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办法】佛山市禅城区建筑渣土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时间:2023-06-04 10:18:02 来源:网友投稿

建筑渣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渣土处置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办法】佛山市禅城区建筑渣土管理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城管办法】佛山市禅城区建筑渣土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建筑渣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渣土处置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禅城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禅城区行政区域内建筑渣土的倾倒、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排放单位,是指排放建筑渣土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本办法所称运输单位,是指运输建筑渣土的单位、企业及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消纳单位,是指提供消纳场地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消纳场地,是指受纳建筑渣土的场所,包括建筑渣土专用消纳场地、临时消纳场地和因施工需要回填建筑渣土的建设工地。建筑渣土专用消纳场地,是指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用于受纳建筑渣土的场所。建筑渣土临时消纳场地,是指已规划但未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渣土的场地。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管部门,是指建设、交通、水务等对开展施工作业的建设工程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四条  建筑渣土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基本农田不得划入选址范围,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专项规划。

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城市综合执法、公用事业等部门应根据前款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各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渣土消纳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建筑渣土临时消纳场地的设立,优先保障建筑渣土临时消纳场的临时用地,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渣土消纳场。

第五条  建筑渣土实行有偿清理服务。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区、镇(街道)两级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区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办法,公安、交通、国土、规划、建设、水务、环保、城市综合执法、公用事业等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筑渣土处置行为实行核准制度。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禅城区内擅自处置建筑渣土。

第二章  排放管理

第九条  在禅城区行政区域内排放建筑渣土的,排放单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7个工作日向公用事业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渣土处置证》,并提交以下材料(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原件核对后归还):

(一)土地使用、场地平整、建(构)筑物拆除、建筑施工、河道清淤或者道路开挖等合法的证明文件资料复印件;

(二)建筑渣土处置方案原件。方案应当包括处置物种类、数量、处置期限、装载地点、运输路线、消纳场地、回收利用等事项;

(三)与持有《建筑渣土处置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建筑渣土运输合同复印件,合同应明确工地渣土运输出入口管理、洗车及洗车设施维护、人员配备及周边环境保洁等措施的管理责任,明确建筑渣土消纳场地的位置及双方应承担合法消纳建筑渣土的义务;

(四)排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明等资料的复印件,经办人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包括建筑渣土产生量、运输数量等内容的《建筑渣土排放评估表》复印件;

(七)工程施工报建证明文件;

(八)《规范运输承诺书》原件,保证装载建筑渣土不超过出厂时核定的车厢挡板高度,不超限超载运输。

若建设单位自有运输车辆可配合进行所申报工程的运输作业的,建设单位还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五)至(十)项资料以供审核。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条  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除应满足交通安全要求外,还须具备相应的汽车卫星定位装置和密闭苫盖装置(具体要求见附件:建筑渣土运输车辆技术要求指引)。

第十一条  运输单位在禅城区行政区域内承揽建筑渣土运输前,应当向公用事业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渣土处置证》,并提交以下材料(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原件核对后归还):

(一)运输单位具有装载量为12吨以上的重型载货车辆10台以上(包括10台),及车辆为单位统一车身颜色(运输单位自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每辆车购买了合法有效的第三者责任险且保险未过申请许可期限的证明;

(三)运输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明等资料的复印件,经办人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五)与消纳单位签订的建筑渣土消纳合同复印件,合同应明确建筑渣土消纳场地的位置及双方应承担合法消纳建筑渣土的义务;

(六)所属运输车辆专职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从事营运的车辆参与运输,必须要提供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的车属单位必须相一致)、车辆行驶证、车辆年审合格证复印件;

(八)所属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九)所属运输车辆安装汽车GPS卫星定位装置的证明复印件,并符合接入市、区在线监控平台技术规范标准;

(十)所属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遮盖装置和车辆外观照片;

(十一)《规范运输承诺书》原件,保证装载建筑渣土不超过车厢挡板高度。

第四章  消纳管理

第十二条  在禅城区行政区域内消纳建筑渣土的,消纳单位应当在承接消纳项目前7个工作日向公用事业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渣土处置证》,并提交以下材料(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原件核对后归还):

(一)土地使用或者平整场地等合法的证明文件资料复印件;

(二)核算建筑渣土消纳量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三)消纳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消纳场运营管理方案及其他符合消纳场所运营条件的设施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消纳场地出口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以及道路硬化设施的证明文件,或者因施工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前述设施的替代保洁方案复印件;

(五)建筑渣土现场分类消纳方案复印件;

(六)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明等资料的复印件,经办人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申请回填建设工程工地的,不需提交前款第(三)(六)项规定的申请资料;设置临时堆放、消纳渣土(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中转场所的,不需提交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申请资料。

第五章  核准许可

第十三条  公用事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发放《建筑渣土处置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排放单位取得的《建筑渣土处置证》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为1年,但被许可事项在1年内完成的,该许可自完成之日起自然失效。被许可人在领证后1年内无处置建筑渣土行为的,该许可自然失效。

运输单位取得的《建筑渣土处置证》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为1年。在有效期限内承揽建设工地建筑渣土运输的,需到公用事业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  许可项目在有效期限内未完成、需要延期的,原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公用事业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公用事业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建筑渣土处置证》有效期届满前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被许可人逾期提出延期申请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建筑渣土处置证》的合法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公用事业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一)建设工程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件发生变更的;

(二)建筑渣土处置方案中装载地点、运输路线、消纳场地或者现场分类消纳方案等事项需要调整的;

(三)建筑渣土运输合同主体发生变更的;

(四)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所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的;

(六)新增、变更过户、报废、遗失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的;

(七)申请处置建筑渣土的期限发生变更的。

公用事业部门收到变更申请后,应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核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建筑渣土处置证》。

第十七条  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暂扣《建筑渣土处置证》并交由公用事业部门保管:

(一)运输车辆发生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存在遮挡或者污损号牌的;

(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四)行驶时速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的;

(五)运输单位及其运输车辆承运违法建设施工工地(未有正规、合法的施工报建证明文件)渣土的;

(六)超载运输;

(七)不按规定装载(未平盖运输、超过出厂时核定的车厢挡板高度)的;

(八)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等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处两次以上的;

(九)渣土运输车辆单位不按规定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

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运输单位未予整改,且再犯的,纳入建筑渣土运输单位信用黑名单,许可项目到期后不予申请延期。

第十八条  全区建立建筑渣土运输单位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参与相关招投标活动以及对驾驶人员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公用事业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优先选择信用评价良好的企业承接建筑渣土运输项目。

信用评价制度由区城市综合管理局牵头各职能部门参照建设部门出台办法执行。

第六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工地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符合城市管理相关要求:

(一)工地周边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及时清除围蔽外侧道路因材料堆放、施工作业等遗留的建筑渣土;

(二)工地出口实行混凝土硬底化、设置洗车槽、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

(三)施工期间采取适当的防尘措施,拆除建筑物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的防护设施,保证净车出场;

(四)设置建筑渣土专用堆放场地,采取适当的防尘措施,及时清运;

(五)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出运前,驾驶员应当检查、落实以下措施:

1.装载符合规定,不超高、超载;

2.密闭到位,无扬尘、遗洒、抛落隐患;

3.车辆、轮胎冲洗干净,不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4.开启汽车卫星定位装置;

5.随车携带建筑渣土运输登记本。驾驶员将检查情况做好记录,交由场地管理员签字确认。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和部门职责分工,各工程建设监管部门应按照相应的工地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对施工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公示牌,标明运输单位名称以及城市综合执法、公安和工程建设监管部门的投诉电话。

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设施抢修作业、施工现场无法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洁措施,保证净车出场。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约定运输车辆装载的建筑渣土不得超过出厂时核定的车厢挡板高度,并将其列为合同的履约条款,明确违约责任。工程建设监管部门应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的履约情况纳入“安全文明施工”和“诚信企业”的管理和考核,以及行政许可审核的参考条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运输单位违反合同约定,违法装载建筑渣土超过车厢挡板高度的,一律视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城市管理考核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分别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公安、交通和工程建设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排放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渣土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渣土的装载。排放单位或运输单位有超载、超限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改正;排放单位或运输单位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联合公安、交通依法按职能对超载、超限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工程建设监管部门应依法对排放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运输车辆驶入、驶出工地前要冲洗干净,否则不得进场和出场。排放单位发现运输车辆进出工地时未按规定履行保洁义务的,应要求运输单位立即改正;运输单位拒不改正的,排放单位应当立即向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报告,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由区城市综合管理局牵头联合区建设部门,在现行文明施工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按照工程类别、规模等属性制定行之有效的车辆清洗设施设计标准、移动式洗车方案,在全区范围推广,可作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硬件设施验收条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时,国土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派发工程建设监管部门印发的有关文明施工等规范性指引材料及建筑渣土处置许可的指引性文件,提醒建设单位严格遵守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以及道路硬化设施;严格遵守建筑渣土处置管理等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时,规划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派发工程建设监管部门印发的有关文明施工等规范性指引材料及建筑渣土处置许可的指引性文件,提醒建设单位严格遵守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以及道路硬化设施;严格遵守建筑渣土处置管理等有关规定。

施工工地未按要求完善文明施工措施且未取得合法施工证明文件(含建筑渣土处置证)擅自施工、排放建筑渣土的,应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查处,并由工程建设监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工程建设监管部门应对工地文明施工硬件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建设监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建设工程不得施工。施工工地在施工过程中,不按规定落实工地出入口及周边范围清洁措施的,工程建设监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有再次违反情形的,视情况采取责令其停工等相关措施。

工程建设监管部门应将建筑渣土运输车辆沿途抛撒滴漏、带泥行驶污染道路、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和车辆冲洗设施等违规行为列入“安全文明工地”和“诚信企业”评比考核。

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违反前款规定被处罚的,工程建设监管部门收到处罚情况通报后,定期对相关责任单位作不良诚信记录和实施违规扣分,并进行网上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将行政机关对施工单位文明施工的管理情况作为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扣罚和使用管理依据,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二十六条  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在禅城区限货区域内运输作业的,应当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办理货车通行证。公安交警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工地的渣土排放量和区内道路交通状况审定车辆的运输行驶路线和时间,并可以根据交通状况的变化对运输行驶路线和时间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应按照《佛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建筑渣土运输管理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设置,若有下列情形的,由工程建设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暂时停止施工,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一)不按时安装或拒绝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

(二)不能落实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

(三)不能保证视频监控系统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

(四)凡发现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视频监控系统失效的。

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覆盖的区域,建设施工现场周边的视频信息应当通过数字城管视频管理应用平台实现共享。

第二十八条  消纳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建筑渣土,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二)保持消纳场所相关设备、设施完好;

(三)保持消纳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

(四)对进入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受纳建筑渣土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公用事业部门。

在消纳场地设置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设施,保持消纳场地出入口的清洁,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应牵头建立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监控系统,对车辆行驶时间、路线进行实时监控。

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应当根据人民政府统一的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会同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国土、水务、环保、城市综合执法、公用事业等部门,建立健全建筑渣土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卫星定位监测、建设工程施工、建筑渣土处置、运输车辆通行、建筑渣土运输违法行为查处、未取得用地手续的违法招倒填土行为查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等信息共享。各相关部门应当向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并及时更新以下信息:

(一)公用事业部门应提供建筑工地排放及渣土运输车辆审批情况;

(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提供查处违反本办法的相关案件等信息;

(三)规划部门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情况等信息;

(四)建设部门应当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报建、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及市政工程项目的管理情况等信息;

(五)国土部门应当提供建设用地审批、消纳场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查处非法用地填土案件等信息;

(六)水务部门应当提供水利资金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建筑渣土管理及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关信息;

(七)公安交警部门定期对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办理货车通行证的情况、建筑渣土运输车辆交通违法处理情况和交通事故等信息通报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并根据办案需要,提供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行驶过程中的视频监控录像;

(八)交通部门应当提供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运输建筑渣土行为处理情况、以及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等信息;

(九)环保部门应当提供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信息;

(十)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提供相关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信息。

第三十条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定期公布下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一)建筑渣土的种类和数量;

(二)施工许可、建筑渣土处置核准;

(三)建筑渣土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车辆号牌及运输路线和时间;

(四)建筑渣土运输违法行为的查处;

(五)在政府网站、当地媒体上每月通报工程运输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一条  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应当牵头建立落实本办法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执法协作机制,组织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国土、水务、环保、城市综合执法、公用事业等部门开展建筑渣土处置联合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相关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违法情节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查处。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视情节轻重,依法对被处罚人处以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委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纪委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用事业部门不依法办理建筑渣土处置许可;

(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不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三)建设部门不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四)公安交警部门不依法查处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

(五)交通部门不依法查处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运输建筑渣土违法行为的;

(六)国土部门不依法查处非法用地填土案件的;

(七)规划、环保、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的;

(八)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依法指导、监督、规范本辖区内建筑渣土处置活动的。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监察(纪检)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执法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二)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的;

(三)故意损坏或者违反规定损毁当事人财物的;

(四)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第三十五条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产生的工程废弃物,应当袋装收集、定时定点投放、集中清运。设置的临时堆放点应当围蔽,并设专人管理。

在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组织清运。

第三十六条  贯彻实施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及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时间为2年。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佛禅府办〔200623号)和《关于禅城区推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的通告》(佛禅府〔2009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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