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办法】重庆市永川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范文推荐)

时间:2023-06-05 15:45:06 来源:网友投稿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本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重庆市永川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重庆市永川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范文推荐)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重庆市永川区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区科技奖)。

区科技奖包括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企业技术创新奖等5个类别。

第三条  区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重庆市永川区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其组成人选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区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区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在重大科技创新及成果产业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成绩卓著,为永川创造显著经济效益。

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和软科学等方面,作出下列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或者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者重庆领先水平的;

(五)在科学决策管理、职业教育发展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成果被广泛运用成效显著的;

(六)科普作品对提高公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具有明显成效的。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创新奖授予创新能力提升显著、创新效果突出的企业。

前款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战略定位与创新制度上有重大创新;

(二)在研究开发方面投入高;

(三)有独立的研发机构和团队;

(四)实现新产品开发及相关的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创新;

(五)技术创新的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与企业合作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与企业成为联合授予对象。

第十三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企业技术创新奖不分等级。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奖励

第十四条  区科技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经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千人计划入选者、科技突出贡献奖获奖人等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五条  推荐区科技奖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的,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推荐申报区科技奖的科技成果应当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获得权威机构认证,并进行了公示。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申报区科技奖。

(一)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

(二)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而未获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的;

(三)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在同一年度同时申报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

(四)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

(五)已获得国家、重庆或者市级部门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七条  区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38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不超过授奖项目总数的40%

科技突出贡献奖每届奖励1次,授奖数不超过1名。

企业技术创新奖每届奖励1次,授奖数不超过5项。

纳入“金凤凰人才计划”的,优先推荐评审。

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区科学技术奖励评选应当宁缺毋滥,授奖项目可以空缺。

第十八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审组,按照区科技奖评审规则对候选人、候选项目予以评审。

区科技奖评审规则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对通过初评且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人选,提交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对异议分别作出处理:

(一)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

(二)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两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届评审;

(三)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两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二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报告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和等级的决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科技突出贡献奖报请区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20万元。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2万元。企业技术创新奖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6万元。

第二十三条  区科技奖的奖励经费在区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中列支。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区财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以对区科技奖各奖励类别的授奖数量以及奖金总额进行调整,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技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区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区科技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在区科技奖评审期间不得与候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评审内容,违者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参与区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获得区科技奖的个人或者组织,符合重庆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可以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申报重庆科学技术奖励。

第二十八条  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123日区人民政府印发的《重庆市永川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永川府发〔2010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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