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办法】安庆市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费用筹措与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6-06 14:36:03 来源:网友投稿

安庆市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费用筹措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电梯是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为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确保电梯乘客的生命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质监办法】安庆市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费用筹措与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质监办法】安庆市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费用筹措与管理暂行办法



安庆市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

费用筹措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电梯是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为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确保电梯乘客的生命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是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实施主体,负责相应的费用筹措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居民住宅的乘客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第二章  维修、改造、更新

第四条  维修是用新的零部件替换原有的零部件,或者对原有零部件进行拆卸、加工、修配,但不改变电梯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维修分一般维修和重大维修。

(一)维修和更换下列零部件(保持原规格)实施的作业属一般维修:门锁装置、控制柜的控制主板和调速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悬挂及端接装置、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及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夹紧装置、棘爪装置、限速切断阀(或节流阀)、液压缸、高压软管、防爆电气部件、梯级、踏板、扶手带、附加制动器等。

(二)下列情况之一的属重大维修:

1.更换同规格的驱动主机及其主要部件(如电动机、制动器、减速器、曳引轮);

2.更换同规格的控制柜;

3.更换不同规格的悬挂及端接装置、高压软管、防爆电气部件;

4.更换防爆电梯电缆引入口的密封圈。

第五条  改造是指采用更换、调整、加装等作业方法,改变原电梯主要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电梯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

第六条  更新是指更换新的电梯。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电梯更新范围:

(一)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

(二)使用10年以上且驱动方式(卷筒驱动、液压驱动)、控制方式(继电器控制)落后的电梯(如交流双速电梯、可控硅调压调速电梯、直流电梯);

(三)使用10年以上且驱动主机和其他主要配套件(限速器、安全钳、门锁)磨损严重,已经过3次大修的电梯。

(四)属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已明令停止生产或者电梯制造商已退出市场的电梯。

第三章  费用筹措

第七条  电梯维修、改造、更新费用,由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按照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不足支付的业主,由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其分摊数额负责筹集,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九条  电梯所有权属于建设单位的,由该建设单位承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费用;租赁使用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住宅小区内用于经营的电梯维修、改造、更新费用,从经营收入中支出。

第十一条  政府安置小区房屋产权未登记为小区业主的,电梯重大维修、改造、更新费用,由同级政府统筹。

第十二条  电梯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费用,由电梯制造单位或电梯安装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电梯的一般维修和正常维护保养(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检查、调整以及更换易损件)费用由电梯使用管理者从物业费中支出。

第十四条  电梯属人为损坏的,修复费用由行为责任人承担。

第四章  费用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电梯重大维修、改造、更新项目实施主体是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单位)

第十六条  申报电梯重大维修、改造、更新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电梯重大维修、改造、更新勘验评估报告;

(二)施工方案和预算表;

(三)经使用范围内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业主表决确认明细表和业主表决确认情况公示材料(含现场照片);

(四)电梯使用登记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资金分摊明细表的制作及公示应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同意,报当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主体单位按电梯重大维修、改造、更新工程预算情况采取招投标、邀标或其他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电梯重大维修、改造、更新施工单位需具备相应许可资质条件。

第二十条  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凭施工合同、审价报告、检验证明等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提交电梯重大维修、改造、更新资金支用拨付申请,同时将资料上报存档。

第二十一条  电梯重大维修、改造、更新费用超出工程预算,超出部分由业主委员会自筹,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协调;有结余的,存入业主委员会资金专户以备下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使用。

第五章  勘验评估

第二十二条  建立电梯重大维修、改造、更新勘验评估制度。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在项目申报前应进行勘验评估:

(一)纳入更新范围的电梯;

(二)电梯运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且难以整改,电梯检验报告有明确要求需要进行重大维修、改造、更新的电梯;

(三)非人为故意造成电梯损坏需要进行重大维修、改造、更新的;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依据勘验评估结论,提出电梯重大维修、改造升级或者更新申请。

第二十四条  勘验评估结论为电梯稳定性低、故障率高的,应停机进行重大维修。

第二十五条  勘验评估结论为电梯部件技术落后、运行状态较差且能耗高的,应进行改造升级,提高安全性能。

第二十六条  勘验评估结论为电梯技术落后、存在重大使用安全风险的,应进行更新。

第二十七条  电梯勘验评估业务由取得电梯安装、维修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承担。评估单位对勘验的电梯出具《电梯勘验评估报告》。评估单位对勘验评估报告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电梯评估单位应当对勘验评估的电梯提出重大维修、改造、更新方式的建议。参加电梯维修、改造、更新方案评审和工程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勘验评估报告》编制电梯维修、改造、更新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重大维修、改造、更新方式、项目内容、施工单位、工程造价等情况

第三十条  电梯维修、改造、更新实施方案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须按原程序审核。

第三十一条  电梯评估单位应对电梯维修、改造、更新工程现场实施监督,确保电梯质量。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施电梯重大维修、改造、更新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依法办理施工告知手续。

第三十三条  电梯重大维修、改造、更新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法定电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使用许可证明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四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对已经拆除的电梯,及时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将电梯重大维修、改造、更新的相关勘验评估报告、法定检验报告等技术资料妥善保管,以备追溯检查。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电梯重大维修、改造、更新全过程的监管,严把质量关,杜绝“山寨机”和“拼装机”。

第三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维修、改造、更新费用的使用管理,严防发生冒领、挪用等问题。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完善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用于重大维修、改造、更新电梯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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