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整改日常监督责任处置相关问题线索强化整改问责方面存在哪(9篇)

时间:2023-07-30 13:18: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整改日常监督责任处置相关问题线索强化整改问责方面存在哪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标准督查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催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述督查工作特指委机关内部督查,目的是加强联系沟通、明确工作任务、催促工作落实,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决策部署。

  第二章

  督查内容

  第三条

  督查内容

  1.重要会议决策事项。市纪委全会、书记专题会、常委会、专项工作会等重要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2.重要文件的贯彻执行事项。中央、省委、市委及中央纪委、省纪委、市纪委重要文件的贯彻执行事项。

  3.领导批示事项。委主要领导同志对专项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事项。

  4.其他需要纳入督查管理的工作事项。

  第三章

  督查责任主体

  第四条

  市纪委办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督查责任主体,负责制发督查通知〔单〕、做好督查管理、监督督查事项落实,并适时向市纪委主要领导反响督查情况;定期编写督查工作通报。

  第五条

  各责任部室是督查事项的具体工作落实责任主体,要明确1名工作人员为督查工作联系人,负责本部室工作事项的统筹推进落

  实,并及时向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

  第六条

  市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是工作作风监督责任主体。对在重要工作推进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及时介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

  督查工作方式

  第七条

  督查工作方法步骤

  1.制发?督查通知〔单〕?〔以汴纪督文号印发〕。对重要任务事项,市纪委办公室应及时制发?督查通知〔单〕?,建立台账,明确任务内容、牵头部室、配合部室、时间节点、工作要求。?督查通知〔单〕?主送工作责任部室,涉及县区、派驻机构的工作任务,同时送市纪委联系执纪监督室。

  2.催促提醒。对于一般任务事项,市纪委办公室通过

  等方式及时提醒,对于重要任务事项,采用书面形式抓好催促落实,并做好记录。

  3.成立督查工作小组。对于督查面较广,或者任务事项复杂,市纪委办公室报请市纪委主要领导同意,成立由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带队的督查工作小组,进行专项催促检查。

  第八条

  提升督查工作效能。要创新催促检查方式方法、科学安排督查工作,严格控制督查的总量和频次,防止督查检查重复扎堆。

  第五章

  督查工作机制

  第九条

  任务分解制度。对于复杂的工作任务,市纪委办公室要及时进行任务分解,明确牵头部室、责任部室、责任人和任务时限,并

  结合实际制定催促检查任务台账,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

  第十条

  批示件办理制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办理市纪委主要领导批示件,准确领会领导意图,按照批办性批示、指导性批示、参阅性批示分类办理。对需要督办的事项,明确办结时限,加强跟踪催办,确保落实到位。要善于举一反三、由点及面,推动同类问题解决。

  第十一条

  工作进度报送制度。各责任部室应及时向市纪委办公室报送任务进度和完成情况。

  1.及时报送。工作任务确定后,各责任部室要尽快确定工作方案、工作措施、时间节点及具体责任人,由督查工作联络人及时向市纪委办公室报送。

  2.定期报送。各责任部室承担的列入督查范围的工作任务,需长时间推进且尚未完成的,要在每月25日前,以条目形式,向市纪委办公室报送,说明工作进度、存在问题、下步方案和工作措施等。如个别任务事项有其他要求的,按具体要求报送。

  第十二条

  决策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市纪委办公室要及时催报贯彻落实情况,加强审核把关、汇总分析,形成通报并向领导报告情况。

  第十三条

  督查专报制度。对在一定时期内,涉及多部室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点事项,开展专项督查督办,及时向领导提交专题报告。

  第十四条

  催促整改制度。对催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建议,催促有关部室列出清单、制定措施、明确责任、限定时间、开展整改,并及时反响情况,坚决防止整改落实走过场、打折扣。

  第十五条

  挂账督办制度。对催促检查任务台账明确的事项,实行

  跟踪督办、对账销号。对领导同志屡次批示要求解决或久拖不决的问题,综合施措,重点督办。

  第十六条

  核查复核制度。对催促检查事项的办理和落实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核查和复核,实地查看情况,坚决防止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确保问题妥善解决、工作真正落实。

  第十七条

  平安保密制度。督查台账由专人保管,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

  督查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用好正反典型。市纪委办公室根据督查工作需要,每季度对各责任部室工作任务落实情况,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通报。工作任务完成好的部室给予通报表扬,工作任务推进措施不力、效果不佳的责任部室给予批评。

  第十九条

  强化结果运用。对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与机关日常考核奖、文明奖、综治奖等奖励奖项的发放挂钩〔具体挂钩事宜由书记专题会研究后实施〕。

  第七章

  附那么

  第二十条

  县区纪委监委及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统一管理机构〕的督查工作可参照本方法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加强整改落实日常监督,用好问责武器,对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严肃追责问责。〞翻看十九届中央

  第一轮巡视反响的新闻可以发现,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代表中央对抓好巡视整改工作提出要求时,都有这样一句话。这在十八届中央巡视反响中是没有过的,意味着十九届中央将巡视整改的日常监督任务交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以“外在压力〞倒逼被巡视党组织将巡视整改抓到位、抓到底,以“监督常在〞促进巡视整改常态化、长效化。

  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担负起巡视整改日常监督的责任,是党中央强化巡视整改的创新举措。巡视发现问题的目的是解决问题,发现问题不解决,比不巡视的效果还坏。然而,不管是十八届中央巡视“回头看〞还是十九届中央第一轮巡视,巡视整改不到位都是一个突出问题:有的被巡视党组织在巡视组撤离后根本上就不管整改了,制度制定后就摆在那不下发,锁在抽屉里敷衍了事,没有真正落实;有的巡视整改前紧后松,呈报巡视整改报告后,整改力度就明显减弱了;有的巡视整改说做不一、不严不实,存在挂空挡、走过场现象……分析个中原因,除了主体责任不落实,还有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对整改的日常监督弱化、缺位甚至缺失。2021年7月1日修改的?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催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从以往的情况看,对巡视整改的监督,较多依靠巡视工作本身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对巡视整改的关心、对整改效果的关注不平衡,尚未形成监督合力。

  俗话说:“井无压力不喷油,人无压力轻飘飘。〞如果缺乏监督,少了外力的鞭策,就有可能因为松懈而虎头蛇尾,因为敷衍而自欺欺人。中央强调巡视整改要即知即改、立行立改、真改实改、全面整改,这就是说整改不是一时一事,不是一锤子买卖,不是交了整改报告就大功告成,必须持续跟进、精准发力。鉴于此,中央在制定中央巡视工作规划时,明确要求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对巡视整改情况督查督办制度,把催促巡视整改落实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正如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所说,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的日常监督是一种过程的监督,有利于实时的监督和管控,从而从过程上保证巡视整改长流水、不断线,在“长〞和“常〞上多做文章,特别是紧盯一些重点问题和具体问题举一反三抓整改,紧盯一些需要花较大力气啃的“硬骨头〞和较长时间治理的沉疴痼疾驰而不息抓整改。

  强化对巡视整改的日常监督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履行监督责任提出的新要求。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和监委合署办公,监督是其首要职责、根本职责。把监督挺在前面,需要有的放矢,加强对巡视整改的督查正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一个抓手。目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纷纷成立了监督检查室,对巡视巡察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催促已成为监督检查室的一项重要职责。通过主动监督,靠前监督,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定期催促整改工作,动态分析整改成效,持续跟踪督办,巡视整改的外在压力和内生动力就会增强。

  今年5月,江苏省纪委监委办公厅印发?进一步增强巡视与纪检监

  察工作合力,着力提升监督工作效能的意见?,要求强化巡视前、巡视中、巡视后、日常4个阶段的协调协作,确保巡视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有机结合、有效贯穿。针对2021年省委巡视中发现的重点问题,近期江苏省纪委监委成立5个督查小组,首次对巡视整改情况开展专项督查,重点督查整改责任是否履行、整改措施是否完整、整改成效群众是否满意、责任追究是否到位等。由此,纪检监察机关与巡视工作的协作,就从巡视对象确定到重要情况沟通,从优先办理巡视移交问题线索到巡视反响问题整改督查,形成一种接续的、协同的效应,进一步形成监督合力、凸显监督效能。

  对于组织部门来说,加强对巡视整改的日常监督,一方面要对巡视移交的选人用人、党组织建设、违反换届纪律等方面问题积极抓好整改,对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集中整治,另一方面,要对反映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的问题及时跟进,把日常了解干部的情况和巡视结合起来,动态解决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该调整的调整,该免职的免职,使能上能下成为常态。

  最后,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用好问责武器,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对高举轻放、应付交差、企图蒙混过关,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到达“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如天津利和进出口集团党委在2021年5月十届天津市委巡视反响意见后,对整改不重视,敷衍了事、消极应付,甚至边改边犯,直至2021年12月十一届市委巡视进驻,绝大多数问题仍未得到整改。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时任党委书记、董事

  长白文彬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时任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马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职务。

  7月23日,中央第八巡视组向湖南省委反响巡视意见后,湖南省委常委会召开会议,会上成立了巡视整改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傅奎任组长,省委常委、省委组织部部长王少峰任副组长,负责对整改任务全程跟踪督办、逐一对账销号,确保整改工作紧盯不放、一抓到底。“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加强对巡视整改的日常监督,将与巡视机构督查督办、群众监督等形成合力,构建有序衔接、互为补充、协调一致的整改监督链条,真正确保巡视发现的问题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湖南省廉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主任邓联繁表示。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巡察整改监督,推动巡察整改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和?中央巡视工作规划〔2018-2022年〕?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巡察整改监督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树牢“四个意识〞,坚决“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守政治巡察定位,落实县委巡察工作规划,加强巡察整改监督检查,做深做细做实巡察“后半篇文章〞,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开展。

  第三条

  巡察整改监督在县委领导下,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巡察办按照职责任务,密

  切配合,有序衔接,抓好落实。

  第四条

  巡察整改监督中,县纪委监委的职责和任务:

  〔一〕把催促巡察整改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对整改工作进行全面监督。通过调阅资料、实地调研督导、参加民主生活会、发函督办、回访督查、约谈函询等方式,加强经常性催促检查。定期梳理整改进展情况,动态分析整改成效,查找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精准发力,持续跟踪督办,整改监督情况定期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突出工作重点,紧盯关键环节,重点监督被巡察党组织履行巡察整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指导乡镇纪委和有关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好监督责任。在整改部署阶段,重点监督被巡察党组织及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的重视程度、安排部署、整改方案等;在集中整改阶段,重点监督是否真整实改、全面整改、彻底整改;在集中整改之后,重点监督未整改到位的事项是否持续整改,整改成果是否稳固,是否建立长效机制。

  〔三〕把监督巡察整改与问题线索处置、政治生态研判等结合起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增强巡察监督威慑力,促进形成巡察监督和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的整体合力。对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优先办理,自接受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县委巡察办反响办理情况。

  〔四〕对监督发现和巡察移交的干扰巡察工作或者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追责,典型案件通报曝光。根据巡察整改监督情况,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开展集中督查、专项督查等意见建议。

  第五条

  巡察整改监督中,县委组织部的职责和任务:

  〔一〕把催促巡察整改与组织部门选人用人日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把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巡察反响的党的领导、选人用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等方面问题,统筹催促抓好整改。

  〔二〕把日常了解干部情况和巡察结合起来,动态解决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三〕根据巡察整改监督情况,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开展集中督查、专项督查等意见建议。

  第六条

  巡察整改监督中,县委巡察办的职责和任务:

  〔一〕按照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负责巡察整改监督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催促配合、汇总报告等工作。

  〔二〕巡察反响后,建立完善巡察发现问题、移交问题线索等清单,加强巡察整改台账管理,做好巡察整改监督的根底工作。

  〔三〕向县纪委监委移交巡察反响意见和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向县委组织部移交反响意见,向相关县级领导干部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通报其主管或职责范围内巡察发现的问题,并协调相关部门加强督查督办。

  〔四〕了解掌握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优先办理巡察移交的问题和问题线索情况,定期汇总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集中办理情况和巡察整改监督情况,并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提出开展巡

  察整改集中督查、专项督查及问责追责等建议。

  〔五〕催促被巡察党组织认真履行巡察整改主体责任,抓好巡察整改,按要求报送巡察整改方案和整改报告。协助审核整改方案和整改报告,并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县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察情况汇报时点人点事、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以及县委主要领导、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批办、交办的事项进行督办并及时报告。

  第七条

  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和县委巡察办分别确定具体承办股室,明确具体责任领导和专门联络人员,加强联系沟通,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提交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八条

  县委巡察办加强组织协调,请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有关领导和相关股室负责人列席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及时将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巡视巡察工作精神,通过适当形式传达学习,作为跟进监督、催促整改的指导依据。

  第九条

  巡察期间,对巡察发现的群众反映强烈、被巡察党组织能够及时解决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那么精神和“四风〞方面问题,以及损害群众利益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县委巡察组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立行立改〞建议的,县委巡察办及时通报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进行跟踪了解、督查督办。

  对巡察发现的重要问题线索,确有必要及时办理的,县委

  巡察办报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移交县纪委监委办

  理,办理情况及时反响县委巡察办。

  巡察期间,被巡察党组织有拟提拔人选的,县委组织部或干部考察组应当征求县委巡察组的意见。

  第十条

  县委巡察办会同县委巡察组优化反响流程、突出

  重点内容、明确整改要求,增强巡察反响的权威性针对性。县

  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县委巡察办负责同志,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相关负责同志参加被巡察党组织巡察反响会。

  第十ー条

  巡察反响后,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授

  权县委巡察办)向县纪委监委和县委组织部通报有关情况,移

  交巡察反响意见等材料。

  第十二条

  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根据每轮巡察移交情

  况,制定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工作方案,派员参加被巡察党组织

  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并加强指导督导,持续跟踪督办巡察反

  馈问题整改,催促做好整改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纪委监委于每轮巡察反响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整改方案;每轮巡察反响后3个月内审核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整改情况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以及后续整改情况报告,县委组织部、县委巡察办协助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提供县纪委监委,汇总整理后及时反响被巡察党组织。

  第十四条

  每轮巡察反响后1个月、6个月,县委察工作

  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被巡察党组织整改情况汇报,县纪委

  监委、县委组织部相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每轮巡察反响后6个月,县纪委监委、县委组

  织部、县委巡察办共同组成督查组,对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情

  况进行全面督查。

  第十六条

  县委巡察办向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提出对

  有关单位和个人问责追责的建议后,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

  应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将处理情况反县委巡察办。

  第十七条

  县委巡察办加强对巡察整改情况的统等协调、跟踪催促,建立巡察成果运用管理台账,通过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了解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向县委汇报的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县纪委监委定期汇总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并通报县委巡察办。

  第十八条

  县委巡察组开展巡察“回头看〞时,充分听取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巡察整改日常监督情况通报。根据工作需要,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承担日常监督职责的相关料室派员参加巡察“回头看〞,持续强化再监督。

  第十九条

  本方法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巡察办承担。

  第二十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篇二: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整改日常监督责任处置相关问题线索强化整改问责方面存在哪

  

  纪委监委信访举报工作及问题线索处置情况报告3篇

  纪委监委信访举报工作及问题线索处置状况报告120xx年7月,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郝俊星带着市纪委监委信访室同志,深入各旗县区纪委监委及稀土高新区纪工委,通过座谈汇报、现场答疑、实地查看、变上访为下访等形式,就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基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开展状况及存在问题开展调研。现将调研状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状况

  从调研状况看,各地区在主动适应监察体制改革新形势、贯彻落实信访举报工作新任务、新要求上主动作为,努力探究,取得了肯定成效。

  〔一〕厘清职能职责,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

  在厘清职责上强化宣扬引导。各地区纪委监委信访室在精确把握监察体制改革后信访举报受理方面的改变上狠下功夫,深入学习。并通过在各类媒体发布公告、印发宣扬手册和信访举报明白卡、更新宣扬展板、基层宣讲、规范统一来访接待口径等方式,加大宣扬引导力度,强化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六个受理、三个不受理"的认识。在拓宽信访举报渠道上创新形式。各地区纪委监委在信访举报渠道的畅通和拓宽上创新形式,通过在街镇张贴宣扬专项受理问题公告,构建区、街道两级视频"信访直通车",创建"流淌信访室"等形式,努力构建信、访、网、电、微五位一体全方位的信访举报平台。在来访接待窗口建设上不断改良。各地区以监察体制改革为契机,通过统一信访接待室标识和展板内容、对信访接待室和等候室合理布局、配备安全管理设施和便民服务设施、安装远程接访系统等,提升了信访接待场所标准化建设,提高了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质量和水平,确保接访工作安全、规范、有序进行。

  〔二〕完善制度机制,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工作

  监察体制改革后,各地区纪委监委严格根据市纪委监委出台的《包头市纪委监委受理信访举报工作方法〔试行〕》,从受理原则、受理范围、办理流程、办理要求等完善了信访举报在接收、登记、分流、处置、反馈、了结、归档,以及监督、汇总、分析等方面,进行了准时规范,确保基层信访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同时,结合地区实际,昆区建立"听、记、讲、问、谈、办、答"的七步走机制,确保全时段受理群众信访举报;青山区出台《街镇纪〔工〕委受理信访举报及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方法》、《信访件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镇纪〔工〕委信访工作的意见》;东河区实行划片联组工作方法,整合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和派驻纪检组工作资源,解决信访力量缺乏问题;石拐区建立领导接访首接负责制,制定班子成员包联苏木、镇、街道工作方法;土右旗编印《信访举报工作手册》,用于指导基层乡镇信访举报工作。一系列制度机制的建立,为新形势下规范、高效开展信访举报工作提供了基础保障。

  〔三〕强化协调服务,进一步确保领导接访常态化

  各地区严格落实领导班子成员接待群众来访制度,通过落实定期接访、限时办结、包案督办,有效化解矛盾,切实把领导干部接待群众的过程,变成倾听群众呼声、疏导群众心情、解决群众困难、亲密党群干群关系的过程。截至2018年11月底,各旗县区纪委监委、稀土高新区纪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共接访286批次316人,受理业务范围内检举控告148件次,正在处置69件,其中,谈话函询4件,初步核实58件,立案审查7件。共办结了结79件,其中,直接了结13件,谈话函询了结8件,初核了结53件,立案审结5件。共处分处理7人次,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4人次,组织处理3人次。

  〔四〕变上访为下访,进一步化解基层矛盾

  2018年7月份,根据自治区纪委监委"关于在全区旗县级以下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上访变下访〞活动"要求及市纪委监委配套制定的工作方案,各旗县区纪委监委、稀土高新区纪工委高度重视,制定方案,强化领导,明晰责任,带案下访,活动取得阶段成效。九原区纪委监委坚持信访案件告知、答复、回访等"三个面对面"办理程序,并通过电话、走访、座谈等形式跟踪回访;白云矿区纪委监委变"等线索"为"找线索",开展以"进家入户贴生活、进店入铺接地气"为主题的"大走访"活动;达茂旗围绕脱贫攻坚等重点信访问题,实行定向专访、上门走访、定期回访措施深入农牧民家中调研走访;固阳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带头深入基层一线排查化解积案,打造"流淌信访室",加大初信初访办理力度;稀土高新区纪工委领导班子成员接访、下访常态化,实行不定时间、不定方式、不定地点的"三不定"方式开展下访调研,将"上访变下访"活动作为化解基层矛盾,净化基层政治生态综合施治"组合拳"的一项重要任务和举措。2018年1-11月,共有350名纪检干部进村入户985次,走访372个嘎查村〔社区〕、走访群众2285人。设立信访工作联系点101个。共梳理出信访问题194件,其中重复访89件,已通过下访解决98件,正在解决96件。下访发觉问题109个,已解决81个。

  二、存在问题

  〔一〕重复举报、越级举报突出。其缘由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群众"广撒网"引起重视的心理。目前"信、访、网、电、微信"五位一体受理渠道为群众反映问题提供便利条件,部分群众基于"广撒网"、多举报更重视等心理,会实行多次、多渠道、多部门反映问题。二是承办部门对初信初访处置不当。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初信初访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上级交办和应由本级受理的初信初访没有准时处置或因办案力量薄弱、工作思路不清、采纳方法过于草率简洁,信访举报处置不准时不到位,导致群众的不信任,小问题拖成大问题,继而初信初访演化为重复访、越级访;三是纪检监察机关存在重查办轻反馈的问题。问题线索办结后反馈环节较为薄弱,甚至不反馈、不回复,导致信访群众没有准时把握办结状况或者因为少数纪检干部对政策法规、党纪条规学习不透、理解不透,沟通上有偏差,不能对群众作出令人信服的反馈而导致重复访。四是个人诉求难以满足。监察体制改革后,信访举报老账旧翻,土地征拆、企业改制等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大量重信重访,这些信访问题繁琐冗杂,调查取证困难,没有政策和法律支撑,难以解决,信访人得不到满意反馈造成重复访;还有一些是虽然已经有了结论且已答复反映人,但反映人紧凭主观臆断认为与其个人诉求和自我意愿存在差距,导致重复访、越级访。

  〔二〕业务范围外信访举报占比较高。一方面,近年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瞩目成果,特殊是监察体制改革后,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的期盼值、信任度进一步提高,认为纪委监委出面一切问题都能解决;另一方面,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范围扩大了,但是群众的认识比较模糊,从直觉印象误认为纪委"啥都管",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不明了,造成业务范围外信访举报数量增加;惑、统一认识、凝心顺气的效果。

  〔三〕跟进落实,为化解基层矛盾助力施策

  针对当前信访举报反映农村牧区基层党员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持续走高的现状,要从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强化对基层组织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督入手,同时通过开展下访活动深入群众,主动发觉问题化解矛盾,将下访活动作为净化基层政治生态综合施治"组合拳"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是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源头治理。深入推动群众亲密关注的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加大"三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把惠农政策、集体"三资"、"一事一议"等政策项目公布于众,接受村民的监督;落实好"两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等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向村级延长;推动监察职能向基层延长,进一步强化基层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职能,发觉问题,形成震慑。

  二是继续深入开展"上访变下访"活动。"上访变下访"一方面有利于准时发觉信访苗头,排查信访隐患,和作风问题、落实"三务公开",民生资金使用状况,深挖问题线索,进一步将信访举报渠道延长到群众家门口。市纪委监委要加强督查督办,层层传导压力,对办理状况准时进行跟进催促,定期通报办理状况,对超期办理、压案不查的,严厉

  约谈、通报、问责。

  〔四〕强化认识,提升信访举报分析水平

  信访举报是研判一个地区、领域和行业政治生态的"晴雨表""风向标",信访举报分析是新时代信访举报工作的重要职能和基本要求,信访举报的分析水平表达的是信访举报工作的核心价值。做好新时期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不能满足于"收收转转"的基本功,也不能满足于当个"统计员",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占据"政治生态分析师"的高点,把信访举报分析作为研判政治生态、发觉突出问题、服务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重要抓手。在进一步扎实做好信访举报基础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切实做到状况明、数字准、底数清的基础上,围绕"六个分析重点"做好政治生态把脉。一是重视运用大数据思维,深化综合分析职能。对每一个信访举报件做到更细更实的分类登记汇总,进一步加强关键数据指标的采集,紧盯重点地区和重点部门,重点人群和重点事件开展综合分析。特殊是有大数据应用实践基础的地区,要与各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结合"大数据应用年"活动的具体要求,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主动运用大数据思维审视信访举报的受理、办理、处置、分析等各环节工作,围绕提高效率、解决问题提出大数据应用的需求。二是不断建立健全分析成果转化机制。建立定期分析、综合分析、专题分析机制,同时建立分析成果向执纪监督、审查调查、巡察工作转化运用机制,把分析成果转化为合理建议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举措中去。

  〔五〕加强培训,提升基层信访干部业务素养

  信访举报工作是连接党和群众关系的重要纽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做好信访举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不断深化工作职能,改良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实现信访举报工作整体性提升。一是要教育引导信访干部不断强化"四个意识",坚固树立群众观念,特殊要坚固树立保密纪律就是政治纪律的意识,时刻保持政治清醒、站稳政治立场。要进一步树立"群众工作无小事"的意识,做到恪守为民之责、善做群众工作、勇于担当风险;二是要加大学习培训力度,不断提升信访干部业务技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新时期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信访举报工作人员加强学习、苦练内功。针对基层纪检监察信访干部流淌快、新人多的现状,准时开展学习培训显得尤为迫切。通过个人自学研学、组织集中培训、选派人员调训、集中沟通座谈等形式,紧跟形势任务要求,尽快适应精确把握当前信访举报的职能职责、受理范围、办理原则,努力提高法纪贯通能力、调查讨论能力、甄别筛选能力、研判分析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和大数据运用能力。

  纪委监委信访举报工作及问题线索处置状况报告2依据区纪委下发的关于印发《区纪委监委机关整治信访举报处理工作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我镇领导高度重视,围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落实纪委监督责任,扎实开展各项工作。现将我镇整治信访举报工作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落实状况报告如下:

  一、明确整治目标和范围

  通过找准突出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建立目标台账,落实整改责任等举措手段,进一步优化信访举报平台建设,畅通多元信访举报渠道,切实提升主责明确、科学规范、高效务实、凝聚民心的信访举报平台建设水平。

  二、突出整治重点

  重点整治信访举报受理、办理、处置、管理、督查、督办等六个方面存在看法不端正、研判不到位、分流不准时,处置不准时、不精准,监督不够务实、目标要求不实际、追责问责不够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针对突出问题狠抓落实整改,从精准开展信访举报工作、扎实规范办理信访举报、加大信访举报处置力度、仔细做好实名举报反馈工作、维护来访秩序、确保制度落实落地见效等六个方面着手,制定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强化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强化责任压力传导、落实责任担当、完善反馈工作要求等具体整改措施,边整治、边总结、边稳固,确保信访举报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对比整改状况

  〔一〕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状况

  我镇高度重视自查自纠工作,严格根据《通知》要求,仔细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围绕信访举报处理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仔细查找问题,全方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自查自纠工作不漏项,不走过场。针对自查自纠中发觉的问题,从具体人、具体事着手,能改的立行立改,一时解决不了的倒排工期改。同时,形成完善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工作机制,针对发觉的问题,围绕筛选、督办、审核等关键环节,完善信访举报处理工作制度,从源头上堵塞信访举报处理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漏洞,以专项整治的实际成效提升群众的获得感。

  〔二〕提高受理工作群众满意度

  我镇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旨意识,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精确把握纪委检查机关受理范围,依纪依规推断举报问题性质,把检举控告受理好。对反映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问题,耐烦细致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防止简洁粗暴,一推了之。

  〔三〕深化和改良办理工作

  我镇严格根据规定程序和时限,准时、精确分流信访举报件。明确任务,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做好群众反映剧烈信访件的处置,切实化解群众实际问题。要明确要求,强化责任;强化质效,对群众反映的每一项问题逐一开展调查核实;强化督办,加大监督检查和通报力度;强化安全,进一步落实落细工作要求,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不断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公信力。

  〔四〕精准处置问题线索类信访举报

  我镇在受理办理环节,坚决整治办理信访举报件过程中发觉的有价值信息未能有效收集,信访举报研判不精准、录入信息不完善、分流缓慢等问题。在处置管理环节,坚决整治未根据规定准时处置,核查工作不全面、不深入、不细致,不优先办理实名举报,对发觉的涉嫌恶意举报、诬告陷害问题听之任之等问题。

  〔五〕加大催促检查力度

  我镇由纪委书记带队亲自督查,强化过程监督。坚决整治对群众反映剧烈、侵害群众利益等检举控告的交办流于形式,监督检查针对性不强、运用监督检查结果不充分、整改促进效果不明显,对跑风漏气、拖延不办、敷衍应付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重视、不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等问题。

  〔六〕加强和规范交办督办工作。

  我镇根据《方案》要求,还需加强对交办督办件的跟踪、指导、督查,对问题调查不完好、不清晰、不到位的交办督办件提出补充调查建议,对办理进度缓慢的进行提示预警。要开展实地督查,准时发觉问题、指导解决,催促交办督办件按期办结。要仔细做好实名举报反馈答复工作,告知实名举报人信访件已受理,回复办理结果,并做好回复记录。

  〔七〕推动制度完善和落实。

  我镇对发觉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实行台账式管理,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解决。提出坚持将制度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全过程,与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开展制度建设"回头看",发觉问题、堵塞漏洞。

  〔八〕推动整治工作向纵深进展。

  我镇通过总结和运用整治工作中的好阅历好做法,深化规律性认识,用胜利阅历指导推动新的实践。通过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充分发挥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推动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效能,强化组织领导和催促指导,坚持开门搞整治,在动员群众参加、接受群众监督上下功夫,以专项整治工作实效取信于民。

  纪委监委信访举报工作及问题线索处置状况报告3敬重的xx组长,各位领导:

  依据会议支配,现将xx纪委xx年以来信访举报工作及问题线索处置状况报告如下,不妥之处,敬请批判指正。

  一、基本状况

  xx年以来,xx纪委监委共接收信访举报xx件〔次〕,其中业务范围外xx件〔次〕、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xx件〔次〕〔含重复件xx件〔次〕〕;

  根据信访来源分,上级转交办xx件〔次〕、本级受理xx件〔次〕;

  对业务范围外xx件〔次〕信访举报已转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对xx件〔次〕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进行四类处置,其中谈话函询x件、初步核实xx件、暂存待查x件、予以了结xx件、移交市纪委x件。综合监督执纪、政治巡察、信访举报和审计、扶贫等单位移交的问题线索,共收到问题线索xx件〔含信访举报重复件xx件〕,去除重复件处置xx件,其中初步核实xx件,谈话函询x件,暂存待查x件。予以了结xx件,立案x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x人,其中给予党内警告处分x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x人,撤销党内职务x人,留党察看一年6人,开除党籍x人,政务警告x人,政务记过x人,政务记大过x人,政务降级x人,开除公职x人,双重处分x人,免于处分x人,撤销案件x件,留置x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x人,正在办理6x件〔已立案尚未下达处分决定书x件,正在办理x〕。

  二、主要做法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信访举报是群众参加监督的重要途径,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问题线索的主要来源。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纳入全县大信访工作格局和各级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来总体谋划和推动,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树立"信访无小事"的观念,坚持抓早抓小,强化责任担当,层层压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县纪委监委把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处置,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纳入县纪委监委领导干部划片包乡〔镇〕工作重要内容,建立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常委班子包片区、职能科室挂乡镇、业务室办具体抓"的责任机制,层层明确要求、落实责任,确保信访举报及问题线索处置有人管、催促跟踪有人抓,切实构建了全委参加、县乡共抓大格局。

  〔二〕归口受理、规范处置。一是畅通渠道。在大关纪检监察网设置链接全省xxx网络检举举报平台,向社会公布县纪委信访室、x个乡镇纪委以及x个派驻机构举报电话并在"xx号码百事通"全登记,畅通县、乡、村〔社区〕信、访、网、电信访举报渠道,多渠道接收信访举报,坚持有访必接,有诉必办。二是严把关口。严格执行信访室归口受理信访举报件,依据反映问题性质和管辖权限,科学界定受理范围,切实把业务范围内的吸进来,把业务范围外的引出去。依托监督执纪问责信息管理系统信访举报子系统,根据上级转交办、领导交办、本机受理等信访分类建立台账,逐一梳理信访举报基本要素和反映问题进行登记,把好信访举报"级投递现象普遍存在,同一个内容大多从省到市再到县多级投递,如孙祥春来信反映涉法涉诉问题,从xx年以来已投递了x件,尽管已多次答复其通过合理合法渠道解决问题,但其依旧我行我素。再一方面,群众通过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利益诉求问题,也折射出个别单位和一些党员干部对待群众诉求不主动作为,甚至推诿扯皮、看法粗暴,群众合理诉求不能得到准时解决继而上访的问题。

  〔二〕重复举报、越级举报现象仍旧突出。xx6年以来检举控告类重复举报达xx件〔次〕,占总量的x.x℅,有的信访举报已经核实过,但反映人对调查结果不满意而依旧举报,如xx反映xx涉嫌违纪问题。有的举报尽管已受理,但反映人为了引起重视反复举报,如x及其家人来信〔来访〕反映x所长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在一个月内投递了x件,还有x件在投递的路上,该信访件已作为问题线索正在初核中。

  〔三〕信访举报件核实难度增加。有的信访举报在动机上目的不纯,反映内容上道听途说、添油加醋,甚至捏造事实、无中生有,有的群众举报将个人利益诉求与干部违纪问题有意混淆、交织反映,认为可以更快更好解决利益诉求问题。根据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要求,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核实,且有的举报因为实行匿名形式,无法进行回复,以至于反复举报,增大了信访举报量,增加了工作本钱,造成资源浪费。

  〔四〕执纪审查力量较薄弱。监察体制改革完成以后,加大了执纪审查力量的配备,虽然设立6个纪检监察室,但一至四室仅配备x名干部,五室、六室至今无执纪审查人员,带来一些问题线索查处滞后,在案件办理中还需大量抽调人员参加,一旦办理大案要案,其它问题线索办理将无力推动。加之乡镇一级纪检干部流淌较快,且人少事多,因监督和执纪审查工作专业性、程序性、法规性较强,肯定程度上影响了问题线索处置的时效性和连续性。同时,人员素养有待提高,原纪委人员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不熟识,检察机关转隶人员对党纪、党规不熟识,在办案中受到制约。

  四、下步工作准备

  〔一〕注重宣扬引导。监察体制改革以后,信访举报问题更多、涉及范围更广,我们将进一步加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渠道、受理范围、管辖权限、信访举报法规制度和处理程序以及常见的不予受理事项的宣扬力度,严格根据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范围受理信访举报问题,耐烦细致做好对反映利益诉求、涉法涉诉类问题群众的沟通引导,引导群众依纪依规依法反映问题。进一步落实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和纪检干部开展下访、接访、约访工作制度,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使问题解决在源头和基层。

  〔二〕强化沟通连接。进一步落实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干部开展下访、接访、约访工作制度,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使问题解决在源头和基层,主动与党委政府各部门做好沟通和连接工作,帮助群众疏通办理渠道,使群众根据职能分工到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协助群众解决问题,坚决杜绝生、冷、硬和推脱等问题发生。

  〔三〕集中整治信访举报突出问题。依据省、市纪委支配部署,开展集中整治信访举报突出问题工作,明确目标任务,抓紧抓实每个步骤,推动减存控增,确保集中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同时,强化信访分析研判。进一步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周小结、月汇总、季分析制度,强化对信访举报形势、重复举报、特地领域等专项信访信息的分析,把握信访动态,揭示现象和本质的关系,提出针对性和操作性意见供领导决策参考。

  〔四〕加大线索处置力度。健全线索处置机制,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仔细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纪委工作部署和要求,继续加大线索处置和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保持反腐倡廉高压态势,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综合效果。着力完善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协调连接机制,实现线索处置、执纪审查、依法调查与审查起诉顺畅连接,形成既协调协作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着力提升反腐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

  〔五〕强化干部队伍建设,提升工作能力。进一步加强纪检干部业务培训,深化纪法连接、纪法贯通,提高依纪依规解决信访举报问题和线索处置的能力,提升工作质效。强化理论和业务学问学习,提升综合素养能力,加快机构整合、人员融合、工作磨合,形成运转高效、互相协调、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

  汇报完毕!

篇三: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整改日常监督责任处置相关问题线索强化整改问责方面存在哪

  

  某纪委监委关于加强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工作的意见大全

  纪委日常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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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纪委监委关于加强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工作的意见大全

  纪委日常监督办法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共中央纪委、中央纪委或中纪委)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检查监督机关,担负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主要任务,实行书记负责制。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某纪委监委关于加强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工作的意见,供大家参考选择。

  某纪委监委关于加强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工作的意见

  为强化巡察成果运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察工作条例和中央及省*委关于巡视巡察整改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对加强**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日常监督主体和对象

  *纪委监委机关将督促巡察整改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列入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组的工作职责。巡察整改日常监督的对象是承担巡察整改任务、属于*纪委监委监督范围内的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

  二、日常监督内容

  (一)党组党委履行巡察整改政治责任情况。是否把巡察整改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列入重点任务,专题研

  究部署;主要负责同志是否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是否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剖析是否深刻,反思、认领责任是否具体到位;是否把党的领导贯穿巡察整改全过程,推进整改的态度是否坚决、行动是否迅速、重点工作推动是否有力。

  (二)巡察反馈问题及建议整改落实情况。是否细化实化整改方案,把整改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具体部门;是否因事制宜,制定具体有效措施,逐项调度推进,确保条条都整改、件件有着落、事事见成效。

  (三)注重发现整改工作作风不严不实等突出问题。是否存在履行两个责任不力、消极对待、敷衍应付、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是否存在打折扣、搞变通、做表面文章,甚至弄虚作假、报整改假账等问题。

  (四)建立长效机制情况。是否坚持立行立改与长期整改相结合、解决具体问题与标本兼治相结合,针对共性普遍性问题,立足根本和长远,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监管漏洞,巩固和扩大巡察整改成果。

  三、日常监督方式方法

  (一)跟踪了解。在巡察结束至集中整改结束期间,纪检监察室、**组应全面了解掌握承担巡察整改任务地区单位推进整改工作的总体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跟踪了解

  1.参加或者列席向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反馈巡察情况

  会议、向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反馈巡察情况会议、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等有关会议。

  2.按照*委统一安排和工作要求,督促承担巡察整改任务的地区单位在向*委报告整改任务推进及完成情况时,一并向*纪委监委报告。

  3.根据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调阅整改方案以及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集中整改结束后,调阅党委党组整改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还可根据工作需要,调阅其他有关材料。

  (二)查找问题。集中整改结束后,纪检监察室、**组应综合运用随机或重点抽查、听取汇报、谈话了解、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了解情况、发现问题;

  或通过受理反映巡察整改方面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和网络举报等,实施信访监督。根据工作需要,*纪委监委可集中组织开展巡察整改情况专项检查。

  (三)协调联动。*委巡察办应组织各巡察组及时完善、汇总巡察报告、反馈意见、专题报告、问题清单等有关资料,在巡察反馈前3日内向*纪委监委移交;问题线索应在*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委巡察综合情况汇报后一周内移交;整改情况综合报告及整改台账,应在*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后3日内移交。移交资料及问题线索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接收,并分送对口纪检监察室、**组。经批准后问题线索由联系乡镇

  街纪委承办的,对口纪检监察室、**组负责督办;

  指定由其他部门承办的,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督办。

  各纪检监察室、**组应建立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和信访举报件专门台账,优先处置,集中办理,巡察反馈3个月内问题线索应全部处置,并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办结。巡察反馈第3个月后的两周内,案件监督管理室应会同纪检监察室、**组将*委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反馈*委巡察办。

  (四)整改评估。建立整改任务完成销号制度,集中整改结束后,承担整改任务的地区单位党组织,应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逐项形成整改办结认定书,并将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抄报*纪委监委。长期整改阶段集中整改之后销号一项报送一项。各纪检监察室、**组应在巡察反馈3个月后,根据相关地区单位党组织报送的整改情况报告、整改办结认定书,结合日常了解情况,开展对承担整改任务的地区单位党组织的整改评估。评估结束后,*纪委常委会会议听取巡察整改评估情况汇报,并审议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转送*委巡察办并存档备查。

  四、日常监督成果运用

  *纪委监委将巡察整改情况作为对相关地区单位党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对*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实绩考核,并根据巡察整改评估情况,

  评定实绩考核等次。

  综合日常监督情况,在集中整改期间,对整改迟缓的地区单位可发函督办或者现场督办,可依照*委党员领导干部运用第一种形态开展党内谈话工作暂行办法,对相关党组织负责人进行约谈。在长期整改阶段,对需要重点关注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完善制度规章、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监管风险等,可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在集中整改结束后,结合整改评估情况,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巡察整改职责、不落实巡察整改要求,拒不整改、新官不理旧账的,整改不力、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严肃追责问责,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某纪委监委关于加强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工作的意见

  前不久,一张来自辽宁省纪委监委的委托通知单送到丹东市委书记葛海鹰手里,通知单委托丹东市委对该市8名违规收受礼金的省管干部进行批评教育。接到通知单后,丹东市委迅速行动,对这些干部进行了约谈,并在全市开展了警示教育。

  从通知单的送达到开展警示教育,这一系列动作,源于辽宁省纪委监委加强巡视整改日常监督,将推进常态化巡视整改与纪检监察日常工作紧密结合。

  巡视整改决不能走过场,决不能跌入抓一抓,松一松,出了问题再抓一抓,又松一松的循环,要将巡视整改好的办

  法坚持下去,让制度的生命力更加持久。辽宁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廖建宇说。去年9月,辽宁制定出台了《巡视整改日常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保整改措施落实落地。

  任务清单让日常监督目标量化、可视化

  走进辽宁省纪委监委办公厅工作人员丛丽的办公室,一张《省纪委监委落实中央巡视整改日常监督工作情况汇总表》醒目地悬挂着。这是按照《办法》制定的任务清单,我们据此对各监督检查室开展日常监督情况进行督促汇总。丛丽说。

  《办法》把日常监督量化、可视化、清单化,将日常监督的内容细化为党委(党组)履行整改责任情况、整改落实情况、问题线索办理情况、长效机制建立情况和整改工作作风情况等5项内容。

  目标精准方能发力精准。根据《办法》列出的任务清单,辽宁省纪委监委各纪检监察室的日常监督有了主攻方向,对各级党委(党组)落实中央巡视整改主体责任情况也有了全面掌握。省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主任李大春说:《办法》出台后,改变了以往紧盯具体线索、事后执纪的局面。现在,前移关口,把监督贯穿全过程,站位更准,监督更实。

  五项机制让日常监督有了具体抓手

  去年中央巡视辽宁后,辽宁省纪委监委在强化巡视整改日常监督工作中,把是否履行巡视整改主体责任放在首位,对巡视整改情况进行再监督再检查。

  省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会同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通过参加沈阳某高校专题民主生活会、与高校领导座谈、检查整改台账,发现该校落实整改责任不认真,梳理问题不全面的问题。省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立即约谈该高校负责人,要求确保整改措施落实落地。

  过去日常监督难就难在办法单一,有一种老虎吃天、无从下口的感觉。省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宫良学说,《办法》明确了跟踪了解、问题发现、问题线索处置办理、协调联动以及评估问效五项机制,让我们开展巡视整改日常监督有了抓手。

  同样感到工作有了抓手的还有省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通过对所联系地区巡视整改情况的了解,对问题线索及时处理,我们能够全面掌握这些地区树木与森林状况,让监督更加精准有序。省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主任高峰说。

  打造模板,让好做法可复制可推广

  既坚持继承和发展的原则,将回头看和向前看结合起来,对集中整改阶段的措施进一步完善细化,又坚持把推进常态化巡视整改与纪检监察日常工作紧密结合。根据这一要求,辽宁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巡视整改监督为模板,进一步做好日常监督工作。

  在去年中央环保督察中,辽宁省纪委监委认真做好环保

  督察整改工作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再监督再检查。对葫芦岛、鞍山、抚顺等地10名落实环保督察整改不力的省管干部进行了严肃问责;对中央环保督察组移交的问题线索处理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目前,辽宁探索实践巡视整改日常监督的脚步仍在继续。锦州、铁岭、盘锦、葫芦岛等市纪委监委对本地区巡视巡察整改落实日常监督工作作出部署。葫芦岛市纪委监委加强日常监督,对整改不到位、敷衍应付的23名党员干部和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其中党纪政务处分6人,组织处理17人。

篇四: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整改日常监督责任处置相关问题线索强化整改问责方面存在哪

  

  调研报告:关于聚焦监督第一职责强化日常监督和长期监督的调查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做实做细监督职责,着力在日常监督、长期监督上探索创新、实现突破。强化日常监督和长期监督是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的方向,也是有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内在要求。

  一、制约监督作用有效发挥的问题

  对监督首责认识不清。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履行监督职责重视不够,对监督首要职责认识不清,对政治机关定位把握不准。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存在惯性思维,“以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还未彻底扭转,仍然把工作重心放在执纪问责和审查调查上,认为抓监督吃力不讨好,查办案件才是“重头戏”。认识的偏差,导致日常监督和审查调查“一条腿短、一条腿长”。

  监督缺乏有效抓手。在监督办法上,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职责满足于听汇报、查资料、翻台账,面上了解多、深入解剖少;监督信息的获取仍依赖于年度考核、专项监督检查、信访举报等渠道,忽视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监督工作。监委成立后,由于监察对象增多,核查案件线索任务较重,核查案件线索成为各执纪监督室的主要任务,导致主动开展日常监督的力量不够。各执纪监督室开展监督随意性较大,日常监督

  缺乏规范有效的手段,对日常监督抓什么,从哪里抓,特别是对非党监察对象如何开展日常监督,有的还找不到切入点和着力点。

  监督内容不全面。日常监督发现的问题线索多数还局限在“四风”问题和违反工作程序等一般性工作环节上,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生活圈”“朋友圈”管理监督少,对一些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督管理不够多,对被监督单位的基本情况、作风建设、权力运行风险点进行研判不够全,“树木”和“森林”的关系分析得不透,政治生态“画像”不准,对监督对象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履职状况等了解得不够深入。开展政治监督往往就事论事,难以从政治的高度和全局的角度把握。

  职责定位不清楚。在涉及重点工作时,仍有一些单位党组织存在惯性思维,以督促检查为名,让纪委书记负责,或在明确其他班子成员负责后让纪委书记协调。也有部分纪检监察干部认为不参与重点工作,在地方或单位里没有话语权,领导看不起,下属不买账,担心被边缘化,出现了“监督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抓变负责”现象。

  能力素质不适应。一些干部对政治机关的基本属性理解不深、把握不准,不善于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思考问题、谋划工作、处理事务,不善于把握运用政策、耐心细致做思想政治工作,不能贯通运用“四种形态”稳妥处置问题线索。突出表现为:一是抓早抓小效果不明显,很多问题未能在苗头性、倾向性显现时及时纠正;二是线索处置效果不明显,很多问题线索由于缺乏日常监督的信息支撑,导致在处置研判时不够全面精准,经常出现“一谈了之”“初核未果”等问题;三是警示教育效果不明显,很多问题的处理就事论事,既没有加深教育、警示惩戒,也没有举一反三、堵塞漏洞。

  监督协作不密切。纪律、监察、派驻、巡察监督四支监督力量相互衔接协作不够,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沟通协作机制,往往是各管一块、各自为战,甚至有的监督力量“自觉回避”可能存在的监督空白点,导致有的区域重复监督,有的区域成为监督“死角”。突出表现为:执纪监督室牵头牵不住,党风政风监督室抓全面抓不起,协调难度大,巡察监督整改不到位,派驻监督力度不够大;监督力量各自为战却又都力量单薄,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二、强化日常监督和长期监督的建议

  聚焦监督首责。一是在方向上聚焦。要坚守政治机关定位,突出“两个维护”,把讲政治具体化、实效化,强化政治监督检查,查处违背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存在“七个有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以及破坏党内政治生态等问题,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二是在内容上聚焦。以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为工作重点,用好问责利器,把督促落实主体责任作为重中之重,集中精力履行好监督职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三是在方法上聚焦。把稳中求进总基调贯穿于监督工作。夯实“稳”的基础,坚持纪严于法,不断强化党员干部纪律

  规矩意识。找准“进”的方向,提高监督质量,准确把握“树木”和“森林”状况,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持续净化政治生态。

  坚持抓早抓小。把党章党规党纪教育作为纪律教育重要内容融入党内政治生活中,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经常性的纪律教育,增强纪律教育的针对性。探索日常监督有效途径,综合运用参加党委(党组)会议、专项检查、专项治理、开展问责、参加问题线索排查、督促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参加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对发现干部身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教育,必要的时候通过提醒、函询、诫勉等方式,避免小毛病演化成大问题。

  实施精准监督。一要精准发现问题。紧紧围绕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聚焦腐败易发高发领域,通过全覆盖、高质量监督检查,提高发现问题的精准度。二要精准执纪执法。一方面,精准运用“四种形态”,针对不同性质的问题和不同处分的对象,综合考虑违纪违法的性质和情节及本人认错悔错态度,给予不同处置;另一方面,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置问题,在取证的标准、量纪的轻重、案件处理的关联性上,切实用好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两把尺子”。三要精准施策治理。对监督中发现的各类问题线索,既要查实澄清,还要精准治理。对重点领域重点问题不仅要快查快办、严肃追责,还要以制度治理的思维和方式,推动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对问题比较严重,连续多次发生,出现窝案、串案的领域或部门实施一案双查;通过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等形式,让党委(党组)找到

  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构建联动机制。一是建立监督信息共享制度。建立执纪监督室与巡视巡察机构、派驻机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其他内设机构的信息报送沟通制度。二是明确监督力量侧重点。全面厘清纪律、监察、派驻和巡视巡察监督之间的共同点和侧重点,界定各自职责定位,让监督主体把握好各自监督的侧重点。三是强化监督力量协调联动。执纪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派驻机构的联系指导擦亮监督“探头”,要强化与巡察机构的信息互通,根据日常监督情况,提出重点巡察地区和单位或开展专项巡察等建议。巡察机构要及时向执纪监督部门、派驻机构通报巡察工作安排和巡察中发现的相关情况。要充分发挥党风政风监督部门的作用,统筹安排监督工作,加强部门协作,增强监督整体效应。

篇五: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整改日常监督责任处置相关问题线索强化整改问责方面存在哪

  

  纪委监委关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环节的工作情况汇报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XX县纪委监委立足工作职能,全面对标对表上级决策部署和县委工作要求,紧盯关键环节,充分运用监督检查、警示教育、执纪问责等多种手段,精准施策、持续加压,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切实履行好纪检监察机关在教育整顿中的协同责任,对推动查纠整改环节走深走实、推动教育整顿取得实效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现根据工作安排,将查纠整改环节工作开展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下步工作打算具体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持续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多渠道挖掘、受理反映政法干部问题线索。主动改变对问题线索“等、靠、要”的思想,坚持问题导向,主动出击,积极搭建来电、来信、来访、网络和微信公众号举报“五位一体”信访举报平台,多渠道收集挖掘问题线索,对收到的反映政法干部的问题线索建立专门工作台账,统一注册登记、及时分析研判,实行快速转办,确保做到问题线索“零暂存”。

  二是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完善各阶段监督制度。围绕全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各阶段要求,制定印发《XX县纪委县监委关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每个环节开展监督

  检查工作任务,切实担负起监督责任。针对正在开展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环节主要工作任务,结合县纪委监委工作职责,印发《XX县纪委监委关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问题线索排查工作实施方案》,抽调精干力量,成立县纪委监委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线索核查工作专班,由县纪委书记牵头负责,县纪委各副书记、常委、委员落实包保责任,从制度上规范了线索管理、督查办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形成纪委书记亲自抓,分管副书记具体抓,其他班子成员积极参与,案管室、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协同联动工作模式,形成同频共振的强大合力。

  三是突出重点案件办理震慑作用,持续强化线索处置质效。始终保持严的基调,坚持把线索核查工作摆在教育整顿的突出位置,把握工作重点,突出涉黑涉恶、涉法涉诉等案件,突出有线索指向、反复被举报等人员,突出定性不准、量刑不当、程序违法等问题,通过异地交叉评查、案件倒查等方式,深挖彻查政法干警违法违纪问题,争取查一件成一件,切实做到敢于动真碰硬、触及要害,确保收到的问题线索件件有人管、件件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对近年来受理和处置的与政法干警相关信访举报、问题线索,进行全面梳理、复盘筛查,切实做到及时清零存量线索,快速处置增量线索,持续提升问题线索处置质效。

  截至目前,共收到涉及政法系统人员问题线索XX件,主动投案XX件,现已办结XX件,党纪政务处分XX人,组织处理XX人,形成强大震慑。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是线索受理渠道还需进一步拓宽。当前举报渠道多是局限于网络举报平台、举报电话和信箱等传统方式,通过涉黑涉恶案件倒查、重点案件交叉评查、涉法涉诉案件清查、智能化数据排查等方式排查政法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力度还不够足。

  二是压实政法系统主体责任还需加压发力。对政法系统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的主动监督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不到位问题,工作联动、共同推进的整体质效还需提升。

  三是线索核查成效还不够明显。典型案件侦办力度不够,通过突破一批典型性案件形成高压震慑态势的力度还不够大。

  三、下步工作计划

  一是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持续优化线索核查工作专班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充实办案力量,统筹协调审查调查、派驻机构、专项巡察等各方力量,加强与检察、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工作合力。进一步强化压力传导,综合采取召开个案汇报、定期通报等各种措施,加大对线索核查情况调度力度,确保线索查深查透。

  二是切实履行好协同责任。强化政治监督,坚决惩治执法司法腐败问题,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监督工作与精准有效做深做实日常监督结合起来,与重点领域专项整治结合起来,将教育整顿与专项重点工作通盘考虑,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全面、真实、客观,找准结合点,确保教育整顿主体责任内容实体化、工作抓手具体化、目标任务清单化。

  三是加大违规违纪问题查处力度。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扩大举报平台的影响力,建立组织查处与扫黑除恶斗争有机衔接机制,用好电话、信箱等广泛收集受理群众举报,同时,加大问题线索分办督办,采取聚合办案、交叉办案、联动办案等措施,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加快办理进度,确保案件质量。加强与政法部门的密切联系,督促进一步推进政策的细化工作,增强政策落地实施的可操作性,通过从宽从严两方面典型案例的对比,树立明确导向,让有问题的干警实实在在地看到“主动查与被动查不一样”,鼓励干警把握政策期限及时坦白说明问题。牢牢把握案件查办这条“生命线”,把突破重点案件作为主攻方向,对政法领域问题线索逐件跟进核查,循线深挖、一查到底,推动查纠整改彻底到位,真正做到重点线索清仓见底、害群之马有力清除、顽瘴痼疾有效整治、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四是抓实抓细纪律审查“后半篇文章”。扎实做好“一案一整改”,把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查处的典型案例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查处的涉黑涉恶腐败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结合起来,督促案发单位建立整改清单和台账,推动处分决定执行到位、警示教育开展到位、存在问题检视到位、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从制度上、根源上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要充分运用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效果,与自查自纠深度结合、相互促进,让广大干警从身边人身边事中受到深刻

  警醒,汲取教训、严格自律,自觉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坚持“当下治”与“长久立”相结合,注重挖掘案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通过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紧密结合政法领域改革特别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健全正风肃纪长效机制、政法干部交流轮岗机制等,完善相关制度、体制、机制,努力实现标本兼治。

篇六: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整改日常监督责任处置相关问题线索强化整改问责方面存在哪

  

  调研报告: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日常监督的思考

  调研报告: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日常监督的思考

  监督是党章和宪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首要职责,如何进一步做深做细做实日常监督,打牢执纪问责和调查处置的基础,是摆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课题。

  近日,市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日常监督的工作实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查找监察体制改革后日常监督存在的短板,并在深入分析基础上提出提升日常监督效果的对策建议。

  一、存在问题

  监察体制改革后,各级纪委监委实行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前后台”分设,新成立的监督检查室主要承担日常监督、问题线索分析研判处置以及谈话函询等职责,重在发现问题。但是在履行日常监督职责上普遍出现了“不便监督”“不会监督”“不善监督”等诸多难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监督信息不足,存在“无的放矢”问题。过去开展日常监督的信息来源主要依赖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专项监督检查、信访举报以及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的立案查处等渠道,既没有“事前”对被监督单位的基本情况、政治生态、权力运行风险点进行全方位研判,也没有对监督对象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履职状况等深入了解。信息匮乏造成日常监督往往是一叶障目、就事论事,难以从政治的高度和全局的角度把握,精准确定监督重点。以晋城市为例,近年来靠日常监督发现的问题线索不足5%,多数还局限在“四风”问题上。

  监督方式不多,存在“缺乏抓手”问题。虽然在监察体制改革前对日常监督进行

  了一些探索,比如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重要节点进行提醒谈话、组织专项监督检查等,但仍然没有真正把监督融入到日常工作当中,日常监督的形式大于内容。日常监督抓什么,从哪里抓,新成立的监督检查室普遍感到茫然。特别是对非党监察对象如何开展日常监督,还找不到监督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办法不多、方式不新。

  监督效果不显,存在“事倍功半”问题。突出表现为:一是抓早抓小效果不明显。由于“事前”功夫下得不够,很多问题未能在苗头性、倾向性显现时及时纠正。二是线索处置效果不明显。很多问题线索由于缺乏日常监督的信息支撑,导致在处置研判时不够全面精准,经常出现“一谈了之”“初核未果”等问题。三是警示教育效果不明显。很多问题处理往往就事论事,既没有加深教育、警示惩戒,也没有举一反三、堵塞漏洞,还缺乏主体责任的反思剖析,未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目的。

  二、原因分析

  重审查调查轻日常监督,存在认识偏差。监察体制改革前,各纪检监察室承担对联系地区、单位的日常监督和查办案件的双重职责,主要精力集中在查办案件上。监委成立后,虽然将部分纪检监察室改名为监督检查室,专司日常监督职责,但传统思维定势根深蒂固。特别是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很多地方将建章立制的重心放在履行调查处置职能上,而在履行监督职责上重视不够、研究不够、探索不够。认识的偏差,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日常监督和调查处置“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状况。

  重业务培训轻素质提升,存在本领恐慌。当前,纪检监察干部培训普遍侧重对查办案件等业务知识的培训,忽视了对纪检监察干部政治素质、政策水平等综合能力的提升,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的基本属性理解不深、把握不准,仅仅满足于按程序做好具体的事、按步骤完成既定的工作,既不能够紧跟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任务,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思考问题、谋划工作、处理事务;也不善于把握运用政策、耐心细致做思想政治工作、积极运用“四种形态”稳妥处置问题线索。能力素质差距,也是掣肘日常监督的重要因素。

  重单兵作战轻联动协作,存在机制不适。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构建起了权力监督新格局。但是长期以来,各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往往是各管一块、各自为战,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沟通协作机制,不仅造成大量监督信息闲置浪费,而且使纪委监委的日常监督长期处于单兵作战的状态。这种体制机制上的不适,势必造成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三、对策措施

  做好“三篇文章”,夯实监督基础。一是做好“研判”文章,要将掌握政治生态状况作为日常监督的切入点,做到既见“树木”又看“森林”,通过建立日常监督综合信息库、畅通监督信息共享交流渠、实行干部廉情双向分析制等方式,使日常监督有的放矢。二是做好“学习”文章,既要注重培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纪律审查和调查处置的业务能力,又注重培训提升运用“四种形态”、加强日常监督的能力水平,特别是把握运用政策的能力,全面提升纪检监察干部日常监督能力。三是做好“拓展”文章,要在向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监督全覆盖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加强对各领域监察工作,着力实现监察监督“全覆盖”。

  构建“三项机制”,创新监督方式。一是构建发现问题机制,要主动列席被监督单位重要会议,“经常旁听”发现问题;定期组织专项监督检查,“主动出击”发现问题;经常与“关键少数”谈心谈话,“沟通互动”发现问题。二是构建问题线索处

  置机制,在提出问题线索处置意见时严把“三关”,即线索处置研判关、谈话函询质量关、初核了结案件审核关,确保问题线索处置意见科学合理。三是构建联动协作机制,建立监督检查室与巡察机构、派驻机构以及机关其他内设机构“一抄三报一提供”的工作制度。“一抄”,即信访举报、党风政风监督、巡察监督和案件监督管理等方面信息,及时抄送相关监督检查室;“三报”,即派驻机构及时报送驻在部门“三重一大”事项情况、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关键少数”相关情况和问题线索、自办案件及党纪政务处分情况;“一提供”,即监督检查室主动向巡察机构提供被巡察地区和单位有关情况,必要时可派员参加巡察工作。

  突出“三个到位”,提升监督效果。一是突出延伸谈话函询效果,“红脸出汗”到位。要准确把握纪检监察机关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中的职责定位,强化谈话函询成果在民主生活会上的运用。二是突出强化问责整改通报,“以儆效尤”到位。通过在典型案件发生单位召开警示教育大会,督促当事人检讨、分管领导反思“一岗双责”、党委书记牢记主体责任,促进案发单位汲取教训、全面整改。三是突出政治生态评价,“惩前毖后”到位。综合日常监督情况对联系地区和单位的政治生态定期“会诊”、作出客观评价,并牢牢扭住主体责任,督促问题单位列出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篇七: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整改日常监督责任处置相关问题线索强化整改问责方面存在哪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9.01.06?

  【文

  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规则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监督

  正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2019年1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结合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监督执纪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严格监督执纪,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

  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强化监督、严格执纪,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对拒不交代、欺瞒组织的从严处理;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执纪者必先守纪,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约束自己,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监督执纪工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第四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纪律挺在前面,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注重教育转化,促使党员自觉防止和纠正违纪行为,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五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专责机关,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贯彻党中央关于国家监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审议决定监委依法履职中的重要事项,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第七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三)基层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地方各级纪委监委依照规定加强对同级党委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

  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审查调查。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问题线索反映的,经与主管部门协调,可以对其进行审查调查,也可以与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审查调查组,审查调查情况及时向对方通报。

  第九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进行审查调查,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进行审查调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将其直接管辖的事项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

  纪检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事项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确定;认为所管辖的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中央纪委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遇有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应当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

  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重要事项,应当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对涉嫌一般违纪问题线索处置,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对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案件审核把关。

  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组织和机关、单位、个人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做好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党

  风政风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党风政风建设的综合协调,做好督促检查、通报曝光和综合分析等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应当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结合起来,重点检查遵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主动作为、真抓实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人用人规定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巡视巡察整改,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恪守社会道德规范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置、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报请或者会同党委(党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加强党内监督情况专题报告,综合分析所联系的地区、部门、单位政治生态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及工作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畅通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等举报渠道,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及时受理检举控告,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

  (二)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五)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廉政档案应当动态更新。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对反映问题线索认真核查,综合用好巡视巡察等其他监督成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通过督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督查督办,推动整改。

  第四章

  线索处置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或者派出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相关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深入分析信访形势,及时反映损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发现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于本部

  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以及所辖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应当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做到件件有着落。

  第二十五条

  承办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五章

  谈话函询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推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经常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及时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促使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需要谈话函询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八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由纪检监察机关谈话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后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函询应当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发函回复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

  (四)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廉政档案。

  第三十一条

  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

  第六章

  初步核实

  第三十二条

  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应当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四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对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核查组应当予以暂扣。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三十五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以及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七章

  审查调查

  第三十六条

  党委(党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审查调查处置工作,定期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加强反腐败协调机构的机制建设,坚定不移、精准有序惩治腐败。

  第三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调查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调查。

  立案审查调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并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

  第三十九条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人员立案审查调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召开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审查调查方案。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调查组,确定审查调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财物查扣等事项。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研究提出审查调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建议,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审查调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调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

  审查调查进展情况,遇有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四十条

  审查调查组可以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经审批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

  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台账,记录使用措施情况,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备案。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核对检查,定期汇总重要措施使用情况并报告纪委监委领导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违规违纪违法使用措施的,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第四十一条

  需要对被审查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依据监察法进行,在24小时内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家属,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因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而不宜通知或者公开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并记录在案。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第四十二条

  审查调查工作应当依照规定由两人以上进行,按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

  第四十三条

  立案审查调查方案批准后,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调查人端正态度、配合审查调查。

  审查调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调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确保安全。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逼供、诱供、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四十四条

  审查调查期间,对被审查调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反思材料。

  第四十五条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审查调查范围、变更审查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外查工作期间,未经批准,监督执纪人员不得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审查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物封存并拍照录像或者调取原件副本、复印件;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调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四十七条

  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财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执行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措施,监督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财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指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财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财物及其孳息。

  第四十八条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谈话、搜查、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涉案财物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及时归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核查。

  第四十九条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监督执纪人员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调查人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调查谈话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五十条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调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财物登记资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应当通过调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加强对审查调查全过程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查明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后,审查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被审查调查人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审查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调查报告,列明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调查依据、审查调查过程,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法律依据,并由审查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五十二条

  审查调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等,应当按程序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调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八章

  审理

  第五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纪律处理或者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第五十四条

  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审查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第五十五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调查报告后,经审核符合移送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以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案件审理部门可以提前介入。

  (三)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当成立由两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四)坚持集体审议原则,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应当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对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五)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重新审查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退回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补充审查调查。

  (六)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审理报告,内容包括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审查调查简况、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涉案财物处置、监督检查或者审查调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等。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调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

  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以及思想转变过程。涉嫌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还应当形成《起诉意见书》,作为审理报告附件。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监委委员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与上级纪委监委沟通并形成处理意见。

  审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六条

  审理报告报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依照规定在1个月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以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五十七条

  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对于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审查调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理工作。

  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第五十八条

  对被审查调查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收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对涉嫌职务犯罪所得财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五十九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教育、管理、监督,使纪检监察干部成为严守纪律、改进作风、拒腐防变的表率。

  第六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第六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突出政治功能,强化政治引领。审查调查组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调查组成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六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树立依规依法、纪

  律严明、作风深入、工作扎实、谦虚谨慎、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力戒特权思想,力戒口大气粗、颐指气使,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政策能力,建设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六十四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调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六十五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调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调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调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调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调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六十六条

  审查调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当从审查调查人才库选用,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调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党员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监督执纪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调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

  审查调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调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六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检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六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谈话应当做到全程可控。谈话前做好风险评估、医疗保障、安全防范工作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谈话中及时研判谈话内容以及案情变化,发现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依照监察法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采取留置措施;谈话结束前做好被谈话人思想工作,谈话后按程序与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交接,并做好跟踪回访等工作。

  第七十条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审查调查组组长是审查调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调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调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委,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或者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省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委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追责。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七十一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调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审查调查人,以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财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行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维护监督执纪工作纪律方面失职失责的,予以严肃问责。

  第七十三条

  对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监察干部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开展“一案双查”,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问责。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

  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除执行本规则外,还应当执行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委相关规定。

  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结合实际执行本规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月15日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篇八: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整改日常监督责任处置相关问题线索强化整改问责方面存在哪

  

  纪检监察工作中进行问题线索处置应当掌握的“五种方式”

  线索处置情况审核有哪些常用方法

  问题线索处置是监督执纪执法工作的源头,关乎反腐败成效。严格对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的审核,是确保处置精准到位的关键环节。下面,笔者围绕以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情况,举例介绍审核中的几种常用方法。

  第一种:从处置方式上审核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线索处置分为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这4类处置方式,分别对应不同的情形。实践中,要通过认真分析研判,然后确定采取哪一种处置方式。例如,2017年某市纪委收到群众举报该市某区委原书记、市委原副秘书长刘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勾结,为该公司在变更容积率、免除出让金利息等方面违规提供帮助的问题线索,决定对刘某进行函询。函询后,刘某表示不存在被反映的问题。承办部门拟予以采信了结处理。

  根据中央纪委对反映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的有关规定,谈话函询主要适用于两类情形:一类是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另一类是反映的问题比较笼统,难以查证核实。但群众举报的刘某上述问题线索,指向较为具体,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有一定的可查性,且可能存在串供等情形,不宜采取谈话函询方式,故建议予以初步核实。后经过初核,相关线索查证属实,刘某被立案审查调查。

  第二种:从取证措施上审核

  对问题线索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的,实践中需要通过谈话、调取、查阅等措施收集证据。但个别基层纪委取证方式不合规,或者过于简单粗放,影响了证据效力和事实判断。例如,2017年某市开发区纪委将群众举报该开发区下辖某村党支部书记借审批村民建房向村民索要钱财的问题线索,交由该村所在街道纪工委核查。街道纪工委核查组联系该村民了解情况,因该村民在外地务工,承办人员遂通过电

  话询问,该村民心有顾忌,对被索要钱财一事予以否认。街道纪工委据此作出予以了结的建议,并报区纪委。其后,区纪委安排人员予以审核。

  经审核发现,该村民的言证系关键证词,直接影响该村党支部书记违纪事实是否成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街道纪工委通过电话询问获得的证词,取证方式不合规,其真实性存疑。于是建议由区纪委直接安排人员向该村民取证。其后,区纪委派出核查人员到该村民所在城市,进行面对面的细致询问并现场制作询问笔录,该村民最终放下顾虑,据实指证。最后查实该村党支部书记在审批村民建房手续时,向2名村民索要2.5万元的事实,并查明该村党支部书记对抗组织审查的其他事实。

  第三种:从证据要件上审核

  初步核实中取得的证据是否有效力、能否被采信,除了看实质内容外,还取决于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换言之,证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容易导致证据无效,既造成无用功,也影响后续的处理。例如,2018年某市某区纪委监委对下辖某街道党工委书记钱某涉嫌受贿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核。初核过程中,核查组对涉案苗木进行了两次现场勘验,形成了勘验检查笔录,确定了苗木数额,作为拟立案审查调查的证据依据。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可以采取勘验检查措施,但需严格依法进行。监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经审核发现,核查组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未见邀请见证人的内容,参加勘验人员和见证人亦未签名,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两份笔录上所载的苗木数额相差较大,审核时建议核查组予以补正、作出合理说明或者重新勘验检查。

  第四种:从问题点位上审核

  随着线索核查的不断深入,一些问题可能不断暴露。这个时候,要注意研究分析有关问题线索是否还存在盲点、疑点和漏点,是否具备深查的条件,从而恰当提出处理意见。例如,2018年某市纪委核查组对市属某事业单位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土地补偿款去向不明的问题进行了初步核实。核查组认为,土地补偿款一直在财政资金专户进行收支,不存在去向不明的问题,但该单位存在编制财政预算不科学、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问题,该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对此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处理。经审核发现,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存在隐瞒、截留、挤占、坐支、挪用国有资产收益的,应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同时,审核发现,土地补偿款虽然一直在财政资金专户进行收支,但支出渠道上,其中一项是“长期投资”,金额达9000多万元,核查组未予关注。而该单位系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据相关规定,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进行对外投资,如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履行申请、审核、审批等程序。因此,建议核查组针对上述两个问题,进一步核实投资项目、投资过程以及审批程序等,在查明情况的基础上再提出处置意见。

  第五种:从适用条规上审核

  问题线索往往涉及党建、经济、民生等领域,相关的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较多,专业性较强。审核过程中,要注意全面了解,做到胸中有数、准确判断。实践中,容易出现由于对相关条规了解不充分,导致认定错误,或者对引用的条规依据理解不正确,导致适用错误。例如,2019年某市某区纪委监委监督检查部门对几名已退休的党员领导干部“带彩”娱乐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核查组认为,该问题属实,但被核查人打麻将输赢金额较小,属于单纯的娱乐活动,不构成赌博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未予处罚;且打麻将的地点在一家已停业的餐馆,不属于公共场所,依据该市2006年出台的《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干部参与赌博活动等问题的有关规定》,建议对相关涉案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处理。经审核发现,上述问题虽查证属实,提出的处理意见也较适当,但不当地引用了上述规定。该规定虽然对党

  政机关干部参与“带彩”娱乐活动作出禁止性规定,但其中第九条明确指出“党政机关干部”指在职、在岗的党员领导干部。换言之,已退休的不在适用范围内。因此,审核时建议将原处理依据调整为该省省委《关于加强换届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第十六条“禁止领导干部参与任何形式的"带彩’娱乐活动”的规定。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篇九: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整改日常监督责任处置相关问题线索强化整改问责方面存在哪

  

  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思考

  作者:李楠

  来源:《经营管理者·下旬刊》2016年第06期

  摘

  要: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为标志,我国在出台了八项规定以及实行纠正“四风”中,积极的践行群众路线,这些举措正是党和国家所必须的切实可行、行之有效、成效显著的一系列组合拳。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对两个责任的落实情况不断的进行监督与坚持,对于基层纪检检查机关要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结合多方经验进行总结,摆脱“穿新鞋,走老路”的思维,切实履行自身的职责。

  关键词:基础纪检监察机关

  监督

  执纪问责

  思考

  当前,中央纪委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坚持在违纪违法问题上的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以猛药除疴、上不封顶、除恶务尽的坚定决心,显示了中央党委反腐的坚定决心。全党同志为之精神一振,全国人民为之耳目一新,全国上下无不为之感到振奋。特别是“四个全面”理论的提出,新一届党中央务实稳健的治国理政思路和一步一个脚印的扎实作风,如一缕春风沐浴中华大地,人民群众对于党和国家充满了信心。在党和国家制定好宏伟蓝图之后,最重要的就是要落实下去,相关部门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力度与执行措施是否到位是党的反腐工作成败的关键因素。从中央纪委提出“三转”要求开始,伴随着中央和省市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惩治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承担着协助同级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直接履行监督责任的基层纪检组织和纪检干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承载着惩贪腐、正风纪、当表率、作示范的神圣使命。当前,应当一鼓作气,顺势而为,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大基层纪检组织改革力度,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能力,务必使基层纪检组织和纪检干部成为守纪律讲规矩的典范,成为监督执纪问责的先遣队和排头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在于进行监督执纪问责、案件的办理、党风作风建设等在党与国家建设中具有极大作用。然而作为基层的纪检监察机关来说,近些年由于其存在的独立性与实施效率上还具有很大的缺陷,基层工作的成果不尽如人意。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办案力量薄弱、体制机制需改善。当今,很多违法违纪人员有意识的隐瞒自己的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基层办案力量将面对更为复杂的违法行为、办案环境更加复杂,在隐蔽性极强的违法违纪行为中发现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三转”后,仍有很多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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