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能力,建立沟通快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反应快速、处置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办法】铜梁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能力,建立沟通快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反应快速、处置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根据《重庆市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铜梁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应用和整合计算机技术、移动通讯技术、地理信息技术、遥感技术、GPS卫星定位系统等多项现代化技术手段,采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事件管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创新城市管理体制,实现城市管理的科学化、高效化、精细化、长效化,保证城市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解决,逐步建立沟通快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反应快速、处置及时、运转高效的集约型城市管理新模式。
第三条 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坚持统筹规划、资源整合、分级管理、分工协作、及时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 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由区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城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在城管领导小组原有工作职责内增设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数字化城市管理督查工作制度,建立督办联席会议和督查考评制度;
(二)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履行管理职责;
(三)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重大问题的决策;
(四)负责督查督办数字化城市管理热点、难点问题,提升责任单位工作效率。
(五)根据实际情况,解决城市管理问题处置权争议,明确处置单位职责,调度、解决城市管理问题的资金、人力及物资。
由区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区市政园林局)负责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组织实施、指挥协调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简称区数字城管中心)为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区城管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规划、建设及管理等工作。
(二)制定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与评价方法,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
(三)负责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信息的收集、受理、立案、派遣、督办、核查(核实)、考核评价等工作,向区委、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城市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四)负责统一确认城市管理中的各部件、事件等信息,分类制定数字编码,统一移交相关权属单位。
(五)负责对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的信息采集、分类派发等,并对问题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实施对全区城市管理全方位、全时段及时监控。
(六)负责对城市管理状况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七)负责城市管理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协调、跟踪和督办。
(八)负责组织召开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例会、协调会等。(九)负责对城市管理监督员队伍进行管理、培训和考核。
(十)加强对各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十一)负责对城市管理处置单位管理人员、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城市管理应急抢险服务队伍进行业务指导。
(十二)负责对城市管理处置单位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十三)负责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管理、维护、更新和安全运行工作。
(十四)负责协调处理相关城市管理问题。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如应急、抢险救灾等指挥调度工作等)。
第六条 涉及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区级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承担市政公共服务的单位是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责任处置单位(简称处置单位)。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接受区数字城管中心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二)负责对本部门(单位)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进行权属确定。
(三)负责本部门(单位)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终端的使用和管理,确保正常高效运行。
(四)负责本部门(单位)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机构、人员、经费的落实,确保系统终端专机专人专用。
(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确保数字化城市管理网络安全、系统安全、信息安全和数据安全。
(六)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部门(单位)及下属单位对数字化城市管理问题的处置。
(七)熟练掌握本部门(单位)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的管理任务、流程、时限和标准,以及相关工作要求。
(八)按照《铜梁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落实本部门(单位)城市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九)按要求向区数字城管中心上报工作情况、信息及各类表格、资料。
(十)收集、整理、保管好本部门(单位)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工作档案。
(十一)按照本部门(单位)职责,协同做好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城市已建成区域,均应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范围。
第八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相关经费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区市政园林局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重庆市对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铜梁区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城市管理实际,编制铜梁区数字化城市管理规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区市政园林局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数字化城市建设和管理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 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及扩展子系统建设遵循“科学、高效、精细、长效”原则,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按照“公司总揽集成、政府租赁使用”的集约型建设模式,构建低成本、高效益、强保障的平台信息系统,并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应具有兼容性和可拓展性,满足智慧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与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相关单位建设的地理信息、应急指挥、公共安全视频、交通管理、地下管网等系统共享资源。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区数字化城市运行管理包括城市管理问题的采集、受理、立案、派遣、督办、核查、考核,以及对城市管理信息的分析、评估等工作。
第十四条 区数字城管中心受理来自城管监督员、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政府门户网站、区长公开电话、新闻媒体、视频监控、群众投诉、领导交办以及市管理中心提供的城市管理信息,并将这些公众服务平台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24小时接受公众咨询,受理举报、投诉,按操作程序和工作规范对受理的城市管理问题进行处理。有关单位、个人的举报,投诉经查实的,区数字城管中心可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区市政园林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区有关标准和规范,组织进行城市管理部件、事件以及区域单元网格划分等数字化城市管理对象的综合普查。各相关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基础信息。
承担数字化城市管理综合普查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质和业务范围的规定。
第十六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综合普查数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适时更新。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问题处置,由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负责。
区市政园林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公共服务单位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处置责任进行划分,确定处置责任单位。
处置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由区城管领导小组协调确定处置责任;跨区县的,由市市政委协调确定处置责任单位。
第十八条 区数字城管中心应当建立专业的城管监督员队伍,通过日常巡查、系统监控等方式采集城市部件、事件等城市管理问题信息。城管监督员在采集信息时,应当严格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及信息采集规范要求,及时将采集到的信息传输至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减少漏报,不得虚报、瞒报、假报。
第十九条 城管监督员采集信息时,有关部门和个人应该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采取威胁、恐吓等方式阻扰信息采集,不得侮辱城管监督员。发生上述行为的,城管监督员可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 采集的信息对照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经受理、核查后,可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值班长对受理的城市管理问题综合判别后,按照处置责任划分、处置标准和时限,及时进行立案处理,并转发派遣员。
第二十二条 派遣员根据值班长移交的立案信息,及时将案件派遣到对应的处置单位。处置单位为公共服务单位的,区数字城管中心应该同步告知其行政主管部门,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公共服务单位及时处置。
出现突发事件暂无法确定处置责任单位的,由区数字城管中心先行派遣相关单位实施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 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日常处置方案,在接到区数字城管中心派遣的城市管理问题后,立即组织专业人员,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对问题进行处置,并按照处置规范,将处置结果及时反馈区数字城管中心。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处置任务的,处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区数字城管中心说明理由,申请延期。
处置单位对派遣的案件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数字城管中心及时鉴别核实,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区数字城管中心应该建立专业的城管督查员队伍,城管督查员应对案件处置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督查、督办和核查。根据处置单位反馈的情况,城管督查员及时核查上报。经核查通过的,值班长予以结案;核查未通过的,进行任务再次派遣,或转入督办程序。
第二十五条 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化、油气加注、供水、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附属的各类井盖、箱罐、杆柱、管线丢失、损坏、标志不清或者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由区数字城管中心监督处置单位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24小时内进行补充、修复或移除。
第二十六条 区数字城管中心应定期对各类城市管理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统计、汇总,作为城市管理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 监督和考评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育社会公民意识,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城市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数字城管中心应定期在媒体上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区数字城管中心应定期对处置单位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统计,定期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情况报区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条 媒体、群众意见应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监督考核评价内容。
第三十一条 为促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行,建立区政府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高位考核评价体系,处置单位处置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情况和评价结果作为对其进行绩效考核的依据,其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纳入以下考核范围:
(一)镇、街年度政绩目标考核;
(二)区级部门年终履职目标考核。
第三十二条 在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中,相关处置单位、责任人在处理城市管理问题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交办的案件推诿扯皮、拖延处置或因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铜梁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处置单位绩效考核办法》由区数字城管中心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移交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威胁、恐吓、侮辱信息城管监督员,或采取暴力手段致使城管监督员的人身受到伤害以及盗窃、抢夺、毁损信息采集器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数字化城市管理保密制度,发生泄密事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含地下管网),是指城市市政管理公共区域内的各项设施,包括公共设施类、道路交通类、市容环境类、园林绿化类、房屋土地类、其它设施类和扩展部件类。
(二)数字化城市管理事件(含公用事业服务事项),是指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受到影响或破坏,需要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的事情和行为,包括市容环境类、宣传广告类、施工管理类、突发事件类、街面秩序类和扩展事件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铜府办发〔201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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