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环境保护局实施“限批”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限批”工作,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根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境办法】泰安市环境保护局实施“限批”工作办法,供大家参考。
泰安市环境保护局实施“限批”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 “限批”工作,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根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暂停审批该企业除治污以外的所有建设项目。
(一)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未完成的;
(二)主要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
(三)已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且限期整改未完成的;
(四)已批项目建成后,超过试运行时限且长期试运行,未按规定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
(五)年内企业擅自修改在线设备参数等行为3次以上(含3次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实行第三方运营的;
(六)发生重大污染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条 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局部区域实行限批。
(一)对不认真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区域内未批先建项目达到2%以上、未执行“三同时”项目达到5%以上、年内有10%以上单位超标排污、区域内污水未得到有效治理的园区实行园区限批;
(二)大汶河、光府河水环境质量未达到省环保局确定的年度改善目标的,对河流两侧5公里之内有污水排放的项目实行流域限批;其它河流水环境质量未达到市环保局确定的年度改善目标的,对河流两侧2公里之内有污水排放的项目实行流域限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区域,市环保部门将按有关要求暂停审批该区域除治污以外的建设项目。
(一)河流断面连续两个月水质明显恶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连续两年未完成治污减排任务的县(市、区);
(三)严重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影响较大的县(市、区);
(四)根据区域污染防治需求,应当建成污水处理厂但在规定时限内未建成的县(市、区);
(五)进、出水水质不能稳定达到标准要求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的;
(六)发生污染事故、被上级挂牌督办的县(市、区);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 实施“限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具有第二、第三和第四条“限批”情形的单位或区域,由职能科室或局直属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和局长同意后,报局长办公会或局法制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其中,第四条第(二)、第(三)、第(四)项报省环保厅批准后实施。
(二)职能科室或局直属单位向拟被“限批”单位或区域下达“限批”事先告知书;被“限批”单位或区域可在接到“限批”事先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局提出书面申辩。
(三)职能科室或局直属单位对拟被“限批”单位或区域的申辩情况向局办公会或局法制领导小组汇报,局办公会或局法制领导小组适情作出是否“限批”的决定。
(四)下达(发)“限批”决定书(通知文件)。属单位限批的,向单位下达“限批”决定书;属局部区域和行政区域限批的,向当地环保部门下发“限批”通知文件,同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视情在新闻媒体和本局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建设项目管理科室对相关单位或区域执行“限批”决定,停止审批相关项目。
(六)被实施“限批”的单位或区域应制定方案积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方案上报本局。整改完成后要及时向本局申请验收和解“限”。
(七)职能科室或局直属单位受理被“限批”单位或区域验收和解“限”的申请后到现场进行查看,对达到解“限”要求的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向局办公会或局法制领导小组汇报,由局办公会或局法制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是否解“限”。
(八)对被解“限”的单位或区域下达解“限”通知书,并在本条第(四)项确定的范围内公布。
(九)建设项目管理科室对相关单位或区域执行解“限”决定,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