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意见】关于贯彻省、苏州市政府明确,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实施意见

时间:2023-06-02 10:36:03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贯彻省、苏州市政府明确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明确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意见》(苏政发〔2009〕96号)和苏州市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明确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意见】关于贯彻省、苏州市政府明确,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审计意见】关于贯彻省、苏州市政府明确,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省、苏州市政府明确

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明确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意见》(苏政发〔200996号)和苏州市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明确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苏府〔2009148号)文件精神,更好地落实审计机关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加强对全市审计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按照《审计法》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各镇()、各部门要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查处问题,落实整改,为审计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协调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保护和发挥好审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二)各镇()、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支持和配合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对拖延和拒绝提供审计所需的各种资料、干扰和阻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甚至威胁报复审计干部的,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审计机关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忠诚履行法定职责;要围绕大局,服务中心,主动发挥建设性作用;要从严治审,严明纪律,维护国家审计的公信力。在促进构建法治政府、绩效政府、透明政府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关于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审批

(一)市审计局根据《审计法》、上级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工作规划和计划、市委组织部委托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审计工作的指示和要求,每年年初向市政府上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草案)。

(二)审计项目计划安排(草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直接批转各有关镇()和部门执行,或由市政府办公室行文函告市审计局具体组织实施。市审计局据此向苏州市审计局上报项目计划备案。

(三)市审计局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审计项目,需报送市政府审批;上级审计机关追加或调减的审计项目,市审计局需向市政府报送备案。

三、关于上报审计情况的办理

(一)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市审计局要及时通过报告和《审计信息》等信息载体上报市政府。

(二)审计项目完成后,市审计局定期或不定期地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整理,通过审计综合报告和《审计分析》等信息载体及时上报市政府及市领导。

(三)市政府办公室对市审计局报送的重要报告和信息,按照请示类公文审批程序迅速报市领导审阅和批示。

四、关于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

(一)被审计单位要认真执行审计决定书,落实审计整改建议,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市审计局。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有关部门应根据审计建议和移送处理书及时进行整改和查处,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市审计局。

(二)市领导在审计报告和信息上批示、批转有关部门整改或办理的事项,有关部门要抓紧落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将落实情况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审计局。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政府“同级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市政府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整改工作,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整改结果报告。市审计局定期向市政府专题汇报“同级审”及其他审计工作的整改落实情况,市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召开审计整改检查督促会议。

(四)市审计局可将有关整改未落实到位的问题移送监察部门研究处理。市审计局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将审计查出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

五、关于重申贯彻执行市政府和苏州市政府有关审计工作的文件规定

《太仓市公共工程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太政发〔200435号)、《太仓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太政发〔200964号)、《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太政发〔200944号)和《苏州市政府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苏府〔200398号)、《关于加强开发区财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0514号)、《关于开展计算机联网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府办〔200677号)等文件,分别对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审计、开发区审计、计算机联网审计和内审工作等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各镇()、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文件规定;市审计局要认真执行国家审计对政府重点公共工程竣工决算的必审制度,太仓市固定资产投资评审中心应对政府其他工程项目实施审计;各镇()、各部门要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加强财政决算审计、预算执行审计和计算机联网审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推进现代审计信息化的进程;要进一步加强对内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构,配备好审计人员,支持开展内审工作;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内审业务指导和监督。

六、关于明确上级审计机关对我市开展审计工作的有关事项

(一)明确分工。根据上级审计机关对我市开展审计工作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由市政府根据主要审计事项确定一个牵头职能部门,承担接受和配合审计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审计对象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其他职能部门要服从和配合牵头职能部门的协调。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对我市职能部门范围的事项进行审计的,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将接受审计的情况向市政府汇报。

市审计局根据市政府安排,就审计事项对市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二)明确任务。承担接受和配合审计工作的市有关职能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完整、真实地向审计组提供各类资料,为审计组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在定性定量方面要与审计组充分沟通,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按照边审边改的原则,对查出的问题,能立即纠正的要立即纠正,立即纠正有困难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

市审计局根据市政府安排,就审计过程中和现场审计结束后的有关事项做好与上级审计机关的沟通协调工作。

(三)明确责任。在接受和配合审计工作中,凡未按规定及时、完整地向审计组提供各类资料,未按规定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领导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各镇政府、两区管委会职责。上级审计机关对我市开展的审计工作延伸到各镇、两区的,各镇政府、两区管委会在接受和配合审计的工作任务和责任等方面,比照市职能部门执行。

市审计局对各镇()开展的审计工作,各镇政府、两区管委会比照上述各项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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