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意见】市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意见【精选推荐】

时间:2023-06-01 17:09:03 来源:网友投稿

市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全市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引导个体工商户向现代企业转型,不断提升民营经济的市场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意见】市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意见【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工商意见】市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意见【精选推荐】



市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全市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引导个体工商户向现代企业转型,不断提升民营经济的市场竞争力,增强发展后劲,现就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转型升级工程工作要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立健全“个 转企”政策扶持体系,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不断增强民营经济在商业信用、经营领域、品牌效 应等方面的竞争力,进一步优化全市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市场 主体结构,促进全市小微型市场主体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主体自愿。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的自主选择权,注重 激发个体工商户转型的内在动力,以自愿为前提,加快推进“个转企”工作,不搞“强迫转型”,不下“硬任务”。

(二)注重引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 践行服务宗旨,破除条框限制,注重市场引导和政策激励相结合,主动积极作为,努力实现让转型主体多受益、不给转型企业添负担的工作目标。

(三)分类指导。遵循市场规律,结合产业特点,积极稳妥推进。对实力较强、条件成熟的主体,要加快促进转型;对有一定实力、但也有顾虑的主体,要加强宣传和扶持;对规模较小、 但潜力较大、成长性良好的主体,要予以关注和培育。

(四)依法规范。既要考虑政策的合法性,也要注重方便快 捷;要加快处理“个转企”工作中涉及到的各类关系和问题,切实维护转型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重点

()依据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定应当登记为企业,但目前仍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开展经营的,限期转型升级为企业。

(二)发展前景好、经营者有升级需求的行业,应当引导帮助其转型升级为企业;有自主品牌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并支持其 转型升级为企业。

(三)从事生产、加工、制造等行业或具有相当规模的商业、服务性行业,经营场所面积和雇工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 户,鼓励并支持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四)经税务部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积极引导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五)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认为需要重点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并支持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四、政策扶持

(一)工商登记政策

1、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可以继续使用转企前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但转企后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 管理的有关规定。

2、企业住所与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一致的,企业住所证明材料可免予提交。

3、申请“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如实质审批事项不变,环保、卫生、质监、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许可仍在有效期内 的,可先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转企登记,再办理前置许可部门许可证的换发手续。

4、“个转企”登记免收登记注册费。

(二)税收政策

1、“个转企”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增值税征收率为3%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 业,暂免征收营业税。

3、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减征企业所得税:

(1)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4、自201411日至2016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个转企”后,纳税人上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可申请釆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根据政策规定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6、对于“个转企”的企业,符合苏地税规〔20146号文件规定条件,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减免

7、“个转企”企业,自转企之日起3年内免征,第4年、第 5年减半征收防洪保安资金。

8、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 如果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报税务机关确认后,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三)财政政策

1、对“个转企”工作进行适当的奖励和补助。各地区可结 合实际,对“个转企”企业所缴纳地方级税收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基数的,在3年内给予适当补助。对镇(街道)“个转企”工作 成效突出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的奖励补助办法、对象、 标准、方式,由各市(县)、区自行确定。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个转企”企业在转企3年内申报的 商务政策资金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优先安排。

(四)国土房产政策

国土使用权证、房产证由个体工商户过户(或变更)到升级后的企业名下,免收测量、评估、过户(变更)等费用。

(五)金融政策

1、各金融机构对“个转企”企业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根据 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创新还款方式。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贷款利率尽量少上浮或不上浮。市经信委等部门应当将 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纳入小微企业扶持范畴。

2、各金融机构要提高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审批效率。在 符合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个转企”企业变更银行 结算账户提供便利。

3、人民银行要将各金融机构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支持情 况,纳入中小企业信贷政策评估内容。

(六)其他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后,其行政许可仍在有效期内的,各部门均应当予以认可,并在办理变更(或过户)登记时,免于收取任 何费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 门要充分认识“个转企”工作对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现实意义和长远作用。市政府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工商局、经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人社局、住保房管局、国土局、金融办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个转 企”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部门协商联动机制、业务信息定期抄告机制等日常工作制度。领导小组办公 室设在无锡工商局,负责统筹协调日常工作。各市(县)、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确立工作目标,落实职责 分工。

(二)齐抓共管,强化服务。“个转企”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形成政府牵头组织、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工商部门要做好宣传发 动工作。统计部门要做好企业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及时纳入基本 企业名录库。要加强对“个转企”企业的统计业务指导和培训工 作,督促企业加强信息记录、统计台账制作等基础工作建设,确保统计企业信息的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其他相关部门要充分 发挥各自职能,研究制定有关扶持措施,共同推动“个转企”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 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开展积极、有效的宣传,进一 步深化社会各界对推进“个转企”工作、发展民营经济的认识,不断激发个体工商户自主转型的热情。要及时总结并推广“个转企” 的成功经验,坚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信心,努力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推荐访问:升级为 个体工商户 市政府 【工商意见】市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