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存在的问题4篇

时间:2023-07-21 09:36: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拆迁安置存在的问题

  

  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分析2019-08-30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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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是拆迁?依法拆除被拆迁?的房屋,并通过新建、购置等?式提供其他房屋给被拆除房屋的使??居住或使?的?种活动。由于种种原因,拆迁过程中存在强制拆迁与不合理安置、“灯下?”现象、暴?事件频频发?等问题,这些问题已引起社会的关注。关键字:拆迁;安置;

  问题分析;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规模的?地等待开发,拆迁便成为了其中的关键。拆迁关系到公民个?利益的保护、城乡?体化建设、社会的稳定、区域经济发展等众多现实问题,利益错综复杂,各级政府对此?分重视。?、拆迁的概念在我国的现?相关法律中,没有对拆迁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只有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分析什么是拆迁。能够全?解释拆迁的法规便是国务院于2001年颁布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章总则的?法宗旨和适?范围规定:“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顺利进?,制定本条例。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补偿、安置的,适?本条例。”在此基础上可以把拆迁定义为:城市房屋拆迁,是指拆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地上的房屋予以拆除,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或者使??予以迁移安置,并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予以经济补偿的活动。根据《条例》的规定,其调整的是国有?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集体所有的?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不是《条例》调整的对象,因此,在对集体所有?地上的房屋进?拆迁时应该?先按照《?地管理法》的规定将集体所有的?地征收为国家所有,进?实施安置与补偿。?义上的拆迁不仅仅是将?地上的房屋给予拆除的?为,还包括拆迁后对被拆迁?的安置与补偿。拆迁安置与补偿是指拆迁?拆除被拆迁?的房屋对被拆迁?及其承租?给予的补偿和安置,安置是通过提供房屋为实现?式,补偿是通过给予货币为实现?式。安置和补偿构成了拆迁后保护被拆迁?权益的途径。安置与补偿不同,补偿是对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补偿,安置是对被拆除房屋的使??安置,解决使?权问题。安置的?式主要包括:1.由拆迁??次性提供安置房;2.由拆迁?提供周转?房;3.拆迁??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解决?房。综上所述,可以将拆迁定义为:拆迁?依法拆除被拆迁?的房屋,并通过新建、购置等?式提供其他房屋给被拆除房屋的使??居住或使?的?种活动。?、拆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强制拆迁与不合理安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被拆迁?或者房屋承租?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民法院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政裁决?作规程》第?九条规定:拆迁?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提供拆迁补偿资?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房、周转?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拆迁是城镇改造的必然举措,拆除旧的,建设新的本是?件好事,但是,近?年许多地?的拆迁已经步?了“强制拆迁的怪圈”,因强制拆迁导致的侵权事件频频发?。依照规定,拆迁?在强制拆迁时应该提供安置房或者周转房,如果拆迁?不提供安置房或者周转房,被拆迁?及其财产将?处安放。然?,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拆迁?并没有尚未给被拆迁?提供安置房或周转房的情况下就开始拆迁的情况屡见不鲜。在拆迁的实践中,被拆迁?的利益被侵害不仅仅因为拆迁?没有给被拆迁?提供安置房,还表现在拆迁?虽然提供了安置房或周转房,但其提供的房屋不能让被拆迁?满意,甚?因为拆迁?提供的安置房或周转房使被拆迁?原有的住房标准下降。许多被拆迁?因为没有得到妥善安置?捍卫??权利的?为被扣上了“钉?户”的帽?,被拆迁?的维权?为被认为是没有全局意识的违法?为。(?)“灯下?”现象普遍存在古时侯,?们多?碗,碟,盏等器?注?动、植物油,点燃灯芯,?于照明。照明时由于被灯具??遮挡,在灯下产?阴暗区域,由于这些区域离光源很近,致使这些区域处于被遮挡的状态,因此引申为?们对发?在?边很近的事物和事件难以看见和察觉,被称为“灯下?”。?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规模的城市扩张和旧城改造,到处呈现出“旧貌换新颜”的繁荣景象,这正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民?活?平提?的表现。但是,在这?好景象的背后,却隐藏着巨?的“危机”,即被形象的称为“拆迁灯下?”——?楼?厦拔地?起,很多被拆迁?却?家可归。先安置后拆迁应该是拆迁的?要准则,然?,在实践中,许多地?政府为了追求政绩,拆迁?为了追求商业利益,致使被拆迁?失去了其安??命之所。可查的?组数据显?:仅2002年1—8?,建设部受理来信4820件次,其中涉及拆迁的占28%,上访1730批次,涉及拆迁的占70%,集体上访123批次,涉及拆迁的占83.7%;同年1—7?全国因房屋拆迁纠纷引发三级以上事

  故共5起,造成26?死亡,16?受伤。这组数据?以表明拆迁中存在着严重的隐患。(三)暴?事件频频发?如果上访事件还不?以引起我们的重视,那么拆迁中层出不穷的恶性事件则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2010年3?28?江苏九旬翁携??焚阻强拆;2009年10?28??东省青岛市张霞?焚阻强拆;2009年11?成都唐福珍?焚阻强拆死亡;2009年2?13?内蒙古?峰发?“?焚阻强拆事件”;2008年4?3?福建泉州市发?“?焚阻强拆事件”,当事?经抢救?效死亡;……随着城市化的加快和拆迁规模的扩?,拆迁中越来越多的恶性事件不断发?,被拆迁?的利益在得不到全?维护的前提下,?奈采取了极端的?式来表达被拆迁?的意愿。在这些极端的事件中,不仅被拆迁?为??的?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法律所倡导的公平、正义也受到了质疑。如何来解决拆迁引发的公平及稳定的问题,已成为社会不得不重视的问题。参考?献:[1]王才亮.《房屋拆迁纠纷焦点释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2]黄武双,朱平.《房屋拆迁法律原理与案例精点》.上海交通?学出版社2006年版注:本?为?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场?关。0好?章需要你的?励你需要服务吗?提供?对?服务,获得独家原创范?了解详情期刊发表服务,轻松见刊提供论?发表指导服务,1~3?即可见刊了解详情被举报?档标题: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被举报?档地址:

篇二:拆迁安置存在的问题

  

  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建设在不断的推进,城市建设对于土地的需求也越来越大,房价也在不断的上升,土地和住房已经成为社会各界人士所关注的问题。基于这个现状,拆迁补偿问题也得到了失地民众的关注。但是就目前我国的形式来看,在征地拆迁工作进行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与不足之处,导致土地矛盾较为突出,因征地拆迁补偿问题造成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因此,笔者对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两方面展开了分析。

  标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问题及建议

  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大约有七成上访事件是由征地补偿引起的,而大部分征地纠纷就是因为拆迁政策执行方面存在的問题。所以,对我国征地拆迁补偿制度进行完善和改革是非常有必要的,完善征地拆迁制度有利于减少征地纠纷,维持社会的长治久安。所以,笔者对在征地拆迁补偿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和有效性策略展开了分析。

  1、在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强制拆迁、安置费用低下导致群众上访严重

  在城市拆迁工作中,存在一些政府部门过分追求发展的速度,很少考虑到群众的意愿而进行强制性拆迁,并且没有很好的对人民群众进行安置,导致矛盾的激化。一些拆迁部门的高层将人民群众安置到偏远,交通设施不发达的地区,不能很好满足人们的需求,所以很多群众不愿意搬迁。近些年来,由于征地拆迁引起了很多的事件,在一些商业性的拆迁工程中,建筑商与被拆迁居民的矛盾日益激化,从而引发了一系列不和谐的现象,这都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在被拆迁居民与开发商进行“斗争”的过程中,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在不断的提高,导致上访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加,同时也激发了更多的矛盾。

  1.2征地拆迁过程中执法人员素质低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一些素质低下的执法人员,他们的行为很不规范,存在拆迁监管不严的现象。有些地方的拆迁工作人员方式粗暴,在拆迁工作进行过程中没有先向人民群众宣传有关的征地拆迁政策,不对人民群众做一些思想工作就开始用恐吓的手段对被拆迁用户进行威胁,严重损坏了政府机构的形象。更存在一些主管部门对这些强制性的拆迁行为不闻不问,甚至对存在违规拆迁的行为不予查处。很多执法人员根本不懂得法律法规,这都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进一步加剧了拆迁混乱的局面,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2、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有效性措施

  2.1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征地拆迁的监管力度

  政府要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优化,严格对土地应用进行管制,同时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监察力度。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明确需要永久保护的农田等设施,严禁对这些地域进行用途的改变,加强对城乡闲置用地的利用。在拆迁工作中,相关部门要先为被拆迁住户建立安置区域,然后再开始拆迁工作,这样既使住户住房得到了保证,又缓和了征地拆迁方和被拆住户之间的矛盾,使得拆迁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2.2做好征地拆迁补偿的宣传工作

  相关部门要做好引导工作,引导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征地拆迁有着重要的意义。正确的引导可以使得被拆迁住户充分理解政府的决策,并对今后的生活有一个预想。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激励作用,政府可以制定一些有效的奖励措施来提高被拆迁用户的积极性。例如,政府可以对在约定日期搬迁的用户给予一定的配合奖金,从而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另外,政府应该与媒体进行有效的沟通,通过媒体引导人民群众,并让媒体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正确的报道。对待一些拒不搬迁的“钉子户”,也可以通过媒体报道的形式,曝光该行为对于项目建设所带来的消极影响,通过舆论的力量使得拆迁工作得到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

  另外,随着科技的日益发达,政府可以对宣传的形式进行创新,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知识的宣传,政府可以开通例如微博、公众号等平台加强与人民群众进行沟通,加强宣传力度,从而达到宣传的目的。另外还可以采用一对一的宣传形式,一些相关的人员和干部可以走进人民群众家,为群众解答疑惑,普及一些相关的政策,干部要发挥好带头作用,做好人民群众的思想工作,将征地拆迁补偿问题充分介绍给每个群众。

  2.3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措施

  政府应该加强对安置问题的重视,经过长期的实践我们知道,采用货币补偿和安置房补偿相结合的形式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大多数被拆迁用户的需求。政府要加强安置房的管理建设,针对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重复拆迁,安置房规划不合理等一系列现象,要顾全大局,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长远的、全方面的发展规划。可以聘请一些相关的专家,对拆迁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和分析,制定可行或者不可行报告,从而帮助政府做出更合理的规划。

  另外,在拆迁工作中,要遵循先安置、后拆迁的工作原则,这样可以有效的解决被拆迁用户安置过程中房源不足的现象,防止了被拆迁住户与开发商因住房问题得不到解决而发生的争执问题。在对安置住房进行建设的过程中,要保证安置地要相对集中,布局合理、提高被安置群众的生活满意度,所以在对安置房型进行设计时要征求被安置群众的意见和想法,采取多样化的建设形式,尽可能满足被安置用户的需求,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结语:

  征地拆迁是城市发展的重点问题,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工作能否顺利实施是关系到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可以体现出各级政府在土地管理方面的执政水平,改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必须遵循以人为本的思想,要维护被拆迁住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本文对征地拆迁补偿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征地拆迁的改革提出了有益的建议,希望可以对我国征地拆迁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参考文献:

  [1]唐云锋,解晓燕,徐小溪.基于共词分析的我国征地拆迁研究热点及其趋势[J].上海国土资源,2016(06).

  [2]童冠萍,赵怡芃.大型线状工程征地拆迁问题探讨[J].智能城市,2018(03).

  [3]高翌程.乌鲁木齐市城乡结合部房屋拆迁问题研究[J].时代农机,2017(02).

  杨峻,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贵阳。

篇三:拆迁安置存在的问题

  

  拆迁工作存在的问题

  第一篇:拆迁工作存在的问题

  拆迁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制约拆迁工作的因素:

  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协议的内容应当约定调换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楼层、交房期限、面积误差的处理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内容。

  2、方案中必须明确回迁房的选址、栋号、单元排序、楼层(要有规划部门批准的图纸)、价格、户型图、交房期限、质量描述等内容。

  二、面积误差的处理办法:

  1、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调换房屋是现房的,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调换房屋时期房的,价格按本年度同地段、同类别商品房销售的平均价格确定。

  2、平房调换楼房的原则上为楼房一层。折算后建筑面积(协议面积)大于所选择的产权调换住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评估价退补偿费。经折算后的总面积(协议面积)小于产权调换楼房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差额部分按市场价格执行。

  拆迁部2011.7.9第二篇: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

  “2009年两会申论热点剖析之一”——“现行征地制度的改革”

  问题背景:现行征地制度使我国土地管理成为手续繁琐、成本居高不下的管理,造成目前征地中矛盾多、批地中关注多、供地中关系多、用地中问题多,引发了社会的不安定,增加了社会管理的风险。这种状况如不能尽快改变,必将产生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

  今年的两会,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政协副主席李冬玉就指出了目前土地征用存在五方面问题:“一是征地范围无限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势头难遏制。据统计,2002年至2007年全国耕地净减少630万亩,其中70%以上为非农建设占用。二是被征土地收益分配不合理,使农民缺乏保护耕地的动力。三是征用土地低成本导致建设用地利用不集约。四是规避征地的违法用地现象屡禁不止。五是大量征地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和社会管理风险。”

  对于这五个问题,戴斌老师尝试从申论对策的角度,希望给以前上过老师课程的同学做一个热点延展,从而给大家一些写作的思路:

  (1)征地范围无限制。

  【广州新东方戴斌剖析】对于这个点,我们首先要延伸到目前的国策——“保护耕地”。因为大部分的征地如果是不合理的,其中一个环节就是占用了耕地。我们的09年国考,刚刚考了“粮价”调控问题。说明目前农业的发展问题是关注的焦点,我们国家人口那么多,如何解决好“口粮”问题,是关乎社会稳定的。

  (2)被征土地收益分配不合理,使农民缺乏保护耕地的动力。

  【广州新东方戴斌剖析】这个方面需要构建一个利益分配机制,涵盖地方政府、农民和用地者三方的利益机制。同时要保障好利益分配的透明度问题。

  (3)征用土地低成本导致建设用地利用不集约。

  【广州新东方戴斌剖析】这里是三个角度,一是要将土地征用的价格与市场价格挂钩,而是要科学确定土地的使用性质,三是要注意规模化效应。

  (4)规避征地的违法用地现象屡禁不止。

  【广州新东方戴斌剖析】这里主要是对于一些当地政府或集体组织违法用地问题的总结,这里关键的一点是加强监督,尤其是对于基层部门的监督,避免“山高皇帝远”的现象,同时加强好素质教育,因为很多时候,违法者甚至不知道这是违法的行为。

  (5)大量征地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和社会管理风险。

  【广州新东方戴斌剖析】这个问题比较难回答,其实有一个办法就是让社会力量介入,但监管起来又会很难。呵呵,坦然这个角度,戴斌老师也没有什么对策了。因为“征地”是很重要的,是不能“业务外包”的,但如果政府来做,成本问题是一个无解的问题。两难啊!

  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成因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及郊区城市化建设快速发展,征地拆迁项目不断增多,其规模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房屋被拆迁,随之而来的征地拆迁纠纷也不

  断增多。由于该类纠纷的存在其一定的复杂原因,对其处理的法律依据也有一定困难,所以由此产生大量群体上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一、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工作是稳定、有序进行的,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还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征地数量大(即征地范围无限制——占用耕地,危及粮食安全)。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国情出发和基于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考虑,把保护土地及耕地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国家对土地用途实行严格的管制制度,对农用

  土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实行“占一补一”的耕地占用补偿制度。但近几年来,有些地方“一窝风”的建开发区,不论项目有无或多少,先“圈”地再说,导致粮田荒芜、土地闲置;有的地方征地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先用后征或边用边征;有的地方在招商时对土地争相压价,恶性竞争,使土地资源流失。各类

  开发区遍地开花,使我国耕地锐减:我国耕地从1996年的19.51亿亩减少到2002年的18.89亿亩,已低于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到201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的19.2亿亩,对我国粮食安全已亮起了“红灯”。

  (二)补偿政策较乱。(即征补偿标准不一,引发矛盾)

  一是在农村,征地补偿政策不一的问题非常突出。不同时期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补偿标准更不了样;乡与乡、村与村,甚至于同一个村的同类地块也不一样,造成农村基层干部工作难做,农民群众思想难通的困难局面。

  二是在城镇,居民房屋拆迁的补偿政策更乱。有些地方在不同时期

  以政府行政规章和文件的形式出台针对不同建设项目的不同标准的居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造成区与区、街道和街道,甚至同一条街道上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一

  样的情况,引发了不少纠纷。

  三是农村村民与城镇居民的补偿标准不一样。农民与城市居民进行比较,这在城乡结合部位也是引发矛盾纠纷的重要因素。

  (三)利益分配矛盾复杂(即被征土地收益分配不合理)。补偿费标准偏低,使本已非常有限的征地补偿费用成为当事人争夺的目标。排挤他人的分配额,使自己获得更多的补偿金,是造成基层群

  众自治权出现偏差的主要原因,例如基层村委会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嫁城女、入赘婿等能否享有分配权、享有多大分配权,其处理的差距很大:有的规定不

  能享有分配权,有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享有分配权,也有规定享有分配权,但该分配权较同村组其他成员要小等等,于是没有享有分配权或没有享有完全分配权的村

  民,以要求享有村民待遇为由,纷纷诉至法院,对该类案件因缺乏法律依据,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从而导致群体上访事件,甚至越级上访的发生。

  (四)工作方法简单。正常的征地拆迁工作是发展经济、重塑城市形象、改善人民群众工作和居住环境的好事,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但是涉及到广大被征地的农民和被拆迁的居民的切身利益,特别是有相当数量的弱势群体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的地方工作方法简单,如在拆迁之前不进行必要的公示,就随意在房子

  上写上很大的“拆”字,甚至不签拆迁协议就停水断电、上房揭瓦,严重影响拆迁的正常生活;

  有的工作人员把思想暂时不通的拆迁户称为“刁民”,把确有困难的群众称为“钉子户”;有些地方把拆迁工作交给“拆迁公司”,甚至随意出动警力;有的地方搞株连,象前段时间出现的“嘉禾事件”可谓恶劣之极了。

  二、当前征地拆迁问题的成因

  (一)政绩观的偏差。在一些地区,GDP是衡量干部政绩的最重要的指标,GDP的增长率影响到干部的升迁。有的地方行政官员为了在有限的任期内早出“政绩”,不

  顾本地实际情况,置长远利益于不顾,违背客观经济规律,杀鸡取蛋、竭泽而渔,只管自己“政绩”显赫,而不管群众的承受能力,盲目地大量地搞征地拆迁,使资源过量消耗和严重浪费。加之保护耕地的意识不强,无视我国人地矛盾突出

  的国情,认为在经济发展的热潮中认为,要发展经济必须多上新项目,而上新项目不得不

  大量占用耕地。在资金短缺、科技水平落后的情况下,土地几乎成了有的地方扩大投入、增加产出的唯一选择。于是出现了很多开发区“开”而不“发”,“圈”而

  不“用”,过分征用土地的现象,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策:一是要将土地征用的价格与市场价格挂钩,二是要科学确定土地的使用性质,三是要注意规模化效应。)

  (二)政策法规及地方性规定不够衔接。

  我国法律对国家征用土地及私有财产应当给予补偿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如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对拆迁程序、评估、补偿等方面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在这个文件实施之后,各省条例作了修订,但有的市、县却未作相应修订,这样就使有些地方法规存在一些与国务院和省条例不相衔接的地方。又如由于受种种条件的限制,城市环境改善后原先划定的土地级别不能随之调整,使得拆迁补偿价格与实际市场价格不符,一些土地级别低的地区房地产价格因市场调节因素明显高于土地级别高的地区,但拆迁区位补偿仍低于土地级别高地区。至于各地乡规民约的规定不一致,那就更是法律所鞭长莫及的了。

  (对策:完善地方性立法,使之与上级法律法规衔接;合理制定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实际市场价格进行拆迁补偿;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促进法律实施。)

  (三)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乏力。

  那些因历史原因或城市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既无合法产权和土地使用证明,也无其他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还有已被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违章建筑,在拆迁中其合法性待定,但大多数无证照房屋都是困难群众的安身之所,对无证照房屋的补偿,没有政策依据,拆迁主管部门不能视为有证房屋补偿,其实际补偿与有证房屋差距较大。还有虽然土地多年前已被征用,但房屋一直没有拆迁,这部分已经成为居民的拆迁户,是按照农民拆迁还按照城市居民拆迁,这直接关系到被拆迁户的根本利益。另外,还有违反规划用地、用地手续不全、欠交

  土地出让金和规费、施工资料不全、无法竣工验收、非法补办用地手续等一些遗留问题亟待解决。

  (四)、保障措施不够配套。

  主要是就业、交通、生活、医疗、教育等措施不够配套,引起群众上访增多。例如在就业保障方面:按照现行政策,征地拆迁农民转为居民,领取了劳动力安置费,就视同安置就业,有的人因为领不到待业证,同时由于文化、技能等方面处于弱势,找工作很难。在养老保险方面:现行社会养老保险

  政策,投保年限必须交费满15年,距离退休时间不足15年的就不能进入社会保险统筹,这就意味着男45岁、女35岁以上就不能参加社会保险统筹。

  在子女就学方面:各区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学生上学都有免缴有关费用的优惠政策,拆迁户子女原来学校和新购房学校所在地往往不一致,对学生入学有不同的规定,被拆迁人

  在购房期间,因办理户口和房产证需要一段时间,这期间拆迁户子女上学就成问题,且其子女上学必须交纳一定的赞助费或借读费用。

  三、解决征地拆迁问题的对策

  征地拆迁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用发展的办法解决问题,将征地拆迁工作推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何谓正确的政绩观?十六大报告指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所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是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应该具有的政绩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必须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把中央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际有机结合起来,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群众可承受的程度协调统一起来,充分考虑城市建设的速度和人民群众的承受程度,做到干一任的工作,想几任的事情,切忌使现在的“政绩”成为后人的包袱,切忌做那些花哨一时、贻害一世

  的事情。我们作决策、定思路、想问题、做工作要常思是否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否在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谋利益。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少数地方不切实际地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超越了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从根本上讲就是一种扭曲的政绩观在作怪。

  (二)完善相关地方性立法,促进依法行政。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各级地方政府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

  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实也出了不少力,做了不少事。但是为什么有些地方、有些群众还是有意见呢?最关键的一条就是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和服务型政府。

  其一是要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的主体,不能盲目动用行政权力进行拆迁。

  其次是规范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对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予以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各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性较强的《安置拆迁补偿办法》已经迫在眉睫。

  同时,要教育和监督行政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做到征地规范化、拆迁合法化、补偿标准化。

  (三)妥善处理征地拆迁遗留问题,坚持执法为民。

  拆迁安置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所以要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

  加以解决。在处理征地拆迁遗留问题之前,要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对问题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考虑,以赢得工作的主动权。针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同情况,制定方案,落实措施,实行目标管理,突出重点,地方领导干部要进行包干负责,奖罚兑现。对于部分拆迁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如适当提高农村补偿标准和对

  确有实际困难的“一籍多户”进行照顾等等,要在政策上适当倾斜。此外,要保持拆迁安置工作的延

  续性,切实落实对被拆迁群众的承诺,勤政为民,真正做好被拆

  迁群众的“公仆”。

  (四)加大拆迁安置法律政策宣传的力度。

  在多年来的拆迁安置工作中,我们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对拆迁安置法律政策的宣传。首先,要在每项重点工程建设的拆迁征用地之前召开动员大会,向被拆迁村组和拆迁户发放大量的宣传资料,是一项有益的必不可少的工作。其次,要加强相关法律政策宣传工作。对参与拆迁安置工作的干部要进行相关法律政策的学习和培训,尤其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村组党员和干部进行更深层次安置补偿法律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利用他们

  的幅射作用,教育和提高全体被拆迁安置群众的政策法律素质。对可能出现和已经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对基层党员干部发现和提出的政策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认真负责地解释和说明。实践证明,只要我们及时做好拆迁安置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工作,就能够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许多矛盾都可得到预防和解决。

  (五)妥善处理征地拆迁的信访问题,及时化解矛盾。

  凡涉及征地拆迁的信访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都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做好拆

  迁信访工作,及时了解民情,充分考虑民意,努力改善民生。要认真排查、梳理拆迁中的不稳定因素。要高度重视拆迁信访工作,坚持领导接待日制度,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组织专门力量,集中进行排查,对已发生群体上访和有可能发生围堵党政机关、阻断交通等集体上访的拆迁项目,要重点排查,力争从最基层和源头上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化解矛盾。对已经发生的以及排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制定工作方案,排出时间表,千方百计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

  (六)提供良好的配套措施,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针对基础设施、交通、商业、学校、医院等配套设施存在的问题,进行规划弥补,提供更多的社

  会保障和配套措施,加强对拆迁群众的帮扶工作。一是提供就业保障。预防因被征地拆迁户不能就业,“坐

  吃山空”。从实际情况出发,在就业免费培训、提供就业机会等方面,为其提供条件。二是拓宽社保渠道。可以将一次性补偿细化为老年生活保险补偿、儿童读书保险补偿和最低生活标准补偿等,由相应的机构定期发放,切实解决被拆迁户的实际生活困难。三是解决跨区域拆迁户子女就学问题。教育部门可以加强协调,制定统一的办法,妥善解决跨区购房拆迁户子女就近上学问题,确保拆迁户家庭的子女能够及时就近按同等条件入学。

  (七)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政府良好形象。

  征地拆迁工作利国富民,对加速经济发展和加快城市化进程意义重大。同时,拆迁、安置、补偿涉及到被拆迁群众的直接

  利益,也是被拆迁群众最关心、最实际、最容易引发各种矛盾焦点问题,这些都对政府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政府部门工作作风的好坏和工作水平的高低。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政府转变工作作风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工作水平的提高。我们保持优良的工作作风,就会得到广大被拆迁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这

  项工作有序推进;反之就会遭到部分拆迁群众的抵触,使工作受阻。为此我们要牢记“五心”,转变作风,打造诚信政府形象。即在拆迁安置工作中,接待群众咨询要热心;调查补偿情况要细心;听取群众意见要耐心;核实安置补偿标准要公心;善后安置要关心,从而树立起人民政府的良好形象,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加强对于基层部门的监督,同时加强素质教育。)

  第三篇: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

  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成因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征地拆迁项目不断增多,其规模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房屋被拆迁,随之而来的征地拆迁纠纷也不断增多。由于该类纠纷的存在其一定的复杂原因,对其处理的法律依据也有一定困难,所以由此产生大量群体上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一、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工作是稳定、有序进行的,但由于各

  方面的原因,还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征地数量大。

  (二)利益分配矛盾复杂。补偿费标准偏低,使本已非常有限的征地补偿费用成为当事人争夺的目标。排挤他人的分配额,使自己获得更多的补偿金,是造成基层群众自治权出现偏差的主要原因。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从而导致群体上访事件,甚至越级上访的发生。

  (三)工作方法简单。正常的征地拆迁工作是发展经济、重塑城市形象、改善人民群众工作和居住环境的好事,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但是涉及到广大被征地的农民和被拆迁的居民的切身利益,特别是有相当数量的弱势群体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的地方工作方法简单,如在拆迁之前不进行必要的公示,不签拆迁协议就停水断电、上房揭瓦,严重影响拆迁的正常生活;

  二、当前征地拆迁问题的成因

  (一)政绩观的偏差。有的地方行政官员为了在有限的任期内早出“政绩”,不顾本地实际情况,不管群众的承受能力,盲目地大量地搞征地拆迁,使资源过量消耗和严重浪费。加之保护耕地的意识不强,要发展经济必须多上新项目,而上新项目不得不大量占用耕地。过分征用土地的现象,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政策法规及地方性规定不够衔接。我国法律对国家征用土地及私有财产应当给予补偿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如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由于受种种条件的限制,城市环境改善后原先划定的土地级别不能随之调整,使得拆迁补偿价格与实际市场价格不符,一些土地级别低的地区房地产价格因市场调节因素明显高于土地级别高的地区,但拆迁区位补偿仍低于土地级别高地区。至于各地乡规民约的规定不一致,从而规定不够衔接。

  (三)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乏力。那些因历史原因或城市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既无合法产权和土地使用证明,也无其他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还有已被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违章建筑,在拆迁中其合法性待定,但大多数无证照房屋都是困难群众的安身之所,对无证照房屋的补偿,没有政策依据,拆迁主管部门不能视为有证房屋补偿,其实际

  补偿与有证房屋差距较大。另外,还有违反规划用地、用地手续不全、欠交土地出让金和规费、施工资料不全、无法竣工验收、非法补办用地手续等一些遗留问题。

  第四篇:拆迁问题

  最新申论热点——关于拆迁问题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及郊区城市化建设快速发展,征地拆迁项目不断增多,其规模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房屋被拆迁,随之而来的征地拆迁纠纷也不

  断增多。由于该类纠纷的存在其一定的复杂原因,对其处理的法律依据也有一定困难,所以由此产生大量群体上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一、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工作是稳定、有序进行的,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还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征地数量大。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国情出发和基于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考虑,把保护土地及耕地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国家对土地用途实行严格的管制制度,对农用

  土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实行“占一补一”的耕地占用补偿制度。但近几年来,有些地方“一窝风”的建开发区,不论项目有无或多少,先“圈”地再说,导致粮田荒芜、土地闲置;有的地方征地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先用后征或边用边征;有的地方在招商时对土地争相压价,恶性竞争,使土地资源流失。各类

  开发区遍地开花,使我国耕地锐减:我国耕地从1996年的19.51亿亩减少到2002年的18.89亿亩,已低于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到201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的19.2亿亩,对我国粮食安全已亮起了“红灯”。

  (二)补偿政策较乱。一是在农村,征地补偿政策不一的问题非常突出。不同时期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补偿标准更不了样;乡与乡、村与村,甚

  至于同一个村的同类地块也不一样,造成农村基层干部工作难做,农民群众思想难通的困难局面。二是在城镇,居民房屋拆迁的补偿政策更乱。有些地方在不同时期

  以政府行政规章和文件的形式出台针对不同建设项目的不同标准的居民房屋拆迁补偿

  标准。造成区与区、街道和街道,甚至同一条街道上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一

  样的情况,引发了不少纠纷。三是农村村民与城镇居民的补偿标准不一样。农民与城市居民进行比较,这在城乡结合部位也是引发矛盾纠纷的重要因素。

  (三)利益分配矛盾复杂。补偿费标准偏低,使本已非常有限的征地补偿费用成为当事人争夺的目标。排挤他人的分配额,使自己获得更多的补偿金,是造成基层群

  众自治权出现偏差的主要原因,例如基层村委会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规定嫁城女、入赘婿等能否享有分配权、享有多大分配权,其处理的差距很大:有的规定不

  能享有分配权,有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享有分配权,也有规定享有分配权,但该分配权较同村组其他成员要小等等,于是没有享有分配权或没有享有完全分配权的村

  民,以要求享有村民待遇为由,纷纷诉至法院,对该类案件因缺乏法律依据,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从而导致群体上访事件,甚至越级上访的发生。

  (四)工作方法简单。正常的征地拆迁工作是发展经济、重塑城市形象、改善人民群众工作和居住环境的好事,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但是涉及到广大被征地的农民和被拆迁的居民的切身利益,特别是有相当数量的弱势群体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的地方工作方法简单,如在拆迁之前不进行必要的公示,就随意在房子

  上写上很大的“拆”字,甚至不签拆迁协议就停水断电、上房揭瓦,严重影响拆迁的正常生活;有的工作人员把思想暂时不通的拆迁户称为“刁民”,把确有困难的群众称为“钉子户”;有些地方把拆迁工作交给“拆迁公司”,甚至随意出动警力;有的地方搞株连,象前段时间出现的“嘉禾事件”可谓恶劣之极了

  二、当前征地拆迁问题的成因

  (一)政绩观的偏差。在一些地区,GDP是衡量干部政绩的最重要的指标,GDP的增长率影响到干部的升迁。有的地方行政官员为了在有限的任期内早出“政绩”,不

  顾本地实际情况,置长远利益于不顾,违背客观经济规律,杀鸡取蛋、竭泽而渔,只管自己“政绩”显赫,而不管群众的承受能力,盲目地大量地搞征地拆迁,使资

  源过量消耗

  和严重浪费。加之保护耕地的意识不强,无视我国人地矛盾突出的国情,认为在经济发展的热潮中认为,要发展经济必须多上新项目,而上新项目不得不

  大量占用耕地。在资金短缺、科技水平落后的情况下,土地几乎成了有的地方扩大投入、增加产出的唯一选择。于是出现了很多开发区“开”而不“发”,“圈”而

  不“用”,过分征用土地的现象,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政策法规及地方性规定不够衔接。我国法律对国家征用土地及私有财产应当给予补偿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如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遵

  循“等价有偿”的原则,对拆迁程序、评估、补偿等方面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在这

  个文件实施之后,各省条例作了修订,但有的市、县却未作相应修订,这样就使

  有些地方法规存在一些与国务院和省条例不相衔接的地方。又如由于受种种条件的限制,城市环境改善后原先划定的土地级别不能随之调整,使得拆迁补偿价格与实

  际市场价格不符,一些土地级别低的地区房地产价格因市场调节因素明显高于土地级别高的地区,但拆迁区位补偿仍低于土地级别高地区。至于各地乡规民约的规定

  不一致,那就更是法律所鞭长莫及的了。

  (三)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乏力。那些因历史原因或城市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既无合法产权和土地使用证明,也无其他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还有已被规划主管部门认

  定的违章建筑,在拆迁中其合法性待定,但大多数无证照房屋都是困难群众的安身之所,对无证照房屋的补偿,没有政策依据,拆迁主管部门不能视为有证房屋补

  偿,其实际补偿与有证房屋差距较大。还有虽然土地多年前已被征用,但房屋一直没有拆迁,这部分已经成为居民的拆迁户,是按照农民拆迁还按照城市居民拆迁,这直接关系到被拆迁户的根本利益。另外,还有违反规划用地、用地手续不全、欠交土地出让金和规费、施工资料不全、无法竣工验收、非法补办用地手续等一些遗

  留问题亟待解决。

  (四)、保障措施不够配套。主要是就业、交通、生活、医疗、教育等措施不够配套,引起群众上访增多。例如在就业保障方面:按照现行政策,征地拆迁农民转为

  居民,领取了劳动力安置费,就视同安置

  就业,有的人因为领不到待业证,同时由于文化、技能等方面处于弱势,找工作很难。在养老保险方面:现行社会养老保险

  政策,投保年限必须交费满15年,距离退休时间不足15年的就不能进入社会保险统筹,这就意味着男45岁、女35岁以上就不能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在子女就

  学方面:各区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学生上学都有免缴有关费用的优惠政策,拆迁户子女原来学校和新购房学校所在地往往不一致,对学生入学有不同的规定,被拆迁人

  在购房期间,因办理户口和房产证需要一段时间,这期间拆迁户子女上学就成问题,且其子女上学必须交纳一定的赞助费或借读费用。

  三、解决征地拆迁问题的对策

  征地拆迁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用发展的办法解决问题,将征地拆迁工作推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何谓正确的政绩观?十六大报告指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

  民。所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是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应该具有的政绩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必须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把中央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际有机结合起来,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群众可承受的程度协调统一起来,充分考虑城

  市建设的速度和人民群众的承受程度,做到干一任的工作,想几任的事情,切忌使现在的“政绩”成为后人的包袱,切忌做那些花哨一时、贻害一世的事情。我们作

  决策、定思路、想问题、做工作要常思是否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否在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谋利益。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少

  数地方不切实际地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超越了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从根本上讲就是一种扭曲的政绩观

  在作怪。

  (二)完善相关地方性立法,促进依法行政。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各

  级地方政府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

  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实也出了不少力,做了不少事。但是为什么有些地方、有些群众还是有意见呢?最关键的一条就是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和服务型政府。其一

  是要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的主体,不能盲目动用行政权力进行拆迁。其次是规范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对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予以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做到有

  法可依,各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性较强的《安置拆迁补偿办法》已经迫在眉睫。同时,要教育和监督行政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做到征地规范化、拆迁合法化、补偿标准化。

  (三)妥善处理征地拆迁遗留问题,坚持执法为民。拆迁安置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所以要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

  加以解决。在处理征地拆迁遗留问题之前,要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对问题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考虑,以赢得工作的主动权。针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同情

  况,制定方案,落实措施,实行目标管理,突出重点,地方领导干部要进行包干负责,奖罚兑现。对于部分拆迁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如适当提

  高农村补偿标准和对

  确有实际困难的“一籍多户”进行照顾等等,要在政策上适当倾斜。此外,要保持拆迁安置工作的延续性,切实落实对被拆迁群众的承诺,勤政为民,真正做好被拆

  迁群众的“公仆”。

  (四)加大拆迁安置法律政策宣传的力度。在多年来的拆迁安置工作中,我们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对拆迁安置法律政策的宣传。首先,要在

  每项重点工程建设的拆迁征用地之前召开动员大会,向被拆迁村组和拆迁户发放大量的宣传资料,是一项有益的必不可少的工作。其次,要加强相关法律政策宣传工

  作。对参与拆迁安置工作的干部要进行相关法律政策的学习和培训,尤其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村组党员和干部进行更深层次安置补偿法律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利用他们

  的幅射作用,教育和提高全体被拆迁安置群众的政策法

  律素质。对可能出现和已经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对基层党员干部发现和提出的政策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认真

  负责地解释和说明。实践证明,只要我们及时做好拆迁安置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工作,就能够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许多矛盾都可得到预防和解决。

  (五)妥善处理征地拆迁的信访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凡涉及征地拆迁的信访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都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做好拆

  迁信访工作,及时了解民情,充分考虑民意,努力改善民生。要认真排查、梳理拆迁中的不稳定因素。要高度重视拆迁信访工作,坚持领导接待日制度,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组织专门力量,集中进行排查,对已发生群体

  上访和有可能发生围堵党政机关、阻断交通等集体上访的拆迁项目,要重点排查,力争从最基层和源头上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化解矛盾。对已

  经发生的以及排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制定工作方案,排出时间表,千方百计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

  (六)提供良好的配套措施,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针对基础设施、交通、商业、学校、医院等配套设施存在的问题,进行规划弥补,提供更多的社

  会保障和配套措施,加强对拆迁群众的帮扶工作。一是提供就业保障。预防因被征地拆迁户不能就业,“坐吃山空”。从实际情况出发,在就业免费培训、提供就业

  机会等方面,为其提供条件。二是拓宽社保渠道。可以将一次性补偿细化为老年生活保险补偿、儿童读书保险补偿和最低生活标准补偿等,由相应的机构定期发放,切实解决被拆迁户的实际生活困难。三是解决跨区域拆迁户子女就学问题。教育

  部门可以加强协调,制定统一的办法,妥善解决跨区购房拆迁户子女就近上学问题,确保拆迁户家庭的子女能够及时就近按同等条件入学。

  (七)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政府良好形象。征地拆迁工作利国富民,对加速经济发展和加快城市化进程意义重大。同时,拆迁、安置、补偿涉及到被拆迁群众的直接

  利益,也是被拆迁群众最关心、最实际、最容易引发各种矛盾焦点问题,这些都对政府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政府部门工作作风的好坏和工作水

  平的高低。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政府转变工作作风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工作水平的提高。我们保持优良的工作作风,就会得到广大被拆迁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这

  项工作有序推进;反之就会遭到部分拆迁群众的抵触,使工作受阻。为此我们要牢记“五心”,转变作风,打造诚信政府形象。即在拆迁安置工作中,接待群众咨询

  要热心;调查补偿情况要细心;听取群众意见要耐心;核实安置补偿标准要公心;善后安置要关心,从而树立起人民政府的良好形象,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第五篇: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精选)

  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011年,是我市征地拆迁工作体制大变革、机制大创新、政策大调整的一年,征地拆迁涉及面广,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1、补偿标准不一

  在征地拆迁实际操作中,某些项目在实施征收工作过程中为了加快项目的进度,指挥部、建设单位、乡、村等开绿灯,私自增加补偿或奖励标准,虽然给被拆迁户带来了少许的利益,却混乱了整个区域的标准,使得各个区域的征收标准不一,给其他项目的征拆工作带来阻碍。

  2、补偿价格偏低

  随着城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的发展,物价、房价均大幅度上涨,现行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现在的生活消费水平相差甚远。在我所涉及的部分项目中有部分项目处于湘潭市近郊,如涟水名苑项目就是在湘潭西大门繁华地段,多为门面和仓储,拆迁户的期望值比较高,而按照现在补偿政策标准,他们得到的补偿与实际收益相差较大;另一方面,由于今年房价、物价等涨幅较大,拆迁补偿标准没有跟随物价水平一起调整,拆迁户普遍认为补偿价格较低,抵触情绪,致使拆迁工作难以开展。

  3、保障措施不够配套

  保障措施主要是就业、交通、生活、医疗、教育等措施。

  在安置方面:按照政策规定,在征地拆迁中,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安置是拆迁的前置条件,但是目前我们所实施的项目,安置普遍滞后,都是先拆除再安置,有的项目甚至出现拆迁多年无法住进安置房的情况,如湘大扩改建项目。

  在就业保障方面:被征地拆迁农民在征地后失去土地,由于文化、技能等方面处于弱势,找工作很难;

  在社会保障方面:我所目前的征收项目大多处于城乡交接处,经过以前的多次征收,一般情况都是人多地少,由于以前没有办理社保,一方面因征地数量少,人数多,提取的社保资金不足购买社保,要老百姓自己掏钱又不愿意,另一方面,如涟水项目新华组有农业组和非农组,非农组在90年代进行了征收,村民进行了农转非,此次征收农业组土地,办理村民社保时,非农组的想借机一起解决,故未达成协议。这些因素都阻碍了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4、资金的问题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由于资金不能到位的原因,造成某些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能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如城际铁路在实施过程中签订65户协议后因资金未到位,导致项目暂停。随着物价在不断上涨等原因,村民有意见、拆迁户不能够理解,造成很多的矛盾和误会。任凭工作人员如何解释,都不予理睬,甚至要求推翻以前的协议,重新签订。

  二、处理建议

  征地拆迁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用发展的办法解决问题,将征地拆迁工作推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1、优化政策,统一标准。

  进一步完善和充实征地拆迁文件政策。涉及征地拆迁的文件政策,应更具当前征地拆迁的实际情况,该调整的要调整,改完善的要完善,改细化的要细化,努力形成一套操作性强、补偿标准切合实际、有利

  于征地拆迁工作的文件政策体系。在征地拆迁、丈量评估、安置补偿等问题上要同一标准,一视同仁,不能乱开口子,要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以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2、提高补偿价格与市场价格接轨。

  完善公益性的补偿标准,明确公益性用地的界限,应有财政给予足额补偿,不应损害群众利益;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综合考虑农民在承包经营权、土地的使用价值和被征地农民的重新安置、创业方面的需要,以及土地的潜在增值功能等因素,提高补偿标准,减少社会矛盾。对需要拆迁的农房,需要充分考虑宅基地的价格,或者对按批准的建筑面积,实行“拆一还一”式的补偿。

  3、提供良好的保障措施,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提供保障性住房,让拆迁对象在失去土地和房屋以后能够及时得到妥善的安置,保证他们的基本利益;

  提供就业保障,从实际情况出发,在就业免费培训、提供就业

  机

  会等方面,为其提供条件;

  拓宽社保渠道,可以将一次性补偿细化为老年生活保险补偿、儿童读书保险补偿和最低生活标准补偿等,由相应的机构定期发放,切实解决被拆迁户的实际生活困难等。

  4、落实资金到位。

  资金能否到位是确保征收拆迁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很多项目由于资金未到一直处于停滞的状态,这样不仅仅影响了拆迁户的利益,也增加了拆迁的难度,我们应该建立健全资金的使用监管制度,督促项目资金顺利到位,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的使用加以监管,以保障征拆工作平稳的进行。

篇四:拆迁安置存在的问题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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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码:征地拆迁问题及对策

  一、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的缺失。长期以来,农村房屋拆迁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对农民房屋的私有财产权,一直采取忽略或放任态度,在可见的法律法规中,房屋仅被包含在“附着物”之中,严重混淆了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和房屋的的私有性质。地方政府在办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事宜时主要参照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进行。(二)农民失地问题的影响。土地既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在当前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一旦被征占,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20世纪90年代以后,各地普遍采取征地时一次性地支付补偿金,让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谋出路的失地农民,就业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很容易陷入失地又失业的困境。失地农民文化程度不高,缺乏非农就业技能,在就业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地位,目前相当一部分处于失业和半失业状态,失去土地后生活水平下降的现象相当普遍。实行货币补偿后,失地农民自行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但从总体上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三)拆迁房屋权属、面积确定难题。1.拆迁房屋的权属问题。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清,是农村房屋拆迁农民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深层次原因。由于我国规划、土地管理起步较晚,在地籍初始登记时,缺乏统一严密的政策、步骤和方法,再加上政策宣传不到位,农民法律意识淡薄,致使登记工作不规范,造成地籍资料不完整、地籍要素记载不详、土地错登记、漏登记等问题大量存在。又因时间跨度长,许多房屋的土地证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在拆迁过程中对房屋产权难以确认。有些年代久远的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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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码:老房,也因为使用人不能提供合法的权属凭证而无法确权。2.违章建筑的存在。违章建筑的蔓延和缺乏管理加大了拆迁难度。首先是由于国家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和城市规划控制,剥夺了部分农村村民审批宅基地的权利,造成不少农民的实际居住困难,有的农民因此搭建违章建筑用于居住;其次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许多农民为了追求房屋租赁利润,违反政策,突破规划乱搭乱建,用于出租;还有部分农民法律意识不强,以为可以在自己的房前屋后及自留地小搭小建,形成大面积的违章建筑。而政府对违章建筑缺乏有效管理手段,土地、规划等部门监察力度不够,导致违章建筑屡禁不止。在拆迁时部分农民要求违章建筑享受拆迁面积,达不到目的就阻扰拆迁或期望最好不要拆迁,拆迁越迟越好,想方设法拖延时间。而我们往往在拆迁过程中实施“有情操作”,从兼顾老百姓部分实际利益出发,对违章建筑进行了一些补偿,客观上助长了非法抢建之风。(四)行政补偿的缺失。现行的征地补偿额度是与市场无关的政策性价格,过于偏离土地的市场价值和农民的经济预期。而且补偿费用分配也存在问题,现在我国的征地补偿中土地补偿占大头,由集体统一支配;其它补偿及劳动力安置费用占小头,归农民个人。有的地方政府出台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多年不变,与近几年大幅度上涨的房价存在较大的差距。目前征地拆迁的行政补偿表现为:①补偿的标准偏低,大多是按照原房屋的建造价给予补偿;②补偿的范围偏小,基本上只限于财产权补偿,而财产权补偿也只限于直接损失的补偿。事实上,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失去的不仅是房屋,他们的生活、工作都受到了影响,这些都未得到相应的补偿。(五)补偿安置存在的问题。1.住宅用房补偿安置存在的问题虽然大多数被拆迁户也选择调产安置,但普遍感觉理想的(能接受的)家居难落实。对农户住房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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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码:方式不够统一,而且标准多变;安置房建设滞后,没有把农居安置点与建设工程同步规划,许多群众在被拆迁时,连自己的家到底安置在哪里都还心中无数;推行多层公寓与农民生产生活的矛盾,由于部分撤村建居的社区土地没有按照政策收购,农民仍然要种地,住多层的农民,农具摆放问题难解决;农民思想观念难接受,为了生产生活方便,农户历来都是单门独户居住,拆迁后一下子要让他们与城市居民一样住单层套房,生活习惯难以改变,思想上难以接受。而且这种安置方式也存在着许多弊端:农民的生活消费开支大大增加,楼房需要交纳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煤气费等各项费用,使农民不堪重负;原来可利用宅基地发展的家禽业、家畜业、手工作坊也被断送,农民失去了一定的经济来源;由于使用的是集体土地,这种楼房在现有的政策框架下难以正常进入房地产市场出售。2.非住宅用房的补偿难点不少农民利用个人住宅开设家庭作坊的赔偿问题,先是房屋性质的认定,如果认定为住宅用房,就按一般的住宅用房处理,必将导致作坊关门;如果作为经营性用房就要给予相应的营业性经济补偿和设施补偿费,但新的经营场所难以安排,也将导致作坊关门。拆迁后如果没有新的经营场所,原来的机器设备不能再利用,这部分人就面临新的就业问题。现实中不少家庭作坊成了拆迁中的“钉子户”,他们要求政府解决经菅场所、提高补偿标准。3.装修补偿问题房屋装修补偿也存在难点,许多原来装修比较好的农户,由于评估实行的是重置价标准,认为自己辛辛苦苦花了许多钱进行装修,现在拆迁赔偿价格比当初装修费还少,会有抵触情绪。另外有些农户一旦知道自已的房屋马上就要拆迁,就突击装修房屋,抬高拆迁评估价,得不到理想的赔偿价格,就极力阻扰征地拆迁。房屋装修补偿缺乏统一的规定。(六)政府行为和职能出现偏差。1.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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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码:前颁发拆迁许可证。个别项目拆迁在没有拿到《项目建设用地批文》之前,为了赶工程进度,提前发放《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程序不到位,造成老百姓对政府的不信任。这种情况很少,但还是需要行政部门尽力杜绝此种情况的发生。2.私下给房屋评估机构定盘子。在实际操作中,拆迁人事先给评估机构(人)框定一个补偿总盘子,使拆迁评估成为既定方案下的分项数字游戏。这样的评估只是给政府的拆迁行为披上了一件公正的外衣。3.擅用自由裁量权,引发农户间补偿不公平。拆迁人必须要与每一位农民签订拆迁协议后,才能实施拆迁。因此,拆迁人为了防止农民夜长梦多(不断増加补偿项目,如装修)、为了确保建设项目的工期、为了获得拆迁进度奖励,非常希望尽快与每位农民签订协议。面对每个农民提出的不同要求,只要不超出其底线,拆迁人总是尽量满足,但要求农民个体一定“保密”。这样就造成即使相似结构、相似朝向、相似用途、相似成新度的建筑物或其它装潢物品的补偿价格差异悬殊,这种悬殊更多地出现在相邻村。

  二、征地拆迁问题解决对策

  (一)农民失地问题的解决。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特定个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做出了特别牺牲,对他们给予公平的补偿,体现了政府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障,符合公平与正义的原则。鉴于土地对于农民具有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国家征地对农民的补偿也应充分考虑这两个方面。按现行补偿内容进行补偿,应参照当前物价水平、消费总体水平等因素,提高补偿标准,以确保农民在失去土地后有能力再创业、再就业,保证他们在失去土地后生活水平和生存环境能不断提高和改善;还应建立征地安置基金,并合理地管理该基金,使之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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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码:值等。建立“以土地换社保”的新机制,建立有效的农民社会保障安全网。近年来,农民失地问题如何解决,已被各地政府摆上议程,如在江苏省启东市,失地农民的低保问题已摆上了日程,就等各项条件成熟之后来具体实施了,失地农民低保政策的出台,应该会为今后的拆迁工作带来积极的推动作用,也体现了征地拆迁“以人为本”,使城市建设步伐加快。(二)拆迁房屋权属、面积的确定。1.拆迁房屋权属、面积的正确确定。对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确定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拆迁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或未申请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但已持有合法的批准文件的情况在实践中常常发生,首先应明确被拆迁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是确定拆迁安置补偿面积的法定证据,凡与产权证上载明的面积不一致的,以产权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准,这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对未取得产权证但持有合法批准文件的,也应以持有的合法批准文件为准。对于农民擅自搭建的违法住宅,如符合规划且在宅基地指标范围内的,可考虑依法补办有关土地审批和规划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没有宅基地指标的违法建筑,应依法予以拆除,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又比如,在江苏省启东市合角村,在拆迁年代久远的老房子且该房子已遗失宅基证时,当地政府根据现状审批面积,再根据合法的面积来定性补偿。2.违章建筑的处理。违章建筑是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一只“拦路虎”,往往造成征地拆迁纠纷,极大地阻碍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违章建筑不应该给予补偿,首先其存在的合法性未得到法律的认可;其次,给违章建筑进行补偿,是对大部分遵纪守法的人的最大不公;再次,给违章建筑进行补偿,会刺激违章建筑的大量产生。(三)行政补偿的公平合理。行政补偿的公平合理就是被拆迁者能够达到与征收之前相等的经济条件,应该既不因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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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码:迁致富,也不因为拆迁变穷。应做到补偿费用公开、补偿标准公正、补偿政策公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平保稳定。(四)安置政策的保证。1.住宅用房的补偿办法。抓好住房安置应注意的问题包括:①要完善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程序。按照“先补偿安置,后拆迁建设”的原则,用制度规范房屋评估、拆迁和安置行为,保障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②要妥善做好安置工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可实行统建还房、划地自建、货币补偿、产权补偿等形式,供被拆迁人自主选择。无论选择哪种安置方式,都要超前进行拆迁安置,确保补偿到户、到人,严禁“打白条”,并确保被拆迁群众过渡期间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③要改进安置小区建设管理办法。安置小区要纳入城镇规划,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努力达到既方便群众生活、又有利于增加就业、保障经营收益和加强管理服务的要求。2.非住宅用房的补偿办法非住宅用房的拆迁安置可以采取如下对策:对必须搬迁拆除的,应规划安排置换用地,以地易地,确保其稳步发展,促进集体经济的良性发展;对可以腾笼换业的,应允许所在街道、村(社区)按照规划实施改建,减免相应的配套费,实行平稳过渡;对于符合规划建造的,既不必搬迁也不必腾笼换业的非住宅用房,应与经济发展留用地政策相衔接,完善土地出让手续,减免相关费用,鼓励企业持续健康发展。3.装修的合理补偿。对住宅装修费用的补偿建议实行综合价补偿,按照不同年代、不同用材、不同档次确定不同的综合价,使突击装修无利可图。(五)住房困难户的解决。拆迁补偿的根本原则应该也只能是公平、公正、等价,贫困和困难不是是否接受拆迁的理由,拆迁人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拆迁就会按法律程序带有强制性。拆迁补偿只要坚持公平、公正、等价原则,就不应当成为一种救济手段,更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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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码:当成为解决其他社会问题(比如贫困)的方式。解决由于拆迁可能带来极少数被拆迁人贫困的问题与拆迁政策挂钩,这一做法扩大了拆迁工作的社会性,产生的矛盾和问题远远不是拆迁工作所能解决和克服的。(六)政府的职责履行。1.救济渠道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资源性资产配置的新机制,推行征地拆迁的制度改革,建立配套的、完善的司法救济途径,切实保障和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2.加强管理要坚持“两公告一登记”制度,提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透明度,使被拆迁人有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规范拆迁管理行为,做到拆迁人持证上岗,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増加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避免出现补偿标准不一的现象。要坚决杜绝征地、拆迁工作中的不文明行为,不应把拆迁困难户当作“钉子户”对待,把文明执法和依法行政统一起来,切实履行好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完善拆迁程序,加强监督管理。要实行村务公开,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收支、使用情况由农民进行监督。严格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结转、收支管理程序,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严禁侵占、挪用、截留。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加强监督、审查,坚决杜绝各种贪赃枉法、循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发生。3.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征地拆迁作为一项特殊的社会活动,需要社会各阶层的重视和理解,做好宣传工作,尽最大可能争取群众对折迁的支持与监督。避免由于缺乏拆迁主体和被折迁人之间的对话交流的渠道,造成群众对拆迁安置的政策了解不够、理解不透,或者误解了拆迁安置政策。拆迁对农民来说是一件大事,要及早向村民仔细宣传有关政策规定,耐心讲解征地折迁的补偿安置方法、补偿标准,既要让农民了解拆近的目的、意义,又要让他们清楚拆迁后的长远利益,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只要工作到位,群众是能够理解和支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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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码:府决策的。4.责任部门互相配合。解决征地拆迁问题不能单打,不能就事论事,必须综合考虑,统筹兼顾。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认真清理、统计各乡镇村民一段时期内符合建房条件的户数和面积,应做好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主体。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专门划出一块地方,用于农民自行建房或政府代为建房,用成本价卖给农民,但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这既能解决农民建房问题,又有利于村镇统一规划建设。如在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征地拆迁中对群众的安置可以说非常到位,农户可以依据自家经济情况来选择安置房或者在政府统一规划的地段建房,或是市场价评估都可以,这种多样选择有利地推动了拆迁建设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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