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教师党员学习心得【六篇】

时间:2022-04-14 16:35:03 来源:网友投稿

教师,以教育为生的职业。这个职业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职业之一。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根据学校设施条件和个人职称专业,安排学生入座、发放学习资料、备课授课、批改作业、引导辅导帮助学生学习、组织听课练习,组织考试、传授科学文化,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教师党员学习心得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教师党员学习心得6篇

第1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教师党员学习心得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感汇总5篇

【篇一】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改变了以往处分标准不统一的局面,着重突出近年来管党治党、从严治党实践中典型多发的违法类型,将其纳入政务处分范围,体现了纪法贯通,有效弥补了以往存在的部分政务处分“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制度缺陷。

在此之前,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惩戒称之为“处分”,其依据是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口径难以统一,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处分工作的规范开展。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用法律的形式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政务处分制度,明确了进行政务处分的机关,以及如何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予以处分,从而完善了公务员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公职人员的处分制度。

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都对应着紧迫的现实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有利有弊,弊端就是国家对公职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手段越来越多,对于极少数持消极心态的员工容易影响其工作积极性;有利的一面就是,这部法律的出台不仅有利于提升政务处分工作规范化水平,通过完善监察制度还能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律的成功出台并不意味着就此成功,从上至下如何发挥其应有的效益还需依靠各级各地有效地落实,这就印证了那句话“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唯有有效执行才能真正促进我国公职人员履职尽责,减少违规违法现象,达到从严治党的目标。给予它成长的机会,一起共同期待吧。

【篇二】

近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公布,这是第一部全面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前几日结束的全国两会上,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标识着我国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又进了一步。而《政务处分法》又是我们干部管理的一项有力“法宝”。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从立法内容看,通过与党纪的衔接,发挥协调效应,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关于违反纪律情形的具体规定,根据公职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吸收和完善,形成与党纪处分相贯通的政务处分制度。对处分情形、处分后果等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开列“负面清单”,在纪法贯通中体现严管厚爱,有利于提升监督效果,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而如何让公职人员守法、让普通公民懂法,做到法不可违,这不禁引起我们深思。

法律如同一道“高压线”,时刻警醒人们不要触碰,可为何每天还是有许许多多的违法行为发生,深究其原因,不外乎有二:一是知而不懂,二是懂而不畏。前者多半是被条条文字绊住,不能完全理解其中意义,这就需要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把老百姓眼里的“天书”加以“注释”使其更加通俗易懂。而后者,在于违法后的诉讼程序冗长,老百姓由于缺乏法律意识、不懂留存证据,使得举证环节难以为继,最终不了了之,更有甚者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会是我”,最终导致违法。因此,要在法律的后期解释说明上下功夫,首先让人人懂法,只有真的懂了才会畏惧,心怀畏惧就不会轻易触碰,而法的作用不正是如此。

【篇三】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0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新修订的档案法、新修订的人民武装警察法。国家主席习近平6月20日签署了第四十六号主席令。第四十六号主席令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保障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政务处分权、完善国家监察制度的重要举措。此前,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缺乏统一规定,制约了处分工作的规范开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改变了处分标准不统一的局面,有利于提升政务处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作为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落实监察全覆盖要求,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政务处分范围的同时,结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中有关党员纪律处分,以及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有关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处分的规定,进行充实、完善,明确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和程序等,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有职务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对情节轻微的可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从而有利于强化日常监督,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改变过去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

【篇四】

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表决通过,标志着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法律诞生,也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强化监督,从严治吏。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在此之前一直依据的是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虽然党纪处分覆盖全体党员,但未能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存在一定的空白。比如村干部中有非党员、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他们的违法行为无法给予处分,难以形成威慑。

细化内容,监察有力。政务处分通过与党纪的衔接,对违反纪律情形做出了具体规定,并根据公职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吸收和完善,将处分情形、处分后果也做出细致的规定,体现出严管厚爱,能够进一步加强监督威慑效果,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从严治吏,一直在路上。民法典的颁布、政务处分法等都是法治中国的建设重要一环,是我党不断改善治理方式、推进治理能力的重要形式、体现出新时代中国发展的全新风采。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从严治吏跟从严治党一脉相承,治和管只是方式,而社会展现的良好反馈才是想要的结果。

【篇五】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由此诞生。

公职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制定政务处分法,将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同时为有效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最大制度优势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以国家专门法律的形式,将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政务处分的内容“统合”起来,实现了“零散”到“系统”的跃进,有利于职能部门按图索骥,更好地进行操作。

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将“违法的公职人员”全面纳入处分,包括:公务员,国企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和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之前,对于有些非党员的村干部,党纪政纪处分往往够不着,往往陷入束手无策的尴尬境地。政务处分立法得以通过,这些制度性漏洞将成为历史往事,法律对于公职人员的约束力将获得质的提升。

第2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教师党员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专题辅导报告 政务处分法全文

6 月 20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处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在监察法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务处分概念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健全完善政务处分制度,是强化对公职人员监督的需要,也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专题辅导报告
一、出台《处分法》的重大意义
《处分法》是规范政务处分的重要法律,是建国以来对公职人员处分最详细的规定,其中所包含的信息较多。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一)强化对公职人员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公职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制定政务处分法,有利于强化对公职人员的全面监
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在监察法提出政务处分概念之前,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惩戒称为处分,其依据是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党纪处分覆盖全体党员的同时,处分却未能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惩戒的对象上还留有空白地带。比如,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非党员村委会组成人员,由于其既不是党员,也不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其微腐败等违法行为无法给予处分,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二)规范政务处分活动,提高监察工作法治水平。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是不断总结实践经验、解决具体问题,精准立法的结果。监察法对政务处分制度作了原则规定,没有对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以及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监察法施行后,为解决工作急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作为实施政务处分的过渡性规范,为起草政务处分法探索经验。应运而生的政务处分法,一个突出特点是着眼于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整合完善与党纪处分相对应的政务处分制度。比如,在明确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各自职责的同时,统一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和适用规则,保证处分适用上的统一规范。对公职人
员的管理监督薄弱、处分程序不规范、处分决定畸轻畸重、对国有企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公职人员处分缺乏法律依据等,是监督惩戒中的突出问题。对此,政务处分法坚持问题导向,在将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中的处分依据统一起来的同时,结合现有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处分制度等,充实完善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处分幅度、适用规则和程序,补齐制度短板。以细化违法情形为例,草案二审稿第三章已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作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应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草案三审稿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增加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的规定,并将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纳入处分情形。这些已成为法律条文的新增规定,体现出鲜明的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注重纪法协同、法法衔接是此次立法的又一亮点。政务处分法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与公务员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协调衔接,保证法律之间的和谐统一。同时,注重与党纪的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政务处分对公职人员有重要影响,关系公职人员切身利益,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应该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制定政务处分法,明确实施政务处分的主体,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处分事由、权限和程序,被处分人员维护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等,有利
于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提高监察工作的法治水平。
(三)完善监察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专门部署,明确提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政务处分法是首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也是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完善监察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从立法目的看,制定政务处分法是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强化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消除死角和盲区,确保权力规范运行。这是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背景下取得的最新制度成果,是完善监察制度的成功实践,是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重要一环。从立法内容看,通过与党纪的衔接,发挥协调效应,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关于违反纪律情形的具体规定,根据公职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吸收和完善,形成与党纪处分相贯通的政务处分制度。对处分情形、处分后果等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开列负面清单,在纪法贯通中体现严管厚爱,有利于提升监督效果,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从立法过程看,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贯彻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严格依法启动立法工作程序,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最终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这一过程,正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生动实践。
政务处分法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监察制度,规范政务处分活动,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制度规范是可行的,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
二、关于《处分法》的十大问题解析
《处分法》的核心观点是进一步落实习总书记将权力关进笼子的指示精神,一方面限制了部分地区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随意处分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在调整公职人员服务意识,杜绝公务活动中的随意性,重提民主集中制,总之亮点很多,值得细品。主要有以下十大问题:
(一)法律地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其地位仅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在今后的政务处分决定中,除了引用《监察法》,还应同时引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二)与其他法规的关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
并未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是否失效,但由于该二者系国务院法规和部门规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位阶都要比他们高,内容有冲突和不一致的肯定都要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为准。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任免机关、单位给公职人员处分的,除了实体部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外,程序部分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这意味着,任免机关、单位处分公职人员,在程序适用方面还可以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并为全部失效。
(三)政务处分与处分。大家都知道,政纪处分用语不再使用。但任免机关、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给予的处分,此前有叫作行政处分,认为政务处分单指监察机关给予的处分,需要作一个区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描述监察机关作出的系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系处分。作这个区分主要考虑到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和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在程序和救济制度上还存在区别,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适用的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程序。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适用《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程序。
(四)公职人员和监察对象范围是否等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而《监察法》第十五条是规定监察对象的范围,由此按照一般理解公职人员的范围和监察对象的范围是相同的。但《监察法》第十五条,对监察对象的概括用了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这会让人认为公职人员的范围要小于监察对象。笔者认为,公职人员范围应该等同于监察对象。《监察法》第十五条表述的监察对象为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是因为第(六)种监察对象用了兜底的形式即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实际意思就是其他公职人员,而该第十五条首部总括部分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这里的有关人员实际上也是特地的强调表示一种兜底,其含义是能列举的典型公职人员和一时很难列举的其他有关公职人员。另外,《监察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光这一条中公职人员的含义就包括了所有监察对象,所以《监察法》第十五条中的公职人员含义也必须是所有监察对象,否则《监察法》本身内部条文就前后矛盾了。只有这样理解,《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公职人员等同于监察对象
就和《监察法》表述不矛盾了。事实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范对象就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且也根据公职人员的不同编制属性,在政务处分中做了区分,除了公务员、事业人员、国企人员外,对其他公职人员创设了警告、记过、记大过的三种处分,这就能完美的对接《监察法》,对所有履行公职监察对象作出政务处分。
(五)处分种类的变化。统一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对于公务员、事业人员、国企人员,可以作出上述六种处分。其他公职人员,可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另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处分种类降低岗位等级,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没有了。那么事业编制原处分种类降低岗位等级今后应对应何种处分?此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开除处分前面一档是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事业参公人员用的是撤职,普通事业编制人员用的是降低岗位等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再无降低岗位等级这一处分种类。那么对于事业编制以往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档次的,如今对应处分种类中的哪一种呢?是降级还是撤职?注意,降低岗位等级和降级并不匹配,降级降的是同一个职务内的级别工资。比如同是一级主任科员,一级主任科员里又有好几级,具体是二十一级至十五级,降级就是保持一级主任科员不变,降里面的
小级别,比如从十五级降到十六级,对被处分人的影响并不是很大。而撤职处分,包含了撤实职和撤虚职,同时还要降里面的小级。担任行政实职的,先把实职撤掉,比如目前对应的是一级主任科员(十八级),给予撤职处分的,至少降为二级主任科员(同时按规定降小级),甚至还可以断崖式下降到科员级。可见,撤职处分对被处分人的影响非常大,因此撤职处分也被称为重处分。而原来事业编制的降低岗位等级,也是类似于撤职处分的效果,所以,事业编制原处分种类降低岗位等级今后应对应的是撤职处分,而非降级处分。同时,事业人员的处分种类比原来要多,从警告到开除的六种都可以适用。
(六)免予政务处分与不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细化了《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关于调查终结后处置的情况,也是参照吸收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其他纪法规定,增加了作出免予处分和不予处分决定的规定。免予处分是指违法情节轻微,本来要处分的,考虑到有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节,可以免予处分。不予处分是指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政务处分,或者因为法定的事由无法做出政务处分,用不予处分。此前,经过立案调查,终结后,认为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的,可以不再移送审理,由调查部门直接作出做出第一种形态处理,比如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
四条明确了调查终结后的四种处置方式,对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应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这就意味着,经过立案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如果要作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第一种形态处理的,必须作出免于、不予政务处分决定,也就意味着要移送内部审理部门审理。在免予政务处分决定书、不予政务处分决定书中同时明确需要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处理。当然,未经过立案的,在立案之前的问题线索处置过程中直接以第一种形态处置的,则不需要作出免于、不予政务处分决定。政务处分的这个程序变化,跟党纪案件一致,可查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七)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单位是否有权直接作出所有处分种类的处分。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六种处分种类,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是否有权直接作出?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十四条的规定,要按照政务处分决定权限,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此前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也规定,监察机关应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作出决定。既然上述规定均未授权监察机关可以直接依据《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直接作出政务处分,那么就得找有没有相关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 号)规定:
县级以下机关给予公务员开除处分,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党委或者政府批准。既然有这样特别的规定,那么仍然应该遵守,由于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委并不隶属于政府,而监委和纪委合署办公,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县级监委开除公务员的,仍应提请同级党委进行批准。同样,县级以下任免机关、单位对公务员开除处分的,应报县级党委或者政府批准。以上程序只限公务员,对非公务员的开除,没有此限制规定。县级监委或县级以下任免机关、单位可以直接作出开除处分。
(八)对受到刑事追究、行政处罚的人政务处分的程序。对此类人员的处分程序,此前《监察法》中未明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中过渡性的明确了一下,大体上参照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明确了这一程序,设计上确实参照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公职人员,给予党纪和政务处分的,可以不用再履行立案程序,由相关的监督检查室依据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提出意见,直接移送内部审理。但实践中,对检察机关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是否和生效刑事判决一样的程序,存在一些争议。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也是属于司法机关生效的决定,从这一点上和刑事判决一样。但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前提规定是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根据此前官方的一些解释和答疑,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并不是指侦查的启动,而是最终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显然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是免于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跟判刑的生效判决是不同的。因此,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还是需要由相关的监督检查室按规定履行立案程序,经核实后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九)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到期后也自动解除。此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并未规定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是否可以自动解除问题。《公务员法》作了处分期满自动解除的规定。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这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任免机关、单位适用该法的第二章和第三章,而第二章中的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就明确了,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因此,以后所有公职人员,不管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还是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期满均自动解除。
(十)关于兜底违法行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从二十八条至四十条,类似于党纪六大纪律板块均
未出现兜底规定,而在最后第四十一条作了兜底性规定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此处应该注意的是,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必须是有明确依据违反什么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违反了《检察官法》《法官法》《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才能适用该兜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专题辅导报告三、深入学习贯彻《处分法》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改变了处分标准不统一的局面,有利于提升政务处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处分法将法定的监察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一)领导干部要带头学。领导干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处分法作为重要内容,要带头维护处分法权威,带头学习,先学一步,学深一层,第一时间钻研弄懂,做学法懂法用法的表率。在学习中要突出重点、把握要义,认真领会、深刻理解处分法的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和监察原则,增强贯彻落实处分法的自觉性、坚定性。
(二)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入学。作为一线执纪干部,要原原本本、逐章逐条、逐字逐句学,要结合《政务处分法》解读和说明性文章带着问题学,深入领会重大意义,准确把握精神实质,熟练掌握法律内容。要准确把握《政务处分法》
对违纪范畴的界定、对违纪行为的定性和量纪标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三)全体公职人员要主动学。要坚持面向公职人员与面向社会公民普法并重,进一步凝聚全社会共识。所有公职人员通过学习,要深刻理解相关条文的内涵精髓,强化法治意识,始终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规定作决策、办事情,坚决做到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县上下要认真宣传好、实施好处分法,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在学思践悟中增强使命感,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不负重托、不辱使命,真正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2020 0 年脱贫攻坚成效巩固提升方案
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委坚决打赢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X 发〔20XX〕34 号)和《全县脱贫攻坚巩固提升集中行动实施方案》(X 扶贫组发〔20XX〕2 号)要求,结合我镇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利用三个月的时间,在全镇范围内开展脱贫攻坚巩固提升集中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问题导向,以更严、更细、更实的要求,深入开展脱贫攻坚巩固提升行动,以绣花功夫和较真碰硬的工作作风,对 2014 年以来精准扶贫工作进行全面体检,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补齐脱贫攻坚工作短板,着力夯实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基础,全面巩固提升我镇脱贫攻坚工作水平和成效。
二、行动内容
本次行动主要对政策落实、贫困户基础信息、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贫困村户退出质量、干部结对帮扶和档案管理等工作进行全面核查、整改。
(一)提升扶贫政策知晓率
主要查贫困户对扶贫政策的了解程度。镇村干部、帮扶责任人要在学透吃透精准扶贫政策的基础上,进村入户向贫困群众面对面地进行讲解,深入宣传精准扶贫政策、贫困户认定条件与标准、政策落实的工作流程等知识,让贫困户熟悉政策,知晓办理程序。对关乎群众利益的危房改造、雨露计划、医疗救助、农村低保、金融扶贫、产业扶贫等,要多方位的进行有效宣传,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提升基础信息精准度
1、对继续享受政策贫困户主要查家庭成员的基础信息是否准确,包括家庭人口数、家庭成员姓名及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在校生状态、各项逻辑关系、贫困户属性、致贫原因等信息;查贫困户的收入情况,包括收入明细、户认可度、是否达标等。根据发现的问题,及时修改扶贫开发系统,真正做到各项指标数据真实精准且无漏项,逻辑关系前后对应,坚决杜绝错误数据重复出现,尽最大努力实现系统数据越来越精准。
2、对脱贫不享受政策户主要查是否存在脱贫不稳定的情况;对其他相对贫困边缘户主要查是否存在应纳未纳的问题。
(三)提升保障政策落实率
主要查脱贫质量及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对收入不达标的要立即落实好有效措施,确保收入达标;对房屋不安全、家
庭卫生脏乱差的,结合实施洁居工程,全面整改到位;查贫困户子女是否在校、是否落实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查贫困户是否参加医保、就医住院费用是否一站式结算到位,对落实不到位的立即解决;对无安全饮水的千方百计落实到位;对无人照料、缺少基本生活用品、生活质量差的老病残特困群体,结合实施的农村互助养老工程,纳入供养范围,确保农村老病残特困群体脱贫解困,过上有饭吃、有衣穿、有人管的生活。
(四)提升贫困户对帮扶工作的满意度
主要查帮扶责任人对贫困户的帮扶措施是否到位、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存在简单的送米送面送油等过节式走访情况。督促帮扶责任人针对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因户制宜,精准制定发展产业、安排就业、兜底保障等切实可行的帮扶措施,要力所能及的为贫困户帮办一些证件办理、政策咨询落实等家事、琐事,切实提高贫困户对帮扶和扶贫工作的满意度。
(五)提升贫困村退出质量
主要查 5 个省定贫困村的退出指标,重点是五通十有和村集体收入。以经管站账务为准,村集体经营性收入要达到 3 万元以上,五通十有涉及的各行业部门要分别对 5个贫困村出具相关证明。
(六)提升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水平
一查项目实施程序。根据《山东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鲁财农〔20XX〕61 号)和《潍坊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细则》(潍财农〔20XX〕11 号),对项目库建立、立项提报、审批备案、组织实施、竣工验收、资金报账、后续管护及资料归档等各个环节程序逐项查看档案,看项目立项是否科学,实施程序是否规范,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录入系统的资料是否有漏项错项。
二查项目运营维护情况。核实项目是否正常运转,看产权主体是否明晰、项目形成资产是否记入资产管理台账、村级资产是否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看项目资产管护水平,是否建立项目监管制度、制定实施细则,落实管护责任。
三查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核查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看扶贫资金是否公告,是否严格执行制定的会计核算办法,报账手续是否完备,单据是否合规;看资金拨付手续是否按规定办理,有无滞留资金问题,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扩大开支范围或挤占、挪用、截留等问题。
四查项目效益及分配情况。核实贫困人口参与项目建设、项目带动贫困群众就业、通过项目出售农产品增收情况,评估项目的投入产出比,综合评价项目是否达到实施方案设计效益。看项目产生收益是否已经分配,分配范围是否与实
施方案一致,是否根据贫困人口情况实行差异化分配,收益方案更改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在镇经管站和县级备案等。
(七)提升精准扶贫档案管理水平
严格按照《临朐县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将贫困村、贫困户档案包括从精准识别、到精准帮扶、再到精准脱贫全过程形成的所有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实现一户一档一村一档,达到进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专题辅导报告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培训阶段(20XX 年 3 月上旬)
3 月上旬,召开动员会议,成立镇党委书记任组长的脱贫攻坚巩固提升集中行动领导小组、镇纪委书记任组长的督查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专门队伍。县扶贫办将安排专门力量赴我镇开展专题业务培训。
(二)自查自纠阶段(20XX 年 3 月 11 日25 日)
各社区各村要对照行动内容,结合实际情况,列出具体责任人员和进度表,组织开展自查自纠,要逐村逐户逐项进行深入查摆,及时梳理汇总,能即时整改的立即整改到位,不能即时整改的建立问题台账限期整改,并于 3 月 25 日前将自查表及问题台账报镇扶贫办。
(三)集中整改阶段(20XX 年 3 月 26 日4 月 30 日)
进一步落实责任,迅速行动,集中开展整改工作。对发现的问题,逐一甄别,落实整改措施,明确完成时限和责任
人。做到每个问题都有解决方案、都有具体责任人。期间,镇督察组不定期到各村督查整改情况,县扶贫办将抽调各镇(街、园、区)扶贫办业务人员,分片区对各镇(街、园、区)继续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逐户核查,确保问题整改真正落实到位。
(四)巩固提升阶段(20XX 年 5 月 1 日31 日)
按照带着问题查、盯着问题改的要求,县扶贫办将组织对我镇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采取销号管理,直至一户不漏全部整改到位。集中整改基本结束后,我镇将启动扶贫档案整理工作,利用 2 个月的时间按照标准要求完成贫困户退出、贫困村退出、项目管理等档案整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开展脱贫攻坚巩固提升集中行动是我镇脱贫攻坚任务基本完成后的一次全面检验。各社区各村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端正政治态度,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协调联动,集中人员、精力和时间,确保脱贫攻坚巩固提升行动工作务实、过程扎实、结果真实。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社区党总支书记作为此次巩固提升集中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要深入一线加强指导督导,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逐村压实任务,落实责任。各结对帮扶干部要明确帮扶职责,密切与贫困户的联系
与沟通,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切实提升贫困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严格督查问责。要将脱贫攻坚巩固提升集中行动与工作落实年活动紧密结合,落实严、细、实的要求,针对问题和不足,研究有效措施,立查立改,不走过场。要严格督查,镇督查组将不定期对各项扶贫工作进行督查,县扶贫办和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将联合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或搞形式走过场的,严肃追责问责。

第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教师党员学习心得

学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5篇

学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范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政务处分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

健身我们要明确健身哪些部位,健身多久比较有效果,怎么健身比较合理等问题,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公职人员依据哪些行为确定处分等级、影响期多久、事件调查定性程序和原则等做了详细规定,也是为建设公道正派的公职人员队伍保驾护航。

“练哪里”,明确政务处分对象和行为。健身,我们要先考虑清楚,这次健身是要练哪个部位。而公职人员处分法也需要明确政务处分对象和处分行为,如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6类人员;政务处分有6种,其中可以从轻或减轻给予政务处分的有7种情形,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有7种情形等。处分对象和处分行为就是政务处分法的基础和根本,正是因为明确了“力的作用点”,才能将作用力变得有效。

“练多久”,确定政务处分时间和目的。健身,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要练成什么样,要练多久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而政务处分法也是一样,政务处分目的并不是要单纯处分,而是以惩戒的形式进行教育。处分以违法违规严重程度确定影响期就是以严重性和危害性来进行不同程度的教化,如警告处分为6个月、记过处分为12个月等。以目标为导向,以处分行为和处分时间为主要手段,保障对公职人员进行更积极、更有效的教化。

“怎么练”,严格政务处分程序和要求。健身,我们要了解清楚健身方法,如何合理健身才能达到良好的健身效果。而政务处分法中也明晰了政务处分原则和程序,并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确了工作纪律和要求。如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等11类行为。严格处分程序,并细化处分流程才能让违法违规行为“无缝可钻”,强调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纪律要求才能让执法“公平公正”,从而切实做到真管、真查、真处分,建设出作风优良、敢打硬仗、能打胜仗的公职人员队伍。

第4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教师党员学习心得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测试题

单位: 姓名: 职务: 分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何时通过,何时起执行?

答: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公职人员是指哪些人员?

答:(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对政务处分有哪几种类?

答:(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是什么?

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有贪污贿赂、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是什么?

答: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是什么?

答: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第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教师党员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测试试题及答案

您的姓名: [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 )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单选题]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适用于(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单选题] *

3.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 )。 [单选题] *

4. 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给予政务处分。 [单选题] *

5.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     )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单选题] *

6.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 )给予政务处分。 [单选题] *

7.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     )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单选题] *

8.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最重的处分是( )。 [单选题] *

9.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最重处分是( )。 [单选题] *

10.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最重分是( )。 [单选题] *

11.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的原则是( )。 *

12.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和( ) *

13.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和( ) *

14.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 )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

15.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 ),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

16.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 )政务处分。 *

17.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 ) *

18.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 )。 *

19. 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 *

20.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判断题] *

21.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判断题] *

22. 记过处分的期间是十个月。 [判断题] *

23. 政务处分决定自下发文件之日起生效。 [判断题] *

24. 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判断题] *

25.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开除。 [判断题] *

26.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分别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判断题] *

27. 被撤职的公职人员,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判断题] *

28.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 [判断题] *

29. 被开除的公职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判断题] *

30.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共他利益,监家机关应当按规定予以纠正。 [判断题] *

31.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 [判断题] *

32. 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难、超范围的最重处分是撤职。 [判断题] *

33.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最重处分是予以开除。 [判断题] *

34. 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最重处分是予以开除。 [判断题] *

35. 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最重处分是予以开除。 [判断题] *

36. 参与赌博的最重处分是予以开除。 [判断题] *

37. 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最重处分是予以开除。 [判断题] *

38.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监察机关应当将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判断题] *

39.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并在全社会宣市。 [判断题] *

40.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____。 [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监察建议)

41. 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是__________。 [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二十四个月)

42. 政务处分期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计算。 [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

43. 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______给予政务处分。 [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从重)

44.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最长不得超过____个月。 [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四十八)

45. 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最重处分是_____。 [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撤职)

46. 决定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制作____。 [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政务处分决定书)

47.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___,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

48. 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____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特遇等的变更手续。 [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一个月)

49.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____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监察机关)

50.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最重处分是____。 [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开除)

第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教师党员学习心得

党员干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三篇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表明我国在公职人员违规政务处分管理的法治化又迈向了一个新的里程碑,对公职人员的科学化管理又形成了一个重要的法律成果。

  此次颁布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共有7章68条,对适用对象和基本原则、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尤为关键的是,这一法律首次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政务处分制度,明确了有权进行政务处分的机关是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规定这些机关可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予以处分,从而完善了公务员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公职人员的处分制度。此前,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并不统一,很多规定都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由于缺乏统一明确规定,不同程度制约了处分工作的规范开展。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极大地改变了以往处分标准不统一的状态,对于提升政务处分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有很大的促进作用。面对以往存在的部分政务处分“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制度缺陷,在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和发布后,将得到及时有效的弥补。

  2018年出台的监察法,虽然对政务处分制度作了原则规定,但并没有对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政务处分所应适用的规则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因此监察法出台以后,面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这一点,监察法规定的不是特别细化,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对监察法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则对此进行了相对明确的规定,有效管辖了公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颁布,让依法管理公职人员的制度之网更密集更完善了,公职人员一旦违法违规,管理和处理将有法可依。同时,这也意味着党和国家对公职人员更加爱护。宽是以严作为保障的,爱护是以法律为依托的,只有信守法律,才能得到最大的保障。

  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对有职务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不同处分。通过对干部日常细微处的“红脸”“出汗”等,及时干预,督促各级干部不犯错。

  只有落实落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才能真正促进我国公职人员履职尽责,减少违规违法现象。

  党员干部学习《x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x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制定,可以说有着其必要性。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制定,是加强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公职人员也就是指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务人员,毋庸置疑他们手中都掌握着一定权力。曾经有人将到过,权力加欲望加机会就等于腐败。公权力一旦为私,就会损坏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就会滋生腐败问题。《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制定,就是从法律上为公职人员上了一道“紧箍咒”。这必然将对当前的腐败行为产生强烈的震慑作用,更好地同党内纪律法规衔接起来,从而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制定,是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进入新时代,我们所面临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这就需要我们的政府不断推进行政改革。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主体和社会公民更渴望建设一个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真正让市场在经济发展中起决定性作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制定,可以说就是在为我们的公职人员开出负面清单,引导公职人员加快向服务型人员转变,更好地服务于经济主体和社会公众,进而推动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制定,是加强党的执政基础建设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公职人员队伍是党领导和推进各项社会事业的中坚力量。这支队伍的战斗力强不强、纪律严不严,直接关系到社会各项事业的成败。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我们的目标就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也正是中国人民选择我们、信任我们、支持我们的原因。如果公职人员队伍建设不够牢固,必然会影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进而削弱我们的群众基础,最终威胁到我们的执政地位和领导核心地位。

  作为一名公职人员,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认真去学习、严格去遵守,真正用实际行动去诠释、去弘扬他。

  党员干部学习《x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近日,认真学习了《x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部内容共七章六十八条,对公职人员的各种情形的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处分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用法律的形式进行了固定。

  十八大以来,反腐力度加强,“老虎”要打、“苍蝇”也要拍,体现了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决心。此次《x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是对公职人员政务活动的进一步规范,明确了政务活动违法的界限,为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设定了“红线”。十八大报告指出党执政面临脱离群众等四大危险,究其原因是公务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摆特权思想,服务意识淡薄,出现“门难进、事难办”等严重脱离群众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党的执政形象和与人民的鱼水关系。

  新时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改头换面出现,“四风”也有所抬头,如何有效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是作风建设的当务之急。《x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就是落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体现,也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路漫漫其修远兮”,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只有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建设,并坚持依法治国,才能取得反腐败斗争的决定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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