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方案】港口区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范文精选】

时间:2023-06-12 17:00:04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根据防城港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要求及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区人力资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方案】港口区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人社方案】港口区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范文精选】


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防城港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要求及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工商分局、区总工会定于20151228日至2016年元月30日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专项检查重点、内容和目标

(一)专项行动的重点和内容

专项检查重点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专项检查内容为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项目工程款拨付情况、劳动用工管理情况等。

(二)专项行动的目标

通过专项检查,要确保2016年元旦、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得到妥善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及时移交司法处理,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

二、专项检查时间安排

(一)普法宣传阶段(20151228日至1231日)

区人社、区公安、区住建、区交通运输、区水利、区工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通过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以及送法律知识上门、设立维权告示牌、张贴和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咨询宣传活动等形式,宣传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增强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的自觉性,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法制环境。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对2015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主动进行整改。

(二)执法检查阶段(2016年元月4日至2016年元月20日)

1、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元月4日至元月10日)。区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摸清、收集各自领域内建设项目情况,通知各有关建设项目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将各项目自查自纠情况及需检查的项目情况报送人社部门,同时报送《港口区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表》(附件2)。

2、联合检查阶段(2016年元月11日至元月20日)。区人社、公安、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工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建筑等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随后,区专项督查组赴区内对当地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重大纠纷(或重大隐患)联合调处阶段(2016年元月21日至元月28日)

区人社、公安、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工商部门和工会组织在联合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重大纠纷或存在的重大纠纷隐患要及时组成调处小组,积极、主动介入,通过组成专案组、召开座谈会、联合约谈等形式,认真、及时化解纠纷隐患。如调处不成的,应尽快启动法律程序和应急机制。对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或恶意欠薪、非法组织农民工恶意讨薪的企业和相关人员列入黑名单并实施禁止准入制度,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分析总结阶段(2016年元月28日至2016年元月31日)

区人社、公安、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工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召开总结工作联席会议,对本地区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建议,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制度,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有关情况(附件2和附件3)报区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区内各联合执法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坚决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精心安排和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要结合本区的实际制定执法检查方案,召开检查工作动员大会,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执法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对举报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二)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区人社、公安、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工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防城港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和《防城港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协调工作机制。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部门要依法及时处理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积极配合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住建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推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加大对工程款支付的监管,积极牵头协调处理拖欠工程款和工程款结算纠纷问题,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参加对本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人社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工商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负责依法查处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为农民工提供维权援助。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各部门要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

(三)严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社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向社会公布。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办结。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住建、工商管理等部门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四)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控,对可能发生较大数额的工资拖欠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企业或项目,要及时发出预警,积极督促其采取措施解决拖欠问题。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根据《防城港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及时启动应急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快速、稳妥处置。对企业一时无力解决拖欠工资或业主欠薪逃匿的,要通过动用应急周转金、工资保证金或者其他资金渠道统筹解决,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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