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建议8篇

时间:2023-07-07 18:09: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建议

  

  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9〕27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是指专门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拨款以及依法接受的捐赠款等资金。

  第三条

  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由县司法局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统一编制,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程序,结合我县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状况和经济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下达法律援助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控制数。

  第四条

  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审查、统一受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不承担办理案件和事项的补贴费用。

  第五条

  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应当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列支,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

  第六条

  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二)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培训、案卷评查、案例评选、调研工作;

  (三)表彰、奖励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四)法律援助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或者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法律咨询值班或法律咨询活动、代拟法律文书、案件质量评估等法律援助事项。非公职身份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按照规定给予法律援助补贴。

  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不同服务形式,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分为:办案补贴标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法律咨询补贴标准;代拟法律文书补贴标准;案件质量评估补贴标准;协助调查取证补贴标准等。补贴标准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不同服务形式一般由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组成。

  直接费用为法律援助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所需费用,按本办法确定的数额,其中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另行在限额内按规定报销。

  基本劳务费用为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服务天数,再乘以补贴系数的所得数额。日平均工资、各类法律援助事项的服务天数实行全省统一标准,补贴系数根据事项类型和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确定。

  第二章

  办案补贴标准

  第八条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按照办案阶段分别确定办案补贴标准:

  (一)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羁押地、侦查机关所在地和主要证据调查地均在县辖区的,补贴标准为:直接费用9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2天;

  (二)审查起诉阶段(刑事代理)案件,犯罪嫌疑人羁押地、检察机关所在地和主要证据调查地均在县辖区的,补贴标准为:直接费用12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2天;

  (三)审判阶段(强制医疗)案件,被告人羁押地、开庭地和主要证据调查地均在县辖区的,补贴标准为:直接费用15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4天;

  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同时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在刑事审判阶段补贴标准基础上每件增加300元。

  第九条

  民事诉讼、劳动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听证、调解案件的办案补贴标准:

  (一)案件开庭地(调解地)和主要证据调取地在均县辖区的,补贴标准为:直接费用18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5天;

  (二)以非诉调解、和解方式达成协议的案件,按照前款规定发放补贴,因调解、和解协议未履行,受援人重新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原承办人员继续承办,不另行发放办案补贴。

  第十条

  民事执行案件、为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办案补贴标准:

  案件执行地(开庭地)和主要证据调取地均在县辖区的,补贴标准为:直接费用18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3天。

  第十一条

  本章第八、九、十条涉及的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系数与办案质量挂钩,实行差别化补贴系统,被评定为优秀案件的补贴系数为2.0,良好案件的补贴系数为1.6,合格案件的补贴系数为1.0。

  第三章

  法律帮助及其他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

  值班律师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到看守所或其他指定场所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且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卷宗归档符合要求的,补贴标准为:直接费用15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1天、补贴系数1.5。

  对于当日同一值班律师在同一地点为多个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为:第1件按照前款规定发放补贴,从第2件起,每件发放补贴150元。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有关单位、场所法律咨询接待窗口的值班人员,补贴标准为: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1天、补贴系数1.5,不发直接费用,窗口的值班人员为来访咨询的当事人提供简单代书的,按照法律咨询处理,不另行发放代书补贴。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当事人提供代拟法律文书等服务,并按规定要求完成结案归档的,补贴标准为:直接费用15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1天、补贴系数1.5。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组织专家对已归档的案件进行案件质量评估,补贴标准为:每名专家每评估一个案件发放案件质量评估补贴150元。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翻译费或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的公证费、鉴定费经依法依规享受减免后由法律援助机构按实际费用报销,翻译费最高报销额度一般不超过2000元,公证费一般不超过600元,鉴

  定费一般不超过2000元。对情况特殊、案情特别复杂,需要在最高额度以上报销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的,由承办人所在法律服务机构提出,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并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后发放。

  第四章

  法律援助补贴的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同一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办理仲裁、诉讼、执行及非诉讼调解法律援助案件,有以下情形的,以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标准为基数,每增加一个受援人或者增加一个案件,增加补贴300元:

  (一)在同一法律援助案件中,为两个以上受援人进行代理的;

  (二)针对同一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案件;

  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案件含以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的。

  第十八条

  申诉案件以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标准为基数,增加补贴50%;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发补贴;已提供实质性服务并以书面形式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属实的,按照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

  (一)法律援助案件因承办人以外原因终止,承办人已完成会见或制作询问笔录的,按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标准20%发放,已完成阅卷或调查取证的(含刑、民),按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标准30%发放,已递交起诉书、答辩状或辩护意见,按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标准30%发放,上述补贴可累计发放;

  (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劳动仲裁、行政复议、刑事自诉案件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申请的,发放相应案件补贴标准的50%;

  (三)人民法院对受援人的再审申请或申诉申请裁定予以驳回的,发放申诉案件办案补贴标准的50%。

  第二十条

  案件开庭地(调解地、执行地)、主要证据调取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地有一地跨区、县的,每案在相应案件办案补贴基础上增加40%。

  案件开庭地和主要证据调取地有一地在杭州以外其他地市的,每案在相应案件办案补贴基础上增加100%。

  对于跨省办理或案情特别复杂,办案天数、差旅开支特别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法律援助基本办案补贴标准的2倍以上发放补贴的,由承办人所在法律服务机构提出,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后发放。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补贴:

  (一)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终止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

  (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收取受援人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因不依法履行职责等承办人原因导致事项被重新指派的;

  (四)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较大利益损失的;

  (五)结案归档时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立卷归档规定要求,经补正后仍不能达到要求或被评定不合格案件的;

  (六)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受援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员承办法律咨询、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代拟法律文书、案件质量评估等法律援助事项,不发法律援助补贴;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按规定发放直接费用和报销实际产生的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不发基本劳务费用。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承办职责,依法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案件办结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业务卷宗、结案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按照补贴标准和发放程序从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中支付办案补贴。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事项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或者未经结案审核通过的,法律援助机构不承担法律援助补贴费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县司法局和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及时计算各项案件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十位数),提出法律援助经费预算申报数,经县财政部门核定后纳入司法行政部门年度预算,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法律援助经费。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和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未按时纠正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制定的《关于修订印发县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桐财行〔2017〕7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

篇二: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建议

  

  对基层法律援助机构问题的调研思考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那么,县(区)级法律援助中心实际上是一个基层法律援助机构。根据这几年在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实践,结合参考兄弟县(区)法律援助机构的实际情况,我认为我们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目前面临以下几个困难问题,并提出几点对策和建议:

  一、面临的困难问题

  一是有限的法律援助资金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当前县级地方和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导致法律援助工作明显滞后。应该说,法律援助工作已经逐步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和重视,财政拨款逐年有所增加。但这种增加和需求相比差距甚大。有的地方财政拨款还不到位,或到位的经费仅能维持必要的人头和行政开支,真正能用于法律援助的费用不足。一方面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广大群众尤其是社会特殊群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能够用于法律援助的资有限,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只能量力而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有很大的局限性,大多为刑事指定辩护案件以及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等案件,其他许多依法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需求,还不能得到法律援助。

  二是法律援助人员严重不足,供求矛盾突出。仅以市为例,市农业人口33万人,外来务工人员10万人,其它社会弱势群体5万人,这占市总人口的82。在这82%的社会弱势群体中,有相当一部分分布在边远的山区农村,他们的合法权益更需要法律保护。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普法依法治理的不断推进,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需求量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业务范围也越来越广。全市法律援助队伍尤其是贫困地区的法律援助人员数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特别是专业法律援助工作者,更是人才奇缺,全市3家律师事务所仅有16名专职律师;8家基层法律服务所仅有基层法律工作者29名。已建立的11个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中没有一名律师。一方面是大量需要法律援助的社会弱势群体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另一方面是现有的法律援助工作者不堪重负。

  三是对社会律师过多提倡“行业奉献”。目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已走向社会、走向市场,律师的性质从国家法律工作者转变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律师因为没有稳定、可靠的生活、工作条件保障,首先必须为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工作。由于大部分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较低,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往往是“贴钱办案”,过多地提倡“行业奉献”,挫伤了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也难以控制案件质量。

  四是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不高。由于对经济效益等因素的考虑和经费的制约,个别法律服务机构、人员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确实存在办案敷衍了事、走过场等现象,工作不认真细致,直接影响案件质量的提高;而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又没有在这方面作出约束性的规定,使得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

  五是法律援助监督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虽然目前已初步构建起了以“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对下一级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指导、检查”的监管框架,但实际工作中,由于受到编制和机构的限制,编制部门在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多为挂靠在司法行政部门的相关科室,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这种体制有悖于《法律援助条例》精神。

  二、对策和建议

  面对这些困难和问题,我们要加大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的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推进基层法律援助工作新的发展。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和实施《法律援助条例》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自觉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和谐社会,既是对我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提出的一项要求,也是新时期我国社会建设的战略目标。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司法救济制度,正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公仆情怀和执政理念,给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送来一股清风。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正是国家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特别关照,有助于他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更充分地行使当家作主的各种权利。这突出表明社会民主是真正的民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人民内部矛盾,使绝大多数人民群众从心底里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体味到社会制度的优越性。法律援助是实现人民权利的有效途径,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力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形式。法律援助制度正是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政府关爱”,直接面向社区、面向农村、面向群众,成为政府关心群众、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法律援助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政府的主导下发育和成熟起来的,它是党和政府“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之民本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政治文明建设命题中的应有之义。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具体、生动、直接地实践着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了以人为本、服务保障民生的精神,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大事,是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尽心竭力为群众排忧解难的好事。《法律援助条例》是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的十六大“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要求的具体体现,是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

  二是要积极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法律援助资金的支持。《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同时在第7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法律援助条例》的这些规定,为解决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解决经费不足问题,最根本的措施,就是要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和要求,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建立可靠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一方面,政府提供必要的经费,是国家保障法律援助实施的应尽责任的具体体现。当地政府要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另一方面,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辟筹措法律援助经费的渠道。经过几年努力工作,我们的各级政府已经把法律援助纳入“民心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要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还需加大法律援助的保障力度,就是要为法律援助提供足额的、稳定的经费保障,这样才能保证法律援助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是要理顺关系,凝集力量,形成合力,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人力保障。根据司法部和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精神,要进一步理顺法律援助组织的工作关系,形成工作合力,并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重心下移,使法律援助更加贴近群众,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继续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组织发挥积极性,利用自身资,发挥特长和优势,为其所在的社会群体或某些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要整合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的力量,把法律援助与其他相关工作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提高法律援助资使用的整体效率。把法律援助与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结合起来,让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不同层面的实实在在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帮助。从我们而言,市现有执业律师16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9名、有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47名,调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参与提供法律援助有一定的潜力。为了切实促进和规范广大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提供法律援助,让所有律师都能够依法平等地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让所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都加入到法律援助行列来,我们要加大贯彻执行司法部出台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办法》。对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提供法律援助的程序规则和有关奖惩及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全面贯彻《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承办法律援助事务过程中,要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当前,各法律援助机构要采取切实措施,充分利用各种资,加强组织实施工作,加大法律援助办案力度,大幅度提高办案数量,使办案数量的增加与政府财政投入的增长幅度相协调,与困难群众的实际需求相协调,并用高质量的服务,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满意,确确实实体现法律援助的宗旨和目的。

  四是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规范运行,科学实施,保障经济困难群众得到优质的法律援助。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规范运行。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就是指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以实现国家的法律援助职能、保证法律援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从促进和提升法律援助工作质量着手,通过检查、评估、考核、奖惩等多种措施,对法律援助各项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监督和管理机制要与法律援助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效率考核制、失责追究制、竞争激励制等制度有机结合起来,把咨询接待、案件受理和案件办理等各个环节的要求具体化、指标化,使受援对象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一目了然,便于操作。当前,要把提供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作为一项重点任务抓紧抓好。办案质量是法律援助事业的根本,关系到法律援助的宗旨和目的能否真正实现。为此,要继续开展类似“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年”的活动,调研出台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方面的管理规定,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对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过程实施全程跟踪、重点监控、及时反馈、不断提高,以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法律援助办案质量。从案件受理、审查,到完善案件指派制度,都要做到规范、科学、合理。要通过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案件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开庭旁听制度、结案评估制度和案件抽查制度等,保证法律援助办案质量。要通过公开投诉电话等形式建立质量投诉监督制度,畅通受援人监督投诉渠道,通过向受援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发放法律援助意见反馈表等方式,将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情况置于当事人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之下。要将办案质量和办案补贴相联系,将处理违纪违规与表彰奖励先进相结合,激励和鞭策法律援助人员提高办案质量。法律援助监督管理中的另一项重点工作,就是要坚决杜绝法律援助有偿办案。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都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五是要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队伍建设是法律援助工作的根本和保证。法律援助工作队伍包括司法行政部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组织中志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首先要加强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建设。各地要为法律援助机构配备高素质的工作人员,使之能够担负起《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和具体承办案件的职责。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强化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逐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待遇,改善工作条件,最大限度地调动积极性。要加强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教育,提高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增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和参与提供法律援助的自觉性和荣誉感,真正发挥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对于社会组织中志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也要加强激励、教育和管理,引导他们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六是要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法律援助的力度,使广大困难群众懂得运用法律援助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进行广泛的法律援助宣传和咨询服务活动,特别要多报道一些感人的典型案例,突出法律援助扶贫助弱、伸张正义的社会效果,宣传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对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通过宣传,在群众中树立起法律援助良好的社会形象,争取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司法行政机关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要把宣传《法律援助条例》作为今后工作的一项长期任务,把对领导的宣传和对群众的宣传结合起来,形成一定的声势,使广大困难群众懂得运用法律援助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支持法律援助事业。

  七是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不断推进基层法律援助各项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我们深切地感受到,法律援助工作受到了各级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得到了相关部门的积极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事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我们应当抓住时机,乘势而上,加快发展,全面推动法律援助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各基层法律援助机构要把法律援助作为一项中心工作,一把手亲自抓,组织专门人员,对照《法律援助条例》和相关配套制度中的规定,针对实践中的问题逐一进行调查研究,逐一提出具体意见,逐一进行落实。要把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具体矛盾、困难和问题,进行认真分析^p梳理,积极向司法行政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提出有分析^p、有措施、有具体意见、建议的工作报告,让党委、政府的领导随时了解法律援助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要邀请人大、政协以及有关部门领导视察、检查《法律援助条例》的落实情况。积极主动与财政、编制部门和公检法部门加强联系,一起调研指导工作,共同解决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篇三: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建议

  

  如何健全法律援助管理体制

  【摘

  要】法律援助管理体制的规范,对于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至关重要。要以提高服务水平为导向,健全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机关和民政、财政等部门的工作协作制度,健全完善经费、机构、人员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法律援助质量监督,确保法律援助管理和服务活动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想从根本上使得现有体制进一步规范,则必须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管理体制。

  【关键词】健全;法律援助;管理体制

  0.引言

  法律援助作为我国的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从根本上对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进行最大限度的保障,同时也是我国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对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积极促进作用。虽然法律援助管理体制的建立为弱势群体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就其实质性而言,现有的法律援助管理体制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从根本上不能实现弱势群体的平等享受法律保护需求。所以对健全法律援助的管理体制进行研究分析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1.法律援助管理体制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法律援助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现代化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必然制度。同时我国公民获取法律救助最基本的依据则是法律援助制度,就目前而言,我国法律制度一方面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一方面则是对社会弱势群体以及经济困难者无法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介入;另一方面则是向所援助的对象提供一定的刑事辩护、民事代理以及公正咨询。但是就现今,关于我国法律援助管理体制建设却存在多种问题:

  1.1法律援助管理体制有着相对不统一的组织机构

  目前法律援助机构的分布比较广泛,但是在其之中有一部分事业性质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生存,通过自主化的管理模式维持,缺乏一定的组织管理机构[1]。

  1.2法律援助管理体制职责不够清晰

  当今对我国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援助机构而言,国务院以及各个省级的立法对其职责的分工有着较大的差异性,职责的划分相对不合理,同时职责存在一定的缺位、越位以及错位等普遍现象。

  总而言之,当前我国法律援助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并不仅仅局限于以上几点,在实际的实践中,仍然存在法律援助管理人员有着较低的综合素质以及较少的责任心。国务院以及各省级更应该加强法律援助管理体制的立法,并从根本上

  使得法律援助管理体制更加的规范化,进而促进我国社会公益事业的快速高校发展。

  2.如何健全法律援助管理体制

  2.1对法律援助协作机制完善,强化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制化

  关于法律援助协作机制的完善,首先必须要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以及律师之间的关系合理的进行协调,同时现有的法律援助工作规章制度中,多为规范性法律援助机构内部操作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如何办理援助案件、援助案件的质量要求、程序操作等规章制度不多或者过于笼统,给律师在办案过程造成了困扰,援助机构的监管也缺乏依据[2]。一方面引导弱势群体像检察机关提出一定的起诉,并受理申诉案件法律援助的申请,进而告知当事人提出监督申请,从根本上排除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起诉案件。另一方面则要对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援助。

  2.2完善法律援助的保障机制,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水平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凡是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则需要想法律援助工作提高一定的财政支持。简而言之,也就是关于我国法律援助立法将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支持责任分派给了地方政府。虽然说目前已经规定有县级以上政府对法律援助经费提供,但是并没有在政府财政收入中将其经费具体纳入,因此目前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投入,则也就由城府决定。通常其经费非常有限,其中法律援助机构的日常开销就要占去一大部分。其中通过律师强制性的法律援助义务,可以将政府财政支持的责任直接转到律师身上,但是目前关于律师对法律援助工作财政补贴提供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在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过程中,虽然也会得到相应的办案补贴,但是其和律师在社会上经办案件的收入相比,已经显得非常少,当然有的时候律师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也可能为零。所以律师关于经办法律援助案件均没有太大的兴趣,甚至还有一大部分律师在想方设法的对这一义务逃避,或者不认真进行办案。通常律师事务所也只是让一些资历比较浅的律师去对法律援助案件处理。从这可以看出律师在对法律援助义务承担过程中,很难真的尽心完成,这也必定会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理水平产生影响。所以说对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提高是提升办案质量的最实际激励因素,政府财政不能解决律师的办案经费问题成为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严重障碍。另外,各地法律援助案件财政支持水平也会受到各地经济发展的影响,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于法律援助工作上的投入必定也不同。所以在法律援助资金支持中,通过国家统一进行统筹规划非常具有必要性。可以将国家统一财政拨款作为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资金来源,并将其在年度财政预算中明确规定,通过人大审批,并由法律援助主管机关进行监督。同时如果单纯的借助于国家财政拨款,只怕也不能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巨额资金需求进行满足,则可以进一步对法律援助其他资金渠道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建设专项基金,或者从相关机构中提取等等[3]。

  法律援助的监督是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本身以及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只有加强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管理,才能实现法律援助规范化、制度化

  发展,必须完善法律援助的监督机制,确保法律援助制度能够得到正确的实施。

  强化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关于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则必须要实现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并且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对其经费收支制度进一步完善,并且强化其经费预算编制及管理,将其具体的经费收支情况定期向上级法律援助机构上报。审计机关以及财政部门也要进一步加强关于其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私自挪用、克扣法律援助经费问题,就要立即对其实施严格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处理质量管理。关于其质量评审,则可以依照实际情况构建质量评价标准,对其案件办理质量进行合理评估。目前在我国关于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并没有出台,但是在一些地方已经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办法进行了规定,但是因为在我国关于法律援助专职律师的数量非常少,所以针对根本无法对每一个案件处理过程全部进行追踪监督,更无法对其办案质量给出一个合理的评价。

  2.3大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队伍建设

  一般而言,法律援助有着较强的专业性,健全法律援助管理体制,一方面就要对人员的编制有效的落实,最大化的对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工作稳定性进行保障,并确保其工作连续性;一方面则要建立法律援助专职律师队伍,进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另一方面则要对法律服务资源配置进行优化,加强律师对法律援助工作责任感以及公益意识的培养。同时还要从根本上对高校法学院师生的作用提高重视,并积极的鼓励社会通过对自身优势的利用并开展法律援助。

  3.结语

  总而言之,只有不断的健全法律援助管理体制,完善法律援助管理体制,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公民的根本利益。对法律援助管理体制工作的完善更应该本着严谨和科学的态度,人们政府以及地区各级党委更应该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立足于当前,对法律援助管理体制进行科学性、合理性的全面分析,并切合实际,从实际出发、(下转第249页)(上接第238页)从根本上出发,对现有的法律援助管理体制加以完善,进而为我国带来不可估量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桑宁.法律援助管理体制研究[J].中国司法,2008(6):89-91.

  [2]陈广华,芮志文.服务社会型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研究[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18-20.

  [3]白春花.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比较研究[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4):90-94.

篇四: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建议

  

  Lifeguide生活指南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思考■?文?/?杨娟利摘要:2020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收官之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之年。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政府财政部门给工会拨付的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不断增加,迫切需要工会创新工作思路、健全制度机制,切实加强帮扶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廉政风险,提高帮扶资金使用效益。本文首先阐述了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的基本情况,然后分析了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每个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以期提升帮扶资金使用效果。关键词: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一、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基工解困脱困工作。工会组织开展的城市本情况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成效显著,在广(一)帮扶资金使用基本要求大职工和全社会中引起良好反响。为规范中央财政拨付的困难职工帮2.落实帮扶责任,坚持精准施策扶中心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为了推动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做根据财政部《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细做实,2019年省总工会帮扶中心成立金管理办法》,全总出台了《中央财政了调研小组,就困难职工建档立卡、帮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帮扶扶资金使用、帮扶措施及联系人制度落资金的使用管理做了进一步的规范。实情况进行调查走访。根据走访情况,工会帮扶资金是各级工会用于困难对标困难职工致困原因、个人情况、家职工帮扶和解困脱困的专项资金。资金庭状况进行分类帮扶,精确识别建档,的使用范围包括:生活救助、医疗救规范退出程序,确保困难职工应建则助、子女助学、法律援助、职业培训、建、应退则退,确保困难职工进得来、职业介绍等帮扶项目。帮扶资金使用对退得出。一系列政策的实施取得了较好象是已纳入工会档案的困难职工家庭。的社会成效,得到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充帮扶资金属于专项资金,在困难职工解分肯定和好评。困脱困中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其发放3.强化责任落实,创新工作方式和使用要求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陕西省各级工会组织普遍建立了结工会组织要严格专项资金管理,预防资对帮扶机制,及时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金违规使用,确保帮扶工作取得成效。生活状况和实际需要,推动任务层层分(二)工会组织在帮扶困难职工工解、对接到户、责任到人。同时,省总作中发挥的积极作用推进工会帮扶和社会救助的制度衔接,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注重搭建信息资源平台,推进工会帮扶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工会组织在困和社会救助制度的落实。省总与省教育难职工帮扶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产生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及省医疗保障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局五部门联合下发《推进城市困难职1.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工解困脱困工作实施意见》,集成困难2016年,全总制定出台了做好城市职工低保兜底救助、社保政策落实、大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办病救助、子女助学、就业创业等帮扶措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解困施。充分利用省总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这脱困的总体目标、脱困路径和具体计个平台,围绕职工就业、就学、就医等划,明确困难职工建档标准和解困脱困最现实、最直接的困难,提供创业就业退出标准,建立了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第培训、职业介绍、大病救助和临时帮三方评估机制,接受第三方监督。在全扶。积极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总的组织领导下,各级工会组织围绕脱金秋助学、冬送温暖”四送活动,积极贫攻坚大局,集中精力抓好城市困难职对接党和政府有关民生政策的落实,实施精准帮扶和普惠服务,减轻职工生活压力,唱响工会工作品牌,切实提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成效。二、工会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绩效考评体系不健全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的使用缺乏完善的考评机制,没有构建起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资金管理使用缺乏全过程跟踪控制。帮扶资金管理、分配以及使用未能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在严格政策执行、精准识别、规范管理、成效评估等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二)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需进一步完善一是帮扶资金使用管理不严格。有的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使用完帮扶资金,存在当期结余;有的单位有违规使用帮扶资金的现象,未对一些专项资金专款使用;帮扶资金分配不精准,出现个别基层工会退回帮扶资金的情况。二是帮扶对象的界定有待于规范,特别是地方层级档的设立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层级档案建档条件、建档程序、帮扶标准、资金来源与使用缺乏统一规范管理和后续监督,对职工困难界定的客观性、准确性有待于提高,帮扶资金分配缺乏科学有效的梯度帮扶体系。三是帮扶资金使用的信息化公开工作不及时,未按规定及时公开帮扶对象及有关帮扶资金使用的信息情况。(三)帮扶资金的分配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中央帮扶资金、地方财政配套帮扶资金、工会送温暖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163财富生活>>WealthLife交叉现象。在实际工作中,缺少调查研究或调查研究不深入。有些单位将送温暖资金与帮扶资金交叉主要用于困难职工个人的生活帮扶救助,未能有效发挥送温暖资金和帮扶资金层次清晰、各有侧重的梯度帮扶格局,未能有效发挥送温暖资金的使用效能。帮扶资金和送温暖资金使用单一,有些地方只重视送钱、送物等外部帮扶,忽视送政策、送技能、送文化来提升困难职工自我发展管理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二)落实帮扶政策,完善帮扶资金管理机制1.要整合各类帮扶救助政策和资金按照“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原则,不断强化救助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帮扶资金管理机制;规范地方层级退出机制;对困难职工进行动态管理,在行动,规定在福利费中拨付部分资金作为消费扶贫专项资金,有的单位工会和党委联合下发了倡议书,号召职工购买扶贫产品。省总工会百万职工消费扶贫行动方案的落实,为全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贡献力量。3.建立后续帮扶措施就业是民生之本。“六稳”工作把人心,后续帮扶重点是就业帮扶。可以档案管理体系,严格困难职工档案建立、“稳就业”放在了首位。稳就业就是稳能力,已脱困职工返贫现象依然存在。三、完善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建议(一)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帮扶资金使用绩效1.强化内部监管,确保帮扶资金规范运行各级工会权益保障部、财务部、经审部门成立联合检查小组,对帮扶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促进资金规范运行;工会经审办要加大对各项专项资金的审计,将帮扶资金和送温暖资金纳入年度审计范围,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把帮扶资金使用列为主要廉政风险防范事项,对资金使用中面临的风险采取预警机制,有效防范违规行为的发生。要严格按规定使用专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帮扶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要及时公开,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计、检查,接受职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2.引入专业机构,开展对解困脱困工作成效的评估工会要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通过开展实地调查,了解困难职工精准识别、帮扶管理、退出机制等工作的综合开展情况,客观评估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成效,建立评估指标和督导机制,为帮扶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依据,以提高帮扶资金使用效能,确保资金规范安全运行。3.开展绩效评价,确保项目资金使用效果提升工会组织要建立帮扶资金使用绩效的考评机制,通过制定评价标准、评价指标,对一定时期内帮扶资金的使用效率与效果进行综合评判,出具评价结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帮扶资金164持续提升城市困难职工的保障水平。2.落实兜底帮扶政策对于因各种原因深度贫困无法脱贫的困难职工,联合民政部门开展困难职工排查认定工作,对接政府低保兜底政策,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职工及时纳入低保范围,享受民政兜底保障和临时救助政策,做到应保尽保。3.建立常态化帮扶机制工会要构建工会经费普惠职工的保障机制,建立普惠化、常态化、精准化服务体系,保障贫困职工的生活水平达到本地城市低保线以上。(三)创新帮扶方式,用好用活帮扶资金1.要合理划分专项资金使用渠道根据帮扶资金和送温暖资金来源不同,充分发挥各自作用。对于中央财政拨付的资金,重点用于全国档困难职工;对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地方层级档困难职工;而送温暖资金则要侧重于对困难职工的走访慰问。要有效发挥送温暖资金和帮扶资金层次清晰,各有侧重的梯度帮扶格局。2.积极开展消费扶贫结合目前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和国家供销总社关于各级工会在采购节日福利、慰问品预留部分额度用于购买贫困地区扶贫产品的政策规定,《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慰问品的采购优先选择我省贫困地区生产、销售的扶贫产品,采购金额不低于当年慰问品采购金额的30%。为助力决战决胜脱贫攻坚,2020年,省总工会倡导在全省范围开展百万职工消费扶贫行动。此行动方案受到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有的基层单位已经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招聘会,提供就业信息推介服务。对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困难职工提供就业培训和就业岗位。4.准确把握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要认真分析城镇困难职工家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有针对性地采取帮扶措施。建立防范返贫机制,有效遏制返困返贫发生;建立临时性、阶段性档案,提高帮扶精准性,为实现精准脱贫,提高脱贫质量提供有力保障。四、结论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工会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作为,加强帮扶专项资金的全过程管理和审计工作,进一步强化问题导向、责任导向、绩效导向,扎实做好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注重激发困难职工内生动力,着力提升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助力脱贫攻坚发挥工会应有的积极作用。参考文献:[1]邓力洪.完善工会帮扶救助和送温暖专项资金管理机制的建议[J].中国工会财会,2019(12):8-10.[2]蒋宜辛.提高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绩效的思考[J].中国工会财会,2020(03):20-22.[3]盛丽敏.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帮扶资金使用效益的几点思考[J].时代金融,2019(20):7-8.作者简介:杨娟利(1968.8-),女,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学本科,会计师,陕西省国防工会,主要研究方向为工会财务管理。(修订)

篇五: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建议

  

  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据《海门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统计数字,海门市全市至去年年末总人口数为99.86万人。同时据工会2010年统计年报显示:截止2010年9月30日,全市共有职工总数21.11万人,其中农民工13.59万人。从以上两组数字可以看出,海门市的职工人数占了全市总人口数的1/5多。因此,如何做好这样一个庞大群体的维权保障和法律服务工作,显然不仅是工会组织应当应对的形势要求,也是和谐海门建设所面临的重要任务。

  一、全市工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况

  当前,随着企业所有制形式的变革和自主权的扩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各种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工会维权工作的一个重大课题。为保证职工的劳动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不受侵害,近年来,海门市各级工会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主线,以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为载体,全面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据统计,近三年来,全市各级工会接待职工来信来访来电5000多人次,配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近400件,并且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为受援对象挽回经济损失近500万元。

  (一)建章立制,规范运作

  早在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时,海门市司法局和市总工会共同研究,制订并出台了《海门市职工法律援助实施办法》,明确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职责以及受援对象、形式、程序等,同时规范了职工法律援助站的运作程序:明确对法律援助案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受理、统一调度、统一管理,根据争议纠纷的性质、类别进行梳理,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及时分流指派到各乡镇(园区)工会予以处理,并及时了解掌握处理进度和处理结果,积极予以必要的检查、指导和督办。市总工会还专门拨款设立职工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实行单独立帐,专款专用。除外,为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专业化程度和维权服务水平,2009年1月8日,经市司法局牵头,市总工会专门成立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团,制定律师团章程,签订了有关协议。目前,该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团已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4名律师和26法律服务志愿者成为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主力军。

  (二)借助资源,彰显效能

  工会法律援助机制各方面的资源包括人力财力相对缺乏,实施援助的实力还不强。2009年,市总工会与司法局共同研究了工会法律援助与政府法律援助的协作配合问题并达成共识。结合困难职工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的特点以及职工法律援助的工作需要,两部门明确将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团援助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的管理体系,从人员、经费等方面相互支持,强化工作配合,建立案件受理转送通道,与市法律援助中心联手加强对困难职工权益受侵案件的援助。

  (三)发挥优势,注重实效

  调解是我市工会法律援助职工过程中的一大特色。近年来,市总工会直接受理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分两类,一类群访者直接找到工会,请求工会代表其出面反映诉求,解决问题;另一类群访者是在多个部门诉求未果,或得不到满意的答复时才来工会请求“娘家人”予以帮助。对直接受理的集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市总工会相关部门尽力做好职工思想稳定工作,耐心讲解政策,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他们向相关单位反映诉求;另一方面,市总工会在了解大体情况后,迅速与市大调解中心取得联系,将案件导入市一体化调处机制,由各成员单位组织专人会商解决。

  二、当前工会法律援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供需矛盾突出。随着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断深入,职工对于要求法律保护和援助的需求越来越高,但目前,我市熟悉法律法规和维权业务的工会干部严重匮乏。在县级总工会中,从事为劳动者维权的专职工作人员稀缺,即使配备了专职维权工作人员,也均是在工会现有在编人员中调剂。在乡镇及以下工会中,工会的人、财、物权都受制于所在单位,专门撇出专人、专项资金几乎不可能。为解决这一问题,市总工会也于2010年建立了职工法律援助团律师与乡镇(园区)挂钩服务制度,对向基层倾斜维权服务力量进行了探索,但面对职工法律服务需求与日剧增的现状,这恐怕也将捉襟见肘。

  (二)相关部门对法律援助缺乏协调配合。涉及到的所有部门的共同责任。为此,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商局等九个部门曾于2004年联合出台《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对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办理机关证明材料、减免仲裁、查询、鉴定费用等问题做出了一些相应的具体规定。2003年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分别颁布了一些法律援助的通知,但是从近年来法律援助实践看,这些规定并没有完全得到贯彻落实,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在法律援助诉讼过程中,受援人也很难得到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和外地法院的减免诉讼费待遇。如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可是在现实申请过程中,受援人并不是那么顺利。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使法律援助工作很难有大的发展。

  (三)法制宣传的广度和力度还需加大。由于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建立时间较短,主要工作精力放在开展具体案件的援助上,虽然做了一些如发放维权卡、出黑板报等宣传工作,但力度不够。调研中,很多法律援助工作站反映,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大多是由律师事务所代为申请或者当事人通过熟人或有关部门介绍来的,当事人主动找上门来的不是太多。究其原因就在于法律援助机构和职能等的组织宣传尚没有完全到位,特别是对农民工和外来人口的宣传还存在相当的薄弱环节,这部分困难职工,由于其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不强,对法律援助更是概念模糊,碰到法律问题往往无钱打官司而不能平等地享受法律保护。

  (四)工作人员身份单一。从从事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志愿人员结构来看全部是工会干部和从事法律服务和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而缺少其它社会人士参与。这就限制了法律援助服务的深入开展。一方面由于法律服务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身份和工作的特殊性使得他们没有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活动,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援助志愿者人员类型过于单一性,使得法律援助志愿活动开展形式、活动范围等都带有局限性,限制了法律援助志愿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覆盖面。

  三、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工会系统专业人员队伍的培育和建设,为促进职工法律援助服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人力支持。各级工会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优势和阵地优势,进一步加大对基层工会干部法律知识和维权技能的培训力度,并从中培养和筹建一支具有思想素质好、法律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会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大力提升工会维权服务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法律援助宣传活动。在推进法律“六进”活动中,重点加强了对法律进农村、进社区、进工厂等一系列大型法制宣传活动,要整合社会法律资源,依托社会力量,通过组织社会律师、法律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进工厂、进工地、进工棚“的“三进活动”,宣传法律援助,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同时也提高了他们依法维权的能力,扩大了法律援助在职工中的知晓率。同时,充分发挥职工维权热线和接待窗口作用,热情、及时、准确解答职工来电、来访和来信反映的问题,通过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职工法律意识,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在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参与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代理等基础上,拓展法律援助形式,形成集信访接待、协商调解、法律援助为一体的工作格局。同时加强与外地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和交流,与外地工会组织及其法律援助机构实施互相委托,协助办理相关法律援助事项,打破行政区域界限,推动职能相融、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发展联动。

  (三)建立与多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市总工会要加强与司法、劳动保障、法院等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运用行政手段,降低诉讼成本,减少维权时间;加强与劳动仲裁、人民法院的配合,在法律援助的基础上实现司法救助,进一步减少职工工的诉讼成本。同时,调动社会各界力量,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多渠道筹资法律援助经费来源。

  非公企业工会工作者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职工对工会的评价才是衡量工会工作的落脚点,工会工作者依法独立开展维权工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果工会工作者自身都没有这样一种意识,开展工作的时候总是瞻前顾后,那么工作创新就犹如纸上谈兵,更别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如何发挥好工会的维权职能,充分化解新时期企业与职工出现的一系列法律纠纷,全面营造一个和谐、共融的企业发展环境,成为各级工会在创新发展道路上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结合当前非公企业工会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加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一些对策思考。

  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工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非公企业工会的维权职能,但由于历史、体制、个体等方面的原因,目前非公企业工会法律援助工作仍然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一些非公企业不够积极主动维权。在企业工会中,由于工会的人、财、物权都受控于企业,当企业与职工发生劳资纠纷时,一些非公企业工会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怕得罪行政领导,难以理直气壮地站出来为职工说话,严重影响了职工对工会的信任和依赖。二是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还很难。一些非公企业只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企业超时用工、低薪用工现象还是经常发生,职工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三是对职工互助保险、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和身体检查工作在某些非公企业难以真正落实到位。四是相关部门对工会法律援助缺乏协调配合。如在法律援助诉讼过程中,受援人也很难得到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和外地法院的减免诉讼费待遇。并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可是在现实申请过程中,受援人并不是那么顺利。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使法律援助工作很难有大的发展。

  增强非公企业工会的自我意识,充分强化工会维权职能作用。非公企业工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非公企业工会工作者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职工对工会的评价才是衡量工会工作的落脚点,工会工作者依法独立开展维权工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果工会工作者自身都没有这样一种意识,开展工作的时候总是瞻前顾后,那么工作创新就犹如纸上谈兵,更别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所以,工会维权首先要明确工会地位和作用,增强自我意识。

  打造一支过硬的维权队伍,保障工会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上级工会应针对非公企业工会设立定向法律援助,选聘一些懂工会业务、尤其是一些懂政策、懂法律法规、敢于为职工说话的工会法律服务志愿者,不断充实工会维权队伍,增加企业内部工会干部人员配置。同时,还要采取定期邀请法学专家讲授劳动法律法规、举办典型案例研讨会、疑难案件分析会、组织企业法律援助骨干赴外地学习交流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操练,不断提升这支队伍的能力水平,使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

  建立与多部门协作联动机制,有效提升法律援助办案效率。非公企业工会法律援助工作要广泛发动社会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上级工会要牵头积极主动与财政、工商、卫生和公、检、法、劳动监察等部门沟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运用行政手段、降低诉讼成本,减少维权时间。要加强与劳动仲裁、人民法院的配合,在法律援助的基础上实现司法救助,进一步减少求助职工的诉讼成本。同时,非公企业工会可以利用参与劳动仲裁“三方驻会”、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等制度,积极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和调解过程,切实代表和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建立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有关机构和人员在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过程中,需要调取相关证据,劳动、建设、公安、生产安全管理等部门要给予支持和配合,更好地解决职工维权中取证难的问题,有效提升法律援助办案效率。

  加强工会维权工作力度,为援助职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非公企业工会维权工作应充分考虑到职工的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最大限度地做到应援尽管,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针对目前非公企业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以劳动争议为主,工会应进一步加强工作力度,保障企业职工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一是定期或不定期地在企业内部的职工中开展法律培训,着重讲解一些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比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工会条例》等,不断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二是对一些常见的法律纠纷,如工伤事故、社保问题、终止劳动关系等案件,非公企业工会法律援助工作者应尽量简化申请手续,力争在最短的时间解决问题。三是要不断前移维权关口,努力变事后维权为事前预防,变坐等援助为主动深入班组、查找问题、及时介入案件调解处理,努力使劳动争议纠纷能够在萌芽状态、起始阶段、前道环节得到有效遏制和化解。

篇六: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建议

  

  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11.02.24?

  【文

  号】司发通[2011]24号

  【施行日期】2011.02.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司发通[201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切实履行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职责,做好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经费使用效益,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经费监督管理工作

  (一)充分认识力加强经费监督管理的重要性。法律援助经费是法律援助机构履行职责的重要条件,是经济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的重要保障。做好经费监督管理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履行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努力发挥经费使用的最大效益,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

  (二)认真解决经费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未,随着政法经费保障政策的落实,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逐年增加,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办案数量大幅增长,有力满足了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但是,经费管理使用中的一些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地方法律援助经费没有单独列支或设置明细账,经费支出不够合理,执行办案补贴标准和补贴发放程序不严格等,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强经费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及时予以解决。

  二、进一步规范经费管理工作

  (三)科学合理编制经费预算。进一步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全面掌握法律援助经费的需求,充分考虑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案件数量、办案经费支出和补贴标准等因素,以及开展法律援助宣传、人员培训等方面对经费的需求,法律援助业务装备建设对经费的需求,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法律援助经费预算。要研究制定法律援助办案业务成本开支和成本核算办法,细化各项预算支出标准,按财政预算管理程序编报。

  (四)建立健全经费管理机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专门账户或单列科目,实行单独核算。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地区、本单位经费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及内控机制,加强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按规定用途使用各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三、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五)合理分配使用中央、地方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争取同级财政部门的支持,在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司法行政部门办案(业务)费中,优先保障市县法律援助经费需求。要合理确定各项经费支出比例,在充分保障法律援助办案所需经费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宣传、培训等方面的经费。

  要使用好业务装备经费,逐步解决法律援助办案设备、车辆紧缺及办公等基础设施落后的问题,促进法律援助各项工作协调发展。

  (六)严格管理使用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金。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印发的《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5]191号)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554号),严格按照办案专款和项目资金使用范围进行文出,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七)严格按标准发放办案补贴。严格执行各省(区、市)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助地区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认真履行办案补贴领取手续,及时、足额兑现办案补贴,严禁随意压低、克扣、拖延支付办案补贴。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建立科学含理的办案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八)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办案经费用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开支和支付办案补贴,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弥补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或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不足。要将中央和地方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本级财政拨付的法律援助经费和备种渠道筹集的社会资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使用,优先保障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办案经费支出原则上地市一级不得低于50%,县区一级不得低于60%。

  四、进一步加强对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

  (九)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经费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防止违法违规使用资金。对中央补助她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期限向财政部和司法部作出书面报告。对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要按规定向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要按规定

  期限向财政部和司法部作出书面报告。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使用年度报告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于每年初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财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经费使用效益情况。建立经费使用公示制度,各地应通过媒体或互联网每年初对上一年度法律援助经费预算、执行和支出效益等情况予以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十)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财政部门对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及使用效益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年度考评。对管理不到位或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地区及单位,责成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同时依据考评结果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对执行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对存在问题多的单位,应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并予以警示或通报。

  五、切实加强领导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备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法律援助经费监督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及时了解掌握法律援助经费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研究解决法律援助经费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经费管理使用工作的检查指导,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要把经费监督管理工作与执法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结合起来,确保取得实效。

  (十二)严格责任追究。司法行政监察机构要把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监督工作,作为廉政建设和法律援助行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加强对法律援助管理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政策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实施法律援助等方面的监督。对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反规定使用,截留、挤占、挪用或私分法律援助经费的机构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贵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贵任。

  司法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篇七: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建议

  

  探究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预防措施

  摘要:法律援助档案是我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必然产物,受到了普遍的关注。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我国对于法律援助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也随之提高,对其管理的方法也进行了优化,以提升法律档案援助管理的水平。然而,很多地区在法律档案援助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影响了法律档案援助管理的水平。本文将针对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预防措施展开具体的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存在问题;预防措施

  引言:

  法律援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国家以人为本的理念,指的是对于一些在经济上存在困难,无力支付法律诉讼费和法律服务费的当事人,当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时,国家对其相关的法律费用进行减免,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帮助基层群众解决困难,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面对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对问题进行积极的分析,并制定出预防措施,以提升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工作的水平。

  1、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1.1法律援助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不足

  法律援助档案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关系着法律援助档案管理的水平。倘若档案管理人员存在着管理水平不足的问题,则会给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工作带来困难,影响到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可见,在法律援助档案管理中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十分关键。因此,各地应注重对档案管理人员管理能力的提升,避免影响到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1.2相关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的立卷归档不规范

  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档案管理工作,在档案管理的过程中,都需做到立卷归档规范,以便于后期查找。然而,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工作中,并没有做到立卷归档规范,并没有根据一按一卷的基础原则开展工作,在立卷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导致各种不同类别的档案混装问题的出现,对于档案的封面、目录以及相关信息等并没有进行精准的记录,导致档案使用混乱问题的产生,为后期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不便。

  1.3相关档案号码编制不合理

  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工作中对档案进行保管和存储是档案管理工作的一部分。然而,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工作中,对于相关档案号码存在着编制不合理的问题,并未按照相关档案号码编制制度开展,导致档案查找困难的问题出现,不利于相关工作的开展,影响了工作的有效开展。

  1.4档案管理场所不正规

  传统的档案管理是以纸质档案为主,纸质档案存在着占用空间大的特征,也对管理的场所有着一定的要求,避免其受潮或者丢失等,需将其存放在安全的场所,并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以保证档案的安全。虽然现阶段很多档案都能通过计算机来进行存储和管理,方便快捷还节省大量的时间。但是法律援助档案较其他类型的档案重要,不仅要保存电子档案,还要保存纸质档案。这样当电子档案由于存储设备问题而出现丢失或缺损等其情况的时候,还有纸质档案做保障。但是一些档案管理部门不注重纸质档案存放场所的管理工作,导致纸质法律援助档案出现潮湿、破损或霉烂等情况的出现,严重影响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2、法律援助档案管理的预防措施

  2.1提升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素质水平

  上述有提到法律援助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关系着法律援助档案管理的质量。因此,为提升法律援助档案管理的质量,首先应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相关部门应对法律援助档案管理进行系统的集中培训,让相关的管理人员能

  够学习到档案管理的知识,提升档案管理的水平,使其在工作环节中能够拥有良好的文书归档意识,能够系统性的对档案进行收集、归纳与整理。同时在出现借阅及归还情况时,能够做好相应记录,有效避免丢失和损坏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等问题。最后,应充分协调法律援助案件档案服务其他部门工作,通过系统化管理,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工作提供便利性,使其高效进行。

  2.2有关部门提高法律援助档案管理重视

  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工作受到了广泛的重视,相关部门应意识到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进行法律援助案件相关工作进行时,各部门有关领导应给予充分的物资支持,对档案管理工作各部门进行必要了解,清楚其具体工作情况。能够制定相关规章制度,通过各种方式解决当前存在问题,协调其整体关系,为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2.3强化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内容。

  在法律援助档案管理的过程中,立卷归档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立卷归档工作的规范性,在档案立卷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一案一卷的立卷原则,要基于卷为基础的保管单位,通过子母盒的方式对档案进行系统的管理,对相关法律原则档案设置统一的案卷封面与卷内目录。其次,则要注重法律援助档案管理的数字化,纸质档案管理存在着很多未知的危险,一旦遇到火灾或者自然灾害,档案信息无法找回。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强法律援助档案管理的数字化建设,通过统一的档案管理软件强化管理,对档案的条目录进行系统的录入,做好相关档案的数字化工作。完善相关档案案卷目录的著录工作,对具体的信息进行详细的管理。

  2.4增强对法律援助档案管理监管工作

  增强对法律援助档案管理监管工作是提升法律援助档案管理水平的关键。因此,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明确的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为法律援助档案管理监管工作提供支持。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要设定不同审批手续,并明确其使用范围。其中,一些机密性文件要做好加密保存工作。当有人进行档案借阅时,应记录好借阅人的姓名,所属单位和部门以及借阅时间等。在其进行复制时,必须根据原则通过

  申报审核才可。。其次,要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必要监管。在对法律援助案件档案查阅及使用过程中,工作人员应适当了解其使用目的和使用内容,可以在借阅室中安装监视器,以便在出现档案损坏时及时发现,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制止,并上报有关部门,充分抵制一切违法行为,避免产生损失。

  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忽视,面对问题,相关部门应积极的分析问题,并制定相关的预防措施,以保障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工作的水平,使我国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工作高效开展。

  参考文献:

  [1]杨长利,陈雪娇.我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的实践与思考[J].云南档案,2016,(07):96.

  [2]杜晶.关于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及实践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7,(07):63-68.

  [3]王楠.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办法研究与分析[J].基层建设,2017,(35):23-25.

篇八: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建议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7.12.13?

  【字

  号】苏财行[2007]68号

  【施行日期】2007.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行[2007]68号)

  各市县财政局、司法局:

  为落实《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促进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确保有诉讼需求的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苏办[2007]6号),省财政从2007年起建立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是指为落实《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苏办[2007]6号),为促进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由省财政专项安排的重点补助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投向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县和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其他县(市、区)的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工作突出的其他地区法律援助机构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条

  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支付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和社会组织人员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文印费和调查取证费等;

  (二)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

  (三)法律援助机构处理法律援助事项开支的其他费用,包括接待处理法律援助咨询、申请和法律援助档案文书管理费用等。

  (四)购置法律援助接待、办案设备等。

  第五条

  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分配

  (一)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公开、公正、合理;保贫困、保基层、保办案;体现政府责任和财政支付能力的协调平衡。

  (二)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采用“基数法”、“因素法”进行分配。即由省司法厅根据各地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数量、贫困人口数量等核定年度法律援助案件办案基数,对??基数部分办理的案件,由省财政厅通过“以奖代补、以案定奖”的形式予以补助,即根据当地超出基数部分办理的案件数量、财政状况、当地财政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水平等因素来确定专项资金的补助数额。

  贫困人口数量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数字为准;财政状况以人均可用财力为

  准,适当参考其他财政指标;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数量以上年实际完成的法律援助案件数为准;其他因素主要考虑各地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程度及开展情况。

  专项资金分配的因素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实行集中安排、一次下达的办法,由省财政厅下达到县级财政,再由县级财政拨付到法律援助机构。

  (二)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将省补助的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本级财政安排的办案经费和其他渠道筹措的社会资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使用。

  (三)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统一审批、统一指派、统一归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批的案件,不列入以案定奖范围。

  (四)办案人员应当在援助案件办结后30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及案件卷宗,填写办案经费补助申请表。结案卷宗应当符合《江苏省法律援助案件卷宗归档管理办法》的要求。办案补贴支付给承办人所在单位的,由承办人所在单位向法律援助机构出具发票;办案补贴直接发给承办人的,承办人应在领取单上签字。

  (五)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台帐,载明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立案和结案的时间、受援人、承办人、办案费补助数额或报销数额等内容。

  第七条

  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各地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专款专用,保证法律援助办案人员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法律援助机构必须将已结案件的补贴全部足额发放到位,不得拖欠。

  (二)每年3月底以前,接受补助的县级财政、司法行政机关应将上年度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向省财政厅、省司法厅作出书面报告。省财政厅、省

  司法厅将以此作为考核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安排下年度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

  (三)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将对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对于专项资金到位不及时、使用效益不高、存在挤占挪用等行为的,将削减或停拨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分。对于违反《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从事有偿服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将取消享受专项资金补助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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