个类别分别排出一、二、三、四等。按一等单位20%,二等单位60%,三等单位15%,四等单位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绩效考核中几种具体情况的认定:

(一)计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财税、安全生产等工作被否决的;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司法处理的;单位或个人被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曝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单位或系统出现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出现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受到查处的,领导班子绩效考核不能评定为一等。

(二)计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财税、安全生产等工作,有两项以上被同时否决的或上一年度被否决的工作本年度再次被否决的单位,其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直接列为四等。

第四章  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基础分为100分,分为履行岗位职责得分和民主测评得分两个部分,分别占60分、40分。

第十九条  根据被考核者的绩效考核得分,按第六条的分类分别排出等次,一等的比例不超过被考核对象的20%,正科职领导干部依据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一个单位在同一职务序列中有多名正科职领导干部的,确定为一等的不超过一名。副科职领导干部在同一单位内先按最高分确定1人(副科职领导干部超过15人的单位确定前两名,只有一名副科职领导干部的单位中确定得分最高的一名),剩余名额在不同单位中从高分到低分统一确定。84分以下确定为三等,80分以下确定为四等。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中几种具体情况的认定:

(一)年度内受国家、省(部)、市(厅)、县(处)级表彰的先进个人,分别加10.80.50.3分;年度内受国家、省(部)、市(厅)、县(处)级书面通报批评的,分别扣减21.510.5分;年度内被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诫勉谈话的,扣减1分。

(二)单位计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财税、安全生产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能确定为一等。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直接列为三等或四等:年度考核时,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30%,经组织认定为不胜任现职的确定为四等;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确定为四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司法处理的按有关规定确定等次。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与单位干部职工年度目标考核奖金发放比例挂钩。发放比例为:一等单位150%,二等单位100%,三等单位75%,四等单位50%,年度目标考核奖金额度一年一定,由县财政列支。

(二)与单位干部职工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挂钩。评优比例为:一等单位20%,二等单位15%,三等单位10%,四等单位8%

(三)连续两年被评为三等的领导班子当年确定为四等。对四等单位的领导班子一把手实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被评为四等的,按规定程序免去单位党政正职的领导职务。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被评定为三等的领导干部,当年不得提拔重用;被评定为四等的领导干部三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二)公务员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领导干部,原则上从一等中产生;被评定为三等的领导干部,公务员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被评为三等的,当年考核等次直接定为四等;被评定为四等的领导干部,予以诫勉谈话,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连续两年被评为四等的,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按规定程序免去其领导职务。

第六章  考核的组织

第二十三条  成立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副书记,县人大主任,县政协主席,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等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决定全县绩效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绩效考核工作,对各单位的绩效考核结果和等次、奖惩方案进行审核,报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主要职责是,提出全县绩效考核工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综合考核信息,提出考核结果、等次认定方案,提出奖惩方案等。

第二十五条  绩效考核每年一次,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年初各单位提出工作目标,经分管县级领导审定后,报县绩效考核办备案。

(二)县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半年度工作督查。

(三)县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建考核组对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组织社会公认评估和民主测评工作。

(四)县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考评情况,提出考核结果等次评定意见和奖惩方案。

(五)县委常委会议审定考核结果、考核等次和奖惩方案。

(六)县委、县政府通报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第七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考核对象、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弄虚作假;

(二)不准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

(三)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四)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严重失实的,宣布考核结果无效,免去直接责任人的领导职务。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委办、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人社局、县统计局、县计生局、县信访局等单位组成,定期通报相关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咨询举报电话(27272646),负责接受有关考核工作咨询,受理群众举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列入考核范围的领导干部,提拔任职6个月以内的,原则上不能评为一等。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株洲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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