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大通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时间:2023-06-06 11:36:02 来源:网友投稿

大通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大通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大通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大通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淮南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区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区财政局是本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下设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执行《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的法规、政策;

2、制定本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度以及相关配套措施;

3、负责编制全区政府采购预算;

4、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5、制定、调整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6、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管理;

7、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8、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事务。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优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采购应当公开,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同等质量情况下,优先购买价格低的商品或者接受费用低的服务。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

第七条 采购人指政府采购需方主体,具体包括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八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为集中采购机构,隶属于区财政局,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业务工作。

第九条 供应商指具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资格:

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4、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5、政府采购项目具体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政府采购项目范围    

第十条 政府采购范围:参照大通区区级政府采购相应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达到公开招投标限额以上的,按招投标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上的,未经区财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签订采购合同或达成意向性采购协议;确属防洪救灾、突击抢险及突发性事件等紧急需要,部门自行采购的,须向区政府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采购,批示或会议纪要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家以上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的采购方式。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采购的时间、数量不能确定,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标的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五)询价采购,是指对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五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具体审批程序:

1、采购人依据年度采购计划填写《大通区政府采购计划表》,内容包括采购物名称、性能参数、推荐品牌型号、预算资金来源等,报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区财政部门;区直二级事业单位采购计划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区财政部门。

2、区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政府采购方式、采购预算指标及资金来源。

3、区政府采购中心按批准的采购方式实施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第十七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和编制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随机选择的3个以上符合相应条件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依前款规定。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组织开标和评标。招标人应当众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结果在政府采购指定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活动。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4、谈判。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以书面形式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人,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候选人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十九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办法第十四条第4款规定的原则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人在报财政部门之前,应当在政府采购指定网站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公示期满无异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第二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通过发布公告、从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活动,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依据招标或询价结果填写《大通区政府采购申请表》,报经区长审批后,办理相关采购手续。

1、采购人、采购中心与成交供应商依据招标或询价结果签定政府采购合同,合同中明确采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模、质量、性能、价格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2、采购人应当对采购合同中采购的商品组织验收,对于数量大、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区政府采购中心及专业人员参与验收,验收合格,依据合同通过财政国库支付平台政府采购专户付款。

第六章  政府采购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2、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3、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4、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5、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和供应商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在采购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区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定期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区财政局作出的投诉处理或者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人、其他组织及其个人的贷款或者赠款进行采购,贷款或赠款人对采购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大通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大财字〔20072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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