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方式10篇

时间:2023-08-09 15:36: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干部选拔任用方式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企业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公司改革与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总公司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工作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㈠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原则;

  ㈡管人与管资产、管人与管事相统一原则;

  ㈢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㈣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㈤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㈥民主集中制原则;

  ㈦依法办事原则;

  ㈧分类分层管理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适应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发展的要求。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下、副厂处长以上领导干部。

  第五条

  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公司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㈠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

  验。

  ㈡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对搞好企业充满信心,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立志改革开放,依靠广大职工办企业,工作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㈢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经营管理能力强,熟悉本行业务,掌握现代管理知识,具有金融、科技和法律等方面基本知识,善于根据市场变化作出科学决策;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㈣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求真务实,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㈤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㈠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在下一级任职的经历;

  ㈡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㈢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㈣身体健康;

  ㈤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九条

  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干部任免、聘任

  第十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产生各级党委、纪委成员及其负责人。

  第十一条

  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负责人的产生按有关规定履行民主程序。

  第十二条

  党群部门领导干部按规定权限实行委任制。

  第十三条

  行政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度。

  ㈠

  聘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意愿可以续聘。

  ㈡

  新聘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评胜任现职的正式聘任,不胜任的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任免、聘任,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

  采取领导推荐、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民主推荐、自荐及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人选;

  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会议研究,提出建议人选。

  ㈢对新提职或副职提正职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公示。

  ㈣党委、董事会、总经理按规定程序任免、聘任(解聘)。

  第四章

  后备干部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后备干部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在党委领导下,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选拔、培养和管理。

  第十七条

  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勤政廉洁。

  ㈡子公司、部厅后备干部一般在45岁以下,厂(处)后备干部一般在40岁以下。

  ㈢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㈣具备与拟任岗位责任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㈤

  作风民主,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八条

  后备干部与在职干部的比例:正职2:1以上,副职1:1以上。

  第十九条

  后备干部人选的系统推荐选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㈠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推荐选拔方案,报同级党委主管领导审定后实施;

  ㈡组织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

  ㈢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后,提出人选建议;

  ㈣报党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㈤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纳入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订培养计划,落实到岗、到人的培养措施。通过岗位交流、挂职锻炼、设置助理等方法,培养复合型领导人才。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教育部门

  有计划地选送高层次岗位的后备干部到国家重点院校、科研院所、先进企业或国外培训。

  第二十二条

  对后备干部每年调整一次,有进有出,优胜劣汰,始终保有一支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的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齐全的后备干部队伍。

  第五章

  公开选拔、竞聘上岗

  第二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聘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竞聘上岗适用于选拔各单位、各部门的行政领导干部和党群部门的领导干部。公开选拔要运用市场机制,面向社会和全集团进行;竞聘上岗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二十四条

  特殊或急需的领导人才,可采取多种方式从社会上招聘。

  第二十五条

  各子公司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自行在公司集团或面向社会(含海外)公开招聘领导干部。

  第二十六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聘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开选拔、竞聘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㈠成立竞聘领导小组,负责竞聘工作的组织协调。

  ㈡成立竞聘工作办公室,在竞聘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组织竞聘工作。

  ㈢公布竞聘职位、岗位待遇、报名条件、竞聘程序、方法等,组织报名。

  ㈣通过对报名者的资格审查和素质测评,每个岗位一般不少于2个人的竞聘人选。

  ㈤对竞聘人选进行面试答辩,提出评议意见,报竞聘领导小组。

  ㈥组织(人事)部门对竞聘人选进行考察,形成材料报党委。

  ㈦党委讨论提出建议人选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

  任免(聘任)等手续。

  第六章

  民主推荐

  第二十八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一般应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第二十九条

  党委、纪委换届,根据上级党委批准的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职数,同级党委组织所属党组织酝酿推荐两委委员候选人。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三十条

  党委、纪委换届,产生两委委员候选人应当经过以下步骤:

  ㈠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党委、纪委组成原则;

  ㈡党委下发关于推荐本单位两委委员的通知,组织所属党组织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㈢党委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一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三十二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七章

  考察

  第三十三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三十四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三十五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㈠组织(人事)部门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㈡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全面进行考察;

  ㈢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调整或任用的建议方案,向党委报告。

  第三十六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㈠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㈡主要缺点和不足;

  ㈢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八章

  酝酿

  第三十八条

  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后,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九条

  酝酿应当根据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政领导班子有关成员中进行。

  职能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第九章

  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人选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前,应当征求委员(常委)和行政主管领导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党委(常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

  11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常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三条

  党委(常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聘任或解聘)理由等情况;

  ㈡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㈢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四条

  副厂处以上领导干部的职务变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总公司根据需要有权直接向下属各单位委派、交流、调动干部,并有权纠正其不正确的任免(聘任或解聘)等事项。

  第十章

  任职

  第四十六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是指对拟提拔的党群领导干部提出初步意见、对行政领导干部决定建议人选后,通过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明示提拔对象的有关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广泛

  12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后,再决定是否任用。

  第四十七条

  公示的对象为拟提拔的领导干部,平级变动、兼职的不进行任前公示。

  第四十八条

  公示内容为拟提拔干部的自然情况,包括性别、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籍贯、职称、现任职务、拟任职务和主要工作经历等。

  第四十九条

  公示范围:

  ㈠拟提拔为总公司机关部厅、直属处室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和直属单位、子公司正职的,在全公司公示。

  ㈡拟提拔为总公司部厅(含新钢代行总公司职能的部厅)下属处室(含新钢代行总公司职能的直属处)正职、副职的,在总公司部厅、处室及专业系统公示。

  ㈢拟提拔为总公司直属单位、子公司的属于总公司直管的副职领导干部,在本单位、拟任单位及总公司部厅、处室公示。

  第五十条

  需在全公司范围公示的,通过《公司日报》或公司电视台进行;需在局部范围公示的,以“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文件形式公示。

  第五十一条

  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13第五十二条

  对决定任用的领导干部,由党委(常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五十三条

  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委任命文件或行政聘任文件行文时间计算。

  第十一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四条

  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㈠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㈡提倡专业技术干部与管理干部,行政干部与党群干部之间的交流,以利于培养复合型人才。㈢同一单位(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㈣干部交流可以在公司集团各个成员单位、部门之间进行。

  ㈤交流的干部接到调令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

  五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有上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㈠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㈡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㈢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

  14方在其分管的部门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第五十六条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建议;

  ㈡按领导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

  第五十七条

  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五十八条

  新任用或新调入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或调入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第五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常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二章

  考核与

  民主测评

  第六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制度。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组织实

  15施。计财部门负责提供经营指标和财务数据;审计部门负责对企业依法经营和财务数据的真实情况进行核实评价;纪检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违纪情况作出评价;工会负责做好对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作。

  第六十一条

  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

  第六十二条

  应当采取以下形式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㈠日常考核。每月主管领导对下属完成岗位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组织(人事)部门每月有计划地与部分领导干部谈话,听取干部、职工的反映和意见,掌握领导干部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

  ㈡年度考核。每年年终结算和审计结束后进行。采取确认年度目标,自我考核和述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主管领导逐级考核,专业职能部门考核,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方式进行。

  ㈢离任或任期届满考核。被考核者按任期目标责任书内容提出述职报告,经审计部门审计,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工会进行民主测评后,根据日常考核和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做出综合评价。

  16第六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分配、奖惩和职务晋升降免的依据之一。

  第六十四条

  实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工作制度。

  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干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评议测评本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六十五条

  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委员会成员由同级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和组织(人事)、纪检、工会、审计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机关部厅、处室由机关党委成立相应的评议测评小组,组织对机关部厅、处室领导干部的评议测评。

  第六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的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与领导干部的年度述职同步。

  既要评议领导班子,又要评议每名班子成员。

  第六十七条

  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㈠由单位主要领导向被评议的领导干部和职工代表宣讲目的、意义和要求。

  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听取民主评议对象的述职。

  ㈢可采取座谈会、个别谈话和无记名填写民主评议干部测评表等形式对领导干部进行民

  1主评议。

  ㈣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委员会对评议意见和测评表进行汇总,对被评议、测评的领导干部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确定评价档次,向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职代会团(组)长联席会议报告后报送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三章

  免职、辞职、降职

  、退出领导职务

  第六十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㈠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㈡

  不胜任现职的。

  第六十九条

  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

  按下列标准认定:

  ㈠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非不分;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决议、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

  ㈡对所管单位或所管工作连续半年打不开工作局面;所管单位或所管工作长期处于后进状态。

  ㈢单位屡次发生重大不稳定问题或发生重大安全、设备、质量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㈣容不得不同意见,难以与班子其他成员合作共事,对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严重不团结负有主要责任。

  ㈤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上瞒

  1下,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㈥以权谋私,为配偶、子女和亲友就业、录用、调动、提职、晋级、入党、出国、经商等谋求特殊照顾,造成严重影响。

  ㈦违反干部人事工作制度,任人唯亲,封官许愿,在用人上造成重大失误和影响。

  ㈧因身体健康状况原因,难以履行现岗位职责。

  ㈨在紧要关头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不能挺身而出,旁观退缩。

  ㈩其他违反党纪、政纪,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

  第七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㈠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组织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㈡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㈢

  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㈣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

  1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七十一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业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七十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退出领导岗位制度。

  ㈠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或工龄满三十年的领导干部,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到法定退休年龄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㈡部分达到内退年龄的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可以安排调研员岗位,协助领导班子工作,不纳入定员编制,保留原职级。

  第七十三条

  实行领导干部能升能降、薪随岗变制度。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任职什么岗位就享受什么职务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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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干部选拔任用方式篇三:干部选拔任用方式

  

  干部选拔任用方案

  为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选拔任用条例》,特制订干部选拔任用方案,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干部选拔任用方案,欢迎大家参阅。

  篇一:干部选拔任用方案

  为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选拔任用条例》),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公务员法》和《选拔任用条例》为依据,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安监事业和谐发展的总体目标,以培养人才、提高素质、激发活力、推动工作、开创机关建设新局面为重点,坚持尊重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民主推荐与组织考察相结合、群众公认与注重实绩相结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形象好的干部队伍,为我省安监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拟配备干部职位

  正处级领导职务4名:宣传教育处处长1名、监督管理三处处长1名、纪检监察室主任1名、监察专员1名。

  副处级领导职务4名:监督管理二处副处长2名、应急救援办公室副主任1名、人事处副处长1名。

  处级非领导职务6名:调研员3名、副调研员3名。

  三、竞争上岗和推荐选拔人员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一)被推荐的人员须具备《选拔任用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等政治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

  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爱岗敬业,在安全监管事业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4.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以及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顾大局识大体,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起工作。

  (二)任职资格

  1.身体健康,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正处级领导干部,要求副处(含非领导职务)任职满两年以上;副处级领导干部,要求主任科员任职满三年以上;调研员,要求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任职满四年以上;副调研员,要求主任科员任职满四年以上。干部任职截至时间20XX年8月31日。

  3.在近三年年度考核中被评为称职等次以上。

  4.选任正处级领导干部的年龄为55周岁以下(即19XX年8月31日以后出生);选任副处级领导干部的年龄为50周岁以下(即19XX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5.特别优秀,符合《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破格越级提拔任用办法(试行)》规定的年轻干部可以破格提拔。

  四、选拔的程序和方法

  此次处级领导职务选拔除监察专员外采取竞争上岗、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处级非领导职务选拔采取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方法进行。

  第一步,8月11日上午,召开动员会,公布职位。

  第二步,8月12至14日,处级领导职务竞岗报名。凡符合任职条件,自愿参加处级领导职务竞争上岗的人员,在此期限内到人事处领取《省安监局选拔任用干部报名表》报名,每人只可报1个职位。

  第三步,8月15日,召开全局职工大会,组织处级领导职务竞岗演讲和处级非领导职务会议投票推荐。

  1.参加竞争上岗人员就本人情况、竞岗理由和工作思路等情况进行演讲,时间不超过20分钟。

  2.对竞争上岗人员进行民主推荐。

  3.对非领导职务符合条件人选进行民主推荐。

  第四步,8月16日至18日,个别谈话推荐。谈话范围:副处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和部分职工代表。

  第五步,8月19日至21日,干部考察组综合竞岗演讲情况和民主推荐情况后,提出处级领导职务和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拟考察对象,报局党组研究确定后发布考察预告。

  第六步,8月22日至8月29日,干部考察组组织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提出使用建议。

  第七步,9月初,局党组对干部考察组提出的拟任职建议,进行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八步,对拟任职人员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干部考察组受理群众的举报和反映,对反映的问题,由干部考察组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由局党组作出是否任用的决定。

  第九步,任职。处级领导职务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享受试用前职级待遇。非领导职务不实行任职试用期。

  五、组织领导

  干部选拔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进行,成立干部考察组,组长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汤忠明同志担任,成员由胡利平、何云霞、牛坤华、杨耀东等同志组成。

  篇二:干部选拔任用方案

  为了全面推进学院教育教学管理上水平,进一步加强学院的干部队伍建设,逐步实现科级干部的合理配置和岗位交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临发〔20XX〕12号、临发[20XX]29号文件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力推进学院干部队伍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逐步形成“人才脱颖而出、干部能上能下,梯队结构合理,队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努力建设一支能够适应高职教育教学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二、基本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三、岗位设置及职数

  根据《关于临汾职业技术学院机构编制的通知》(临编发[20XX]31号)、《关于临汾职业技术学院设置内部科室的批复》(临编办发[20XX]127号)以及市委组织部《关于同意调整配备干部的批复》(临组复字[20XX]17号),全院共设置科级岗位95个,其中:正科级岗位31个,副科级岗位64个。

  1、学院党政职能机构、教学辅助机构副职和直属二级机构正职18个,为正科级领导职务;内设机构正职25个,为副科级领导职务。

  2、教学业务机构副职13个,为正科级;专业教研室主任和办公室主任共39个,为副科级。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

  四、任职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政治理论水平,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勇于改革,实绩突出。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本部门的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的地开展工作。

  3、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部门管理的实践工作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4、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团结同志,以身作则,能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顾全大局。

  5、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担任教学业务机构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以上任职资格。

  6、近三年的年度考核中连续为称职以上等次。

  7、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没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10、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任职资格

  1、年龄要求:正科级干部一般在50周岁以下(19XX年1月1日后出生)。其中,担任教学业务机构领导职务的可放宽到52周岁(19XX年1月1日后出生)。

  副科级干部一般在40周岁以下(19XX年1月1日后出生)。其中,由一般干部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在35周岁以下(19XX年1月1日后出生);担任教学业务机构领导职务的可放宽到45周岁(19XX年1月1日后出生)。

  2、资历要求: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应当任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提任副科级职务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应具有3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生应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优秀学科带头人(副教授以上任职资格)和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的年龄要求按有关规定适当放宽。

  4、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六、组织领导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学院成立“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秦国杰

  副组长:王福成

  成

  员:郭运德

  武丙云

  周锦明

  高运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事务。

  办公室主任:周锦明(兼)办公室副主任:高运昌(兼)、马温才

  市委组织部将派工作人员全程参与监督指导。

  七、工作程序

  1、公开岗位,全院动员。

  召开全院干部大会,公布设立的岗位,宣布实施方案,进行全院动员,充分调动符合条件的干部积极报名。

  2、个人报名,资格审查。

  全院在编(含下属两所医院)符合条件的干部均可自愿报名,由本人如实填写《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报名表》。

  资格初审合格,经院党委集体研究后,名单在全院予以公示。

  3、民主推荐,确定对象。

  分批次召开民主推荐大会,提供符合任职条件的干部名册。参加大会推荐的范围为:正科级干部推荐大会由学院副科级以上干部及下属单位班子成员参加;副科级干部推荐大会由全院全体干部及下属单位班子成员参加。

  民主推荐按职位等额设置,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民主推荐的结果将作为组织推荐参考的重要依据之一,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4、组织考察,注重实绩。

  按正、副科级岗位职数设置,等额确定考察对象。考察不合格者,岗位空缺,不再替补。考察组由学院组织人事、党办、纪检监察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考察方案另定),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5、集体研究,提名报批。

  按照有关规定,院党委集体研究提出科级干部拟任岗位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履行职数审批手续,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任前公示。公示

  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八、组织纪律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纪律和监督的各项规定。提拔对象要自觉遵守干部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搞非组织活动,不准请客拉票,对违反有关规定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选任资格。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不准弄虚作假,封官许愿,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对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九、其他

  1、合校前原任正科级职务的人员,没有选拔任用到科级领导职位的,原则上保留原工资待遇,不再担任原领导职务。

  2、新任干部必须按照党委规定的时间到任,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3、本实施方案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由领导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仅适用于本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4、未尽事宜,由院党委集体研究做出决定。

  篇三:干部选拔任用方案

  为推进市局机关中层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金华市市直机关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选拔任用的原则

  选拔任用干部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二、选拔任用职位、对象和任期

  职位:这次选拔任用的科级职位共31个,其中正科职位15个(见附表),副科职位16个。条件暂不具备的,有的职位可以少配或不配,正职职位可以配副职主持工作。

  对象:选拔任用对象为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市局机关现任中层副职,分局班子副科职领导,市局机关在编在职民警和分局中层干部。

  任期:新提拔任用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转为正式任职,不再重新公布任命文件,任职时间从确定试用之日算起。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选拔任用的条件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除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组织纪律严明,作风正派,求真务实,廉洁奉公,身体健康,具有履行职责和胜任领导工作必需的能力。

  2、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近二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任副科实职时间需满2年以上;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其中任科员级职务的需满3年。

  3、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男47周岁以下、女42周岁以下。

  4、在政工、纪检、机关党委岗位任职的须是中共正式党员;党纪、政纪处分期内或正在立案审查期间的人员不得提拔任用。

  年龄、任职时间、工作年限均计算到20XX年8月31日。

  四、选拔任用的程序

  市局机关科级职位选拔任用干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荐报名。在市局主页上公布《实施方案》,符合条件人员自荐报名,填写《市局机关选拔科级领导自荐报名表》,在报名职位栏内填写具体职位或正科(副科)职位。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将自荐表投入指定的投票箱内。因公出差等原因在外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征得本人意愿后代其填报。政治部和纪委对报名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名单在网上进行公示,同时公布民警日记。

  (二)推荐测评。对近期可提拔正科职、副科职人员进行民主推荐,分会议推荐、谈话推荐和部门推荐。

  1、会议推荐。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数、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自荐人员名单,提出有关要求,按职位数1:3比例组织海推。根据海推结果,由市局党委确定是否进行第二轮比推。第二轮比

  推按职位数1:1.5确定推荐人员名单,实行等额比推。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市局党委班子成员,市局机关中层领导,分局党委班子成员,市局机关调研员、副局(处)级干部、副调研员,市局机关民主议事委员会成员,离退休老干部代表和市局、分局推荐的民警代表(民警代表:30人以下的民警代表2名、30人[含]以上的民警代表3名、100人[含]以上的民警代表4名、200人[含]以上的民警代表5名、300人[含]以上民警代表6名、400人[含]以上民警代表7名。交警支队直属一、二、三大队和支队其他部门分别作为单独单位选派民警代表。老干部代表3名)。

  2、谈话推荐。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为市局机关中层正职领导和分局正职领导。谈话推荐按职位数等额推荐。

  3、部门推荐。组织正科级领导职位空缺部门的民警对提供的推荐人员名单按1:1比例进行推荐。参加部门推荐的人员为各空缺部门全体在职民警(交警支队为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股级领导和考试中心全体民警)。

  4、民主测评。市局党委根据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确定正、副职民主测评对象。民主测评分综合测评、部门测评二项信任度测评。参加综合测评人员与民主推荐的人员相同,参加部门测评的人员市局机关为被确定测评对象所在部门的民警,分局为中层以上干部。二项测评信任度(优秀票+称职票)合计须达到60%以上(含本数)。

  既是报名参加选拔的人员,又参加推荐和测评,推荐和测评结果均按基数减去同意推荐票数、优秀票数各一票。

  (三)决定任免。根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和岗位任职要求确定考察对象,按有关规定组织考察。会议投票推荐和谈话推荐得票均未超过三分之一以上及二项测评信任度达不到60%以上(含本数)的,不列为考察对象。市局党委根据考察对象的综合素质、职位匹配性、岗位要求和部门班子结构状况等,统盘考虑,集体研究决定任用名单,并按规定进行公示、谈话教育,办理任免手续。

  五、工作要求

  空缺科级职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市局党委领导下,由政治

  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执行中组部《关于在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集中调整中加强监督认真治理拉票行为的通知》,严禁跑官要官,严禁搞各种形式的拉票等非组织行为,一旦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市局机关各部门和各分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一人一事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日常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六、本方案由市局政治部负责解释。未尽重大事项由市局党委研究决定。

  七、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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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干部选拔任用方式

  

  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优胜劣汰,严格监督的用人机制;

  坚持干部人事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有效调控的管理体系;

  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的环境。

  一)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党管干部的原则;德才兼备原则;以素质论人才,重实绩用干部,任人唯贤的原则;群众公认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

  拓展用人渠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选拔人才,择优任用;推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易岗易薪,并逐步推行干部测评考核末位警示淘汰制度、重大失误引咎辞职制度和责令辞职制度。

  二)选拔配备领导班子,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践行“、具有领导现代化企业能力的领导班子的要求。

  三)进行任职前考核,重点考核经营业绩和工作实绩,对拟提拔到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岗位或是由副职提为正职的干部必

  须进行任职前考核。考核对象原则上是经过培养,条件相对成熟的后备干部。主要采取个别谈话、专项调查、实地考察、民主推荐等方法,并逐步推行对拟提拔任用干部的任前公示制度。

  四)建设公司党政领导,构造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干部的职责。

  五)新选拔任用的干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好,即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XXX头脑、XXX实际和“”重要头脑的水平;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头脑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同等;有全局观念;保持原则,公道正直,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

  2、组织领导能力较强,即能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坚才民主集中制,能够与班子成员共事;善于做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有与所担任职务相适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具有宏观决策能力、统揽全局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知人善任能力和处理突发复杂事件的应变能力。3、工作实绩突出,即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勤奋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在本职工作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

  4、群众公认,即保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密切接洽群众,能正确利用职工赋予的权利,清正廉洁,勤政为

  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自发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滥用职权和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深入下层,深入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在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意检验中得多数群众认可和拥护。

  六)建立后备干部制度,主动培养选拔年轻干部。要严格按群众推荐、构造考察、党委讨论、报上级党委备案的程序肯定和完善后备干部名单,建立后备干部实绩档案,落实培养措施。后备干部名单要按干部管理权限的划定逐年上报,动态管理,备用联合;建设公司党政领导要按期研究、检查、督促、和谐、解决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有关问题,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结构,努力实现各级班子年岁的梯次装备。

  七)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党政领导班子分管干部的党政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组成干部考核小组,对拟任免的干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测评和考核,并形成考核意见。

  2、考核小组向班子成员介绍考核情况,由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形成任免决定。讨论时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时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政领导集体讨论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在通知下发前需复议的,必须经党政班子二分之一以上领导成员同意方可进行。3、须报上级审批的拟提拔任职或免职的干部,必须呈报本单位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材料。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要严格检查,须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4、对决定任免干部,由党委、行政划分或联合发文。5、保持干部能上能下原则,对经考核调整提拔的干部,大概免职的干部,由党政领导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提出要求,做好头脑工作。

  八)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支属关系为:伉俪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之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支属关系的,不得担任有直接高低级关系职务,也不得在个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工作;党政领导及构造人事部门,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触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支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九)选拔任用干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以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政领导会议决定干部任免;

  2、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4、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它亲属;

  5、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形;

  6、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7、不准在干部选举中进行违反纪律的活动;

  8、不准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篇五:干部选拔任用方式篇六:干部选拔任用方式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中层管理人员选

  拔任用及管理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省委组织部关于

  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和我单位职位空缺情况,拟针对现有的空缺职位进行干

  部任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的原则

  1、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以邓小平理论、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

  发展观作为根本标准的原则。

  2、党管干部的原则。

  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4、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5、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6、民主集中制原则。

  7、按程序办事的原则。

  二、空缺职位

  本次选拔

  级干部

  名。具体职位:。三、任职条件

  1、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

  发展观的政治理论水平,并能与工作相结合,分析和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2、能够自觉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落实上级主管单位的决定。

  3、对杂志社忠诚、品行端正、廉洁奉公,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

  开拓创新精神和履行职责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具备胜任管理工作优秀的道德品

  质。

  4、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与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具备能够高质

  量完成本职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

  四、选拔程序

  制订工作方案,上报经信委人事处同意。

  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

  围和有关要求,召开推荐会,进行民主推荐。

  根据推荐结果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

  进行综合分析,经集体研究后确定考察人选,组织考察组进行考察。

  1、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采取会议无记名投票推荐,和自荐两种方式。

  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

  参加推荐会的人员为杂志社内在编在岗正常工作的人员,所推荐的对象为符合任职条件的干部。

  实际到会人数一般不少于应参加人

  数的80%。

  2、确定考察对象

  根据民主推荐结果,由社长办公会议提出人选建议,经社长办公会议研究确

  定考察对象。

  3、组织考察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条件和选任岗位实际要求,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社考察组进行全面严格的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对新提拔干部的考察要按照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等方式深入进行了解情况,并征求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职工的意见。

  4、讨论决定、任职

  选拔任用干部,由社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

  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

  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5、上报批复

  经讨论决定选拔任用的干部,应将考察结果报告和《干部任免表》

  一同报省

  经信委人事处研究、批复。批复同意后杂志社正式下文聘任。

  五、公示

  上报批复前在杂志社内对拟任的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方式:

  1、在杂志社公开栏上发布公告。

  2、公示主要内容:拟任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

  间、政治面貌、学历、聘任职务。

  公示期为七天。

  对公示对象反映的问题,由考

  察组会同有关科室进行查实。

  六、考察组成员

  考察组由分管社领导、办公室负责人及人事干部组成。

  七、工作纪律

  1、保守工作秘密,推荐结果和谈话内容不得向外泄露;

  2、始终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3、不准在干部选拔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

  私舞弊。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篇七:干部选拔任用方式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左权盘城岭煤业有限公司

  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任用人机制,建设知识化、专业化、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奋发有为、结构合理的干部队伍,以适应公司发展需要,根据集团公司《干部任免管理规定》(晋能党字[2014]52号)、《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晋能党字[2015]72号)以及晋中公司《关于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中煤销字[2017]269号)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干部是指公司中层副职及以上管理人员。

  三、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组织选拔、内部竞聘和外部公开选聘相结合原则;

  (五)按职数配备干部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规办事原则。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四、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本职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坚持原则,敢抓敢管,清正廉洁,顾全大局,作风民主,注重团结协作;

  (四)符合国有企业干部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五、提拔任用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向市公司推荐的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公司正职任职经历,具备大专及以上煤炭专业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二)提任中层正职干部,应当具有2年以上公司副职任职经历,具备中专及以上煤炭专业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2周岁。

  (三)提任中层副职干部,应当具有5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具备中专及以上煤炭专业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对特别优秀、有突出贡献和特殊业务需要的人才,原则上可适当放宽条件,但要从严掌握。

  (六)干部应逐级提拔,对破格提拔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从严掌握。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任:

  (一)不具备任职资格的;

  (二)年度或任期考核不称职,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

  (三)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上级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提任的。

  第三章

  动

  议

  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就推荐、选任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报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形成工作方案,启动选拔任用工作。

  八、干部选拔方式主要包括组织选拔、内部竞聘、外部公开选聘等方式。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岗位特点和任职条件等,提出选拔方式建议,报公司主要领导确定。外部公开选聘需按程序报市公司审批。

  第四章

  推

  荐

  九、推荐主要包括组织推荐、民主推荐和个人推荐。

  十、组织推荐

  (一)副总工及以上管理人员: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按照呈报干部任免请示报告的规定要求,以文件格式报市公司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由市公司进行审核、任命。

  (二)中层正职及中层副职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岗位空缺和任职要求,列出符合任职条件人选名单,向公司主要领导汇报,经公司会议酝酿,确定初步人选,根据职位和人选不同情况,征求分管领导意见,确定考察对象。

  十一、民主推荐

  公司经会议决定民主推荐岗位,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决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要求制定民主推荐方案并组织实施。民主推荐的工作程序为:

  (一)预告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其他条件。

  (二)会议推荐。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召开民主推荐会议,参会人员范围要包含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职工代表,确保能充分代表民意。推荐会议现场填写以无记名形式现场填写推荐表,推荐拟选任人选。

  (三)确定考察对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推荐会议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向公司主要领导汇报,确定考察对象。

  十二、个人推荐。公司班子成员个人推荐干部人员,必须署名写出推荐材料并填写《干部推荐表》,申明与被推荐人关系,个人推荐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推荐材料和《干部推荐表》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第五章

  考

  察

  十三、干部提任必须经过组织考察程序,且符合组织考察的规定要求。

  十四、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公司人员资源管理部门、党政部门、纪检部门成立考察组,进行严格考察。考察组不得少于3人,考察组组长对考察程序和考察结果负责。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组织考察。考察组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拟任职位要求,采取档案审查、三龄两历(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审核,个别谈话了解、书面征求意见、专家质询、查阅资料、核实业绩等方法,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情况。组织考察的结果有效期为一年。

  (二)征求纪检部门意见。考察组以书面形式征求公司纪检部门意见,并取得书面答复。

  (三)经组织推荐确定的考察对象必须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一般采取投票形式进行,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参照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确定。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民主推荐和测评同意票不足三分之一的。

  (二)有跑要、拉票行为的。

  (三)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四)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六章

  会议决定

  十六、推荐副总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及提任中层管理人员,党内职务由公司党委会议讨论决定,行政职务由党政联席会议做出决议。

  十七、干部推荐及选拔任用事宜,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党政部门准备拟任用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

  十八、讨论决定干部推荐及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以应

  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十九、讨论决定推荐、提任干部须采用票决制方式进行。

  第七章

  任

  职

  二十、实行提拔干部人之前公示制度。副总工程师以上人员确定预提拔人选后,由市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市公司及公司进行公示;公司中层正职及中层副职确定于提拔人选后,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公司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公示中有影响其任职的重要问题,应尽快通过有关程序查实,并在下一次会议上研究决定是否任用。

  二十一、经市公司、公司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职后,按以下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一)行文。干部行政职务的任职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行文,董事长签发;党内职务的任职由党政部门行文,党委书记签发。

  (二)实行任前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公司相关领导进行任前谈话和廉政谈话。

  (三)召开会议宣布。副总工程师以上人员由市公司组织会议进行宣布;中层正职及中层副职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党政部门安排,公司相关领导参加宣布会议。

  (四)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一个月内将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报告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并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

  公开选拔

  二十二、公开选拔的方式包括市公司内部竞聘、外部公开

  选聘,主要工作程序为:

  (一)制定工作方案,由公司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二)公布职位、条件和方法;

  (三)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核和组织考察;

  (五)确定初步人选;

  (六)公示;

  (七)会议研究决定;

  (八)行文宣布。

  二十三、采取外部公开选聘干部,必须按市公司《招聘调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九章

  纪律和监督

  二十四、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严格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集中、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凡未经上述程序推荐的不考察,未经组织考察和考察不合格的不上会,上会表决不过半的不任用。

  (二)不准以领导圈阅、个别碰头、临时动议代替集体研究来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整期间,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四)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五)不准超越干部管理权限内部聘(任)用干部,违反

  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和待遇。

  (六)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用回避制度的规定。

  二十五、任何部门不得拒绝执行公司派入、调出干部的决定,个人必须服从组织的安排。对拒不服从公司调动决定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降职使用。

  二十六、领导干部、考察组工作人员、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本规定要求,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二十七、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党政工作部门负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述、制止、纠正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

  第十章

  附

  则

  二十八、本制度是以晋中公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为导向,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如有涉及不到之处,以晋中公司相关文件为标准执行。

  二十九、本实施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三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八:干部选拔任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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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层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包括机关科室、下属单位、基层所正副职领导干部。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4、公开、平等、择优选拔的原则;

  5、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中层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备件:

  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国土资源部门政策法规,精通本职业务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有能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业务知识;遵规守纪,清政廉洁,服从领导,团结同志,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在工作中业绩突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四条:新提拔的中层领导干部应具备以下资格:

  1、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4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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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参加工作三年以上。

  4、基层所工作两年以上。

  第五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的程序和步骤。

  原任中层领导干部连任必须经过民主测评合格方可连任。

  新提拔中层领导干部的基本程序是:1、民主推荐成为后备干部;2、从后备干部中择优考察;3、通过公示进一步听取意见;4、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实行轮岗制,在一个岗位工作满五年以上原则上实行岗位轮换,轮岗后原职级待遇不变。

  第七条:现任中层正副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每年进行一次,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由全体干部职工填写民主测评票,民主测评优秀、称职比率达不到60%的不得再任中层领导干部。

  第八条:凡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和有不廉洁行为的应免除领导职务,其办法是责令本人写出辞职申请,局领导班子研究免职。

  第九条:后备干部推荐按照干部任职条件和资格,由全体干部职工采用填写推荐表的形式民主推荐,推荐工作每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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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一次,推荐名额由局领导班子依据实际需要确定,推荐人员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成为后备干部。

  第十条:新提拔中层领导干部原则上从后备干部中择优选拔任用。其办法是由党政主要领导提出考察名单,由局党总支进行考察,并向群众进行公示,最后由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严格纪律要求,不准跑官要官,不准出面说情,不准丧失原则,不准循私舞弊,不准违反程序,不准参差私心。总之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真正把能干事,会干事的优秀人才选拔到中层领导干部队伍中来。

  第十二条:党内中层领导干部,参照以上办法,依照党章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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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干部选拔任用方式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提高中心公信力,提升中心工作效率。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快中心的业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实际,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心正、副股级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第四条

  中心领导班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选拔担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的资格

  (一)提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五年以上工龄,一般应有行政业务工作经历。

  (二)提任中层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专)科以上学历。

  (三)提任中层正职、副职的应具有2个(含2个)检验检测范围内以上资格证书。

  (四)提任中层正职,应当具备三年以上副职岗位任职经历。

  (五)提任中层干部,中层正职男同志一般不超过50岁,女同志一般不超过45岁;中层副职男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女同志一般不超过40岁。

  (六)提拔中层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的优先考虑

  (七)提任中层干部近年来年度考核都必须称职(或合格)以上。

  (八)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第六条

  干部应当按条件和资格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业务能力突出的可以被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条件和理由,须经中心主任、社会集体研究确定,并按照上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七条

  个人推荐。给每位职工发放《个人拟定岗位推荐表》,以实名制推荐方式进行全额推荐。

  第八条

  演讲竞聘。报名参加演讲赛人员对个人推荐

  的岗位进行业务和技能的演讲。

  第九条

  民主测评。演讲结束后,全体职工对演讲者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以分数高低排出顺序(名次)。

  第十条

  个别谈话。结合《推荐表》和《民主测评表》确定谈话名单,中心领导班子派员进行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第十一条

  民主决策。召开中心班子(扩大)会议研究确定中层干部人选。

  第四章

  任职

  第十二条

  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中心班子(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文件前,应当在中心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实行任期制。提任中层干部,每届任期三年,同一职位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四条

  任前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中心主任进行集体谈话。

  第十五条

  发文任职。提升中层干部报经贸工委批复后以中心名义发文,中心主任签发。中层干部因换届调整离任,作为自然免职,一般不再专门发文。

  第五章

  交流与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实行干部交流制度

  (一)干部交流、多岗位锻炼是干部培养、领导班子结构优化的重要途径。干部的交流要在保证工作连续性、稳定

  性的前提下,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好交流与稳定、流向与专长的关系。

  (二)交流的对象一般包括:中层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者,原则上应实行交流;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工作能力的;在同一部门或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三)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一周内到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决定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在两年之内不考虑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用。

  第十七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中心主任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十:干部选拔任用方式

  

  蒲城县国土资源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

  暂

  行

  办

  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局人力资源配置,打造高素质的国土资源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件

  1、具有履行职务所需的政策理论水平,坚持科学发展观,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做到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4、热爱国土资源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具备履行职务所需的文化水平、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5、正确行使权力,清政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不滥用职权,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6、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团结同志。

  三、提拔担任中层干部或推荐副科级以上干部应具备的任职资格

  1、提任副股级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国土所工作经历,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2、提任正股级的,应具有在副股级岗位工作二年以上的经历,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3、提任副科级干部应在正股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4、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5、身体健康。

  6、提任党组织负责人的,应当符合《党章》有关规定,其职级相同或者依据编制规定执行。

  四、中层干部的选拔和呈报程序

  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应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

  1、民主推荐:召开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下属单位、国土所正副职参加的民主推荐会议,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

  2、组织考察:组织考察对象由领导班子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决定,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得不到本单位一半以上同志拥护的不能作为考察对象。组织考察由考核组负责实施。基本程序是:个别谈话、民主评议、同考察对象面谈、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局纪检监察室沟通情况,并向局领导班子书面汇报。

  3、讨论决定:局领导班子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具体程序为:考核组负责同志介绍考察情况;参加会议班子成员进行讨论;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拟定任职文件:局领导班子讨论形成决定后,要立即拟定相关干部职务任免文件,并经局长签字后下发。

  五、干部轮岗制度

  1、对于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股长、所长,要有计划的调换岗位任职。各级干部应当服从轮岗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轮岗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

  2、提倡年满50周岁的股(所)长退居二线工作,原则上退居二线后担任本单位巡视员。

  3、其他因工作需要应予以调整的,由主管领导提出,经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会议决定。

  六、干部的降职、辞职、辞退

  建立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票超过三分之一,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干部不愿在岗位上继续工作的(正在接受审查或其他原因不宜辞职者除外)可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否则,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开除处分。

  七、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1、违反政治纪律,危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2、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3、因单位调整、撤消、合并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5、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私营舞弊,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但尚不够刑事处分的;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以辞退的。

  干部辞职或被辞退后,自批准后下月起停发工资,其本人档案交县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干部辞退、辞退后,应在15天内完成公务交接手续及财务审计。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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