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改革政策法规9篇

时间:2023-08-01 09:27: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殡葬改革政策法规篇二:殡葬改革政策法规篇三:殡葬改革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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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破除丧葬陋习,倡导文明丧事新风,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推进城乡生态环境建设,根据国务院、省、市《殡葬管理条例》和省、市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和省市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为依据,以改革传统丧葬观念、破除丧葬陋俗、全面推行火化、建设公益性公墓和“三沿五区〞整治为重点,依法推进殡葬改革,实现水土资源的集约使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升级,促进精神文明与“和谐**、生态**〞建设。

  二、目标任务

  根据省、市殡葬改革工作会议要求,我县殡葬改革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是:

  〔一〕强势推进,努力提高火化率,确保**年**月**日起全县境内死亡人员100%火化〔国家政策允许X围内的少数民族除外〕。

  〔二〕年内完成**个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任务,其中:**镇2个,其他乡镇各1个。

  〔三〕对公路沿线、河道沿线、县城面山分水岭沿线内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区、开发区〔以下简称“三沿五区〞〕视野可见X围内的坟墓〔国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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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的坟墓除外〕进行整治和绿化,实现“见树不见墓〞的目标。

  〔四〕依法清理整治丧葬用品市场和乱埋乱葬行为,杜绝公墓外出现新增坟墓。

  三、组织保障与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调整充实**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政委,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县人大、政府、政协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县级所有单位主要领导和乡镇主要领导任成员,统一领导全县殡葬改革工作,决定改革原则、实施意见、实施方案、工作规程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

  〔二〕各乡镇要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实际与时进行调整充实,建立目标责任制,把殡葬改革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将殡葬改革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与时研究解决殡葬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殡葬改革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三〕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与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签订殡葬改革工作目标责任书。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员会签订目标责任书。同时实行分工负责制,县领导包干乡镇,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干村〔居〕民委员会,层层分解任务,切实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四〕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推行殡葬改革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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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将殡葬改革工作作为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列为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和主要领导督办事项,形成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五〕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和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与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加强督办,实行月通报、季问责。对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目标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问责处理。改革领导小组成员要定期深入各乡镇进行殡葬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殡葬改革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六〕具体措施

  1.划定火化区。**县**个乡镇**个村〔居〕委会辖区全部划定为火化区,辖区内人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除外〕。

  2.把每年4月定为“殡葬改革宣传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在全县广泛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宣传国务院、省、市《殡葬管理条例》和市政府《通告》、《**县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引导群众改变陈旧的丧葬观念,提倡现代文明丧葬理念,为殡葬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3.建立死亡人口信息报告制度。各乡镇的殡葬管理员每天向乡镇民政办报告辖区内人口死亡情况,乡镇民政办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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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后,正常工作日下午5:00前,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上报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节假日有人员死亡的可直接用

  报告,同时将死亡人口的火化情况一并上报。各单位若出现本单位人员〔含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的,须在24小时内按规定统计上报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单位下设乡镇站所的有关情况,统一由乡镇负责统计上报。如因迟报、漏报或不报,造成死亡人口不能执行火化的,严厉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4.对具有本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城镇低保对象死亡人口实行火化并进公墓安葬的,每具遗体补助火化费**元〔含遗体的火化、运输和包扎补助费用〕,火化补助费领取的方式由丧属凭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到民政部门领取,火化后并进公墓安葬的,一次性发给火化补助费**元;骨灰寄存暂未安葬的先发给**元的补助,待葬入公墓后再发给**元的补助。各乡镇可视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火化补助。

  5.财政供养人员死亡后坚持土葬的〔含火化后又装棺土葬〕,强行起棺火化,并不再核发丧属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6.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干部职工〕凡出现土葬的,该单位已被评为文明单位的取消其称号,并在五年内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凡出现1例,对单位处予3万元的罚款,对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处予5000元的罚款,并取消该单位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对阻碍殡葬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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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全县各级各部门公职人员在实行火葬、节俭办丧事方面要起模X带头作用,凡属直系亲属亡故,未按殡葬改革要求进行火化的一律给予问责处理。同时,按照《**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进行查处。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尸体的处理,一般死亡三天后不处理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联合殡葬管理部门与有关单位强行火化,费用由丧属承担。对无理取闹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XX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规处理。

  9.杜绝遗体土葬和二次装棺土葬。不实行火化而擅自将遗体进行土葬的,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起尸火化。火化后又装棺土葬的,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迁移到公益性公墓安葬。

  10.县人民医院、乡镇卫生院与本县辖区内的民营医疗机构,要加大对太平间遗体的管理工作,所有遗体必须直接送火化场,县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要通力协作,防止偷抢遗体事件的发生。

  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交通工具与其他便利条件。对非法土葬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拉运尸体。如发现动用交通工具搞非法土葬的,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责令将遗体直接送火化场,由公安交警部门对驾驶员给予处罚。

  12.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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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建设资金由县、乡、村三级共同承担。县人民政府依据建设时限和规模给予资金补助。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碑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宽不得超过60厘米、坟高不得超过50厘米,墓地硬基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

  13.建设**殡仪馆,严格按照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选址,采用先进工艺,去除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力求提供高效、优质的殡葬服务,减少殡葬改革阻力并满足**未来发展需要。

  14.国家殡葬条例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积极推行遗体埋葬公墓化,严格按照单人墓占地不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不超过6平方米、墓碑高不超过80厘米、宽不超过60厘米的要求,大力倡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的生态葬法。违反上述规定修造墓碑的,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牵头组织拆除,并按《**市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处罚,公职人员不得核发死亡后的各种补助。

  15.各乡镇要严格执行《**市丧葬用品管理规定》,对辖区内的丧葬用品市场进行清理整治,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丧葬用品的厂、店和摊点,全面收缴殡葬用品。县工商、质监、民政、公安、住建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积极给予支持配合。

  16.各乡镇负责辖区内“活人墓〞的平毁工作。严禁在公墓X围外新建坟墓,一经发现,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平毁。全县境内“三沿五区〞视野可见X围内原有的坟墓〔受国家批准保护的坟墓除外〕,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治和绿化,达到“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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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树不见墓〞的效果,不能达到“见树不见墓〞效果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限期迁入农村公益性公墓。

  四、部门工作职责

  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移风易俗促进文明殡葬若干规定的公告》第六条的规定和《**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殡葬管理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

  〔一〕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殡葬政策法规的宣传,引导群众丧事俭办、破除丧葬陋俗,认真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加强对公墓的管理,指导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和建设。针对殡葬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适时启动**县殡仪馆建设,为推进殡葬改革奠定良好基础。加强殡葬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增强优质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殡葬管理、服务水平。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丧葬用品市场的监管,联合质监部门依法取缔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和封建迷信用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林业部门负责对毁林造坟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并责令其恢复原貌。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加强殡葬用地的管理,严格殡葬用地的审批。对滥占土地、私修乱建坟墓等XX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五〕城管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市容市貌的管理,严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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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在县城建成区X围内街道、社区、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焚烧、抛撒冥币、纸钱等不文明行为。

  〔六〕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工作,发挥媒体优势,广泛宣传科学、文明、节俭的丧葬方式,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认清丧葬陋俗的危害,营造文明殡葬的社会新风尚。

  〔七〕公安部门负责对殡葬改革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阻碍执行公务的XX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中死亡人口遗体的监督管理,联合相关部门做好防止偷抢遗体的执法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殡葬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和整体联动,与时发现和解决殡葬执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殡葬执法体系。

  五、时间安排与步骤

  〔一〕准备阶段〔*月*日——*月*日〕

  1.制定实施方案,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移风易俗促进文明殡葬若干规定的公告》、《**县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县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乱埋乱葬与相关工作的公告》等相关宣传资料,印制发送到机关、驻富单位和农户,为广泛宣传教育做好准备。

  2.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

  3.各乡镇认真对各自辖区“三沿五区〞X围内的坟墓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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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全面清理登记造册,做好绿化准备工作。

  〔二〕清理整治阶段〔*月*日——*月*日〕

  1.各乡镇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定点、报批的准备工作。

  2.适时对“三沿五区〞视野X围内的坟山墓地进行绿化,查缺补漏。

  3.启动**殡仪馆的招商引资工作,做好选址、报批和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组织实施阶段。〔*月*日—*月*日〕

  1.召开殡葬改革工作动员大会,签订殡葬改革目标责任书。围绕**县殡葬改革工作三年目标,强化组织领导,协调配合,形成县、乡镇、村联动,部门配合,党员领导干部带头,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确保既定目标的实现。

  2.从**年**月**日零时起,全县城镇、农村居民死亡后100%实行火化。

  3.全面清理整治乱埋、乱占耕地、林地,葬坟和建“活人墓〞等XX行为,完成“活人墓〞的平毁工作,依法取缔棺材铺与非法制碑点。

  4.完成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确保在**年**月**日前完成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定点报批工作;**年**月**日前完成农村公益性公墓相配套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与墓园平整工作;**年**月**日前农村公益性公墓投入使用。

  5.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坟山墓地绿化,实现“见树不见墓〞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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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适时启动**殡仪馆的建设。

  〔四〕总结提高阶段。〔*月*日—*月*日〕

  1.在总结清理整治乱埋乱葬、推行火化经验、“三沿五区〞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殡葬改革体制机制,巩固成果,确保殡葬改革工作持续健康有序推进。

  2.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对全县殡葬改革责任单位考核验收,认真准备,迎接市级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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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殡葬改革政策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8.06?

  【字

  号】云政办发[2012]142号

  【施行日期】2012.08.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

  (云政办发[2012]14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

  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的殡葬改革,符合云南省“山区多、坝区少,山地多、耕地少”的基本省情,符合“两强一堡”建设战略的基本要求,符合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客观自然规律。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殡葬改革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工作开展。经过努力,全省殡葬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惠民殡葬政策顺利实施,殡葬改革宣传效果明显,殡葬管理机构不断加强,殡葬管理效能逐步提高,殡葬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火化率由2006年的10.7%提高到2011年的25.8%,殡葬工作逐渐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良性发展轨道。但

  是,我省殡葬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还有较大差距,殡葬改革任务依然艰巨。目前,我省殡葬事业发展总体水平仍然偏低,全省火化率远低于全国49%的平均水平;各地殡葬改革发展极不平衡,全省129个县(市、区)还有41个没有建设殡仪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滞后,殡葬服务设施亟待完善;殡葬改革宣传力度不够,管理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法规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

  全省各地、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殡葬改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提升政府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和谐、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现实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锐意进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真正把殡葬改革作为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扎实推进,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

  二、深化殡葬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着力建设“公益殡葬、阳光殡葬、绿色殡葬、惠民殡葬、人文殡葬”,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服务体系和殡葬救助保障制度,逐步满足人民群众的丧葬服务需求,促进全省社会和谐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主要目标。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加快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合理划定火化区和土葬改革区,积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加大执法和宣传引导力度,提高公墓安葬率以及火化区的火化率。实行适度普惠型殡葬服务政策,完善殡葬政策法规,规范和简化殡葬流程和服务,提升殡葬服务水平。力争到2015年末,实现殡仪馆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所有乡(镇);到2020年末,基本实现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所有村委会的目标。

  三、主要措施

  (一)开展公益殡葬。理顺殡葬管理体制以及运行机制,按照政事分开、事企

  分开、管办分离的要求,理清基本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的关系。建立政府对殡葬事业的投入机制,通过填平补齐的方式完善殡葬服务设施,稳步推进以殡仪馆、农村公益性公墓(包括农村骨灰寄存堂、塔、楼)为重点的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经营性公墓,适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经营性公墓。严格执行基本殡葬服务价格规定,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对选择性殡葬服务,实行市场定价、自愿选择、政府监督。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向经营性公墓购买公益性墓位,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安葬服务。省级视财力情况加大投入力度,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或工作推进力度大地区的殡仪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殡仪馆更新改造、设施配备给予适当补助。

  (二)实现阳光殡葬。各殡葬服务单位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丧属至上”的理念,始终把维护群众殡葬权益、满足群众丧葬需求放在突出位置,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为群众提供多层次、个性化殡葬服务。认真落实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承诺、服务监督“六公开”制度,提升殡葬服务诚信度。财政供养人员死亡后的丧葬、抚恤、遗属补助等费用须凭火化证、墓穴证(或骨灰寄存证)领取。加强标准化建设,开展行风建设和创先争优等活动,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和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强化殡葬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力争到2015年末,全省殡仪馆和公墓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逐步实现殡葬服务的优质化、标准化、规范化。

  (三)推行绿色殡葬。提倡文明治丧、低碳祭扫,提高群众参与建设生态绿色殡葬的积极性。各地要研究制定有关奖励政策,鼓励广大人民群众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海葬、塔葬、骨灰寄存或土葬区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节地葬法,降低占地安葬比例。加强公墓监管,严格殡葬执法,坚决取缔非法公墓,纠正违规建设公墓,治理乱埋乱葬,打击破坏林地资源行为;坚决查处公墓超面积墓穴和公益性公墓非法经营行为。在土葬改革区推行遗体规范、科学、合理安葬,对符

  合政府引导方向或方式安葬的给予奖励,有效减少乱埋乱葬和不文明殡葬行为。

  (四)实施惠民殡葬。加快殡仪馆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建立覆盖全省的殡葬服务设施网络。各级政府要在现有殡葬惠民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基本殡葬服务由政府供给的惠民殡葬政策,将惠民殡葬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力争到2015年覆盖全部特殊困难群体;逐步增加惠民殡葬项目,提高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直至将惠民殡葬政策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群众。完善殡葬改革政策法规,加强殡葬执法队伍建设,有效提升殡葬事业管理服务能力。

  (五)弘扬人文殡葬。各地要深刻理解殡葬文化的发展历史及人文内涵,弘扬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时代精神相结合、与现代文明相协调的优秀殡葬文化,大力提倡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积极倡导文明祭祀,形成科学健康、文明节俭的丧葬新风尚。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殡葬文化和殡葬理念,更加注重人文关怀,在殡葬服务中体现对逝者的尊重,对生者的慰藉,将群众满意作为殡葬服务的最终目标。加强殡葬政策理论研究,以科学规划和理念指导殡葬事业发展。加大殡葬行业人才培养力度,建设一支思想作风过硬、文化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队伍,为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四、保障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殡葬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建立起“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殡葬改革工作新格局。省成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殡葬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各地也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成立殡葬改革领导机构,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联动共同抓,推动殡葬改革工作积极有序开展。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地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殡葬改革工作。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等方

  面的工作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止乱埋乱葬,落实好有关监管措施。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支持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大力支持殡葬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监察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市场的监管,坚决取缔无照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经营活动。国土、住房城乡建设、林业部门要加强殡葬用地规划和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应优先满足殡葬用地需求,对办理丧事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财政、审计、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收费、抚恤金、社保工资、遗属补助等费用发放的监督和管理。公安部门对办理丧事扰乱社会治安的,应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卫生部门要加强医院太平间的管理,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尸体管理和接运,杜绝尸源从太平间流入社会乱埋乱葬。民族、宗教部门要认真落实好民族、宗教人士死亡后遗体处理的有关规定。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努力形成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合力。

  (三)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将殡葬事业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社会投资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殡葬救助保障、殡葬改革宣传和殡葬执法等专项经费投入,改善殡葬管理机构和服务单位工作条件。同时,要建立健全殡葬改革保障资金管理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专款专用。

  (四)突出宣传示范。各地、有关部门要把文明治丧纳入创建文明城市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模式,强化宣传效果,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移风易俗、自觉参与殡葬改革。推进和鼓励少占土地、不占土地的绿色殡葬,倡导厚养薄葬、环保祭祀,树立文明殡葬新风尚。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红白理事会等基层组织和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的作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

  和行之有效的方式引导广大群众关心支持殡葬改革事业不断发展。要认真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大力开展殡葬改革示范活动,以点带面,努力形成各具特色的地方殡葬改革和发展模式。

  (五)严格督促检查。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督促检查机制,及时组织开展对殡葬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对殡葬改革工作成效突出、火化率明显上升、殡葬管理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予以表扬奖励;对殡葬改革工作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火化率徘徊不前、没有完成殡葬管理目标任务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或作出相应惩处。

  省民政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抓紧制定我省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有力推动殡葬改革工作开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篇五:殡葬改革政策法规

  

  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各总支、村委会、镇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____《殡葬管理条例》和《安综省殡葬管理办法》,大力推进殡葬改革,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制定我镇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____为指导,以____统领殡改工作全局,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目标,以起尸火化为实破口,以提高火化率、平坟还田、清理整顿丧葬用品市场为重点,倡导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大兴移风易俗之风,全面推进殡葬改革工作。

  二、目标和任务

  1、迅速提高火化率。各村和各单位要把提高火化率作为殡改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好。以起尸火化和打击违规偷埋土葬为手段,坚决遏止遗体土葬,要认真排查近两年来偷埋土葬的死亡人员,适时进行起尸火化,力争全年火化率达到____%以上。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我镇的目标任务。

  2、清理整顿,规范丧葬用品市场,镇民政、工商、公安将____力量,积极配合县殡改领导小组的专项活动,集中力量对我镇范围内的木棺,纸扎等封建丧葬用品市场进行严格的清理整顿,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销售丧葬用品行为。

  三、方法与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殡改工作氛围。从今年开始,镇将配合县殡改执法队对全镇每个自然村集中宣传两次,宣传时间定为每年的____月份和____月份。主要以宣传车进行宣传并张贴宣传标语。同时对违反殡改条例的丧葬户进行面对面教育。镇还决定逢会必讲,切实做到人人皆知殡改工作的意义。

  2、加大执法力度。对拒不执行殡葬改革,偷埋土葬的户坚决依法进行起尸火化;对干部参与偷埋土葬及收取钱财的、将依法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分,直至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触及法律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3、加大奖惩力度。镇政府对各村殡改工作采取月通报,季评比,半年小结,年终总评的办法对各村及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月通报中表扬前六的村、批评后二名的村,对火化进度明显,无偷埋现象的村,每火化一具尸体补助____元;季度评比中达到规定指标,评出前三名,且无偷埋土葬现象的,分别奖励____元、____元、____元,后两名的村在大会上作表态发言;半年小结达到规定指标的前三名的村分别奖励____元、____元、____元,后两名的村除大会表态发言外,每偷埋一例罚该村____元,罚包村干部____元,并扣除该村干部绩效工资____%(给民政办提供信息除外);年终总评,凡火化率达到分配任务____%以上的村,均奖励村____元,并奖村书记、村主任各____元,火化率在____%-____%之间的村均奖励____元。村书记、主任各奖____元;火化____%-____%的不奖不罚;低于____%且倒数后三名的村,每村罚____元,干部绩效工资全部扣除,并给予一票否决。凡是年终受奖的村,镇包村干部每组奖____元。凡连续两年被通报批评的村,书记就地免职、村主任依法罢免。

  4、对拟起尸火化的,由镇协同县执法队坚决予以起尸,起尸时,村干部必须亲自点到坟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否则将由纪检监察部门介入查处。

  四、严明纪律

  全镇____员,各级干部要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殡改政策,自党遵守殡改规定,做好亲朋好友和身边群众的思想工作,坚决控制偷埋土葬和以罚代葬的行为,对干部及其亲属偷埋土葬的,一经发现要坚决追究责任。对以罚代葬接受____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五、成立____加强领导抓好此项工作,镇成立殡改工作领导小组,陈涛镇长任组长。

  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二)

  为强力推进我镇殡葬改革,建立科学文明的丧葬方式,提升城乡文明水平,根据《____市殡葬管理条例》、《县至殡葬改革管理目标责任状》、《县人民____强力推进殡葬改革____》及省、市、县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____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____,以“推进绿色殡葬,构建和谐”为主题,加大殡葬改革力度,加大倡导移风易俗新风尚,充分运用宣传、教育、法律、行政等手段,破除丧葬陋习,大力推行火灾,改革土葬,倡导科学文明节俭的丧葬新风,推进我镇精神文明建设。

  二、____领导

  为加强殡葬改革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殡葬改革领导小组。

  ____个村委员会主任及镇联系点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民政办,由李秀芬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相关部门人员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制定全镇全面实行遗体火化总体思路,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协调解决全面实行遗体火化中有关问题。

  三、范围、时间及对象

  实行火化的区域范围。遵循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汉营、月山、前卫等____个村委员会为今年遗体火化范围,海龙、____、宝峰、酸水塘____个村委会不在火化区域范围内。

  实行火化的时间。从____月____日零时起实施。

  实行火化的对象。火化区域范围内____个村委员会的农业人口死亡后的遗

  体,国家政策允许土葬的除外。

  四、工作方法及步骤

  涉及的各村委员会要及时召开遗体火化工作动员会,____学习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统一实行火化工作的认识,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深入宣传和发动。各村委员会采取广播、黑板报、会议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广泛深入宣传、发放《县人民____全面实行遗体火化____通告》等相关政策法规及殡葬改革的各项措施,要让群众的知晓率达100。

  各村委员会在往年的基础上要完善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每个村委员会要设立____名殡葬改革联络员,具体负责殡葬改革信息上报等相关工作。

  各村委员会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全面实行火化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火化工作实施后,凡属火化区域内的对象死亡后一律实行火葬,禁止土葬。死亡人员的亲属或亲友应及时向村委员

  会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殡葬改革联络员报告,再由殡葬改革联络员在____小时内向镇联系点通报情况,以便在规定时限内由镇联系点负责联系殡仪馆对尸体进行火化。死亡火化后骨灰必须进入公墓安葬。

  切实做好丧属思想工作和服务工作,坚决制止土葬、改革丧葬习俗。对违反殡葬改革政策法规的,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要做好耐心细致的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对个别反复做工作教育仍不执行政策的,按照《县人民____全面实行遗体火化____通告》

  丧属一次性____元的奖励。每具遗体火化进入公墓安葬后,我镇再次给予丧属____元的补助。各村委员会可结合实际制定补助措施。补助金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发放,由死者家属提供死者《火化证》、火化委托书、骨灰安葬证明、死者____复印件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统一到镇民政办领取。

  加大奖惩激励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干部工作积极性。从文件印发之日起,殡葬改革工作以联系点负责为主,列入我镇____月一考核中,各村每死亡一人,村及镇联系点干部不及时上报情况到镇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镇村干部从____月一考核中扣除奖金____元/人.月,不入户做工作的扣除____元/人.月。每死亡

  一起村及镇联系点干部及时上报信息并做通工作火化的,奖励该村____元,联系站所奖励____元。

  各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党团员和领导干部在实行火化、简办丧事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切实发挥基层党____在推进殡葬改革中的积极作用,注重发挥老年协会、红白理事会等民间____在教育引导群众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强力推进我镇殡葬改革工作。

  加强督查,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篇六:殡葬改革政策法规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09.12.03?

  【文

  号】民发[2009]170号

  【施行日期】2009.12.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

  正文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民发〔2009〕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殡葬改革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殡葬改革不断深入,殡葬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文明节俭办丧事已成为社会共识。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殡葬事业总体水平与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在殡葬资源配置、殡葬服务质量、殡葬救助保障、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尚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丧葬需求。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在殡葬服务方面的需求,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

  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的殡葬改革,符合我国人多地少、资源紧缺的基本国情,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的基本要求。实践证明,殡葬改革代表了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客观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是树立文明节俭新风尚,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标志;是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

  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新形势,深刻理解殡葬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充分认识殡葬改革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锐意进取。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支持,加大协调、宣传力度,始终坚持以实现群众殡葬改革愿望、满足群众丧葬需求、维护群众殡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深化殡葬改革,提升为民服务能力,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实现殡葬改革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

  二、深化殡葬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坚定不移地推动殡葬改革,完善殡葬服务体系,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理顺殡葬管理体制,促进殡葬科技进步,树立殡葬改革新风,加强殡葬行业监管,发挥殡葬改革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把深化殡葬改革与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结合起来,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开展殡葬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把殡葬管理与服务、改革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殡葬改革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理顺关系,提高政府殡葬管理、殡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对基

  本殡葬服务,政府要加大投入。对其他选择性殡葬服务,注重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需求。

  3.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正确处理行政与事业、服务与经营的关系,充分发挥公益性殡葬事业单位在提供基本殡葬服务、保障群众殡葬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坚持管理与经营分开、监督与经办分离,实现殡葬服务经营的公平、诚信,殡葬管理监督的公开、公正。

  4.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注重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自身条件和特点,不断完善殡葬改革政策措施,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

  (三)主要目标。遏制一些地区火化率下滑和乱埋乱葬的问题。通过积极推动和倡导,节地葬法和不保留骨灰逐步被群众接受。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殡葬服务网络、殡葬救助保障制度、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实现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改革有序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

  (四)主要任务。

  1.坚持推行火葬,创新骨灰安葬方式。科学确定火葬区域和范围,根据人口密度、交通状况、设施配置和群众接受程度,逐步扩大火葬区。继续巩固提高火化率,推广节地葬法,着力治理“装棺二次葬”,倡导不保留骨灰,实现骨灰安葬多样化,降低占地安葬比例。

  2.积极改革土葬,依法管理殡葬活动。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方,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移风易俗,积极参与土葬改革,治理乱埋乱葬,逐步缩小土葬区。严格限制墓葬用地,尽可能选择荒山瘠地实行遗体相对集中安葬,推广不留坟头的遗体安葬方式。

  3.改善殡葬设施,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建立和强化政府对殡葬事业的投入机

  制,完善殡葬服务设施,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服务网络。重点加强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更新改造落后火化设施设备。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节约殡葬用地,减少环境污染。不断创新服务模式,开展诚信、优质服务。

  4.规范公墓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制定完善公墓建设规划,从严审批经营性公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坚决取缔非法公墓,纠正违规建设公墓,加强对公墓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炒买炒卖,加大对豪华墓地的治理力度。

  5.减轻群众负担,实现基本服务均等化。合理界定政府基本殡葬服务和市场选择性殡葬服务范围,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平抑殡葬服务和丧葬用品价格。大力推行惠民殡葬政策,逐步建立以重点救助对象基本殡葬服务减免为基础,其他多种形式殡葬救助为补充,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

  6.树立文明新风,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大力倡导殡葬新观念、新风尚,弘扬先进殡葬文化,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引导群众破除丧葬陋俗,树立殡葬改革新风。加强殡葬理论和殡葬文化研究,推进殡葬科技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三、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殡葬改革

  (一)制定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国家、地方制定“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制定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殡葬改革发展的具体目标和任务,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方法步骤。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生态等情况,科学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合理确定殡葬设施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统筹考虑殡葬设备配置标准,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

  按照殡葬法规政策,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严格依法行政,建立完善殡葬执法机构和执法机制。在火葬区坚持实行火化,确保火化率稳步上升;强

  化骨灰管理,推行骨灰安葬备案制;积极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鼓励倡导深埋、撒散、海葬等不保留骨灰方式,推动绿色殡葬。在土葬区坚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殡葬改革,教育引导群众摒弃水泥、石材建坟,保护生态环境;完善殡仪服务设施,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避免乱埋乱葬。新实行火葬的地区,要坚持循序渐进,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注意方式方法,积极、有步骤地实行火葬。

  (二)提高殡葬服务水平。要进一步优化殡葬服务内容、程序和标准,完善便民惠民的殡葬服务网络,逐步形成基本殡葬服务为主体、选择性殡葬服务为补充的服务格局。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作为基本殡葬服务项目,由公益性殡葬服务单位提供,并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需求状况,适当增加基本殡葬服务内容。对选择性殡葬服务,包括遗体整容、防腐、告别、骨灰安葬、丧葬用品及其他殡葬特需服务,建立行业规范,实行自愿选择,公平协商,市场运作,政府监管。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遗体火化服务与其他殡葬服务分开。火葬场主要承担遗体火化服务,殡仪馆主要提供悼念、告别等服务。

  政府举办的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等殡葬服务事业单位,要牢固树立为民便民利民意识,大力开展“一站式”服务和便民服务。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带头降低市场调节价,发挥平抑物价的作用,规范殡葬服务收费项目,保证同类殡葬用品价格不高于市场价,中低价位殡葬用品足量供应,不得捆绑、强迫或误导消费。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建立以岗位责任与绩效考核为基础的综合评价制度,实行服务问责制。

  (三)加强公墓管理。按照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公墓建设经营的审批管理,从严审批经营性公墓。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不得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完善的地区,要认真研究经营性公墓控制机制,除纳入规划的外,原则上不再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或扩大既有公墓占地面积。积极发

  展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加大投入和建设力度,满足群众骨灰安放需要。未经批准,任何形式的公益性公墓不得转为经营性公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公墓的依法管理,重点强化年检制度和日常监管。严防炒买炒卖,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确保自用外,公墓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出售(租)超面积、豪华墓穴,不得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要规范墓穴续租,研究公墓使用年限,提高公墓容积率,加大殡葬用地的循环利用。城乡骨灰堂必须坚持公益原则,按照政府定价或成本价收取骨灰存放费用。积极推广墓碑小型化、艺术化、多样化。

  (四)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争取政府出台惠民殡葬政策,加快建立和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对生前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由政府免除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有条件的地区,可从重点救助对象起步,逐步扩展到向辖区所有居民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埋单。对节地葬法或不保留骨灰的,以及土葬改革区自愿火化的,实行政府奖励、补贴,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

  建立完善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基本殡葬服务设施设备,特别是火化设备的更新改造和城乡骨灰堂的公共投入力度。将殡葬事业经费纳入地方预算,不断增强政府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能力。将农村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福利彩票公益金可用于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殡葬救助保障和设施设备建设。

  (五)理顺殡葬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在殡葬改革、殡葬管理、殡葬服务、殡葬价格和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形成政府领导、民政协

  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民政部门主要承担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等方面的职能,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制止乱埋乱葬,加强市场监管。从有利于殡葬改革和政府有效监管出发,积极推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各级民政行政机关要逐步与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脱钩。今后,民政行政机关不再作为发起人或投资人,参与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的建设经营,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任职或兼职,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中获取利益。

  殡葬管理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殡葬管理职能,认真开展殡葬执法,不得从事殡葬经营活动,不应向殡葬服务单位和企业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在人、财、物等方面逐步与殡葬服务单位和企业脱钩。殡葬服务事业单位要将基本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逐步分离,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对社会资本建设的具有基本殡葬服务功能的殡仪馆,可以采取政府赎买方式,转为殡葬服务事业单位。

  (六)树立移风易俗新风尚。要紧紧依靠群众,充分相信群众,广泛发动群众,认识和把握殡葬传统文化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积极探索和推广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缅怀先人、慎终追远的愿望和需求,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的殡葬习俗和文化形式,充分培育、挖掘和保护群众中蕴藏的主动实行殡葬改革的愿望和要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自觉性。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村(居)委会、红白理事会的作用,以清明节等传统节日为契机,向人民群众宣传实行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开展殡葬宣传进社区活动。要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倡导文明新风。

  (七)促进殡葬改革创新。积极整合殡葬资源,促进殡葬改革理论创新、科技创新和机制创新,提高推进殡葬改革的能力,重点解决殡葬基础理论、技术进步和

  运行机制等方面的问题。要重视殡葬理论研究,加快研究步伐,以理论研究成果指导殡葬改革实践。实施殡葬科技攻关,推广环保殡葬产品,特别是节能减排殡葬设备和可降解骨灰盒、棺柩。加强对殡葬设施、产品、服务等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环境监测、治理与评价,实行环境质量认证制度。开展殡葬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考核、鉴定,探索建立殡葬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加强殡葬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殡葬职工整体素质和能力。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大力开展殡葬改革示范活动,以点带面,努力形成各具特色的地方殡葬改革和发展模式。

  (八)加强殡葬监管和行风建设。制定公平公正的行业政策,规范社会资本举办殡葬服务单位的准入条件,提高从业资质,探索建立殡葬行业准入制度。加强殡葬服务、骨灰安放、土葬改革、移风易俗、清明祭扫等工作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按照社会组织管理的要求,加强指导,切实发挥殡葬协会作用,支持殡葬协会等社会组织及其会员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自身素质,承担公益责任。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殡葬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坚持把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作为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的主要内容,与殡葬工作统筹安排,共同推进。重点治理殡葬乱收费,坚决纠正利用行业特殊性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和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教育殡葬系统干部职工增强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弘扬优良作风。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殡葬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推进殡葬改革不动摇,加快殡葬事业发展不停步,提高殡葬服务水平不松劲。要切实加强领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考评体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带头调查研究,定期听取工作汇报,作出部署,狠抓落实,重点解决殡葬难点、热点问题。要关心、支持殡葬工作和殡葬职工,充分调动各方面

  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各地殡葬改革情况不同,发展各异。各级民政部门要敏于观察形势,善于把握重点,勤于积小成大。要勇于探索,敢于创新,以维护群众殡葬权益为宗旨,以推动殡葬设施建设为基础,以提高殡葬服务水平为抓手,以完善殡葬管理体制为保障,不断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篇七:殡葬改革政策法规

  

  精品文章

  《殡葬改革实施方案(3篇)》

  (篇一)

  为全面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xx省殡葬管理条例》《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云办发〔xx〕65号)《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知》(临办发〔xx〕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殡葬改革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推进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的殡葬改革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缓解资源环境承载压力的迫切需要,符合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客观自然规律和我县生态立县的基本要求。推行殡葬改革,实行火葬,是一项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的社会改革。县委、县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殡葬改革工作,采取措施推动,但由于历史原因,殡葬工作起步较晚,加之殡葬基础设施不完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滞后,殡葬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殡葬改革任务十分艰巨。

  各乡(镇)、各部门要深刻理解殡葬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锐意进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殡葬改革作为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扎实推进,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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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引导、创新发展,分类指导、统筹推进的基本原则,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建立健全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和现代殡葬治理体系为抓手,着力推进殡葬管理法治化、骨灰和遗体处理生态化、惠民殡葬和奖补制度化、殡葬服务标准化,大力倡导移风易俗,树立“文明节俭治丧、生态节地安葬”的新理念、新风尚,培育形成齐抓共管,群众自觉参与的惠民、节地、生态、绿色殡葬新格局。

  三、工作目标

  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加快殡葬执法和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基本实现“文明殡葬、移风易俗,简朴节俭殡葬方式得到认同遵守;惠民殡葬、救困助难,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得到有效落实;人文殡葬、公益规范,城乡殡葬服务保障水平全面提升;绿色殡葬、保护环境,节地生态葬法比例逐年提高;法治殡葬、强化监管,违法违纪殡葬活动得到有效控制”。到2020年末,实现财政供养人员、火化区居民死亡后100%火化并入公墓安葬(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xx年,做好勐捧镇、南伞镇、勐堆乡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扫尾工作,启动忙丙乡、木场乡、凤尾镇、军赛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土地落实。火化区火化率达到60%,骨灰或遗体入公墓集中安葬65%,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30%。xx年,火化区火化率达到80%,骨灰或遗体入公墓集中安葬90%,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32%。

  四、主要措施

  (一)开展公益殡葬。建立政府对殡葬事业的投入机制,加快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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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乡(镇)农村及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步伐。引导农村居民遗体火化进入骨灰公墓安葬,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鼓励少数民族群众在固定区域火化遗体和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的绿色安葬方式。适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按照公园式、生态化的标准合理布局经营性公墓,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经营性公墓和骨灰堂(塔),以满足不同层次的丧葬消费需求。

  (二)实施惠民殡葬。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健全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措施,加大殡葬公共服务供给和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增强惠民殡葬公共财政保障能力。落实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或补贴措施,农村居民死亡进入殡仪馆火化并选择在县经营性公墓及本乡(镇)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安葬的,免收殡仪馆火化基本费、运尸费,并给予一次性安葬奖励xx元,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全额承担,列入县财政预算支出。鼓励少数民族群众对死亡人员在固定区域自行火化安葬骨灰不留坟头或者深埋遗体不留坟头的节地型绿色安葬方式。对实行绿色安葬方式的死亡人员家属给予一次性安葬奖励3000元,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全额承担,列入县财政预算支出。

  (三)落实法治殡葬。加强殡葬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有效提升执法监管能力,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加强公墓监管,坚决取缔非法公墓,纠正违规建设坟墓,治理乱埋乱葬,打击破坏林地资源行为,坚决查处超面积墓穴、超标准坟墓和公益性公墓非法经营的行为,公墓内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公墓总面积的60%,墓穴间通道宽度不得少于1米。骨灰公墓的单墓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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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单人或双人墓穴均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限高80厘米,不得建石围栏,禁止建豪华墓。遗体集中安葬区,不得乱埋乱葬,建设单具遗体安葬和双人合葬占地分别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节地型墓位,单人墓占地不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占地不超过6平方米。

  (四)严格殡葬执法。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殡葬管理的法规政策,大力推进殡葬执法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触犯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严禁以罚代法,特别要加强对国家财政供养人员的监督管理。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及驻镇康部队干部战士死亡后,其遗体处置实行备案制,即上述人员亡故后,丧属应及时将遗体处置情况报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备案,不进行火化、不进入公墓安葬或不寄存骨灰,未取得《火化证》、《墓穴证》或《骨灰寄存证》的,不发给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

  2.严禁火化后二次装棺土葬,严格执行凭火化证及墓穴证或骨灰寄存证领取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制度。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督促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填写好《活人墓建立情况报告表》,实行现有活人墓备案制,文件下发至xx年12月1日止,单位加盖公章同《活人墓建立情况报告汇总表》报县民政局备案,财政供养“活人墓”当事人、配偶、子女分别报备,对迟报、瞒报、谎报的,一律严肃处理。

  3.殡仪馆车辆运送遗体途中,任何组织、任何村委会、任何企业、任何村寨、任何民族、任何个人不得阻拦,以暴力威胁和阻碍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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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阻碍者按妨碍公务论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传染病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非本县户籍在县域内死亡人员(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和无名尸一律运至殡仪馆实行火化。

  5.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殡葬用品商店、烟花爆竹、香纸、冥币销售点。

  (五)加大治理力度,整治违规行为。火化区内,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杜绝违规丧葬”的原则,清理整治非法占用耕地、林地、退耕还林地修建坟墓、乱埋乱葬、建活人墓、超标准建墓等行为。要将遗体埋葬公墓化、治理乱埋乱葬作为殡葬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坚决打击火化区内新建死人墓、活人墓,一经发现,责令其拆除并恢复土地原貌。

  (六)全力提高火化率。把推进火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点,加快改革传统土葬方式。本《意见》出台后,凡是火化区内的丧者,遗体一律实行火葬(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各乡(镇)、各部门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殡葬改革重要性,所有财政供养人员需签订《财政供养人员带头实行火葬保证书》和《财政供养人员带头实行土葬改革保证书》,带头执行绿色节地生态葬法,并入公墓安葬,实现所有财政供养人员100%身故后火化(在经营性公墓未建好前身故的,骨灰一律实行殡仪馆寄存)。

  五、工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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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把殡葬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要把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把殡葬改革纳入改善人居环境和美丽乡村建设重要内容,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殡葬改革工作新格局。将殡葬改革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逐级建立健全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细化工作措施。县政府成立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县委组织部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人大常委会民族法制工委、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民宗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司法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政府法制办、县人民法院等部门参与的殡葬改革领导机构,形成工作合力。按照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细化本部门的具体工作任务,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推动殡葬改革工作积极有序开展。

  各乡(镇)要积极引导村组把殡葬改革的各项要求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守则,使居民自觉主动支持丧葬习俗改革,并加强对辖区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县纪委监察委。负责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执行殡葬改革政策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予以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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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肃处理。

  县委组织部。负责加强对党员、干部丧葬活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禁止党员、干部在丧葬活动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加强对党员、干部丧葬事宜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组织措施。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积极响应党的号召,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殡葬改革政策,带头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舆论氛围;及时宣传报道殡葬改革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把殡葬改革有关内容纳入文明创建范围的重要内容,作为文明单位评比的重要依据。

  县人大常委会民族法制工委。对全县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好项目立项和向上申报等工作,积极争取建设资金。严格执行相关政策(临发改费发〔xx〕32号),加强对殡葬服务市场价格的指导、监管,依法查处殡葬服务乱收费行为。

  县民宗局。负责做好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殡葬改革政策宣传,引导少数民族推进殡葬改革,积极宣传做好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火化不立碑,推行火化和节地生态安葬等工作。协助做好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殡葬管理以及相关殡葬从业人员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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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干扰、阻碍殡葬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占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办理丧事活动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做好死亡人员户籍注销登记和死亡人员统计工作,及时处置涉及殡葬改革的突发事件,对在火化区内无名无主或因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等非正常死亡遗体进行检验鉴定,办理相关手续(出具〈死亡证〉)后及时通知殡仪馆就地火化。

  县民政局。负责履行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协助经营性公墓建设的申报工作,指导、督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加强公墓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配合宣传部门做好殡葬改革政策法规宣传,积极倡导文明节俭的新型丧葬方式。负责检查督促各乡(镇)落实殡葬改革目标管理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将殡葬改革法规、政策纳入普法宣传教育内容,采取不同形式,通过不同途径,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工作。为殡葬服务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指导基层司法机构开展好民间殡葬工作矛盾纠纷的调处。

  县财政局。根据殡葬事业发展需要,统筹整合各项资金,引导建立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多元投入机制,保证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的必要投入,加大对公益性殡葬事业的投入力度,将殡葬改革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贯彻好《镇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将火化免除基本丧葬费用,对生态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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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奖补,对公益性公墓建设加大财政扶持等补助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加强殡葬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做好对国家公职人员按殡葬改革政策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监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国家职业目录清单制度,大力支持殡葬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加强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遗属社保工资的监管。严格按照殡葬改革政策的规定要求计算财政供养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及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对违反殡葬管理法规政策规定的一律取消丧葬抚恤等补助。

  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加强对公益性墓地、经营性公墓的土地审批管理,对符合用地条件的,应优先满足殡葬用地需求;依法严格查处将集体所有土地非法作为墓地转让、倒卖等行为;查处非法占用耕地建坟、非法买卖土地建坟、非法毁坏耕地采石打碑造墓等行为。负责对殡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审批把关,指导殡葬服务单位抓好生态保护,加强殡葬设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负责对殡葬设施的污染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殡葬改革活动中影响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律法规的殡葬行为。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涉及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的审批事项,依法按政策主动服务。将殡仪馆、公墓等殡葬设施布局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集镇、村庄的总体规划,严格管理。合理规划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科学论证确定公墓选址,墓址应避开“三沿六区”(即:公路、铁路、河道沿线,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住宅区、开发区、坝区),避开村庄、水源、林地、耕地,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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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荒山瘠地。加强对占用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等地搭设灵堂(棚)、游丧、抛洒冥币、纸钱、燃放鞭炮等影响市容市貌行为进行查处治理。

  县林业局。负责依法制止和查处非法占用林地、非法买卖林地和破坏森林资源建坟等行为,责令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对迁(平)坟后的林地限期恢复植被。负责指导和督促对公墓、殡仪馆、火化场等建设业主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相关手续,指导、支持开展生态安葬。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宣传国家、省、市、县殡葬改革的法规、政策;宣传各地在殡葬改革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和表率作用;宣传各地群众革除丧葬陋习、实行绿色生态葬法和创建文明祭祀新风尚的典型事例,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助推殡葬改革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严厉查处非法经营治丧文化用品行为;依法对文物保护区内违反殡葬管理规定修建坟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人口死亡信息报送的监管,督促医疗机构加强与殡葬机构衔接配合,及时、规范安排遗体接运事宜,防止遗体回流农村,造成非法土葬。加强各医疗机构太平间监管,不得将医院太平间承包给个人。禁止医疗卫生机构销售丧葬用品和开展有偿殡仪服务活动。加强对救护车辆的管理,严禁医院救护车搞营业性接运遗体行为;指导殡仪服务单位做好殡仪车辆、设施设备及服务场所的消毒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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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的规范和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制造、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丧葬用品、提供殡仪服务以及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行为。负责做好民间殡葬服务单位经营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经营性公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做好殡葬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对殡葬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供殡葬执法相关法律支持。组织、宣传有关殡葬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

  县人民法院。负责加大对殡葬违法行为的审理和执法力度,及时纠正殡葬违法行为,依法强制执行。

  (三)提高管理质量。加强对殡仪服务员工的技能培训和岗位培训力度,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建设一支思想作风过硬、文化素质较高、业务能力较强、热爱殡葬事业工作的人才队伍,为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四)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加大殡葬执法力度,建立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买卖耕地、林地修建活人墓或安葬遗体的,举报人可向县、乡(镇)民政部门进行举报。

  (五)严格督查力度。将殡葬改革成效作为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任务明确、职责明晰、赏罚分明的殡葬管理考核监督体系。严格执行《中共xx市纪委、xx市监察局印发〈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临纪发〔xx〕3号)规定。进一步完善奖惩制度,强化殡葬改革工作问责制,对殡葬改革工作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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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力、问题突出、火化率徘徊不前、乱埋乱葬现象严重的乡(镇)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问责;对党员、干部及其直系亲属未按相关规定执行殡葬政策,干扰殡葬改革,搞封建迷信活动,大操大办,利用丧事借机收敛钱财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殡葬改革工作成效突出、火化率明显上升、殡葬改革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予以通报表扬。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公职人员在殡葬改革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为深化殡葬改革提供纪律保障。

  (篇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农村工作会议暨新农村建设现场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入推动殡葬改革,整治农村无序无度造坟等乱象,推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乡村振兴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办发〔xx〕23号)、民政部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xx〕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内容仅供参考

篇八:殡葬改革政策法规

  

  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于1997年7?11?经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21?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9?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2013年1?1?起施?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部分?政法规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殡葬设施管理、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殡葬设备和殡葬?品管理、罚则、附则6章24条,?发布之?起施?。1985年2?8?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规定》予以废?。2018年9?7?,民政部公布《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条例拟规定安葬?灰的独?墓位占地?积不得超过0.5平??,合葬墓位的占地?积不得超过0.8平??。2019年7?3?,《殡葬管理条例》列?民政部2019年?法?作计划(修订)。(继续配合司法部审查,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司、社会事务司)中?名殡葬管理条例版本2012年修正版发布国务院执?主管部门民政部通过时间1997年7?11?条例内容

  国务院令2012年11?9?第628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部分?政法规的决定》,?2013年1?1?起施?。总理温家宝总则第?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条殡葬管理的?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葬,改??葬,节约殡葬?地,?除丧葬陋俗,提倡?明节俭办丧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作。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作。第四条??稠密、耕地较少、交通?便的地区,应当实??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葬的地区,允许?葬。实??葬和允许?葬的地区,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第五条在实??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灰寄存的?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地的?式处理?灰。县级?民政府和设区的市、?治州?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葬场、?灰堂纳?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在允许?葬的地区,县级?民政府和设区的市、?治州?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城乡建设规划。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愿改?丧葬习俗的,他?不得?涉。殡葬管理第七条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政区域的殡葬?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葬场、?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民政府审批。第?条

  建设殡仪馆、?葬场,由县级?民政府和设区的市、?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案,报本级?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灰堂,由县级?民政府和设区的市、?治州?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民政府和设区的市、?治州?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未经批准,不得擅?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员提供墓??地。禁?建?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第?条禁?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物保护区;(三)?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第??条严格限制公墓墓?占地?积和使?年限。按照规划允许?葬或者允许埋葬?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灰的墓?占地?积和使?年限,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按照节约?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第??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化设备,防?污染环境。殡仪服务?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规范化的?明服务,不得利??作之便索取财物。丧事管理第?三条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运输遗体必须进?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防?污染环境;(?)?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第?四条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在允许?葬的地区,禁?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埋葬遗体、建造坟墓。殡葬管理第?六条?化机、运?车、?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第?七条禁?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品。禁?在实??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葬?品。罚则第??条未经批准,擅?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地?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九条墓?占地?积超过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条将应当?化的遗体?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埋葬遗体

  建造坟墓

  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条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商?政管理部门责令停?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商?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条殡仪服务?员利??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第??四条本条例?发布之?起施?。1985年2?8?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规定》同时废?。条例修改

  修改决定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全?推进依法?政,国务院对现??政法规进?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修改5件?政法规的部分条款。(?)将《殡葬管理条例》第??条修改为:“将应当?化的遗体?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本决定?2013年1?1?起施?。内容(1997年7?11?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21?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9?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2013年1?1?起施?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部分?政法规的决定》修正)修订草案2018年9?7?,民政部公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国家建?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提供遗体接运、暂存、?化、?灰存放以及?态安葬等基本殡葬服务,实?政府定价并动态调整。

  针对殡葬设施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占地?积、墓碑?度和使?期限。安葬?灰的独?墓位占地?积不得超过0.5平??,合葬墓位的占地?积不得超过0.8平??。安葬遗体的墓位(含合葬墓位),占地?积不得超过4平??。墓碑?度不得超过地?0.8?。公益性公墓、?灰堂的墓位、格位价格实?政府定价并动态调整。经营性公墓的墓位?地费和维护管理费实?政府指导价。针对殡葬服务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殡葬服务机构开展殡葬服务,应当遵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原则,不得巧?名?,不得误导、捆绑、强迫消费,不得限制使??带的合法丧葬?品。殡葬服务机构开展殡葬服务活动,应当与遗属订?书?服务合同,出具合法结算票据。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因擅?兴建殡葬设施损害他?合法权益的,违法兴建殡葬设施的单位或者个?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丧事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甚?违法的,将依法受到惩处直?追究刑事责任。殡葬管理2013年1?1?起,违规?葬、乱建坟墓将不再允许民政部门强制平坟。由于这?相对激烈的?式与中国传统的“??为安”殡葬观念和习俗相违背,近些年来,民政部门强制平坟时屡屡引发公众反对。平坟2012年11?16?,中国政府?公布国务院第628号令,国务院令要求将《殡葬管理条例》第??条修改为:“将应当?化的遗体?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

  地以外的其他地?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此前,这?条例为:“应当?化的遗体?葬,或者

  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

  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

  强制执?。”新规定删除了“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部分,意味着违规?葬、乱建坟墓将不再允许民政部门强制平毁。对于违规?葬、乱建坟墓等的治理是各地民政部门的重要?作内容。南都记者了解到,民政部门通常的做法是:给违规者?定期限责令改正,若?果则会以平坟的?式强制执?。但这?相对激烈的?式与中国传统的“??为安”殡葬观念和习俗相违背,近?年来,民政部门强制平坟屡屡引发公众反对。法院执?事实上,在国务院未宣布对《殡葬管理条例》条?进?修改前,上述规定也已与现?法律冲突。2012年1?1?,《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实施。其中规定,?政强制执?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政机关强制执?的,作出?政决定的?政机关应当申请?民法院强制执?。这意味着《殡葬管理条例》作为?政法规,?权对强制执?作出规定。为了应对这?冲突,2012年初,湖北省政府将《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中“逾期不改的,可以强制?葬并平毁坟墓”的条款删除。违反?葬规定的,如需要强制?葬或者平坟,由民政部门作出?政决定后申请?民法院执?。国家?政学院教授杨伟东认为,考虑到中国的传统观念和习俗,平坟这类激烈的?式在地?规章中设定本来就值得商榷,殡葬改?以什么?式来推?,也确实需要认真细致地研究。

篇九:殡葬改革政策法规

  

  民政部关于殡

  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实施方案(5则)

  (篇一)

  殡葬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做好殡葬改革对于保障基本民生、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为有效推动我市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__〕14号)和山西省民政厅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晋民发〔20__〕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建设惠民、绿色、便捷、文明殡葬,以推动殡葬改革为牵引,以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为导向,以提升殡葬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保障,以创新殡葬管理体制机制为动力,整合资、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深化改革,推动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更好地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移风易俗,注重生态。坚定不移推行殡葬改革,把尊重生命、绿色文明的理念贯穿于殡葬改革全过程,大力弘扬社会核心价值观,把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自觉,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红白理事会”作用,引导广大干部群众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破除丧葬陋俗,树立殡葬新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全面加强殡葬行业监管。积极推进殡葬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满足群众多样化殡葬服务需求。

  设施先行,服务引领。要把加强殡仪馆、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殡葬基础设施建设作为突破口,科学谋划,全力推进。要把提升殡葬服务水平,增强群众满意度作为促进殡葬改革的重要抓手,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完善殡葬服务功能,加强殡葬行风建设,为群众提供便捷、优质、人性化的服务,逐步引导群众自觉参与殡葬改革。

  统筹协调,综合治理。坚持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强化民政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完善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基层工作力量,建立健全组织有力、职责明确、协调顺畅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基层群众自治、行业协会自律、社会监督等方面作用,创新监管手段和治理方式,实现政府、社会、市场优势互补、良性互动。

  (三)目标任务。到2021年底,乱埋乱葬、骨灰装棺再葬等丧葬陋俗得到明显遏制,实现火葬区殡仪馆县级行政区域全覆盖并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遗体火化率稳步提高,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二、重点任务

  (一)统筹推进火葬土葬改革。省政府划定的离石、孝义、汾阳、文水、柳林、交城6个火化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划定本辖区详尽明确的火葬土葬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火葬区,坚持遗体火化与骨灰处理并重,既要提升火化率,又要大力推进骨灰集中节地生态安葬。对火葬区遗体违规土葬、骨灰装棺再葬、散埋乱葬等问题,要坚持疏堵结合、依法治理,严禁以罚代管、放任不管。在土葬改革区,鼓励以乡、村为单位选择荒山瘠地建设集体公益性公墓,推广集中安葬。要积极引导群众将耕地中和其它限制地方的散葬坟墓迁入公益性公墓,倡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坟。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大力推行不占和少占土地、少耗资、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推行以骨灰存放为主的节地葬式,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要积极开展树葬、壁葬、花葬、草坪葬、骨灰散撒和寄存等形式多样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要划定节地生态安葬区,对选择树葬、壁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的群众给予一定比例的收费优惠。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市级殡仪馆尽快建成并投入使用。“十三五”期间,新建带火化功能的汾阳、柳林、交城三个县级殡仪馆,改扩建文水县殡仪馆。鼓励土葬改革区建设县级殡仪馆,无论新建还是改扩建的殡仪馆,火化设备一律要达到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在建设带有火化功能的殡仪馆的前提下,各县(市、区)要配套建设一处规模适度的经营性公墓。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到2021年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覆盖到乡镇的目标要求,交通便利、人口稠密的城镇要普遍建立城市公益性公墓,交通便利、人口较多、耕地较少的乡村要普遍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各殡仪馆、经营性公墓、乡镇级以上公益性公墓还需配套建设一座骨灰堂。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提高殡葬服务供给能力。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基本殡葬服务清单,要把遗体接运、消毒、暂存、火化和骨灰盒、骨灰寄存等项目列入清单范围,要坚持基本殡葬服务公益属性,强化政府主体责任,为城乡困难群众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提供基本殡葬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将政策惠及对象扩展到辖区所有居民,尽快实现基本殡葬服务的普惠性、均等化。要妥善处理基本殡葬服务与非基本殡葬服务的关系,在保障和改善基本殡葬服务的基础上,丰富和拓展非基本殡葬服务。对于能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或能由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推动殡葬服务供给主体和供给方式多元化。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推进殡葬移风易俗。坚持丧事简办和祭扫简约并举,传承好家风,争当文明户。把移风易俗工作纳入到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户创建和美丽乡村建设统筹推进。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统一规划建设殡仪服务站等集中治丧场所,充分发挥村(居)委会和红白理事会等基层组织作用,把治丧规范纳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培育和推广文明现代、简约环保的殡葬礼仪和治丧模式,坚决遏制大操大办行为。要深入挖掘阐释清明节等传统节日蕴含的教育资,打造优秀文化传承平台,为群众提供鲜花祭奠、网络祭扫、天堂信箱、家庭追思会等祭祀服务,引导群众低碳祭扫。要弘扬厚养薄葬、天人合一等思想文化,培育现代殡葬新风尚。党员干部要带头文明节俭治丧、文明低碳祭扫,并加强对其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办理丧葬事宜的教育和约束,以正确导向和行为示范带动广大群众革除丧葬陋习,弘扬新风正气;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做法规制度的遵守者,去世后依法实行火葬、骨灰集中规范安葬。

  (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委组织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规范殡葬市场行为。各殡葬服务机构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做到收费制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上墙,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与逝者家属签订服务合同,出具合法结算票据,保证中低价位殡葬服务和用品足量提供,严禁诱导、捆绑、强制消费;杜绝接收来不明遗体,轻率或错误火化遗体,虚开、倒卖火化证明等行为。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公墓依法予以取缔,对违规改扩建等行为予以纠正,禁止建设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禁止非法出售(租)、转让(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禁止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对外销售,加强对经营性公墓价格的监管,对价格明显偏高的,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严肃查处虚假宣传、以次充好、强制消费、价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和违规治丧、违规土葬、违规建墓及生产、经营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等殡葬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组织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殡葬改革和殡葬设施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协调机制,按照“事权划分”和“属地管理”原则,细化分解工作任务,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位。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通过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联合督查执法等方式,有效解决殡葬领域重点难点问题,形成推动殡葬改革发展的合力。

  (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突出规划引领。各县(市、区)要根据省、市相关意见要求,立足实际,立即着手制定本地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城乡建设规划、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和新农村建设中将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布局,并作为文明城市创建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积极推进。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文明办、市规划和自然资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用地需求。对于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各县(市、区)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城乡公益性公墓等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用地由政府无偿划拨或由乡镇(街道)、村自行调剂解决,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殡葬改革的资金投入力度,合理核拨殡葬事业单位运营管理经费和殡葬事业发展经费,保障落实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及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城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资金由县(市、区)政府、乡镇(街道)、村筹集,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对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资金补助和扶持力度;对履行基本殡葬服务职能的殡仪馆、骨灰堂、城乡公益性公墓等服务机构,要落实政府财政投入和税费减免配套等优惠政策,确保其持续稳定地提供优质基本殡葬服务;群众将耕地中和其它限制地方的散葬坟墓迁入公益性公墓的迁移费由政府免费提供或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助等方式统筹解决。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捐建城乡公益性公墓,鼓励社会资本以出资建设、参与改制、参与运营管理等多种形式投资殡葬服务行业,鼓励社会资本规范有序参与殡葬用品、礼仪服务、文明祭扫、后勤保障等殡葬服务环节。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部门协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动互动。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殡葬管理政策标准制定、殡葬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殡葬设施审批监管等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宣传部、文明办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将殡葬移风易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殡葬事业发展的规划,建立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对殡仪馆、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殡葬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本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的管理,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私自改装车辆运输遗体的行为,并积极商请民政部门共享殡葬信息,从中发现死亡人员未销户口线索,及时调查核对、注销户口。财政部门要保障落实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所需的资金,合理核拨殡葬事业单位运营管理经费和殡葬事业发展经费。人力资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发放政策,并商请民政部门建立殡葬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参保人员火葬时间等,以此防止社保基金流失。规划和自然资部门要依法加强殡葬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依法保障纳入规划的殡葬设施用地需求,纠正和查处违法占地建设殡葬设施、违法占用耕地林地建坟等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指导支持火化机环保改造,强化殡葬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加强殡葬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治丧活动中盈利性演出活动的监管。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的管理和医疗机构太平间的管理,指导殡仪服务机构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配合查处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等违法行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制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查处殡葬乱收费行为。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寺庙等场所建设骨灰存放设施等行为。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违法安葬行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以及殡葬行业协会、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

  (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注重宣传引导。要以清明节等祭扫高峰期为契机,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宣传栏等传统媒介和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体,广泛宣传殡葬法规政策和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广泛理解、参与、支持殡葬改革,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使殡葬改革达到减轻群众负担、推进移风易俗、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造福当代和子孙后代的目标。大力宣传党员干部带头参与殡葬改革的典型事例及各地推动殡葬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努力营造人人支持殡葬改革、全社会关心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

  (篇二)

  为了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我县殡葬改革工作,革除丧葬陋俗,倡导文明新风,保护土地资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根据《__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__省__—2021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__〕115号)、《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着力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州办发〔__〕36号)和《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转发〈州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州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州办发电〔__〕117号)、《中共湘西州委办公室转发〈州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殡葬事业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州办〔__〕28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县殡葬改革工作三年总体目标:殡葬管理体系基本健全,殡葬设施趋于完善,殡葬秩序步入正轨,乱埋乱葬有效遏制,移风易俗蔚然成风,殡葬改革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力争到__年底,完成以下11项目标任务:1、全面深入开展殡葬改革宣传工作,使相关法规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2、出台__县殡葬管理有关法规及惠民政策;3、完成县城公墓山、殡仪馆和火化设施建设并投入使用;4、划定城区集中治丧区、禁葬区、火葬区范围;5、启动党员、干部带头实行殡葬改革工作;6、完成殡葬联合执法队伍的组建并组织开展殡葬联合执法;7、启动城区规划区可视范围大墓、豪华墓、“活人墓”集中整治工作;8、宣传引导城区居民实行集中治丧、集中安葬,鼓励火化火葬;9、按年人均不低于10元的标准,落实殡葬事业改革经费;10、完成全县农村公益性墓地规划选址;11、全县城区集中治丧率达30,集中安葬率达20。

  二、工作步骤

  (三)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生老病死是民生工作的重头戏,要建立健全与殡葬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和殡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殡葬公共投入力度,足额落实资金,积极支持殡仪馆、公益性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建设,保障殡葬管理、殡葬执法和殡葬宣传所需的各项经费,把落实惠民殡葬和殡葬补助政策所需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为深化殡葬改革提供有力保障,县级财政每年按上年末人口总数人均不低于10元的标准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四)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健全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措施,加大殡葬公共服务供给和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增强惠民殡葬公共财政保障能力。落实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或补贴措施,全县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特困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去世后实行火化火葬的,其遗体接运、冷藏、火化、安葬实行免费;坚持惠民公益原则,对具有__县户籍且居住在__县范围内的城乡居民或长期居住在__县的非__县户籍人员,依照殡葬法规在殡仪馆集中治丧,并到公墓山集中安葬的;在殡仪馆集中治丧,实行火化火葬的;在殡仪馆集中治丧,实行火化并自愿采取树葬、花葬、壁葬、抛洒骨灰等节地生态安葬的,享受政策补贴。自愿实行火葬的,免除遗体火化费、运尸费、冷藏费,在殡仪馆公墓山集中治丧、集中安葬的,丧属办完丧事后,凭集中治丧证、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公墓安葬证明,领取一次性殡葬补助费。

  (五)加大综合整治力度。根据__县出台的殡葬管理有关法规,加大殡葬综合治理,建立民政、公安、城管、国土、林业、住建、食药工商质监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整合执法资,开展殡葬综合整治行动。对城区乱搭灵棚、乱设灵堂、治丧扰民等行为进行综合整治;对城乡墓碑制造场所、棺木加工销售场所进行综合整治;对制造、销售塑料祭祀用品,在公墓山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的进行整治;对“三沿六区”可视面已葬坟墓进行整改,拆除硬化物及附件,深埋、不留坟头,植树植花植草绿化遮挡,达到恢复植被、不影响生态环境、美观的效果。大力开展大墓、豪华墓、“活人墓”集中整治。

  (六)党员干部带头实行。党员、干部去世后要在殡仪馆进行集中治丧,遗体安葬在公墓山并实行火葬,鼓励实行生态安葬。要带头宣讲政策、文明治丧、移风易俗,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和遗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__县已成立以州委常委、县委书记周云任组长,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刘冬生任化的,遗体保存费由证明单位或申请延期的个人承担;火化后进入公墓安葬或采取生态葬的,给予丧属殡葬补助4000元;属特殊困难群众的(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孤儿、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原大队一级离职干部)给予补助5000元。捐献遗体供科研、教学使用的给予补助4000元、殡葬补助4000元。火化后不按要求入公墓安葬,出现二次装棺土葬的,一律给予取缔;丧属办完丧事后,凭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使用遗体单位证明或公墓安葬证等证明,到乡民政办办理相关手续。

  (二)弘扬人文殡葬。各级各部门要深刻理解殡葬文化的发展历史及人文内涵,弘扬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时代精神相结合、与现代文明相协调的优秀殡葬文化,培育具有时代特征、民族特点、群众基础的殡葬行为规范,大力提倡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积极倡导文明祭祀,形成科学健康、文明节俭的丧葬新风尚。推进文明治丧,实行城区集中管理,逐步推行庄重节约治丧方式,整治大操大办、铺张浪费行为,严肃查处党员干部治丧违纪违法行为。明令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污染环境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殡葬行为;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积极推广现代文明的殡葬礼仪和殡葬用品,大力倡导网络祭扫、鲜花祭扫、踏青遥祭、植树缅怀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积极组织集体共祭、村社公祭、家庭追思等现代追思活动,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殡葬文化,引导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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