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改革清退编外人员范文四篇

时间:2022-04-21 14:00:04 来源:网友投稿

改革,汉语词语,现常指改变旧制度、旧事物。对旧有的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作局部或根本性的调整,改革是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改革一般包括对政治、社会、文化、经济做出的改良革新,相较于革命以极端的方式推翻原有政权,以达成改变现状的目的,改革是指在现有的,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机构改革清退编外人员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机构改革清退编外人员4篇

第1篇: 机构改革清退编外人员

关于下发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我院人事制度改革,规范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加强聘用人员队伍建设,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聘用人员的整体素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经2014年 月 日医院办公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年 月 日

附件1

编制外聘用人员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院人事制度改革,规范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加强聘用人员队伍建设,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聘用人员的整体素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聘用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人〔2008〕4号)、《曲靖市卫生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曲卫字〔2013〕226号文件)、《曲靖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曲人社〔2014〕29号)、《曲靖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审核

备案及管理的通知》(曲人社〔2014〕1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编制外聘用人员”是指我单位因工作需要,在编制紧缺的情况下,为保证工作正常运转,以协商一致的方式从社会上聘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合同制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不包括退休返聘人员和后勤社会化托管人员及科室(部门)自行聘用人员。

第二章 聘 用

第三条 聘用原则

根据医院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建设目标、人力资源需求计划等,坚持因事设岗、人岗匹配的原则由医院统一组织招聘录用。

第三条 聘用条件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聘用岗位工作,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年龄要求:新进人员年龄一般要求在18-30周岁以内。具有中职及其以上职称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具有副高职称及其以上职称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硕士研究生学历可适当放宽;

(五)学历要求:应具有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全日制统招本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及相应学位(硕士研究生要求全日制统招本科起点),护理专业全日制统招本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六)执业要求:符合国家行业执业资格的要求,具备

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和资格。即临床岗位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应届毕业生参加工作后3年内取得执业资质);护理岗位需具有护士执业资格证;药学、医技及其他非卫生系列专业岗位需具有相应的准入资格条件;特殊岗位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或能力。

(七)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四条 聘用程序

(一)申报进人计划:科室结合床位数、业务开展情况、学科建设目标及人员梯队情况确因工作需要补充聘用人员,须由用人科室于每年12月份提出次年进人计划,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上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医院的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建设目标、综合运营情况等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研论证,提出次年聘用人员增补方案呈报院长,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二)上级部门审核备案:人力资源部提交年度聘用人员进人计划申请上报卫生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及备案。

(三)组织招聘:人力资源部拟定招聘方案和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办理聘用手续等。

(四)签订劳动合同:医院依法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五条 按照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医院与拟聘用人员在受聘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2份,院方(医院)和聘用人员各执1份。

第六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鉴证(备案)。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一、三、五年,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医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聘用人员在参工后3年内未取得相应岗位执业资质的、连续两年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医院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连续工作满十年或已连续与医院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医院应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医院和受聘人员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双方必须继续按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合同内容。

第九条 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试用期考核、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连续两年年度

履职考核不合格者。

(二)聘用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医院规章制度,发生医疗纠纷、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背职业道德,违纪违规造成极坏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有违纪违规行为被查处的,自认定之日起,医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条 自劳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院方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劳动关系终止。

第四章 休息休假管理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休息休假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员工请休假管理》(曲市一医〔2013〕108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取得的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医院根据工作需要,在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医院与个人的劳动关系时,按照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由医院按规定程序从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进行择优聘任,明确双方责任、权力、义务等的职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医院成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委员会,负责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评审、推荐、考核和聘任工作。职称评聘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医院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3人,由业务副院长、院长助理担任,委员9-10人,由副高级以上职称的相关专家担任。人力资源部是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聘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是职称评聘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实行竞争上岗聘任;取得初级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从取得资格的下月起聘任十二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员级任职资格的,从取得任职资格的下月起聘任十三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遵照“个人申报、逐级推荐、评聘分开”的原则。聘用人员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后,提出聘任申请,报由科室进行考核(德、能、勤、绩、廉),同时业务部门主管进行考核,人力资源部汇总考核情况报请职称评聘委员按照评审权限、程序、纪律、标准进行评议、讨论。评审结果提请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予以全院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医院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次月起享受相关岗位待遇。医院员工对职称评聘委员会所公布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职称评聘委员会对审核结果进行重新审查,公布审查结果。对异议确定属实的,取消申请人的应聘资格,2年内不得申请再次应聘。对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员工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在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时按照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卫生厅文件关于《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云人〔2008〕40号)文件,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聘用人员岗位等级比例。

第十九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品行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身体健康,能胜任聘用岗位的工作。

(二)取得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

(三)年度履职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

(四)符合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具体条件(参照在职自编职工同级同类人员条件执行)。

第二十条 医院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上报卫生主管部门或人社部门备案,从聘任的次月起享受新聘任岗位

第六章 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十九条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聘用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其他津补贴。以上所列项目在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按月发放。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简称基本工资)是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按照在职在编人员同级同类人员计发,发放标准依据《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云政发〔2006〕195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岗位工资(新进人员工资

(一)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本科以下学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二)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首次套改时,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三)工勤人员:有一年以上工作经验执行技术五级岗位工资,没有工作经验的按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工资待遇标准执行;取得相应资格、履职年限符合要求的聘任在相应岗位享受相应岗位工资标准。

第二十二条 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按照(云政发〔2006〕195号)文件套改,套改年限以聘用人员进入我院签订劳动合同时间算起,首次计算全日制中专及以下学历执行2级薪级工资,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执行5级薪级工资,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执行7级薪级工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执行11级薪级工资。

第二十三条 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按照医院绩效考核分配方案执行。

(一)管理人员:聘任于八级及以上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1300元/月;聘任于九级以及下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1200元/月。

(二)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聘用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聘任于三级至四级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2000元/月;聘任于五级至七级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1700元/月;聘任于八级至十级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1400元/月;聘任于十一级至十三级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1200元/月。

(三)工勤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1200元/月。

第二十四条 其他津补贴

(一)改革性补贴及艰边津贴按照300元/月标准发

放。

(二)其他津补贴按照医院在职在编人员同级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如医院调整绩效考核分配方案,则按照新方案执行。

第七章 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省市社会保障相关规定,由医院和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医疗、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聘用人员个人缴纳部分由医院财务代扣代缴。用人科室年末按月上报本科室聘用人员的绩效收入明细表,以便统计核算聘用人员社会保险上缴基数。

第二十九条 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请休假、患病、工伤、退休、死亡以及女职工生育等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特殊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单位与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三十一条 聘用人员可申请加入党、团及工会组织,有权参与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医院民主决策,医院为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等手续。

第三十二条 聘用人员享受进修、培训等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十三条 逐步建立公积金制度。

第八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 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严守职业道德。对于严重违反纪律、严重失职、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害的聘用人员,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参照在职在编人员相关文件或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医院为聘用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包括聘用人员的个人信息及专业技术材料。

第三十六条 年度履职考核

聘用人员年度履职考核与在职在编人员同步进行,考核标准参照上级部门下发的年度考核方案执行。考核结果作为聘用人员工资晋升、续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晋升一级薪级工资;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医院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聘期考核

编制外人员聘期考核在合同期满前30天内组织考核,由本人提出续聘申请,所在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考核,提交医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医院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七条 聘用人员申请辞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提交辞职申请,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职能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待办理好各项交接手续方可解除合同,不按照医院规定办理手续未解除劳动合同擅自离职的,5年内不得参加医院公开招聘,必要时上报卫生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聘用人员与在职员工同等享受进修、培训学习的权利,并按照医院规定履行义务。聘用人员进修、培训学习等费用进人科室成本,其进修、培训或其他内容的脱产培训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必须在进修培训期满后为医院服务期满5年,若服务期未满,聘用人员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向医院支付培训学习期间所有的工资及进修培训、补助等费用。

第四十条 聘用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人员,其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自离职之日停止。

第九章 退 休

第四十一条 在我院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年龄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如果因本人原因社保缴费年限不足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的,由本人负责。

第四十三条 退休生活费的支付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未尽事宜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相关规定执行。今后若国家有心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2篇: 机构改革清退编外人员

1.政策

是医院所有编制外人员必须遵守的管理规定。

2.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工作,充分调动编外人员的工作热情,加强对编外人员的管理,保证医院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3.标准

3.1编外用工的分类及管理

3.1.1引进人才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人才引进到我院工作的,一经引进后立即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享有与我院在职在编职工同工同酬待遇。

3.1.2全日制普通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人员:

享有与在职在编人员同工同酬待遇,见习期一年,见习期满签劳动用工合同。

3.1.3非全日制本科、专科、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医、药、护、技等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3.1.3.1已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在我院工作满十年以上,获得本科学历,取得执业医师证、主治医师资格证的临床医师,可以享有与我院在职在编职工同工同酬待遇。

3.1.3.2大专以上学历,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证、资格证,到我院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签劳动用工合同。工作未满一年的可以先享受合同待遇,待工作满一年后再行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3.1.3.3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证、资格证,通过成人高考取得大专录取通知书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先享受合同待遇,待取得大专毕业证后再签劳动用工合同。

3.1.3.4中专以上学历,未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证、资格证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因不具备独立上岗的资格,故只能作为我院延长实习人员,待获得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应该具备的任职资格后,方能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3.1.4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行政、财务、后勤等工作的。

3.1.4.1行政管理人员:特指在机关各职能部门工作的办事员

中专以上学历,文秘或医学类相关专业毕业,从事行政管理部门办事员的,固定月薪为1500元/月,在我院工作满一年签劳动用工合同。工作中若能独挡一面,仅凭个人能力可以独立应对处理科室所有工作者,方能享受效益工资。

3.1.4.2财务人员:

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在我院工作满一年签劳动用工合同。大专以上学历,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工作不满一年者可以先享受合同待遇,待工作满一年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3.1.4.3工勤人员

在后勤服务部工作的工勤人员,在我院工作满一年后,可根据个人日常工作表现及科室意见,视情况而定是否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者享受合同待遇。

3.1.5退休返聘人员按《退休专家返聘管理办法》执行

3.1.6保安保洁人员实行外包管理

3.2编外用工原则

3.2.1科学设置岗位。依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配备各级各类人员。

3.2.2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按照公开、平等、自愿、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招聘程序,实行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

3.2.3试用。编外聘用人员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无工资待遇。试用期满后,由相关职能科室进行考核,合格人员即办理正式聘用手续。不合格者即解除试用关系。

3.2.4见习。编外人员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内休病事假的顺延见习期,见习期内不签合同不买保险,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院方随时可以解除用工关系。

3.3考勤休假、职称晋升、进修学习参照编制内人员管理。

3.4其他事宜按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执行。

3.5合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可以解除合同,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聘者:

3.5.1严重违反本院规章制度。

3.5.2受聘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

3.5.3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3.5.4受聘者不服从医院工作安排或调配;

3.5.5受聘者辞职或自动离职的;

3.5.6受聘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本院另外安排的工作的。

3.6凡辞职者须提前三十日向院人力资源部递交书面辞呈,并院办公会讨论同意,赔偿辞职违约金后,方可按医院相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4.定义(无)

5.指南(无)

6.规程(无)

7.职责

见《开远市人民医院岗位职责》

8.相关文件

8.1《拟享受合同待遇人员申请表》

8.2《拟签合同人员申请表》

附件一:

拟享受合同待遇人员申请表

注:此表后请附申请人身份证、执业证、资格证、中专毕业证、大专录取通知书的复印件。

附件二:

拟签合同人员申请表

注:此表后请附申请人身份证、执业证、资格证、中专、大专毕业证的复印件。

第3篇: 机构改革清退编外人员

开发区环保分局编外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分局作风建设,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1、分局编外人员每月请假不得超过1.5天,请假超出1天的,扣40元。每年请假不得超过10天,超出10天的,予以辞退。

二、请假一律为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休假结束后,及时向批准人销假。

三、对于工作时间不在岗,并且没有按照规定请假的,视为旷工。全年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予以辞退。

二○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第4篇: 机构改革清退编外人员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以下是分享的,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竹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管理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5〕45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府办〔2015〕50号)以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一)党政群机关、参公管理和行政类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编外人员,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数量,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要严格管理。

(二)编外人员限于从事单位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得从事人事、财务、涉密、行政执法及行政管理等工作。

(三)使用编外人员以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为主,原则上纳入劳务派遣,规范使用,严格管理。

二、规范清理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认真清理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使用编外人员的情况,于2017年8月31日前将《编外人员清理统计表》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对不符合使用条件的编外人员要稳妥清退,确需使用编外人员的,要按照本通知及有关政策要求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登记备案。

三、计划审批

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编外人员的,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职责、编制、岗位、人员等情况,向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书面提出编外人员用人计划申请、《编外人员使用方案》《编外人员管理办法》和《编外人员审批表》。《编外人员使用方案》应包括用人事由、规模、期限、条件、程序、经费来源等内容;《编外人员管理办法》应包括“进、管、出”等具体措施。

县委编办负责审核用人计划,初审通过后,由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将《编外人员管理办法》《编外人员使用方案》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县财政局同意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实施招聘

(一)计划批复。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委编办、县财政局根据县委编委、县人民政府的审批意见,对编外人员用人计划进行批复,主要对编外人员使用数量、岗位、招聘办法、考核管理、经费来源等事项予以明确。

(二)公开招聘。除劳务派遣外,所需编外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择优招聘,招聘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招聘信息、招聘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专业性较强岗位使用的编外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应专业知识。

(三)依法聘用。确定编外人员后,由用人单位将《编外人员备案登记表》分别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委编办、县财政局等部门备案。履行备案手续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1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手续。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订。用人单位与使用的编外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备案。

五、使用管理

(一)规范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编外人员的劳动报酬,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要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切实保障编外人员利益。经同意使用编外人员的党政群机关、参公管理、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其经费控制在本部门(单位)综合预算内。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使用编外人员,所需经费由单位按规定解决。实行劳务派遣及其他方式使用编外人员,其经费按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使用编外人员,有关经费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按规定执行。

(二)日常考核管理。编外人员在合同期内由用人单位负责日常考核管理。实行劳务派遣方式的,由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要切实保障编外人员合法权益,要加强编外人员思想、纪律、安全教育培训。

六、有关要求

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申报编外人员计划,严格管理,不得将本岗位工作人员安排在其他岗位而另行使用编外人员。各单位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自行使用编外人员,对擅自聘用,或因管理不到位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相关单位负责人严肃追责。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

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

六、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某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事宜。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编外人员管理,严格控制市直单位编外人员规模,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保障使用编外人员的用人单位及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人员是指市直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中不列入编制管理、不纳入财政统发工资,使用市政府核定的市直单位编外人员数额,依据《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用工人员。如国家、省和市另有“编外人员”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编外人员聘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控制数额,先批后用。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外人员的,按照“先批后用”的原则,在核定的限额内使用。

(二)限定岗位,规范用人。编外人员应限于临时性、辅助性、专业技术性岗位。严格区分编外人员与公务员、职员等编内人员的岗位职责,严禁混岗使用。编外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以及档案管理、政工人事、财务、信访、涉密等岗位的工作。

(三)动态管理,能进能出。加强对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对一些因阶段性工作而招聘的编外人员,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清退。对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的编外人员也应及时清退。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联合市委编办、市财政局成立市直单位增加编外人员初审小组,初审小组日常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担。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用人单位增加编外人员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及下达编外人员指标。对编外人员的招聘录用、劳动合同订立、工资待遇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建立完善编外人员管理信息登记系统,实行实名动态管理。

(二)市委编办负责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意见和用人单位的工作职责及编制情况提出意见。

(三)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意见和用人单位的工作职责及编制情况对编外人员经费预算审核,监督检查编外人员经费的使用情况。

(四)用人单位为编外人员管理主体,负责编外人员数额的申报和经费预算,做好编外人员的聘用、考核、奖惩、培训、职称评定等工作,建立健全编外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台账管理。

第三章 岗位类别

第五条 编外人员岗位类别:

(一)普通类:是指因用人单位编制不足且短期内无法增加,工作业务需要协助完成辅助性、操作性工作而聘用的人员,分辅助人员、窗口服务人员和驾驶员。

(二)专业技术类:是指为提高市直单位管理与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聘用的专业技术人才,分初级、中级、高级3个等级。

(三)执法辅助类:是指从事一线执法及消防一线等特殊岗位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 编外人员数额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用人单位需使用编外人员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说明申请编外人员的理由和依据,本单位人员编制情况,现有编外人员情况,新申请编外人员岗位职责、使用期限、申请数额及经费供给方式等情况。

(二)审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用人单位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征求市委编办、市财政局意见。市委编办、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意见提出新增编外人员数额的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相关单位意见拟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三)下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数额下达用人单位聘用编外人员计划。市财政局根据用人单位聘用编外人员计划的数额、岗位类别安排经费。

第七条 用人单位聘用编外人员,应在核定的编外人员数额内进行。机关单位后勤服务人员数有空额的可按空额数聘用。

第八条 用人单位编外人员减少、变更的,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应将变动情况及时报送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行编外人员信息动态管理。用人单位每年10月底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本单位编外人员情况统计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定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核定的编外人员情况及时调整和清算相应人员经费,合理拟定用人单位下一年度编外人员经费预算。

第九条 物业管理、保安保洁、绿化养护、餐饮服务、会议保障、信息网络服务、公共建筑设施和设备维护等可面向市场采用服务外包形式或劳务派遣解决的事项和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不予核定编外人员数额。服务外包或劳务派遣人员经费在单位公用经费中解决。

第五章 招聘及聘用管理

第十条 用人单位要在核定的编外人员数额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结合岗位需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人员。招聘工作应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下,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招录程序:

(一)公布招聘方案。用人单位招聘方案应明确招聘岗位名称、招聘数额和报名资格条件等,经其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招聘简章。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应拥护党的领导、品德好、身体健康、无不良记录,原则上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由用人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考试、体检和考察公示。考试可采用笔试、现场操作、面试等多种形式,需在招聘简章中明确。用人单位组织拟聘用人员参加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体检标准执行。用人单位须对拟聘用人员组织考察,主要考察拟聘用人员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职业技能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由各主管部门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周期为5个工作日。

(四)聘用。经公示确定的拟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聘用手续,并将聘用人员信息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聘用之日起应依法与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5年,具体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确定,试用期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相应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标准文本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及有关经济补偿等,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加强对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岗位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和绩效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编外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协商优先原则进行调解,不能达成和解的,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第六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统一规范编外人员经费标准,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达的编外人员岗位核定相应岗位经费,用人单位的编外人员预算经费用于支付编外人员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第十六条 劳动报酬的确定与调整。编外人员的薪酬待遇结构、标准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编外人员薪酬待遇的调整,以广东省工资指导线、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和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依据,结合我市财政承受能力,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按照《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编外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的执行标准,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看护假、丧假、病假等假期。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每年联合对市直单位编外人员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纠正用人单位变相“吃空饷”、超数额聘请人员以及其他违规现象。对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府〔2015〕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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