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案说责【五篇】

时间:2022-04-15 19:05:03 来源:网友投稿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以案说责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以案说责5篇

以案说责篇1

以案四说心得体会

  以案四说心得体会1

  近日,重庆市为了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召开了全市纪检监察系统以案“四说”警示教育电视电话会,通过此次学习,感触良多。

  所谓“四说”就是“以案说责”“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这四个方面,会议要求充分运用“身边事身边人”的违纪违法案例充当反面典型教材进行教育宣传,让警钟在全体党员干部心中长鸣。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只有深入开展“四说”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时刻把党纪国法挺在前面,才能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全面从严治党,要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持之以恒的正风肃纪反腐。党员干部要严格按照“以案四说”的要求,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做到敢于担责、勇于尽责、严于律己。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使党员干部敬畏法纪、严守法纪,从反面案件中汲取教训,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向纵深发展。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通过“四说”警示教育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准确把握”以案四说”警示教育的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履行“一岗双责”。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培养一批认真履职,敢于担当、干净干事的党员队伍,推动重庆的政治生态进一步好转。

  以案四说心得体会2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警示教育,营造更加良好的政治生态,重庆市掀起了“以案四说”警示教育热潮。说纪、说法、说德、说责的根本目的在于警示广大党员干部要敬畏党纪、崇尚国法、严修政德、牢记职责。

  以案说纪敬畏党纪。“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以案四说”警示教育表明,当前违法违纪现象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不断向“生活圈”“交往圈”“娱乐圈”等“个人空间”蔓延和扩展的趋势。这就警示我们党员干部,一定要注重“慎独”、敬畏党纪,党纪是政治“底线”、行为“红线”、检验先进性标准的“及格线”,党员干部必须无条件遵照执行,既不能搞特殊、有例外;也不能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更不能8小时内执行、8小时外就不执行。要自觉把党规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始终做到政治上把住方向、行动上把住原则、生活上把住小节,将党规党纪视为根本遵循。

  以案说法崇尚国法。“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为政之要,唯在得人,依法治国,关键在人。”党员干部要以案为鉴、以案为戒,从内心深处尊崇国法,把住自己的嘴、拴好自己的腿、管紧自己的手,严格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绝不越“雷池”、踩“黄线”、闯“红灯”,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把遵守国法贯穿于一切工作的始终,将国法铭刻在心中,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自觉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习惯,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国家发展。

  以案说德严修政德。“德者,才之帅也。”“以案四说”警示教育告诫我们,信仰的滑坡、道德的缺失、家风的扭曲,必然带来肆意的放纵和底线的失守。党员干部要做到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慎独慎初慎微慎欲,培养和强化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意识和能力,“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把加强政德修养作为人生十分重要的政治必修课,明是非、辩善恶、知廉耻,让自己德可为师,行可为范;要践行新时期好干部标准,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党忠诚,强化修炼,信念如磐、勇往直前,做一名合格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以案说责牢记职责。“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纵观“以案四说”中落马的党员干部,尤其是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堕落轨迹,他们也曾努力拼搏过,并取得过可喜的成绩,但他们取得成绩后便忘记了初心、懈怠了职责、背离了宗旨。在市场经济带来利益格局变化的条件下,党员干部要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要有“达者,兼济天下”的崇高理想,更要有“一枝一叶总关情”的至公情怀,做到心中有民、为官为民;要身体力行,切实把历史使命感和现实责任感转化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不竭动力。

  以案四说心得体会3

  12月26日,龙滩子街道召开“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德、以案说责”警示教育会。会上观看了警示教育片“欲火焚生”,以真实案例教育辖区广大党员、干部以案为鉴,吸取教训,筑牢思想防线和行为底线。街道分管纪工委、政法、宣传、组织的领导分别作了“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德”“以案说责”主题发言。

  街道党工委书记陈能明提出六个要求: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开展“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德、以案说责”警示教育的重要意义。二是严格对照反思。要把违纪违法案件作为一面“镜子”,从“纪、法、德、责”方面深入剖析、深刻反思,切实做到引以为鉴、引以为训、引以为戒。三是做好表率。党员领导干部要把党风廉政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敢于逗硬,不做老好人,不当“甩手掌柜”,种好“责任田”。四是加强预防。严格落实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有效运用“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五是严肃执纪问责。对工作中发生的吃拿卡要、冷硬横推、无故拖延办事、消极执行等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追责一起。六是进一步严守廉洁底线。要求全体干部要认真学习和落实区委“以案四说”会议精神,始终紧绷廉政这根弦,坚守廉洁底线、筑牢防腐防线、划清风险预防红线,切实盯紧预防“警示牌”、把好政治“方向盘”、系好廉洁“安全带”。

  以案四说心得体会4

  12月4日,在镇党委政府的组织下,我们学习了“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德,以案说责”相关案例,获益匪浅。

  相关案例的当事人由于对自身要求不严,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从这些案例中我得到了一些启示。

  一是坚持自身学习,提高思想水平。在平常的生活中、工作中要积极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时刻以高标准要求自己。作为一名基层工作人员,要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复兴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二是体会实际案例,吸取经验教训。时刻以正面典型教育自己,以反面案例警示自己。对于通报的案例要及时思考产生的原因,以案例来对照自己的工作、生活,吸取别人的经验教训,不让自己成为别人的教训。

  三是自觉接受监督,做到外力约束。在工作中、生活中要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领导的监督、同事的监督、群众的监督。对于监督者提出的不足之处,要正视它并在今后改正。让监督的作用能够落地,争取做到不犯错误。  

1.下列温度最接近23 ℃的是(  C ) A.人体的正常体温 B.北方冬季的平均气温 C.让人感觉温暖、舒适的房间温度 D.冰水混合物的温度2.当温度发生变化时,物质的状态通常会发生变化。下列现象中物态变化判断正确的是(  C ) A.初秋的早晨,草叶上出现的晶莹剔透的露珠属于固态变为液态现象 B.晒在太阳下的湿衣服变干是气态变为液态现象 C.擦在皮肤上的酒精很快变干是液态变为气态现象 D.初冬树上的霜是液态变为固态现象3.下面是四位同学用温度计测水温的实验操作过程,其中正确的是(  C )4.在测量水的温度时,甲、乙、丙三位同学按如图所示方法读数,正确的是__乙__,水的温度是__42__℃,温度计的工作原理是利用液体的__热胀冷缩__。5.摄氏温度规定,在标准大气压下,沸水的温度为(  B ) A.120 ℃ B.100 ℃ C.90 ℃ D.80 ℃6.下列温度值最接近实际的是(  B ) A.健康成年人的体温是39 ℃ B.让人感觉温暖而舒适的室内温度是25 C.洗澡时淋浴的适宜水温是60 ℃第一节 物态变化与温度 D.在一个标准大气压下盐水的凝固点是0 ℃7.下面分别表示几位同学在“练习用温度计测液体的温度”实验中的做法,正确的是(  D )8.如图所示的温度计,关于它的说法正确的是(  D ) A.该温度计是根据固体热胀冷缩的原理制成的 B.在使用该温度计测量物体温度时,可以离开被测物体读数 C.该温度计的量程是20 ℃~100 ℃ D.该温度计此时的示数约为21 ℃9.如图所示是实验室常用温度计,关于它的说法正确的是(  A ) A.该温度计的示数为39 ℃ B.该温度计的分度值是0.1 ℃ C.常用温度计是根据固体热胀冷缩的原理制成的 D.在使用该温度计测量物体温度时,可以离开被测物体读数10.物质通常有三种状态:__固__态、__液__态和__气__态。在1个标准大气压下5 ℃的酒精、氢气、铁三种物质中,有固定的体积和形状的是__铁__,既没有固定的体积又没有固定的形状的是__氢气__。11.把①糖、②醋、③白雾、④碗、⑤勺子、⑥味精、⑦水蒸气、⑧二氧化碳、⑨干冰按物质的状态进行分类:属于气态的是__⑦⑧__;属于液态的是__②③__;属于固态的是__①④⑤⑥⑨__。(均填序号)12.气象学里的平均气温是一日当中的2时、8时、14时、20时这四个时刻气温的平均值,若某地某日这四个时刻的气温如图所示,则此地的最高气温是__5 ℃__,最低气温是__-2 ℃__,一天的温差为__7 ℃__,平均气温是__1.25 ℃__。13.在寒冷的冬天,河面上结了一层厚厚的冰,若冰面上方气温是-10 ℃,那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 A.冰的上表面为-10 ℃,下表面是0 ℃ B.整个冰层的温度都是-10 ℃ C.整个冰层的温度都是0 ℃ D.冰层下表面的温度是-10 ℃14.科学家发明了一种世界上最小的温度计“碳纳米管温度计”。研究人员在长约10-6米,直径10-7米的碳纳米管中充入液态的金属镓,当温度升高时,管中的金属镓会膨胀,通过电子显微镜就可读出温度值。其测量范围为18 ℃~490 ℃,且精确度高,可用于检查电子线路是否异常毛细血管的温度等许多方面。根据以上信息,你认为下列推测错误的是(  C )A.碳纳米管的体积在18 ℃~490 ℃之间随温度变化很小,可忽略不计B.金属镓的熔点很低,沸点很高C.金属镓的体积在18℃~490℃之间随温度变化很小,可忽略不计D.金属镓的体积在18℃~490℃之间随温度变化比较均匀15如图所示,甲是体温计,乙是实验室用温度计,它们都是利用液体__热胀冷缩__的性质制成的。可用来测沸水温度的是__乙__;没有甩过的体温计的读数是38℃,用两支这样的体温计给两个病人测体温,如果病人的体温分别是37.3℃和38.6℃,则这两支体温计的读数将分别是__38__℃和__38.6__℃。16.如图所示是小明同学设计的一个气体温度计的示意图。瓶中装的是气体,瓶塞不漏气,弯管中间有一段液柱。(1)这个温度计是根据__气体__的热胀冷缩来测量温度的。(2)将此装置放在室内,温度升高时液柱向__左__(选填“左”或“右”)移动。(3)若放到冰水混合物中,液柱处的刻度应标__0__℃。(4)该温度计测量温度时__会__(选填“会或“不会”)受到大气压的影响17.有一只刻度均匀,但实际测量不准确的温度计,把它放在冰水混合物中,示数是4 ℃;把它放在1标准大气压下的沸水中,示数是94 ℃。把它放在某种液体中时,示数是22 ℃,则该液体的实际温度是__20 ℃__,当把该温度计放入实际温度为40 ℃的温水中时,温度计的示数为___40 ℃__。第四节 地球上的水循1.水是生命的乳汁、经济的命脉,是自然界奉献给人类的宝贵资源。下列关于地球上的水循环和水资源,认知正确的是(  A )A.水循环的过程伴随着水的物态变化过程B.水循环按照固态→液态→气态的固定顺序循环进行C.地球上的淡水大约占地球总水量的3%,淡水资源丰富D.大量开采地下水,对环境不会造成损害,可以解决部分地区饮水问题2.霜、露、雾、冰、“白气”中,由液化而形成的是(  C ) A.霜、雾、“白气” B.霜、露、“白气” C.露、雾、“白气” D.露、雾、冰3.冬天晾在室外的湿衣服里的水会结成冰,但是冰冻的湿衣服也能晾干,这是因为__衣服上的冰升华成水蒸气了__。4.有下列物态变化:①洒在地上的水慢慢变干的过程;②放入衣箱中的樟脑球变小的过程;③冬天室内的水蒸气在玻璃窗上形成“冰花”的过程;④出炉的钢水变成钢锭的过程。其中属于凝华的是__③__,属于吸热过程的是__①②__(填写序号)。5.有一天,雨、露、冰、雪四姐妹在一起争论自己的出生由来,谁也不认同谁。下列她们的说法中,你认为正确的是(  C )A.雨说:我是水汽化而来B.露说:我是水蒸气凝华而来C.冰说:我是水凝固而来D.雪说:我是水升华而来6.对下列现象的成因解释正确的是(  D ) A.早春,河中的冰逐渐消融——汽化 B.盛夏,剥开包装纸后冰棒会冒“白气”——熔化 C.深秋,清晨的雾在太阳出来后散去——液化 D.严冬,堆起的雪人逐渐变小——升华7.下列有关物态变化的叙述中正确的是(  D ) A.蒸发和沸腾在任何温度下都能发生 B.烧水时在壶口上方看到的“白气”是水蒸气 C.衣柜里的樟脑丸逐渐减少是汽化现象 D.霜的形成是凝华现象,放出热量8.以下常见的物态变化实例中,放热的是(  C ) A.春天,冰雪消融 B.夏天,积水干涸 C.秋天,草木上出现了霜 D.冬天,冰冻的衣服变干9.下列有关物态变化的判断,正确的是(  C ) A.擦在皮肤上的酒精很快变干,是升华现象,需要吸热 B.夏天会看到冰棒周围冒“白气”,是汽化现象,需要吸热 C.秋天的早晨花草上出现小露珠,是液化现象,需要放热 D.寒冷的冬天室外飘起了雪花,是凝固现象,需要放热10.关于自然界的水循环,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C ) A.水蒸气在高空遇冷吸热液化成小水珠 B.冰山上的积雪只能先熔化,再蒸发成水蒸气升腾至空中 C.江河湖海中的水吸热蒸发成水蒸气升腾至空中 D.积雪放热熔化成水归入大海11.英国科学家研发出一种“激光橡皮”。在激光照射下,纸张上的黑色碳粉直接__升华__(填物态变化名称)为高温碳蒸气,字迹消失;经过特殊冷却装置,高温碳蒸气又直接__凝华__成碳粉。这样,废纸和碳粉重新得到了利用,可有效地节约资源并保护环境。12.夏天,从冰箱中取出饮料瓶,可观察到瓶子表面有小水珠,擦干后很快又形成,这个过程中发生的物态变化是__液化__;南极地区年平均气温是-25 ℃,降水量很小,但这里的空气却很湿润,这是由于冰发生了升华现象,升华过程需要__吸热__(选填“吸热”或“放热”)。13.随着科技的发展,过去“呼风唤雨”的神话已成为现实。人工降雨的原理是用飞机在空中喷洒干冰(固态二氧化碳),干冰在空气中迅速吸热__升华__,使周围空气温度急剧下降,空气中的水蒸气遇冷__凝华__成小冰粒,冰粒逐渐变大而下落,下落过程中遇到暖气流就__熔化__成水滴,水滴降落就形成了雨。(均填物态变化名称)14.农谚说“霜前冷,雪后寒”,其中蕴含的道理是:气温低的时候水蒸气会__凝华__形成霜,雪熔化形成水的过程中需要__吸__热。15.阳光照射下,海洋、陆地上的水会不断地__汽化__成水蒸气;夜间气温降低时,水蒸气会__液化__成小水珠,附着在空气中的浮尘上,形成了雾。冬天,夜晚气温如迅速降到0 ℃以下,你家窗户的玻璃上会形成一层冰花,这是水蒸气__凝华__而成的,这层冰花在你家窗户玻璃的__内侧__(选填“外侧”或“内侧”)。16.某同学在探究物态变化的实验中,在试管中放入少量碘。塞紧盖子放入热水中,观察到试管中固态碘逐渐消失,变为紫色的碘蒸气并充满试管。(1)此过程固态碘发生的物态变化是__升华__(填物态变化名称)。(2)在上述实验中,小明同学猜想:固态碘是先变成液体,再变成气体,因为速度太快,液态碘出现的时间太短,因而没有观察到。为验证猜想,他查询了一些小资料:碘的熔点是113.5 ℃;碘的沸点是184.4 ℃;水的沸点是100 ℃。请你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说明小明的猜想是错误的原因:__热水温度低于碘的熔点,碘不可能熔化__。(3)为了进一步探究此类现象,小明在试管中放入适量温水,然后放入一小块干冰(固态二氧化碳),此时观察到水中有大量气泡产生,同时水面上有大量白雾。水中大量的气泡是由__干冰升华吸热__形成的。水面上大量的白雾是由__水蒸气遇冷液化__形成的17.有霜的季节,农作物常被冻坏,这就是人们常说的遭到霜冻。实际上,农作物不是因为霜而受冻的,0 ℃以下的低气温才是真正的凶手。当空气干燥时,即使温度降低到-20 ℃~-10 ℃,也不会出现霜,但此时农作物早就被冻坏了,农民们称这种情况为“黑霜”。(1)霜是由__水蒸气__直接变为小冰晶形成的,对应的物态变化名称是__凝华__。(2)请根据短文,对“霜”形成的条件提出猜想。猜想:霜的形成条件是__空气湿润__和__气温在0 ℃以下__。(3)某同学为验证上述猜想,做了如下实验:从冰箱取出一些-10 ℃的冰块,放在不锈钢杯子里,一段时间后可看到在杯底出现一些白色的小冰晶(即霜)。你认为该实验能否验证上述猜想,请简要陈述理由第三节 汽化和液1.下列措施中,能使蒸发加快的是(  D )A.给播种后的农田覆盖地膜B.把新鲜的蔬菜装入保鲜袋中C.把盛有酒精的瓶口盖严D.给湿头发吹热风2.下列哪一种现象属于液化?(  C )A.钢水浇铸成火车轮B.倒在地上的水一会儿变干了

C.清晨,草的叶子上有露水凝结D.用久了的灯泡的钨丝比新时3.如图是对一定质量的水持续加热过程中温度随加热时间变化的图像,由图像可知:水的沸点是__98__℃;水在沸腾过程中,需要不断__吸热__(选填“吸热”或“放热”),其温度__保持不变__。第3题图题图4.如图是草叶上出现的露珠,露珠的形成是__液化__现象,形成的过程中需要__放__(选填“吸”或“放”)热。5.张家界景区雨后云雾缭绕,犹如仙境。关于雾,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D ) A.雾是水蒸气 B.雾是山中冒出来的烟 C.雾是水蒸气凝固形成的 D.雾是水蒸气液化形成的6.人游泳上岸以后,风一吹感觉身上很凉。这是因为(  C )A.水中的温度比岸上的气温高B.人的皮肤产生的错觉C.人身上的水分蒸发,要从人体吸热D.风把身上的热量带走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 A.春天,早晨经常出现大雾,是汽化现象 B.夏天,从冰箱中取出的易拉罐过一会儿表面出现水珠,是液化现象C.深秋,枯草上出现的霜,是凝固现象

D.冬天,窗玻璃上会出现冰花,是汽化现象8.如图甲、乙所示,是在“探究水的沸腾”实验时,两组同学分别安装的实验装置,图丙是他们根据实验数据绘制的水的温度跟时间的关系图像。根据有关信息,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C )A.图线a对应的是乙实验中的数据B.图线b对应的是甲实验中的数据C.水的沸点跟水的多少无关D.到100 ℃时温度不再上升是因为水不再吸热9.夏天,人们常吃雪糕解暑,剥开雪糕包装纸时,雪糕周围冒“白气”,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 A.吃雪糕解暑,是因为雪糕熔化时要放热 B.吃雪糕解暑,是因为雪糕汽化时要放热 C.雪糕周围冒“白气”是液化现象 D.雪糕周围冒“白气”是汽化现象10.下列关于水沸腾的实验说法正确的是(  B ) A.水沸腾时冒出的“白气”是水蒸气 B.水的沸点随气压的降低而降低 C.水沸腾的现象只发生在液体的表面 D.水沸腾后继续加热,水的温度会不断升高11.取一只大的注射器吸进适当的乙醚,用橡皮帽堵住注射器的小孔,向拉

以案说责篇2

一、如何认定范某的违纪行为性质

范某是某公司经理,中共党员。2009年2月因其父住院从该单位出纳手中借款6000元,范某给财务科打了一张“今借到现金6000元整”的借据,并落款本人名字及年、月、日。2010年12月,出纳找其签批报销条据时,问:你借的6000元时间长了怎么办?要么处理了(报销)。范同意让在单位小金库中作报销处理,但未在原借条上签批“准报”。2010年12月15日,出纳将范6000元借据做了帐务处理,帐面记载为借款6000元,附原借据一张。范某讲:让出纳报销我知道,但未抽借条,谈不上报销。调查期间范某主动将6000元借款上交了组织。

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贪污错误,理由是:范某在主观上有明确占有公款的目的。范某是该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公款私用直至通过报销方式将公款据为己有的违纪手段。客观上将借用公款予以报销,形成了非法占有公款所有权的事实,按照违纪错误构成主观、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范某的行为构成贪污错误。第二种:意见认为:范某虽同意将借款6000元让出纳作了报销处理,但其未在借据上签字,范某借款的事实并未改变。而范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使用公款超过三个月不还,侵害了公款使用权,应定挪用公款错误。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卷宗现有借据即“书证”、出纳将借条用公款冲抵后的帐目并未掩盖范某欠公款6000元的事实。范某虽口供承认报销,但又讲没抽借条,谈不上报销。故此案应以借用公款错误定性为妥。

我们认为:本案既不能定贪污,也不能定挪用公款,应定为借用公款错误。(1)贪污错误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是以永久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以窃取、侵吞、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将公款占为己有。范某在主观上对这笔款先是借款,一年后在出纳问其这笔款如何处理时,范某在主观上才萌生占有公款的故意。答应“行”。但其却未采取永久性的涂改或销毁凭证的手段,而是用很不规范的记帐方法将6000元借款记入帐内。即“借款6000元”,所以从形式上来看,公款冲抵了借款,但其实质仍显示着范某借款6000元的事实。即使范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客观上并未形成非法占有的事实。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认定贪污欠妥。(2)挪用公款错误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经合法批准,擅自采取隐蔽手段将公款挪作私用。本案中范某并没有采取这种隐蔽手段,相反是以个人名义写了借条,帐面上显示的是个人借款。而挪用公款错误是不具备这一特征的。(3)根据本案借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及书证具有更高的证据价值而应优先采纳的证据规则。审理认为以借用公款错误定性稳妥。借用公款错误是指行为人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六个月不还的,或者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行为。从本案看,范某借用6000元履行了必要的借款手段,用途是为其父看病,无营利或非法活动。时间长达四年未还,即使存在着范某不准备归还公款的故意,但终究未形成侵占公款所有权的落实。而案发后本人又主动归还了6000元借款。综观本案,范某个人使用公款的事实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6条之规定,应以借用公款错误对其定性处分为妥。

二、索要财物用于发放干部职工福利,如何定性?

某单位安全环保部经理杨某在2009年元旦、春节前,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成员会议,研究决定向下属三家单位索要现金5万元,所收取的款项,直接用于给职工发放福利。

对杨某向管理服务对象索要现金用于发放干部职工福利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以单位向管理服务对象索要5万元现金,构成单位受贿犯罪;单位受贿后,又将受贿所得予以私分,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是以单位名义向管理服务对象索要5万元现金,虽然索要财物最终未归单位所有,但是因索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后,单位决定将违法所得以福利分配方式转化为单位成员的报酬,仍应认定为单位受贿犯罪。

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一是如何正确认定单位受贿行为?单位先占有违法所得后私分的,还能否认定为违法所得为单位所有?二是私分违法所得的行为,是否还需要评价以及如何评价?

某些单位内设部门利用职权,以单位开展福利的名义大肆受贿,这类案件在实践中具有典型性。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索取他人财物,是指上述单位以明示或暗示的要挟方法主动向他人索取一定财物的行为。这种要挟应当是以其职务活动与对方的利害关系为由的,且要挟的程度通常表现为对财物的一种要求而非强索。所谓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则是指单位违反规定,消极或被动地接受他人贿赂,并利用职责之便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至于单位为他人谋取的是非法利益还是正当利益,客观上都不影响本错误的成立。

因索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后,单位决定将违法所得通过工资、奖金、福利、提成等分配方式转化为单位成员的报酬,仍应认定为单位受贿行为。

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单位

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不正当利益的归属,对认定单位违纪还是个人违纪具有决定意义。本案中,如何正确评价非法所得的归属.对案件定性具有决定性作用。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因索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后,单位决定将违法所得通过工资、奖金、福利、提成等分配方式转化为单位成员的报酬,仍应认定为单位受贿犯罪,不能就此认定“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原因在于:索贿所得虽然最终归单位干部职工个人所有,但利益的最终归属只是单位对利益的分配问题,是经过单位授权的,单位已经先行取得了对利益的支配权。

三、罗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罗某为某道路建设单位负责人。2010年4月,罗某所在单位需对一处公路涵洞塌方进行修建。罗某与李某(该单位一名小车队司机)察看了现场后商定,两人合伙承包该涵洞维修工程,请工、备料由李某负责,结余资金2人平分,于是李某编制了维修涵洞约需4万元的工程概算。工程完工后,李某编制工程结算表,罗某签批同意支付38500元结算,扣除实际支付工程费用,罗某分得8500元、李某分得8700元。

第一种意见:认为罗某的行为构成贪污违纪。第二种意见:认为罗某的行为构成受贿违纪。第三种意见:认为罗某的行为构成违规参与营利活动违纪。

同意第一种意见。

所谓贪污.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综合分析本案,罗某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李某采取骗取的方式非法占有该单位维修公路资金,构成贪污违纪。理由如下:

罗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贪污行为。罗某利用了主管该单位公路维修资金的审批权。罗某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罗某带领李某察看了公路涵洞塌方现场后。罗某主动与李某口头约定“合伙承包工程、结余平分”,说明罗某从一开始就是抱着借维修涵洞工程套取公路维修资金的目的,表明罗某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

罗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公务人员职务上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罗某没有依纪依法履行其工作职责,而是利用组织修复公路涵洞塌方工程的机会,伙同李某虚增工程造价,并且利用审批公路维修资金的职务便利,套取该单位资金,罗某的违纪所得属于公款,其行为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罗某采取骗取的手段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罗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李某采取编造虚假的工程概算、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结算表和有关收款收据的手段,骗取了作为公共财物的单位公路维修资金。对于罗某而言,李某只是作为实现非法占有公款的工具,通过李某的配合,从而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对于李某而言,主观上有与罗某共同谋利的故意,客观上为罗某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提供了帮助,先后编制工程概算、伪造工程承包人、编造工程结算表等,从而为罗某非法占有公款创造了条件。因此。罗某和李某之间不存在行受贿关系,应当认定为两人实施了共同贪污行为。罗某和李某虽约定“两人合伙承包工程”,但不能简单地作为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证据,通过甄别其行为的目的,所谓的“合伙承包工程”应当视为罗某和李某实施贪污行为的手段。

另外.本案主要问题在于罗某伙同李某套取公款并私分,罗某违纪的对象是作为公共财物的公路维修资金,而不是李某的贿赂款,更不是营利活动所得。综上所述,罗某的行为符合贪污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贪污违纪,这也更加符合其违纪行为的本质。

四、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

宋某在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全面负责公司工作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公款人民币8万元,令公司出纳毛某按其指定的账户汇入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用于支付其与某财经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为期一年的证券信息咨询服务费。宋某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证券分析意见,进行个人买卖股票的营利活动。

第一种意见认为,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宋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司法实践中认定挪用公款罪,关键是正确理解“营利活动”。我们认为,“营利”活动的标准可界定为“投入合法活动获取利益”。这个标准既包含了传统营利的基本内容,又包括了诸如集资、入股、存款取息等特珠营利的内容,这既与现行司法解释的基本精神相吻合,又与社会现实发展需要相适应。

宋某利用职务关系,挪用公款8万元,支付给某财经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用作咨询服务费,向其购买证券投资信息咨询服务。从主观目的上讲,宋某购买资讯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投资有价证券,获取经济利益;从客观上讲,宋某确实利用了某财经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向其提供的证券投资信息服务来投资证券,即进行了营利活动;从行为本身来看,购买资讯服务是为投资证券、获取利润而作的前期准备工作,购买资讯的行为与买卖证券获取利益的行为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属于上文中所述的消极营利中的前期准备工作。

因此,支付证券信息咨询服务费应属于“营利”活动,宋某挪用公款支付证券信息咨询服务费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

五、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王某是一建筑公司的老板;张某是某单位规划计划部负责人;徐某是该单位的一名财务管理人员,普通党员,但是与王、张二人都关系甚好。王某的公司想中标该单位一个工程项目,该项目归张某分管。王某请托徐某帮其向张莱送钱人民币5万元,徐某将其中的4万元钱送给了张某,请求其在王某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给予关照,张某答应后收下。徐某私自截留下1万元钱,未告知张某.也未退还王某,将其占为己有。徐某将王某请托其送给张某的5万元中私自截留l万元钱占为已有,这一情节该如何定性。

存在多种不同的意见。一是定性为非法占有违纪。二是定性为受贿违纪。三是定性为诈骗违纪。四是定性为盗窃违纪。同意第四个意见。

观点一,定性其为非法占有违纪。非法占有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违纪行为的前提,而徐某帮王某送钱给张某及将其中的l万元钱私自截留并占为己有,这一过程都与其“财务管理人员”这一职务没有任何关系,更谈不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了。故笔者认为按此定性不太妥当。

观点二,定性为受贿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7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利用积务上的便利也是构成本违纪行为的前提。徐某帮王某送钱给张某,不是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党和国家够工作人员的隶属和制约关系,而是因为他与王某和张某的私交较好,是利用私人关系从中联络、沟通、撮合,该行为与其“财务管理人员”的身份没有任何关系,其在本案中的主体身份其实与一名普通党员没有什么差别。且徐某占为己有的这l万元钱,并不是王某所送,是其私自截留的。故笔者认为,按此条定性显然是不妥的。

观点三,定性其为诈骗违纪。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采取欺骗方法占有公私财物是诈骗行为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类违纪行为的主要标志,而欺骗方法主要是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本案中,是王某主动找到徐某,请托其向张某送钱。故不存在徐某利用虚构事实骗取王某信任,也不存在徐某利用隐瞒真相,使王某上当受骗。徐某占为己有的这1万元钱是从王某请托其送给张某的的贿赂款中私自截留的,而并不是用欺诈方法骗取的。故按诈骗对其进行定性也是不妥当的。

观点四,定性其为盗窃违纪。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该违纪行为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案中徐某将那1万元钱占为己有,显然侵犯了私人财物的所有权。该违纪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徐某符合主体身份的要求。该违纪行为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徐某私自截留1万元钱并占为己有,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使财物所存人、保管人或者经手人发觉的方法,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这也是盗窃违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类违纪行为的主要标志。本案中徐某占为己有的这l万元钱是从王某请托其送给张某的贿赂款中私自截留的,王某不知情,张某也不知情,应属秘密窃取,符合盗窃行为的客观表现。故按盗窃对其进行定性是最为恰当的。

综上,徐某在王某与张某之间介绍贿赂的过程中,将王某请托其送给张某的4万元钱中私自截留l万元并占为己有这一行为,应定性为盗窃违纪,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61条第l款对其进行定性和量纪。

六、张某行为如何定性

张某,党员,某单位机关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科室的“小金库”。2009年3月,张某利用职务之便,陆续将“小金库”内的2400元现金挪用,用于购买个人物品。10月上旬,张某办公室被盗,但财物未少。张某上班发现这一情况后,伪造了被盗现场,谎报2400元被盗。几天后,盗窃分子被抓获,交待了盗窃经过,张某伪造现场、谎报案情的假象被揭露,挪用公款并用于购买个人物品的事实被查清。

讨论此案时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挪用公款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贪污未遂;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定贪污行为。

此案中对张某的行为如何认定有三种意见,由于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并没有对违纪行为的构成形态作出规定,所以在《条例》中不存在行为构成的完成形态既遂和未完成形态未遂的规定,因此第二种意见是不准确的。

第一种意见和第三种意见是否正确,首先要分清两种违纪行为的行为构成。贪污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两者的共同点是:主体都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主观上都是直接故意;客观上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的对象都是公款。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侵犯的客体不同。挪用公款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而贪污行为侵犯的客体则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2.侵犯的对象范围不同。挪用公款侵犯的对象是公款和特定款物;而贪污侵犯的对象不仅是公款,还包括所有公物;3.手段不同。挪用公款是采取违反财经制度,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动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方法;而贪污则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4.违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只具有非法暂时使用公款的目的;而贪污则是具有非法永久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本案中张某为单位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主观上为直接故意,满足贪污行为及挪用公款行为的主体和主观方面要求。综合其行为全过程看,本科室的“小金库”内的现金应属公款,张某利用职务之便私用公款2400元时,在账面上仍存在着这笔公款,此时应属挪用公款性质,但张某借办公室被盗,伪造现场,谎报2400元被盗,此时其主观故意发生变化,已从暂时非法使用公款,侵犯公款的使用权、收益权,转变为占有公款,侵占公款的所有权,违纪行为的目的已成为永久占有公款,完成了贪污的全过程,因此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行为。

七、公款私存侵吞利息如何认定

王某单位出纳员,负责统计单位的日常收入、支出。他到储蓄所存款时,得知如果能揽到存款,就可成为储蓄代办员,并按一定比例分给提成。王某听后不久,便擅自将上级单位拨付材料费40 万元以个人名义存入了储蓄所,存期 9 个月,获取利息7000元,“代办提成费”4000元。

本案的焦点一是如何评价公款私存行为?公款私存违纪(违反财经纪律的违纪)与挪用公款违纪之间区分标准是什么?二是如何评价侵吞利息的行为?三是如何看待收取“提成费”的行为?

公款私存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管理制度,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公款私存,既可能构成违反财经纪律的违纪,也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的违纪,两者区分点关键是看公款私存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若是单位行为,是单位主观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公款无论是帐内私存还是帐外私存,只是存放形式的不同,与单位法定账户上的资金并没有实质的差别,可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若是个人行为,在没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情况下,公款私存,则构成挪用公款的违纪。本案中,王某未经单位的同意,使擅自决定公款私存,使单位丧失对公款的控制,公款的使用权受到侵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颁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罪应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均属于挪用公款进行盈利活动。

如何评价侵吞公款私存产生的利息呢?目前的司法机关做法有:一种做法是只评价为挪用公款罪,对侵吞利息行为不另行评价;另一种做法是将公款私存评价为挪用公款罪,同时又将侵吞利息的行为评价为贪污罪,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数罪并罚;第三种做法是此种情形成立牵连犯,按牵连犯通常做法择一重罪处罚。我们认为公款私存、侵吞利息,形式上虽是两个行为,但不应评价为两个罪,而只应评价为挪用公款罪。理由如下:首先,利息是根据民事合同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法定利息,利息归权利人单位所有。同时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虽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但应当追缴”。其次,对侵占通过挪用公款存入银行获得的利息与挪用公款用于购买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可能获得成倍收益,也可能血本无归)应坚持同一立场,即都是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是挪用公款行为的目的和结果,不宜截然分为挪用和贪污两种行为定性。侵吞公款私存所产生的利息数额未达到贪污罪立案标准与超过立案标准的情况性质相同,都是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的必然结果,没有必要因利息大小而将其生硬地分为两个部分,再进行重复评价。最后,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可推知最高审判机关的立场,将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占为已有,在案发后没有归还的,只是量刑上不得从轻处罚,对行为人侵占公款所生利息不再另行定罪。至于被行为人侵占的利息,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何看待公款私存过程中收受有关单位给付的好处费的行为?关于这个问题,目前的司法机关做法有:第一种,只评价为受贿罪;第二种,既成立挪用公款罪,又成受贿罪;第三种认为构成牵连犯,择重罪处罚。我们认为,应根据《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据此.王某收受的“代办提成费”4000元属于受贿违纪,但由于尚未达到受贿罪立案标准,因而未构成受贿罪。

八、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王某是某单位机关办公室副主任,中共党员。2009年6月,该单位职工徐某想调动工作,得知王某与该单位人力资源部主任关系甚为密切,便找到王某让其帮忙活动活动,并送给王某一张存有人民币10000元的银行储蓄卡。王某考虑到徐某的年龄过大,便未帮助其活动。2009年10月王某外出,从该卡中取出9000元私用。2010年初,该单位内部调整结束,徐某未能得到调整。王某在2010年3月取出了剩余的100元后,打电话让徐某把10000元钱拿回去,徐某推辞。4月的一天徐某到王某办公室办事,王某把10000元现金退还给徐某,徐某推辞后就走了。2010年5月,王某得知纪委找徐某谈话后,当晚便将10000元人民币现金退还给徐某。

该案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按受贿定性处理。徐某为调动工作送给王某10000元让其帮忙活动,其请托事项清楚。王某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徐某的请托事项后,收受对方财物,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定性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受礼违纪定性处理。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下属单位人员的礼品,应按《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受礼违纪定性处理。

同意第二个观点。该案不能认定为受贿。受贿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接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受贿违纪的客观方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行为人职务范围内,并能对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形成或施加影响的权力;“地位”是指行为人所在的、能对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形成或施加影响的领导岗位。(2)必须是“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不是通过行为人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作为或不作为来实现请托人要求的,而是通过对请托人请托事项有主管、经管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形成的便利条件的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作为或不作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3)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里的不正当利益是指请托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条例等规定不应当得到的帮助。(4)必须具有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事实。本案中,事实上王某也没有实施为徐某谋取利益行为。综上,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违纪。

该案不宜直接按受礼违纪定性处理。受礼违纪在客观方面有三种形式:(一)在国内交往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按照党和国家规定应当登记上交而不上交的行为。这里的“在国内交往中”,即包括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也包括在国内非公务活动中。中央纪委、监察部在《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规定:“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1)管理和服务对象;(2)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3)外商、私营企业主;(4)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馈赠。”本案中徐某不是上述几类人员,与王某职务无关,因此王某的行为不属于该情况。 (二)在国内交往中,接受其他礼品,按照党和国家规定应当登记上交而不上交的行为。这里的“其他礼品”是指非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亲属赠送的、不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但不包括礼金、礼券。因此王某的行为也不属于第二种情况。(三)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党和国家规定应当登记上交而不上交的行为。很明显王某的行为不是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的范围,因此也不属于第三种情况。综上,王某的行为不宜直接按受礼违纪定性处理。

我们认为该案可依据《处分条例》第29条之规定比照受礼违纪定性处理。首先,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廉洁自律制度,又侵犯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确需追究党纪责任。 其次,该案在客体、主体、主观方面符合受礼违纪的要件,仅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上不同。(1)王某是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符合;(2)主观方面存在故意,王某是在纪委找徐某谈话后,才退还此款,尽管王某曾两次提出退钱,但是其提出退钱是在徐某未得到调整后才提出,该款在王某手中近两年时间,王某既没有退还也没有登记上交,还使用过该款,可见王某具有占有该10000元的故意;(3)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徐某10000元现金,其行为既侵犯了廉洁自律制度,又侵犯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且达到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程度。因此,该案应依据《处分条例》第29条之规定,比照受礼违纪定性处理。

九、收受“红包”不构成受贿罪

徐某是某公司机关安全环保部主任,自2008年10月至2010年6月先后12次收受本公司下属单位等9个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送的“红包”,累计价值达人民币18000余元。

本案在处理时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错误,因为他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收受,并且送钱给他的单位和个人也是冲着他是安全环保部主任这一职务的,因此,其行为构成受贿错误。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错误,因为他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收受,送钱给他的单位和个人也是冲着他是安全环保部主任这一职务而送的,但他毕竟没有为送钱给他的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不符合受贿错误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受贿错误。

我们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即徐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错误。根据受贿错误构成要件的要求,构成受贿错误的主体一是要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二是要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三是要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徐某符合了两个要件,但缺少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这一要件,因此,我们认为其行为不符合受贿错误的构成,不构成受贿错误。

本案中,徐某接受“红包”并无具体的请托事项,亦无证据证实徐某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的事实,因而不能将徐某的行为定性为受贿行为。但徐某作为安全环保部主任,收取下属单位的礼品,应认定为与其公职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职相冲突,因而属于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根据199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的要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徐某接受“红包”后,未按规定登记交公,其行为构成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行为。

以案说责篇3

读《以案说纪》心得体会

“以案说纪“中反映的一个个真实的案例,发人深省,他们不仅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而且使人民群众利益遭受了严重损失,把人心搞乱了,把风气搞坏了。作为一名党员,要清醒地认识到身上担负的历史使命,全面增强对拒腐防变的认识,提高自身的免疫力,不断增强政治学习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思想改造,树立牢固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自重、自律、自警,常怀律己之心。

结合“以案说纪”读本里的事件,自己也有些反思,觉得对以下三点要即行即改: 一要,筑牢思想防线,把理想信念、四个意识、职业道德作为首位,充分认识到公款吃喝的危害和保持艰苦奋斗优良传统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端正的工作态度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 二要,进一步规范言行。在工作中,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等原则。个人生活中,不与人比富贵、比阔气、比奢华,要精打细算,节约公共资源,以“关键少数”的自我严要求重克己做表率。 三要强化监督监管。先要自我警戒警惕隐形变异地思想和举止,作为一名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要做好监督工作,加强监督监管力度。做到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 最后,要严于律己常记心中,时刻保持一根纪律的弦,紧绷于心中。

以案说责篇4

学习以案说纪心得体会

最近,我认真学习了《纪廉教育之“以案说纪”系列读本》,通过学习,我深刻感受到了只有认真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时刻牢筑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克己奉公,廉洁自律,认认真真做事,清清白白做人,身体力行,才能在岗位上发挥自己的才能。详尽心得体会如下:

一、不断学习,提高认识,增强拒腐防变的免疫力

收到《读本》后,我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吃紧地工作之余,抽出一定的时间自学。《读本》中反映的一个个真实的案例,发人深省,他们不仅危机败坏了党风政风,而且使人民群众利益遭受了危机损失,把人心搞乱了,把风气搞坏了。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清醒地认识到身上担负的历史使命,全面增强对拒腐防变的认识,提高自身的免疫力,不断增强政治学习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思想改造,树立牢靠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自尊、自律、自警,常怀律己之心。

二、以案为鉴,警钟长鸣,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

《读本》中少数领导干部在金钱、官位、名利的诱惑下,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出现了“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讲钱财,不讲原则”等现象。对他们犯罪道路的过程、原因及教训作了反思:一些领导干部不注重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私欲膨胀,背弃理想和党的宗旨,人生观、价值观偏离了正确方向,道德观念平衡,把国家和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当成了谋取不义之财,谋取私利的工具,政治上丧失信念、经济上贪得无厌、生活上腐化堕落,通过学习对照,既提高了自己的认识水平,又从反面教材中汲取了教训,从点点滴滴处严格要求自己。清醒地明白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一定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严于自律、公道正派、洁身自好,廉洁自守,在自己心里真正筑起一道防腐防变的铁篱笆。

三、多做实事,乐于奉献

始终坚持为民服务的宗旨,坚强自己的信念,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

要时刻注意树立警醒意识,在大是大非面前坚持正确立场和态度。提高自我约束能力,提高自我警醒能力,坚决抵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欲横流的诱惑,过好权利关、金钱关、人情关。

通过以案说纪系列读本的学习,触动很大,为我自己今后的人生道路敲响了警钟,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中,以身作则,要做到廉洁自律,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决不能有任何偏离和疏忽大意,自觉地做到一切以党的利益为重,以人民的利益为重,从而达到让组织放心,让领导满意。

以案说责篇5

  利用职务便利违纪、违规系列

  【典型案例】

  案例1:某集团董事长一行三人来到时任某银行一支行行长王某的办公室进行走访,同时带来了一盒茶叶,客户走后王某发现茶叶里有1万元现金。对客户送来的茶叶和现金,王某不但没有退还或按规定主动上缴,反而作为业务工作的"正常收入",进而当作"生财之道"不断变本加厉地收受甚至主动索要贿赂,从而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案例2: 2007年至2015年李某任某银行二级分行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春节、国庆等节点,收受他人现金34万元及超市购物卡1万元。上级行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规定,给予李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11月23日,法院判处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赃款人民币35万元由检察机关上缴国库。

  案例3:2017年3月底,某银行授信审批部副总经理,于2009年10月、12月两次接受该分行辖属某支行简某转交的个体老板杨某给予的贷款感谢费各1万元;2010年6月端午节前,再次接受简某转交的个人贷款客户给予的红包3千元,王某共计接受简某转交的个人贷款客户感谢费2.3万元。上级行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规定,给予王某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并核减其全部未清算及清算未发放的绩效收入。

  【剖析警示】

  案例中的三名责任人有的收受好处费金额较大,有的金额较小,无论金额大小,一旦违反了党纪国法,重则受到法律严惩,被判刑坐牢;即使法律未予追究,轻则也会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等断崖式处理,甚至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三名责任人都是从普通党员成长为党员领导干部的,本应有光明的前景,但随着地位的上升和权力的变化,他们逐渐放松思想要求,放松自身学习,世界观错位,人生观扭曲,价值观偏移,没有能够抵御住金钱和物质的诱惑,没有能够经受住名誉和权力的考验,丧失理想信念,漠视党纪国法,心存侥幸,踩踏红线,最终断送了美好的职业生涯,甚至身陷囹圄,后悔晚矣!他们的意识和行为已经完全脱离了共产党员的标准,其违法乱纪最终成为一种必然。

  全体党员领导干部和员工都要以此为戒,吸取教训,不断强化思想政治理论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切实加强党性锻炼和道德修养,增强对党纪国法和规矩制度的敬畏之心,不管到什么时候,都要正确把握好自己,守住思想道德的底线。各级党委、纪委也要加大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员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要坚持抓早抓小,加强党性教育,强化警示教育,切实筑牢干部员工的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廉洁意识,使教育真正触及灵魂深处,入脑入心;要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规范选人用人,坚持以德为先,严格杜绝以业绩考核为主、弱化对德的考核的行为;要加强风险排查,强化对干部员工八小时内外的行为监督和异常行为排查,发现苗头,及时处置;要加大问责力度,对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实行零容忍,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一经查实坚决严肃处理。

  安阳市人社局原副局长卢铭旗严重违纪

  面对络绎不绝的送钱送物者,河南省安阳市人社局原副局长卢铭旗“颇有原则”地给自己定下“三不收”的规矩:关系不好的不收、信不过的不收、家庭困难的不收。

  有一次,一个社区医院院长来到卢铭旗办公室,放下2万元就走。卢铭旗觉得此人信不过,破坏了自己“三不收”的规矩,就立即拿上钱、开上车,跟着来到那家社区医院,将钱如数退回。但是,对于“三不收”之外,那些几百元、上千元的小红包,卢铭旗就会心安理得、不露声色地统统笑纳。“逢年过节收点无所谓,属于人情交往,他们送礼,我来办事,各有所图,没有枉法,甚至可以成为朋友。”卢铭旗的思想,已经悄无声息地发生了变化。

  十八大以后,在高压反腐态势下,卢铭旗仍然我行我素。2013年底,他在一次饭局上认识了山西某铝矿老板程某某。程某某手下2000多名工人,经常发生工伤事故,通过“请教”卢铭旗,程某某安排这些工人与安阳市某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从而获得在安阳参加工伤保险的资格。之后,为了尽快办完参保手续,以及发生工伤后早日拿到赔付款,程某某先后托人送给卢铭旗11万元。卢铭旗毫不犹豫地收下,用于装修个人住房。就这样,他从收受礼金走向受贿,在贪腐的泥潭中不能自拔,直至葬送了自己的政治生命。

  2015年5月,卢铭旗因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其间退缴赃款40万元,同年7月,经安阳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给予卢铭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2016年8月,卢铭旗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警示

  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防微杜渐,坚守底线,保持定力,把好“第一次”关口,守好“第一道”防线,谨防思想蜕变,权力出界,行为越轨。只有这样,才能在形形色色的诱惑和考验面前稳住心神、站住脚跟、挺直腰杆。

  "饮酒贪杯不自控"系列

  【典型案例】

  案例1:2017年8月4日,某银行员工项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路上行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达到醉驾标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2017年8月16日,法院判处项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级行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规定,给予项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2:2017年5月11日晚21时许,某银行一支行部门经理沈某饮酒后驾车将一骑车人撞伤后逃逸,在逃离途中被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沈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因认错悔错,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法院判决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级行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规定,给予沈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剖析警示】

  酒后驾车这种危险行为可能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和危害,因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令人触目惊心。案例中的两名责任人尽管了解严禁酒后驾驶的法律规定及其危害,却由于缺乏自制力而无视法律法规,知法犯法,醉驾甚至肇事逃逸,既受到法律追究,又受到党纪行规处理,教训深刻。其违法违纪行为反映出少数党员干部纪律和法规意识淡薄,放松了自我修养,未能时刻牢记一名共产党员的身份和遵守纪律和规矩的底线意识。对二人的严肃处理亦反映出我行对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全体党员领导干部和员工都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要深刻认识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行为的刚性约束,认识到酒驾醉驾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他人负责的态度,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消除侥幸心理,珍惜职业生命。要牢固树立"法律是公民的底线、纪律是党员的红线"的意识,不管是八小时以内还是八小时以外都要严格要求自己,时刻紧绷遵章守纪之弦,自觉远离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各级党组织也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员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要加强党性教育,结合党规党纪知识学习,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党员集中学习,尤其要加强对重点人员、重点时间节点警示教育,强化党员干部和员工的纪律和法规意识,彻底打消侥幸心理,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对一意孤行触犯法律法规的党员干部和员工,坚决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做到敢抓敢管、长管长严,以更严标准整治"酒驾"等问题,坚决杜绝酒驾醉驾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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