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制度】沈阳市林业局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制度(完整文档)

时间:2023-06-02 10:45:10 来源:网友投稿

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沈阳市林业局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沈阳林业行政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制度】沈阳市林业局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制度(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林业制度】沈阳市林业局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制度(完整文档)



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

检查证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市林业局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沈阳林业行政区域内申领、制作、核发、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资格证明。

本规定所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是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资格证明。

第四条 申领和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的在编人员;

(二)经市林业局申报,参加市法制办培训并考试合格的;

申领和持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人员,应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和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人员。

新录入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在试用期满后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第五条 市林业局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每年组织持证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法律知识培训,并进行考试。

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由局法规处统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检。年检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安排,年检与年度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结合进行,凡本年度无行政执法过错记录,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或者补考合格的,由政策法规处统一向市法制办申报年检,在行政执法证件上标注年检通过标志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法律知识培训或者考试和补考不合格的、有行政执法过错记录未经处理的,不予申报年检。有行政执法过错已经处理的,视处理结果确定年检是否通过。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办理完毕7日内,以处室为单位,按照市纪委要求,将持证人员的姓名、证件编号及执法职责,报局机关纪检委,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在实施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证件;对不出示证件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有权拒绝配合。所出示证件有下列情况的,亦有权拒绝配合:

(一)证件照片与持证人明显不符的;

(二)证件有明显涂改的;

(三)证件严重破损或污损的;

(四)证件逾年度而未标注年检通过标志的。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检查、调查案件,收集证据;

(二)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纠正、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告知当事人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持证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为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检查或者调查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执法依据、内容、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当场制止、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调阅、审查被检查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档案、卷宗、文件或者其他有关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的行政执法处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持证行政执法人员越权执法,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持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违法实施监督检查活动以及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暂扣或者吊销其证件,并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暂扣、吊销决定的机构或其上级机构(市法制办)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故意涂改或者转借他人的,暂扣或者吊销其证件;情节严重和造成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局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证件出入库登记制度,行政执法证件由专人负责,统一保管,需要时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并登记后方可领取,使用后交回。

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造成破损、污损的,应当及时申领新证。证件遗失的,要及时报告并通过官方新闻媒体声明遗失后,再按规定重新申领证件。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合并、撤销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调离、退休或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各处证件保管人员将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收回,上缴局政策法规处办理注销。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满三年换发一次。换发前应对申请换领和新领证件的人员进行执法资格和执法监督检查资格认定。并按申领程序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1130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行政执法 证件 林业局 【林业制度】沈阳市林业局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