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办法】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实施办法

时间:2023-06-04 12:00:10 来源:网友投稿

居民特别扶助计划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本区户籍家庭应对意外伤亡的抵御能力,提高社会救助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区政府同意,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由区慈善会负责管理。为规范相关操作程序,结合我区实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实施办法


居民特别扶助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本区户籍家庭应对意外伤亡的抵御能力,提高社会救助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区政府同意,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由区慈善会负责管理。为规范相关操作程序,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以下简称“特别扶助计划”)是指对具有高明区户籍居民因意外身故、疾病身故带来的经济损失提供扶助。 

第三条 特别扶助对象是指具有佛山市高明区户籍居民。 

第四条 特别扶助计划由高明区慈善会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民政、财政、公安、司法、审计、卫生、医疗机构以及各镇(街道)等部门各负其责,积极指导、配合区慈善会做好特别扶助工作。 

第五条 特别扶助计划由区财政局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特别扶助工作的实施。特别扶助计划资金列入年度区级财政预算,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支出拨付资金,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若出现超支,则由区财政部门予以追加解决。 

第六条 特别扶助计划类型、扶助标准及界定: 

(一)特别扶助计划适用对象包括意外身故和疾病身故两种类型。 

(二)意外身故扶助金额:118周岁以下的一次性给予扶助10000元;218周岁至60周岁的一次性给予扶助25000元;360周岁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扶助10000元。 

(三)疾病身故扶助金额:一次性给予扶助40000元。 

(四)意外身故是指居民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居民的身体受到伤害。因急性的、突发的、不明原因的疾病导致意外死亡,即根据医学惯例所称的“猝死”,属于疾病死亡,不属于人身意外伤害责任范围。 

(五)疾病身故是指自身故当日起年龄为25-50周岁的居民因疾病导致死亡。 

第七条 下列情形身故的不列入特别扶助计划范围

(一)故意杀害、故意伤害的; 

(二)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四)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无牌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及交通事故认定为主责或全责的。 

第八条 申请特别扶助应自身故之日起半年内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申请特别扶助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书(由其亲属书写); 

(二)填写《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三)提供火化证明; 

(四)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的,需提供意外事故证明(若为驾驶机动车者,需提供有效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同时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调解书》); 

(五)因一般意外死亡的(必须首先及时拨打110报案,然后报户籍所属村(居)委会),需提供公安部门、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原因证明; 

(六)因疾病身故的(25-50周岁的居民),在医院身故的提供医院出具的疾病死亡证明,在家中身故的提供村(居)委会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原因证明; 

(七)提供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或者镇(街道)司法部门出具的该家庭成员签名确认其中1名成员存折帐户的有效证明; 

(八)身故人及确认1名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高明农商银行存折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审批及发放程序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一式两份《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金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居)委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进行公示5天,填写意见后上报镇(街道)进行审核。 

(三)镇(街道)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区慈善会审批。 

(四)区慈善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审批,如果符合条件的,由区慈善会将特别扶助金通过银行发放到受助人的存折。 

第十一条 对于特别疑难个案,可适当延长调查、审批发放时间。 

第十二条 受助人不明确的或者无法确定的,暂缓办理。 

第十三条 负责受理业务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条件和标准要求办理,如有弄虚作假的取消被认定人资格,并追究弄虚作假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由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原由佛山市高明区慈善会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试行办法》(明慈办〔20141)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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