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五篇】

时间:2022-04-16 08:35:03 来源:网友投稿

林业是指保护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培育和保护森林以取得木材和其他林产品、利用林木的自然特性以发挥防护作用的生产部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林业在人和生物圈中,通过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手段,从事培育、保护、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的多,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林业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林业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5篇

林业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篇1

∙当前税收执法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基层国税机关围绕中心工作,大力推进税收法制建设,积极构建教育、防控与惩治相结合的风险防控体系,税收执法管理进一步规范,税收法治环境不断优化。但随着纳税人维权意识的增强和社会监督作用的发挥,国税部门面临的执法风险防范任务会随之加大。因此,持续提升基层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完善落实更加有效管用的风险防范措施,不断提高国税机关的执法管理水平,将是我们需要长期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当前税收执法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法不严现象仍然存在。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个别人员不能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处理涉税事宜,客观上给一些不法分子的涉税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机会。如个别人员在办理资格认定时不到纳税人经营场所实地查看,对一些申请资料核对调查不仔细,对一些不符合认定条件把关不严格;有的日常巡查走形式,调查走访不深入,工作蜻蜓点水,甚至敷衍应付,给纳税人偷逃骗税留下机会;个别人员发现税收违法行为,以简易程序代替一般程序,打击力度不足,对纳税人未形成应有的约束力;在优惠政策上,有的纳税人以假合同、假协议弄虚作假,虚开虚抵,钻政策的空子,达到少缴税款或让相关联企业多抵税款的目的;核定双定户税额,不按照核定程序进行,靠以往经验核定,甚至无核定税款通知书;税收监控不严格,税收政策宣传不及时,日常纳税辅导不细致,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也给不法分子偷逃骗税留下可乘之机。
  
  (二)执法管理水平仍需提高。部分税收执法人员仍存在业务水平不足、职业道德观念淡薄、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等执法能力不足的情形。态度不认真,执法欠规范,律己不严,疏于防范,监督不全面,导致执法过错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少数人员思想觉悟不高,缺乏爱岗敬业意识,工作态度不认真;有的适应能力差,学习浮漂,不愿钻研,对新税收政策一知半解,跟不上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个别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经不住威逼利诱,为不法分子遮风挡雨开绿灯,甚至参与违法活动;有的业务能力差,对纳税人的涉税违法活动不会监管;有的责任意识差,逃避税收执法监控和考核,对不好控管的纳税人不纳入正常管理,对该处罚的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在造成税款流失的同时埋下了风险隐患。
  
  (三)考核管理力度有待加强。当前的考核管理,对执法行为过错主要是以批评教育为主,奖惩及行政处罚手段应用较少。一是重监控,轻结果。监控时省、市局大量下达指标,督促基层完成评估稽查任务,但是销号后,便不再过问应用效果。二是重问题,轻整改。主要表现在执法监控发现问题较多,而整改落实较少,调查处理的结果大多是无问题。如对税收分析监控系统中监控出同一财务人员担任多家企业财务会计的问题,作为税务主管机关,只核查财务会计身份的真假,而对这几家企业之间有无业务往来、有无互相开具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情况不去深入调查,思想上麻痹大意,为企业违法活动开了绿灯。三是要求多,追究少。各种考核指标、征管制度、管理措施制定较多,对执法过错追究力度不大,警戒作用不强,容易使人产生错觉,认为既使执法考核出现差错也无关紧要,因执法严肃性体现不足,导致相同的执法过错重复出现。如个别单位的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缺章漏印,资料不全,不同纳税人签名笔迹相同,发现这类问题时仅要求整改,而缺乏经济和行政手段的制约,导致问题重复出现,影响了税收执法的刚性。
  
  (四)税收执法与税收任务之间存在矛盾。刚性的税收任务指标弱化了刚性的税收执法,在主客观上造成了税收执法的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在组织收入第一位思想的支配下,执法人员把工作主要精力放在了完成收入任务上,在收入形势不好的时期和地方,千方百计挖潜增收,严格税源管理;而在收入形势好的时期和地方则执法偏松,少收或不收,该收的暂缓征收,放松了日常风险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执法不公,损害了部分纳税人的利益,影响了税收法治环境。如个别地方政府为完成财政收入任务,利用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所谓优惠政策招商引资,一旦出现问题,则要由税务部门承担相应执法责任。
  
  (五)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有待加强。《税收征管法》规定,工商、银行、财政、公检法等相关部门有配合税收执法的义务。但当前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不够紧密,运行机制有待完善,法律责任轻,执法合力不足。个别职能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不愿配合国税部门执法,甚至存在人为设置阻力的现象,影响了税收执法效果。如地税不愿向国税部门积极提供共管纳税人详细信息;公安部门认为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涉及罚款少,不愿配合;银行为减少业务量不愿办理纳税人存款扣税等。有的部门配合时往往讲条件、讲价钱、讲人情,不同程度制约了执法刚性。同时,个别部门管理缺位也给税务机关执法带来风险。如办理工商登记时虚假验资,就会给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政策性审批等环节造成错误导向,诱发执法风险;又如福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虚假认定使税务机关在税源管理、办理政策性减免时带来执法安全隐患。
  
  二、上述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从基层国税机关税收执法实践看,上述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与税务人员风险意识不足、自身素质不高、工作方法简单、法制观念淡薄、监督制约不力以及税收法治环境不优等因素有关。
  
  (一)执法人员对风险管理认识不足。一方面对执法风险内涵和形式认识不足。有的执法人员对执法风险与纳税风险、执行不力、执法违法的利害关系仍没有明晰的认识,有时把监督管理与执法风险管理混为一谈,有的在发生失职渎职事件后才进行问题补救。另一方面对执法风险的后果认识不足。有的执法人员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执法风险带来的后果最多是考核被扣分,承担工作失误,带来浮动津贴损失,而很少考虑到会承担相应行政和刑事责任的后果。
  
  (二)人员综合素质滞后于现实需要。税源专业化管理对税务人员的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一些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升相对滞后,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是税收执法人员业务不熟,习惯于传统的工作思维和征管方式,凭感觉、凭经验、凭关系执法而造成执法错误。二是税收执法人员对税法及相关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导致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执法质量不高。三是个别执法人员自身道德素养不高,缺乏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执法方式简单、随意,执法手段粗暴,执行程序不到位,引发执法风险。四是有时处理税收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意识不强,执法中不注重收集证据或收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强。五是个别执法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较差,习惯于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私利,明知违法违纪也不想回头、不予顾及。
  
  (三)征管的方式方法不尽科学合理。在税收管理实践中,如果过分强调征、管、查分工执法,就会导致税收征收、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部门的各自为战,造成征收管理流程脱节,执法管理缺位,有时就会出现该管的不愿管,想管的管不了等现象。如果只强调优化纳税服务,强调企业违法自查,就会导致税收执法力度不强,评估稽查走过场等现象,使纳税人产生违法成本过低的思想,从而带来进一步的执法风险。此外,税收程序法中的有关规定不够严密,造成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难以作出准确的判定而导致执法风险。
  
  (四)税收法治环境影响税收执法。一是当前纳税人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注重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税收执法人员只要损害纳税人权益,就有可能引发投诉、信访等事件。二是一些纳税人法制观念淡薄,纳税遵从度较低,为了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目的采取不正当手段拉拢腐蚀税务人员,个别执法人员如抵制不住这些诱惑,就会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导致偷逃税款形式的多样化、隐蔽化,进一步增加了税源监控和税收检查的难度。三是地方保护主义导致执法风险。一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当地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人为设置税收管理障碍,为涉税事项打招呼,讲人情,影响税收执法,致使一些税收政策难以执行到位。
  
  三、进一步提高税收执法管理水平的对策建议
  
  防控执法风险并非一朝一夕之事,需要我们持续提升基层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完善落实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国税机关的执法管理水平。
  
  (一)进一步树立税收法制观念。基层国税人员应当认清依法治税的内涵,自觉遵守各项税收法律规章制度。一是突出法制教育。强化对税务干部的“法治”教育和“执法风险”的警示教育,加强风险管理理念培训,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将风险管理意识转化为执法人员的自觉行动,树立风险无处不在、风险无时不在等意识和理念,筑牢思想防线,坚守法律底线,保证行政执法权始终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二是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对税收执法人员专业化、法制化的培训,对税收执法人员强化税收政策培训,不断强化税收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意识,自觉地学法、遵法、守法,克服执法上的侥幸和麻痹心理,避免因自身工作失误引起的执法风险。三是坚持学以致用。将理论知识用于实践中,切实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才干,增强依法履行职责和抵御各种风险侵袭的能力。四是提升执法水平。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有关证据收集、资格认定和适用法律法规的实务培训与实地指导,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五是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将税收执法内容嵌入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干部考核中,采用案头考核、实地考核等形式对依法治税、风险防范情况进行考核,对每位税管员落实职责情况逐一评价,督促其抓好职责落实。
  
  (二)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一是坚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减免税审理、重大事项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等制度,对超过一定额度的审批事宜,实行集体审批,民主决策,分散和降低执法风险,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效能。二是加强税收执法跟踪与监督,建立健全跟踪反馈机制,确保执法规范,准确到位。三是规范税收征管、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以及其他涉税审批档案资料的管理,规范执法程序,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工作质量。四是正确使用并准确填写和制作各种税收执法文书和证据材料,客观、详实地记录涉税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其他证据资料。
  
  (三)进一步加强内控机制建设。一是实行严考核、严追究,积极开展内外部评议,应用考核、评议结果,加大激励奖励力度,客观评价执法工作质量。二是加强税收执法的监督,接收各个层面的监督,同时积极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群众举报制度。三是坚持开展执法自查周活动。在每个月份的第一周内,对上个月的执法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分析监控,对查出的执法不规范的地方,督促相关机构和人员及时整改,进一步降低执法风险。四是发挥信息化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管税体系,结合各种税收风险点,有效发挥信息化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执法岗位设置相应的预警指标,各岗位人员对照系统的预警提示,实时进行调查整改,提前预防日常征管工作中存在的执法风险。五是在对纳税人提供风险提醒服务,在综合分析风险数据资料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纳税风险提醒事项,告知纳税人数据异常的指标、风险点和可能的涉税违规问题,并建议纳税人自查自纠,提供相关的原始证明材料,向税务机关主管人员说明情况,通过纳税人自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化解税收违法违规风险。
  
  (四)进一步建立风险防范的社会保障体系。一是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协调,拉近征纳双方的距离,从而在理解与和谐的氛围中,化解执法风险。二是加强与公检法等单位的沟通,减少因内外认识标准不一致而引发的执法风险,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三是加强与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交换,进一步扩大协税、护税网络,建立税源信息共享平台。四是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五是加强税收宣传,做好政策法规的解释、宣传、辅导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借助外部监督力量及时发现和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林业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篇2

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也相应进行了改革。经过30年的努力,目前全国已建立起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广大人民群众收入水平持续提高,生活得到大幅度改善。但是,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及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看,我国收入分配领域仍存在不少问题,亟须在全面分析这些问题及其原因的前提下,探讨深化改革的任务、思路和原则,研究提出改革的具体措施,这对于加快民生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任务、思路和原则

  (一)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分配秩序混乱和分配关系不合理两个方面。

  1.分配秩序混乱。在初次分配领域,主要表现在:部分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同工不同酬现象十分严重;特殊情况工资支付混乱;部分用人单位制度外收入多;一些要素市场收入分配失范;非法收入占有一定比重。在再分配领域,主要有以下三方面表现:一是社会保障不足且在某些方面不够公平;二是偷税漏税等问题严重;三是第三次分配无序。

  2.分配关系不合理。可以概括为“两降四大几不顺,四低一慢两并存”。即居民收入、劳动报酬比重两降低,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群体之间四方面收入差距偏大,不同层级组织和部分地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几方面分配关系不顺;农民和劳动密集型企业职工、私营企业职工和生产一线员工四类人员收入低,普通职工工资增长速度偏慢,不少低端岗位人员工资偏低和某些低端岗位工资不低、部分高端岗位工资偏高与少数高端岗位工资不高两并存。

造成以上收入分配问题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二元体制的影响,生产力水平不高且发展不平衡,自然资源、人们禀赋的差别,旧观念的影响等深层次原因。又有收入分配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劳资协商机制、收入分配调控体系不健全、收入分配执法监管不到位等直接原因。

(二)我国收入分配领域改革的任务、思路和原则。

  针对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确立如下改革的任务、思路和原则:

  1.改革任务。从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看,我国收入分配领域改革的任务可概括为“四个一”,即一套新制度、一套新机制、一套新体系、一种新格局。一套新制度是指完善按劳分配与按其他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制度;一套新机制是指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收入分配机制;一套新体系是指建立健全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一种新格局是指逐步形成“两头小、不悬殊,中间大、分层次”的新分配格局,即高收入、低收入群体人数都少,相互之间收入差距不悬殊;中等收入群体数量大,其内部收入有所差别,分为若干层次。

  2.改革思路。总体上看,解决我国收入分配领域的问题不能就分配论分配,必须根据造成收入分配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思考解决问题的基本路径。即从中国现阶段国情出发,着眼于从深层次解决制约影响分配方式、分配制度的问题,推动经济社会等相关管理体制改革;立足于从分配制度及其相关配套改革入手,着力解决分配领域的突出矛盾,标本兼治,循序渐进,大力整顿收入分配秩序,逐步理顺分配关系。通过实施“提低、扩中、控高”战略,逐步解决贫富差距过大等社会问题,促进和谐社会的全面构建。

  3.改革原则。一是要坚持公平效率相统一;二是要坚持劳动者收入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协调;三是要坚持突出重点与系统改革相结合;四是要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补充。

  二、我国收入分配领域改革的主要措施

  根据以上改革任务、思路和原则,针对前述收入分配问题及其原因,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六方面改革措施:

  (一)加强收入分配法制建设。

  1.进一步健全收入分配法律法规。

首先,提高收入分配法规政策的层次,逐步健全收入分配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尚缺乏高层次的收入分配法律法规,现有法规政策层次不高,系统性不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足。应逐步将现行收入分配规章政策上升到法律的层次,同时,将初次分配领域中的资源配置制度、薪酬分配制度、农村分配制度以及收入分配调控制度法制化,均纳入收入分配法律体系,使之具有系统性。

  其次,按轻重缓急抓重点立法。加快健全完善工资分配法律法规,近期争取以国务院名义出台《工资条例》,进一步规范工资分配行为;为预防和有力打击拖欠和克扣工资行为,争取在刑法中增加恶意拖欠工资罪的相应规定;相应健全国务院有关部门工资分配相关法规规章;与此同时,推动各地进一步健全本地区工资分配法规规章。

  再次,进一步健全收入分配调控法律法规。主要是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健全打击非法收入的法律法规并增强处罚力度。

  2.加大收入分配执法力度。

  第一,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维护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一是依法及时查处拖欠、克扣工资等案件;二是依法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规定等法规规章;三是依法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等关于协商确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平等协商权;四是依法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促进解决当前存在的同工不同酬问题。

  第二,依法控制垄断行业过高收入。一方面要贯彻落实《反垄断法》,限制垄断行为;另一方面要依法限制、减少垄断高额利润,从而控制垄断行业过高收入。

  第三,进一步依法维护农民增收权益。主要是依法鼓励、规范农民进城务工,切实保障他们的劳动报酬权;依法保障农民提高收入的各项权利,坚决纠正以各种名目向农民非法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加大依法调节收入分配关系的力度。一是加大依法调节个人收入的力度,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明确征管重点地区、行业、单位和群体对象,依法征税,调节过高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二是依法规范要素市场交易行为,减少暴富和破产现象;三是依法打击行贿受贿、制假贩假、盗版谋利、制毒贩毒等各种非法收入,严格依法快速查处非法收入案件,整顿收入分配秩序。

(二)进一步改进完善收入分配制度。

  1.改革完善企业薪酬制度。

  一方面,逐步建立完善现代企业薪酬制度。引导各类公司制企业结合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同步建立健全现代企业薪酬制度。另一方面,建立健全薪酬管理制度。在其他各类企业中,已建立薪酬管理制度的用人单位应进一步健全制度,尚未建立的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行业一些企业、某些餐饮服务企业等要马上依法按照程序建立薪酬制度,尽快根绝按所谓行规、习惯做法分配的不规范行为,使企业分配有章可循,为整顿企业薪酬分配秩序、实现合理薪酬分配提供制度基础和依据。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重点是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主体和管理规则,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行为,合理安排国企高管人员与其他职工以及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关系,杜绝个别人自定高薪酬现象。

  2.改革完善事业单位薪酬制度和公务员工资制度。

  一是进一步改革完善事业单位薪酬制度,其中,改制为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逐步实行企业薪酬制度;其他事业单位应进一步改进完善薪酬制度,改变目前所有事业单位均实行同一岗位绩效工资制的状况,使之具有针对性和适用性;所有事业单位都要大力规范制度外收入,将其纳入薪酬制度内,切实解决制度外收入分配无序和分配不透明不公正问题;二是进一步改革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使之更好体现公务员工作特点,并为社会分配树立规范分配的样板。

  3.进一步改进完善其他收入分配制度。

  一是改进完善资源配置制度,使原材料、能源动力、矿产、土地等资源配置制度更加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更加规范有序并公平合理,从源头上解决分配无序问题;二是进一步完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保证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三是改进完善要素市场的要素收入分配制度,特别是健全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等要素收入分配制度,规范要素市场分配秩序。

(三)逐步形成新的收入分配机制。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收入分配新机制主要包括劳资双方工资平等协商的企业薪酬决定机制,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1.建立健全劳资平等协商的企业薪酬决定机制。

  一是要大力推行区域、行业的工资集体协商,采取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代理谈等办法,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劳方一般不敢谈、不会谈的压力,资方不愿谈、拒绝谈的阻力,使之发挥更大作用;二是要研究利用税收等优惠措施鼓励竞争领域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凡参与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并严格执行工资集体协议的低利微利企业,用于普通职工的年增资额均可据实从企业成本列支,如列支后造成企业亏损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税务部门审核认定后,可以用已征收的附加费返还补贴,仍不够的可用已征收的流转税适当返还补贴。三是要继续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使之逐渐形成大中型企业内部的正常机制;四是要研究取代“工效挂钩”,适用于国有企业的新的工资总量决定办法,探索实行薪酬总量预算管理办法,形成适应市场经济的工资决定机制。

  2.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一要建立职工工资水平随经济效益、物价及社会平均工资等变动相应增长机制,对除垄断行业等高收入企业外的其他用人单位,不再实行“两低于原则”,工资应与经济效益同步增长;二要建立普通职工工资增长机制,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的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不同措施,切实保证普通职工在企业效益提高、平均工资增长的基础上,能真正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

  3.健全薪酬支付保障机制。

  一要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已有制度的要健全,没有制度的要马上建立工资支付制度,为根治拖欠工资现象提供企业内部基础;二要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那些存在拖欠工资现象的行业、企业如建筑企业、“三来一补”制衣制鞋等企业、餐饮服务业等要建立工资支付报告制度,对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控;三要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对经常发生欠薪问题的建筑企业等让其在工程款中预留工资支付额度;四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欠薪保障制度,通过适当方式收取一定额度资金,用于垫付企业因各种原因暂时不能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欠薪。

  (四)逐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

  1.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

  进一步确保低收入居民生活并提高其收入水平。一是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一惠民政策,保证农村生活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二是提高城镇低收入居民收入水平。一方面,要通过促进充分就业,从源头上解决城镇生活困难居民无收入来源问题。另一方面,要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标准等,保障那些低收入或无收入来源者的基本生活。

  着力提高低收入工薪劳动者的薪酬水平。一是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及时调整最低月工资标准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探索建立行业最低工资标准,由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发布,并与政府发布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相互衔接,相互补充,促进用人单位低端岗位提高工资;二是指导企业合理制定岗位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指导行业协会等机构制定主要生产岗位或工种的劳动定额参考标准,由劳动标准管理机构或组织专家委员会予以审定,通过行业层次的集体协商予以确定并发布实施;督促企业参考行业标准,通过内部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渠道,确定本企业生产岗位的工作日、工作小时的劳动定额标准,并据此核定计件单价,作为薪酬分配的明确依据;三是通过有效发挥普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作用,推动普通职工工资随企业高中层人员工资增长、企业效益提高、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相应较快提高他们的工资水平,共享企业发展成果。

  2.加强对某些群体和垄断行业过高收入的调控。

  一方面要调节企业高管超出国情的过高收入。在继续加强规范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管理、调节部分高管过高收入的同时,应考虑采取法律、经济等手段调控混合所有制企业主要是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的过高薪酬,通过修改完善《公司法》和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等,健全公司内部制衡机制,根本改变高管实际自定薪酬的弊病。

  另一方面要调控劳动行业过高收入。一要对垄断行业企业收入进行全口径调控,不但要调控工资,同时要调控工资外各种收入,包括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和企业年金等延期支付待遇等;二要对垄断行业的工资总额或人工成本总额和工资水平或人均人工成本水平实行双重控制,对垄断企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超过当地职工工资平均水平两倍的,有关部门要把工资总额挂钩浮动的比例下调,并控制其工资水平的增速不得超过某一比例;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超过当地职工工资平均水平三倍的,控制其工资不得增长;三是探索实行薪酬或人工成本预算管理办法,根据测算核定一个合理的薪酬或人工成本平均水平,以此进行控制;四是要抓好配套改革,从根本上解决垄断行业获取暴利问题。

3.逐步理顺用人单位内部薪酬分配关系。

  针对不少用人单位内部存在的薪酬分配关系“两个并存”的不合理问题,应采取措施逐步解决。

  第一,解决该长却少长或未长问题。首先,明确该长少长或未长工资的对象,即各类用人单位普通岗位职工特别是其中的农民工、临时工,非公有制企业普通职工;其次,采取针对性措施,即建立用人单位工资随效益和物价提高相应增长机制;建立与高中层岗位增资的联动机制;建立用人单位最低岗位以及其他低层岗位工资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联动机制;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将普通职工工资增长作为协商的重要内容。通过落实这些措施使这些人员增加工资。

  第二,解决该低不低问题。首先,明确该低不低对象,即主要是国有企业中少数人岗不匹配、能力不适应、绩效不达标、自定高薪酬的高中层管理等岗位和部分垄断行业企业职工;其次,采取针对性措施,对上述高中层管理等岗位职工,通过加强考核、竞聘上岗、建立退出机制、规范职位消费,降低其中过高收入水平,与其他职工形成合理的收入比例关系;对上述垄断行业企业职工,在打破垄断、调节超额利润的基础上,以市场价位调查为依据,控制垄断行业企业职工工资增长,配套改革用工制度,逐步实现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

  第三,解决该高不高问题。首先,明确该高不高对象,即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高层经营管理人才、关键重要管理技术营销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其次,改革薪酬制度,搞好三个对接,即将岗位评价制度、能力模型制度与基本工资的对接,按岗位评价结果和能力模型等级确定其基本工资;绩效评估制度与绩效工资的对接,按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实得工资;薪酬调查制度与市场价位的对接,按市场价位确定其薪酬水平。根据三个对接,提高低于对接关系该高不高对象的工资水平。

  4.综合治理,逐步扭转地区、城乡收入差距扩大问题。

  一是通过给予政策等方面支持,加快中西部地区和农村的发展,提高其经济水平;二是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扶持经济落后地区和农村的经济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其经济实力;同时,对中西部地区和农村的贫困人口进行生活救助和就业帮助,减少贫困人口,保障并逐步改善他们的生活;三是支援人才,帮助其建设;同时,加强当地和农村人才队伍和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普及农村义务教育并全免学生学杂费,提高其人力资源素质水平并改善其结构,促进当地和农村加快发展;四是提倡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加强对中西部地区和农村的支持帮助,先进帮助后进,工业反哺农业,促进共同发展。

  (五)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1.运用经济、信息等手段健全收入分配调控体系。

  第一,进一步健全三项工资信息指导制度。要进一步完善、细化工资指导线,发布行业工资指导线,提高其科学性、准确性,引导用人单位工资合理增长;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制度,增加发布价位数量,提高其准确性,增加其指导用人单位合理确定各类人员工资的功能;进一步完善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引导用人单位合理调控人工成本增长。

  第二,继续健全最低工资制度。要建立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适时调整提高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促进低收入岗位工资增长;还要探索建立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可采取政府、企业联合会、工会三方协商或行业工会、行业企业方协商的方式确定,以更好发挥最低工资制度的作用。

  第三,建立健全薪酬信息调查制度。目前,管理部门对薪酬分配底数不清,致使薪酬决策难以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之上。为此,有必要建立全国薪酬信息抽样调查制度,从而了解把握全国用人单位各类人员薪酬水平真实情况,为正确进行薪酬决策包括合理安排公务员工资增长提供量化分析的依据。

  第四,加强税收征管。一是要对垄断行业征收资源税或其他有关税收,国家收取其过高税后利润,用以支持社会保障资金,同时调节垄断行业过高收入;二是进一步健全并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效调节社会各类人员的过高收入,打击非法收入。

2.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助加强宏观调控。

  一是加强政策指导。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就当前用人单位工资分配方面存在的且暂无法律手段解决的突出问题,制定发布有关政策文件,就如何处理企业各类人员薪酬倍数关系、加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普通职工工资增长、建立艰苦岗位津贴等问题提出政策意见,指导各类企业搞好薪酬分配并解决存在问题;同时,就如何规范事业单位分配秩序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等问题提出政策意见,指导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改进完善薪酬制度并解决存在问题。

  二是加强对垄断行业过高收入的监管。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垄断行业过高收入进行控制,按收入水平高于社会平均工资一定倍数即限制其工资增长,同时要控制其福利待遇如住房公积金等过快增长。

  三是组织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由政府牵头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组织推动所在地区、行业及其企业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特别是积极推动区域、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范围,规范协商行为,培育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等队伍,提升协商水平和效果,促进普通职工工资增长。

  四是组织开展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大检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联合对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行业国有企业进行工资内外收入大检查,堵塞其收入分配漏洞,查处收入分配违规违纪案件。

  (六)综合治理,配套改革。

  一方面,抓好微观领域的配套改革。在用人单位内部,一是建立健全薪酬分配的基础平台,优化组织机构、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开展工作分析、岗位评价,建立人员能力素质模型,调查市场薪酬信息,为薪酬标准的确定提供科学依据;二是建立健全绩效管理体系,为按绩效考核结果分配实发薪酬提供充分依据;三是建立健全企业集体协商机制,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均应履行平等协商程序;四是抓好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制度、人才选拔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方面的深化改革,为合理薪酬分配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另一方面,抓好宏观领域的配套改革。首先要进一步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审计制度等,促进各类用人单位依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诚实做账,查处违反财务会计法规行为,同时对国有企业试行国有资本金预算制度,为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和合理分配薪酬提供有利的宏观基础管理条件。其次要进一步健全银行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实名制存取款制度,逐步实行省市区乃至全国银行联网,更真实准确掌握单位、个人收入情况,减少现金交易,为依法强化征收各类用人单位税费和个人所得税夯实基础。第三要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所有公司制企业要加紧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特别是要加强董事会建设,合理配备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并增强其独立和客观公正性,为企业能够对高管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制度和工资增长实施科学决策提供有利条件。第四要进一步培育要素市场,规范市场秩序。要大力发展劳动力市场,尤其是加快形成职业经理市场、技术人才市场、技术工人市场,引导各类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形成市场均衡价格,为正确确定各类人才人力资本要素产权转让价格提供依据。加快发展产权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形成合理的产权交易价格,为企业实行股权激励提供必要条件;同时,加快健全证券市场,规范证券交易行为,为企业实行股票期权提供必要条件。逐步完善技术市场,促进技术发明、专利技术等技术要素通过技术市场优化配置,形成市场价格,为技术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打好基础。

(本文作者:苏海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来源:《理论前沿》2009年第15期

林业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篇3

当前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林业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生态建设最根本、最长期的措施。在可持续发展中,林业负有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林业负有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林业负有基础地位。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因此,做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安全,不断地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广汉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始终坚持以《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为武器,依法行政。林业行政执法在人员少,工作任务重的情况下,努力克服不利因素,严格执法,依法治林,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历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为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保护森林资源和林业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和贡献。
    但是,从目前开展林业行政执法的情况来看,我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还不能适应生态建设发展和治理的需要,依然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对林业行政执法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促使我市林业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要正视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认真加以研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措施,把全市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结合实际,笔者就广汉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对策及建议。
    当前,我市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是:
    一、对《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还不够深入,缺乏应具的法律权威。自《森林法》公布以来,虽然全市各乡(镇)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多次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但往往限于帖标语、发资料、办专栏、出动宣传车等形式,而深入基层讲法、以案释法的较少,结果是声势大收效小。据调查,目前,全市干部中有13%、群众中有52%的人不了解甚至不知道《森林法》。特别是一些不识字的农民,对《森林法》知之甚少,有的只知道《森林法》就是不能随便砍别人的树,认为只要树是自己栽的,想怎样处理就怎样处理,因而违了法也不知道。有的村干部认为集体的林木属集体管理,砍几棵树自己有处理权,砍集体的树给社员解决困难没什么不对。有的社员认为山林是分给自己的,自己房前屋后栽的树,砍树办不办手续、砍多砍少是自己的事,别人管不着。另外,在《森林法》的宣传中,存在讲大道理、喊口号的情况多,对有关的具体规定和具体的配套法规讲得少的问题,如占用使用林地、木材采伐申请、苗木种子检疫、木材凭证运输等一些具体规定,有很多群众不知道,待违法后处理时,受罚人感到很委屈,不服以至造成诉讼。有个别工作人员,甚至不想让群众知道有关法规和规定,认为这样处理起来比较主动,想怎样罚就怎样罚、被罚者无据反映。
    二、执法力量薄弱,任务重。林业行政案件具有涉及面广,隐蔽性、突发性、群众性强,工作量大,难于及时发现和调查取证困难等诸多特点。这就从客观上要求林业主管部门应具有较强的执法力量和有效的执法手段,以确保对案件的监控发现能力、制止能力和查处能力,从而有效地担负起保护森林资源,保障林业生产经营正常秩序的重任。然而,从目前我市林业发展的情况来看,林业行政执法严重存在着执法力量与所担负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特别是基层乡(镇)反映尤其突出。根据现有林业管理职能和职责的设置情况,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所担负的林地资源管理、护林防火、林木病虫防治、制止乱砍滥伐、木材流通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等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大多归口林政管理部门负责,而林政管理部门一般只有3—5人,有的仅有2—3人,目前广汉只有4人,很明显与担负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特别是2000年以来,国家天保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等林业建设工程任务在我市的实施,这种不相适应的问题显得更为明显,这就难免造成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粗放,顾此失彼,以至造成大量的案件无力查处。形成这种状况,既有客观方面的因素,也有主观上的原因。客观上,林政执法部门的编制普遍较少,往往是只给林业部门加任务而不增加编制,因此,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较少,这种状况县级林业部门不仅如此,基层乡(镇)也是如此。如我市森林资源管护虽划分了六个片区林业工作站,并明确了工作职责和任务,但由于受到农村综合体制改革及财政经费来源等问题的影响,至今六个片区林业工作站也没有进行独立的法人资格登记,设置编制和落实管理人员,日常工作有名无实,形同虚设,更谈不上林政管理和开展执法工作。另外,全市19个乡(镇)虽然都安排了一名林业员负责林业工作,但大都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人员兼职,也不具备开展林业行政执法的资格和条件。主观方面,还存在着对林业执法重要性认识不足的问题,认为广汉不是林区,没有什么森林资源,林业案件少,不存在什么林业行政执法可言,因此,在林业行政执法工作重视程度上和加强执法力量上就难免存在着重此轻彼的问题。
    三、执法装备欠缺,手段缺位被动。林业行政执法部门与其所负担的执法任务缺乏必要的技术装备和执法手段。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执法办案的专用车辆,如遇有突发案件举报,难以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应对和处置案件。二是林业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着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双重任务,在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难以实现主动执法,对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行为做到有效的监控和打击。一般情况下,获取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信息与线索主要来源于群众,无疑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机会,以至盗伐、盗运和非法收购林木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三是目前我市虽设置了林业公安机构,但至今未落实人员,在开展林业行政执法时,无法实现有效的执法配合,对违法行为实施必要的强制手段,缺乏应有的震慑力。如对违法运输木材的运载工具和车主没有扣留处置权,致使一些车主有恃无恐,违法运输木材的行为屡禁不止;对盗伐滥伐数量大的违法犯罪人员不能实施强制手段,导致了林业行政执法的被动和尴尬;对盗伐滥伐放在私人住所内的木材,林政执法人员怕涉嫌非法收查而不敢进屋查看,从而给违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这些状况的存在,从客观上讲,影响了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效率的提高,难以做到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四、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现象仍然存在。林业案件有法难依,执法不严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对涉及人情关系的案子,特别是涉及领导干部违法的案件,由于受到各方面的干扰,以至林业行政执法相当困难,阻力较大,很难做到严格秉公执法。如有的领导干部明知是违法采伐或运输的木材,却碍于情面和关系,打招呼,暗示执法人员开绿灯放行或轻描淡写作一般林政案件处理了事。由此而来,促使一些已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不能及时依法移送司法部门立案处理,其结果是该追究没得到追究,该处罚的没得到处罚,由此而来,损害了林业行政执法的威信,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二是个别执法人员存在工作方法简单,在开展执法工作时,对案件处理不作深究细查,图省事而轻处罚,一律以教育了之。如对群众的乱砍滥伐问题,感到法不治众,一般只作象征性的口头教育处理,因而,助长了一些人的毁林歪风;三是执法程序不严,调查取证简单化。在办案调查取证中,个别执法人员存在“以嘴代卷”现象,忽视证据材料的充分有力与相互印证,收集的材料不齐不力,不充分的问题。四是执法力量不足,对盗伐滥伐林木、无证运输木材、非法收购林木行为难以做到有效监控和取证,使很多案件无力查处。五是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与协调,造成执法困难。如涉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城市建设、路政工程建设、电力工程建设等,需要对树木进行砍伐时,有些部门忽视林业部门的存在,只根据自己部门的规定和建设的需要擅自砍伐树木,或先砍后补手续,将违法变成合法。
    五、执法主体不当,违法行使权利。按照现行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是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组织和单位。可是,由于受财政核算包干体制的影响和部门直接利益的驱使,个别乡(镇)及工作人员,在发生林政案件时,一方面,为了履行林业管理职责或解决一些必要的费用开支,另一方面,明知没有取得执法授权委托,不具备林业行政执法资格,却以乡(镇)政府或林业管理站、派出所的名誉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直接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违法行使权利现象仍然存在。如有的基层领导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林木砍伐要凭证采伐,但却无视《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按规定和审批程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或以市政建设的需要为由随意表态同意滥伐林木。有的乡(镇)或村社以招商引资、项目开发和发展当地经济为由,擅自主张,默许企业乱采乱挖侵占林地、未批使用林地,因牵涉面广,查处难度较大。
    上述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表明,我市林业法制建设的任务还十分艰巨,而林业行政执法又是林业法制建设中最为重要的环节,是实现依法治林的重要保障。加强和改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是林业法制建设的需要,是提高林业行政工作效率,实行依法行政的需要。
    笔者认为:当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改善我市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首先,必须转变观念,提高认识。200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再次确立了林业在可持续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首要地位。因此,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林业生态建设的重要性,提高对林业行政执法重要性的认识。必须真正树立起依法治林、依法行政的观念,把各项林业行政管理活动和林业经济活动,都纳入法制化轨道,使其做到有法可依,并严格依法办事。因为,法治不同于人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有严格的规定性、权威性、不可动摇性,不能因人的主观意志而为所欲为,只能依法行事。而要树立法治的权威,使各项法律规定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就必须有国家强制力作保证,行政强制力是国家强制力的重要方面,它通过大量的行政执法来得到体现。行政执法和司法是我国执法系统的两大系列,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80%以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因此,要实现林业法治,必须有强有力的行政执法是作保证。我们要改变执法就是司法的观念,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重要性的认识,把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真正重视起来,切实加强领导,从本地区林业发展需要和实际出发,尽力充实和加强我市林业行政执法力量,改善执法工作条件,提高执法工作能力,使之有效地担负起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业生产经营和各项管理工作正常秩序的重任。应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加强和重视基层林业服务体系建设,以缓解林业主管部门执法工作的压力。
    其次,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形式,坚持不懈地抓好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搞好普法宣传是林业生态建设的首要环节。因为,任何立法,其目的都是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施,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它自己不能起作用,还要靠执行。一项法律只有当被人们普遍了解和接受,并作为规范自己行为的准则时,它才真正到达了立法的初衷和目的。《森林法》作为专门法律已列入“五五”普法教育的内容,因此,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形式,坚持不懈地抓好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真正认识到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性,认识林业建设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自觉维护生态文明与生态安全,增强法律意识,知法守法,努力构建依法治林兴林的良好社会风气和法制环境。此外,应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部门联系会议制度,积极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林业、重视林业、形成人人爱林护林的社会氛围,为林业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三,要强化素质培训,不断提高执法者水平。随着国家林业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新的形势给林政执法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因此,强化素质培训,不断提高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是一项重要的长期性工作。林业行政执法中,保证执法质量是林业行政执法的必然要求,提高执法者素质是保证执法质量的前提和保证。林业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而执法质量的好坏,又与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有着密切的关系。要改善林业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首先就必须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使每一个执法人员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质工作,熟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具备与其担负的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因此,应有计划地和针对性地开展现有执法人员的培训,每年应集中安排一定的时间,采取到外地学习与内部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将所在岗的执法人员都轮训一遍,使其熟悉掌握法律,准确适用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培训学习,对确实不适宜从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要调离执法岗位,对新上岗的执法人员,要做到先培训后上岗。通过不断的培训学习,逐步建立起一支作风硬、纪律严明、精通业务、熟悉法律的林业行政执法队伍。
    第四,应围绕基础抓好基层建设,稳定执法队伍。当前,环境和生态问题已成为世界关注的热点。我国是一个少林国家,森林资源的基础还很簿弱,“局部好转,整体恶化”的生态危机仍然存在,因此,要遏制生态危机,维护生态安全,只有加强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加强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整个林业工作的根本和重心,建立机构,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是加强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效途径。因此,强化执法队伍建设的根本之一就必须加强基层建设。如果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就难以做好依法治林兴林工作,有效地保护好和发展森林资源。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基层建设工作,稳定和加强林业行政等保护管理部门执法队伍力量,要在已建立森林公安机构的基础上,尽快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和任务,为林业行政执法提供必要的执法环境和条件,以利于适时开展各种行政执法行动,变被动执法为主动执法。建议恢复基层林业工作管理站人员编制设置,解决人员经费,实行独立的法人资格登记,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经费和执法装备经费的投入,切实增强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率。同时,要给予林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大力支持,积极解决在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他们依法行政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使他们做到履行职责,安心投入本职工作。
    第五,要切实做到严格执法,敢于碰硬。林业行政执法直接关系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政府的威望和社会主义林业建设事业的成败,因此,林业行政执法及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做到依法行政,敢于碰硬,勇于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治林兴林,加强林业案件查处,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业生态安全的首要任务,也是林业执法工作的主要体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之所以未能真正树立起应有的法律权威,其中执法不严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俗话说“姑息养奸:如果一个人一再违法而得不到追究,或受不到应有处罚,他就必然藐视法律,视法律为儿戏。造成执法不严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作为林业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首先应坚定不移把依法行使行政权,维护法律的尊严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敢于同一切践踏林业法制的人进行坚决的斗争,真正做到认法不认人,做林业法制的卫士。
    目前,有个别林政执法人员对《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存在着畏惧心理,担心弄不好会当被告,因而在执法中畏首畏尾,不敢大胆执法,这是由于对《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缺乏正确的认识。《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林业法律法规,都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它们的共同任务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证合法、公正、有效地行使国家行政权。把行政执法纳入司法监督,有利于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提高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所以,林政执法人员不应把《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看着是行政执法的桎梏,因怕当被告而捆住自己的手脚,只要严格依法办事,就会立于不败之地。要树立敢于打破“人情关”的勇气,对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应向相关部门领导作好汇报和解释,求得他们的支持,当地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反映,不能知难而退,放纵违法。同时,在林业行政执法中要做到事实清楚,于法有据,程序合法,手续(文书)完备,处罚适当,这样我们就能在工作中始终处于有利地位,有效地维护林业法制的权威和严肃性。
    第六,要进一步完善健全执法工作制度和执法监督制度。要使林业行政执法真正做到合法、高效,防止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减少执法工作的随意性,就必须有一套严格的执法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严格的程序规定,违反程序则行政处罚无效。因此,必须抓好执法管理和执法监督,维护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落实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遵守《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各项规定,在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届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此,必须做到领导、管理,监督三到位。一是进一步完善健全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制度。严格案件受理、移送、承办、处理的过程,做好登记,做到有案可查;二是继续实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和领导审批制度,对重大案件的处理,必须经过集体讨论,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作出处理决定;三是加强内部工作分工负责制度,明确各业务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工作关系和协调机制;四是继续对林政执法实行定期汇报和检查制度,执法部门要定期向主管领导层汇报执法工作情况,主管执法工作的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要对执法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五是继续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凡是能够公开的,都应向群众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六是实行严格的奖惩。对严格秉公执法林政执法人员,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工作积极努力的要及时给予奖励,并在调资、职务晋升、任用上给予优先,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执法违法,或履行职责时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要给予追究责任。
    最后,应当建立起林业行政案件复议工作部门和工作制度,明确工原则和工作程序,为解决行政处罚决定中复议案件提供便利条件,使确有错误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得到及时纠正,做到争取主动,减少行政诉讼。同时,创新机制,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管理。可通过实践和探索,将林业行政管理与林业行政执法剥离开来,将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划归林业公安部门,实行案件统一部署,执法统一管理。

林业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篇4

大力推进依法行政 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行政执法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政府法治建设最主要的内容和环节之一。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要“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经过几年的实践,我国基本形成了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督,违法有追究的行政执法制度体系。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依法执法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对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要求也日益强烈,这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当前,依法行政已不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口号,它既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整个社会对政府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正视并顺应这种新形势、新要求,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效能和水平,提供良好的执法保障。

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行政执法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消极执法、违法不究等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趋利执法问题

行政执法是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应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但一些行政机关的权力与利益仍没有完全脱钩,一些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把执法权当成机关、个人谋取利益的手段,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执法利益部门化。作为公共权力的异化,个别执法部门以行政执法的名义,乱收费、乱罚款、乱审批、乱摊派,搞变相创收,形成利益集团进行权力寻租。二是行政执法利益私人化。有的行政执法部门甚至给执法人员定指标,将收费、罚款完成情况与个人奖金挂钩。三是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滥用。部分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根据个人意愿、好恶进行裁量,甚至以人情、物质等利益作为自由裁定的交易砝码,使行政执法失去了应有的公平性和恰当性。严重扭曲了行政执法既定的目标追求,不仅降低了行政执法的效率,还产生了大量的行政违法行为,滋生了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

(二)执法冲突问题

执法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理应为实现政府的管理目标而共同努力、相互配合与支持。但在实践中,行政执法的状况却并非完全如此,执法不协调和冲突已成为一个严重影响行政效能和政府形象的突出问题。目前,一些行政执法权在横向上交叉较为严重,部门之间职责不清,进而导致执法冲突;在纵向划分上也缺乏明确分工,执法重叠较为严重,常常造成上下两级行政执法机构同时对一个违法行政行为进行处罚,并发生冲突的现象,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三)执法方式相对滞后的问题

随着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行政机关要善于运用现代化、电子化管理手段更新行政执法方式和方法。但现实中,一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仍多采用简单执法方式。例如,有的执法部门不注重日常管理,仍然习惯采取突击执法的方式,甚至使一些违法现象与集中整顿执法变成了“游击战”,不仅执法效率低下,而且社会效果不理想,有损行政执法行为的严肃性。

(四)执法监督乏力问题

1.责任追究不到位。责任追究是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执法监督强制力和约束力的体现,同时也是目前执法监督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在实践中,普遍存在“只纠正错案,不惩戒责任人;只追究单位责任,不追究个人责任”的现象。这就需要建立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惩教结合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2.监督主体未形成有效监督合力。权力缺少监督,必然造成异化和腐败。当前,行政违法案件之所以屡屡发生,最根本原因之一就是对行政权制约和监督不力。虽然我国基本形成由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诸多监督主体构成的监督体系,但仍未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实际情况并不尽如人意。

二、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落后行政观念的消极影响

依法行政首先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只有牢固树立权力本原意识,才能摆正自己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这些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提高,能够逐步学习运用法律思维来处理问题、进行行政决策,但受到固有的、落后的行政观念影响,有些行政执法人员的认识不到位,有些还比较片面化,仍然把行政执法作为简单管理甚至“对付”行政相对人的工具。

(二)行政体制的阻碍因素

目前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可以从体制的缺陷中找到其深层原因,一方面,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正在建立和完善中;另一方面,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管理领域形成的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仍在起作用。这种旧的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着权责不清,关系不顺的弊病。特别是行政管理体制既存在行政执法职权划分不清的现象,又存在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造成行政执法避难就易、相互扯皮、争权夺利等现象时有发生。

(三)行政监督中的制约因素

1.监督体系的制约性原因。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已较为健全,但各种监督主体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督权限、方式、程序、范围不够明确等问题,彼此又缺乏联系和沟通,缺乏监督合力,尚未形成一个严密有序、分工合理、协调互动、科学高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就行政内部监督而言,对具体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除了政府法制机构的综合监督外,通常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自己负责,造成了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无效监督状态。就外部监督而言,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均存在一些不足,且多限于对个案的事后监督,客观上难以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常规性监督。

2.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制约性原因。行政执法监督是众多监督主体之一,属于行政机构内部的层级监督,基于行政管理的层级性,其监督效果较其他监督方式而言应当更明显,监督范围也突破事后监督,同时侧重于事前和事中监督。但造成现阶段行政执法监督乏力的原因,既有认识上的因素,更有制度上的制约。认识上,不少部门担心责任追究会影响部门的形象和执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不愿意对违法的行政行为予以追究。制度上,多数部门既缺乏明确的岗位职责和执法绩效考核监督基础制度,也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等监督结果制度,如没有将监督的结果与执法工作人员的奖惩切实挂钩,对于监督、考核的结果,有的部门、系统既不表彰也不通报批评;有的只奖优,不罚劣;有的通报批评不计入个人档案,没有监督力度。以上这些做法都使得监督制度的作用难以落实。

三、规范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对策

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集中反映了我们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的基本矛盾,即先进的法治理念与落后的行政执法观念、制度的矛盾。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大力培育行政法制理念,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和制度,特别是将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增强执法监督效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

(一)积极培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理念

行政执法人员是一切行政活动的最终实施者,实现制度约束之下的依法行政,是我国法治走向良性运作的根本。为此,我们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必须十分重视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培育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综合素质。1.加强培训教育。规范行政执法,只有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执法意识的培育和教育,不断增强他们的法治思维能力,才能让依法执法、规范执法从法治理念转变为自觉行为,并贯穿到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这是依法行政工作得以真正落实并且取得实效的重要保证。2.建立激励机制。在用人制度方面、在政绩考核方面,将考核重点转到严格实施法律、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通畅、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和法治环境上来,以促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创新意识。3.注重制度性引导。制度不仅具有先导作用,还具有强制性的推进功能。为此,我们在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方面,要按照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贯彻和体现现代法治的价值、理念和原则,以此促进行政执法人员法制观念的形成。

(二)着力健全行政执法的体制、机制和制度

1.严格遵循“以人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内在要求,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改革,必须认真进行调查和分析,注重民主参与和社会广泛论证。

2.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以服务中心工作为基础,合理整合、划分不同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职能重点和执法权限,逐步做到职能法定、机构编制法定、权力责任法定、执法程序法定,使各主体都能够依法履行职能,依法行使执法权限。同时,要持续完善和推进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综合行政执法的理论和实践工作,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系,以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执法趋利和执法冲突问题。

3.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细化行政执法岗位职责。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的量化指标体系。通过厘清、界定和行政执法的依据、职权,明确分析各行政执法环节、各行政执法岗位和流程的具体职权和责任,改变过去行政机关只是领导干部责任制的责任承担方式,将职权和职责按照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层次和具体岗位合理配置,为行政执法权的运行建立可操作性强并便于考核的工作机制。

4.注重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和手段。要树立执法为民、文明执法的观念,改进行政执法方式,积极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和解等柔性执法方式,将执行法律的刚性和人文精神的柔性结合起来,做到刚柔相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要依托电子信息化手段进行行政执法,创新行政管理模式,有条件的行政系统和行业,在规范行政执法,尤其是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业务岗位职责,把对行政行为的监管由过去的“人管人”、“人盯人”等简单的、低效的方式,转变为“制度管人”、“程序管人”的规范化、程序化电子操作系统管理模式,加强事前、事中监督,既可预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也可使行政效率大大提高。

(三)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增强执法监督效果

责任是法律制度的生命,是违法者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要将政府责任真正落到实处,有效地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监督,尤其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首当其冲。针对现行行政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确立监督机构的权威性。行政执法监督是“硬碰硬”的事情,要使监督机制行之有效,监督者首先必须具有权威。一是监督主体要高位、独立。承担监督责任的机构必须依法具有相对较高的地位和较强的职权,在人、财、物等方面具有自主独立性,避免受到不应有的外部影响,特别是来自被监督者的牵制和制约,才能够保障监督的措施和责任追究能够落到实处。二是要建立监督责任制度。即从制度上明确监督者的监督责任以及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机构的人员的责任,真正做到“监督者受监督、负责任”,从制度上促使监督者自觉履行监督职权,尽可能杜绝监督不作为的现象发生。

2.加强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结果的落实。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关键在于执行和落实。只有把监督考核结果与奖惩、晋升等挂钩,把执法的优劣作为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主要政绩对待,与单位和个人的荣誉、利益和晋升相连,行政监督一系列制度才能起到预期的作用。否则,不仅不能对违法行政起到威慑和遏制作用,行政监督工作也难以顺利进行。

3.加快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行政执法行为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管理范围“从摇篮到坟墓”,执法工作量大,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都要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找准工作的切入点,认真开展依法行政。各行政监督机构都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监督机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监督机制和方式,推进各项监督制度的落实。

林业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篇5

经济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祝宝良 牛 犁 闫 敏

【期刊名称】经济研究参考

【年(卷),期】2015(000)012

【总页数】2

【文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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