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办法(试行)3篇

时间:2023-08-13 15:54: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基层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方案

  一、主题:基层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方案

  二、背景:

  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各级基层组织中的基础和战斗堡垒,是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关键。基层党组织书记作为党组织的领导者和管理者,承担着保持党的先进性、联系群众、推进工作等重要责任。对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党组织书记工作,提高基层党组织质量,必须通过内部述职评议和考核的方式予以落实。因此,制定一项基层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方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方案细节:

  1.评议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基层党组织书记的述职评议考核工作。

  2.评议方案:

  (1)培训:在开展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之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评议标准和要求。

  (2)评议要求:在评议工作中,应遵循统一的评议要求:即保持公正、客观、公平、严格的原则,注重突出工作重点和重点人物,注重客观

  量化和主观分析相结合,达到全面考核的目的。

  (3)采取多种方式:为了保证评议的全面性和客观性,需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评议,如自评、组织考核、群众评议、民主测评等方式,确保全面反映被考核人员的工作实绩和社会认同度。

  (4)多项考核指标:

  本着全面客观的原则,在考核时,需要量化各类指标,如工作成果、政治素质、工作风格、服务意识等方面进行考核。通过多维度、多角度地考察和比较,得到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结论。

  3.评议结果:

  (1)考评分级:对经过自评、组织考评、群众评议和民主测评等环节的考核进行定量分析后,得到考评分级。评分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等级,向上级组织进行考核汇报。

  (2)奖惩措施:对于评定为优秀和良好的基层党组织书记,应当及时表扬,以激励其再接再厉。对于评定为一般及以下的应当引起重视,由上级组织加强督促并给予相应的教育。对于评定为较差的应当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和必要的调整,确保基层党组织工作的顺利开展。

  4.操作流程:

  (1)组织开展自评和民主测评;

  (2)委派专业人员进行组织考核和群众评议;

  (3)汇总评议结果,定量进行分析;

  (4)确定评分等次,如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级;

  (5)给予奖惩措施。

  5.总结与建议:

  本方案的实施需要全面贯彻落实,不断完善和改进,在实践中不断提升效能,确保基层党组织书记的宗旨意识、责任心和执行力。建议在工作实施过程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党员的理解和支持度,及时关注并反馈各类问题,及时查找和解决问题,不断规范和完善基层党组织的工作制度和流程,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四、结论:

  通过本方案的实施,可以有效的保证基层党组织书记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加强基层组织的建设和维护,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从而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建设所期望的社会主义繁荣稳定、和谐发展的美好新时代。

篇二: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附件:

  党支部述职评议考核办法

  按照县委组织部《关于全面开展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深化星级化管理的实施方案》要求,为切实做好党支部述职评议与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议的目的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推进“三个建设”,紧紧围绕“一强三优”县供电企业的总体目标,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员干部队伍,打造优质电力资源品牌,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考核评议的内容

  (一)党支部的考核细则(100分)

  1、支部班子建设。(15分)

  (1)党支部书记政治素质较高,表率作用强,工作业绩突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扣2分;民主测评称职以上票低于90%的扣2分;发生违规违纪事件的扣3分。(5分)

  (2)支委驾驭工作能力较强。有明确的年度目标和任期目标,计划管理有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缺少一项扣1分;工作措施到位,缺少工作措施扣2分;全面完成公司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精神文明建设,完不成扣2分。(5分)

  (3)支委成员威信高。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群众对党支部班子的满意率在80%以上。(5分)

  2、党员干部队伍建设。(15分)

  (1)党支部书记、部室负责人是否高度重视党内民主。注重征求党员意见,是否有组织生活会记录,缺少扣2分。(3分)

  (2)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好。党员能够正确行使权力,认真履行义务,存在党费上交不及时不足额现象扣2分;党员积极参加党内组织生活,无违法违纪现象,否则扣2分。(3分)

  (3)发展党员工作,实施“两推一公示”,否则扣2分。重视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培养和教育,有培训记录,没有扣2分。(3分)

  (4)注重加强党员队伍的教育培训。组织学习政治理论、科技文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培训是否有计划、有措施、有记录,每少一项扣1分(3分)。

  (5)党员管理规范。建立党员档案,无档案扣1分;接转组织关系及时规范,不规范扣1分;有党员教育管理“空白点”,有不缴纳党费的党员,扣1分;坚持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无则扣1分。(3分)

  3、工作机制。(15分)

  (1)建立健全并落实了党支部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了民主管理、法制教育、党务政务公开等民主法制制度。每少一项扣1分。(5分)

  (2)“三会一课”制度落实到位,不到位扣4分;基础资

  2料齐全,记录详实,否则扣2分。(5分)

  (3)积极探索建立保持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健全完善党员经常性的学习提高、表彰激励、自我纯洁和党员发展机制。否则扣6分。(5分)

  4、工作业绩。(40分)

  (1)任务指标,按照部门管理职责,全面或超额完成年初与公司签订的经济、技术、安全、文明、经营承包合同,否则每少完成一项扣1分。(8分)

  (2)安全管理,有职工安全教育活动,没有扣2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否则扣3分。(8分)

  (3)开展好公司“九大引领”创建活动,落实目标责任,签订目标责任书。(10分)

  (4)积极探索促进工作的途径和方法,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工作开展有思路、有目标、有措施。每少一项扣2分。(6分)

  (5)认真开展警示教育、廉政教育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教育,职工法律意识明显增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达到上级要求,无重大刑事案件、信访案件和计生问题。(8分)

  5、群众反映。(15分)

  (1)群众威信高,支委成员工作作风扎实,严以律己,苦干实干,年度民主评议群众满意率低于90%的不得分。(3分)

  (2)廉洁自律好。支委成员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廉洁自律的3各项规定,存在以权谋私和贪污腐化现象的不得分。(4分)

  (3)宗旨观念强。尊重群众,依靠群众,能够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实际困难。(4分)

  (4)行风建设水平高。注重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行业作风教育,严格落实“三个十条”要求,供电服务质量好,不发生任何影响行业形象的投诉举报事件,实现四个安全。发生一次投诉扣2分。(4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党支部当年度的星级党支部评选资格:

  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2、发生党员干部渎职或腐败案例的;

  3、因违反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被“一票否决”的;

  4、党费不能按时缴纳的;

  5、发生行风投诉举报事件,给企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4(二)党支部述职报告式样

  党建工作述职报告

  ×××党支部书记×××(姓名)

  内容摘要:

  (字数100-150字,字体为楷体)

  (正文1000字以内)

  三、考核评议的程序和工作步骤

  (一)党支部述职评议与考核工作

  1、建立组织机构。党委成立考核评议小组,党委书记、副书记任组长、副组长,星级化管理办公室成员任组员,负责党支部述职评议与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2、考核。对党支部书记考核时,由考核评议小组到各党支部,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全面了解掌握各党支部在工作开展中的具体表现,统一发放《考核票》,在此基础上,按照县委《意见》、县委组织部《实施方案》和本《考核评议办法》进行考核打分。

  3、评议。对党支部述职的评议,由党委组织召开党支部述

  5职评议会议,先宣读《关于开展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深化星级化管理的实施方案》,各党支部书记进行述职,述职后,发放《民主评议票》,由与会人员按照述职内容对各党支部进行评议打分,评议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4、考核和评议结束后,每个党支部的考核、评议分数分别按70%、30%的比例折算,得出最终考核评议得分,根据得分高低对各党支部排出顺序。按照五星级不超过15%,四星级不超过30%,三星级不超过30%,二星级不少于15%,一星级不少于10%的比例评选出星级党支部。

  四、考核评议时间

  本考核评议办法经县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五天内完成党支部述职评议与考核工作。

  五、本办法制定的依据

  本办法的制定依据星级化管理工作县委《意见》、县委组织部《实施方案》,以及公司《实施方案》。

  六、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公司党委星级化管理领导小组。

  附:

  1、××供电公司党支部述职评议票

  2、××供电公司党支部考核票

  3、党支部考核评议汇总表

  4、党支部考核评议汇总排序表

  5、党支部星级评定登记表

  06

篇三: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全县基层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xxx县基层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基层党建工作,不断深化和巩固创先争优活动成果,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基层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工作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构建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基层党建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作用和监督作用,引导基层党组织认真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进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为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

  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和党员公认的原则,综合运用专项述职、平时考核、集中考核、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具体方法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党委、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和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驻xxx单位党组织的考核评价。

  第二章

  专项述职

  第五条

  落实乡镇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述职和考评制度,每年乡镇党委书记要向县委全委会就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专项述职,述职的主要内容:

  1、制定基层党建工作规划,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基层党建工作目标任务情况;

  2、开展“三级联创”、创先争优活动,抓点带面,树立和推广典型,推进基层党建工作整体上台阶情况;

  3、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村(社区)领导班子和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情况;

  4、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整顿转化后进党组织,协调指导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落实基层党建工作任务情况;

  5、探索推进基层党建工作的有效载体和办法,建立定期分析研究、督促检查、考核评价等基层党建工作制度,落实基层党建工作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制度情况。

  第六条

  参加乡镇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专项述职大会的人员范围是: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县纪委委员,基层党建领导小组成员和部分市、县党代表。专项述职大会由县委基层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

  第七条

  述职后,组织参会人员进行评议。评议主要采取面对面直接评价的形式进行,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同时,进行量化评分,作为考核乡镇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平时考核

  第八条

  平时考核结合督查调研或观摩交流进行,每半年考核一次,采取实地观摩、听取汇报、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个别谈话和考核组评价等办法,对乡镇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得分年底按权重计入年度考核总分。

  第九条

  平时考核民主测评参会人员范围为:乡镇全体职工、站所负责人、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部分“两代表一委员”。

  第十条

  考核组评价评分。考核组综合实地观摩、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情况,对乡镇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评分。

  第十一条

  平时考核得分=平时考核民主测评得分×50%+考核组评价得分×50%。

  第四章

  集中考核

  第十二条

  集中考核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进行,采取大会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

  召开述职测评大会,按照落实党建责任制、基层党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基层党内民主建设、建立保障机制五个类别,分别设置乡镇党委、县直部门单位党组织和驻xxx单位党组织抓基层党建工作民主测评科目。民主测评表内容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任务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

  参加乡镇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民主测评大会的人员范围是:党委委员、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纪委委员、站所负责人、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和村(居)委会主任,部分市、县党代表。

  第十五条

  参加县直部门单位党组织和驻xxx单位党组织抓基层党建工作民主测评大会的人员范围为:领导班子成员和科级职务领导干部;中层干部及下属单位党组织负责人;部分党员和干部职工代表。

  县直部门党组织考核时,原则上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参加;县直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考核时,参加党员人数要占到单位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驻xxx单位党组织考核时,根据需要,灵活确定参加民主测评的党员人数。非公企业党工委考核时,参加的非公企业党组织负责人要占到党工委所属党组织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六条

  民主测评的基本方法是:会议述职后,组织参会人员填写民主测评表,民主测评表项目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档次,评价结果量化为分值。

  民主测评得分=“分项评价得分”×80%+“总体评价得分”×20%。

  第十七条

  个别谈话主要深入了解乡镇党委、县直部门党组织和驻xxx单位党组织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一般在民主测评结束后进行。

  第十八条

  个别谈话评价内容、评价要点与民主测评内容相同。

  第十九条

  个别谈话人员范围与年度考核谈话人员范围一致,主要突出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和党代表。

  第二十条

  个别谈话情况作为综合评价评分的参考依据,不再进行量化得分。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组评价。在全面掌握考核情况的基础上,通过考核组集体研究分析,客观公正地对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作出评价。

  第二十二条

  集中考核得分=集中考核民主测评得分×50%+考核组评价评分×50%。

  第五章

  实绩分析

  第二十三条

  实绩分析主要通过自我评价、相关职能部门评价和奖惩评价等途径,分析乡镇党委、县直部门党组织和驻xxx单位党组织抓基层党建工作的实际效果。

  第二十四条

  自我评价。乡镇党委、县直部门党组织和驻xxx单位党组织对照基层党建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评分。

  第二十五条

  职能部门评价。由基层组织建设成员单位对乡镇党委、县直部门党组织和驻xxx单位党组织抓基层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评分。

  第二十六条

  奖罚评价。基层党建工作被县委、市委部门表彰的每项加1分、被市委、省委部门表彰的每项加2分、被省委、中央部委表彰奖励的每项加3分、被中央表彰的每项加5分;基层党建工作在全县范围内推广交流的每项加1分、全市范围内推广交流的每项加2分、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交流的每项加3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交流的每项加5分,以最高级别加

  分为准,不重复加分。基层党建工作没有完成任务或出现工作失误,被中央通报批评的减10分,被省级通报批评的减6分,被市级通报批评的减2分,被县级通报批评的减1分,奖罚得分为加分项和减分项抵消后的最后得分。

  第二十七条

  乡镇党委、县直部门党组织和驻xxx单位党组织实绩分析结果量化为分值,考核计分方法是:实绩得分=自我评价得分×50%+职能部门评价得分×40%+奖罚得分×10%。

  第六章

  综合评价和结果评定

  第二十八条

  综合专项述职、平时考核、集中考核、实绩分析结果,并征求县直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客观公正地做出评价,乡镇党委、县直部门党组织和驻xxx单位党组织抓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综合成绩按百分制计算,考核结果评定方法为:

  乡镇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综合得分=专项述职得分×20%+平时考核得分×25%+集中考核得分×25%+实绩分析得分×30%。

  县直部门单位、驻xxx单位党组织和非公企业党工委综合得分=集中考核得分×40%+实绩分析得分×60%。

  第二十九条

  根据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评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综合得分90分以上评定为“好”,81—90分评定为“较好”,60—80分评定为“一般”,60分以下评定为“差”。

  第三十条

  按照综合得分从高到低分别对乡镇党委、县直

  部门党组织和驻xxx单位党组织进行排序,形成全县基层党建工作考核报告,考核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考核工作情况;二是基层党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三是综合评价结果;四是存在的主要问题;五是加强基层党建工作的建议。

  第七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乡镇党委、县直部门单位党组织抓基层党建工作综合得分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体系,根据权重,量化为工作实绩考核评价具体分值。驻xxx单位党组织和非公企业党工委综合得分反馈给上级主管部门党委(党组),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结果报县委批准后,在全县范围内进行情况通报。

  第三十三条

  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结果评定为“好”等次的,作为确定“好”班子的主要依据,连续两年评定为“好”等次的,作为评选先进党组织、班子成员评选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的重要参考依据;考核结果评定为“一般”等次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好”班子,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并对班子成员进行集体谈话诫勉;考核结果当年评定为“差”等次、连续两年评定为“一般”等次的,对班子成员进行全面整顿和组织调整。

  第八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考核工作在县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县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县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

  第三十五条

  考核工作一般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进行,也可根据需要单独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考核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严格考核纪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

  被考核单位要客观反映党建工作情况,严禁弄虚作假,严禁突击应付检查。对提供虚假数据或虚假成绩造成考核评价结果失真的,一经查实,严肃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xxx县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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