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7篇

时间:2023-08-02 16:09: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二章

  执法范围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应当全国统一,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按规定已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领域应当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采集、指挥调度、督察督办、公众参与等功能,并逐步实现与有关部门信息平台的共享。

  城市管理领域应当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服务热线。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需要实施鉴定、检验、检测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开展鉴定、检验、检测,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实施。

  第五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二)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

  (四)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设定任务和目标。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法制审核机构,配备一定比例符合条件的法制审核人员,对重大执法决定在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执行。

  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或者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报纸、门户网站等方式公告送达。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办事窗口等渠道或者场所,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章

  协作与配合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报行政执法信息和相关行政管理信息。

  第三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对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作为经费来源的;

  (四)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物品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十条

  非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3日发布的《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20号)同时废止。

篇二: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

  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

  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

  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

  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

  文明执法。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

  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

  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

  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

  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

  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O第二章执法范围

  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

  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

  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

  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

  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

  出;(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

  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公开。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

  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

  工作机制O第三章执法主体

  第

  条

  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权责清晰、事权

  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执法队伍。

  第十四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

  法或者区级执法。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市辖区人民政

  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

  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

  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O第十五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W以向街道派出执法机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

  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或者街道派出执法机构O派出机构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

  的名义,在所辖区域范围内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相关

  标准,提出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数量的合理意见,并按程

  序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

  和考核。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

  执法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

  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

  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规范执法辅助行为,建立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活动和协

  管人员依法开展执法辅助事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执法保障

  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置

  执法执勤用车以及调查取证设施、通讯设施等装备配备,并

  规范管理。

  条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应当全

  第二

  国统一,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和标准。

  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按规定已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城市管理执法主

  管部门不得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

  三条

  城市管理领域应当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

  平台,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采集、指挥调度、督察督办、公

  众参与等功能,并逐步实现与有关部门信息平台的共享。

  城市管理领域应当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建

  立统一的城市管理服务热线。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需要实施鉴定、检验、检测

  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开展鉴定、检验、检测,或

  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实施。

  第五章执法规范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开

  展执法活动,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

  等权利。

  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

  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

  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

  予以纠正。

  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

  法采取以下措施:(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二)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

  (四)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

  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

  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

  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对罚款、没收违

  法所得设定任务和目标。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

  第三

  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法制审

  核机构,配备一定比例符合条件的法制审核人员,对重大执

  法决定在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

  适用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十二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

  当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三十三条

  法律规定执行。

  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或者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按照其

  提供的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等

  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报纸、门户网站等方式公告送达。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

  站、办事窗口等渠道或者场所,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章

  协作与配合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

  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报行政执法信息和

  相关行政管理信息。

  第三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对城市管理

  执法事项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

  现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或者

  移送有关部门。

  第七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没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或者有关

  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作为经费来源的;

  四)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物品

  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十条

  非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

  服装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

  第八章

  附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城

  市管理执法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

  本办法自

  2017年

  5月

  1日起施行。

  1992年

  6月

  3日发布的《城建监察规定》

  (建设部令第

  20号)同

  时废止。

篇三: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执法权限

  第三章执法规范

  第四章执法协作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管理的地区和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执法原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

  的重大问题,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调机制。依法确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工作。

  第六条〔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水平和规模相适应。

  第七条〔信息共享〕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服务平台,建立综合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数据库,实现公共服务资源共享。

  第八条〔信息公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将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以及监督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诚信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对人信用档案制度。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信息应当纳入行业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宣传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觉守法意识,营造理性积极的舆论氛围。

  第十一条〔社区参与〕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活动,引导社区居民参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第十二条〔公众参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执法方式。

  第二章执法权限

  第十三条〔综合执法〕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集

  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十四条〔执法范围〕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事项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依

  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的相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和具体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

  (二)执法频率高;

  (三)多部门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四)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五)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第十五条〔范围调整〕在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有关规定确定的综合执法范围和具体事项之外,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实行。

  第十六条〔执法措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二)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四)查阅、调取、复印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依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八条〔行政强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作出处理,不得使用、截留、损毁和擅自处分。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

  以在留存证据后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者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巡查制度〕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巡查制度,对于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执法网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网络,在县(市、区)、街道、社区划定网格单元区域、明确区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在政府网站、责任区范围内明显位置公示。

  第二十一条〔协管人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适当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并应当随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经培训后,可以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检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以及超越辅助性事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第三章执法规范

  第二十二条〔执法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执法与服务、处罚与教育、管理与疏导相结合,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三条〔执法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着统一制式服装,配带统一标志标识,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执法资格〕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陕西省行政执法证》。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执法记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实行全过程记录制度,对执法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过程进行文字记录或者音像记录,并形成记录档案。

  第二十六条〔执法证据〕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收集相关证据,并保存完整。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第二十七条〔执法文书〕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开展

  执法活动应当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格式文书。

  第二十八条〔文书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执行。

  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或者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采取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送达。

  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当地报纸、门户网站等方式公告送达。

  第二十九条〔罚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依法全额上缴国库。

  第三十条〔比例原则〕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适当的行政执法手段,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外,优先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措施。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权利保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权限开展执法活动,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法定权利。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执法协作

  第三十二条〔派驻执法〕设区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和街道派驻执法机构;市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

  可以向街道派驻执法机构。

  第三十三条〔执法协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在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专项行动中,需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四条〔联合执法〕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执法工作,建立妨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案件快速移交处置机制,探索联合执法的有效保障机制;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公证机构可以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设置办公机构。

  第三十五条〔妨碍公务处理〕对阻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置:

  (一)围堵、伤害执法人员的;

  (二)抢夺、损毁被扣押的物品的;

  (三)拦截执法车辆或者暴力破坏执法设施、执法车辆的;

  (四)在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执法机构的;

  (五)在执法机构办公场所内滞留、滋事的;

  (六)其他暴力抗拒执法的。

  第三十六条〔执法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需要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实施认定、鉴定、检验、检测或者提供相关资料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认定、鉴定、检验、检测或者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案件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应当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应当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不一致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八条〔特殊管辖〕管辖区域相邻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

  部门对行政辖区接壤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约定共同管辖。共同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由先发现的城管执法部门查处。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设区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十九条〔信息通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行政处罚信息通报有关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在作出涉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时,应当同步通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对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多发领域,或者发现行政管理的问题,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报告同级

  人民政府。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四十条〔执法责任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示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十一条〔层级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追究行政责任。

  上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将罚款作为考核指标和依据。

  第四十二条〔法制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社会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联系方式及其他监督方式,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四十四条〔复议诉讼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法律责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参照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镇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八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篇四: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情况的汇报

  各位主任

  我受县政府委托,在这次会议上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情况,请予审议。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开展情况(一)机构情况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文件和省政府青岛会议精神,进一步适应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我县于2003年9月20日正式成立了“县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局”,定编40人,为正科级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属县政府职能部门,现有人员32名,内设办公室、执法督察科、法制科,下设一个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辖三个执法中队,一个城市管理警察大队。配备了执法车辆、通讯工具和取证设备(2部依维柯、1部大头车;10部对讲机;1部摄像机、1部数码相机),达到了人员、经费、办公地点、装备四到位。2004年我县根据省法制办《关于在桓台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法发[2004]4号)和《淄博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要求,将“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局”正式更名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时县政府于2月26日严格按照省法制办的批复以桓政发(2004)49号文件印发了《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对有关部门的相关执法职能进行了剥离移交,从而确保了我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于3月1日正式启动,这标志着我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步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二)主要职能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在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法发[2004]4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淄政发[2004]39号)和《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政发[2004]49号)的规定,县执法局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使环境保护方面的社会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及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无照商贩、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侵占道路行为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同时履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二、建局以来的主要工作(一)

  抓好队伍建设,全面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一是抓学习。坚持领导班子周一学习制度,学“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专业知识,加强自身修养,提高了班子的政策水平、决策水平、领导能力和业务知识水平,增强了班子抓大事、议大事的能力。同时,针对单位职责多、新人多、业务生的实际,聘请市法制办领导对32名执法人员进行了以《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知识为主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全体人员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学习结束后,全体人员一次通过了县法制办组织的统一考试,全部取得了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二是抓团结。坚持民主集中原则,强化民主氛围,重大事项集中研究,集中决策,团结协作,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加强了解,增进团结,形成了团结进取、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三是抓勤政。制定了领导班子责任制度,执勤带班制度,做到分工细致,责任清楚,任务明确。无论是白天执勤,还是夜间巡逻,班子领导与队员同甘共苦,率先垂范,不搞特殊,树立了班子形象和威信,影响和带动了全体队员,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四是抓廉政。把廉政建设工作作为队伍的灵魂,把廉洁执法和文明执法工作作为队伍的生命线,纳入日常工作,制定出台了《执法人员守则》、《执法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执法人员办案“十不准”》等,班子领导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积极带领全体执法人员进行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有关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切实把廉政建设工作落到实处,筑牢了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线,使全体队员树立了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五是开展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为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城市管理水平,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根据工作实际和工作任务,对八个中层岗位进行了竞岗,经过民主测评和演讲答辩,候选的十五名同志中有八名同志脱颖而出,走上了中层领导岗位。通过这次竞岗,充分调动了执法人员的积极性、能动性,为今后的城市管理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二)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一是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为保证日常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行,制定出台了《城管队员文明执法用语及忌语》、《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执法人员衣容风纪规定》,以制度约束人,以制度规

  范人。并对着装、仪容、称呼和举止、风纪行为、违反规定的处罚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统一制发的标志及行政执法证,做到持证上岗,着装整齐,切实达到仪容端正、风纪严谨、统一化、规范化。同时将内部管理制度印制成册,逐个下发,做到人手一册,便于队员学习和提高执法质量。二是成立执法督察科,对城管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纪律、文明执法及仪表、着装、举止等情况进行监督监察,从而为树立和保持城管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供保障。三是全面规范执法程序。在使用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的基础上,从规范填写使用各类执法文书,到下达处罚决定、送达回执、采集证言笔录、建档立卷等各个执法环节,都由法制科及执法大队长严格把关,达到了依法办案、依程序办案、处罚适当,适用法律准确的目标。(三)强化宣传,提高市民的城市意识结合我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正式启动,于3月1日在桓台宾馆门前进行了大规模的宣传,录制了10盘《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出动宣传车50余台(次)在城区巡回宣传,并发放了政发(2004)49号文件和致全县人民的一封公开信8500余份。同时通过广播、图文电视、展板、横幅和四版篇幅的《晚报》,集中对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新组织、新机制、新举措进行了宣传。通过宣传,使广大市民对城市管理执法局这支全新的执法队伍有了全面的了解和认识,充分调动了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为今后开展城市管理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五)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力度,提高城市管理水平1、按照工作部署,认真搞好马路摊点整治工作一是,以治“乱”为突破口,重点对兴桓路等7条城区主要道路和803省道(转盘以南至张店交界处)城市出入口两侧进行了全面清理整治。共计规范探头市场5处,清理占道经营、店外经营2200余处,流动商贩860余个,清理乱写乱贴乱画11600余处,乱停乱放760余处,马路摊点400余处,户外广告80余块,乱搭乱建55处,残墙断壁880余米。二是迁移中心大街夜市的占道经营。为从根本上解决中心大街夜市“脏、乱、差”及交通不便的问题,县执法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中心大街夜市共有摊位480余户,其

  中下岗职工30余户),于2月29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60余人对中心大街夜市进行了集中迁移。通过迁移治理中心大街夜市,广大市民普遍反映中心大街的道宽了、路畅了,从而赢得了广大市民的良好赞誉。夜市迁移后,480余户长期占道的经营业户在温州小商品批发城规范经营。截至目前,夜市运营势态良好,共计新上小吃摊点32户,烧烤摊点26户,面食摊点40户,冷饮摊点16户,小百货摊点75户,服装摊点41户,鞋帽摊点45户。三是本着方便群众,减少数量,提高质量,规范统一的要求,督促有关部门对陈旧、破损的报刊亭进行了更换,并重新进行了规划定点,目前城区电话亭、彩票亭已全部进店经营;报刊亭由原来的11个减少到8个。四是对城区主次干道两侧的废弃线杆和原夜市设的照明设施与临时表箱、表盘进行了清理拆除,共清理拆除线杆90余根,照明设施与临时表箱、表盘200余处。2、开展“形象展示月”活动,展示执法局的新队伍、新形象抽调8名同志组建了徒步礼仪展示巡逻中队,统一着新式服装,佩武装带、白手套及执勤臂章,每天上午(10:00—12:00)、下午(14:30—16:30)沿城区主要道路进行巡逻展示活动,并按照“以说服教育为主,以处理违章为辅”的原则,对违章现象进行纠正。通过严格的文明执法和礼仪中队,正面展示执法队伍的新形象、新面貌、新作风。赢得了广大市民的认可,充分树立了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新形象。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城市管理水平,建立一支高效、廉洁、公正、文明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新队伍,奠定了坚实基础。3、开展非机动车、摩托车乱停乱放专项整治活动抓住全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停放专项整治这一契机,与沿街各经营门店签订了《城区主次干道经营业户门前管理目标》,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户外广告、三乱治理、门前卫生保洁等做了事权界定。对守法经营、严格落实门前管理目标责任书的经营业户,将为其悬挂“文明守法经营业户”牌匾,对不履行目标责任的,将按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至目前共签订责任书1000余份。同时,加大了对乱停乱放的机动三轮车的管理力度,截至目前,共查处乱停乱放机动三轮车100余辆,通过全体执法队员的努力,城区乱停乱放问题得到了初步扼制。4、开展城市规划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根据年度执法工作安排和部署,切实抓好城市规划执法为重点的专业执法大检查,于4月11日开始,组织全体队员重点对槐荫路两侧及城区其它道路两侧的乱搭乱建进行了拆除。至目前共拆除乱搭乱建50余处,拆除面积7000平方米。通过对城区乱搭乱建的拆除,切实改变了城区的市容面貌。同时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于4月11日至14日对城区的在建工程进行了摸底检查,此次共摸查建设项目44个,建设单位20个,建筑面积308992平方米。目前手续不全的建设单位,以全部补办完善了建设手续。5、规范城区主次干道各类经营活动随着城区道路升级改造工程的相继完工,为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区环境容貌,根据有关规定下发了《关于禁止店外经营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通告》进一步对城区主要道路两侧的占道经营、店外加工制作、堆放物品、商品、乱设冰糕箱、烟摊、自行车维修点、摩托车、汽车维修点、洗车站点、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露天烧烤等店外经营活动进行了通知规范,要求各经营业户一律进店经营,严禁占用新建道路和人行道进行经营活动。目前共下发各类通知3800余份。6、认真处理投诉案件公布投诉电话,及时接听市民投诉和加强城市管理的宝贵意见,真诚动员全社会力量对我局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为确保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奠定坚实基础。共计接受各类投诉210起,现已全部办结,投诉处结率达100%。三、存在的问题(一)执法环境问题。当前社会各界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期望值非常高,而城管执法的环境又很差,两者之间的反差一直是困扰我们的难题之一。如在整治无照商贩时,我们要面对三种不同管理对象(分别为:社会弱势群体、见利忘义者、违法对抗者),反管理事件较多,而且十分复杂。很多市民一方面要求执法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取缔和处罚,甚至认为现有法律法规的力度不够,希望重罚重管;另一方面,也有不少市民对无照商贩极为同情,在执法过程中,经常围观甚至围堵执法队员、车辆,无形中助长了违法者的气势。从表象来看是群众不理解不支持,其实质是深层次的,如社会的需求问题、弱势群众的谋生问题、对管理部门

  的逆反心理问题等。(二)审批问题。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我局没有了管理审批职能,而我们又不能提前介入。如某单位有建设工程,想申请占道堆放物料,在既不影响交通,又不影响行人行走的前提下,我局又没有审批职能,到底由哪个部门审批,又不是很明确,致使这些单位无从下手。建议县政府出台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审批单位,进一步理顺有关部门,切实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正规化、法制化轨道。(三)行政处罚的执行难问题。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很多当事人并不主动履行,执法局既无强制执行权,更无冻结当事人的银行账户权,等到诉讼期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当事人早已将财产转移或隐匿,行政处罚决定便成了一纸空文。再如,居民小区的乱搭乱建问题,虽然群众反响强烈,但执法局却没有强行拆除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往往因程序复杂、周期长、缺少执行费等原因不了了之。(四)城市规划不完善问题。虽然我们采取堵疏结合的办法,加强了对城区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和车辆乱停乱放的整治力度,但是由于我县在城市规划中市场、停车场建设设施不配套、不完善,致使这些现象又得到了反弹,而我们又要拿出更多的精力去搞城区整治,这样周而复始,不仅给广大市民带来了不便,也给我们执法造成了不良影响,所以我们建议县政府在今后的城市规划当中进一步完善市场、停车场的建设。四、下一步工作打算为进一步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全年工作任务目标的完成,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主要抓好以下工作:(一)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综合整治,改善城区面貌随着城区道路升级改造工程的相继完工,我们将严格按照与城区主次干道两侧的经营业户签订的《城区主次干道经营业户门前管理目标责任书》,对道路两侧的人行道进行划线,规范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对店外经营、店外加工制作、堆放物品、商品和乱设冰糕箱、烟摊、乱拉乱扯、乱贴乱画、乱涂乱挂及各类图文广告、乱扔垃圾、乱丢纸屑、乱倾倒污水、污物、乱散小广告和擅自设置的条幅、彩旗、充气物和其他悬挂物品进行整治。(二)清理整顿户外广告,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加快户外广告规划的编制,规范管理户外广告。依据规划年内对城区范围内所有的户外广告进行清理,对未办理手续的户外广告依法予以拆除;

  已办理手续的,依照规划进一步进行规范。同时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形式、统一位置”的“三统一”原则,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原则上1店只设1处牌(匾);彻底解决我县户外广告设置混乱、陈旧破损、档次较低的问题。(三)继续加大对乱贴乱画整治力度,改善城区容貌严格执行市政府27号令《淄博市禁止乱贴乱画、乱写乱挂规定》的要求,安排专人依法采取“查源头、抄窝点、抓现行”的方式,从根源上遏制乱贴乱画小广告现象的产生。(四)加强居民小区整治,改善小区居民生活环境加强对云涛小区、锦秋小区、北苑小区、商城小区的治理力度,逐个小区进行整治。重点对小区内擅自开门开窗、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店外经营、店外加工制作、乱写乱画、乱设广告、乱摆摊点、露天烧烤等现象进行整治,切实为居民创造舒适、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五)清理整顿洗车市场规范机动车清洗市场,年内将城区主次干道两侧的洗车站点迁移至工业街专业洗车市场内经营,彻底改善洗车站点占用人行道和广场等公共设施从事洗车活动。由于我县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起步时间还较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下,坚持执政为民、与时俱进的理念,认真总结队伍管理、机制创新、协调配合等方面的经验,认真研究、改进存在的问题,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认清形势,乘势而上,艰苦奋斗,扎实工作,努力把我县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各位主任,以上汇报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谢谢!

篇五: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

  工作情况汇报

  今天,XX调研组莅临开展调研指导工作,这是对我市城市建设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必将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水平。在此,向调研组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现就我市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城市管理工作情况

  近年来,我市按照建设XXX城市的目标,大力实施城区XXX的战略实施城市建设,我市城区建成区面积由12平方公里拓展至20平方公里,初步形成了“两溪三带”的城市布局。海湾新城、百胜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大大地拓展了城区领域;市政配套设施污水厂、垃圾场建设和环卫、公交、供水、路网的不断完善,进一步提高了城市功能;XX广场、XX广场、瑞盛国际等一大批标志性建筑的建成和投入使用也提升了城市形象;“两溪”沿岸的绿化美化给市民提供了良好的休闲空间。城市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主要表现在: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代表市委、市政府履行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智能,负责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及时反映工作动态,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同时,制定市委分管政法领导和调研员协助城市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促使城市管理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市政府出台《城市环境“脏乱堵”整治方案》,与创建文明城市、旅游城市等活动相结合,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建立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研究城市管理相关问题,及时有效解决各阶段城市管理的突出和热点问题,制定城市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推动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二是转变“经营城市”理念。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我市于XX年在市率先实现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服务市场化,实现了建城区环卫作业市场化服务全覆盖。全市清扫保洁面积达XXX万平方米,投入财政资金XXX多万元。制定《市道路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服务质量考评办法》,强化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并建立社区环境卫生巡查报告制度,将社区的评价和市民的满意度纳入考评内容,健全完善城市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体系。同时,将城区建筑、装璜垃圾、渣土和部分社区“牛皮癣”清理液实行市场化运作,使“脏”的现象得到有效缓解。在建筑垃圾、渣土处理方面,采取综合利用方式,由具有资质的处置公司负责收集做成混合砖,推动建筑垃圾、渣土减量化、资源化建设。

  三是坚持“堵疏结合”,强化市容管理。针对占道摆摊影响市容的问题,充分发挥市城管委的智能,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着重开展重点路段、区域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并通过创建严管街活动,推动市容严管覆盖面。在疏导方面,遵照“主干道严管,次干道严控,背街小巷疏导”的原则,设立早夜市占道摊点群区域,实行限时限区域限种类经营的开闭式管理模式,强化占道摊点规范管理。今年,还针对季节性瓜果农占道设摊的问题,在不影响交通和市民出行安全的路段设置季节性瓜果销售专区,为瓜果提供遮阳雨棚的便民措施,推动堵疏有效结合。

  四是加强路面管控,维护交通秩序。加大交通设施建设投入,在重点路段和路口增设交通行为抓拍探头,有效遏制超速、闯红灯、乱掉头等交通违章行为,强化路面管控。在规范停车秩序方面,适时调整城区临时停车泊位,今年增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300多个,并采取增设路沿降坡的措施,规范二轮摩托车、电动车停放。同时,还利用闲置的未开发的土地和社区空旷的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和泊位,缓解市民停车难问题。通过城区道路现有交通现状的通行评估,拟设置单向通行的交通管控,缓解城区交通高峰期拥堵现象,确保道路通畅。

  二、城市综合执法工作情况

  近年我市从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一线工作人员的执法资

  格培训,强化城市管理执法宣传等方面主动对接相关部门,积极服务、有效作为。

  一是全面加快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培工作。上一期执法资格统一考试我市城市管理类共申报XX名,通过XX名,今年共申报

  XX名,我市已经按照市的统一安排,做好报名动员和考前培训等工作,目前参考人员正在积极备考中,争取通过1-2年的努力,确保全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都具备执法资格,提高执法能力。

  二是强化“两违”综合治理工作。开展集中“两违”整治工作,难度大、政策性强,具有敏感性、复杂性、艰巨性。既要有坚定的信心和决心,依法行政、强势推进,又要注意把握政策,掌握方法,确保把好事做好,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一些做法:坚决拆。坚持拆违与新农村建设、村庄环境整治、宅基地复耕相结合,加快新农村建设;坚持拆违与征地拆迁、项目推进相结合,优化投资环境;坚持拆违与“三边三节点”整治相结合,强化改善城市主体面貌。自去年以来,围绕省、市重点项目XX项目区和XX项目区的XX溜XX万余平方米开展集中整治,顺利推进项目进展。今年我们还将继续围绕这一主题,在全市已确定的土地收储片区范围开展集中拆违。在拆的同时,结合法律法规、典型案例曝光、“两违”一线工作等进行广泛宣传。在宣传文化长廊上,制作一期“两违”综合治理宣传专刊;在进入城区的主干道、环岛

  地段设立大型广告标语,综合利用手机微信等新兴宣传平台,主街道电视墙,滚动宣传“两违”综合治理工作;充分利用市电视台、政府网、新闻网等媒体渠道,充分宣传“两违”综合治理的意义、目标、政策,通报全市“两违”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让“两违”宣传深入人心。严肃办。在全市国家公职人员中开展一次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承诺和自查活动,处级领导带头签订自查承诺书,对存在“两违”行为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在承诺时间内自行拆除,对不自觉上报的存在“两违”行为、参与“两违”牟利的,一经查出,坚决由市纪检委根据相关条例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立即移送公安部门。去年市纪委就查处了XX宗参与“两违”的党员干部案件,今年还将进一步开拓思路,广泛收集群众举报信息,深入查办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参与“两违”案件。综合治。全市各职能部门,按照《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两违”综合治理工作,又形成部门合力,齐抓共管格局,切实做到:有案在办、有人在查、有难啃的骨头。通过交通执法大队、交警大队、城监大队等单位开展联合查处渣土运输车辆,今年共对XX辆次涉嫌向违法建筑提供运输砖、砂石等车辆进行罚款、卸载处理,有力在源头上管控“两违”蔓延;工商、安监、质检等部门联合查处建筑材料经营商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建筑材料XX起,罚没XX万元,抽检不合格商铺,立案XX起,罚款XX万元。深入挖。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全市“两违”专项整治。以乡镇为单位的专项整治相关工作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执法单位在此基础上,深入挖掘各类违法案件,真正起到震慑作用。在开展日常巡查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信息联动系统,确保违法信息及时移交、移送。今年森林公安分局就针对一处非法占用林地建宫庙的进行进行立案查处,依法对违建户作出行政处罚XX万元。

  总之,我市将以此次XX调研活动为契机,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切实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篇六: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在城墙内主要道路开展综合整治活动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7.06.292007.06.2城市建设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在城墙内主要道路开展综合整治活动的通知

  城三区执法局,局属各支队,督查一、二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陈宝根市长6月28日上午在西大街检查时所做的重要指示精神,举一反三,全面提升城墙内主要道路的执法监察和创卫工作水平。市城管执法局决定,从即日起对城墙内主要道路开展为期两周左右的综合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和范围

  从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七月十日结束,对城墙内二类以上道路、各广场及周边地域进行综合整治。

  重点是东西南北四条大街、莲湖路、东西五路、解放路、和平路、市委门前等区域。

  二、整治任务

  (一)纠正市民、游客在城市广场、绿地、人行道上随意躺卧等不文明行为,劝离、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二)坚决取缔沿街兜售商品、随意摆摊设点的游动摊贩,依法查处各类占道经营行为。

  (三)逐店检查,落实“一店一牌”制度,进一步规范门头牌匾的设置行为。

  (四)清理查处沿街门店乱贴乱挂和噪音扰民行为。

  (五)规范人行道车辆停放秩序,制止机动车辆非法侵占人行道行为。

  三、整治分工

  (一)城三区执法局负责各自辖区内整治任务的落实。

  (二)局属一、二、三支队按照各自管辖区域,负责对机动车辆非法侵占人行道行为的查处。

  (三)直属支队会同局督查二处检查组,负责检查督导城管执法队伍综合整治的开展情况。

  (四)督查一、二处分别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城管执法队伍开展整治活动。

  四、整治要求

  (一)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合理安排。要通过连续不断的突击整治,始终保持对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要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抓住重点,攻克难点,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要突出对街头小广场游动摊贩、沿街商家乱贴乱挂、机动车随意侵占人行道行为的查处。

  (三)要充分发挥城管网格化管理的优势,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切实维护网格内的管理秩序,实现长效化管理的工作目标。

  (四)要坚持日检查工作制度。局直属支队和督查二处检查组要实行日检查“两班倒”工作制,坚持每日7:00至23:00进行不间断的检查,检查结果记入对各单位月度、季度、年度城管综合考核成绩之中。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结束——

篇七: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全文(2)

  2017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全文

  城市管理领域应当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服务热线。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需要实施鉴定、检验、检测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开展鉴定、检验、检测,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实施。

  第五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二)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四)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设定任务和目标。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法制审核机构,配备一定比例符合条件的法制审核人员,对重大执法决定在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执行。

  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或者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报纸、门户网站等方式公告送达。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办事窗口等渠道或者场所,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章

  协作与配合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报行政执法信息和相关行政管理信息。

  第三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对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三)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作为经费来源的;(四)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物品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十条

  非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3日发布的《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20号)同时废止。

  【2017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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