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党组和机关党委的区别(6篇)

时间:2023-07-23 08:54: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检察院党组和机关党委的区别

  

  检察院机关党建情况调研报告

  一、前言

  检察院是我国司法系统中的重要机构,其职责是维护社会公正和司法公正,保护人民利益,维护国家法律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检察院作为国家机关,其机关党建工作的好坏,对于检察院的职能发挥和形象建设都有着重要的影响。近年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检察院机关党建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检察院机关党建工作的了解和思考,笔者在此对检察院机关党建情况进行了调研和分析。本文主要包括调研背景、调研内容和结论三个部分。

  二、调研背景

  为了更好地开展检察院机关党建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中央、国务院等领导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和规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加强自身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在这样的背景下,笔者对检察院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表现进行了调研。

  三、调研内容

  1、机关党建工作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通过对调研对象所在的检察院机关党委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进行了解,可以发现,该机关党委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实行党组织横向领导和纵向管理相结合的模式,设立党委、纪委、组织部等机构,并根据实际工作需求设立了新媒体中心、法制宣传中心、信息

  化中心等,针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定了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

  2、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效情况。通过对调研对象所在的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成效进行了解,可以发现,该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机关内干部作风和工作风气逐渐清新。针对机关内干部的党性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党委采取了多种方式和措施,包括下沉干部进基层、定期开展警示教育、加强红色文化建设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机关内违纪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该机关加强纪委建设,设立情报线索处置中心、执纪监督室等,加强对违纪违法行为的预防和监督,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19年,该机关未发生严重纪律问题和重大案件。

  3、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情况。通过对调研对象所在机关的反腐败工作进行了解,可以发现,该机关在反腐败工作方面开展得比较深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机关内部建立了严密的反腐败防控体系。该机关根据现实情况,建立了反腐败工作的防控体系,包括加强干部培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展巡查等多种手段,有力地预防了腐败现象。

  (2)加大对案件的处理力度。该机关对于发现的违反党纪国

  法行为,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快速反应,并及时查处,对于严重腐败案件加大惩处力度,构建起腐败者不敢贪、官员不敢贪的强大威慑力。

  四、结论

  根据所得的调研结果,可以发现,该检察院机关党建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仍存在着亟待改进的问题,比如:

  (1)机关党委在党建工作中缺乏精准化解决方案的推出,导致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有待提高。

  (2)机关内部在反腐败工作中,对于经济困难、生活压力较大的一线干部的心理疏导及帮助还不够到位,需要在此方面增加专项培训和配备专业心理医生。

  综上所述,检察院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一定的成效,但仍需要进一步发扬成效、排查风险、加强管理以巩固已有成果。建议机关党委进一步促动制度建设,整合现有资源,深入挖掘问题根源,加强自我监督与自我净化。同时需要根据调研中发现的问题,针对性的推进改进工作,让党风廉政建设真正成为检察院工作的灵魂。

篇二:检察院党组和机关党委的区别篇三:检察院党组和机关党委的区别

  

  党组、地方党委、基层党组织有何区别?

  作者:叶脉

  来源:《党的生活(黑龙江)》2021年第5期

  叶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制定和修订了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党组工作条例、地方党委工作条例、党的工作机关条例、支部工作条例以及农村、国企、机关、高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等一系列组织建设方面的党内法规。很多党员在学习研读这些党内法规过程中或多或少存有疑问:法规中经常提到的党的组织如党组、地方党委、基层党组织等,有什么区别?笔者通过查阅权威资料,做出如下梳理: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进一步规定: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三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除外)、直属事业单位,县级以上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中管企业,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有关管委会的工作部门,其他有必要设立党组的单位,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其他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经党中央批准可以设立党组。党组在党的组织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党委,即党的地方委员会,属于党的地方组织,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中间段”,党的地方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把地方党委建设成为坚决听从党中央指挥、管理严格、监督有力、班子团结、风气纯正的坚强组织。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肌体的“神经末梢”,要把各领域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的坚强战斗堡垒,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保证。要完成好新时代的新任务,必须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党组)、各领域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把广大党员干部有效组织起来,把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凝聚起来,成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而团结奋斗的强大力量。

  编辑:崔晶djyj_cuijing@163.com

篇四:检察院党组和机关党委的区别

  

  在检察制度改革中,检察独立问题是人们最为关注的焦点。检察机关如果不能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官欲运用检察权保证司法公正以满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所以说,真正确立并贯彻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是我国步入法治社会的重要条件。本文将围绕检察独立的内涵、特点、我国现阶段检察独立的困难及如何从制度上保障检察独立等问题作一初步研究。

  一、检察独立的内涵及特点

  (一)检察独立的内涵

  独立词意涉及上下左右的关系,其最基本含义是无上司、无领导,亦无周边势力的驾驭和左右。在社会生活中,独立一词多在特定范围内使用,含义具体而相对,抽象而绝对的独立是不存在的。在法律领域,独立是指法律人执法只考虑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证据和事实,而不受与案件无关因素的干扰。

  检察权独立,是指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检察独立与审判独立一样,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前者涉及在国家权力运作过程中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政党、团体和个人的关系,后者涉及检察权在检察机关内部的分配以及各检察权行使主体间的相互关系。检察权的外部独立,是指检察权运行过程遵循自身的规律而不受外部一切公权力和私权利的非法干涉。检察机关的内部独立,是指检察官的个体独立性,即检察官同样是检察权的主体,同样是诉讼主体,其行为可以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二)检察权独立的特点

  在西方国家,检察独立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在外部独立方面,检察独立不同于审判独立,只是技术性独立。由于审判权在国家政治权力构造中是第一等次的权力,而检察权非第一等次权力,因此,审判独立既是政治独立,又是办理具体案件不受干涉的技术性独立,是完全的独立;而检察权因受制于上位权力,仅仅是一种技术性独立,不是完全的独立。二是在内部独立方面,检察官是检察权主体,具有相对独立性。即检察官作为诉讼法上的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处理检察事务,具有独立行使诉讼行为的权利和能力。但由于“检察一体制”的限制,检察官在执行职务时,需接受上级的指示,只能在一定条件下合法对抗指令,不受上级约束作出决定或发表意见,其独立是有限的,不充分的。

  在我国,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检察权行使原则。与国外检察权的独立行使相比,我国检察权的独立性具有自身的特点,主要包括:

  1、检察独立与审判独立一样,都有是人大监督下的有限独立。

  在国家体制上,检察权与审判权都是国家二级权力,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均为受人大监督的独立的国家机关,因此其独立是有限独立和技术性独立。

  2、检察机关相对于执政党是不独立的。

  我国宪法和法律只肯定了检察机关相对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独立性,却不包括对执政党的独立。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和政权组织中的领导地位在宪法中得以确认,因而检察机关也不能向执政党独立。

  3、检察独立是检察机关集体独立而非检察官个人独立。

  按照我国宪法、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主要是就检察机关而言,检察机关行使权力时,具有法律制度上的整体独立性。检察官法第9条第2项就检察官权利明确规定,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对检察官外部独立性的肯定,即就外部独立而言,不仅检察机关,而且检察官都可以成为这种独立性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检察官虽然具有外部独立性,却不具有诉讼主体地位,必须受检察长的领导,必须上命下从,没有合法对抗行政指令权的能力,所以说法律并未确认检察官的内部独立性。

  二、检察权独立的现实困难

  宪法、组织法和程序法虽然规定了检察权的独立性问题,但因我国政治传统缘故,检察权的独立性的外部保障机制和内部运作机制均存在一些问题,致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在法律条文规定与法律实践中,往往存在一段距离。

  (一)政治性因素的直接干预和其他权力的不当影响阻碍检察独立

  检察机关不能独立于党,不能独立于人大这是勿庸置疑的。但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应当是通过制定路线、方针、政策上和管理检察干部来实现的,人大的监督也应当是宏观层面的监督领导,而非直接干预。但实践中,由于对坚持党的领导与检察独立的关系、人大监督与检察独立的关系缺乏正确认识,地方常组织、地方人大非制度化、非程序性的干涉具体检察业务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如要求检察机关进行个案请示,对检察机关进行个案监督,对某些案件的处理直接下达指令,甚至个别党的领导干部、人大代表直接插手检察机关对具体案件的办理,以“法律监督”为名,干预乃至*纵检察机关的办案,使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得不到必要保障。

  (二)检察权受制于行政权

  在我国,行政权最能够干涉检察权的行使,这是因为行政机关拥有实质性权力。而检察机关的权力,则有待对行政机关的尊重,方能建立。我国目前检察权受制行政权的现象还较严重,检察机关经费预算多少完全取决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政府)的财政状况及对检察机关的态度;检察机关的人员编制录入由地方政府决定;检察机关的工作条件的改善、装备的更新依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准。这种制度设计使检察机关对地方政府有着一种与生俱来的依附关系,检察权地方化,甚至行政以权压法、干扰司法当然就难以避免。

  (三)检察官的内部独立难以实现

  实现检察官独立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困难:

  1、对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的关系缺乏正确认识,以检察一体排斥检察官独立

  所谓“检察一体制”,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整体,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在履行职权、职务中,应当根据上级检察机关、上级检察官的批示和命令进行工作和活动。“检察一体制”强调检察机关作为整体发挥其功能,其意义可以使检察权的行使保持整体的统一,不受外来势力的,特别是来自现实的政治力量的不当影响,保证检察机关的独立性,保证检察活动的有效性,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但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从最强的检察一体模式(如俄罗斯)到最弱的检察一体模式(如美国),各国检察官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而我国,由于受长期的计划体制影响,对检察一体化的认识存在严重偏差,只强调检察权的集中统一行使,却忽视了检察官独立的必要性,检察机关内部检察业务管理采取的是单纯的行政管理方式,检察权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集中、统一行使,而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只是行政垂直线上底部的一个点,没有任何决定权和独立性可言。

  2、检察官素质难以适应检察官独立的要求

  由于检察官录入和任用机制存在的问题,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检察机关对检察官必备的学历水平与专业知识没有明确的要求。加之当时司法主体资源一直严重不足,从而多渠道地从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其他行业人员中吸纳检察官,引进人员的文化水平及专业知识水平一般较低,也没有接受过法律专业教育。1995年实施的《检察官法》虽然明确了检察官的学历及职业背景要求,但把检察官的从业资格标准定得过低。检察官任职没有法律专业要求,而且大专学历即符合要求,这与普遍公务员的任职要求是没有区别的。所以,当前,虽然大多数检察官已经达到大专以上学历,但仍然以业余法律院校的毕业生为主。所以,目前检察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是难以胜任察官独立的要求的。此外,由于检察机关长期实行行政审批式的办案机制,造成了办案人员对领导和集体的依赖,缺乏独立决断的能力和自信,这种情况也是很难在短期内改变的。

  三、检察权独立的实现

  客观地讲,在我国现有的体制和条件下,由于社会和政治系统的一体化特征以及不存在所谓的“集团多元主义”,充分的检察独立目前是不现实的。然而,检察独立是检察机关正确运用和实施法律的必要条件,是不可或缺的。美国教授莫里斯?波罗斯考尔称:“凡能控制检察官者,就能控制刑事司法的运做,使刑事司法符合自身的利益。”因此,必须尽力排除不正当的外力干预,保障检察独立。在目前体制下,尽管这样做很难,但我们还是应通过必要的措施、建立必要的制度向这方面努力。

  (一)改善和规范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

  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应当是通过制定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检察工作的政治方向,对检察干部的人选考察推荐,对检察机关违法乱纪的党员进行纪委处分来实现的,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是政治领导而非具体业务领导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我们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当前,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有些检察工作如查处地方重要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如果没有地方党组织的支持,有可能寸步难行。因此,目前比较合适的方案是改善党的领导,将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即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将党对检察工作领导的基本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其一,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检察工作的职责及其权限。其二,明令禁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其他违法干预检察活动的行为,以及发生这种行为并造成一定后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三,要进一步严格限制请示汇报案件的范围,规范请示汇报程序,汇报过程应形成书面记录并备案。其四,党委可以对有影响的重大案件提出意见,但不能作决定;党委领导成员不应对个案处理作批示;在政策与法律发生冲突时,应服从法律。其四,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抵制各种违法干预的权利、职责、措施及程序。其五,党委对检察机关的干部管理应严格依照《宪法》和《检察官法》,地方党委配备给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应当是符合《检察官法》要求的优秀人才,以保证检察队伍的职业化、精英化发展。

  (二)理顺人大与检察机关的关系

  检察机关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这是我国政治体制决定的,检察改革不但不能动摇这一制度,而且还要强化这制度。但是,为保障司法公正,人大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还需进一步理顺。第一,应取消人大对检察工作报告的表决权。检察机关向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是我国宪法的规定,但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报告进行表决却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取消。人大代表应通过提出意见和建议来实现对检察工作的监督。第二,应当规范人大对检察机关的个案监督。人大对个案进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群众的需要,有利于司法机关公正执法。但是如果人大对个案的监督涉及到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办理建议或意见,以及对已经处理的案件组织特别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改正的建议,那么,这种监督不仅妨碍司法独立,而且不符合法定程序。同时,监督方式的随意性也易于开辟新的司法腐败通道。所以,这种个案监督的方式是不可取的。人大对个案的监督只能是对质询权、特定问题的调查及决定权、特赦权和逮捕代表许可权这四权权力的具体化、程序化,超越这四项权力的个案监督是没有宪法根据的,甚至可能违宪。而且个案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必须严格加以规范,不能将个案监督发展成为一种常规的法律监督。

  (三)强化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至少在市级以下实现垂直领导

  目前,要解决检察权地方化、附属化这一突出问题,比较可行的方法是首先在市级以下检察机关实行检察机关一体化、垂直领导,以加强纵向关系,减弱地方影响。

  从实际情况看,大部分的检察业务都集中在市(地)县(区)两级检察院,而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受到外来干扰最多的也是这两级检察院,所以,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首先通过在市级以下检察机关实行垂直接领导来解决这一问题。实行市级以下检察机关垂直领导重点在于将人、财、物和案件的管理权收归市级检察院。在干部管理上,实行上一级检察院党组为主管理,下一级地方党委协助管理的干部管理制度,健全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县(区)检察院的编制统一上收到市一级管理,两级检察院的编制及领导指数,有市级编制管理部门会同市检察院统一核定和管理。县(区)检察院录用、调进人员,必须经市检察院审核,严格按照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任免检察官;在经费管理制度上,两级检察院业务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统一拨付市检察院负责管理;在业务管理上,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力度和权威性。对检察机关与地放党委存在分歧的案件,必须报上检察院调停决定。

  (四)赋予检察官相对独立地位,健全检察官职务保障机制

  没有检察官独立的检察一体制是一种纯粹的行政体制,没有检察一体的检察官独立是种纯粹的司法体制,都不符合检察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因此,我们应当正确认识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之间的关系,在两个极端之间确定最佳的平衡点,然后再从制度上保证检察官独立的实现。1、身分保障制度,即立法要明确规定检察官一经任用,不依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降低其职级、免除其职务。使检察官不至于因抵制法外干涉而受到打击报复。2、经济保障制度,即对检察官实行高薪制。在西方国家,检察官的薪水至少高于公务员薪水15-30.实行高薪制不仅可以使检察官不至于因为生活拮据而受非法利益驱动,而且可以使其形成职业优越性感和荣誉感,促使其公正行使职权。高薪制可以在一定程度弥补检察官独立后监督机制的不足。3、合法对抗非法指令制度,即法律高于上命下从,对于上级违法指令,检察官有权拒绝服从,如果服从,则不能因上级的指令而卸除自己的违法责任。

  顾志翔

篇五:检察院党组和机关党委的区别

  

  易混淆的?组党组织概念要辨清全?字数:2600字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党的?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健全维护党的集中统?的组织制度,形成党的中央组织、地?组织、基层组织上下贯通、执?有?的严密体系,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作全覆盖”。我们党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建?起来的,形成了包括各级各类党组织在内的严密组织体系。在这?组织体系中,不同类型党组织有着不同的定位和作?,对其中容易混淆的?组概念,?作中需要认真把握。党委

  党组党委是党的委员会的简称。其中,地?党委是党的地??级组织,包括党的省、?治区、直辖市党委,设区的市、?治州党委,县(旗)、?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党委,这三级地?党委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的领导作?。基层党委是党在社会基层单位(包括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成?的委员会,?如国有企业党委、机关党委、?校党委等。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国家机关、?民团体、经济组织、?化组织和其他?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是党对?党组织实施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如财政部党组、全国总?会党组、中国核?业集团党组等。党委和党组区别主要体现在:(1)从性质看,地?党委、基层党委都是党的?级组织,?党组是党在?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的领导机构。(2)从地位作?看,地?党委对本地区发挥领导作?,对本地区各???作实?全?领导,基层党委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堡垒,是党的全部?作和战??的基础;党组在本单位发挥把?向、管?局、保落实的领导作?。(3)从产??式看,党委由党的代表?会或者党员?会等选举产?;党组由党中央或者本级地?党委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党组。(4)从领导关系看,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的党中央或者地?党委的领导。党组

  党组性质党委党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党章明确规定,党组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作。《中国共产党党组?作条例》对此进?步作了规定。以财政部党组为例,在领导财政部机关党委的?作同时,还应当?持配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委对财政部党的?作的统?领导,?觉接受中央和国家机关?委对其履?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需要注意的是,党委办公厅(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党的?作机关不设党组,其领导机构是部(厅、室)务

  需要注意的是,党委办公厅(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党的?作机关不设党组,其领导机构是部(厅、室)务会,肩负着全?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负责领导本单位机关党建?作。党组性质党委,是党在对下属单位实?集中统?领导的国家?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机关中设?的领导机构。?前,党中央批准设?的党组性质党委共25个,包括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应急管理部、中国?民银?、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10个部委以及中国?商银?等15家中管?融企业党委。党组性质党委属于特殊形式的党组。以中国?民银?党委为例,与其他部门党组相?,它不仅在中国?民银?总?发挥领导作?,还在全国?民银?系统发挥领导作?,因此,其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领导、履?全?从严治党责任上,任务更重、要求更?、责任更?。为强化对本系统的领导,中国?民银?党委根据党中央授权审批设?下属单位党委,同时还设?了组织部、宣传部等内设机构。需要注意的是,党组性质党委虽然名为党委,但本质上仍属于党组,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不同于由选举产?的地?党委和基层党委。机关?委

  机关党委机关?委是党委为了加强对下级党和国家机关党的?作的领导?派出的代表机关。?如中央和国家机关?委,它与财政部机关党委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与财政部党组在落实机关党建主体责任??存在指导督促关系。机关党委是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委或者党?委和本单位党组(党委)的领导下,协助本单位负责?完成任务、改进?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在内的每个党员进?教育、管理、监督,不领导本单位业务?作。?如,财政部机关党委作为本部门机关党建?作专责机构,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委、财政部党组领导下,负责组织推动本部门机关党建任务落实。地?党委

  地?党委全会地?党委是由党的代表?会选举产?的领导机关,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

  地?党委全会是党的地?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简称,是地?党委作出重?决策的?种会议形式,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在使?“全会”概念之前,实践中曾普遍使?“全委会”的概念。根据当时有关规定,全委会是地?党委全体会议的简称,在党代表?会闭会期间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领导本地区的?作。这实际上是把全委会这?会议形式界定为?种领导机关,等同于地?党委,导致全委会的性质?较模糊。2015年12?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委员会?作条例》不再使?“全委会”概念,?是使?了“地?党委全会”概念,将其明确界定为?种会议形式,这样就与“地?党委”这?组织形式在性质上区分开来。机关党组

  分党组机关党组是相对于党组??,前者常被称为“?党组”,?如全国??常委会机关党组;后者被称为“?党组”,?如全国??常委会党组。机关党组通常设在县级以上??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机关。其中,市级以上应当设?机关党组;县级由于?数普遍较少,根据?作需要可以设?机关党组。分党组是在特定单位设?的特殊形式党组,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如?然资源部派驻地?的国家?然资源督察局)、具有?业系统管理需要的国务院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如新华社各国内分社和驻外总分社),中央?级有关?民团体的下属单位(?如全国总?会所属驻会产业?会),省级以上??、政协的专门委员会,市级以上法院、检察院的派出机构等。设?分党组的单位,其下属单位不再设?分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区别主要体现在:(1)从产??式看,机关党组由党中央或者本级地?党委审批设?,?如全国??常委会机关党组由党中央审批设?;分党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设?,?如新华社河北分社分党组由新华社党组报中央组织部审批设?。(2)从相互关系看,机关党组应当接受本单位党组领导;分党组应当接受上级单位党组领导,上级单位设?机关党组的,还应当接受机关党组的指导。?如全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分党组除接受全国??常委会党组领导外,还应当接受全国??常委会机关党组的指导。(作者:中央办公厅法规局法规处)

篇六:检察院党组和机关党委的区别

  

  纪检监察与检察机关之辨析2019-07-17?较和辨析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乍看并?易事,但笔者愿对此作些探讨。?检查、监察、检察的释义,既有同义之处,?有某些异别。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诠释,所谓检查就是为了发现问题???查看;所谓监察,就是从旁察看或从旁考察;所谓检察,就是仔细察看、审查被检举的事实。顾名思义,上述诠释对理解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概念似乎有所启?。再解读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政监察法,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定义跃然纸上。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对党员、党员?部和党的组织遵守纪律的情况进?监督、检查的职能机关;监察机关是?民政府?使监察职能的机关;?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此看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政监察机关与?民检察机关的特征和性质是有?定区别的。是否可以说他们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呢?回答应是否定的。众所周知,作为党和国家的监督机关,尽管他们的对外名称不同,担负的职能也不尽相同,然?构建这些机关内部的各种结构要素却是共同的。这些要素有:历史渊源、发展过程、经济基础、指导思想、领导体制、职责范围,以及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作?法等。从分析构建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结构要素??,?以能从静态和动态的结合上探寻他们之间的内在联系。?那么,根据上述辨析?法,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政监察机关与?民检察机关有哪些相同之处呢??先,先看看他们历史渊源和发展演变的相似性。中国监察机构的产?、发展和演变过程在中华?千年的?明史上有着?脉相承的沿?印迹。早在春秋时代,西周就曾任命?聃为朝廷柱下史,即后世之御史。秦始皇?统天下,专设御史纠察百官。西汉时称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府”或“御史台”、“总台”,北朝时称“南台”,唐?宗改称“宪台”,武周时?称“肃政台”。唐代并对御史台作了重?改?,即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构成?个严密的中央监察体系。明代进?步整顿和扩充中央监察机关,撤销御史台,将台、殿、察三院合并为都察院。20世纪初,清王朝在“变法修律”活动中,从国外引进资本主义检察制度,将都察院分化出检察厅,都察院单列为?政监察机关。纵观历史资料,虽然古代的御史监察机构与现代监察检察机构在组织和活动内容??有着很?的差异,但是在监督法律的执?,查处官吏的违法失职?为,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前后确有某些相似之处。因?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古代御史监察机构是现代纪检、监察、检察机构产?的历史渊源。再来看看当代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与中华?民共和国监察、检察机关发展演变的历史,他们的成?、发展和变化过程也是?体相径的。5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中华?民共和国监察、检察机关同样经历了初创时期、发展时期、发?波折时期、中断时期,以及恢复和发展时期。1955年?1966年,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曾更名为监察委员会。1966年?1976年的?年动乱,党的纪检机关、国家?政监察机关、?民检察机关被撤销。1978年党的??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和逐步健全了各级纪检、监察、检察机构,开始形成了党和国家完备的监督体系,其地位和作?同时不断得到加强。如建国初建?的地?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后来的监察委员会,都是同级党委所属的?个部门,称为省委、市委、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以后,党的地?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则是同级的领导班?之?,称为省、市、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书记必须配备同级党委副书记?级?部。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列席同级党的全体委员会议。1993年,党和国家为强化党纪政纪监督的整体效应,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构与各级?政监察机构合署办公,使党内外监督的合?达到最佳效果。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样,各级?民检察院在国家机构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民检察院是国家权?机关监督下的与?民政府、?民法院平?的国家机关,其在国家机构中的特定地位和作?是不??喻的。其次,看看他们机构建?的经济基础和指导思想的共同性。党的纪检机关、国家?政监察机关和?民检察机关同属于建?在?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是在?定条件下产?,并为同?经济基础服务。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的学说认为,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所决定,为经济基础服务,并反作?于经济基础。?前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国家各级?政监察机关和?民检察机关都是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之上,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驾护航,为???民群众的利益服务。现阶段他们有着共同的指导思想,即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履?各?的职能,同?同德地为党和国家实现全?建设?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标?并肩奋?。可以这样说,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政监察机关与?民检察机关在奔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道上,思想同?、?标同向,既相对独?,?相互共进。再次,看看他们活动的基本原则及?作?法的?致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政监察机关和?民检察机关活动的基本原则,是指按照党章与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上述机关在?使监督权时所必须遵循的各项基本准则。??观察当今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实践活动,不难看出他们坚持基本原则的?度?致性。?是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实事求是是中国共产党的思想路线,也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政监察机关和?民检察机关履?职责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案件检查?作条例,中华?民共和国?政监察法、中华?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分别明?规定在调查处理党内案件、?政案件、诉讼案件时,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和党纪,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忠实于事实真像,并做到有错必纠。?是坚持群众路线。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和国家?切?作的根本路线。现阶段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共同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实?群众路线,具体表现在:?是实?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以专门机关为主的?作?针,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过程中,依靠群众,深?群众调查研究,取得?民群众的?持和配合;?是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觉置于?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认真听取?民群众的意见,虚?接受?民群众的批评,及时处理?民群众对有违纪政纪国法?为的控告和检举;三是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作?员坚持全?全意为?民服务,坚持执法为民,努?让?民满意,让?民放?。三是坚持适?党纪法律?律平等原则。适?党纪法律?律平等原则是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共同严格遵守的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坚持在党的纪律?前??平等的原则,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违的纪律都必须受到追究。中华?民共和国?政监察法规定,监察?作在适?法律和?政纪律上??平等。中华?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民检察院?使检察权,对于任何公民,在适?法律上?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多年的实践证明,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适?党纪和法律上坚持了铁的纪律,坚持??平等原则,决不允许有不受纪律和国法约束的“特殊公民”或“特殊党员”出现,这??的事例有?共睹,因??需赘?。此外,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研究决定案件的定性处理意见及处理其他重?问题时,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检察委员会都能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中讨论研究,?不是个?说了算,其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也是?度?致的。三通过上述分析,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共同点清晰可见。同样,他们在?使监督权的活动中,其特有的不同点也显?易见。1、监督对象不同。纪检机关监督的对象是党的组织和党员,监察机关监督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和国家?作?员,?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除了国家机关、国家?作?员(其中当然包括党员?部)以外,还包括??公民,?其他?种监督对象要?泛得多。2、监督范围不同。纪检机关只能对党员违纪?为进?检查处理,对其中需要作政纪处理或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必须移送国家?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含公安、国家安全、检察、法院等机关)分别依法处理。监察机关只能对国家机关和国家?作?员违反?政纪律的?为进?检查纠正。?检察机关监督的范围,???是对国家?作?员和公民违反法律达到犯罪程度的进?追究;另???是对侦查、审判、劳改、劳教等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监督。它的监督活动所涉及的法律是相当?泛的,包括宪法和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诉法等国家基本法律以及各种?政法规和经济法规。3、监督?法不同。检察机关主要是运?提起刑事诉讼的?法?使其法律监督职权,即对国家?作?员和公民的违法犯罪?为进?刑事追究,提起公诉,以维护宪法和刑法以及各种?政法规和经济法规的正确实施。其中纠正公安、法院等有关机关的违法?为也主要是通过刑事诉讼活动来进?。这种特殊的监督?法是纪检监察机关所没有的。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对象违纪?为的调查与检察机关对犯罪案件的侦查也是截然不同的。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拘传、拘留等;?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只能依照党章党规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党纪监察措施,如责令违纪嫌疑?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这些措施不能超出党纪、?政措施的范围,采取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等,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案件过程中,如有需要检察、公安等机关协助的,必须按有关法定程序办理。4、监督效?不同。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是以国家的名义进?的,具有国家强制?,有权代表国家对违法犯罪嫌疑?提起公诉,使其担负刑事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只能给违纪政纪者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四综上所述,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政监察机关和?民检察机关,在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中是?个有机整体,既相互独?,?相互依存;既相互区别,?互为条件。党的?六?对党纪监督、?政监督、法律监督提出了新的更?的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三位?体”的整体功能,做到分?负责,相互配合,优势互补,不断提升整体联动的监督?准,注意把握两个??的问题。其?,强化党的核?监督作?。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党的监督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处于?分重要的核?地位,因?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党的核?监督作?不是直接对国家监督机关发号施令,?是从政治上、组织上、纪律上实施总揽全局,协调各?的核?监督职能。?先党通过各级党组织实?政治监督,保证各级监督机关相互衔接配合,保证党的各项重?决定得到贯彻执?;其次党通过向国家?政监察机关和?民检察机关推荐?部担任领导职务,实?组织??的监督;再就是党通过向各级检察机关派驻纪律检查组,督促检察机关及其?作?员清正廉洁,严格执法,公证司法,正确?使国家的检察权。版权所有其?,增强相互?撑的监督效应。?庸置疑,现阶段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联?惩治党内腐败分?,打击经济领域内的违法犯罪活动,相互?持和配合,所取得的显著成效确实令国?瞩?称赞。应当提起的是,这种相互?撑,整体推进的监督效应进?步得到加强。在?标?致的前提下,应当继续坚持密切配合,互通情况,互相?持,?不是互不通?,更不是彼此掣肘。相互配合,决不是互相代替,越俎代庖,?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当前需要着重处理好党员?部及国家公务员在触犯刑律的情况下所发?的问题。党员?部违纪政纪,其?为?触犯了刑律,纪检监察机关在?案调查时应主动向检察机关通?,共同商讨恰当的隔离审查对策,充分运?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检察权,既不违反有关限制???由的法律规定,?能保证案件调查或侦查?作的顺利开展。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党员违法犯罪的案件时,应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材料,纪检机关应认真审理,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理报告。注:本?为?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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