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

时间:2023-06-04 16:18:03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农业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试点)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试点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深化拓展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按照“统筹兼顾、两手发力,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以配套完善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明晰工程产权和水权为前提,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

(二)改革目标及试点范围。10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充分体现我市水资源供需状况、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农业水权交易和政府回购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20162018年,选择条件成熟大足区、荣昌区、梁平县先行试点,率先实现改革目标;其他区县(自治县)选择有条件的区域,积极探索、稳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广试点经验,到2025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

二、扎实做好推进农业水价改革的基础性工作

(三)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改造,完善大中小微并举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已建工程要加快改造、配套计量设施,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和计量。鼓励高效农业灌区实行智能化精确计量。

(四)推进工程确权颁证。巩固农村集体水利资产清产核资成果,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原则,明晰农田水利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建立“两证一书”(所有权证、使用权证和管护协议书)制度。建立工程产权移交制度,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五)建立农业水权制度。修订完善《重庆市农业用水定额》,建立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以供定需、定额灌溉,推动农村水权制度建设,逐步形成节约转让、超用加价的节水激励机制。以区县(自治县)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按照灌溉用水定额将农业初始水权指标细化分配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受益农户等用水主体,核发水权证。鼓励用水主体将节约水量用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有偿转让或结转使用,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利用节水奖励基金等对节约水量进行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

(六)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建立农业灌溉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工程维修养护,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提高水管单位运行效率,强化监督检查,加强成本控制,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有效降低供水成本。

(七)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推进农业灌溉实验站建设,科学确定土壤墒情和农作物需水定额。在稳定农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建立与区域水资源条件、气候条件、产业规划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和耕作制度。按照“以水定产”原则,在水资源短缺地区适度调减高耗水作物种植面积,鼓励种植耗水少、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努力发展设施农业。推广管灌、滴灌等节水技术,集成发展水肥一体化、水肥药一体化技术,推广农机农艺相结合的深松整地、覆盖保墒等措施,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技术水平。

(八)探索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推进乡镇水利站(片区或流域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建设、初始水权配置、定额管理、水量分配、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

(九)鼓励民间和社会资本参与。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财政贴息以及村民自建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农田水利项目的支持力度。在不改变农田水利设施用途前提下,鼓励其所有权、使用权转租、抵押融资。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

三、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十)加强农业供水成本测算。供水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6310号)和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水财经〔2007470号)等要求,建立供水成本定期测算制度,科学测算水利工程供水成本,逐步实现成本定价。

(十一)明确农业水价定价权限。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大型水利工程、跨区县(自治县)水利工程、市属及主城区中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小型水利工程、非市属及主城区外中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农村集体所有、用户自建自管自用、供方与终端用户签订供水价格协议的水利工程供水,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十二)合理核定农业水价。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农业用水户承受能力,合理制定供水工程各环节水价并适时调整。供水价格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确有困难的地区要尽量提高并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工程良性运行;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地区,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地理位置相邻、水资源条件相似的小型灌区探索实行区域统一水价。对粮油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不同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促进农业节水。用水量年际变化较大的,因地制宜探索实行由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构成的“两部制”水价。

(十三)加强水费征收监管。完善水价公示制度,由供水管理单位公开用水指标、实用水量、水价标准、水费额度,增强水费征收的透明度,坚决防止乱加价、乱收费。加强水费的使用监督,严禁乱挪用、乱开支,切实提高水费使用效益。

四、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十四)建立精准补贴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超定额用水部分不予补贴。

(十五)建立节水奖励机制。逐步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对积极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和水肥、水肥药一体化技术,积极实施种植结构调整将高耗水作物改种耐旱作物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节水奖励,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十六)多渠道筹集奖补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各级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经费、收缴的加价水费、上级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社会捐助等,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具体补贴、奖励标准、对象和方式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五、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纳入农业农村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积极推进落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改革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如期完成改革任务。

(十八)明确部门职责。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要强化对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逐步完善供水价格管理政策,建立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财政部门要多渠道筹集市级及以上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水利部门要配套完善工程体系和供水计量设施,推进确权颁证,建立健全农业水权制度。农业部门要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民政、工商部门要做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注册、登记和管理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加大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督促指导。

(十九)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水情教育,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增强节水意识、提高有偿用水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农业水价改革环境。

(二十)建立奖惩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信誉+竞争”立项机制,农田水利资金重点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县(自治县)倾斜,做到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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