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

时间:2023-06-05 13:00:11 来源:网友投稿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公共服务改革,探索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地推动棚改工作和发挥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住建办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公共服务改革,探索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地推动棚改工作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辽政发〔20156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44号)、《辽宁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辽财综〔2015945号)及《辽宁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辽住建〔2016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程序等相关要求,把棚户区改造具体工作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原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和优先保障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项目,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购买棚改服务计划与范围

第四条 购买主体隶属的本级政府应按照改造目标和分年度行动纲要,分析测算本地区财政购买棚改服务的承受能力,并完成财政承受能力测算报告,明确未来分年度购买棚改服务的资金额度,以及分期购买的预算计划安排等。购买资金额度应与本级财政实力相匹配。

第五条 向购买主体授权的本级政府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严格按购买棚改服务合同要求,及时、足额向提供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支付。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市、县,省政府将以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予以支持。

第六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包括棚改征地拆迁服务,安置住房建设,收购市场存量房源、组织居民自主购房和货币补偿安置,以及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棚户区改造列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八条 购买主体是指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是经本级政府批准授权实施棚改服务采购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九条 承接主体指承接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合格的棚改服务提供商,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承接主体承接棚改服务。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承担的地方债务已纳入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承接主体承接实施棚改服务。

第十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公开择优选择棚改承接主体,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四章     购买棚改服务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严格按照预算法和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合理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活动开始前,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按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棚改购买服务合同(或协议),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章     购买棚改服务的职责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隶属的本级政府明确将购买服务资金逐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严格按照购买服务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接主体支付采购资金,并协调其按时偿还贷款;当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向省政府申请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安排及列入预算支出管理、中期财政规划等事项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出函认可。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隶属的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将棚户区改造列入目录。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隶属的本级政府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制定本市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3计划,协调棚改项目纳入国家下达给辽宁省2015-2017年棚改计划。

第十九条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第二十条 各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由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在棚改项目的拆迁安置工作中应发挥主导作用,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会同本级政府棚改部门,切实做好制定棚改建设计划等前期准备工作,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确保棚改服务事项如期实施。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实施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棚改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二十二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棚改服务项目,按时完成购买棚改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第二十三条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  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建委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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