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四篇】

时间:2023-08-21 08:27:01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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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四篇】

教育局防范非法集资宣传4篇

【篇一】教育局防范非法集资宣传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资料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主要手段

  从最近几年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件来看,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段更为多样、活动形式更为隐蔽、欺骗性更强:

  (一)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有些回报率甚至高达几百倍。为了骗取更多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付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一些群众在急切求富和盲目从众心理的支配下,缺乏理性,对不法分子虚拟的高额回报深信不疑,幻想“一夜暴富”,草率甚至是盲目地倾其所有。还有的自己受骗后又去欺骗别人,希望通过骗人来弥补自己损失,结果越陷越深。

  (二)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有的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
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
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三)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的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
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为幌子,欺骗群众投资。

  (四)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一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的信任。有的利用曾是信贷员人头熟、关系多等身份优势骗取群众信任。

  (五)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六)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三、当前非法集资形势特点

  (一)非法集资案件继续“双降”,但总体形势依然严峻。据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7年全国新发涉嫌非法集资案件5052起,涉案金额亿元,同比分别下降%、%,2018年1-3月,新发非法集资案件1037起,涉案金额269亿元,同比分别下降%和%,继续保持“双降”态势。但案件总量仍在高位运行,参与集资人数持续上升,跨省案件持续多发,涉及多个省份乃至全国的重特大案件仍时有发生,总体形势依然严峻。

  (二)发案行业领域和地区相对集中。当前,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件几乎遍布所有行业,呈现“遍地开花”的特点,投融资类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平台、房地产、农业等重点行业案件持续高发。大量民间投融资机构、互联网平台等非持牌机构违法违规从事集资融资活动,发案数占总量的30%以上。案件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人口大省,但中小城市、城乡结合地区、农村地区案件也在逐渐增多,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三)集资手段花样翻新,认定难度加大。一些不法分子层层包装设计所谓的项目和产品,以当下“热门名词”“热点概念”炒作,诱惑社会公众投入资金。一些无商品、无实体、打着“虚拟任务”名头的案件陆续出现,许多非法集资借助互联网平台,近期还出现了完全借助微信群等开展非法集资等行为,隐蔽性强、风险传染快,风险不容忽视。此外,非法集资与传销、诈骗等犯罪相互交织特征在一些领域和地区更加突出,农村地区非法集资“口口相传”“熟人拉熟人”现象明显,这些都给防范和打击工作带来更大困难。

  四、公安部提醒需要特别警惕的十类“投资理财”项目

  (一)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等为幌子的;

  (二)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三)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四)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五)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六)以 “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

  (七)在街头、商超发放广告的;

  (八)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九)“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十)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五、社会组织非法集资特点

  随着社会公众对慈善事业关注度和参与度的不断提升,一些以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为名开展的实际以营利为目的的募捐活动,甚至假借慈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日益增多。某些组织和个人打着慈善的旗号,披着慈善组织的外衣干着牟利的勾当,极大损害了慈善组织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严重阻碍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给社会公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这些组织和个人有的是以未经登记的非法社会组织的名义直接开展非法集资及传销活动,有的是利用一些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急于筹集善款,做大做强业务的心理以及对非法集资行为的不了解,通过在这些组织下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等方式合作开展活动,由于有这些合法社会组织的背书,对于社会公众有着很强的欺骗性。2017年公安部门查处的“善心汇”,广东省公安厅侦破的“人人公益”网络传销案等,就是典型的披着公益慈善外衣的非法传销组织。

  六、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特点

  (一)以分割销售并承诺售后包租的形式非法集资;

  (二)违规预售商品房变相融资或“一房多卖”;

  (三)以房地产项目名义向社会公众融资并承诺高额利息等;

  (四)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众筹买房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七、农民合作社领域非法集资特点

  一些不法分子借农民合作社名义,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于其他方面牟利。个别不法分子借助合作社外壳,非法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组织行为看,这些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涉农合作组织有四个特点:一是没有产业支撑,基本不涉及农业生产活动;
二是没有产品交易和盈余分配,不对农民成员提供任何生产经营服务;
三是广为宣传,在农村广布“熟人业务员”,通过发放高额介绍费等方式招聘收买有威望的人作为代办员,发动亲友和农民群众存款;
四是虚构高额回报,向农户作出高于银行同期利息、理财收益的承诺,施以小额或短期回报,引诱农户继续投入。

  八、互联网金融领域非法集资特点

  (一)专业化趋势明显。一些不法组织和个人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未取得相关牌照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以具体项目和线上投资标的等为依托,包装专业规范的合同文本和业务流程,手法极具迷惑性,增加了投资者辨别难度。

  (二)非法集资新型方式层出不穷。一些不法分子以代币发行融资(ICO)、各类虚拟货币等“互联网金融创新”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噱头更为新颖、隐蔽性更强。

  (三)线上宣传和线下推广相结合。一些非法集资平台通过线上大肆宣传和线下门店推广的方式发展人员加入,短期内迅速敛财,由于投资者众多且分散,一旦平台出现问题跑路,投资者资金难以追回。

  (四)“多头在外”躲避监管打击。一些非法集资涉案人员通过藏身境外、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络集资平台、将涉案资金非法转移至境外等方式躲避国内监管打击,使得案件侦破难度加大。

  九、证券期货行业非法集资特点

  (一)网络化趋势明显。不法分子设立网络平台,借助互联网渠道宣传推广、募集资金,突破了地域界限,加速了风险蔓延,增加了打击处置难度。

  (二)业务行为复杂化。一些违法机构兼营P2P、众筹、小贷、私募基金等多种业务,跨界经营、模式嵌套、业务相互交织渗透,行为模式更加复杂隐蔽,增加了调查认定难度。

  (三)滥用新概念,进行伪创新。一些公司利用投资高新科技项目为噱头公开募集资金,还有一些企业打着区块链招牌,开发各种“虚拟资产”公开发行融资。

  十、非法集资举报方式

  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可拨打全省统一的举报热线电话——“961555”。一经查实,将根据《江西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篇二】教育局防范非法集资宣传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参考资料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危害及主要手法等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典型非法集资活动的“四部曲”

第一步:画饼。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域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第二步:造势。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
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
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
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
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第三步:吸金。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部:跑路。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二、如何有效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一)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二)投资理财注意事项

1、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

2、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3、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购买保险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4.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三)防范非法集资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篇三】教育局防范非法集资宣传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总结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总结(一)

  根据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xx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固政办明电[20xx]10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防范非法集资舆论氛围,我乡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活动,现将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明确分工

  集中开展宣传月活动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识别能力,有利于培育公众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正确理念,有利于培养公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为确保此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取得扎实实效,我乡成立了以乡党委秘书、副乡长孙承富任组长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具体实施和推进工作。

  二、内容丰富,重点突出

  依据宣传教育活动目标,将受众对象分为社会公众、机关内部员工两个宣传群体分别展开宣传。

  1、针对社会公众的宣传

  我乡从实际出发,选择了三种宣传手段:投入较经济、投放时间较长的的宣传条幅;内容直观明显的LED字幕;互动效果较好、可深入沟通的现场宣传。

  乡处非办在街道主要路口醒目位置悬挂宣传条幅20余条,造成了一定的视觉冲击,收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同时,我们还利用便民服务大厅人口密集度高、办事群众多的特点,将大厅门前的LED显示屏用来宣传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在内容的编排上,我们选择了从“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识别方法”、“相关分类”、“常见手段”、“法律处罚”“典型案例”六方面内容进行了表述,通过图文并茂的方式向观看者宣传了非法集资的危害、增强了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此外,乡处非办工作人员还深入街道、乡直机关各单位发放县处非办统一制件的宣传资料《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宣传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宣传手册》,对非法集资的危害性进行了广泛宣传,极大地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增强了公民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从源头治理非法集资滋生和蔓延的环境。

  2、针对机关内部的宣传

  乡处非办在乡政府门厅走道内开设了“打击防范非法集资”宣传专栏。宣传专栏从非法集资的特征、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常见手段等方面,教育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要抵制诱惑、远离非法集资。同时,乡处非办还与机关单位每位工作人员签订《拒绝参与非法集资承诺书》,教育广大干部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今后,我乡继续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活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继续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日常监管,加大预防和处置力度,一旦出现非法集资苗头,立即予以严厉打击,增强威慑效果,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势头。同时,我乡将继续坚持“查防并举、疏堵并用”的方针,在从重从快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同时,改善信用环境,拓宽融资渠道,满足广大群众和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从源头上杜绝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确保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总结(二)

  为使广大群众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社会危害,树立防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镇认真扎实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周密部署,精心安排

  高度重视此次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成立了领导小组,召开了工作会议,下发了活动通知,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将此项活动作为近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结合工作职责,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法制宣传教育。

  二、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

  按照XX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北处非〔2015〕5号文件的精神,紧紧围绕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形式和特征,广泛宣传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相关的法律法规、金融欺诈法律制度、信访条例等,提高群众的识别能力,避免切身利益受到损害。同时,注重深入研究分析非法集资的特点,分析受害人的特点,注意区分对象,用不同的方式进行宣传教育。针对受害人文化水平较低的特点,编制了以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宣传资料150多份,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具体案例说“法”、讲“法”。针对非法集资有网上蔓延趋势的特点,利用本地区的政务网站,以新闻、信息等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示广大网民,注意防范网络上的非法集资。

  三、依托“五进”,注重实效

  把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与“法律六进”活动有机结合,积极开展主题大宣讲,大力推进法律进单位、进乡村、进村组、进学校、进企业,介绍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有关知识。向群众讲解非法集资的法律常识,接受群众的咨询,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四、形式多样,成效显著

  活动期间,我镇在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平台开展宣传教育的同时,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等宣传活动,受到了居民的广泛关注,收到了良好效果。

  此次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使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风险意识有了进一步提高,在社会生活和参与经济活动中识别投资渠道的能力有了进一步增强,有效地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稳定。我们将以这次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使防范非法集资的法律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总结(三)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xx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xx﹞8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防范非法集资舆论氛围,维护银行业资金安全和良好声誉,保护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我行在全辖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组织,加强领导。

  为切实做好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总行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全行干部职工学习《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xx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xx﹞88号)文件精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是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民计民生、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为此总行成立了以分管行长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层层落实责任,协调、督促各部门顺利完成工作任务。各支行也成立了以基层支行领导班子为主要成员的基层支行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小组,总行办公室是各支行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的管理和执行机构,负责宣传教育的具体实施和推进工作。

  二、宣传教育组织形式

  根据宣传教育活动目标,将受众对象分为社会公众、支行内部员工两个宣传群体分别展开宣传。

  (一)针对社会公众的宣传

  我行从实际出发,选择了三种宣传手段::投入较经济、投放时间较长的的社区宣传窗;内容直观明显的LED字幕(未设置LED显示屏的单位专门制作了横幅);互动效果较好、可深入沟通的现场宣传。

  一是静态宣传。在社区宣传窗的编排上,从“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识别方法”、“相关分类”、“常见手段”、“法律处罚”“典型案例”六方面内容进行了表述,每月更换新的内容,通过图文并茂的方式向观看者宣传了非法集资的危害、增强了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在宣传板的设计上加入了我行标识元素,普及防范非法集资知识的同时,还提升了我行知名度。

  二是现场主题活动宣传。除平面静态宣传方式外,我行还组织人员开展了以“打击防范非法集资、普及理财知识”为主题的现场宣传活动,当天制作8块宣传牌、悬挂宣传标语6幅,发放宣传资料1500余份,接受咨询180余人次,活动吸引了较多社区居民的驻足,我行人员向前来问询的居民分发了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单页,并讲解了选取正规理财渠道与途径的重要性。

  三是清理非法广告,净化金融环境。动员全行员工,特别是基层网点的员工,认真排查本网点附近是否有投资咨询、贷款中介、资金周转、小额贷款、信用担保等非法广告信息,并对非法广告进行清除,共清除墙面非法小广告9处,非法广告名片12张,有效净化了金融网点环境。

  通过一系列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让客户和群众对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有初步了解,增强了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提高了风险防范能力。在活动中,共设置社区宣传窗12个、悬挂宣传条幅26条、展板144块、电子显示屏宣传18块,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二)针对内部职工的宣传

  一是在办公场所内的宣传窗里开设了“打击防范非法集资”宣传专栏。强调宣传了我行对参与非法集资员工的处罚措施。宣传专栏共计选取了8个银行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通过非法集资人员最终被绳之以法、事业与生活遭受惨重打击的现实后果教育每一位员工要抵制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二是加强宣传文化阵地建设。充分利用我行内部网站,进行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

  三是通过集中学习、专题培训等方式,向全行员工普及非法集资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员工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约束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在加强学习的基础上,组织员工进行小组讨论,结合工作实际,从员工所处部门、岗位等实际出发,就如何遵守和落实“禁令”、有效预防和杜绝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进行有针对性的讨论和交流,以此增强员工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员工自觉远离和杜绝参与非法集资。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渗透到员工动态管理中。着力防范员工异常行为引发的各类风险;同时,切实加强员工合规案防教育,通过开展禁止性条款学习、案例剖析教育、职业操守教育等措施,进一步夯实案防的思想基础。

  二是继续加大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作为常抓不懈的工作,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提高识假防骗的能力,使广大群众远离非法集资,远离犯罪。

【篇四】教育局防范非法集资宣传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单

  一、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
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二、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设计内容广,变现形式多样。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活动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

  不发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 QQ、MSN 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的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
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活动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而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五、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增加一条标语“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 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防范非法集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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