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扶贫资产管理机制
扶贫资产管护制度
扶贫资产管护制度是指针对贫困地区实施的扶贫政策,为保障扶贫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而建立的一套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资产登记:对扶贫资产进行登记和档案管理,确保资产归属清晰,方便资产管理和使用。
2.资产保障:加强对扶贫资产的保护,建立健全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资产损失和浪费。
3.资产运营:根据资产的属性和特点,采取不同的运营方式,实现扶贫资产的最大化利用。
4.资产监督:建立监督机制,对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5.资产评估:定期对扶贫资产进行评估,及时调整运营方式和使用方向,确保资产的有效利用。
通过建立扶贫资产管护制度,可以保障扶贫政策的有效实施和扶贫资产的长期利用,促进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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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扶贫资产管理机制
村级扶贫资产管护方案范文
随着我国扶贫工作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资金和物资被投入到了贫困地区,以期帮助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然而,这些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和使用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如何保证这些资产的有效利用,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为此,我们制定了一份村级扶贫资产管护方案,以确保这些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一、资产清单的建立
我们需要建立一份资产清单,明确村级扶贫资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等信息。这份清单应该由村委会主管负责,每年至少更新一次,并在村委会公示,以便村民监督。
二、资产的存储和保管
村级扶贫资产的存储和保管应该由专人负责,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好。对于易损坏、易腐烂、易失窃的物品,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保护。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规定资产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严格控制资产的流动和使用。
三、资产的使用和维护
村级扶贫资产的使用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产的使用符合扶贫政策和村民的利益。同时,应该加强资产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资产的寿命和使用效果。
四、资产的监督和评估
村级扶贫资产的监督和评估应该由村民代表和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确保资产的使用效果和社会效益。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资产的有效利用。
村级扶贫资产的管护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全体村民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才能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为贫困地区的脱贫致富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篇三:扶贫资产管理机制
2023年XX镇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
XX镇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扶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充分发挥扶贫资金效益,突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发挥扶贫资金在贫困户增收和村集体经济进展上的有效作用,切实维护扶贫资产全部者、经营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扶贫资金资产保值增值。根据《XX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方法》和《XX省扶贫项目暂行管理方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全镇区域内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简称扶贫资产,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无形资产),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规范、效益明显、管理到位的扶贫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其次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由镇扶贫工作站统一领导,相关村和
部门分工协作。
第四条
镇扶贫站统筹协调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镇农经站负责特色产业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清产核资、效益发挥等方面的指导工作,镇农技站负责到户特色种养业的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工作;镇财政所监督指导扶贫资产登记入账工作;各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村支部书记负责本村项目资产的管理工作。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要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公益岗位等开展保养维护工作,确保正常运行;经营性固定资产,通过实行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的,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通过村集体自身经营的,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村集体负责日常管护责任。
第三章
明确产权归属
第五条
扶贫项目验收后需明确产权归属,各村要落实管护主体。坚持“谁受益、谁管护〞原则,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户全部,由受益户负责管护;非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村民集体全部,包括经营性扶贫资产和非经营性扶贫资产。
第六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验收合格的扶贫项目,通过签订移交文书方式正式交付项目收益对象,明确产权归受益对象全部,并刚好做好资产登记入账,同时催促指导各村对能办理产权证的资产刚好办理产权证,不能办理产权证的资产通过合同、协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等形式明确产权归属。
第七条
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分级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意料运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全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支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各村需刚好采集更新扶贫资产基础信息、变动状况、收益支配等状态。
第四章
后续经营和管理
第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扶贫资产的全部权性质。
第九条
扶贫项目交付后,各村要刚好发挥经营性资产效益,经营性资产不得闲置,扶贫资产要在交付后1个月内发挥效益。
第十条
经营性资产由资产全部者对扶贫资产依法自主经营或
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并且向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扶贫资产全部权性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便转让和处置扶贫资产,确需转让和处置的,由本镇根据状况提出申请,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参照国有资产管理方法有关规定执行。所得资金上缴县财政专户,接着用于扶贫项目投入。
第十二条
因自然灾难等不行抗力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看法,并参照国有资产管理方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五章
资产收益和支配
第十三条
到户经营性资产收益归受益户全部,到村经营性资产收益归集体。原则上经营性资产年收益不低于投入扶贫资金的6%。
第十四条
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实行“先归集体后支配〞方式,贫
困村经营性资产收益原则上大部分要用于贫困户干脆增收,主要用于半弱劳动实力农村保洁、保绿、治安、护路、护林、护水等公益岗位开发;针对贫困人口中无劳动实力、残疾、大病等困难群体可适当进行补助,剩余收益用于贫困村小型公益性事业建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收益权,非贫困村要全部量化到贫困户,收益权的支配方向参照贫困村做法执行。
第十五条
各村每年年初要制定集体经济收益支配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10天,并对上一年度扶贫项目收益支配结果进行长期公告。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扶贫资产管理、收益及支配状况要实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各村在扶贫资产管理中履职不力、指导监管不到位出现以下状况的,由镇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变更扶贫资产全部权的;
〔二〕不依据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资产评估造成资
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每年镇扶贫工作站联合相关部门指导各村做好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并将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开展状况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刚好解决当年反馈资产管理问题。
第七章
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对后续运维好、资产管理好、效益发挥好的村在下一年度优先支配扶贫项目,并在资金规模、扶贫成效考核予以倾斜加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执行。
其次十条
本方法由镇扶贫站负责说明。
篇四:扶贫资产管理机制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扶贫资产管理,持续发挥扶贫资产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函〔2021〕39号)和《省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乡振局发〔2021〕44号)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要求,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坚持权责明晰、实施分类管理,坚持群众参与、确保公开透明,扶贫项目资产由县政府负责统筹,按权属落实各相关行业部门、乡镇后续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扶贫项目资产运行管理机制,防范资产流失损失和闲置浪费,实现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作用。
二、重点任务及时限
(一)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8月31日前完成。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乡镇、各相关行业部门再次对2013年-2020年全县围绕“县摘帽、村退出、户脱贫”方向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行业扶贫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帮扶资金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根据扶贫项目资金投入渠道进行全面摸底,按照经营性、公益性和到户类资产3种类型,分别建立县级扶贫项目资产台账、行业部门分类台账和乡村明细台账。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主要包括建设的农林牧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和股权债券类资产等。
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电力设施等。
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主要包括到户产业、安全住房等。
(二)有序推进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10月15日前完成。由各乡镇、各相关行业部门在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妥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界定所有权主体,划清政府、集体和农户行使
所有权的边界。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受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其中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登记程序为通告、调查、审核、公告、登簿、颁证。
(三)落实后续管理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村内属于行业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应全部纳入监管范围;乡镇政府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负日常监管责任,要常态化组织开展资产运营管护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村级组织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负具体监管责任。
(四)规范资产管护运营。按照“谁实施项目、谁负责管护”的原则,各乡镇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统筹管理辖区内所有扶贫资产。对公益性资产,要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属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统筹解决,落实受益群众责任,引导农户参与管护和运用;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相关行业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发挥效益。
(五)盘活用好项目资产。建立项目资产全程跟踪监测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对长期闲置、效益较差甚至亏损的公益性资产,及早预警、及时介入,督促管护主体管好用好资产。规范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发挥项目资产帮扶作用,所得收益重点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六)严格项目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公益性资产处置按照“村申请、乡镇审核、县审批”的程序进行,属于村组集体的扶贫资产处置,由村两委会同产权主体提出处置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经乡镇审核登记,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扶贫资产管理部门。对村内规模较小的扶贫项目资产,可根据实际简化处置流程,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民主决策程序议定,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县级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成立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决定涉及扶贫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县发改、财政、人社、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教育、卫健、商务、民政、自然资源、工信、科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文旅、供销社、妇联、残联等相关行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亲自安排,组建专班,落实专责,加强本行业业务培训指导、督促监督,认真落实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适时开展绩效和运行评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工明确管理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将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乡村振兴局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
(二)明确管理主体。县级层面: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在县级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县乡村振兴局统筹协调指导;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扶贫资产形成后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县财政局监督指导扶贫资产登记入账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符合条件的扶贫资产发放不动产登记证;县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县发改局、县水务局、县交运局、县人社局、县文广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等部门积极对接省市行业部门认真做好本行业扶贫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乡镇层面: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其区域内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登记入账、资产流失防范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村级层面:各村两委和驻村帮扶工作队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要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经营性固定资产,通过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的,要规范交易运营模式,明确收益方式,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通过村集体自身经营的,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村集体负责日常管护责任。
(三)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报告制度,县级资产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向县级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各行业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有效衔接乡村振兴,进一步制定完善本行业扶贫资产管理办法,加强监管指导,不断提高扶贫资产管理实效。各乡镇要细化扶贫资产清理、登记、确权、管护、运营、收益、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运行。村“两委”严格将扶贫资
产各项管理规定落细落实,全过程参与管护运营,切实解决“重建轻管”问题,确保扶贫资产产权清晰、管理规范、持续稳定发挥效益。
(四)严肃追责问责。各相关行业部门要对扶贫资产管理全过程监督指导,预防违规行为发生,对扶贫资产管理中发现侵占挪用、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私分、非法占有、违规处置、挥霍浪费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