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的工作职责5篇

时间:2023-07-06 12:27: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的工作职责

  

  广州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广州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XX年10月31日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序开展广州市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范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指导律师提高在各专业领域中的业务能力,依照《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第二条广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在业务发展专门委员会之下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并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对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第三条广州市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是组织会员对律师业务细分专业领域进行研究并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的工作机构。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第四条广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委托律协秘书处业务部负责协调各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旨在组织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会员,对律师业务进行研究,并组织会员进行相关的业务交流和研讨,以提高律师业务素质,拓展律师业务领域,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实现律师执业素质整体优化。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第六条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一)开展业务培训与研讨工作,组织经验交流活动;(二)进行业务调研和业务预测,进一步拓展律师业务范围;(三)从相关专业角度,就国家立法、司法活动及其社会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制定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操作指引、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五)协调律师业务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六)在广州市律师协会的指引下,开展与境外律师的业务交流活动;

  (七)广州市律师协会指派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各专业委员会应每年度组织一次专业业务培训、一次专业业务研讨会,每一届组织撰写一批专业业务论文。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下届不得连任。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第三章委员及组织机构

  第八条广州市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各律师事务所推荐、个人自荐或本专业委员会两名以上委员提名、推荐,各专业员会主任召开主任会议,根据报名条件和报名情况拟出候选名单,报业务发展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业务发展专门委员会报分管副会长批准。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各专业委员会人数原则不得超过30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人数可以适当增加。

  第九条担任广州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广州市的律师事务所注册执业;

  (二)执业5年以上,年龄60周岁以下,但表现突出或有专业特长者,经业务发展专门委员会及分管副会长批准,可放宽执业年限、年龄;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

  (三)本科以上学历,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业务经验丰富,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四)在相关专业领域内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或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专业文章,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准,积极从事相关专业的理论研究。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

  第十条专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提名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增补或取消;(四)对本专业委员会的年度计划有权提出建议;(五)受委员会主任委托,代表本专业委员会参与协会组织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应积极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二)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三)因故不能参加委员会活动的,应事先请假,将请假条传真至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处和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部;

  (四)委员更换单位、地址或联系方式的,要及时通知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部及本专业委员会主任;

  (五)热心指导和帮助其他律师开展本专业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委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业委员会担任委员。

  经批准转任广州市律师协会其他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视为自动放弃原专业委员会委员资格。委员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不再保留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一)一个年度内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未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委员活动的;(二)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处分的;(三)无故不完成本委员会工作任务的;(四)有严重违背本规则的行为的。

  第十四条如专业委员会主任具有本规则第十三条情形的,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向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发展专门委员会申请增选特邀委员。

  第十六条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和副主任联合负责制,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主任委员应该由在相应的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执业水准和相当的社会影响力,而且非常热心律师事业,具有很强的组织能力的委员担任。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

  副主任委员应该由在相应的业务领域具有相当理论和实务水平,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在委员会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委员担任。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

  第十七条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指定一名具备一定文字及沟通能力的委员作为该专业委员会的秘书长。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

  第十八条主任委员的职责:(一)提名本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人选;(二)召集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三)执行本规则第二十一条所指的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工作;(四)经授权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或以本专业委员会名义,对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

  (五)向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发展专门委员会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六)完成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发展专门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九条副主任根据委员会分工情况,负责协助主任工作。经主任委托,副主任可代行主任职责。

  第二十条各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依照自己的职务履行工作职责,并履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安排的日常文件草拟、联络和协调工作。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

  第二十一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会议作为专业委员会的执行、指导机构。

  秘书长应列席主任会议,负责将主任会议内容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主任会议的职责:(一)决定本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撤换;(二)根据本规则制定适合委员会的工作细则;(三)召集本委员会会议,制定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三年工作规划;

  (四)就律师专业评优、出国培训、继续教育、对外交流等项目提出意见。

  第二十三条各专业委员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聘请专家、学者或有关政府部门的人士担任顾问。

  第二十四条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发展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经分管副会长报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予以任命,每届任期与市律协理事会的任期一致。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

  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任期届满获得新任命的,可以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任期内须接受工作审查,凡在一年内不能履行职责、不能完成当年工作任务和不称职或有半数以上委员提出撤换要求的,经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发展专门委员会研究,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撤换。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

  主任、副主任委员卸任时应做好工作交接。

  第二十六条业务发展专门委员会应在每年年初召开上一年度的工作会议,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应向业务发展专门委员会作述职报告,由业务发展专门委员会对述职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报常务理事会,并作为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工作审查的参考内容。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

  第四章专业委员会活动

  第二十七条专业委员会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书、公众义务咨询、法律宣传宣讲、对外交流或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

  第二十八条各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按照主任会议制定的工作计划具体实施,由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部督促、协调。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

  第二十九条各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活动计划报至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发展专门委员会,经专门委员会统一协调、批准后及时通知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

  第三十条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规划可以在内部分为若干小组,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或委员负责该小组工作的协调,以便顺利完成特定工作任务。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

  第三十一条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应及时转化为研究成果并公开发布。

  第三十二条凡以研讨会、培训班、业务交流等形式开展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其活动按实际学习时间折算律师业务培训课时。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

  第五章专业委员会经费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来源于广州市律师协会拨款、社会赞助、举办专业活动和社会活动收入等。

  各专业委员会应合理、节约地使用活动经费。

  第三十四条专业委员会于每年上报年度计划的同时应提出本年度活动预算,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五条专业委员会的经费由广州市律师协会财务部门代管,实行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和业务发展专门委员会双重监督机制。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和本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广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予以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解释权归广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

篇二: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的工作职责

  

  绍兴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律师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绍兴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绍兴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充分发挥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能,根据《绍兴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绍兴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绍兴市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是绍兴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组织会员就各法律专业领域开展调研、总结、宣传、培训、指导、交流和合作等活动的常设工作机构,接受市律协常务理事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委托市律协业务指导与教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协调各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调查研究本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从专业角度就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过程中出现或存在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开展本专业领域的理论研讨,组织交流、案例辨析和经验交流;

  (三)学习和推广本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操作指导,指导和规范专业活动;

  (四)对律师参与的有重大法律争议的疑难案件组织研讨、论证,出具论证意见;

  (五)在市律协的指导下参与与国际组织和境内外律师的专业交流和合作;

  (六)收集、整理、印发信息资料,撰写、编辑、出版专业文集;

  (七)承担市律协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根据全市律师业务发展的要求和专业委员会活动情况决定。

  提议设立新的专业委员会,应当由专业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或2名以上市律协常务理事或5名以上市律协理事或20名以上本市执业律师联名提出。

  第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0人,原则上不超过40人。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由执业律师组成,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可指定1名律师为该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负责组织协调和办理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可由执业律师自愿申报,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一个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岗位有二名以上(含二名)执业律师申报时,实行竞争上岗,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根据竞选结果并综合其他因素决定当选的人选。一个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岗位只有一个律师申报时,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可以决定由该申报的律师担任该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也可指定其他律师担任该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一个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岗位无执业律师申报时,由市律协业务指导与教育委员会从该专业委员会委员中提出主任委员的建议人选,报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也可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直接指定。

  副主任委员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经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在本专业领域内有名望的专家、学者、有关单位领导担任本专业委员会的顾问,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名。

  第三章

  委员的产生、增补和退出

  第十条

  担任市律协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不良行为纪录;

  (三)热心专业委员会工作及公共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执业经验和相关专业水平;

  (五)从事律师专业或相关专业3年以上;

  (六)承办相关专业案件业绩突出或者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专业文章。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聘任。

  专业委员会初始委员由执业律师自愿申报并经市律协业务指导与教育委员会审查确定或由市律协业务指导与教育委员会指定。

  专业委员会增补委员,由执业律师本人向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由主任委员或三名委员联名推荐,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报市律协业务指导与教育委员会审查确定。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期分别到下一届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产生时止。委员的任期到下一届专业委员会产生时止。

  第十三条

  委员提出退出专业委员会的,应向本专业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委员未进行律师执业注册的,视为自动退出专业委员会。

  委员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职责或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专业委员会。

  发生上述情形时,专业委员会应报市律协业务指导与教育委员会备案。

  委员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经本专业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报市律协业务指导与教育委员会撤销其专业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提出辞去主任职务的,应经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

  主任委员未按本规则履行职责或者不忠实履行职责时,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并经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予以撤换;市律协常务理事会也可直接决定予以撤换。

  主任委员职岗出现空缺时,由本专业委员会委员推选一名新的主任委员人选报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者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在副主任委员中指定一名为主任委员。

  第十五条

  市律协对各专业委员会增补、退出、撤销的委员名单每年公布一次。

  第四章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主持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四年工作规划;

  (二)组织开展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专业研讨、指导活动;

  (三)召集并主持本专业委员会的各种会议;

  (四)发布本专业委员会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实施工作;

  (五)代表本专业委员会参加社会活动;

  (六)负责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管理;

  (七)向市律协业务指导与教育委员会汇报年度工作及计划;

  (八)任期届满时向本届律协常务理事会报告作履职情况。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本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十七条

  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按时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会议和其它活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名本专业委员会增补委员人选;

  (三)对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使用享有监督权;

  (四)收集本专业领域内的信息,接受会员对本专业法律专业的咨询,为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献计献策;

  (五)每年向本专业委员会提交一篇以上专业论文或调研文章;

  (六)不得损害本专业委员会的声誉。

  第五章

  经

  费

  管

  理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来源:

  (一)市律协拨款;

  (二)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赞助;

  (三)其他来源。

  第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使用,由主任委员主持拟定预算方案,报市律协业务指导与教育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由主任委员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方案,提出经费使用报告,向市律协秘书处办理支领和核销手续。

  第六章

  活

  动

  方

  式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并报市律协。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并可通过其他方便、灵活的方式开展日常工作和活动。

  各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专业研讨交流会议。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至少应提前10天通知委员,并应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报告市律协。

  各专业委员会活动时,应邀请市律协业务指导与教育委员会派员参加。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活动时,应作好记录,形成书面材料,在一个月内转发全体委员,并报市律协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应的活动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绍兴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市律协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结束——

篇三: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的工作职责

  

  河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作规则(2020)全?河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作规则(2020年4?22?第?届河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章

  总则第?条为加强河南省律师协会(简称“协会”)?律管理,推动协会理事会(简称“理事会”)?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河南省律师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章

  理事会第?条

  理事会由河南省律师代表?会(简称“代表?会”)选举产?的全体理事组成,是代表?会的常设机构,在代表?会闭会期间,根据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职责。理事会对代表?会负责,接受监事会监督。理事会任期与代表?会任期相同,?使职权到下届代表?会产?新的理事会为?。第三章

  理事会的职责第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召集代表?会,并报告?作;(?)决定召开代表?会临时会议;(三)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通过或决定撤销名誉会长;(四)讨论决定重?事项,执?代表?会决议,在代表?会闭会期间?使代表?会职权;(五)提请代表?会审议相关?作报告;(六)听取、审议、批准理事会年度?作报告、年度?作计划、年度会费预算报告和会费使?决算报告等草案;(七)制定和修改代表?会职权以外的?业规范和职业准则;(?)拟定代表?会审议的?业规范、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九)增补或罢免理事;(?)审议重?的资产购置、管理和处置?案,对拨付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的会费使?情况进?监督;(??)听取会长、副会长、?作委员会主任、专业委员会主任的述职,并就其履职情况进?评议;(??)推选及建议罢免全国律师代表?会河南地区的代表及理事候选?;(?三)其他应由理事会履?的职责。第四章

  理事会会议

  第四条

  理事会会议?少每年举?两次。第五条

  经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或三分之?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职务,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延期或提前举?。第七条

  监事会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会议可以邀请省司法厅负责律师?作的?员、省律协?作及专业委员会的负责?列席会议。经主持?同意,列席理事会会议?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表决权。列席理事会的监事长或监事长委托的监事可依据协会相关规则,发表监督意见和建议。第?条

  理事会会议召开七?前,秘书处以书?或电?邮件等?式通知全体理事和监事;通知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等重要事项,并将议题相关材料?并发送。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理事会会议可以电?通讯、视频通讯等?式召开。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需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以上出席?可举?。因故不能出席的理事,应向秘书处请假并说明原因。理事出席会议的情况应公开,连续两次或者累计四次?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由会长办公会或监事会提请理事会取消其理事资格。第?条

  理事有权对审议事项和协会?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独??使选举权、议事表决权。第??条

  理事会会议审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以上理事通过?为有效。会议可采?书?、举?、?记名投票或电?通讯、视频通讯等?式进?表决。第??条

  理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载出席和列席会议?员对各项议题发表的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经会议主持?审阅、由会长签发。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全体理事必须遵守执?。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由秘书处存档。第?三条参加、列席理事会会议的?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含涉密的会议内容、与会?员发表的意见等)。第五章理事第?四条

  理事的权利:(?)享有平等的发?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审议协会的有关事项;(三)提出?作建议和意见;(四)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条理事的义务:

  第?五条理事的义务:(?)遵守理事会?作规则及制度要求;(?)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并履?表决职责;(三)执?代表?会、理事会各项决议和决定;(四)忠实履职,完成理事会交办的?作;(五)不得利?理事职务,为本?及所在律所谋取利益;(六)听取代表?会代表及会员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代表?会代表及会员的监督;(七)不得利?理事?份参与协会事务以外的活动;(?)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六条

  理事的辞免:(?)理事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辞职,经理事会同意后免去理事资格;(?)丧失代表资格的,其理事资格?动丧失。第?七条

  理事名额空缺需要补选时,在代表?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提请理事会补选。经会长办公会决定,该等补选可采取等额选举。第六章

  附则第??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第?九条

  本规则?河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起施?。第??条

  本规则由河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详情以官?正式?件为准,部分信息转??络,如侵权请及时告知!)

篇四: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的工作职责

  

  绍兴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

  【字

  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绍兴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为切实履行绍兴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提高绍兴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效率,推动绍兴市律师协会各项工作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绍兴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依照本规则进行。

  常务理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遵守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全体常务理事组成,是理事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常务理事根据《绍兴市律师协会章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二)

  决定设置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办事机构的工作部门,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人选;

  (三)

  执行、实施理事会通过的律师协会会费使用管理方案;

  (四)

  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五)

  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六)

  决定市律师协会的具体年度、季度工作、活动计划;

  (七)

  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八)

  决定有关奖励事项;

  (九)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但在有关事务处理完毕后应向理事会报告,并且处理时应以全体会员的整体利益及律师协会的宗旨为出发点;

  (十)

  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的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安排常务理事对相关事宜进行讨论和审议,并将讨论和审议的结果和意见在常务理事会会议上公布;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可邀请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领导出席会议,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的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

  第六条

  常务理事有按时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和参与讨论与表决的义务。

  常务理事在会议上应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形成的决议遵照执行;对会议上所涉及的不宜对外披露的信息和意见保密。

  二、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二)

  经四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书面提议。

  召开临时会议,必须有明确的议题。

  第九条

  会长作为律师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督

  促、检查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行使由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无论是何种情况召开常务理事会,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当做好常务理事会召开的会务工作。

  第十条

  确定召开常务理事会的,由律师协会秘书处在会议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通知各常务理事及应当出席常务理事会的其他人员。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

  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会议讨论审议的各项议题及相关说明材料应当随同书面通知一并送达全体常务理事。特殊情况不便送达的应在书面通知中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书面邮寄方式进行。必要时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当电话联系每一位应当出席常务理事会的成员。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召开的时间;因故确需变更召开时间的,应在原常务理事会召开日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发出延期通知,延期通知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有全部已就任的常务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有效召开;若常务理事会未达有效人数,则常务理事会暂停召开,由秘书处在当日再次发出召开常务理事会的通知,第二次召开时,若仍不能达到有效人数的,但超过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的,则召开常务理事会并作出决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如常务理事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

  议,应在会议召开二个工作日前书面报告秘书处。

  常务理事若连续二次无故不参加常务理事会,其职务自动取消。

  三、常务理事会会议的议题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由会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进行审议与表决。对于未列明的议题可以讨论,但不应提交正式表决。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题内容如下:

  (一)

  决定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二)

  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的工作部门的设置;

  (三)

  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四)

  批准召开理事会会议及会议议题;

  (五)

  律师协会会费实施情况的说明;

  (六)

  律师协会的具体年度、季度工作、活动计划的制定;

  (七)

  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所做事项的总结说明;

  (八)

  对于理事会规则、常务理事会规则的解释;

  (九)

  决定授予会员的荣誉称号;

  (十)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在审议某个事项时,会长或主持会议的副会长可以决定与该事项相关联的常务理事的回避。

  对于一个议题中有若干相互独立的内容时,则每一个独立内容应当分别表决。

  四、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决议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多数同意方可通过。当所议事项表决票数对等时,会长享有特别表决权。

  第十七条

  每一位常务理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方式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

  常务理事会表决应当至少有1名常务理事和一名秘书处工作人员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有关人员由常务理事会主持人提名,全体与会常务理事会过半数通过。

  公布表决结果时,应当宣布同意票数、反对票数和弃权票数。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结果。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及与会常务理事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重新进行点算。重新点算应重新确定清点人员。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常务理事人数,占常务理事总体人数的比例;

  (二)

  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

  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

  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

  常务理事对于理事会的质询意见、建议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

  其他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档案由绍兴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永久保存。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五届律协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篇五: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的工作职责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11修订)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重庆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1.08.26【实施日期】2011.08.26【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工作规则》经市律协五届理事会第二次理事会修订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重庆市律师协会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工作规则

  (2002年4月27日市律协二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1/22011年7月22日市律协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了使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常务理事会作用,提高议事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决定司法行政机关及全国律协有关律师工作的重大决定和指示的落实方案;

  (二)审议、批准市律协重要规章制度、规划或计划的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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