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办法】三门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06-05 14:09:01 来源:网友投稿

三门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保障新型职业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办科〔201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三门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农业办法】三门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三门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保障新型职业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办科〔201336号)、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和省农业厅、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浙农科发〔2015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年龄在1855周岁,初中以上学历,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种类型。

生产经营型: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劳动者。主要包括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成员等;

专业技能型:是指长期、稳定在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劳动作业的农业劳动力,主要包括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专业服务型:是指长期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包括服务型专业合作社社员、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茶艺师等。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包括登记,下同),一般须以先行培育为前提,纳入培育计划。对通过培育符合条件的农业从业人员,颁发由农业部统一监制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二章  承办机构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县农业教育培训中心(省农广校三门县分校)为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核、建档立册、证书发放、信息库管理及服务等相关事项。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实行直接认定制度。认定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产业标准。

(一)基础标准

1.本县户籍,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特殊群体年龄可适当放宽。

2.有一定文化基础(原则上初中以上学历),有一定生产和管理技能。

3.有主要来自于从事农业领域的合法稳定收入。

4.生产规模应当达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产业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并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部分产业标准见附件,新兴产业视产业规模发展另定)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均可直接认定为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并颁发证书。

第七条  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实行培训考核认定制度。凡经过农业等相关部门培训,达到规定时间并考核合格的,或获得所从事工种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对象,并填写《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统计信息采集表》(表格附后)。可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并颁发证书。

第八条  同一对象不可重复认定。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资格首次认定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首次认定级别统一为初级,凡符合第六、七条规定之一的农业从业者均可以参加首次资格认定。

第十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由各乡镇(街道)统一组织申报(也可由职业农民自行申报)。各乡镇(街道)对照认定条件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发放《三门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2),经初审后上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拟认定人员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十二条  认定人员名单由县农业主管部门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确定,《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按照农业部统一样式,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后集中发放。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统一录入到“新型职业农民信息库”(中国新型职业农民网www.zhynm.cn)。对新型职业农民信息实行电子化动态管理。并依托新型职业农民管理网络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信息平台,通过技术推广、工作交流、经验介绍等栏目实行新型职业农民网络化动态管理并定期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资格评价。

第十四条  资格晋升

对已被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初级资格的人员,达到下列相应条件的,可晋升为中高级资格的职业农民。

1.持续从事农业生产或在农业生产领域工作。

2.根据要求参加由有关部门组织的一定时间的继续教育。

3.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初级职业农民,可晋升为中级职业农民;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高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中级职业农民可以晋升为高级新型职业农民。

第十五条  资格检审。

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定期检审和资格取消机制。凡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的人员每2年须接受一次资格检审,检审不合格的将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并注销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检审不合格: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

2.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管理服务,不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3.至检审时点,已连续脱离农业生产领域1年以上(申请延期的除外)。

4.从事产业和规模已不符合认定标准。

5.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其它情况

第十六条  延期检审:由于政策因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

原因造成暂时不能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情况的,须向认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延期检审。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三门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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