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意见】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市政府文件精神加快发展我县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范文精选】

时间:2023-06-12 15:54:03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落实市政府文件精神加快发展我县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有关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2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市政府文件精神加快发展我县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市政府文件精神加快发展我县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范文精选】



关于落实市政府文件精神加快发展

我县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有关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20146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县养老服务业发展,经201524日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现就加快发展我县养老服务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老年人最值得尊敬和爱戴,也最需要关心和帮助。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条件不断改善,人口平均寿命不断增加,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面临的重要国情之一。老年群体在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心理健康、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紧急救助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据统计,截止目前,我县60岁以上老年人口有12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12%以上,老龄化社会的特征日趋明显,高度关注和妥善处理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多元化的需求,不仅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行动。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得力有效措施,推动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造福广大老年朋友,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任务目标

2018 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基本实现全覆盖,社会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35张以上。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市场机制基本健全,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不断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社区全部建成与社区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按辖区承载人口总量计算,人均占地面积(含室外服务设施场地)不少于0.1平方米。已建的旧小区要达到“五室一课”:即休息室、配(就)餐室、阅览室、文体活动室、医疗保健康复室、老年课堂;新建小区要达到“六室一校”:即休息室、配(就)餐室、阅览室、文体活动室、健身康复室医疗保健室、老年人学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要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对达不到要求的社区,要通过新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建设任务。对新建小区,要监督其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养老服务设施,并做到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到 2015 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覆盖 80%的社区,2016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加强农村幸福院建设。继续按照“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推动农村幸福院建设,并向标准化方向发展,以新建、改扩建逐步取代租赁型。农村幸福院要满足老年人居住、生活、娱乐休闲、学习等基本要求。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学校等要与农村幸福院共建,共享综合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幸福院扩展功能,为本村留守老人、失能及半失能老人提供有偿或低偿服务。允许村集体经依法批准后,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兴办农村养老机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到2015年,农村幸福院覆盖80%的农村,2016 年实现全覆盖。

(三)全面加强养老机构建设。大力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发挥其托底作用,重点为城乡“三无”和“五保”老人、低收入老人、失独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供养、护理服务。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办养老机构经营管理制度改革,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原则,通过委托管理、合作经营等公建民营方式,实现社会化运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到2015年,全县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2016年达到32张,2017 年达到34张,2018年达到35张以上。

(四)大力推广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按照“政策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老人受益”的思路,加快居家养老信息平台建设,培育和扶持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加盟,不断拓展服务范围,不断向县城、乡镇和农村延伸。逐步推广物联网技术,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生活、医疗保健、紧急救助等方面远程监护服务。到2016年,实现入网老人数1000名,加盟服务商(组织)达到10个以上。

(五)积极培育发展养老产业集群。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机遇,吸引养老服务企业入驻魏县。鼓励建设功能突出、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集休闲养生、老年教育、老年体育、特色医疗于一体的养老服务基地和产业群,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链。积极鼓励有资质的企业开发老年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开发建设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六)努力提升医疗机构为老服务能力。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协作机制,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建设,落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要求。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县级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鼓励医疗机构向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鼓励社会资本兴办老年护理和康复机构。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做好定点就医管理,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七)加强行业建设。积极培育社会养老服务行业组织,促进行业自我管理、服务和发展,大力培育专业性中介机构,鼓励中介机构参与社会养老服务,提供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推行养老机构院长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依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县级培训机构要组织好初级养老护理员的培训鉴定工作,到2018年,所有养老机构院长资质培训率达到100% ,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逐步形成结构合理、技术达标、爱岗敬业、高中初级职业资格相匹配的养老服务队伍。

(八)强化尊老、爱老、敬老教育。各中小学校要普遍加强尊老、爱老、敬老教育。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学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和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和养老用品开发,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者队伍。

四、政策措施

(一)资金支持政策。1)县财政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要将50%以上的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3)按照《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奖补的意见(试行)》(冀民〔201281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建设和运营补贴。(4)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落实本级养老服务机构的奖补政策。(5)县财政要对80周岁以上经济困难的高龄老人、失能及半失能老人实施补贴,并逐年提高标准。

(二)金融扶持政策。将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和担保中心要优先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加强银企合作,重点加强老年用品用具生活设施和服务产品等行业产业的信贷服务。政府债券要按规定用途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引导保险公司承保长期护理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养老机构意外伤害保险和老年人助老健康御险。

(三)土地供应政策。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根据新建养老床位的工作目标和年度任务确定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并向养老服务相对滞后的乡镇倾斜。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符合规划要求和《划拨用地目录》用地的,可参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机构停办后,土地使用权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租赁、市场出让方式供地;同一宗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严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乡镇、村兴办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土地。

(四)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按有关规定减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取暖等日常生活消费,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乡镇政府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并落实目标任务。民政部门要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更多财力保障。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统筹规划、分年安排,及时下达年度用地计划,用地计划和指标要向社会公开。商务部门要把养老服务业作为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老龄工作机构要综合协调,加强督促指导。教育、公安、卫生、住房保障房产管理、住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金融、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20153月底前,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具体政策措施。

(二)依法强化行业监管。民政部门要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完善养老服务业行业标准,加强老年服务、老年人用品和老年产业的标准化工作。规范公建民营合作协议,确保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益养老服务性质不变。加强对养老机构床位数和入住老人信息的核定,对虚报床位数、入住人数领取建设和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依法予以处理。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强化对本地养老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服务收支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报告制度。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有关部门要依据养老服务业发展实际,建立健全有利于政府分析、决策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并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进行监督管理。所有政府资助的养老项目、补助对象均要进行服务质量和养老需求评估。

(三)加强督促检查。要加强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的督促检查和工作绩效考核,确保各级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按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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