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方案】南川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范文推荐)

时间:2023-06-05 19:27:05 来源:网友投稿

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构建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方案】南川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水利方案】南川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范文推荐)



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

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构建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水管〔201415号)、《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推进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水管〔201417号)、《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渝水办水管〔2015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公共财政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补助政策,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

——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

——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

——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积极探索多种工程管理模式,明晰产权,注重发挥工程效益。对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效益发挥正常的,原则上不作调整。

三、目标任务

2020年,基本解决全区小型水利工程体制机制不健全的问题,逐步建立完善符合区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包括: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四、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区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万~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

——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

——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塘坝、堰闸、机井、蓄水池(窖)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不含)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联户供水的雨水集蓄工程、引泉工程、打井工程等分散式供水工程;

——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且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五、改革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水利工程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73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纳入此次改革范围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水务局、区国土房管局共同负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并由区政府授权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

1.小型水库

已按渝办发〔2007346号文件进行确权的小型水库,本次不再进行权属界定。未明确产权的小型水库,按照渝办发〔2007346号规定确定。

2.中小河流及堤防工程

1)中小河流产权归国家所有。

2)由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堤防工程,其产权归国家所有;其他堤防工程,其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投资者所有。

3.小型水闸

由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小型水闸,其产权归国家所有;其他小型水闸,其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投资者所有。

4.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

1)山坪塘、小型灌排泵站、引水堰、小型灌排渠道、节水灌溉工程,原则上确权登记不改变水利设施所占土地权属。原由集体或群众投工投劳修建的,国家补助整修后能正常发挥效益的,通过清产核资、造册登记、勘界评估确权后,将工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分割开来,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导或采取“一事一议”,明确其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水权。

2)蓄水池(窖)、机井。由国家补助、农户投工投劳修建的,其所有权已明确给农户未颁证的,在勘界清楚登记后,颁发给农户产权证;由国家补助、群众投工投劳修建,其所有权未明确的,重新清理登记并勘界确权。

3)水土保持等其他小微型水利设施,参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确定权属。

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1)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场镇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5001000立方米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2)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日供水规模小于500立方米的村级集中式供水工程,其产权归受益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户协会所有。

3)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供水工程,其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4)分散式供水工程,其产权归用水户联户或个人所有。

6.小型水电站

1)在1995年以前由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劳建成并由区水务局管理的小型水电站,其资产属于地方水利国有资产。

2)由集体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小型水电站,其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投资者所有。

3)在2000年水电企业改制中,现区水务局持有小型水电站股权的资产,其股权属于地方水利国有资产。

4)由国家投资、其他资本参与建设的小水电代燃料、水电农村电气化项目,按照出资比例以股本或合同约定界定其产权,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属于地方水利国有资产,其他资本投资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

(二)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及责任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负责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区水务局和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水利管理站)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护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产权界定为国有的小型水利工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区水务局负责管理,其中除小(1)型水库以外的其他小型水利工程也可委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区水务局要统一指导和监督,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所有国有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

产权界定为农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投资者等产权主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产权主体负责管理。

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堤防、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库容5万方以上的山坪塘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及具体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三)落实工程管护经费

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完善“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国有小型水利工程,由区财政负责统筹解决管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其他产权主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管护经费,区财政对承担防洪、灌溉、抗旱等公益性任务的小型水源工程、灌溉渠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小河流及其堤防等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方式由区水务局、区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

(四)探索创新工程管护模式

切实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探索创新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管理模式,结合实际成立化维修养护队伍,加大扶持农民用水合组织、专业技术协会的扶持力度,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提供专业化服务。

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并服从防汛调度指挥的前提下,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宜探索采取分级管理、片区管理、以大带小、委托管理、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工程管护模式。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等方式管理的,要签订有效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违约责任等。

(五)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

区水务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建立业务培训制度,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业务素质,增强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的管护能力。要强化管理范围内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督,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

六、改革步骤

(一)组建机构,编制方案(20161-3月)。成立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制定印发《南川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安排部署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20163月—4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改革工作统一部署,对本辖区各类小型水利工程进行调查摸底,核实工程主要功能和相关指标,分类登记造册。对未确权划界的各类小型水利工程,按《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划定管理范围。

1.小型水库工程。主要收集水库库容、集雨面积、特征水位、坝顶长宽高、灌溉面积、管理范围等指标。

2.中小河流及堤防工程。主要收集已治理中小河流及堤防工程的长度、型式、建设时间、管理状况、工程投资等指标。

3.小型水闸。主要收集工程等别、规模、最大过闸流量、建设时间、管理单位等指标。

4.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渠道、引水堰、石河堰等工程,主要收集渠道工程的长度、横断面尺寸、实际灌溉面积、防渗情况、管理单位、管理范围等指标;山坪塘、泵站、蓄水池等工程,主要收集工程规模尺寸、水量、占地面积、实际灌溉面积、管理单位、管理范围、工程投资等指标。

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要收集饮水工程供水人口、供水规模、制水工艺、水源情况、建设时间、管理状况、工程投资及占地面积、输水配水管道的材料型号、管径、长度等指标。

6.小型水电站。主要收集水电站工程装机规模、工程类型、建成时间、工程投资、投资来源、管理单位、运行状况等指标。

(三)界定产权,颁发权证(20164月—9月)。在完成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的基础上,由工程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对已失去水利工程主要功能(供水、灌溉、防洪、发电等)或已报废的,一律不再作为水利工程进行确权;对产权已经明晰的,及时造册登记,勘测定界;对产权有争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处理,对权属不清或纠纷未解决的,暂不予确权。审核结果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元,逐一进行工程确权颁证。确权原始表册一式五份,分别由区国土房管局、区水务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所有者各保存一份。同时,整理归类,建立台账。

(四)明确主体,落实职责(20169月—11月)。由区水务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地制宜,明确工程管护主体,落实工程管理职责和管理方式。

(五)总结经验,迎接验收(201611月—12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自查工作,总结经验,形成材料报送区水务局。并由区水务局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行复核,形成总结报告申请上级组织验收。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责任,把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抓实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会议、标语、发放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政策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确保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三)严明工作纪律。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事求是,严格程序要求,做到既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又保证国有、集体资产不流失,同时兼顾参与改革者的合法权益。对在改革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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