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委8篇

时间:2023-07-13 18:27: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南京市科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28?

  【字

  号】宁政发[2010]260号

  【施行日期】2010.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政发[2010]2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科技服务业作为技术关联性强、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新兴服务业态,是以技术和知识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产业,其服务手段是技术和知识。科技服务业是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创新不可或缺的支撑,是创新型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培育科技服务业,是加快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城市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建设和完善科技服务体系有利于促进创新主体之间科技资源要素流动和技术转移,能够有效降低创新成本、化解创新风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整体创新绩效。为加快构建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服务体系,大力培育科技服务业,提高全社会科技创新效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将我市科教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竞争优势,推动创新型经济发展,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现就加快我市科技服务业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与科技创新密切相关,围绕企业、学校和科研机构的创新创业需求提供研发设计、科研条件、技术转移、技术交易、科技咨询、科技评估、创业孵化、知识产权、投融资、检验检测等专业化服务的科技服务企业和机构。

  二、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开放协作、竞争有序、运营高效的科技服务业体系。到2012年,科技服务业形成一定规模,实现科技服务业总收入达230亿元;到2015年,实现科技服务业总收入达400亿元,科技服务业成为科技创新产业链中较为活跃的环节,人员素质明显提高,服务能力大幅提升,竞争实力显著增强,达到国内先进城市发展水平。

  三、构建技术、市场、资本融合的科技服务产业链。适应科技成果转化各环节、多要素的集成需要,鼓励建立以资产为纽带,专业化分工协作,产学研主体和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利益共享机制,构建服务于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具备技术、市场和资本融合功能的科技服务产业链。

  四、打造具有专业特色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凸显科技创新“三核多点”布局,围绕战略型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重点打造科技要素相对聚集,功能设置相对合理,产业定位相对清晰,科技服务企业和机构相对集群的集聚区,形成明显的区域集聚效应。鼓励各区县、开发区和科技园区建设科技服务业集聚区。

  五、重点培育骨干科技服务企业和机构。重点扶持面向产业的技术研究院、研发与设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中心,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信息咨询与管理、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服务企业和机构。

  六、鼓励科技服务企业和机构做大做强。支持科技服务企业和机构建设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服务科技创新的能力,鼓励在宁科技服务企业和机构向在宁企业转让技术和成果。

  七、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从工业企业中分离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工业企业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机构、重大产业技术平台及设计院所等组建成专业化的科技研发、技术推广、工业设计、技术服务等功能的科技服务企业,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向社会提供专业化科技服务。

  八、鼓励多渠道创办科技服务企业和机构。鼓励民营企业独立创办或与其他

  社会力量联合兴办科技服务企业和机构,鼓励高新技术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广大科技人员创办科技服务企业和机构。

  九、支持科技服务企业和机构培养和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通过培训、引进、建立灵活的用人制度等途径提高科技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素质,优化科技服务业人才队伍。培育专业团队,加强从业人员的法律、政策、金融、证券、技术创新、资本运作、知识产权、科技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培训与交流,逐步建立起一支服务意识强、科技素质高、市场意识强、专业知识精、信息渠道宽的科技服务职业化人才队伍。

  十、鼓励为“三农”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的发展。积极支持为“三农”服务的各类专业合作社、专业农技协会、专业农技推广组织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提高我市优势农业、特色农业科技创新中的作用。

  十一、建立科技服务业行业协会,加强科技服务机构的自我协调、监督与管理,引导和促进科技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十二、建设南京科技服务业产业联盟,形成一个结构合理、特色明显、机制灵活、功能完备的科技服务业网络。

  十三、进一步加大对科技服务业的投入。市财政进一步加大对科技服务业的投入,用于促进科技服务业的发展及科技服务企业和机构的做大做强。各区县政府也应加大对科技服务业的投入。

  十四、落实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经市科委合同认定登记并报主管税务局备案后,免征营业税。经国家、省批准的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国家、省有关鼓励创新创业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研发、设计、创意等技术含量较高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可按有关规定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十五、市和区县的两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发展科技服务产业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要将发展科技服务业纳入年度发展目标,加强考核。发改、商务、财政、民政、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农业、知识产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科技服务产业发展有关的工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篇二:南京市科委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智库”支持功能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8.30?

  【字

  号】宁委发[2013]49号

  【施行日期】2013.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

  正文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智库”支持功能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的意见

  (2013年8月30日

  宁委发〔2013〕4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不断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进一步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现就强化南京“智库”支持功能,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南京“智库”建设的基本原则

  强化南京“智库”支持功能,必须坚持顶层设计、问题导向、客观公正、兼容并蓄、系统整合的工作原则。

  1.顶层设计原则。坚持高位协调、优化机制,努力建设满足决策需求的新型“智库”体系。在构建基础上,立足南京本地资源,聚焦阶段发展任务,确保成果务实管用。在组织架构上,有效梳理各机构之间的关系,确保目标一致、职责明确和行动统一。在设计标准上,坚持用国际视野、国际理念和国际规则打造,推动“智库”体系高起点、高水平建设。

  2.问题导向原则。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咨询与研究。牢固确立清晰的问题意识,全面聚焦当前发展中面临的宏观和微观、长远和现实、综合和专业性问题,做到更准发现问题、更深研究问题和更好解决问题,持续提升“智库”运作的实效性。

  3.客观公正原则。始终坚持“智库”建设正确方向,深刻把握特点规律,求真务实、改革创新,将南京“智库”打造为独立研究的多元组织体系,确保其研究活动不受行政干扰和个人意志的影响,保证研究成果的客观准确。

  4.兼容并蓄原则。多渠道、宽领域汇集专业人员,大胆引进不同学术背景、不同实践经验、不同思想观点的多元化人才,做到实践型与理论型人才并用。不断扩大交流互动网络,增强研究人员的流动性和开放性,致力提升南京“智库”的综合研究实力、决策服务能力、舆论引导能力和外部影响力。

  5.系统整合原则。把官方、准官方、官非结合、非官方等各层面组织,用创新的办法进行高效有机整合,形成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组织架构体系。鼓励发展民间“智库”机构,承担政策批评与建言责任,促进“智库”组织形式的多元化发展。

  二、南京“智库”建设的职能定位

  南京“智库”的主要职能是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决策需求,积极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各类问题开展战略研究、对策探讨和预警分析等。具体职能如下:

  1.宏观问题决策咨询研究。根据国内外宏观形势最新变化,分析研讨南京经济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全局性、长期性和综合性的城市发展政策建议。

  2.中微观问题解决方案建议。针对南京公共事业、公共服务、公共治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具体化、特定化的问题解决方案,供市委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3.趋势性问题研判预警。对南京经济社会发展中可能出现的趋势性、苗头性问题提前预判、主动研究,向市委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预警分析报告。

  4.人才汇集、储备和培养。汇集社会精英群体,集中各方发展智慧,培养和锻炼各类研究型人才,为南京未来发展提供新的人才储备渠道和智力资源支持。

  5.公众参与和舆论引导。汇集整理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强化政府部门与社会各阶层的意见沟通,适时引导公共舆论,提升决策透明度和民主化水平。

  6.政策执行绩效评估。评估各级各部门在处理社会公共事务中的效率,检验相关政策措施的实际执行效果,提出有针对性的决策完善建议。

  7.其他职能。根据决策需求,履行其他有助于提高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的职能。

  三、南京“智库”建设的组织架构

  南京“智库”作为系统化的运行网络,其组织架构应着眼“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统分结合、各负其责,资信汇集、资源共享,多方并举、举贤纳言”的要求,结合体制内的行政优势和体制外的学术优势,把官方、准官方、官非结合、非官方等咨询研究机构进行有机整合,形成以“一个协调委员会为统揽、三种组织形态为支撑、四种动态信息载体为依托”的决策咨询研究新体系。

  (一)“一个协调委员会”,即南京“智库”协调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南京“智库”协调委员会由市领导及市四套班子研究室、市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对“智库”的总体研究方向、公共资源配置、项目协作配合等事宜进行高层次统筹协调。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市委办公厅(政研室)牵头管理,作为协调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协调“智库”组织体系的日常运作。其主要职

  责为:(1)制订五年决策咨询规划和年度决策咨询研究计划;(2)组织全局性咨询研究项目的课题招标,跟踪评估研究进展及最终成果;(3)根据市领导要求和阶段性任务安排,组织开展临时性的重要咨询研究活动;(4)统筹安排全局性咨询研究经费的调配使用;(5)完成“智库”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具体事务。

  (二)“三种组织形态”,即市经济社会发展咨询委员会、南京“智库”联盟和各部门系统咨询研究机构

  1.完善市经济社会发展咨询委员会。进一步强化市经济社会发展咨询委员会职能,优化专家库结构,扩大具有实践经验的业界精英和实务专家占比,适当增加境外知名人士比例,更好发挥其在政府决策中的“智囊”和“外脑”作用。市经济社会发展咨询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组织运作,继续由市政府办公厅(研究室)负责。同时,参照城市治理、公共交通委员会模式,继续探索设立教育、医疗等若干专业委员会,就市民普遍关注的特定领域公共事务进行研究探讨。各专业委员会按照开放式和动态化原则设立,积极吸收全市相关领域专业人才、社会精英和广大市民参与,可以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问题的变动情况进行调整、取消或增设。

  2.组建南京“智库”联盟。坚持高端定位,实行会员加盟制,打破地域、行业、层级等限制,广泛吸收国内外一流的准官方、官非结合、非官方决策咨询研究机构加入,致力打造立足南京、面向全国、放眼世界的“智库”联合体。在功能上,联盟主要定位为“六个平台”:一是沟通交流平台。定期举办联盟联席会议,增进各决策咨询机构的沟通、联谊与交流。二是信息共享平台。发挥成员单位各自渠道优势,收集、交换和共享相关信息。建立“南京决策咨询网”,收集民间资政建言,整理发布官方与非官方信息。三是研究协作平台。联合进行课题申报、投标和研究,对合作研究取得的成果,共享知识产权和成果应用权益。四是资政议政平台。充分利用政协联系的广泛性、人才的多样性和研究的深度性,积极开展决策咨询、参政议政、会议旁听、立法听证等活动。五是决策评估平台。定期对市委市政

  府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民生政策开展第三方评估,提高行政决策和民生政策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六是人才培养平台。定期举办政策分析、决策咨询相关讲座或业务培训,组织开展专题性调研、对外访问交流等活动,不断拓展研究人员视野。南京“智库”联盟的组建和运作,由市政协牵头组织实施。联盟下设服务协调中心,由市政协办公厅(研究室)牵头管理,作为“智库”联盟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协调各项日常工作。

  3.强化各部门系统咨询研究职能。各部门、系统专业研究力量是南京“智库”网络体系的组成要素,也是这一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四个研究室要切实加强对调研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各部门、系统要立足自身职能,以多种方式支持参与南京“智库”网络体系建设。一是积极开展深度化的参政建言咨询。市政府参事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联系社会各界,更充分反映社情民意。要结合参事专业背景和实务经验,就重点领域工作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组织开展更加专业细致的调查研究,提供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政策建言。二是深入开展专业化的政策前瞻研究。市委党校、市社科院等单位专业人才多、学术力量强,要积极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密切跟踪国内外政策动态,更多地开展前瞻性的政策探讨、分析对比研究,为全市重大政策措施的制订与实施提供科学理论支撑。三是广泛开展具体化的问题应对研究。各相关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要组织协调好自身研究力量,重点围绕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问题,开展更具针对性、具体化和专业性的对策研究,为破解重点难点问题提供路径指引。四是准确提供系统化的基础信息服务。市统计局、市信息中心等部门要广泛运用现代统计分析手段,加强各类数据信息的采集、分类和整理工作,优化信息交换与发布程序,提供更加优质的基础信息服务和更加科学的数据规律分析。

  (三)“四种动态信息载体”,即需求库、信息库、专家库、成果库

  1.需求库:反映全市短期决策咨询研究需求及中长期发展研究计划,为开展

  决策咨询研究活动提供方向性指引。由南京“智库”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统揽,汇总各单位上报的研究需求或建议课题,拟定决策咨询研究计划及重点课题,报经南京“智库”协调委员会研究通过后,通过多种途径对外发布。

  2.信息库:汇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各区域、各行业相关信息,为开展决策咨询研究活动提供信息支持。由南京“智库”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参与协调、市统计局和市信息中心负责具体运作,建立统一的南京“智库”信息共享平台,以适当形式载体提供咨询研究机构查询使用。

  3.专家库:形成完善的人才汇集机制,综合反映各领域专家学者、业界精英等基本信息。由南京“智库”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市人才办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设立南京“智库”专家总库。市经济社会发展咨询委员会、南京“智库”联盟等分别建立各领域专家支库。

  4.成果库:跟踪反映全市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的推进完成情况,集中汇总已完成的咨询研究成果,并依据成果所属领域、重要程度、涉密情况等因素,分送市领导或相关部门决策参考,必要时对外发布。由南京“智库”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成果总库;市经济社会发展咨询委员会、南京“智库”联盟、各相关部门等分别建立成果支库。

  四、南京“智库”建设的运行机制

  着力构建统一、协调、高效的运行机制,使南京“智库”在相关决策中的作用发挥常态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1.常态化组织协调机制。南京“智库”协调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对全市决策咨询研究活动的开展进行统筹部署。同时,根据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提请,可以召集临时性会议,对“智库”运作过程中遇到的重要和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协调。在南京“智库”协调委员会的领导下,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担负日常组织协调责

  任,与各相关单位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常态化的信息沟通渠道和事务性问题解决会商机制,实现相关政策、信息和资源的统筹协调。

  2.制度化决策参与机制。制订《市级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有效建立“智库”机构参与决策制度,将咨询论证确定为重大决策出台的必经环节和前置程序,确保“智库”机构真正参与决策过程,提高咨询研究成果的决策转化率。规范和完善相关程序规定,对规划、产业、科技、城建、文化、生态等重点领域的决策行为和投资项目,全面引入“智库”机构开展前期可行性评估论证,切实降低项目建设运营风险,进一步提高决策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

  3.专业化分工协作机制。区别全局性、专业性和体系内决策咨询研究活动,建立科学合理的分工合作体系。其中,对全局性的咨询研究课题,实行统一管理,由南京“智库”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各部门需要联合参与研究,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接受申报立项,纳入计划并推进实施。对专业性的咨询研究课题,由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四个研究室、各相关部门或“智库”联盟归口管理,分头负责组织实施。对市委党校、市科委、市社科院等单位组织的体系内咨询研究活动,继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

  4.市场化竞争择优机制。完善课题招标制度,引入竞争择优机制,实现政府主导、准市场化运作。根据课题专业化程度、所涉部门职责分工等因素,分类采取定向招标、公开招标等形式,逐步推行购买服务的办法,将年度决策咨询研究计划安排确定的课题分别委托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研究,为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决策提供菜单式服务。

  5.多路径成果发布机制。逐步清理规范市级决策研究期刊、信息、简报等刊物,建立更加统一、科学合理的报送渠道和发布载体。积极探索建设南京“智库”系列书目,鼓励支持定期出版专著、研究报告等,持续提升南京“智库”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结合重大形势政策,适时举办各种讲座、论坛、报告会等,多途径引导

  社会公众,致力促进全社会形成对重要公共决策问题的广泛共识。

  6.全过程跟踪评价机制。实行逐级监测、全程跟踪、定期评价制度。南京“智库”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全市咨询研究活动的跟踪评价和绩效考核工作。对年度咨询研究计划确定的重点课题,各牵头部门要形成有效的成果质量保证机制,及时跟进咨询研究活动进展,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南京“智库”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在跟踪评价中,积极引入多方评价机制,重点考察研究成果的决策转化程度以及对全市发展的实际推动作用。将结果评价与经费控制相结合,对研究计划执行与完成情况达不到相关规范要求的,及时减少或停止研究经费的拨付。

  7.全方位支持保障机制。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南京“智库”建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供完善的政策、人才、资金、信息等支持,努力形成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的强大合力。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具体规章制度,形成一整套的规范化运作体系,确保南京“智库”高效运作。适当增加相关机构人员编制,进一步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把决策咨询研究岗位作为干部成长的重要平台,积极鼓励支持研究人员到部门或基层挂职锻炼,形成研究型与实务型人才双向流动的合理机制。在整合现有研究机构专项经费的基础上,设立南京“智库”建设和发展专项经费,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南京“智库”有效运行提供资金保障。各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台相关意见,加强决策咨询研究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篇三:南京市科委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江苏省“双创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0.03.30?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计划

  正文

  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江苏省“双创计划”的通知

  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科技局,各高新区(园)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江苏省“双创计划”的通知》(苏人才办〔2020〕2号)和《关于南京市组织申报2020年江苏省“双创计划”的通知》(宁人才办〔2020〕1号)要求,现将我局负责受理的类别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类别

  2020年省“双创计划”包括双创人才、双创团队和双创博士三大类。市科技局受理类别包括:

  1.双创人才:科研院所创新类

  2.双创团队:科技类

  3.双创博士:世界名校类科研院所创新

  二、申报条件及方式

  申报条件、要求详见《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江苏省“双创计划”的通知》(苏人才办〔2020〕2号)。

  以上各类项目可通过点击“创业南京”英才计划网

  (http://www.njrc.gov.cn)首页“我要申报”板块的“2020年省双创计划”按钮进行申报。

  申报书、汇总表、创新创业计划书内容纲要等规范文本请从“江苏省委组织部网站”(http://www.jszzb.gov.cn/)下载。

  三、申报时间及要求

  南京市科技局申报截止时间:2020年5月6日(星期三),各类证明材料须在网上提供原件的扫描件或数码照片。网上申报完成后,申报人须从申报系统中打印纸质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创新创业计划书和证明材料,各项计划类别均一式五份(纸质材料须与网上申报材料相一致),签字盖章后报送至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2厅科技局窗口A233、A234(江东中路265号,地铁二号线奥体东站4号出口,请报送材料人员携带市民卡)。

  请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科技局,各高新区(园)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通知精神,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并于2020年5月28日(星期四)将各类计划推荐申报汇总表以Excel格式发至邮箱:***************。

  四、联系方式

  1.申报材料受理窗口:

  (1)双创人才(科研院所创新类)、双创团队(科技类)材料受理联系人:申辰

  电话:68505233(2)双创博士(企业创新类和世界名校类中到科研院所创新的)材料受理联系人:任腾玺

  电话:68505232.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花睿

  电话:68786229、6878623附件:关于南京市组织申报2020年江苏省“双创计划”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3月30日

篇四:南京市科委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09.08.28?

  【字

  号】宁科[2009]200号

  【施行日期】2009.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科〔2009〕200号)

  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在宁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利用国(海)外科技创新资源,发挥国(海)外科技专家在我市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工作中的咨询和渠道作用,提升我市国际科技合作的规模和层次,促进国际产学研合作,增强创新能力,决定开展聘请南京市科技顾问工作。现将《南京市科技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科技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南京市科技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国(海)外科技创新资源,发挥国(海)外科技专家在我市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工作中的咨询和渠道作用,提升我市国际科技合作的规模和层次,促进国际产学研合作,增强创新能力,决定开展聘请南京市科技顾问(以下

  简称科技顾问)工作。

  为规范科技顾问的聘请和管理工作,结合我市科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顾问的聘请将紧密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重要领域的需求,由市科技局决定聘请并颁发聘书,聘期2年,可续聘。科技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

  第三条

  受聘担任科技顾问者应愿意担任科技顾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世界声誉的著名科学家;

  2.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科技专家;

  3.我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前沿技术专家;

  4.国际科技合作重点对象国政府科技部门、科研机构、高新技术行业协会领导人;

  5.世界著名跨国公司研发机构负责人;

  6.对我市国际科技合作提供重要支持的国(海)外科技界人士。

  第四条

  科技顾问的聘请采取单位推荐,市科技局组织遴选并决定聘请的程序。

  1.有关单位推荐科技顾问时应向市科技局提交《南京市科技顾问推荐表》;

  2.市科技局对推荐材料组织审核,经局长办公会讨论确定聘任人选;

  3.科技顾问授聘仪式结合我市重大科技活动举行。

  第五条

  科技顾问应履行的义务:

  1.积极推进其所在国家和大学、研究机构、企业等与我市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

  2.积极参与我市邀请参加的重大国际会议和会展活动;

  3.积极为我市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提供信息、咨询和其他相关支持;

  4.积极为我市国际科技合作开拓国外渠道,推荐合作项目和合作对象,并协助争取各自国家对合作项目的资金资源支持。

  第六条

  市科技局为科技顾问履行义务提供相应支持:

  1.优先安排科技顾问出席在我市举行的重大国际会议、高新技术类展会等重大活动,并为科技顾问顺利出席活动提供支持和协助;

  2.根据我市科技工作发展需要,不定期组织科技顾问进行专题性研讨和咨询活动;

  3.经常联系科技顾问,向其介绍我市社会经济科技发展形势,帮助其了解我市科技发展需求和面临的挑战,方便其对相关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4.将根据科技顾问工作情况,协调市有关部门对工作负责、成绩突出者提请市政府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第七条

  市科技局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科技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科技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或自动解聘:

  1.无正当理由,长期不承担有关义务的;

  2.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3.聘期届满未续聘的;

  4.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科技顾问称号的;

  5.因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科技顾问的。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南京市科技顾问推荐表

  姓

  (中文)

  性别

  国籍

  名

  (外文)

  职务

  年龄

  国外

  单位

  (中文)

  (外文)

  联系

  方式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E-mail:

  推荐

  单位

  联系人

  职务

  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E-mail:

  简

  历

  主

  要

  贡

  献

篇五:南京市科委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转发《省科技厅关于修订〈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3.30?

  【字

  号】宁科〔2018〕85号

  【施行日期】2018.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污染防治

  正文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转发《省科技厅关于修订〈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宁科〔2018〕8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175号),强化科技在水污染综合防治领域的支撑作用,省科技厅在2016年发布了《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苏科社发〔2016〕358号)。为保持指导目录的实效性,省科技厅计划对《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进行第一次修订,决定在全省公开征集水污染防治相关技术成果。现将《省科技厅关于修订〈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科社发〔2018〕83号)转发给你们,请在宁的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通知的具体要求,将书面材料一份和电子文档于2018年4月7日前汇总报至南京市科委。

  联系人:唐庄

  电话:************

  邮

  箱:****************

  联系地址: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B座816室

  附件:《省科技厅关于修订〈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科社发〔2018〕83号)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8年3月30日

篇六:南京市科委篇七:南京市科委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5.30?

  【字

  号】宁科〔2018〕149号

  【施行日期】2018.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

  正文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

  宁科〔2018〕149号

  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园区)科技(人才)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服务创新名城建设,推进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营造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加快培育高成长型科技企业,按照《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宁科规〔201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做好2018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2018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工作由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并推荐上报,我委组织实地核查、集中评审和择优认定。除以下补充规定外,有关申报条件和要求仍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一)根据上级科技部门对“在孵企业”应具备的部分条件作出的调整,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

  1.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

  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2.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注册资金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二)申请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机构,孵化场地应在同一个区范围内且不超过3处,且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

  二、申报流程

  1.各申报单位(运营主体)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标准和通知的要求准备申报资料(附件2、3),应承诺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各区和高新区的科技主管部门应梳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载体,积极组织和主动指导,对有关申报单位提交的数据和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所有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认无误后,在申报材料的科技主管部门意见栏中签字盖章。

  3.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申请文件和推荐表(附件1),连同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件)于2018年6月27日前报送至市科委委托受理单位(市成果转化中心)。

  联

  系

  人:市科委区域创新处

  陈健

  68786266市成果转化中心

  屠强

  83677485收件地址:本市成贤街118号科技会堂6号门617室

  附件:

  1.2018年申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表

  2.申报资料要求

  3.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表格(表1—表5)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8年5月30日

篇八:南京市科委

  

  附件:

  南京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南京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平台是指依托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在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创新服务机构和科技服务企业等建设的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包括科技基础条件服务平台、产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科技中介服务平台。

  第三条平台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外提供科学仪器设备、种质资源、样本和样品、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二)对外提供研发设计、试验验证、科技咨询、创业孵化、知识产权、投融资、检验检测、科技评估、技术转移、技术交易等各类专业化服务;

  (三)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资源管理与技术支撑服务的人才队伍;

  (四)开展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平台组建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区县科技部门、高新区(一区多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科委负责制定平台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并发布年度平台建设计划与经费预算;组织平台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验收和评估。

  第六条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一区多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拟建平台的组织和推荐工作,指导平台的运行和管理,落实配套经费。

  第三章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可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一区多园)、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推荐报市科委,市科委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复,统一授牌。

  第八条申请组建平台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独立、相对集中的服务场所,具有明确的功能单元,有一定规模的用于服务的创新科技资源和技术装备,能为企业及社会提供服务。

  (二)拥有一支技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业化服务队伍,相关的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三)建立有效的投入机制、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明确平台服务部门机构的设置,制定平台的服务流程和规章制度,独立运行、独立核算,实现自我良性运行。

  第四章建设期管理

  第九条平台建设实行边建设、边运行、边服务的动态管理机制,建设周期一般为2-3年。

  第十条平台依托单位须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明确各方职责,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建立平台工作台帐。

  第十一条平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技术委员会咨询制。平台负责人应是本领域技术专家,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负责平台各项条件的保障和具体的实施工作。技术委员会由本领域技术专家组成,是平台的技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平台目标、任务、年度计划、相关技术咨询等工作。

  第十二条平台建设期间,由于市场变化确需调整建设内容和进度的,依托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市科委审批。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书中约定的建设年限一年以上。

  第十三条平台建设期须执行相关调查统计制度。平台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须纳入《南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开放名录,资源共享。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平台建设所需的资金,以依托单位投入为主,政府扶持为引导,鼓励吸收社会资金投入建设。

  第十五条依托单位对平台的建设经费应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政府支持的资金,主要用于平台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合作、能源材料、设计试验等费用支出,并按照《南京市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验收与考评

  第十六条平台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后,应提出验收申请,具体按照《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验收通过的,取得《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验收未通过的,予以摘牌。

  第十七条无特殊理由,平台建设任务无法完成的,依托单位须申请办理平台建设中止手续。两年内停止受理该单位申报此类项目。

  第十八条市科委对建成并通过验收的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对平台进行绩效考核评估。对评估优秀的给予滚动支持;对评估不合格的,责成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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