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供养情况总结8篇

时间:2023-08-12 08:36: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特困人员供养情况总结

  

  特困救助供养工作汇报

  第1篇:特困救助供养申请书

  特困救助供养申请书

  如果我们家庭经济困难,我们可以向政府申请贫困救助哦。那么大家知道怎么样书写救助申请书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好特困救助申请书,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家庭困难补助申请书1尊敬领导:

  你好!我是**市**街**社区居民**,借住父母家。我父亲由于脊椎折断、并患有糖尿病,退休薪金还不够吃药药费开销,糖尿病已到严重时期,不能进食,四肢浮肿,随时都有危险。母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加之年岁以高不能操劳。同时家庭收入仅靠老父亲微薄退休金来维持全家生活。

  现在生活举步维艰。我本人由于长期失业,没有固定经济来源。一直靠政府低保补助维持生活,我妻子也没有工作,只能在照顾父母空余时间打打零工贴补家用。今年春节我又添了一个女儿,但遗憾是没有母乳吃,只能靠昂贵奶粉供养,这一切在我生活中都无疑是雪上加霜。这真是“屋漏偏遭连夜雨,船迟又遇打头风”。在万般无奈情况下,希望政府伸出援助友爱之手拉我们全家一把,特恳请困难补助以度过目前艰难时日。本文由一起去留学编辑整理。

  我深信政府会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们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我们全家期待着您佳音.此致

  敬礼

  申请人:****200*年*月*日

  家庭困难补助申请书2尊敬领导:

  您好!我叫黄云峰,最近听说单位正在给有困难职工办理困难补助,结合本人实际情况,考虑到单位难处,经过再三考虑,我决定申请困难

  补助,主要原因如下:

  1.由于家庭困难,全家三口一日三餐只能靠大鱼大肉维持,根本无钱购买五谷杂粮,无法进行营养粗细搭配。为此,全家人长期处于高度营养不良状态,并不得不靠人参等高级补品维持营养平衡,时间一长,现在经济已经达到入不敷出地步。

  2.由于长期大鱼大肉,造成本人患有严重三高症,身体健康状况急转直下。前两天单位组织旅游,我连爬四座大山就出现了胸闷气短等不良症状,身体是革命本钱,没有好身体,不能更好工作,又怎么能挣到足够钱来摆脱现在经济危机呢

  3.由于家庭困难,本人仅仅饲养了三只波斯猫,四只贵宾犬,但就是这几只可怜宠物,也因为无钱购买猫粮狗粮而造成投喂不及时,看着它们日渐消瘦小样儿,我实在是心疼不已!在这个富有爱心世界里,我怎么能以家庭困难为由舍弃它们呢

  4.由于家庭困难,加之离单位较远(即使步行也要三分钟才能到达),为了每天能按时上班,把有限时间投入到无限工作中去,我经常坐公交车上班。即使这样,也因最近家庭异常困难而无钱购买公交IC卡,现在只能打上下班,这对于我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5.由于家庭困难,我基本无钱购买像样而得体衣服,这一点也是有目共睹。我经常穿乞丐服上班,虽然那是一个品牌服装,一件就1000多,但试想一下,要是家里不困难,又有谁愿意穿乞丐服上班呢

  6.由于家庭困难,我们一家三口不得不住在100多平米楼房里。前两天到乡下考察,我发现当地最困难五保户人均占用土地(含承包田)都在1亩以上,而我家人均占地仅为可怜33米,从这个角度来说,我现在连乡下最困难五保户都不如呀!综上所述,我认为我完全符合申请补助条件,如无不妥,请予批准。

  申请人:XXXX年X月X日

  第2篇:定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

  定西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障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应当坚持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价,将结果报送组织部门,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3准档次。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综合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

  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第十六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第四章

  救助供养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二)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说明;

  (三)赡养、抚养、扶养情况说明;

  (四)诚信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不予批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二)劳动能力恢复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

  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程序规定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

  第二十一条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第五章

  救助供养内容与标准

  第二十二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通过现金或实物的方式为特困人员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发放生活零用钱。

  (二)提供照料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在日常生活、住院期间提供必要的饮食、起居、清洁等方面的照料服务。

  (三)提供疾病治疗。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四)提供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

  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五)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六)提供殡葬服务。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应按照殡葬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亲属予以协助;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按照不高于供养对象一年的供养标准确定,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三条

  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疾病治疗、丧葬等所需费用,综合考虑地区、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并根据省级指导标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参照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分散供养的基本生活标准应不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集中供养的基本生活标准应不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

  照料护理标准应当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并参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分为全护理标准、半护理标准、全自理标准三档。

  上述标准执行过程中,当省级指导标准高于我市标准时,按照省上标准执行。

  第六章

  救助供养形式

  第二十五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居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救助供养形式。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居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第二十六条

  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委托其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特困供养人员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有供养能力的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接收。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第二十八条

  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和托管。

  第七章

  供养服务机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特困人员数量、分布和集中供养需求等,统筹规划建设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

  第三十条

  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每名供养对象居住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并建有厨房、餐厅、活动室、浴室、卫生间、办公室等辅助用房。

  第三十一条

  加强供养服务机构设施达标,确保无障碍设施改造、应急呼叫系统设置以及消防设备、安全监控系统等符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要求。

  第三十二条

  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配置基本生活设施和必要的配套辅助设施,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文化娱乐等服务。有条件的可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医疗服务。

  第三十三条

  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服务资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开设银行帐户,建立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制

  度,制定并公示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

  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和使用的资产,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买卖。

  第三十四条

  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供养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满足供养服务机构日常管理和供养对象生活照料需求。其中护理服务人员由供养服务机构聘用,并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个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按照不低于集中救助供养金年总额的30%安排,专门用于日常办公、水电燃料购买及设备设施维护等。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安排的资金;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资金。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县级负担部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

  第三十八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应当按月及时发放。集中供养的,应当将救助供养金直接拨付供养服务机构帐户;分散供养的,应当将救助供养金由代发金融机构直接划拨到本人帐户。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中的照料护理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等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规范管理,优化服务质量。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挤占、私分救助供养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供养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救助供养,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供养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供养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年9月25日印发的《定西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3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2新版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X发〔X〕1X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X发〔X〕17X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X〕1X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X〕3X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第三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中、省、市决策部署,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建立健全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第四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托底供养。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坚持属地管理。县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全县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三)坚持城乡统筹。将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统一纳入救助供养制度范围,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逐步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四)坚持适度保障。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五)坚持社会参与。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县民政局负责实施全县范围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的审批、供养资金拨付及监管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的审核、上报和救助供养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政府(街道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的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公示上报和日常生活照料工作,负责办

  理丧葬等事宜。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对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救助供养对象

  第七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此前已经认定为农村五保对象的,可直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具体认定条件为:

  (一)无劳动能力是指: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其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参考X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

  (三)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法定义务人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救助供养办理程序

  第八条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办)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镇(办)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

  主申请的,要主动帮助其申请。

  第九条审核程序。镇(办)应成立由分管领导、驻村(居)干部、社会保障服务站(X政办)主任、调查人员等组成的审核小组,自受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生活来源、财产状况、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和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条审批程序。县民政局自收到镇政府(街道办)上报的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全面审查上报的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组织集体评审,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档案,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证件编号为15位数字,前6位为X县行政区划代码,中间4位为批准当年年号,后5位为当年办理证书的X号),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查找后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如有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与公安机关协调办理户籍登记并安置,可根据其户籍类别,按程序及时将其纳入城市或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第十一条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县民政局在开展特困人员认定时,同时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特困人员认定后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民政部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要求及时组织复核评估。

  县民政局在镇政府(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X)、《老年人能力评估》(M/T039—X)等有关标准,按照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入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根据评估结果,审核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镇(办)及时报告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接到报告之后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第十二条发放程序。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其中照料护理费用可由县民政局统一安排用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对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用于照料护理开支;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照料服务协议支付给受托方。

  第X条终止程序。对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镇(办),由镇(办)审核,报县民政局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县民政局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通过镇(办)政府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

  第十四条动态管理。县民政局、镇(办)在工作中发现有: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等以上情形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要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在毕业后第6个月,可由本人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由县民政局组织复审复核。

  第十五条转介服务。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不再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第四章救助供养内容

  第十六条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发放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第十八条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向特困人员降低50%,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镇(办)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按当地1年基本生活费用标准计发,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条其他有关事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县住建局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由县科教体局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第五章救助供养标准

  第二十一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应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可参照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按照省政府定期公布的全省最低限定救助供养标准执行。

  (二)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的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和服务需求,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分档制定,一般可分为三档,原则上一档(全护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5%;二档(半护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三档(全自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

  第六章救助供养形式

  第二十二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原则上实行集中供养。

  第二十三条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镇(办)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对象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第二十四条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民政局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接收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特困人员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治疗护理条件。

  第七章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规划建设。县政府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辖区特困人员数量、分布、集中供养需求等,合理规划布局,科学设置规模,不断提高集中供养能力,强化托底保障功能。中央下达的养老、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和各级彩票公益金要向供养服务机构倾斜。扶贫移民搬迁安置区特困人员原则上实行集中供养,政府补助资金统筹用于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第二十六条机构人员。加快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落实编制和人员,明确供养服务机构是由县民政局设立、镇(办)政府主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县民政局负责业务指导、人员

  调配和资金拨付,镇(办)政府负责救助供养政策落实、监管和安全管理。

  县级中心敬老院管理人员按照每供养百人设1名事业编制、乡镇区域性敬老院管理人员按2名事业编制配备,法定代表人由政府工作人员担任,管理人员主要从镇(办)机构改革富余人员中选调配备。

  工作人员参照《X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面向社会招聘,按照与失能、半失能集中供养对象1:3,与其他集中供养对象1:10的比例配备,切实保障关键岗位的人员配备。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用于供养服务机构。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合理配备使用社会工作者,鼓励社会力量按规定参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制度。县民政局、各镇(办)要指导供养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度、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安全保卫制度、经济财务制度、卫生保健制度、供养对象分级护理制度、请销假制度、会议学习制度等各项管理服务制度,完善消防等各类安全应急预案,坚持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增强人性化、便民化服务能力。

  第二十八条民主管理。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成立由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供养对象参加的院务管理委员会,设立护理服务、膳食管理、生产经营、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工作小组,吸收供养对象直接参与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供养对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做到院务公开、财务公开,各项事务和经费开支公开、透明,切实保障和维护好特困人员的基本权益。

  第二十九条供养服务。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医疗服务,经审查合格可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的各项供养服务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业务标准和政策规定,尊重特困人员民族习惯,不得歧视、侮辱、虐待供养对象,保障供养对象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物质供给、照料护理、事务办理,同时做好心理疏导和亲情关怀。

  第三十条服务对象。政府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应主要为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原则上不开展社会代养服务。擅自开展社会代养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责任由镇(办)及供养机构法定代表人承担。不具备相关资质、不符合《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的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不得接收精神障碍患者和传染病患者。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将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资金投入、工作保障、监督管理工作。

  县民政局应当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协同镇(办)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加快信息化建设,实行特困人员“一人一档案”制度,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县发改局应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项目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县财政局应当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县卫计局、科教体局、住建局、人社局等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县民政局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三十二条强化资金保障。县财政局应将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运转费用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无明确意向的社会捐赠资金可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城市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资金由省、市财政按5∶5比例分担,农村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由省、市、县财政按照3∶3∶4比例分担。要进一步加强救助供养资金和照料护理资金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做好制度衔接。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

  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对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三十四条加强监督管理。县政府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委员会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举报和媒体报道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完善社会参与机制。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第三十六条加强政策宣传。县民政局、各镇(办)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年7月14日印发的《X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篇二:特困人员供养情况总结

  

  特困人员供养

  特困人员供养在中国指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制度。

篇三:特困人员供养情况总结

  

  破解农村特困人员供养难题对策建议

  破解农村特困人员供养难题对策建议

  农村散居特困人员是脱贫攻坚第三方评估的“重中之中”,对该群体集中供养也是基层工作的“难中之难”,为全面摸清**自治县散居特困供养人员的实际情况,10月18日至10月29日,**市驻**自治县脱贫攻坚督导组,坚持问题导向,全力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对该县15个乡镇102个村(居)的455户465人散居特困供养人员,进行了入户走访调查。通过实地走访,结合先期督导敬老院集中供养情况,向**自治县建议需集中供养111户114人,暂可散居202户206人。通过督导发现,**自治县高度重视特困人员的监管、政策落实以及服务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监管力度,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但在具体落实工作过程中,有的地方还存在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偏低、散居特困人员保障不力、执行扶贫政策不够到位、特困人员监管不够精准等方面问题。为帮助**自治县查漏补缺,尽力解决好特困人员供养问题,督导组针对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供各地借鉴参考。

  一、关于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高问题

  (一)主要原因。一是心理因素。特困供养对象通常性格怪异,对“五保户”或“特困供养人员”称呼非常敏感,认为集中供养是对他们的歧视,不愿意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二是经济因素。部分特困人员因身体残疾等原因导致特困供养金需由亲友代领,亲友将供养金用于整个家庭开支,只给予特供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甚至部分特困人员身体较好,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亲友需要其帮助干农活,加之担心特困人员个人财产如果集中供养后将被变为集体财产,集中供养后每月只能领取100元生活费等利益问题,导致亲友以各种方式阻碍教唆特困人员不让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三是管理因素。因人手少等客观因素导致敬老院管理服务不到位,形式单一,尤其是部分特困对象入住后,因种种因素不满意,返回老家后大势宣传,导致其他特困对象不愿意入住敬老院。四是自身因素。绝大部分散居特困对象,由于长期以来的生活习惯,担心与敬老院同住的老人性格、语言、习惯、风俗、差异较大难以相处,加之不习惯受到约束,由于敬老院要求必须讲究卫生,不准抽烟、喝酒等,导致不愿意集中供养。

  (二)对策建议。一是切实提高入住率。对居住偏远,年龄较大、身体差(失能、半失能)的特困人员,要做好思想动员工作,讲明有关政策,帮助打消思想顾虑,通过组织试住等形式,让特困人员通过切身体验实现由“要我入住”到“我要入住”的转变,最大限度提高入住率。二是加大对特殊散居特困人员的关注。对疑似精神疾病的特困供养人员,要做好精神疾病鉴定工作,确有精神疾病的,要及时送精神病院就医。对失能、半失能又无实际照料人的散居特困供养人员,需加大工作力度,及时送县城敬老院集中供养。

  二、关于散居特困人员保障不够问题

  (一)主要原因。一是散居特困人员保障不力。有的散居特困对象住房条件没有得到完全改善。仍有部分对象居住在老旧的房屋,有的年久失修,有的墙壁裂缝,屋顶漏雨,房屋的安全性不高,居住舒适度低。且生活条件较差,生活设施简陋,脏乱差现象严重,部分对象缺少换洗衣物、被褥。二是照料协议不规范。绝大多数照料协议,未规范化制定协议文书,协议文本不规范,大多数协议规定特困对象死亡后,其个人财产(如房产等)归村集体所有,但物权法规定,个人财产可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以继承,未充分考虑照料方利益,导致照料人不愿意签订照料协议。同时部分照料协议一签了之,照料协议签订后,无实际照料行为,存在管死不管活现象。

  (二)对策建议。一是散居要有保障。对多次反复做工作,身体较好,有一定生活(生产)能力,本人表示暂不入住敬老院的散居特困人员,要严格按照“四查四有”(即:查住房、查饮水、查衣被、查医疗;有照料人、有照料协议、有实质照料行为、敬老院有档案)的要求,进一步查缺补漏,切实解决散居特困人员吃穿住和照料问题,确保住有所居、病有所医、老有所养、老有所乐。二是规范统一照料协议文本。要进一步统一规范照料协议文本,结合物权法、土地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充分考虑对照料人的合法利益。

  三、关于执行扶贫政策不够到位问题

  (一)主要原因。一是对象识别不精准。部分对象识别不精准,政策把握不准确,将有法定赡养人,且法定赡养人有赡养能力的人员识别为特困供养对象。二是政策理解不透。对已集中供养的建档立卡特困人员按照有关扶贫政策要求,均可作为脱贫对象脱贫,但只有部分进行了脱贫,对兜底脱贫政策理解不透。

  (二)对策建议。一是正确执行特困供养政策。针对当前识别不准确的特困供养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政策,同时,通过法治扶贫,落实相关赡养人赡养责任。二是标注脱贫。对敬老院集中供养建档立卡特困人员,以及落实“四查四有”的散居建档立卡特困人员,可以作为脱贫对象拟退出。

  四、关于特困人员监管不够精准问题

  (一)主要原因。一是工作方法粗糙。基层干部工作细致度不够,方式不多,简单机械,方式方法有所欠缺,导致动员特困对象集中供养工作开展不力。二是管理服务质量不高。敬老院在管理服务、医疗保障、生活起居等方面,服务管理不精细,管理服务质量不高,导致部分特困人员入住敬老院后返回老家居住,进一步加大了对散居特困对象集中供养的工作难度。

  (二)对策建议。一是加强宣传培训。通过加强干部对特困人员有关政策措施的学习,规范和提升干部对特困人员管理能力水平。二是多方联合加大精神救助。鼓励志愿服务者积极参与敬老院有益的文娱活动,丰富供养人员生活,培养他们健康的思想情操。发动村居(社区)、企事业机关党员干部参与特困供养人员“一对一”精神帮扶活动,固定长期帮扶关系,重点加强对分散供养人员的精神关爱和心理疏导。三是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加强敬老院管理,提高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采取临聘副院长等方式,落实敬老院具体负责人,足额配齐管理服务人员,不断增加持证上岗人员数量,出台保障措施,解决工资待遇、身份地位等难题。同时,深入开展星级敬老院创建活动,完善生活设施,改善供养条件,推进医养结合,提升服务质量,让老人“吃得放心、住得舒心、玩得开心”,不断增强敬老院对农村特困人员的吸引力,最大限度巩固入住率。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篇四:特困人员供养情况总结

  

  郑羽婵: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现状及思考农村社会保障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现状及思考——以湖北省A县为例郑羽婵(武汉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摘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是中国特有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湖北省A县为例,探究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状况。调查显示,A县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内容范畴较粗、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的人员服务能力较弱、农村福利院工作人员配备不足护理难等问题,应该从人、财、事三方面入手,改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现状。[关键词]农村特困人员;社会救助;五保供养[中图分类号]F323.8    [文献标识码]A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特困人员作为农村最特殊、最困难、最弱势的群体,政策供养是对他们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的重要途径。2006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颁布实施,[收稿日期]2020-10-24[作者简介]郑羽婵(1994—),女,湖北孝感人,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MPA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经济管理与社会保障。5 城乡养老互动模式构建的意义5.1 缓解城市养老压力和农村空心化现象城乡互动养老是解决城乡养老失衡现象和实现城乡养老资源互补的主要途径之一。农村土地资源多、租用资金低。合理利用农村空心化资源,建立养老基地,引导城市老年居民向农村流动,提倡城市老人“反乡养老”有利于降低社会养老成本,提高养老资源利用率,缓解城市养老压力,实现城乡养老的良性互动。如吉林省在2018年启动实施了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3年(2018—2020年)改造计划,采取“多镇合一”、“城乡一体”等方式优化布局,推进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改革,发挥农村养老服务主阵地作用。5.2 提高老年人幸福感,真正做到老有所依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明确指出:“制定实施‘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老年人参与感、获得感和幸福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民生大于天,幸福最关情,要真正做到老有所依,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是重要标尺。建设农村养老基地,可以支持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老年群体互帮互助,以期实现精神慰藉。鼓励和支持为农村养老基地配备养老设施,因地制宜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器材,最大化满足老年人的幸福感。5.3 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振兴农村经济发展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养老圈,发挥多重功能,提供优质产品,传承乡村文化,留住乡愁记忆,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引导城市养老人口向城乡养老基地流动,顺应城乡融合发展趋势,重塑城乡关系,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将更好得激发农村内部发展活力、优化农村外部发展环境,推动人才、土地、资本等要素双向流动,为乡村振兴注入新动能。6 小结就目前而言,我国正处于养老体制改革及社会转型发展时期,中国面临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城乡养老问题已成为学术界的一大难题,它作为一项惠民工程,关系着人民的切身利益与社会稳定,对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大的研究意义。构建城乡养老互动模式将有利于缓解城市养老压力和农村空心化现象;有利于提高老年人幸福感,真正做到老有所依;有利于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振兴农村经济发展。但我国在城乡养老互动模式建设方面仍存在巨大空白,我国应当从当下的社会背景出发,学习现有的学术成果和实践经验,从多方面探索城乡养老互动模式发展的路径。[参考文献][1]??徐广浩.基于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理论的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研究[D].济南:山东中医药大学,2019.[2]??刘晓钰,辜萍萍.基于移动互联网的互动互助养老模式研究[J].软件期刊,2019(12):78.[3]??孙翔,孟瑞霞,雒季.传统孝文化对城市家庭养老的启示[J].西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20(5):55.[4]??(法)布迪厄,(美)康华德.实践与反思[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5]??黄露靖.湖北省城乡一体化发展水平测度分析[D].武汉:华中农业大学,2018.-195-

  农村社会保障2014年,国务院出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之前的农村五保和城县三无人群统一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2015年,湖北省出台《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随着顶层设计的不断完善,五保户供养制度不断发展,成为保基本、兜风险、促发展的新型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 文献综述李楠(2018)从经济社会发展与政策文件变化的角度,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划分为产生期、发展期、调整期和完善期四个阶段。李春根和赖志杰(2009)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分为集体保障和国家保障两个阶段,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方向进行了探讨。王仁娟(2019)从成本和效益的角度对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模式进行了比较,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赖志杰(2019)通过实地调查分析指出,加大财政投入是当前提升供养质量的关键。总体来看,研究主要集中在供养制度、供养模式以及供养体系发展与完善等方面,大多是从宏观政策的角度考虑。本文主要以A县为案例进行分析,对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具体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讨论,提出相关思考建议。需要说明的是,就A县的实际来说,民政部门服务的农村特困人员主要是农村五保对象。2 A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现状2.1 A县基本情况A县现辖16个乡镇,农业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75%,全县现有农村福利院15所,共有床位800余张。2019年年末,全县农村特困供养保障标准提高至820元/人·月,农村特困供养对象2977人,全年发放供养金3124万元。2.2 做法与成效2.2.1 强化措施,提升五保供养工作“整体服务”的能力。(1)管理服务标准化。从2014年4月起,对全县“五项救助”政策实行提标,大幅提高了全县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同时,明确了农村福利院服务管理的“六项意见”,进一步加强农村福利院规范管理。并实行院长负责制,将工作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院民服务事项分成生活监督组、财务监督组、民主调解组、亲情服务组、文化娱乐组六个工作小组,结合各地实际制订《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制度》《服务承诺公开制度》《院民守则》等多项规章制度,提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标准化服务水平。(2)效能考评经常化。全县15所农村福利院统一实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并经常性开展福利院安全排查、专班督查,广泛组织岗位培训和技能练兵活动,树立“行业标兵”、提高服务意识。每月开展“五好院民”评比活动,广泛发动院民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并根据劳动成果给予补助,还动员一些身体、文化素质较强的院民与身体残疾的“特殊”院民实行“一对一”结对帮扶,帮助这些“特殊”院民提供清洗衣服、端茶倒水、防病护理等方面的无偿帮助。-196-农村经济与科技2021年第32卷第1期(总第501期)(3)日常服务精细化。在生活照料方面,定期为院民更换床单、被罩、枕巾,拆洗被褥,对牙刷、牙膏、香皂等日用品逐月发放到人;在医疗保健方面,院内卫生员及时诊治,县级和镇级医院开设了五保供养对象“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平台,对患大病的院民,及时将其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安排专人24小时陪护;在精神抚慰方面,节假日组织领导和干部到敬老院开展慰问活动,每年重阳节为老年人祝寿,过集体生日,让五保老人休养舒心、生活开心。2.2.2 分类排名,激发五保供养机构“争先进位”的活力。(1)建立分类考核机制。在实地调查基础上,把15所农村福利院按照建设、管理、服务服务水平的标准,分成一、二、三类,每年坚持开展“分类考评”活动和民政系统年终评先表模。(2)加大分类奖惩力度。每年进行专项表彰奖励,资金重点倾斜,对上年度“末位不进位”的农村福利院进行通报,责令整顿,形成农村福利院“怕落后”的良好局面。(3)实行分类试点引导。除了建立考核分类机制、加大分类奖惩力度外,还结合年初考评实际,分类建立试点,每年组织现场观摩,推广福利院的院办经济试点、设施建设和院务管理等情况。2.2.3 争先投入,增强五保供养机构“硬件建设”的实力。(1)争先加快提档升级。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大规模实施了农村福利院改建、扩建和新建工程,带来了院民看得见、摸得到的实惠。(2)争先改善院容院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实施绿化、亮化、美化工程,整洁院内环境,新添更换院舍所需的电视、桌椅、衣柜等设施,院容院貌得到改善。(3)争先发展院办经济。组织有劳动能力的老人开展“农家乐”活动,大力发展农村福利院院内种植业,开辟蔬菜基地,保证了蔬菜自给,主抓精养渔池和牲猪、蛋鸡、蛋鸭养殖,使院内的老人们即可吃到“生态粮”,又可锻炼身体。2.3 存在的问题2.3.1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内容范畴较粗。就该县五保对象的供养内容来看,虽然注重了基本生活保障,但文体娱乐场所受限、活动单一,更多的老人在精神文化生活方面的需求愿望较为迫切,应推广集医疗保健、娱乐休闲等于一体的养老服务新模式。2.3.2 农村五保供养机构服务人员的能力较弱。一是服务人员工资待遇偏低。目前,在农村福利院从事管理和护理的人员有的属“以钱养事”“公益性岗位”人员,还有大部分是从社会招聘的合同工或临时工,工资待遇更低,年收入均低于同期A县人均社会收入。工资待遇与他们的劳动付出不成正比,很大程度上影响工作热情。过低的待遇也难以留住专业护理人员,导致护理水平难上新台阶。二是在岗工作人员身份尴尬。该县农村福利院已经实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但尚无人员编制,工作人员均属“社会人”。肩负着福利院管理、服务的各项工作任务,由于受身份限制,工作激情和服务效能还不很高。三是现有人员专业水平不高。现有工作人员普遍年龄偏大、文化

  郑羽婵: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现状及思考程度低,自我提升意识不强。一般都不持有专业的资格证书,甚至没有参加过专业的培训,对老人的服务满足于一般生活照料,而心理情感、精神慰藉、康复保健等缺少深层次的专业服务。2.3.3 农村福利院工作人员配备不足护理难。根据《湖北省五保供养条例》关于农村福利院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的比例为1:7,失能半失能供养对象超过30%的部分按1:3增配。该县80%以上的农村福利院没有按要求配备工作人员,30%以上的工作人员兼民政办工作,有部分民政办主任兼职福利院院长,常年不在福利院工作。3 对策思考3.1 “人”的因素一是提升基层民政人员的政策运用能力。增加对基层人员的相关救助供养政策培训,着重就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排查、家庭经济情况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针对性培训。二是提升护理工作人员的职业服务能力。大力实施专业提能,对现有的护理工作人员专业服务能力进行评估,与一些护理职业院校开展合作,邀请有护理资质的老师定期进行集中培训,探索建立院校敬老爱老校外实践基地,根据服务时长计入学生校外实践课时。同时,对考取护理资质的工作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并考虑解决身份问题。三是提升特困救助对象的自主生活能力。对于那些有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鼓励他们参与小规模的种植、养殖活动,让他们在自我实现中获得满足感和自豪感,减轻寂寞感和孤独感。政府要通过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力度,提供生活护理服务,文艺下乡活动,树立特困人员融入社会的信心,为特困供养人员的精神需求提供良好社会环境。3.2 “财”的因素一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在全社会层面,充分发挥大众新闻媒介的作用,大力营造、维护和传承扶弱助残的优秀传统文化,选树特困供养工作先进典型,并在物资和精神层面给予表彰和奖励。二是完善薪酬体系。完善护理工作人员的薪酬体系,提升待遇,为护理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稳定供养机构工作人员队伍,提升职业认同感和自豪感。3.3 “事”的因素一方面,改善集中供养机构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护理设施改造。对于失能半失能的特困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医养结合的社会托养模式。健全集中供养机构的财务管理、分级护理服务、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安全防火等制度,强化刚性约束,实现管人、管事、管权制度化,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选强配优工作人员。与辖区内各类农村社会保障医院建立合作关系,探索医养结合的供养模式,聘请专业医护人员定期到集中供养机构坐诊,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提供健康体检、康复技能培训、慢性病护理为主的医疗保障服务。另一方面,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全面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工作。切实解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困难,民政部门加强资金统筹,根据特困对象的需求进行资源配置。针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日常生活照护难保障的情况,应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在饮食、卫生、住房方面重点倾斜保障。乡镇政府(街道办)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日常照护的监督管理,通过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细化委托照料服务内容,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日常生活有人照料。在医疗保障服务方面,逐步完善特困人员医疗报销制度,提高特困人员慢性疾病医药报销比例,进一步减轻特困人员的就医看病负担,加强民政部门与医疗机构之间的政策衔接,让特困人员真正做到病有所医。关注特困供养人员的精神文化需求,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村(居)委会应组织特困人员的亲属、邻居、志愿者等,为特困人员提供相应的关怀与支持,运用专业的社会工作方法对特困人员从精神层面、个人能力、心理问题等方面开展救助。[参考文献][1]??李楠.古交县农村五保户养老保障问题研究[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18.[2]??李运华,魏毅娜.五保供养制度的演进历程、属性梳理与出路设想[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6(06):120-125.[3]??李春根,赖志杰.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回顾和评述[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3(01):79-83+125.[4]??王仁娟.基于成本效益分析的农村五保老人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模式比较研究—以甘肃省庆城县为例[D].兰州:兰州大学,2019.[5]??董玉青,凌文豪.农村特困老人的长期照护问题研究—基于288位特困老人的调查[J].攀枝花学院学报,2019,36(03):49-53.[6]??赖志杰.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的现状及其政策思考[J].中州学刊,2019(11):73-77.[7]??叶晓飞.延安市宝塔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问题研究[D].延安:延安大学,2020.[8]??卢继峰.农村五保老人养老模式中的政府供给策略:困境与优化对策—以湖南省L县为例[J].乡村科技,2020(08):66-67.[9]??韩鹏云.我国农村五保供养的制度变迁与路径选择[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43(03):310-315.[10]??吴晓林.我国五保老人生存境遇及政策研究综述——一个“社会资本与政府责任”的分析框架[J].人口与发展,2010,16(03):81-86+68.-197-

篇五:特困人员供养情况总结

  

  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落实情况调研报告

  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落实情况调研报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XX〕14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XX〕178号)的规定。我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坚持托底供养,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将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范围(XX年农村五保户统称为农村特

  困人员)。

  一、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情况

  (一)XX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情况

  XX年1月份起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原来每人每月578.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19元(每人每月比原标准增240.5元)。经调查核实,截止12月我县符合纳入五保供养的有1266户(其中:分散供养1184人,集中供养82人),XX年全县已发放五保供养金1268.49万元。

  (二)XX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情况

  从XX年1月份起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819元提高到每人每月标准900元(每人每月比原标准增81元)。经调查核实,截止12月符合纳入农村五保供养的有1250人(其中:分散供养1184人,集中供养66人),XX年全县已发放五保供养金1379.51万元。有效地解决了他们的基本生活。

  (三)XX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情况

  XX年起农村五保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照料护理标准按不超过救助供养标准的10%确定。从XX年1月份起农村五保救助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900元提到每人每月1020元(即每月通过银行发放到农村五保对

  象个人账户的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20元;每人每月从1020元中提取10元统筹作照料护理费)。截止12月份符合纳入农村五保供养的有1265人(其中:分散供养1204人,集中供养61人),共发放农村五保基本生活供养金1429.48万元,提取照料护理费153.48万元,已救助19人照料护理费6.963万元。

  (四)XX年农村五保户统称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情况

  XX年1月份起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从1020元提到每人每月1184元(即每月通过银行发放到农村特困人员个人账户的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每人每月从1184元中提取184元统筹作照料护理费)。截止XX年12月份符合纳入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的有1242人,共发放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1538.8万元,提取照料护理费281.58万元,已救助93人照料护理费31.93万元。有效解决了农村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住院照料和失能农村特困人员日常照料护理工作。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省规定,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740元的1.6倍计算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惠州市属三类地区、实际按二类地区标准执行,也就是说高于省规定标准每人每月104元)。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和发放。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由县财政按预算直拨到县民政局开设的特困人员专户中,由银行代发,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按月及时发放到特困人员对象信用社账户中,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按月及时统一发放到入住乡镇敬老院账户中;照料护理救助供养金由县民政部门根据农村五保对象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统筹安排使用。社会化发放率达100%,有效解决了农村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住院照料和失能农村特困人员日常照料护理工作。

  二、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落实情况

  (一)制定医疗救助实施细则。XX年7月**县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

  局、社保局、审计局出台《**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龙民〔XX〕29号)和《**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实施方案》(龙民〔XX〕30号),制定了救助标准,并从XX年7月开始

  实施。《**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中明确了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标准和确定定点医院。农村特困人员对象在县内“一站式”定点医院住院实施“一站式”即时结算医疗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比例部分费用按100%比例予以救助;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扣除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支付95%后,再按100%比例予以救助;在惠州市或广州医保定点医院住院自付费用部分、经一站式救助住院的自费部分、门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季或半年100%比例予以救助。有效解决了农村特困人员患病住院医药费负担,并在每年全面资助农村特困人员对象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

  (二)医疗救助金管理和发放。医疗救助金由县财政直拨到县民政局开设的医疗救助专户中,再由民政局划拨到有关乡镇财政所,社会事务办(民政办)通过银行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社会化发放率100%。一站式结算由县民政部门按季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县财政部门凭县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表按季拨付到各定点医院专用账户。

  三、乡镇敬老院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全县现有乡镇敬老院11间,床位数242张,11间敬老院已设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及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局已核发《乡镇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有工作人员27人(其中民政办主任或民政办工作人员兼职9名,实际敬老院工作人员18名含24小时值班人员均为临时聘请),其中:地派镇天堂山敬老院有床位16张无人居住计划取消、龙江镇敬老院有床位6张有1人居住,为利于管理计划撤销地派镇天堂山敬老院(保留现地派镇敬老院)和龙江镇敬老院(保留现

  龙江镇路溪敬老院)两间敬老院。全县共有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对象1257人,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农村特困人员54人,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全已接入敬老院集中供养。全县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33人,目前接入敬老院集中供养照料有11人,占不能自理特困人员33%,今年初我县已召开专门会议和下发《通知》,要求各乡镇要主动发现失能生活不能自理或半失能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特困人员,由敬老院提供日常看护和生活照料,对失能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对象且不愿意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

  农村特困人员的亲友提供日常照料护理服务,并签订相关《照料护理协议》。敬老院、社工机构、特困人员对象的亲友应针对特困人员对象实际情况,制定照料护理计划,建立服务档案,按要求认真开展日常照料护理服务,协助特困人员对象解决遇到的困难问题。涉及特困人员对象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照料护理补助经费申请与拨付。发生日常照料护理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向县民政部门申请护理补助资金。由敬老院、社工机构提供照料护理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对象,照料护理补助标准为1500元/人·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对象,照料护理补助标准为500元/人·月。

  三、存在问题

  (一)敬老院县级没有安排运行工作经费。加上乡镇敬老院日常运作经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县级财政较为困难,镇级财力更加有限,无法满足配套敬老院的正常运行经费。目前XX年、XX年二年有省级补助每间敬老院5万元,但XX年仍没有下达补助,假如XX年没有省级补助每间敬老院5万元,将会造成乡镇敬老院日常运行困难。

  (二)乡镇敬老院欠缺资金投入。我县在XX年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十项民生工程之一“敬老福星工程”对乡镇敬老院进行了改扩建,在省、市民政部门资

  金的支持下,在XX年至XX年对我县的乡镇敬老院进行扩建,累计投入资金480万元,配套设施进一步完善,但由于近年来投入资金较少,难于后续维护、修缮、升级改造与完善设施建设。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想方设法,争取由政府财政安排敬老院运行经费,解决敬老院运行经费不足问题。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专职护理服务人员以及引进社工机构管理模式,公开聘用甘于吃苦、全心全意为五保对象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加大上岗业务培训力度,提高敬老院的服务水平。为敬老院工作人员办理养老和医疗等劳动社会保险,以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提高他们以院为家,持之以恒工作的积极性。

  (二)加大资金投入,不断完善乡镇敬老院设施设备的建设。把

  敬老院建设成一个老人安度晚年的好场所,让供养对象度过幸福一生,加强政策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全面实施和健康发展。以提升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

  (三)推进我县养老机构进行“公建民营”社会化改革。将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鼓励和引入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政府供养特困人员养老服务工作,有序推进我县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各乡镇敬老院社会化改革,实现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转型升级,为我县政府供养特困人员提供优质服务,推动我区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XX〕91号)、民政部《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XX﹞369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XX﹞25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社会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XX﹞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

  况,将制定出台实施方案(征求乡镇意见,报县同意后,再出台实施)。

  实行公建民营运营方应满足6个方面主要条件:

  一是具有养老服务行业资质,证照齐全;具有养老服务行业管理经验;具有与运营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和服务内容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是运营方为我县政府供养特困人员提供不少于50%的床位,优先用于安置属政府供养特困人员中失能、半失能、失智人员。政府供养特困人员未住满的床位可以为本区有需求的社会老年人提供服务。

  三是运营方的投入金额每张床位应不少于5万元。投资进度安排:第一年度投资额约为总投资金额的40%;第二年度投资额约为总投资金额的30%;第三年至第五年每年度投资额约为总投资金额的10%。投入资金用途:主要用于对乡镇敬老院和县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进行全面升级改造,包括:室内外装修、设施设备的购置和升级改造、信息平台建设等,全面提升我县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硬件和软件水平,改

  善政府供养特困人员入住的生活环境及护理条件。其中硬件的投入占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60%。通过五年的建设达到省二级以上社会福利机构标准。

  四是运营方对现有县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各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人员、管理和护理人员维持现状不变,管理和护理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所需资金由运营方负责,运营方可对现有工作人员考核聘用,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解聘产生的费用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由运营方承担。

  五是运营方不得擅自撤并乡镇敬老院,如需撤并必须提出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撤并后机构的国有资产与运营方投资的不动产一并移交给政府。

  六是运营方必须通过政府公开招标中标,签订合同后,方可对公办养老服务

  机构进行经营管理。

  县民政局

  XX年9月15日

  开展农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总结

  按照3月11日下午区政府召开的关于青云街云集项目违规农贸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会议的纪要内容,结合我街道实际情况,在近期开展了全辖区农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摸排辖区农贸市场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维护了辖区的安全稳定。

  一、领导重视,分工明确

  我街道召开部署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会议,由桃源街道牵头,区市场监管局、中山消防大队配合,确保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到位,落实到位,责任到位。

  二、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主要针对辖区大中型市场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现将各市场出现的问题分别总结如下:

  (一)大连桃源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手续执照齐全,在检查中出现的主要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有:

  1、杂物堵塞消防通道;

  2、杂物遮挡消防栓;

  3、冷库电线未穿管保护。

  (二)大连桃源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手续执照齐全,在检查中出现的主要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有:

  1、私拉乱接电线;

  2、电线未穿管保护。

  (三)桃源阁经贸有限公司,手续执照齐全,在检查中出现的主要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有:

  1、消防指示牌不符合规定;

  2、电线未穿管保护。

  (四)大连亿隆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手续执照齐全,在检查中出现的主要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有:

  1、消防通道有杂物;

  2、缺少(疏散)指示标志。

  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是领导到位。街道相关领导、各相关单位分工明确,层层落实责任。二是检查到位。必须做到“五查五看”一查领导组织是否落实到位;二查重点岗位看排查是否彻底,不留死角;三查制度看措施是否可行、具体;四查整改看隐患是否消除;五查应急救援看机制是否反应快速敏捷。三是督导到位。对存在的各类隐患进行认真排查梳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整改到位。

  通过开展这次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市场的安全有序经营,下步还将对检查中有问题的市场进行复检。今后,我们还要在现有基础上继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对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力度,积极探索新形式下安全生产工作新模式和新方法,保证安全生产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中山区桃源街道办事处

  XX年3月22日

篇六:特困人员供养情况总结

  

  特困人员排查情况报告(精选5篇)

  特困人员排查情况报告

  篇1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实情况全面排查的通知》(民电【20xx】53号)的文件精神和指示我乡党委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全面认真部署此项工作现将具体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符合认定条件人员的基本情况

  通过我乡六行政村包村干部及村三职干部的走访,调查共统计出我乡符合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共计:27人其中城市三无:8人五保11人、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内,其余8人经派出所出具证明村初审、乡审核、所有手续已全部完善。其中集中供养愿意的1人现居住在新荣乡康仁敬老院(私立)其中无房户为6人现借住在亲戚家里。

  二、排查发现出的主要问题:

  在走访调查过程中发现有部分人员,家境十分困难并是独居老人与子女已但独立户,但不符合特困人员范围目前我乡特困人员的生存状况虽然有了很大的改善,但离上级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分散供养水平还有待于提高。二是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偏低,集中供养人数较少,散居特困人员居住条件较差,但多数人又不愿意入住居住条件较好的敬老院。究其原因主要是:一、担心个人财产充公为集体财产不愿入住;二、部分特困老人因担心与敬老院同住的老人性格、语言、习惯、风俗、差异较大难以相处而不愿意入住。三是分散居住的特困人员住房条件没有得到完全改善。仍有部分对象居住在老旧的房屋,有的年久失修,有的墙壁裂缝,屋顶漏雨,房屋的安全性不高,居住舒适度低。

  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我们将按照中央、省、州、县、有关规定抓好落实。我乡建议上级财政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足额及时下达,建议加强养老机构项目建设,改善特困人员存在环境。

  特困人员排查情况报告

  篇2从今年5月份起,认真贯彻全省城乡低保“阳光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民政局《民声面对面》城乡低保清理整改工作,用4个多月的时间对全区近1万余名城乡低保对象展开大走访、大排查、大整改,着力规范低保管理,大力促进我区城乡低保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有力地推动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我们的做法是:

  一、领导高度重视。

  低保清查工作开展以来,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分别专题听取低保清查工作专题汇报;区委书记周玉梅、区长林喜洋多次听取并亲自调度低保清查工作,就清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督促各乡镇街道党政一把手亲自过问抓好清查工作;区党政分管领导和区民政局先后三次下到乡镇街道指导基层开展清查工作,协调处理工作遇到了疑难问题;区委、区政府督查室按区委、区政府安排对低保清查工作进行了督查,从而确定了本次清查工作在人员、时间、经费、设施等各个方面都得到了有效保障。

  二、政策宣传到位。

  制作发放宣传资料,重点是做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本次大清查工作的宣传。社会救助局就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等相关制度和政策编印了宣传资料发放到乡镇街道居(村)民手中,各乡镇街道、社区(村)都制作悬挂了宣传横幅,社会救助局还在区党政门户网和局机关网上开辟了专栏,解答群众的疑问,大力宣讲社会救助政策,引导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掌握社会救助的最新政策和本次低保清查政策、方案、程序以及工作成效。

  三、活动方案详细完备。

  制定了《XX区城乡低保整改督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整改内容、整改程序和整改时间要求;成立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小组成员的整改职责;即:每个班子成员对包点的乡镇街道抽查3-4个村社区,按照“三个六必”和“四个100%”要求落实整改之责,对整个包点的乡镇街道负领导之职;转发了市局《关于开展农村低保大清查进一步完善应保尽保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了15类清退对象、6类重

  点保障对象和家庭收入认定及家庭财产评估、审核审批程序、责任主体、公示管理、动态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工作重点及操作要求,为基层开展清查工作奠定了坚定的基础。

  四、动员发动全面深入。

  区、乡镇街道两级都召开了清查工作动员大会,民政系统所有工作人员、各乡镇街道班子成员、村社区干部以及改制企业留守处负责人全部参加了动员会,做到了宣传发动不留盲区不留死角,通过层层动员形成了共识,让低保清查成为了大家的自觉行动。

  五、清查程序严谨有序。

  严格按标准化流程清查,即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核对低保对象名单——查看公示记录——查阅民主评议记录——入户调查填写核查表并双方签字——汇总梳理——以村社区为单位形成调查报告——查验档案——年检年审。做到既不简化任何一个程序,更不减少任何一个环节。

  六、拉网清查不留死角。

  经历近4个月的拉网式大排查,对全区1万余名低保户逐一排查,堪称史上最严。目前享受低保待遇的低保户100%都实行了入户调查,并经审核符合条件后继续保留低保待遇;对无法联系致使入户调查不能进行的,一律暂时取消低保待遇。在清查过程中,局长及所有班子成员深入一线,亲自参加清查不漏一人,常常一查一整天,走村入户不叫累,为清查人员树立了榜样,为清查工作不打折扣树立了范本。

  七、严格清查不走样。

  严把政策清退关,对15种应予清退的家庭一律清退;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改变的低保户及时增、减、停发保障金;对国家公职人员、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干部及其近亲属吃低保的,及时制定并出台了备案制度并严格落实备案。同时,及时调度,对清查过程中带有共性的问题,召集清查工作人员召开调度会,统一规范处置尺度,确保全区一把尺子量都底,让老百姓感觉到了公平公正,从而减少了矛盾纠纷的发生。

  特困人员排查情况报告

  篇3这次支教活动中我们通过深入小学教学、幼儿园启蒙助教、了解

  学科安排,家庭访谈直视百姓教育观点,学生问卷调查等方法了解当地教育水平并且通过开展课堂教授知识、座谈会等方法普及文化,提高教育水平。最后支教的圆满成功使我们信心倍增,得出支援贫困农村教育的发展首先要当地对教育的足够重视并且需要外部力量的支持,像我们支教就是一次重要途径。

  “建国君民,教学为先”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教育是国家发展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这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表明我们党对教育重要性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

  我国第四次人口普查出青壮年文盲1.8亿,有资料表明我国每年仍有400万的失学儿童,其中大多数是因为家庭贫困难以支付学费导致辍学的。

  此次调研重在发展贫困农村基础教育,以自身切实行动研讨当地教育水平,发现问题寻求解决方案。研究的过程中首先调查当地平均文化水平,然后通过在当地小学以及幼儿园两地教学得到的切身体会,进一步与学校和启蒙教育机构研讨教育弊端,从社会各个方面剖析素质教育,提高素质教育认知度,以及以支教形式提高当地文化水平。

  教育的发展越来越趋于规范化,但繁华城市和贫困乡村教育的差距依然不可忽视。在信息时代快速发展的今天,教育的地位举足轻重。贫困乡村只有通过教育才能改变落后的局势,因而提高当地孩子的科技文化水平是唯一的出路。

  2011年的7月XX学院的13名同学踏上了探讨支援贫困乡村教育发展的途径的道路。在校领导的大力支持和院领导的正确指导下以及全体队员的努力下圆满完成了对XX安庄小学、智星幼儿园为期10天的支教活动。通过深入小学教学、幼儿园启蒙助教、了解学科安排,家庭访谈直视百姓教育观点,学生问卷调查等方法了解当地教育水平并且通过开展课堂教授知识、座谈会等方法普及文化,提高教育水平。

  课堂教学调研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城乡教育水平稳步提高,城乡之间的差距也在不断减小。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城乡间的教育质量仍然存在

  差距,尤其是在幼儿教育和小学教育上,差距尤为明显。首先,我们来看看幼儿教育:

  本次支教地点为XX禹城XX镇的安庄小学XX幼儿园。幼儿园为民办幼儿园,分别在XX和XX设园。

  景庄幼儿园设立在园长自家的院落中,从外观上看,除却幼儿园的标志和门口的围栏,与其周围的民宅并无差别之处,为北方典型农村宅院。从308国道下来,向南直行不足400米,即为院落的所在,院落前有一马路,经观察,可以说是本村的.一条主要道路,交通相对来说较为方便,但存在着交通隐患,总结如下:门口无明显的标牌提示,无减速慢行或是前方学校的标志;门口道路较窄,车辆时有来往,而园方仅设一道竹木围栏,无法保证儿童安全;放学时,门口人员聚集,易产生交通事故。

  院落有两间房,分别为大班和中班的教室,小班位于一个小的房间内,与中班的教室相通,另有一间通向中班,安置着一张大床,供儿童休息。院子为儿童游戏活动之所,布置有玩具和滑梯等游戏设施,地下铺有橡胶地板,防止儿童跌倒摔伤,但已经很脏了,应该是较长时间未清理了。院落的西南角上为厕所,是典型的农村坑式的厕所,我们认为这里是存在安全隐患的。院子东侧为一小厨房,每天有老师轮流做饭给中午留园的小孩吃。

  XX幼儿园内孩子有50来个,其中最小的刚刚两岁,最大的要上学前班了。大、中班内的孩子年龄相近,而小班的孩子年龄相差太多。园内共有3位老师,分别各带一个班,老师的资质经观察,与城区的幼儿教师存在一定的差距。老师的教学并未分工,主要是教授语文、数学,并没有系统教授英语、音乐、绘画、舞蹈等课程,因此,园内的教育较为单一。并且,由交谈得知,由于孩子的父母希望孩子多认字、算数,并不愿孩子学一些舞蹈等,园内教师也就渐渐形成了以上的教学模式。由此可见,由于城乡家长的思想观念存在差异,一定程度上也就影响了城乡间幼儿教育水平,使其差距愈发明显。

  园内教学用具十分简单,黑板甚至有用木头上刷黑漆来制作的。平日的教学工作缺乏相应的计划,多数是随老师而定,十分随意。教

  学用书缺乏相应的统一性,各种版本都有,十分混乱,并且损毁状况严重,可见,儿童缺乏相应的爱惜书本的教育或是这方面的教育程度稍有欠缺。在我们在我们给院内的孩子上美术课时发现,给孩子使用的彩笔、蜡笔、彩色铅笔等用品十分欠缺,可见,这类易耗用品更新缓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幼儿园的资金问题。

  在上午较为凉爽的时候,园内教师一般会组织孩子们去院子里做操。由教师来带领,在院子里站好队,此时,院子里排除了游戏设施,所空余的地方就稍显小了一些,所以孩子们就不能同时一起做操,也因此使孩子们的学习相互间受到影响。除却做操,孩子们最喜欢的是院子里的游戏设施,尽管它们已经十分旧了,例如蹦蹦床已经破了一个洞,可孩子们还是很喜欢在上面玩;还有秋千,座位的地方是用一个废轮胎连上的,支撑秋千的支架也是不怎么牢固,玩的时候,孩子们就互相扶着,也幸亏孩子的体重较轻,才不会出什么事故。

  放学时,由老师带领,并不会出现什么大问题,都是老师看见家长了,才会让孩子走出围栏,当然,这方面的交通隐患,我在上面已经提到过了,在这里就不再细说了。午饭大概有20来个孩子会留下,午饭由老师做的,用的大部分是附近仲裁的居民自己种的菜,老师也会一起用餐,因此,食品方面不会出现什么问题。我们发现,在城镇中的幼儿园,如果提供午餐,一般会在午餐后再给孩子们提供一些水果或是其他一些零食类的食品,而在这个幼儿园中并没有,我们猜想可能是资金方面的问题。

  园内装饰应该是由教师自己布置的,看起来虽然简单、拙朴却又不失自然童趣,可见,老师们对幼儿园也是倾注了很多的心血。我们支教的时间正是七月热得时候,幼儿园为了防止孩子们中暑,大部分时间是让孩子们在教室里玩的,有时是写字,背诗等。我们发现,他们很少会组织做游戏,无论是室内还是室外的,在我们支教的十天中,是一次都没有,而据园内教师讲,他们有时是会组织游戏的。

  XX幼儿园大概情况便是如此,接下来介绍的是位于XX的幼儿园。

  XX幼儿园与XX幼儿园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XX幼儿园是依托于XX小学,位于XX小学内的校园中,教室的情况相比于XX的幼儿园

  要好得多,因为是小学的教室,黑板等一些教学用具也是很齐全的。

  这边的幼儿教师只有两个,也就意味着大班和中班是共用一位老师的,并且,老师的教学也出现了同XX幼儿园一样的境况,即师资力量薄弱,教师资质与城镇的公立幼儿园的幼儿教师有较大差距。园内其他活动于景庄幼儿园并未有多大区别,但是,因为在小学内,所以相对XX幼儿园来说,孩子们可以活动的空间还是明显大了许多。XX幼儿园还有一个用水的问题,自来水管根本没水,得要老师用桶去提,在炎热的夏季,这无疑增加了老师的负担,也造成了很大的困扰。这种情况又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后,也反映了当地小学教育一样存在很大的问题。

  XX镇XX幼儿园的主要问题,我们支教队的队员一致认为,主要是在它的师资方面:在数量上,它的教师不足以满足至少一班一位的要求,有时园长甚至要去代课,另一方面,是在质量上,教师素质远远比不上城镇幼儿园的教师水平,对待孩子有时候也会略显粗暴,在普通话的方面也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由此,我们可以大胆的推测,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幼儿教育存在着很大的缺陷,我们政府是否应该在幼儿教育方面较大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呢?

  再者,我们来说一下小学教育。我们本次的支教活动同时涉及到了幼儿教育和小学教育两个方面,因此,小学教育现状也是我们所应该关注的。

  本次小学教育也主要是在两个庄子分别展开的,虽然两地间学生的性格等略有差异,但总体上都存在着这几个问题:首先,是学生的基础较差,尤其是英语这门外语的掌握,听说读方面于同年龄的城镇儿童相比,差距较大,而在写的方面,则并无太大的差别,这无疑是反映出了,农村基础教育中,只注重写的问题。其次,学生面对老师时的性格较为内向,不愿与老师进行交流,同时,不交流就使教育教学更加难以进行,从而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再者,由学校的课程老师安排看来,一些老师既担任学校领导,又兼具

  着授课的任务。可见,小学师资也是存在着缺口的。第四,学生普通话水平较低,几乎以使用方言为主,这非常不利于孩子以后的发展,同时,我们是不是也可以大胆的推测,老师在平日的上课中也是以使用方言为主呢?第五,小学内部设施虽然较为完全,但是并不具备操场或是其他可供学生运动的地方,还有上文提到的用水问题,可见,基础设施建设还并不完备。

  以上即为本次支教活动我们的所看、所闻、所思、所想,经过我们的支教活动,我们更加深刻的认识到,城乡教育水平差别较大,教师资源分配不均,农村地区教师资质参差不齐的现象是多么的严重,普及基础教育,缩小城乡间的差距是多么的刻不及缓!

  在此次支教活动中我们全身心投入,无论是对当地教育的发展还是我们自身素质的提高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本次社会调研的成员,皆为在全院选出的有能力且勤奋的队员。大部分有过类似的社会经历,进行本次活动时较为得心应手。在队长的领导之下,全体成员能够服从组织的纪律和安排,积极完成各自的任务。良好的完成了本次调研工作。

  在这次调研中我们学会运用各种调研方法,积极查阅资料,以一种求知的态度对待每一天的工作,虽然是有辛苦,但最终的成效还是令人满意的。

  这次化学院一米阳光暑期支教团的成员在当地的调研活动得到校领导和学生的一致好评,影响颇大。为此智星幼儿园特颁发奖状给支教团,并给每位支教队员颁发了支教荣誉证书。此次支教我们确实做到了文化下乡、文化宣传,将山师大的优秀文化传播到辛寨镇的各个角落。而且以吃苦耐劳的精神完成此次社会调研,研究了乡村教育的现状及发展途径。在此次调研中每个人收获颇多,不仅是独立的意识,更有团队团结的意识,还有集体主义,服务意识。一次调研,一次学习,一种经历。一次提高。

  此次调研我们得出农村教育严重落后于城市教育,他们在探讨解决措施中存在很多问题。所以我们以支教形式为前提深入乡村剖析教育难题找寻解决方案,得出支援贫困农村教育的发展首先要当地对教育的足够重视并且需要外部力量的支持。

  为了更加确定结论的正确性,全体队员积极讨论。罗列每种可能性并逐一排除,力求结论的正确性。

  特困人员排查情况报告

  篇4单亲贫困母亲是一个亟需全社会关爱的弱势群体,这一群体的稳定对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影响,关注她们的生活,探索缓解单亲家庭生活困境的方法和途径,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年单亲贫困母亲帮扶行动已列入江苏省事关妇女儿童发展8件实事之一,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连云港市灌南县妇联通过发放调查问卷、抽样调查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上报的136名单亲贫困母亲进行了调查摸底,对该县单亲贫困母亲基本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

  一、基本情况

  1、年龄分布集中,文化程度低。

  单亲贫困母亲以35—50人群居多,占80%左右。高中及中专文化程度占16%,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最多占81%,其中还有一部分仅有小学毕业和文盲。

  2、就业状况不佳,经济收入低。

  单亲贫困母亲在本地务农的占42%左右,下岗失业和其他占21%,自由职业占20%,在职为17%。就业状况的不佳直接造成了单亲母亲经济收入的降低,在被调查的人群中,家庭人均月收入在400元以下的占到了23%,家庭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家庭占总数的92%,她们大多数人没有固定工作也没有固定收入,生活水平远低于当地平均。

  3、生活动力缺乏,健康水平低。

  在136名单亲贫困母亲中,就家庭代数而言,生活在二代家庭的占81.6%,只有8。7%的家庭是与1~2位长辈共同居住;就共同居住的子女而言,92%以上的单亲母亲都只有1个子女。但无论子女多少,90.8%均由单亲母亲自己带养,而长年的劳累和压力,使她们患有各类疾病,较为集中的有妇科病、贫血、癌症和高血压等,巨额医疗费用以及缺乏劳动能力,使这些贫困家庭雪上加霜。其中患重病和身体残疾不能劳动的占12%,有其它慢性疾病的占15%。

  二、主要问题

  1、有提高收入的愿望,但就业难度大。

  单亲母亲普遍存在就业困难的问题,她们除了女性就业所面临的共性困难外,就业时间、精力投入、就业地点选择上,都由于她们作为未成年人孩子的唯一照看者,而不如其他竞争者,另外文化程度偏低,年龄偏大,缺少专业技能,就业再就业存在困难,承受着巨大的生活压力。而农村和无固定职业的单身母亲,压力更大,农村单身母亲缺少劳动力,城镇无固定职业单身母亲在专业技能和资金方面缺乏自我创业的能力,而且还面临孩子升学的压力,生存压力更为严峻。在调查的近半的单亲家庭中,主要靠低保与打零散工所得收入艰难地维持生活,这些家庭省吃俭用,也只能勉强过日子。

  2、有让子女成才的愿望,但教育教学难。

  单亲贫困母亲中,子女正在求学的占76%以上,为了帮助子女完成学业,不少单亲贫困母亲只能紧衣缩食,使得不少单亲贫困母亲承受生活重压。另外,单亲贫困母亲由于普遍存在的受教育程度不高的限制,缺乏教育知识,加上工作辛苦,或者自身病重或残疾,没有精力关注孩子的学习和心理健康,面对子女在学习中碰到的困难,往往有心无力,无法为子女提供切实有效的学习帮助。但多数单亲家庭都对子女学习上的期望都比较高,要求比较严格,造成孩子精神负担过重。

  3、有追求幸福生活的愿望,但身体、精神状况差。

  由于贫困,有相当数量的单亲母亲有病不能及时就诊。而有病不去治,就更不能去打工,从而导致生活更加贫困,这种状况就形成了“恶性循环”。根据调查,单亲特困母亲家庭中,有病不上医院就诊的母亲达到70%;还有11%的母亲患有各种疑难杂病无钱医治。她们普遍不做定期检查,还有部分人担心知道自己患有疾病后,增加思想负担,多次放弃体检机会。单亲母亲还有一个共同特征表现为精神焦虑,大部分单亲母亲有孤独和无助的感觉,一些女性认为,离婚后最难适应的是,当感到困难和挫折的时候,没有人与你分担,没有人为你出主意,没有亲人间的交流和亲情慰籍。因此,几乎所有的单亲母亲都有幸福感下降的感受,作为单亲母亲,很少体验到被关爱、被欣赏的感觉,她们需要独自承担起家庭的重任,在未成年的孩子面前还

  要强作笑脸。

  三、建议与对策

  单亲母亲在遭遇婚姻危机及离婚过程中遇到许多困难,在她们成为单亲母亲后更面临着诸如资金、就业、医疗、子女教育、法律等诸多问题、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困扰着她们,我们建议从政府、社会和个人等不同层面,构建对单亲家庭的社会保护体系,为单亲母亲提供相应的帮助。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单亲贫困母亲素质。

  引导单亲贫困母亲转变观念,克服弱势心理,自立自强,培养自主创业精神。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和劳动技能培训,针对市场就业需求和她们的实际,帮助单亲贫困母亲掌握一技之长,着力提高她们的致富技能和职业技能,提高竞争力。

  (二)加大宣传力度,汇聚社会力量关爱单亲贫困母亲。

  搭建宣传平台,把单亲贫困母亲推向公众的视野,捕捉真挚感人的母爱故事,挖掘自强不息的母亲素材,宣传无私奉献的母亲典型,关爱贫困单亲的母亲生活,从而汇聚社会的力量,呼吁更多的爱心企业、爱心团体和爱心人士加入到关爱母亲、帮扶贫困单身母亲的事业上来,使更多的母亲特别是贫困单身母亲共享社会大家庭的温暖。

  (三)实施5大行动,建立健全帮扶单亲贫困母亲的工作机制。

  1、单亲贫困母亲健康援助行动

  健康知识宣教。通过发放女性健康宣传手册;组建一支巾帼义诊服务;在村(社区)布置女性健康知识展板等方式开展健康知识、疾病预防方面的宣传和咨询服务,引导单亲贫困母亲关注自身健康,增强预防疾病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开展单亲贫困母亲家庭教育讲座,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帮助单亲贫困母亲家庭建立温馨和谐的亲情关系。免费妇女病检查,发放免费体检券,组织广大单亲贫困母亲参加妇女病普查,对检查出疾病的妇女提出进一步检查和治疗的建议,使单亲母亲真正享受到全面、细致的医疗服务。心理疏导活动。采取多种方式,对单亲贫困母亲提供心理支持。成立单亲贫困母亲协会或单亲贫困母亲俱乐部,把单亲贫困母亲们组织起来,定期举办交流活动,使

  她们有相互倾诉的机会。邀请有关心理专家面对面地进行心理调适,提供针对单亲家庭的心理辅导服务。积极关注单亲贫困母亲孩子的心理健康,开展“温暖工程”,在心理上给予单亲家庭的孩子更多的关爱与帮助,帮助他们健康成长。建立长效救助机制,完善社会保障措施,确保单亲贫困母亲生活有保障。建立针对单亲贫困家庭的社会保障措施,对单亲贫困母亲参加社会保险给予补贴或减免费用,使其真正能够充分享受社会保障,尤其应针对重大疾病制定更加完善的保险政策。建立单亲贫困母亲医疗救助的有效机制,结合现有政策,给予他们医疗救助或适当减免其医药、治疗及检查费用。

  2、单亲贫困母亲创业就业援助行动

  开展就业援助。通过举办现场招聘会,送岗位到社区,把公益性岗位、服务行业的岗位优先安排给单亲贫困母亲。为单亲贫困母亲家庭子女提供招工就业机会,提高其自身素质和创业就业能力,促进其创业就业。提供创业资金扶持。扶持有创业愿望且有创业能力的单亲贫困母亲实现创业就业,帮助选择致富项目,开展“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发放贷款,为单亲贫困母亲发展生产解决资金瓶颈问题。

  3、单亲贫困母亲子女就学援助行动

  整合社会资源,组织社会热心人士与单亲贫困母亲家庭开展结对帮扶行动,关注单亲贫困母亲子女成长。针对困难单亲母亲需要获得对子女“学业补习”和“家庭教育”帮助的现状,建议教育部门、社区家长学校、妇女儿童之家等,充分发挥学校及志愿者的作用,开展对单亲家庭孩子的助学帮困,对其进行学习辅导和成长导航,并向母亲传授科学的家教方法及与子女沟通的技巧,促进亲子关系的和谐。各类学校对贫困单亲家庭的孩子,在上学费用等方面给予减免照顾。每年给予一定额度的助学救助,确保单亲贫困母亲的子女上得起学。

  4、单亲贫困母亲法律援助行动

  加强对单亲贫困母亲的普法教育,提供法律资询的服务,对贫困单亲母亲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受理和办理。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等机构为贫困单亲妇女

  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减免相关费用。

  5、单亲贫困母亲生活援助行动

  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参与,捐款捐物,为单亲贫困母亲家庭献爱心,特别利用节日期间,各级组织上下联动,走访单亲贫困母亲,给予生活的帮助和支持。建立救助基金,开展单亲贫困母亲帮扶活动。建议由政府出资为主,动员社会各多方面力量,建立单亲贫困母亲救助基金,对一时无力自救的单亲贫困母亲,给予经济上的帮助。同时,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结对帮扶活动,组织爱心人士和爱心单位进行扶贫帮困等活动,改善她们生活困难的现状。

  特困人员排查情况报告

  篇5一、基本情况

  xx村位于xx镇西南部,属xx区,总面积5.01平方公里,辖8个村民组,725户2765人,总劳力2022人,耕地面积4290亩,人均占有耕地1.5亩,全村2/3耕地流转给大户种植经营。现有7名村“两委”干部,含下派第一书记1名、大学生村官1名。全村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123户215人,其中一般贫困户35户78人,低保贫困户48户89人,低保户23户31人,五保贫困户17户17人。

  二、扶贫工作开展情况

  今年以来,紧紧围绕上级决策部署,把精准扶贫作为全村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六个精准”、“五个一批”要求,以“户脱贫、村出列”为工作目标,举全村之力而为之,主要工作开展情况如下:1.精准识别把准关。认真开展建档立卡“回头看”,对贫困人口进行重新识别,村“两委”干部每月到户宣传扶贫政策,了解贫困户情况,听取发展意愿,谋划增收措施,跟踪帮扶项目。

  2.精准帮扶结对子。充分发挥市药监局结对帮扶和驻村工作队的优势,构建市、区、镇、村四级联动与贫困户结对子,全村123户贫困户做到户户有人帮、有人管。

  3.精准施策发准力。根据贫困户发展意愿和需求,按户制定谋划帮扶措施,全村申报发展产业38户、光伏发电30户、危房改造30户、帮扶就业12户、社会兜底及其他40户。目前,全村已通过产业验收2户,第一批产业资金按照奖补额度的40%已打卡发放到户,剩余9户正在积极组织第二批次验收、登记打卡造册。

  针对部分贫困户无力发展的局面,村“两委”积极联系大户,以村作为担保,由大户先提供种苗的形式,免费提供给缺少资金和技术的贫困户先行发展,并签订扶贫养殖合同,确保贫困户敢于养、愿意养、养得好,获得受惠群众一致好评。

  同时作为全区居家养老示范点,通过政府花钱购买社会服务的新模式,为全村32位分散五保、贫困低保老人解决生活后顾之忧,帮助贫困老人解决无人照料、生活起居困难、看病难等问题,每月分4次为他们提供送餐、助洁、助医、起居照顾、精神慰藉等服务,切实做到让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

  4.精准管理算好“帐”。村“作战图”和“四项清单”全部规范上墙,村作战体系、脱贫规划、贫困人口分布、致贫原因、项目到户分类清楚明白,脱贫目标、帮扶措施、扶贫责任一目了然。扶贫手册按照“六有”要求规范填写,实行“一户一档”台账管理,详细记录帮扶项目实施全过程,切实做到识别、帮扶、脱贫全程有据可查、有迹可存。目前,正在结合领导干部大走访活动,通过“户户到”,看帮扶项目落实情况和帮扶成效,倾听群众意见和帮扶满意度,帮助贫困户算好经济帐,做到心中有数,脱贫有把握。

  5.基础设施稳步推进。投资100余万的村集体60KW光伏电站和30户户用3KW光伏电站项目已建设完成,正在等待并网发电;投资170余万元的8.64公里道路畅通工程,目前路基部分已完工,正在等待检测,后期将加强调度,加快道路硬化施工;投资14.5万元的“八小水利”工程,已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正在加紧施工中;投资100余万的安全饮水工程,正在区水利局的牵头下稳步推进;投入62万元涉及30户危房改造安居工程已建成大半,剩余危改户正按照计划逐户解决。

  三、当前存在主要问题

  1.村级光伏电站和集中建设的30户户用电站,虽然光伏板已安装完成,但还未能并网发电,产生预期收益;村级光伏电站自筹资金20万元还未着落。

  2.预算100万元的安全饮水工程,是区招标工程,已完成建设方案,目前正在等待招标结果,项目还未落地施工。

  3.部分“三无”户原先是安排光伏发电受益户和部分贫困户因家庭特殊原因,难以有较好的帮扶措施和明显的帮扶成效,脱贫难度大。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结合当前领导干部大走访活动和信息采集工作,逐户摸清贫困户目前生产生活现状,帮扶措施落实情况,帮贫困户算好账,做到心中有底;进一步完善扶贫手册更新和一户一档资料整理工作;做好信息采集动态调整和国办扶贫系统更新维护工作;2.针对无帮扶措施、有措施无成效的贫困户,进一步梳理症结,逐户逐户落实帮扶措施,强化帮扶成效;3.加大村级道路畅通工程、“八小”水利、安全饮水工程、危房改造施工进度;加大与农电公司对接,尽快完成光伏电站并网,尽早产生效益;4.对照“户脱贫、村出列”目标要求,按照“两不愁、三保障”标准,认真梳理,补差补缺,全力以赴做好迎接国家扶贫办办、省扶贫办办第三方评估工作。

篇七:特困人员供养情况总结

  

  2022版第三章

  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

  第二节新修

  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供养法规与政策

  考点总结

  第一部

  最低生活保障

  第1个考点

  低保对象资格(超高频考点)

  (22年

  多选62)(20年

  多选63)(18年

  单选5)(16年

  多选62)

  1.低保资格条件

  包括户籍、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所划定的低保标准,且通过审查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可申请低保;

  根据其人均收入的金额和当地所划定的人均月低保标准的差额进行补齐。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超高频考点)

  (22年

  多选62)(20年

  多选63)(18年

  单选5)(16年

  多选62)

  包括:

  (1)父母;

  (2)配偶;

  (3)未成年子女;

  (4)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如重病、残疾、上学);

  因上学不能独立生活是指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全日制)教育的成年子女,不包括研究生学历教育、非全日制教育(如成人教育、网络教育);

  (5)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3.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

  (○1)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服刑人员、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宣告失踪人员;

  (3)省级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2个考点

  低保申请(超高频考点)

  (22年

  单选3)(18年

  单选4)

  1.申请人(18年

  单选4)

  (1)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村)居委会代为申请;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发现管辖范围内的家庭符合申请低保条件的,要主动告知;

  2.可单独申请人

  ○

  (22年

  单选3)

  (○1)低保边缘家庭中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低保边缘家庭指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1.5倍,且财产、收入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22年

  单选3)

  3.申请地

  (1)一般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2)家庭成员户籍地不在同一省的;

  由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那位家庭成员提出低保申请;

  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由任意一位家庭成员提出低保申请;

  (3)家庭成员户籍地在同一省,但不在同一区县的按当地规定提交低保申请;

  4.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

  (1)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3)履行授权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3个考点

  低保受理(高频考点)

  1.材料审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可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2.单独登记

  (1)对已受理的低保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低保经办人员或

  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单独登记备案;

  (2)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4个考点

  低保审核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超高频考点)

  (19年

  多选62)(16年

  多选63)(16年

  单选5)(17年

  多选64)

  1.调查主体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2.调查内容(超高频考点)

  (19年

  多选62)(16年

  多选63)(16年

  单选5)

  (1)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16年

  单选5)

  (2)家庭收入指在规定期限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

  家庭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4类:

  ①工资性收入

  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

  ②经营性净收入

  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

  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③财产性净收入

  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得到的收入;

  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其他动产收入、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出让房产、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④转移性净收入

  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后的收入;

  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

  包括赡养(扶养、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性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

  (3)不计入家庭收入

  (19年

  多选62)(16年

  多选63)

  ①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补助;

  ②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③“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④地级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4)适当扣减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如康复费、必要的辅助器械支出、诊疗费、医药费)、必要的就业成本(如技能培训课程费)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按规定适当扣减;

  (5)家庭财产

  ①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②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券、互联网金融资产、车辆;

  ③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④可豁免财产

  对于维持家庭生活的必要财产(如用于耕种的牲畜),可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3.辅助评估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家庭用水、用电、燃气、通信等日常生活费用支出、是否存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情况,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辅助评估;

  4.调查时间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

  (○2)县级政府民政部门

  应在收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

  5.调查人员

  ○

  2人以上;

  6.调查方式

  (1)调查可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提请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发生重大事件(如新冠疫情期间),可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替代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

  7.公示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村)居委会公告栏公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送县级政府民政部门;

  8.民主评议(17年

  多选64)

  申请人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开展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不再是低保审核的必经程序。

  第5个考点

  低保确认(高频考点)(16年

  单选6)

  1.确认主体与时间(16年

  单选6)

  (○1)县级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资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材料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2)低保确认工作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16年

  单选6)

  2.入户调查

  对单独登记备案、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低保申请,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全部入户调查;

  3.低保金额确定及计算

  (1)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

  (2)低保金可按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计算,也可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人员情况,采取分档计算;(全真题库2单选4)

  4.公布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低保申请人的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等信息;

  信息公布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第6个考点

  低保金发放(高频考点)(19年

  单选3)

  1.发放主体与时间(19年

  单选3)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2.发放方式

  ○

  低保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

  3.代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应与低保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4.给予生活保障

  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7个考点

  低保的动态管理(超高频考点)

  (22年

  单选4)(21年

  单选3)(20年

  单选4)(17年

  多选63)

  (16年

  单选7)

  1.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审核确认的,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2.及时报告

  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定期核查(超高频考点)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

  4.核查标准及复核频次

  (超高频考点)

  (22年

  单选4)(21年

  单选3)(20年

  单选4)(17年

  多选63)

  (16年

  单选7)

  (○1)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每年核查一次;

  (○2)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3)核查期内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低保金额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如新冠疫情隔离)时,核查期限可适当延长;

  5.增发、减发、停发低保金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作出增发、减发、停发低保金决定的,应告知低保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第8个考点

  针对低保家庭成员的就业救助(高频考点)

  (21年

  多选62)

  1.渐退期

  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可给予一定的渐退期;

  2.减发或停发本人低保金(21年

  多选62)

  ○

  低保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家庭成员,应接受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相适应的工作,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减发或停发本人低保金。

  第9个考点

  低保监督(高频考点)(17年

  单选5)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公开社会救助热线,受理咨询、举报、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实名举报的,相关部门要进行调查,并予以实名举报人反馈。

  2.申请或已获得低保的家庭成员(17年

  单选5)

  对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部分

  特困人员供养法规与政策考点总结

  第1个考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基本原则(18年

  单选3)

  1.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3.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4.公开、公平、公正。

  第2个考点

  特困人员对象范围(超高频考点)

  (22年

  单选5)(21年

  多选63)(18年

  单选6)

  1.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18年

  单选6)

  ○

  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这三类人同时满足“三无”或“两无”条件,应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无”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两无”是指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其法定义务人无能力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2.“三无”和“两无”的认定标准(21年

  多选63)

  ○

  (○1)有4种情形之一,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③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一至三级的精神智力残疾人;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一级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应认定为无生活来源(21年

  多选63)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金、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等不计入在内;

  (21年

  多选63)

  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地级市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政府同意;

  (○3)有6种情形之一,认定为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①特困人员;

  ②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

  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④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所有重度残疾人,精神、智力残疾等级可扩大为三级,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⑤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满8周岁、精神智力有问题)、被宣告失踪、监狱服刑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⑥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一级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4.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满足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认定条件,应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列入特困供养人员。

  第3个考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办理程序(高频考点)

  (21年

  单选4)(17年

  单选4)

  (一)申请受理(21年

  单选4)

  1.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人代为申请;(21年

  单选4)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有告知义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自己申请,主动帮助其申请;

  3.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材料,材料齐备,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审核确认(21年

  单选4)

  1.初审(21年

  单选4)(全真题库1单选6)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给出初审意见;

  2.民主评议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视情况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不再是申请的必经环节;

  3.公示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2)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确认;

  (○3)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给出初审意见,并公示;

  4.确认

  (1)主体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区县民政局);

  (○2)期限

  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

  (○3)抽查

  在确认过程中,按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

  (○4)不符合条件的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区县民政局)应在作出不予确认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5)特困供养标准

  ①城乡标准不一致的地区

  有承包土地或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②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的地区

  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6)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协助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委会或供养服务机构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县级政府民政部门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三)终止(17年

  单选4)

  1.6种法定终止情形;

  (17年

  单选4)

  (1)不再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

  ①恢复或具备劳动能力;

  ②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规定;

  ③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有了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2)供养对象

  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②依法被判处刑罚,并在监狱服刑,社区矫正除外;

  ③自愿退出救助供养;

  2.终止程序

  (1)及时告知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及时告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调查核实

  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核实;

  (3)核准

  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区县民政局)核准;

  (4)办理手续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5)公示

  ①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区县民政局)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或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②公示期满无异议,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区县民政局)自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

  ③公示有异议,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区县民政局)组织重新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决定并公示;

  (6)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

  符合低保、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做好后续救助保障衔接工作。

  第4个考点

  特困供养人员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高频考点)

  (22年

  单选6)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

  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除外,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第5个考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高频考点)(20年

  多选64)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3.对生病的提供疾病治疗;

  4.办理丧葬事宜;

  5.住房救助;

  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对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人员,提供住房救助;

  6.教育救助

  对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特困人员,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第6个考点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高频考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一级或地级市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7个考点

  特困人员供养形式(高频考点)

  有两种供养形式,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1.集中供养

  (1)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区县民政局)按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供

  养机构;

  (○2)未满18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2.分散供养;

  经本人同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村(居)委员会、供养机构、社会组织、社工服务机构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有条件的地方,可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第8个考点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类型

  1.一直推行的,较为传统的公建公营模式;

  各地供养机构重在做好改善条件、加强管理、提高床位利用率、探索社会化运营;

  2.探索公建民营模式;

  (1)政府制定管理服务标准,进行经营监管,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供养机构管理;

  (2)政府通过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

  (3)优先满足农村特困人员供养需求;

  3.探索合建合营模式;

  (1)在供养机构建设和运营上引入“合建合营”(PPP)模式,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平等协商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供养机构的土地、房屋设施,改扩建一批PPP模式的供养机构;

  (2)政府通过减免土地出让金、其他税费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供养机构建设运营;

  (3)社会力量在政府监管下承担建设运营,通过“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

  第9个考点

  供养服务机构管理

  1.办理法人登记,是独立法人;

  2.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服务管理制度;

  3.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

  有条件的地方,可设医务室或护理站;

  4.供养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对象人数、照料护理需求,按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加强社工岗位开发,合理配备使用社工。

  第10个考点

  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

  (高频考点)

  1.含义

  是指国家民政部和财政部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全面客观衡量、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2.评价实施主体

  民政部、财政部或委托地方民政、财政部门、第三方组织;

  3.评价范围

  包括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

  4.评价指标体系

  由工作保障、工作管理、工作效果、工作创新4个评价指标构成,每个评价指标可分解为若干项评价内容,具体评价内容可视年度工作情况适当调整;

  5.具体步骤

  (1)自我评价

  ①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一级民政、财政部门。

  ②具体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一级民政、财政部门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再将自评报告报民政部、财政部;

  (2)实地核查

  ①主体

  民政部、财政部;

  ②具体实施

  组织力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一级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3)综合评价

  ①主体;

  民政部、财政部;

  ②具体实施

  民政部、财政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一级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作出量化评价,划定绩效等级;

  (4)通报

  ①主体

  民政部、财政部;

  ②具体实施

  将评价结果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一级,优秀良好的表扬,不合格的约谈有关部门负责人。

篇八:特困人员供养情况总结

  

  关于我区农村散居特困人员养老现状的调查报告

  今年4月以来,区政协特邀界别(镇街组)紧扣我区农村散居特困人员养老问题,先后深入双石、三教、来苏等镇街进村入户集中走访调查,组织各镇街政协委员在本辖区范围内分头开展调查,专程到四川省绵阳市、射洪县等地开展比较调研。总体上我区农村散居特困人员养老现状仍然不容乐观,管理和服务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据区民政局2019年6月《永川区农村特困人员工作情况汇报》显示,我区现有特困供养人员6970人,其中集中供养967人,散居养老6003人。近年来,区委、区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各项政策,逐步改善供养设施,全区敬老院、农村五保家园建设逐步完善,机构管理不断规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生活、医疗等得到妥善安置。相比较而言,农村分散特困人员虽然在C、D级危房改造、医疗救助、民政救济、医保参保补贴等方面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但由于占比近90%,且分散居住在户籍所在地,范围分布广,管理服务难,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暨脱贫攻坚的收关之年到来,或将存在“两不愁、三保障、一达标”潜在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住房条件差

  少数散居特困人员住房没有得到完全改善,存在年久失修、墙壁

  裂缝、屋顶漏雨的情况,房屋的安全性不高、居住舒适度低;多数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住房为土瓦结构,2019年以前实施D级危房改建的住房,虽是砖瓦结构,但无任何装饰装修,泥地面、水泥墙、大门洞;无基础生活配套,厨房无灶台,厕所无便池,电线私拉乱接。

  (二)生活环境差

  一些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由于自身原因,衣物及床上用品不常换洗、少洗漱、身上有异味;有的生活习惯差,饭后不洗碗筷、居住不分区,厨房卧室在一起;有的物品堆放杂乱,锅碗瓢盆在床上、袜子鞋子在衣柜,蚊蝇、蟑螂、老鼠多,“脏乱差”和不讲个人卫生现象严重。

  (三)护理质量差

  由于散居特困供养人员都居住在农村,住所分散、无亲人往来、突发疾病送医发现难;大多数人性格古怪,生活习惯差,护理人员不愿干;由于年龄大、身体弱、护理风险高、难度大,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生病住院无人照料。

  (四)管理服务差

  部分村(社区)干部对农村特困人员政策把握不准确,有的地方将没有法定赡养人的人员纳入特困对象,有的地方没有将虽然有法定赡养人但无法履行赡养义务或者没有赡养能力的人员纳入特困对象中,导致特困人中对象识别不精准。当前,镇街还普遍存在特困人员照料协议不规范现象,有的存在协议文书不规范,有的协议一签了之,并无实际照料行为。

  二、建议措施

  农村散居特困人员是当前社会最困难的弱势群体,人数较多,年龄偏大,家庭情况,性情习惯各不相同,要做好这个群体的养老供养工作,应在坚持自愿原则,尊重个人意愿和村社实际情况前提下,加快建立和推进村(社区)、村民小组、分散居住三级养老机制,为此建议:

  (一)全面摸清底数,开展预判调研

  一是全面排查现有群体。各镇街对各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生活情况、身体情况、交往情况、住房情况等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查看供养资金、高龄补贴、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资金支取、监护责任落实、安全住房配套(含水电、厨房、卫生间)、住院诊疗频率、交通出行等,对现有养老方式和质量做出综合判断;二是强化农村特困人员动态管理,增强预判性,对至少5年内的养老服务需求开展调研,一方面把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另一方面及时清退不符合供养条件和死亡人员,追回被挪用、套用、挤占的特困供养资金,做到应退尽退。

  (二)构建三级养老体制,规范分级管护职责

  一是加快村(社区)五保家园改建。对身体状况较差的散居五保老人、非五保困难老人,高龄、空巢、留守老人等老年群体提供日托、助餐、助急、娱乐、康复等服务,为农村广大特困等低收入老年人就近接受养老服务提供活动场所,确保患慢病、重病的农村散居特困人员得到及时救,村级为农村五保家园管理的指导运营主体。四川省射洪县建立片区互助养老服务中心的经验值得借鉴。二是加快村民小组互助院落改建。按照就近设置、方便老人、自愿参与的原则,充分利用村民小组区域内的农家大院、闲置房屋和场所,建设运营农村互助院,发动周边群众参与照料协议签订,明确权责,向临近居住的本社特困老人提供基础服务,村民小组为农村互助院的管理主体。三是细化分散供养人员居住生活要求。充分尊重个人意愿,对坚持分散供养、身体情况较好的特困人员在重点保障住房安全,完善生活配套,规范生活日常的基础上实施分散供养。同时,发动本社社员代表和党员与其建立帮扶和监督关系,给予关爱,加强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监督,对其独立生活情况给予指导和评分。

  (三)全面加强保障,确保老有所依

  一是坚持特困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结合物价水平变动,制定合理的调整幅度,逐步完善供养标准与经济社会增长同步调整机制;二是做好农村特困人员医疗保障。与镇街卫生院建立挂钩服务制度,充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主动为农村特困人员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就诊服务,同时,为住院的失能老人提供基础护理,护理费用纳入民政临时救助范围;三是做好农村特困人员住房安全保障。考虑以社为单位,在交通便捷、居集环境好、通自来水、通天然气的地方,用好D

  级危房政策集中连排修建特困人员住房,并完善水电气、厨房、简单装修及住房周围的环境打造,彻底改善农村散居特困人员的生活和居住环境。

推荐访问:特困人员供养情况总结 供养 情况 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