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方案】梁平县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实施方案(全文)

时间:2023-06-07 19:27:03 来源:网友投稿

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土地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国土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土地管理体系,有效遏制各种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方案】梁平县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实施方案(全文),供大家参考。

【国土方案】梁平县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实施方案(全文)



土地管理共同责任

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土地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国土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土地管理体系,有效遏制各种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社部、国土部令第15号)、《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构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以及违法违规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切实履行辖区内的耕地保护职责,有效制止乱占滥用耕地行为,并组织对违法用地的违法建(构)物拆除、复耕、复绿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经济组织范围内农用地负有监护职责,对擅自占用集体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部门,配合做好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加强土地管理、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共同监管责任。县国土房管局要依法行使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完善保障科学发展的土地管理机制。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县发展改革委和县经济信息委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县规划局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县城乡建委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县安监局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县工商局不得办理工商登记;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县国土房管局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和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县农委要严格审核办理养殖手续,不得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养殖项目,会同县国土房管局共同做好对违法用地复耕督促和验收工作。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收支监督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负责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接收国土部门移交的罚没物品(包括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予以处置。县公安局要加大查处力度,严格依法制止、查处妨碍国土部门执行公务案件,依法对国土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予以立案、侦查、移送起诉。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移送并需要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用地案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提出政纪处分意见。

二、建立健全土地管理长效机制

(一)健全动态巡查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国土房管局要进一步加强巡查队伍建设,保障必要的办案经费,建立健全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四级执法监察网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置。

(二)完善查处协调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在联席会议、土地执法监管信息共享、联合办案、案件移送等方面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全县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

(三)建立联合抽查机制。县国土部门要联合监察部门,负责对全县土地利用、土地管理总体情况进行年度抽查或检查,并将抽查检查情况定期报县人民政府。

三、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或未依法履行耕地保护、土地管理等有关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由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或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反省等处理,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情形的

1. 未建立日常巡查机制,未及时制止占用土地修建违法建(构)筑物的行为,未向负有查处职责的国土或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2. 接到国土部门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监管函或县人民政府消除违法建(构)筑公告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到位的。

3. 在土地例行督察或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未按职责整改到位,影响全县检查验收的。

(二)县政府相关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土地管理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

1. 国土部门未及时发现、制止、查处、报告违法违规行为的;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

2. 发改、经信等项目审批部门对未能提供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意见或未经国土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予以审批、核准、备案的。

3. 规划部门对未依法办理供地手续的项目给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设计条件的。

4. 城乡建设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5. 公安部门未依法制止、查处妨碍国土部门执行公务案件;未依法对国土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予以立案、侦查、移送起诉的。

6. 监察机关对国土部门移送并需要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用地案件,不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人查处的。

7. 财政部门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监管不力的,未及时接收国土部门移交的罚没物品(包括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8.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场所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给予办理工商登记的。

9. 供电、供水、供气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给予办理供电、供水、供气手续的。

10. 相关部门在接到国土部门的函告后,未及时依法注销有关审批或许可,并停止办理证照年检、验证、换证等手续的。

对触犯刑法的,包括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用地数量,或存有弄虚作假、欺诈等行为的,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发现有证据证明涉嫌渎职、受贿等职务犯罪的,将有关线索、证据材料和查处意见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快健全我县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全面规范土地管理和利用秩序,县人民政府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法院、检察院、公安、监察、国土、规划、建委、市政、发改委、财政、统计、人社、审计、工商、农委、环保、信访、供水、电力、通讯、广电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国土房管局,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分析、研究、解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严格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监督检查。将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落实情况列入督查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依法行政、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督促整改,对存在失职、渎职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确保土地管理共同责任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推荐访问:梁平县 实施方案 国土 【国土方案】梁平县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