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办法】含山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时间:2023-06-14 15:00:11 来源:网友投稿

含山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各镇(园区)、各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办法】含山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供大家参考。

【食药办法】含山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含山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各镇(园区)、各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711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马政办〔2017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共同参与。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镇人民政府和含山经济开发区、褒禅山经济园区管委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受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实施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对各镇人民政府和含山经济开发区、褒禅山经济园区管委会的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内容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第六条  对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考核,主要从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食品年度特色工作完成情况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评议考核。

第七条  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参照当年马鞍山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全县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后印发实施。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

第八条  对各镇人民政府和含山经济开发区、褒禅山经济园区管委会的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镇人民政府和含山经济开发区、褒禅山经济园区管委会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1231日前报送至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和含山经济开发区、褒禅山经济园区管委会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部门评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各镇人民政府和含山经济开发区、褒禅山经济园区管委会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于次年115日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部门和单位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三)实地检查。次年131日前,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镇人民政府和含山经济开发区、褒禅山经济园区管委会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形成报告。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公众评议、明察暗访等方式。

(四)综合评议。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评审意见及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可参考第三方机构作出的有关评价,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告,报县政府审定。

(五)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4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5名及以后的为B级。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等级为C:

1.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2.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上报、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3.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4.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九条  对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1231日前报送至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对本单位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部门评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工作情况,对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

(三)实地检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对部分成员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形成报告。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

(四)综合评议。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意见及实地检查情况进行汇总,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告,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条  对各镇人民政府和含山经济开发区、褒禅山经济园区管委会的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对各镇(园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镇、园区,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予以通报表扬。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镇、园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约谈该镇、园区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县政府负责同志约谈镇、园区主要负责人。

各镇人民政府和含山经济开发区、褒禅山经济园区管委会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和含山经济开发区、褒禅山经济园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依法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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