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办法】江津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问责办法试行(全文)

时间:2023-06-05 15:18:04 来源:网友投稿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工作),促进城乡低保工作廉洁高效、公正透明。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江津区委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江津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问责办法试行(全文),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江津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问责办法试行(全文)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工作),促进城乡低保工作廉洁高效、公正透明。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江津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低保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涉及低保工作业务审查、审核、审批和行使管理职能的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一定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四条 低保工作问责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有错必纠、依法依规、从重从严、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晰、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低保管理工作责任

第五条 区民政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城乡低保的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乡低保的管理审批工作。

第六条 低保工作责任划分:

(一)区民政局工作职责

1.负责全区城乡低保对象的管理和审批;

2.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镇(街)的城乡低保工作;     

3.负责编制城乡低保资金计划及低保金发放花名册;

4.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按照低保对象总数的30%对低保对象家庭生活情况进行走访调查;

5.对上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署名举报的,要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上访人或举报人,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6.做好低保信息数据库管理工作,及时准确报送各种表册和相关资料,定期分析全区低保工作情况;

7.每年对基层低保工作人员进行2次培训,提高低保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8.指导镇(街)在政府网站设置低保公开专栏,将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基本信息长期公示并及时更新;设置投诉箱,公布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

1.根据有关要求落实辖区内低保工作办公场所、设备、人员及工作经费,指导、督促、考核村(社区)低保工作。

2.受理辖区内的低保申请、初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3.委派机关干部全程参与对申请对象的入户调查、听证评议、张榜公示,并对入户调查、听证评议和动态管理结果负责;

4.对申请对象进行集体审核,将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

6.在政府网站低保公开专栏和低保公示栏长期公示并及时更新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的基本信息;设置举报箱和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7.对上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署名举报要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上访人或举报人,上级转办的信访件及时回复相关部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8.做好申请审批、资金发放、动态监督等每个环节的相关档案管理工作。

(三)村(社区)职责

村(社区)受镇(街)委托,承办调查核实、公开听证及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主要负责:

1.与镇(街)委派的干部一起,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实际生活水平、身体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2.组织召开辖区内的低保听证评议会,并将听证评议结果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提出初步意见报镇(街)审核;

3.开展低保对象日常管理工作:受理低保对象的续保申请,按照ABC三类对低保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分别进行年度、半年、季度入户核查,核查面达到100%;负责每月对城市低保对象、每季度对农村低保对象领取低保金签字手续的办理工作;

4.设置低保固定公示栏,每月对低保享受对象信息以及调增、调减、停止情况进行公示,常年公示低保政策及办理程序、举报查处情况、其他救助政策等信息,配合镇(街)做好低保对象的入户公示工作;

5.组织有劳动能力的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学习和公益劳动,对其宣传和讲解城乡低保政策;

6.做好低保听证评议、张榜公示等环节相关资料的归档以及数据统计和信息网络管理数据录入工作,确保录入数据准确,原始材料完好无损。

(四)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1.区财政局按照规定落实低保资金和开展低保工作必需的工作经费,按文件及时拨付城乡低保资金;提供财政供养人员以及享受财政供养补贴人员情况信息。

2.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向就业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低保对象提供就业创业培训,对城乡就业困难群众开展就业援助,提供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和在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信息。

3.区公安局负责比对区民政局提供的已享受城乡低保人员户籍情况、身份证号码更正、死亡情况和车辆拥有情况等信息。

4.区国土房管局负责提供房屋登记情况和房屋变更等信息。

5.江津工商分局负责提供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情况等信息。

6.江津国税局、江津地税局负责提供个体工商户及相关人员依法纳税情况等信息。

7.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8.区监察局负责对城乡低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监察对象在城乡低保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9.区审计局负责对城乡低保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

10.受托金融机构负责城乡低保资金在拨入代发金融机构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转到低保对象个人账户,并注明发放资金项目名称。

第七条 城乡低保管理责任人划分。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城乡低保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城乡低保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城乡低保工作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中涉及辖区范围内的城乡低保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区级各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城乡低保工作或与城乡低保相关的工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城乡低保工作或与城乡低保相关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城乡低保工作或与城乡低保工作相关的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中城乡低保工作或与城乡低保相关的工作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内设科室负责人及承担具体城乡低保工作或与城乡低保相关的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工作事项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城乡低保工作中分承办人、主管责任人和相关人员。

承办人是指拥有和被委派拥有城乡低保管理和审查、审核、审批职权的工作人员;主管责任人是指在拥有城乡低保管理和审查、审核、审批职权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负责人员;相关人员是指与城乡低保管理审批机构有领导关系、监督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单位的有关人员。

第三章  问责内容

第九条 在城乡低保管理和审核审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和社会影响情况单独或同时追究承办人、主管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享受低保待遇意见,经城乡低保管理和监督部门随机抽查30%的已享受对象,抽查对象中有超过10%不符合条件的。    

(二)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受理或拒不签署同意享受低保待遇意见,或滥用职权、优亲厚友,擅自改变城乡低保待遇享受范围和标准,经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

(三)对不符合减发、增发、停发低保金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减发、增发、停发低保金意见,对符合减发、增发、停发低保金条件的家庭不签署同意减发、增发、停发低保金意见,经城乡低保管理和监督部门随机抽查30%已减发、增发、停发对象,抽查对象中有超过10%不符合减发、增发、停发条件的。    

(四)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复查,不掌握低保对象家庭生活状况,低保对象家庭生活状况发生变化未及时进行调整,导致“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不能落实,经城乡低保管理和监督部门随机抽查30%的已享受对象,抽查对象中有超过10%没有按规定时限进行复查的。    

(五)从事管理和审核审批工作人员丢失、毁损相关材料,不按规定时限、权限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经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

(六)弄虚作假,利用工作之便骗取低保金或向低保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申请人钱物,刁难申请人,经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

(七)不按时足额拨付低保资金,影响资金发放,或在低保资金管理中玩忽职守、擅自改变低保金用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相关部门不按要求向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提供相关信息,造成有车、有两套以上住房或门面、财政供养人员、经商办企业人员、领取企业养老金人员、死亡人员等不合符低保条件对象享受了低保待遇的。

第十条 经确认需追究责任的,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并区分责任:

(一)因徇私枉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的,由承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直接分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二)需追究责任的行为是由主管责任人批准的,由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承担直接责任;

(三)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故意行为,由承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四)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由参与集体讨论的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职务最高的领导承担主要责任。但经查证,对行政过错行为持反对意见的除外;

(五)承办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六)两人以上共同发生的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按职责分工和所起作用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章  问责程序和方式

第十一条 对相关责任人未尽职责行为的责任追究,由区民政局提出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被问责对象为市属驻区部门的,由区政府将问责建议抄送其市级主管部门,由其主管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问责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调整工作岗位;

(五)停职检查;

(六)引咎辞职;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的方式问责;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采用本条第(四)项至第(八)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受到问责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三条 被问责的行为违反党纪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因管理和审核审批行为发生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造成国家赔偿的,由直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区监察局或区民政局举报不履行低保或与低保工作相关的工作职责的行为。对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多次举报以及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失职或渎职行为的,将依纪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监察局、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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