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章程怎么写3篇

时间:2023-08-05 12:54: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培训章程怎么写

  

  培训学校办学章程(通用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县xx电脑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为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宪法,教育法及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由曾仕洪出资自愿举办,属于盈利性事业,以营利为目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校必须遵守宪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学校主办者,理事会、校长必须履行职责,接受县教育局的管理和监督,依法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学校的设置

  第四条

  学校名称:

  xxxx电脑培训学校。

  第五条

  学校地址:xx县xx镇xx路x号x楼。

  第六条

  办学范围:计算机网络、计算机装饰装潢设计、设计美术基础、计算机广告美术设计、计算机网页设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组装与维护、计算机英语、计算机软件应用普及、自学考试、作业辅导。

  第七条

  学校服务期限:5年。

  第三章

  办学宗旨及规模

  第八条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致力于培养计算机类合格人才,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九条

  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zd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十条

  学校办学规模:100人,根据学校的发展和社会需求再扩大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办学层次:非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

  办学形式:业余制。

  第四章

  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先期投资总额人民币10万元,根据发展需要再增加投资。举办者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学校经费来源:个人出资,在规定的办学范围内取得的合法收入,用于改善教学环境和设施。

  第十四条

  学校增加出资额,由学校理事会决定并须修订学校章程,在县教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額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置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

  关部门备案并公示。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学校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保证每月工资足额发放。

  第十八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报县教育局备案,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章

  学校的机构及其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的理事会决策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3人)组织,由教职工代表担任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并通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每届理事的任期为3年,任职期满重新推选,并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在讨论本章程理事会职权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曾仕洪担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终止:

  (一)学校章程规定的服务期届满,经出资方同意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学校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三)学校由于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终止前,须在县教育局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经县教育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办学许可证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教育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修改章程,修改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并符合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下列程序修改章程:

  (一)由学校由理事会按照规定提出修改章程和方案;

  (二)修改的章程交教职工讨论;

  (三)依照教职工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由理事会通过后,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xxx年x月x日经全体理事会决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教育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吉林市龙潭区博思外语培训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第四条

  办学宗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学校的审批、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学校的审批、主管单位是吉林市教育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吉林市民政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吉林市教育委员会和吉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地址

  :吉林市龙潭区八家子七队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校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英语培训

  (二)学制;非学历学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理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利机构,每届5年;校理事会成员为3人,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本学校工作人员的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批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5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会对本校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

  (六)制订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须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理事会议。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指定聘任的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二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出席理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当在职董事人数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

  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八条

  规模较小,并经审批机关同意不设理事会的学校,须设立校委会,履行学校理事会的职能。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审批机关批准后聘任。

  第十九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日常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校委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学校管理制度;

  (五)提请解聘或解聘本学校副职和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条

  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

  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或罢免由校理事会(全体大会、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或由其上级单位任命、聘任、罢免、解聘),报审批、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二十二条

  担任本学校的理事、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学校经费来源:

  (一)钱晓程个人出资

  (二)学费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学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修改:

  (一)、学校出现变更事宜;

  (二)、符合本章程其它条款中的章程修改设定;

  (三)、国家法规调整涉及本章程内容与之相抵触;

  (四)、学校办学重大调整等;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修改程序,由全体理事会召开会议,2/3的成员同意方可修改,修改章程的内容必须形成章程修正案,全体成员签字,在会议通过后15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公示后生效,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举办者于已经首届理事会全体理事通过2005年

  10月

  8日召开会议一致同意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学校理事会。

  举办者签字(章):

  学校理事会成员签字:

篇二:培训章程怎么写

  

  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篇: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教育部《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和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名称:日照市五莲县恒艺艺术培训学校。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注册地址:日照市五莲县。邮政编码:262300。

  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行为,按相关法律责任接受惩处。

  第二章

  性质、宗旨与办学类型

  第六条

  本教育机构性质:本教育机构属自愿举办,从事业余非学历教育,属于公益性、教育类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七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幼儿艺术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本校通过艺术教育培养幼儿对艺术活动的兴趣和爱好,使幼儿具备初步的审美能力,发展幼儿艺术创造能力和表现能力;使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八条

  办学类型: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第九条

  办学范围:音乐、美术、书法、播音主持、表演;办学的规模:年招生量60人;办学的层次:学前儿童教育的初级启蒙;办学的形式:业余面授。

  第二章

  学校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条

  注册资金:二十万元。本项资金来源:个人出资。第十一条

  资产性质:本教育机构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在教育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教育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非亲属关系。会计不得兼出纳。

  第十四条

  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教育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六条

  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由学校的决策机构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其有关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对聘用教师、职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要签订聘任合同,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本教育机构的资产和财务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三章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组织校务委员会,并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学校校长;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

  (五)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六)出资人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承担学校的债务。在学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出资人不得抽回投资。

  第四章

  学校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由出资人和学校选聘的主要办学人员共五人组成,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并修改学校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校务委员会主任和委员;

  (三)选举和更换学校校长;

  (四)审议批准学校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批准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六)审议批准学校终止事宜;

  (七)审议批准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人召集和主持。校务委员会委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校务委员会主任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校务委员会;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计划;

  (三)推荐校长人选;

  (四)检查校务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五)负责日常工作的检查、落实。

  第二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由主任或者多数委员提议方可召开。第二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必须有2/3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校务委员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由校务委员会主任推荐,经校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校长对校务委员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学校全面工作,组织实施校务委员会决议;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三)拟定学校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以及学校的管理人员;

  (六)向校务委员会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况;

  (七)代表本校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的章程不得随意修改,若修改本教育机构的章程,须由决策机构提出,并就拟修改的相关条款先征询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后,再行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修改后的章程文本和决策机构通过章程修改的决议、纪要等文件,3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本教育机构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项目的变更(包括学校名称、办学类型、办学范围、校长、注册地址、注册资金等),须按照审批机关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的变更项目涉及登记管理要求的,应同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属于自行终止办学。自行终止办学由决策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交终止清理方案,报审批机关批准,终止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因被吊销办学许可证,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属于非自行终止办学。非自行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二篇:启蒙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北京市石景山区启蒙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北京市石景山区启蒙艺术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

  学校性质:经石景山区成人教育局批准,由实验幼儿园出资兴办的民办事业单位,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学校宗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幼儿艺术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本校通过艺术教育培养幼儿对艺术活动的兴趣和爱好,使幼儿具备初步的审美能力,发展幼儿艺术创造能力和表现能力;使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石景山区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校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里。

  第六条

  学校办学专业和层次:专业有:美术、舞蹈、合唱、体操、围棋、象棋、英语等。层次是:学前儿童教育的初级启蒙。

  第二章

  学校注册资本数额

  第七条

  学校注册资本:.六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石景山区实验幼儿园以六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方。

  第三章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组织校务委员会,并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学校校长;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

  (五)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六)出资人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承担学校的债务。在学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出资人不得抽回投资。

  第四章

  学校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由出资人和学校选聘的主要办学人员共五人组成,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并修改学校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校务委员会主任和委员;

  (三)选举和更换学校校长;

  (四)审议批准学校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批准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六)审议批准学校终止事宜;

  (七)审议批准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人召集和主持。校务委员会委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校务委员会主任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校务委员会;

  (二)组织实施学校计划;

  (三)推荐校长人选;

  (四)检查校务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

  (五)负责日常工作的检查、落实。

  第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由主任或者多数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必须有2/3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校务委员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十六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由校务委员会主任推荐,经校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校长对校务委员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学校全面工作,组织实施校务委员会决议;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三)拟定学校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以及学校的管理人员;

  (六)向校务委员会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况;

  (七)代表本校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七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财务、会计、收入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做出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九条

  学校收入分配按照《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学校资产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条

  学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实行聘任合同制,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校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校务委员会决议解散;

  (二)资金严重不足,学校无法正常运转;

  (三)因故一年之内不能正常开展教学活动;

  (四)学校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二十二条

  学校解散时,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学校财产进行清算。学校债权债务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按出资额返还或折价返还出资人。清算组织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由业务主管机关确认后,报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学校登记,公告学校终止。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发展本区社会力量办学事业。

  第七章

  学校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或者涉及学校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学校章程应由校务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送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学校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

  条

  学校登记事项以学校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经1999年1月8日校务会通过原章程废止。

  经2001年7月11日讨论修改新章程通过并执行。

  校务委员会委员签字:

  2001年7月11日

  第三篇:汉台区阳光舞蹈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汉台区阳光舞蹈艺术培训学校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单位名称:汉台区阳光舞蹈艺术培训学校

  第二条单位性质:汉台区阳光舞蹈艺术培训学校是以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人为本、以科学育人、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为社会培养各类舞蹈艺术人材的培训机构。本单位性质是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单位宗旨:汉台区阳光舞蹈艺术培训学校是经汉台区教育局批准的校外艺术培训机构,本学校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模范遵守社会道得风尚,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严谨教学管理,质量第一、全面发展为宗旨,为社会培养各类舞蹈艺术人材,促进文化大繁荣、大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先进文化建设而积极工作。

  第四条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汉台区教育局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陕西省汉中市风景路汉台区委党校院内邮编(723000)电话:13891696985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一)单位的业务范围: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审批和领取许可证。

  (二)办学层次:本单位办学层次为校外艺术教育,招生对象是成人及幼儿中小学生,办学的范围是舞蹈艺术培训、社会公益性活动,举办的科目有:少儿舞蹈、美术等。

  第三章举办者开办资金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符建利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的整体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有招聘解雇校内人事权力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24万元;出资者:符建利,金额24万元。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本单位设校长1名。

  第十条校长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

  第十一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校工作;

  (二)检查学校工作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二条本单位资产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本学校经费必须用于本校章程规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第十四条本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五条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校负责人表决通过。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十六条本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校负责人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本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经校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经2012年12月18日校负责人表决通过。第十九条本章程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培训学校章程

  衢江区宏达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注册名称:衢江区宏达职业培训学校。

  第二条:学校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民办培训学校。学校由自然人:毛小军、杨娟、祝春莲、柴剑雄合伙投资举办。自负盈亏。

  第三条:学校的办学宗旨为: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的社会待业青年和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第四条: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衢江区民政局;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衢江区劳动局。

  第五条:学校的开办地址:衢江区沈家振兴街东23号。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符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办学宗旨和范围

  第七条:学校的举办者是:毛小军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学校开办资金三十万元;由合伙人:毛小军出资30%、杨娟出资30%、祝春莲出资30%、柴剑雄出资10%。自负盈亏。第九条:学校的业务范围:

  (一):计算机的相关职业培训及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培训。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学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4人。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第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方案;

  (五)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学校校长(副校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学校副校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学校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学校校长(或副校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2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学校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理事、校长(或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学校理事、校长(或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学校理事、校长(或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毛小军。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校经费来源:

  学校开办资金:由合伙人毛小军出资30%、杨娟出资30%、祝春莲出资30%、柴剑雄出资10%。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条:学校换届

  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学校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2007年9月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衢江区民政局登记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篇:培训学校章程

  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实施条理》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福州维克多外语培训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由个人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赢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办学宗旨:以《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实施条理》为准则,通过系统有效的培训切实提高学员的听说读写能力,为社会提供有用的人才。

  第五条

  学校地址:福州市台江区交通路25号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李敏艳

  校长:李敏艳

  第七条

  投资人不要求回报

  第八条

  本单位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

  本单位审批机关是福州市教育局、登记机关是福州市民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展开活动。接受审批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和登记机关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十条

  业务范围:本单位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赢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福州市教育局审批的项目进行外语类等技能培训。

  (一)办学规模:12个班,800人

  (二)办学层次:非学历文化教育

  (三)办学形式:招收有学习需要的社会人员在业余时间进行培训,学习期限由待培训人员的基础以及目标决定。

  (四)办学专业:依照审批机关许可项目进行

  (五)学制:短期、中期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本单位实行学校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学校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利机构:学校理事会应在五个成员以上、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理事会组成。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长由李敏艳担任,理事会成员由杨凌、林挺、林福森、吴晓晶担任。

  第十二条

  学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订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订发展规划,批准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名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八)须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开两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可设副理事长一至二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有权做最后决定。

  第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出席理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理事会的决议承当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

  保管。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拨正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由李敏艳、杨凌、林挺共同筹集资金办学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热和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严格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登记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以及自身民主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审计。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

  第五章

  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有:

  (一)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业、结业,学籍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其他规章制度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

  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予以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校长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聘任。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有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宗旨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由本单位组织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由审批机关回收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既为终止。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的修改,须经本单位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通过,并由单位理事会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本单位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审批机关福州市台江区教育局核准,自登记机关福州市民政局

  年

  月

  日予以登记之日起生效。

篇三:培训章程怎么写

  

  培训机构章程

  培训机构章程(4篇)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章程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章程是书面写定的组织规程或办事条例。拟起章程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培训机构章程,欢迎大家分享。

  培训机构章程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依法规范本教育机构的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的名称是:。

  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

  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办学地址是:

  第五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xx市xx区教育局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xx市xx区民政局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六条

  本教育机构的教育业务管理机关是:xx市xx区教育局;办学许可机关是xx市xx区教育局;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xx区民政局。

  第七条

  本教育机构的性质:由举办者自愿举办的初、中、高等学非学历的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第二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原则;保证教育质量、信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本教育机构非学历培训规模为:xx人。

  第十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层次为:初、中等非学历培训。

  本教育机构办学形式:业余教育。

  本教育机构招生对象:小学、初中、高中学生。

  本教育机构业务范围为:小学、初中、高中文化课辅导,书法培训,音乐培训,舞蹈培训,教师资格培训,礼仪培训,英语培训

  第三章

  学校举办者及资产的数额、性质、来源和管理

  第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xxx。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理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二条

  学校建校资产总额为xx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及教学仪器设备xx万元;注册资金xx万元。建校资金来源:举办者投入:xx万元,出资者:xxxx,金额:xxxx;出资形式:xxxx;出资比例:xxxx。性质:非国家财政经费。

  第十三条

  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举办者出资投入资金;接受政府资助;在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收入;社会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教育费用。同时向社会公示。学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本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办学资金专项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抽逃或者挪用。办学盈余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教育机构存续期间,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由教育机构依法实施管理和使用,不得转让或用于校外投资。

  第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设立专门帐户,设置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出纳分工负责,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情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本教育机构由董事会(或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材料与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确定合理回报。

  第二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自觉接受办学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和督导。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财务审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或理事会)。学校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4人。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中举办者代表3人,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1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首届董事会(或理事会)组成人员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产生办法为:董事会(或理事会)推荐产生。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或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和在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出席方为有效;遇到特殊情况时经

  1/3以上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或理事会)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须有2/3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如连续4次不能参加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作自动退出董事会(或理事会),董事会(或理事会)可决定增补新的成员。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应建立出席人员签到、会议记录并存档制度,每次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数、议事内容、议事结果。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五)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筹集建校资金及日常办学经费;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确保学校资金正常运转;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应按照审批机关对学校校长任职的标准聘任学校校长,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决定;

  (二)拟订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制定学校

  (或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报董事会(或理事会)审批;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学校副校长以下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签署书面聘任文件,实施奖惩;

  (四)组织落实学校的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五)定期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决定学校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六)执行或组织落实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七)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党、团、工会等组织,负责学校的党建、共青团、工会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及时向政府审批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其职责是: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学;

  (二)学校对外公文的签署;

  (三)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维护本校受教育者、教师及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本教育机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专业设置和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并报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所设专业,聘任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任教师并配置相关的教学仪器设备。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求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确保完成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前提下选择最佳方案进行课程教学;在完成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教学前提下,有权阐明个人学术见解;对学校的各项工作,享有建议权、监督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办学行为,有权批评制止直至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管理,鼓励学生维护自己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学校可以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施表彰和奖励制度。

  第七章

  机构变更、自行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等办学项目,由董事会(或理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如进行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或理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条

  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自愿终止办学,在董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由学校报审批机关批准。按照国家的规定由审批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财务、财产清算和结算,清偿债务,处理一切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教育机构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自愿解散的;

  (五)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停办的(六)连续两年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后,即为终止。终止的教育机构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印章。

  第四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办学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学校章程修改一般在董事会(或理事会)换届时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在理由充分的前提下可提前修改,修改程序是:

  (一)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在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上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章程的理由、内容及相关修改条文,提交董事会(或理事会)讨论;

  (二)与会成员讨论章程修改理由和相关条文,经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书面修改决议;

  (三)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在董事会(或理事会)通过的30日内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学校应将核准后的章程送审批机关备案,并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xx年04月10日董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本章程在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由审批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其中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xx培训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

  培训机构章程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琼海三元及第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琼海市嘉积镇爱华东路146号.第四条公司在琼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务大楼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由1个自热人股东组成;股东一:王xx家庭住址:琼海市嘉积镇爱华东路146号。

  身份证号码:******************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13、公司对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自然人股东有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三月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

  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

  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

  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6项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九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三十五条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个股东各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年月日

  培训机构章程3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机构实际,为规范机构行为,保障机构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依法成立并作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本机构的注册名称为:。

  本机构的地址为:。

  第四条:本机构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本机构的股东、出资额及股份。

  1、先生::住所:。以货币形式注入资金万元。经协议占机构总资本%股份。

  2、先生::住所:。以货币形式注入资金万元。经协议占机构总资本%股份。

  3、先生::住所:。以货币形式注入资金万元。经协议占机构总资本%股份。

  机构应向股东签发由机构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六条:本机构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其各项权责均由股东直接享受和承担。

  第七条:股东的权利:

  1、根据协商一致原则对机构重大问题拥有决策权。

  2、有权了解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照股份比例分取红利。

  4、决定校长人选及报酬,审议决定机构经营方针计划。

  5、监督机构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6、机构依法终止时,依法分得机构的剩余财产。

  7、参加制定或修改机构章程。

  第八条:股东的义务:

  1、遵守机构的章程。

  2、按时使出资额到位。

  3、机构正式运营中,不得抽回其投资。

  4、以其出资额对机构承担有限责任。

  5、为机构的各种经营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九条:股权转让: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

  2、股东向他人转让股权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条:本机构一致同意委托先生为校长。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负责机构日常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对股东负责。

  校长行使如下职权:

  1、主持机构的经营行政教学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的决策计划。

  2、组织实施机构年度目标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

  3、拟定机构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人员定岗定员定编。

  4、拟定并实施机构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机构的具体规章并贯彻实施。

  第十一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建立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财会人员应由股东选定,校长管理。财会报告定期送股东阅看。

  第十二条:机构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务合同。辞退职工或员工自行辞职,按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机构的终止和善后。

  1、机构的终止条件: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一致同意解散;被依法撤销;不可抗力;资不抵债破产。

  2、善后工作:进行清算;处理为了业务;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参与民事诉讼;依法注销。

  第十四条:机构经营期限为5年。届满前6个月决定继续经营或终止解散。

  第十五条: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均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本章程及机构各项制度未列入事项及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本机构共产党、共青团及工会活动,依照党、团及工会章程条例办理。

  第十八条:机构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机构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九条:本章程经股东或股东授权人代表签字,投资到位后即行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股东。

  股东签字:(盖章)

  二零一二年XX月XX日

  培训机构章程4总则

  第一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兴办的目的宗旨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第一条学校性质:属于民办非企业组织,是兴办者自愿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业余课外辅导为主的培训学校。

  第三章第二条学校举办者:XXX第四章学校的名称和地址

  第五章第三条学校名称:XXXX教育有限公司

  第六章

  学校地址:XXXXXXXXXXXX第七章

  邮政编码:XXXXXXXX第三章办学内容

  第四条学校办学宗旨:平民学校,贵族追求;突出个性化、特色化,融素质教育、赏识教育、成功学理论为一体,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

  第五条学校办学内容

  (一)办学类型:中小学生校外辅导为主

  (二)办学层次:中小学生校外辅导培训

  (三)办学形式:业余教育

  (四)办学范围:XXXXXX范围

  (五)招生对象:小学、中学各年级学生

  (六)计划办学规模:XXX的规模

  第四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条学校用租借的房屋作为办学场所。出资人出资XX万元作为办学设施的装修和教学设备的添置。

  第七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制度,设立会计帐簿和各类财务帐目,保证会计资料的条理性、规范性、完整性。

  第八条学校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学校的财产

  第五章管理机制

  第十条学校实行校务管理委员会制度,并实行校务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执中心负责人,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二)筹集学校办学基金,审议批准学校的年度财务瞀、决算;

  (三)审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重大基建与设备投资项目;

  (五)修改章程,批准重要规章制度;

  (六)决定教职工的聘请和工资标准;

  (七)研究决定其他应由校务管理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实行民主集中制第六章法定代表人与校长

  第十三条学校法定代表人由黄艳红担任,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第十四条学校管理委员会聘请黄艳红担任校长,所聘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授权:

  制定教职工聘任、工资标准和调资方案,经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七章合理回报问题

  第十五条学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决定如下:

  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归举办者所有。学校经营收入主要用于办学过程中的成本开支,如有结余,举办者从中获得合理回报。回报按国家法律法规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其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负责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所提发展基金负责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八章学校变更与终止

  第十七条学校如有变更事项,负责依法报审批(核)办理。凡涉及变更举办者、学校分立与合并、办学场地变动等重大变更事项,必须经举办者同意,并经校务管理委员会决议,在进行财务资产清算后,由举办者向审批(核)机关呈报书面变更报告

  第十八条学校自行终止办学,必须经举办者同意,经校务管理委

  员会决议,在进行财务资产清算后,由举办者向审批(核)机关呈报书面终止办学报告,依法办理终止办学手续,并负责妥善安置学生,依法做好财产清偿。

  第九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本章程修改程序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校务管理委员会。修改程序:

  先大会讨论,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方可修改,然后修改意见实行民主集中制,最后形成章程修正案,经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签字,举办者认可,在会议通过后十五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公示后生效。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本章程修改必须履行以上程序,由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经2/3的成员同意后方可修改,修改章程的内容必须形成章程修正案,经校务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举办者认可,在会议通过后15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公示后生效。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校举办者于20xx年12月共同制定,已经首届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于20xx年12月18日召开会议一致同意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在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

  举办者签字(章):

推荐访问:培训章程怎么写 章程 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