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办法】梨树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时间:2023-06-12 09:54:05 来源:网友投稿

梨树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和谐的社会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办法】梨树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安监办法】梨树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梨树县烟花爆竹燃放

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和谐的社会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符合国家产品分级与药量规定的烟花爆竹的制成品。

第三条 县公安部门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城管、安监、质监、工商、环保、建设、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广泛开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绿化地带及其他重点防火单位或区域。

(七)机动车道及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第五条 禁止燃放时间。凌晨一时至六时多数人休息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拉炮、摔炮、土火箭、手持闪光雷等国家禁止经营的品种。燃放符合国家规定品种时应当按照产品说明,在空旷地面上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在建筑物内、阳台、屋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第八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十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燃放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第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残留物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清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履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

()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

()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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