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规划】新民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规划

时间:2023-06-02 15:27:02 来源:网友投稿

2016年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为全面贯彻落实新环保法、新大气法,以服务经济发展、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为主线,进一步强化环境执法监管,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根据《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规划】新民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规划,供大家参考。

【环保规划】新民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规划



2016年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环保法、新大气法,以服务经济发展、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为主线,进一步强化环境执法监管,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29)及《市法制办关于印发<全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行政执法检查方案〉的通知》(沈政法发【20156)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有计划”执法,即明确执法频次、执法范围,避免重复执法;“全覆盖”执法,将全市范围内所有排污单位纳入执法范围,做到全覆盖、零遗漏;“规范化”执法,即统一执法内容,执法程序、执法行为和执法标准。通过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环境执法检查,加强现场环境监管和执法,落实监管责任,打击一切环境违法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

二、职责分工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管理、突出重点”、“责任到人、网格监管”原则,监察大队、污染控制一科、污染控制二科、监测站、生态科、农村科、法制科等内设机构根据职责划分对全市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对象的执法管理和监督管理责任。

执法管理及现场检查对象按照监管类型分为一般污染源企业、自然生态类、新改扩建设类、危险废物类、核与辐射类等5大类,各类对象检查职责分工如下:

()一般污染源企业类检查对象监管

一般污染源企业类检查对象主要包括工业企业、第三产业、医院、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污染源(核与辐射除外)。结合“碧水”工程,认真落实“水十条”,加大对辖区内的污水排放企业监察力度;结合“蓝天”工程,认真落实“气十条”,加大对辖区内燃煤企业的监察力度;结合“净土工程”,加大对辖区内的产生危废企业、医药垃圾、生活垃圾等对土壤存在可能污染企业的监察力度;结合“静音工程”,加大对辖区内产生高噪音企业的监察力度。将检查对象划分为国控源、市控源、一般排污单位三个等级。

1、责任科室: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

2、频次要求:⑴现场监察方面:对于国控重点排污5家企业、市控重点排污20家企业环境监察大队确保每季度检查7家,;对于一般排污单位,本年度确定为150家,每季度检查40家。每年对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保证全方位,零死角(名单见附件1)⑵监督性监测方面:国控重点源,配合沈阳市监测站完成监督性监测、市控污染源及一般排污单位按市站要求及局各科队室的工作需要开展监测。

3、依法对全市辖区内污染源企业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和监测,除按以上频次进行现场检查和监测外,适时开展突击检查和监测。

年度完成案件数:监察12个;监测2个。

()自然生态类项目监管

自然生态类检查对象主要包括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责任科室:生态科、污染控制一科、污染控制二科、环境监察大队、农村科

频次要求:①对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②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③对水源保护区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对中央财政、省财政支持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每半年不少于1次。

年度完成案件数:监察1个;污控一科1个;污控二科1个;生态科3个;农村科3个。

()新改扩建类项目监管

核对企业建设项目审批验收手续是否完善;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08)文件精神及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现状评估及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要求,对发生新、改、扩建和未批先建的项目,按照文件要求,依法实施监管。

1、责任科室:环境监察大队、审批科。

2、频次要求:对国家和省级、市级及县本级审批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和未批先建项目“三同时”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年度完成案件数:监察5个;审批科6个。

()危险废物类项目监管

对企业危险废物产量和贮存进行监管,确保贮存场所符合要求;对企业转运危废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危废依法转运;对危废处置企业资质和处置方式进行监管,杜绝二次污染。

1、责任科室:环境监察大队、污染控制二科。

2、频次要求:要对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年度完成案件数:监察1个;污控二科1个。

()核与辐射类项目监管

核与辐射类项目检查对象主要包括核与辐射技术利用单位。

1、责任科室:环境监察大队、污染控制一科。

2、频次要求:对使用III类射线装置单位每年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协助市级环保相关科室开展现场检查。

年度完成案件数:监察1个;污控一科1个。

三、检查重点及工作要求

()现场检查重点及要求

1、一般污染源企业检查重点及要求

①现场检查污染源企业,重点检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状态、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污口规范情况、环保台帐的建立及记录情况、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的堆放及处置情况。

②现场检查污染源企业,应参照省环保厅汇编的《辽宁省重点行业环境现场检查指南》进行,每次必须填写《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③要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环办〔2011123)文件要求,切实加强监察监测联动,联合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监测机构应及时将超标排污信息向执法机构反馈。

④对重点减排项目,在检查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基础上,着重检查企业总量排放情况。

⑤现场监察要有明确的监察结论,应依法依规提出拟处理意见和要求。

2、自然生态类项目检查重点及要求

①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检查自然保护区是否存在违法建设项目,工矿企业,人类活动情况。

②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检查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是否依法环评并获得批复,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建设并正常运行,是否达标排放,是否满足减排要求。

③应按照环保部编制的《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察指南》和《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指南》及沈阳市政府编制的《沈阳市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进行检查,每次检查必须填写《自然生态类现场检查记录》。

3、新改扩建设类项目检查重点及要求

①环评制度落实情况。初次检查时,检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办理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部门、时间及要求),重大变更履行环保手续情况。

②项目建设情况。环评批复及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情况;项目主体工程建设情况:生产工艺与环评审批情况,建设规模与批复规模情况,主体工程与环保设施同步建设情况;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主要污染物处理单元构筑物建设进度,治污设备安装等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落实情况;以新带老项目的污染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区域替代任务的项目替代情况。

③项目验收情况。申请验收及验收手续情况,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4、危险废物类项目检查重点及要求

①查经营许可。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是否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否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②查规章制度。是否建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是否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是否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是否建立危险废物处置台帐,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③查转移。查看危险废物转移是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④查贮存设施、标识标牌。查看贮存设施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

5、核与辐射类项目项目检查重点及要求

①是否按照环保法规办理有关许可手续。是否按照许可规定开展工作。是否依法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送贮、异地使用的审批或备案手续。是否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台账和射线装置台账并账物相符。

②是否建立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与定期检查、维护等制度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名册和培训、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体检档案。是否按照规定制订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并实施。

③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与管理情况。放射性工作场所分区管理情况。放射性物料、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和控制情况。个人辐射防护措施及紧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放射性废物(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处理情况。

④环保部门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每次检查必须编制检查文件,并及时录入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

()执法要求

1、依法依程序检查。执法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环境现场执法监察职权,切实履行执法职责,并依照法定职权开展执法工作,必须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两人或两人以上,并示证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规范执法文书。每次执法检查必须制作现场检查文书,所有执法文书参照《关于印发<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常用文书格式>的通知》执行;要进一步加快配套建设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应用系统制作相关执法文书。所有文书必须建档保存,逐步建立健全辖区内环境监管“一执法对象一档”数据信息库。对检查中发现企业涉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还要按要求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勘查笔录》、采样监测记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3、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环境安全。

①对非法企业、国家明令取缔的“十五小”企业、淘汰落后设备(生产线)、风险隐患突出且治理无望的企业,一律提请市人民政府取缔关闭;

②对偷排、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的,采取责令停产整治、查封扣押、顶格处罚、按日计罚、上不封顶和移送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拘留等措施,依法从严厉处理。

③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建边批的,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进行行政处罚符合条件的移送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拘留。

④对拒不落实停产决定的,要严格按照省环保厅、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止供电措施的通知》(辽环发[2015]22)要求实施停电、断电。

⑤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侦办。

4、跟踪落实整改。对所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相关科室做出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均要纳入本级后督查案件实施管理,建立“谁检查、谁跟踪落实到位”的责任机制,按照《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有关要求跟踪督办,直至整改落实到位。对实施行政处罚的,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罚信息和整改落实情况。同时要将查处的违法问题和处理情况作为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部门联动。成立新民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监察大队、监测站、污控一科、污控二科、信访办、生态科、法制科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监察大队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计划执法的日常事务。全局上下要高度重视计划执法工作,将其列入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

()加强队伍建设,接受各界监督。要加强对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与交流,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等廉政纪律,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公平公开执法,并接受执法对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的监督。

()加强协调配合,改进监管服务。要与沈阳市环保局搞好计划执法与属地监管责任的有机衔接,建立执法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各责任科室之间要相互配合,加强沟通,实现执法监管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执法。对重点企业检查存在阻力或困难时,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必要时向市()政府或沈阳市环保局报告。

()严格责任追究,确保监管到位。要严格按照执法计划开展执法工作,确保检查到位,处罚到位,督促整改到位。检查中发现问题凡需报市政府处理、通报相关部门、请示上级环保部门或依法应移送司法机关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报告、请求、通报和移送。对态度不坚决,工作不得力,落实执法计划不到位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群体性事件或赴京上访行为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支持环保部门依法监督执法,不及时依法答复处理环保部门通报的有关环保问题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部门,要采取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向社会通报等措施,直至通报监察部门启动行政问责。对出色完成执法工作计划的单位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执法人员,将予以奖励、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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