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难问题的情况反映(6篇)

时间:2023-07-15 16:00:03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企业注销难问题的情况反映

  

篇二:企业注销难问题的情况反映

  

  企业“注销难”问题解决路径探析

  编者按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市场主体数量迅猛增长。市场主体数量激增的同时,一些问题接踵而来,“注销难”就是其中之一。通过对当前市场主体退出情况的调查研究,“注销难”是一个综合性问题,并非登记机关一家之责。

  “注销难”一般表现为经营者不知注销、不愿注销、不会注销三类情形,本文分情况探析解决路径。

  针对经营者不知注销的情形

  在登记注册一线工作过程中,笔者随机访谈了大约30位创业者,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仅1人,年纪较大的农村创业者占比较大。这类创业者对办理注销缺乏认识,多数认为自己开的公司停业了,就和自己没关系了。

  长期停业后,不少经营者因迁徙、死亡等原因无法联系,逐个查找成本高且效果差,基层监管所无力作为。

  针对上述情况,一些地方在总局指导下主动清理“僵尸企业”,创新方式方法,使这类市场主体无须申请而“被动注销”,但这样的做法也面临一些问题。

  笔者认为,未来应在现有的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法律法规修订,建立完善针对各类组织形式的市场主体的强制退出制度,遵循合乎法律法规、便于基层操作、群众易于接受的原则。同时,要坚持做好法制宣传工作,把各项监管措施和服务举措真正宣传到位,收到经营者入脑入心的效果。

  针对经营者不愿注销的情形

  一些经营者存在拖欠税费,欠缴社保、公积金等问题,或者存在劳动纠纷、商业纠纷等问题,不依法缴清各项税费,不接受相关行政处罚,就不能办理注销。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选择了不办理注销,也不再经营。很多经营者认为,与掏出真金白银相比,不注销实在不算什么大事。

  针对不愿注销的企业,登记机关没有职权和能力强制其注销。即使强制其注销,也可能因为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而导致更严重的后果。

  笔者认为,对于这类市场主体,应当由其行为涉及的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进而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

  针对经营者不会注销的情形

  现实中,一些经营者也尝试办理注销,却因为不懂法、不懂财税知识,而最终放弃了注销。必须正视的现实是,办理市场主体注销,尤其办理公司制企业的注销,是一项严肃的法律事务,而不是零门槛业务。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企业至少要结清在银行、社保、税务等部门的业务,这些业务的办理需要相当专业水平,“注销难”主要也是难在这些业务的办理上。

  随着简易注销改革的逐步推进,“注销难”早已不是难在商事登记机关。对大多数企业而言,清理在银行、社保、税务等部门因自身没有依法经营而欠下的“乱账”才是难点。事实上,一旦清税完毕,通过现行的简易注销程序,仅填写几张表格就可完成注销登记。

  在解决“注销难”问题方面,一些地区进行了很多具有前瞻性的探索,比如指导登记代理行业依法办理相关业务、建立行业协会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建立代理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让代理机构在政务服务中心为群众服务等,这些举措有效解决了企业“注销难”及其他问题。

  结语

  “注销难”的成因复杂多样,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解决,缺一不可。在宣传方面,要下大力气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让群众依法办事能力“涨上去”;在简政放权方面,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大幅精简材料,把办事门槛“降下来”;在行政执法方面,对涉及违法的企业,要从严惩处、严厉打击,为守法者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让违法者受

  到应有惩戒,把其从市场上“扫出去”。

  在解决“注销难”问题的同时,必须注意不能矫枉过正。准入门槛的降低必然导致有些主体在进入市场时有些草率、偿债能力不足,给交易对方带来了较大的风险,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原则必须坚持。在退出机制上的简政放权,不能是无原则地一放到底。对于存在问题的市场主体,应做到不因其注销而规避债务,进而稳定市场交易秩序。

  □黑龙江省肇东市市场监管局

  刘伟巍

篇三:企业注销难问题的情况反映

  

  关于加快解决企业注销难的建议

  市政协委员

  李卫星

  李成伟

  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便利化改革措施,解决企业反映强烈的“注销难”问题。为回应广大市场主体关切,加快解决企业“注销难”这一营商环境中的难点,促进企业“新陈代谢”、结构优化,会议提出了3大举措。具体来说有6个方面:

  1、注销登记材料大幅减少;

  2、公示公告免费;

  3、公告时间缩短;

  公告时间由45天压至20天;

  4、简易注销范围扩大;

  5、税务、社保、商务、海关等注销手续简化;

  6、设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

  一直以来,企业界有个说法:开公司难,注销公司更难。当创业项目失利、企业经营不善时,如果不能及时注销旧企业,而是继续做账、报税,往往要牵扯创业者大量精力;但倘若放任不管,企业又会纳入工商异常经营名单、税务黑名单,从而对重新创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企业迫切希望注销能便利起来。

  近日发现在桂林市注销企业时,公告期仍然需要45天,简易注销程序中存在漏洞,如果有人随便提出异议,不需要提供证据,只需要几个字,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要求企业停止简易注销流程,改走一般流程,需要重新公示45天,国家近几年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开公司的多,注销的也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让企业能够便捷的进入,也能顺利的退出,是政府应该尽的责任。

  因此,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能继续积极推动解决企业注销难的企业关切问题,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1、扩大企业注销公示期由45天改为20天政策的覆盖面。

  2、企业注销简易流程中,如有异议,第一时间通知到企业。

  3、企业注销简易流程中,防止现有漏洞,提出异议需提出初步证据,如果没有基本的证据的材料,不予支持,准予企业继续走简易流程注销。

篇四:企业注销难问题的情况反映

  

  企业注销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一些企业不得不面临注销的现实。本调研报告旨在分析企业注销的原因、影响以及注销过程中的问题和应对措施,为企业在面临注销时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企业注销的原因

  1.经营不善:企业经营出现亏损或者经营不善,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营,从而不得不面临注销的情况。

  2.市场环境变化:市场环境的变化对企业经营产生了不利影响,例如市场竞争加剧、产品技术更新换代等情况,企业难以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注销则成为不得已的选择。

  3.法律风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如果被发现并受到法律制裁,企业将面临注销的风险。

  二、企业注销的影响

  1.经济影响:注销将导致企业资产减值、股东权益损失等经济损失,对企业经济造成一定的影响。

  2.社会影响:企业注销不仅会影响企业员工的生计,还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调整。

  三、企业注销的问题与应对措施

  1.注销过程复杂:由于涉及到公司的法律地位、财务、税务等方面的问题,注销过程较为繁琐,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步骤。

  2.员工安置问题:企业注销后,员工面临失业的风险,需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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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的安置和补偿问题。

  3.资产处置问题:企业注销后需要对资产进行处置,需要考虑如何及时清理企业的财务状况。

  为了更好地应对企业注销的问题,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提前做好风险评估:企业在注销前应对自身的经济状况、市场环境等进行评估,避免出现严重的经济损失。

  2.优化内部管理: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的经营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从而避免注销的风险。

  3.合理规划注销方案: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注销方案,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注销过程合法合规。

  总之,企业注销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需要企业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合理规划注销方案,加强内部管理,以减少注销过程中的损失。同时,注销也是企业经营中的一种选择,如果需要注销,企业应该积极应对,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尽可能减少注销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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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企业注销难问题的情况反映

  

  企业注销调研报告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注销已经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现象。企业注销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而决定终止经营活动,撤销企业登记,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一种行为。企业注销的原因有很多,比如经营不善、市场竞争激烈、资金链断裂等等。

  为了更好地了解企业注销的情况,我们进行了一次调研。通过对多家企业进行访谈和问卷调查,我们得出了以下结论:

  一、企业注销的原因

  1.经营不善:企业经营不善是导致企业注销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企业如果不能适应市场变化,不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就会面临经营困难,最终导致注销。

  2.资金链断裂:资金链断裂也是导致企业注销的原因之一。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如果资金链断裂,企业就会面临无法支付员工工资、供应商欠款等问题,最终导致注销。

  3.市场竞争激烈:市场竞争激烈也是导致企业注销的原因之一。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企业如果不能适应市场变化,不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就会面临经营困难,最终导致注销。

  二、企业注销的影响

  1.对企业员工的影响:企业注销会导致企业员工失去工作,面临失业风险。

  2.对企业供应商的影响:企业注销会导致企业供应商无法收回欠款,面临经济损失。

  3.对社会的影响:企业注销会导致社会资源浪费,影响社会经济发展。

  三、企业注销的应对措施

  1.加强企业管理:企业应加强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避免注销。

  2.加强资金管理:企业应加强资金管理,避免资金链断裂,避免注销。

  3.加强市场营销:企业应加强市场营销,适应市场变化,提高企业竞争力,避免注销。

  企业注销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其原因有很多,对企业员工、供应商和社会都会产生影响。为了避免注销,企业应加强管理、加强资金管理、加强市场营销,提高企业竞争力,保持良好的经营状况。

篇六:企业注销难问题的情况反映

  

  当前税务登记注销企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第一篇:当前税务登记注销企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当前税务登记注销企业中

  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注销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保证纳税人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堵塞征管漏洞,防止偷逃税款的最后一个环节。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由注销税务登记工作引发的不交税款、未结票证、跨区套购发票、偷逃税款等问题时有发生,而且因为没有一个比较明确的税款清算管理程序和清算管理要求,清算人员对清算理解也不统一,有时只能从账面上核查注销企业有无欠缴税款和清缴发票,导致注销企业税款清算简单化,造成税款一定程度的流失,并逐渐形成征管薄弱环节,难以满足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内在要求,现结合实际工作,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当前税务登记注销企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部门缺少信息传递、综合制约乏力。在征管工作中经常发现一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税务登记仍未注销,或税务登记已注销而工商营业执照仍在使用的,或总支机构办理注销而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等情况。日常征管中出现大量的非正常户和税务登记失效户,说明有相当数量的企业解散后没有按正常手续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在系统中形成大量的垃圾数据,影1响着征管质量和效率。主要原因,一是缺乏数据资源的共享。目前企业是由国税、地税、工商分别管理,在办理纳税清算过程中,国、地税部门缺乏足够的信息协调与沟通,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部分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已经办理完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工商部门存在未按规定严格审核情况。目前综合治税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逐步确立,青岛保税区内三个职能部门已经实现了基本信息的定期交换,解决了管理中三方数据不一致、漏征漏管户等部分问题。但就注销登记环节而言,缺少三方在企业办理注销手续中协调统一的操作程序和相互制约机制,为部分企业不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偷逃税款以有机可乘。二是缺乏足够的注销环节宣传,目前有关部门往往注重对税收政策、投资引资等方面的宣传,淡化了注销环节宣传,使企业在解散后便一走了之,致使税收管理人员因企业未按期申报实地核查时才发现人去楼空,只能转作非正常户处理。部分纳税人税法意识淡薄且主观上存在逃避纳税,在套取发票,欠缴税款情况下便自行“消逝”,对税收征管质效造成一定影响。

  (二)管理上缺乏规范,监督考核不够有力。注销登记工作主要有四个环节:申报受理环节、发票查验环节、核查清算环节、注销审批环节。从制度角度来看,注销税务登记工作相关规定明确,程序简明,但是在一些方面缺乏规范,如《纳税清算表》的2内容填写,在纳税清算期间,审核日期、税款执行情况,稽核人员审核情况等项目各区县局要求不一,填写内容各不相同。注销工作缺少明确的考核考评办法,对工作时限、检查税款入库等都没有相应考核办法,影响工作质量和效率。由于目前在发票查验、核查清算环节中,税务机关主要是根据注销企业提供的账簿、凭证及发票结存情况,进行结税结票或核查其是否存在偷漏税现象,缺乏对日常征管环节各种税务系统中企业的基础数据、申报交款及其它数据信息的有效利用,不能将各种税务系统中的数据与企业帐簿、凭证中的数据进行比对,缺少一个对注销企业纳税数据进行事前评估的环节,致使出现了对企业虚假帐目很难及时发现问题的现象。

  (三)部分被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受自身利益驱动违规行事。一是企业不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税收征管操作规程有关规定,纳税人需要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有关税务证件,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注销税收清算后,才能予以注销。在日常工作中,纳税人为满足经营需要,一般都会主动申请办理税务开业登记,同时,由于征管质量指标考核中有登记率的考核,税收管理员通过户籍管理加大办理税务登记的力度。但是当一些纳税人因经营3不善濒临倒闭时,为了逃避清算,却不再办理注销登记而一走了之,尤其以中小私营企业和个体户较多。税务机关往往在对不进行纳

  税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报时才发现企业早已人去楼空且已基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实物,即便有可执行的财产也大都早已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虽然《税收征管法》明确了税收优先权,但实际上,能够按照税收优先原则执行的不多,对那些不辞而别的纳税人,由于缺乏有效的追究手段,即便发现有问题,追究也异常困难。此外,更有一些纳税人停止生产经营已久,而雇用的会计还一直在进行零申报,税收管理员对此难以及时掌握;工商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注销也没有严格要求其提供税务注销资料,或者对其未参加年检则直接吊销营业执照,一些纳税人就故意以不办理工商年检的方式使营业执照被吊销并一走了之,逃避税收清算。结果,税务机关因无法及时跟踪管理只能将这些失踪的纳税人转为非正常户,这就给一些有问题的纳税人提供了可乘之机;与此同时,只要变换个经营场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形式,该纳税人经过改头换面后,又可在税务机关登记注册为新办企业,尽管电脑上明明存储着原纳税人情况,但原纳税人已名存实亡,对其欠税只能划入陈欠或呆帐,而该纳税人却不断凭借新的税务登记故伎重演,一再得逞。由于现行政策对办理注销登记后的纳税人重新办证情况缺乏统一规定,而客观4上一些纳税人不依法主动办理注销的情况依然存在,给一些确实存在税收问题的纳税人逃避税收清算管理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注销企业的存货存在偷税漏洞。实际工作中,不少注销的纳税人往往先以存货抵债,抵应付工资等有关费用,既不开具发票,也不视作销售,更不主动申报纳税,给注销税收清算带来困难。而税务机关对于各类企业存货的盘点手段、方式也缺乏有效的制度规范,难度较大。有的纳税人账面存货价值很大,商品(产品)、原材料的数量、品种、型号非常之多,仅凭一两个工作人员根本不可能在短时间内盘点清楚。有的纳税人生产经营的货物,检查人员根本不清楚其市场价值,往往根据纳税人说是多少就是多少,仅仅依靠盘点数量意义不大。三是非正常户注销税务登记时限不明确。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注销税务登记应该由纳税人依法主动申请办理,在《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分别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5则》的规定执行。但是,对这一类的非正常户何时注销税务登记却未作规定。

  二、对税务登记注销企业税收管理应采取的对策

  (一)严格注销税务登记企业的管理。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登记受理人员受理、审核查明注销原因,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和注销检查的相关注意事项。注销检查人员收到纳税人提交的注销申请等资料后应在15日内,对纳税人申报纳税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款清算,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后,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加强各项税款的清理。管理人员可以根据以下要求和程序,对注销企业进行税收清算,并根据注销核查情况写出《注销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企业基本情况:成立时间;隶属关系;经营地址;电话;财务负责人;开户行;注册资金;经营范围;检查年度(以三年为限)。

  对收入、帐面利润、调增(调减)金额、应纳税所得额等进行检查;已申报收入、纳税情况。

  二是缴纳税(费)情况:对检查年度地方各税申报缴纳和发票的领购、使用和开具金额等进行检查,并分税(费)种对税款申报、缴纳(情况)以及各税费的计税依据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三是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清算:管理员对申请注销纳税人地方税收清理的同时,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规定,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进行所得税税款清算:(1)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款清算,注销检查人员进行税(费)清算,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2)注销清算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3)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7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所得税。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负债及损失后的余额。(4)管理人员应从申请注销登记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清算费用等方面,加大对清算企业清算所得的审核与检查:第一,对企业资产变现价值或评估价值的审核与检查:取得并检查企业银行对帐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审核是否有未达帐项未列入情况;抽查大额现金、银行存款收支的原始凭证,并核对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与总帐是否相符,有无未入帐情形;必要时对银行存款余额进行函证,以证实银行存款余额的真实性。对尚未变现的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的计价按税法规定进行核查,并结合累计折旧等科目审核企业截止清算期末止的存货、固定资产余额是否正确;检查有无盘盈的资产,对其计价和入帐情况进行检查。对已经评估的,取得国家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可变现价值的评估报告,并参照当时市场价格和资产状况,审核资产评估报告中相关数据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检查清算期间企业资产变现或抵债价值的合理

  性,审核其有无发生销售而未登记入帐,是否利用关联方交易无偿或不正常低价转移财产、利润。审查清算企业在清算以前及清算期间发生的应收帐款的真实性和可收回性,尤其应注意关联方的应收帐款;检查其已做坏帐处理的应收帐款是否确系因债8务人破产、撤消、资不抵债、发生重大灾害无法偿还等原因,核销是否符合要求,比例及数额是否正确。对于检查结果表明应收帐款能够收回的,应计入清算企业的清算财产予以计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对清算企业的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审核和检查:检查应付帐款长期挂帐的原因,是否是由于确实无法支付还是由于关联方之间相互转移利润。通过检查合同等方法已确认应付帐款是否真实,是否应做纳税调整。检查清算企业的担保财产的价值是否超过其担保的债务,是否将超过部分价值计入清算所得。检查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待摊费用等科目清算期末余额是否正确,其计提依据和标准是否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是否已进行清算所得的调整。对企业借款,应查实借款是否真实发生,有无批准手续,计息是否正确,尤其应关注关联方之间借款情况,是否存在为转移利润而虚假借款情形。检查清算费用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有关规定,选择数额较大及异常的项目对相关原始凭证进行追查。核查清算企业近几年的验资报告和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情况,对于企业的增资、减资、利润分配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结合其资产负债情况的检查,核实清算企业所有者权益余额的真实性、正确性。

  四是检查认定处理情况:(1)对清算过程中发现有违纪事实部分要根据检查项目逐项进行说明;(2)根据违纪事实按照税收9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做出处理意见。

  (三)依靠综合治税,加强信息采集和传递。充分依靠综合治税部门加强与法院、工商等执法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建立信息传递制度,确保清算工作环环相扣,避免税款流失。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时将情况抄送税务机关,明确破产企业实际欠税数额及清算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将破产企业应纳税额在债权人财产分配时予以重新明确,保证清算中应缴税款能够缴纳入库。工商部门在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注销手续而直接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工商登记时,应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拒绝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先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等证件。注销企业的管理人员建立注销税务登记户清册,对注销企业未处理资产进行登记,连同纳税人注销资料按征管资料整理要求装订归档。综合治税部门及时与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国税部门交流注销企业信息,采集注销企业的房产、土地流向、存货处置等信息,并及时进行信息传递,由管理人员进行跟踪监控,防止税款流失。

  第二篇:当前税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税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化,经济结构和经济形势发生了极其深刻的变化。面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西部大开发、国企改革、发展高科技等新情况、新问题,大力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制,优化税收执法环境,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就当前税收执法中存在的总是及对策做粗浅的探讨。

  一、主要问题

  (一)地方政府对税收的干预妨碍税收执法

  税务执法是依法治税在税收工作中的具体实践,它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执行公务。但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人治往往大于法治,领导讲话代表法、地方文件大于法,越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或制定违反国家税法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对个别企业进行越权减、免、缓税和长期实行“包税”的情况普遍存在,特别是当税务机关清理欠税和查处偷漏税案件时,政府有些领导便以扶持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由出面干预,甚至施行压力。由于有政府撑腰,有的欠税企业老总轿车越坐越小,房子越坐越大,票子越捞越多,国家的税款就是可以赖着不缴,甚至公开说“欠税出效益”。

  (二)部门政策利益化干扰了税收执法

  部门政策利益已成为社会一大突出问题。一些权力部门为谋取本部门和小集团利益最大化,千方百计扭曲行政行为,制定出台一些收

  费政策,对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继续收费。据有关资料统计,东北某省物价局、监察室组织人员进行行政收费大检查,涉及全省14个市221个单位,共查出违法收费1.7亿元,有的权力部门甚至采取垄断手段搞创收。由于收费项目过多过滥,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和积累能力大大下降,加上费税交叉征收,费搭税车,模糊了纳税人的认识,致使一些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执法也不能理解,不配合,甚至反感。

  (三)税收计划的“硬性”弱化了税收执法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对税收计划的制定不是以当地经济基础和税源状况为依据,而是从地方财政的需要出发,采取“以收定支”的方法编制预算。国税只要求保“基数”略增长就行,而对地税则是“韩信点兵,多多益善”。为了完成税收任务,各级税务机关和地方政府普遍对税收计划都采取行政手段,如年初与上级部门签定责任书,纳入目标管理,实行税收任务“一票否决”,经费挂钩等,在一些经济落后,税源贫乏的地方,有的政府领导把完成税收任务与乡镇领导“帽子”挂钩,为了保住官帽,一些乡镇领导千方百计、不择手段,导致了征收过头税、寅吃卯粮、摊派税、引税、买卖税、弄虚作假等行为发生。

  (四)税务干部业务素质不高影响了税收执法

  税务执法要求执法者必须具备娴熟的业务能力,极强的法治意识,才能正确地履行职责。但随着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多数中小企业纷纷改制,大量企业转为私人所有,偷税将直接转化为个人财富。不惜重金聘请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做假帐,进行所谓的“合理避税”是企业普遍采取的手段。税务干部如果业务不熟,到企业去就无法看帐,更谈不上查帐,只能以帐查帐,应付了事。偷税与反偷税,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是当前和今后税务部门面临的一道课题。同时,税务执法人员缺乏法律程序方面知识的培训,特别是与税收相关的其他法律知之甚少,正确运用程序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强。重实体、轻程序也是税务机关被推上被告席的重要因素。

  (五)征管不严,对涉税案件打击不力放任了税收违法

  征管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提高征管质量好坏的前提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征管基础数据混乱、可信度低、可用性差在各征管单位普遍存在,管理上多数征管单位流于形式,被动受理纳税人的各项涉税资料,基本上是企业报送什么就受理什么,申报多少就受理多少,很少对企业纳税资料和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实地调查,综合分析,缺乏动态的跟踪管理。如对部分餐饮业实行查帐征收,最终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助长了偷逃税的行为发生。在对涉税案件的处理时,不是严格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而是以补代罚,以罚代刑。

  二、几点对策

  (一)加强税法宣传,树立法治意识

  广泛深入地开展税法宣传教育,增强纳税人和全社会的税收法律意识,要形成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积极氛围。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税法,执行税法,正确地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培训地方税源与执行税收政策,完成税收任务的关系,对税收工作要着眼于宏观指导,做到总揽而不包揽,支持而不干预,协助而不代替,要通过税收政策的执行,各项任务的完成来促进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要通过调整经济结构来发挥地域优势,而不是通过擅自减免税收,出台一些与税法相悖的文件来换取暂时的眼前的小利,影响经济的长期利益和长远发展。要借助新闻媒介力量曝光一些典型的偷逃税案件、欠税企业,对涉税案件的打击要出重拳,决不能心慈手软。

  (二)加快费改税步伐,建立规范的政府收入机制

  税费征收有着不同的理论依据,税的征收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全国人大立法),接受社会和纳税人的监督;而费的征收则完全基于征收机关的权力和垄断,这种权力和垄断最容易被滥用,同时,在国民收入一定的条件下,费税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在我国政府目前收入格局中,税外收费占有相当的比重,已经成为我国的第二财政,在个别地方甚至出现费大于税的怪现象,项目繁多、数额巨大的收费不仅严重侵蚀了税基,而且严重影响了税收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扰乱了正常的分配秩序。由此必须尽快实行费改税,消费立税、压费增税,使税收真正成为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工具。

  (三)提高干部素质,增强执法能力

  税务干部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好坏,是从根本上保证学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能否在基层贯彻执行,直接体现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一是要继续深入持久地抓好领导班子、基层队伍和党风廉政三项建设,强化对税收执法权、行

  政管理权的两权监督,从制度上、机制上、手段上解决执法的随意性和行政管理上的腐败问题。二是开展业务大练兵活动。应对入世后依法治税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有计划地分批选派政治素质高的年轻业务骨干到高等院校深造,或聘请高等院校教育、大型企业的会计师、律师对税收、会计、法律、外语和计算机等业务进行重点培训。三是全面推行执法资格认证和能级管理制度,保证税收执法队伍基本素质,对经考察称职和考核合格的,颁发税收执法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不具备执法资格的,调离执法岗位,取得执法资格上岗的人员,要实行等级管理。通过这些途径,全面提升税务人员的整体水平,造就一支精干高效和素质专业化的税务干部队伍。

  (四)强化征管效能,推进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

  按照新的征管改革的要求,合理地划分征、管、查三大系列的专业职责,完善岗位体系,做到以岗定责,任务到人,形成配合、互相协调、运作规范、职责分明、管理到位的征管机制,规范各类征管资料和纳税人分户档案,切实加强对重点税种、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的监督管理,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逐步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科学严密的税收管理监控体系。认真解决家底不清、税负不公、管理不严、监督不力的问题,通过扎实的工作,提高质量和效能,促进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建立和制定严格的切实有效的税收执法责任制度,对税收征管工作不作为者和乱作为者,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增强税务机关自我纠错能力,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篇:注销税务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发展与协调

  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注销税务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摘要:注销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保证纳税人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堵塞征管漏洞,防止偷逃税款的最后一个环节。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多方面原因,由注销税务登记工作引发的不缴税款、未结票证、跨区套购发票、偷逃税款等问题时有发生,渐成征管薄弱环节,对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出了一定的挑战,急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政府部门缺少信息传递、联合制约。

  在征管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一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税务登记仍未注销,或税务登记已注销而工商营业执照仍在使用的,或总支机构办理注销而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等情况。日常征管中出现大量的非正常户和税务登记失效户,说明有相当数量的企业解散后没有按正常手续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在大系统中形成大量的垃圾数据,影响着征管质量和效率。主要原因为:

  1.缺乏数据资源的共享。目前企业是由国税、地税、工商分别管理,在办理纳税清算过程中,国、地税部门缺乏足够的信息协调与沟通;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部分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已经办理完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工商部门存在未按规定严格审核情况。我区采取多种措施,目前三个职能部门已经实现了基本信息的定期交换,解决了管理中三方数据不一致、漏征漏管等部分问题。但就注销登记环节而言,缺少三方在企业办理注销手续中协调统一的操作程序和相互制约机制,为部分企业不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或偷逃税款提供可乘之机。

  2.缺乏足够的注销环节宣传。目前各有关部门往往注重对税收政策、投资引税等方面的宣传,淡化了对企业办理撤销工作的相关宣传,部分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占比重较大)因不了解注销相关程序及政策,在解散后便一走了之,致使税收管理人员因企业未按期申报实地核查时才发现人去楼空,只能做转非正常户处理。部分纳税人税法意识淡薄且主观上存在逃避纳税,在套取发票、欠缴税款情况下便“消失”,对税收征管和税款增收造成一定的影响。

  (二)管理上缺乏规范,部分环节存在问题。

  注销登记工作主要有四个环节:申请受理环节、发票查验环节、核查清算环节、注销审批环节。从制度角度来看,注销税务登记工作相关规定明确,程序简明,但是在一些方面缺乏规范,如《纳税清算表》的内容填写,在纳税清算期间、审核日期、税款执行情况、稽核人员审核情况等项目各区县局要求不一,填写内容各不相同。注销工作缺少明确的考核考评办法,对工作时限、检查税款入库等都没有相应考核办法,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由于目前在发票查验、核查清算环节中,税务机关主要是根据注销企业提供的各类帐簿、凭证及发票结存情况,进行结税结票或核查其是否存在偷漏税现象,缺乏对日常征管环节各种税务系统中企业的基础数据、申报缴款及其他数据信息的有效利用,不能将各种税务系统中的数据与企业帐簿、凭证中的数据进行比对,缺少一个对注销企业纳税数据进行事前评估的环节,致使出现了对企业的虚假帐目很难及时发现问题的现象。

  (三)信息利用率不高,工作效率低。

  一是数据支持不够,如个体工商户一般不设帐簿,自身对税收政策知之甚少,对完税凭证、发票等也保存不全,而在综合服务信息系统中是将个体工商户的完税凭证汇总上缴国库,无法区分某个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给清算工作带来不便。二是网上地税局建设未及注销登记,仍是手工填写上门申请,核查清算工作效率不高,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仍不方便。

  (四)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些负责纳税清算干部业务素质不强。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完善,中国加入WTO,我们面临一些新情况和问题,如国际税收问题,使用电子帐务企业数量逐年增多,企业开业、停业、注销变化较快等,但我们的注销税务登记工作几年来基本上一成不变,缺少专门的调查研究和专项培训,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呈现相对偏低状况。

  (五)注销同日常征管、稽查存在脱节。

  近几年新办企业数量远高于注销企业数量,税收管理员所管户数增长较快,很难做到及时有效监控,加之目前评估和检查人员较少,只能将评估和检查力量分布在大中型及重点企业中,评估约谈和检查户数与整体户数的比率较低,有些企业可能数年未被检查,给个别纳税人涉税犯罪提供了空间和机会。

  第四篇:我国注销税务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注销税务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变更、注销税收登记是税收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我国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但由于我国立法规定不完善,执法管理存有漏洞,在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的涉税问题,如不缴税款、未结票证、跨区套购发票、逃避缴纳税款等,税务人员也存在潜在的税收执法风险。因此,加强和规范变更、注销税收登记制度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注销税务登记存在的问题:(一)注销税务登记的法律规定之间衔接不足

  XX年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向市工商局邮寄了申请从北京市迁入浙江省宁波市的申请材料,因申请材料中缺少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理,市工商局未同意该投资公司的申请。某某公司称自XX年2月21日从山东省迁入北京市后,北京市税务登记部门一直未准予其办理税务登记,因而无法提供完税证明,经行政复议无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市工商局就某某公司迁址调档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法院经查明该公司在迁出山东时未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①。

  原告在上诉时却主张迁址进行工商登记,应当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一审法院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问题是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提交税务注销结论以及具体

  什么时间办理注销手续②。尽管我国XX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以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但在XX年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时也未作出规定,在实践中会造成税务登记为注销,工商登记已被注销的现象。

  (二)、未规定国税地税注销登记的先后顺序和时限

  XX年1月,某市地税分局在对比国地税信息资料中发现了某化工公司XX年未向地税部门申报纳税的在国税部门90多万元销售开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XX年6月向地税部门已经申请注销,并在当年7月份获得通过,该公司遂及时办理了注销手续。公司负责人称之所以在向地税部门申请注销的同时并没有向国税部门申请注销,是因为考虑到公司却已破产,处理分存货要开具发票。直到XX年底公司处理完存货,随即就向工商部门和国税申请注销登记③。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纳税人破产注销登记作出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县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上述两个法条并没有规定企业在注销税务登记后什么时间内注销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税务登记注销的先后次序,也没有规定完成两个注销登记的时限,对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是应该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直接补交,还是重新进行税务登记和申报登记,法律也没有作出规定,所以本案中该公司做法的违法性值得商榷,我国法律也应该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三)、注销税务登记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问题无明确法律规定

  对于上述化工厂,地税分局要求公司在15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并向该公司发出

  《限期改正通知书

  》,对该公司的行为按偷税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以不缴

  或少缴税款50%的罚款。

  对纳税人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根据《税收征管法》

  在第六十条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两千到一万的罚款。所以地税分局作出的改正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其可操作性不强,形同虚设,因为纳税人一旦经营业绩不佳或发生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等情况,往往是不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就逃之夭夭了,税务机关想要进行空管很难。

  本案是将该公司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行为,原因是由于纳税人已注销税务登记,属于未办理税务登记,而对不申报纳税又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照《征管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应进行处罚。在实践中,公司在注销税务登记以后,大量存在着在税务机关监管的范围外以不同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④,这种行为被发现后,税务机关向其发送书面通知,要求公司进行纳税申报而拒不申报,对于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就认定为偷税行为,应该按照偷税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处理。对于没有办理纳税登记只是为了办理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这种行为只能承担一般的违法责任而不能被定性为偷税。也就是说,在税务机关主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况下,使部分纳税人可能会合法地逃避法律的制裁。

  (四)、注销登记过程随意化,缺少监督

  XX年被告人海修坤在任商丘市睢阳区国家税务局新区征收点负责人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在商丘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阳光小区时,没有主动到睢阳区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被告人海修坤没有到所管辖内对应纳税户依法巡查,对漏征漏管户进行清查,也没有安排新区征收点其他人员开展此项工作,XX年3、4月份,商丘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商丘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注销税务登记,致使商丘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96万余元而没有缴纳,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我国法律对公司设立时的税务登记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有效的减少了漏征漏管的问题,对注销登记却没有足够的重视,片面地认为纳税人不再生产经营了,给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中止其纳税义务就完事了,而

  没有认识到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检查和清算的必要性,而实际上在税务注销阶段,可以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作出全面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关于本案,被告没有履行对纳税户依法巡查的职责,致使税款流失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无疑,但也看出了我国税务注销登记的随意性,未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纳税情况予以审查,若有这一过程存在同样可以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同时也注意到法律对漏征漏管规定了责任人和处罚方式,而对注销登记过程没有追究任何人的过错,也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管责任制度。

  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各地在税务注销方面做法不一,有些地方税务登记注销的纳税检查、征税、税款管理由不同部门履行,如由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由征收部门负责税收,由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收缴发票及有关证件。有些地方则有一个部门负责全部⑥;另外,税务机关自行掌握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检查时,检查哪一,在对纳税情况进行核实时,是核实哪个时段等等。税务机关想看哪年的帐就看哪年的帐,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如果没有标准,这就容易出现拉关系讲人情的问题,腐败也在所难免。税务注销制度没有事后监督,在企业注销后,税务机关就不会再对其进行监督管控了,国家税款也可能会流失于悄无声息之中。

  二、产生税务注销登记的原因

  (一)、立法上的疏漏

  虽然注销税务登记存在上述诸多问题,而且注销税务登记涉及到税收征收管理的各环节,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制定出全国统一的税务登记注销管理办法,虽然有少数地区如上海市国税局,制定了比较规范的政策和办法,但并不能用于指导全国的税收征管工作,这种制度的缺失不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加强对注销税务登记的有效管理,应尽快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部门间却是协作,不能实现信息及时沟通

  对于国地税部门管辖分工往往存在认识不清,在注销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时仅需填写完税证明情况,所以存在很多只有一个税务机关的证明情况,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样为这些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在日常生活中还出现一些纳税人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而税务登记仍未注销,或税务

  登记已注销而工商营业执照仍在使用的,或总机构办理注销而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等情况。这就是各部门之间缺少信息沟通造成的,应该建立一个信息沟通平台,加大注销登记环节的宣传力度,避免因部分纳税人因不了解注销相关程序及政策,在解散后便一走了之的情况发生,因为该情况一旦发生就致使税收管理人员因纳税人未按期申报,去实地核查时才发现人去楼空,只能按非正常户处理。

  (三)、税务人员素质不高,缺乏执法力度

  部分税务人员学历低,业务能力低,不符合征管工作需要的高质量要求。还有一些税务人员政治觉悟低,自觉性差,经不住钱财诱惑,容易被企业拉拢,为纳税人提供保护,明知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仍旧开为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这些行为都严重影响我国税收征管的正常进行,也破坏了政府形象。在基层税务机关,一些不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负责对注销登记进行检查,会造成执法力度不强的现象,不利于对纳税人实施监控。一般情况下,对于“失踪”企业不进行注销检查,仅对那些申请注销的企业实行。所以为了加强执法力度应该选择有专业技能的税务人员从事账务核查工作。

  三、完善税务注销登记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明确税务机关享有注销税务登记的权利

  应制定全国统一的《税务登记注销管理办法》,对注销税务登记的管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资料提供、注销税务登记的审核检查要求及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做出具体规定。可以规定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也可对不经注销税务登记却先办理了工商登记注销的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只有完善的立法才能有效地遏制纳税人利用注销税务登记制度漏洞逃避缴纳国家税收的问题,也能有效地防止税务渎职等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发生。制定有效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各个环节和程序加以明确,对内部职能部门的责任作出明确界定。对于非正常户,即无欠税、无携票走逃无稽查在案等未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在公告一定时间以后仍无法查找其下落的,应赋予税务机关直接吊销其税务登记证的权利,以解决因导致税务部门无法查找其下落,无法责令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

  (二)、加强管理,完善税务注销登记注销程序

  加强内部管理,对于各岗位职责,每一个岗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都应当有规定加以明确,建立健全在征管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规章制度,达到所有的工作有规可循,都有章可依。同时也应该进行考核,强化监督,确保责任落到实处。对内外监督管理体系进行不断完善,可以有效解决管理中存在的疏忽问题,以及责任被淡化的问题。税务机关应不断加强对注销税务登记工作的重视,并对注销税务登记制度不断完善,对注销登记的程序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为防止企业利用注销登记偷漏税款,在注销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核其是否缴销税款、罚款、滞纳金等,同时还要组织清查,避免其为逃避法律制裁而故意注销税务登记。

  (三)、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共享平台

  如果实现信息共享,就可以有效避免不办理注销手续却在异地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如若发现就可以及时追缴偷逃税款,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理。要注重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地税和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联络的信息传递,建立电子化交流等手段完善信息交流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对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的跟踪管理工作,严防纳税人以注销税务登记为名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税务机关。同时也要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互相配合,纳税人注销登记时,在对资料进行审核后,应及时将信息进行共享,以使税源管理部门可以进行调查。检查清算工作必须由相关部门进行,以防范和打击假注销税务登记现象的发生

  第五篇: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办理注销的时限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注销需提供的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一式三份

  2、《注销前涉税事项清算表》

  一式三份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薄及其他税务证件

  4、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的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纳税人应在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填写、递交《注销前涉税事项清算表》。如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具有相关税务认定资格,应同时申请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和相关税务认定资格;

  2、稽查局、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纳税人注销的税款清结算工作。如有补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清应补税款。

  3、纳税人向国地税联合办证窗口递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时,应交回原税务登记正、副本,发票领购簿及有关涉税证件并到发票管理窗口缴销发票;负责向纳税人送达《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对于有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在办理总机构注销登记时,需将所属分支机构全部注销后,再办理总机构的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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