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办法】唐山市丰南区新型职业农民奖励扶持办法【优秀范文】

时间:2023-06-11 11:00:10 来源:网友投稿

新型职业农民奖励扶持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鼓励各类社会人才投身现代农业,加快建立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唐山市丰南区新型职业农民奖励扶持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农业办法】唐山市丰南区新型职业农民奖励扶持办法【优秀范文】



新型职业农民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鼓励各类社会人才投身现代农业,加快建立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唐山市丰南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新型职业农民,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

第三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实施“四优先”,即优先保证享有涉农优惠扶持政策,优先给予申报安排中央和省项目扶持,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支持,优先享受科技推广等各项配套服务。对国家和省、市、区已有的“三农”优惠政策,能够直接落实的,针对新型职业农民优先落实。

第四条  促进资源要素流转。鼓励和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采取转让、转包、租赁、互换、入股、联营、托管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四荒地和养殖水面),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积极开展林权、农村房产、果园、养殖基地、机械设备确权赋能,推动农村各种资源要素进入市场,促进生产要素向新型职业农民流转。

第五条  大项目配套扶持。对农村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优势农产品基地、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农村道路、农网改造、农村沼气等涉农项目,从项目编制、申报源头上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优先给予水、电、路、渠、沼、土地整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支持。逐步探索新增惠农补贴重点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

第六条  优先提供科技服务。积极主动与科研院所、涉农院校联系,组建专家团队,设立首席专家,发挥高端规划、研发、引领、指导作用。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与新型职业农民结对帮扶制度,完善以“包村联户”为主要形式的工作机制和“专家+农业技术人员+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户”的服务模式。

第七条  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职业农民投资创办农业项目的,可享受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职业农民自主创办农业生产经营项目的,优先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第八条  培育农业合作组织。支持建设农业园区、龙头企业、强村大社、产业联盟;大力培育扶持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成长成熟,提高整体发展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农业龙头企业在职业农民培育、开展技术管理服务方面的优势,联合协作,扶弱帮困,提供服务,率先领跑。

第九条  落实税费优惠减免政策。加大政策执行力度,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全面落实省、市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税费扶持优惠政策。对家庭农场销售自产农产品、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家庭农场从事农业所得,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的项目,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其所得暂不征个人所得税;直接用于农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从事种养业项目和初加工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十条  强化金融信贷支持。同等条件下,涉农金融机构对新型职业农民信用等级评定简化手续,提高相应授信额度,简化审批程序,优先满足创业融资需要。探索推行新型职业农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房产、农业订单、机械、果园、养殖基地、加工设备等用益物权进行抵质押融资。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资金互助社,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为职业农民创业和扩大生产融资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拓展农业保险范围。逐步提高对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补贴额度和补贴范围,探索实施区财政调拨一定资金免费为新型职业农民加入农业保险。

第十二条  扶持农产品品牌和营销体系建设。投入一定专项资金,支持农产品品牌建设和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已认定的名牌农产品,组织参加国内知名展示、展销活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和推介品牌,扩大其知名度。

第十三条  大力推行免费培训。投入一定专项资金,用于对职业农民、智慧农民、大场大户、农业部门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推广及技术攻关。定期选拔优秀职业农民进入大中专院校研修学习,并补贴学习费用,全面提升专业技能水平。

第十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优先享受农机补贴。

第十五条  支持农业职业经理人培养。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培训和奖励农业职业经理人。

第十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除享有以上各条款政策外,同时享受区政府每年出台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支持办法、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意见、加强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意见等文件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优化队伍建设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切实保障新型职业农民在接受培训学习和干事创业方面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新型职业农民乱收费。对巧立名目乱收费的,由纪检部门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奖励扶持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通报全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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