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办法】中山市老龄服务机构资助办法

时间:2023-06-07 15:00:09 来源:网友投稿

老龄服务机构资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扶持老龄服务机构健康发展,规范政府对老龄服务机构的资助,根据《民政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中山市老龄服务机构资助办法,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中山市老龄服务机构资助办法


老龄服务机构资助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扶持老龄服务机构健康发展,规范政府对老龄服务机构的资助,根据《民政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民发〔2012129)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73)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依法取得合法登记证书,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各类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组织和为老服务企业。

本办法提到的A类老龄服务机构指在市民政部门取得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养老床位的民办养老福利机构。

本办法提到的B类老龄服务机构指在市民政部门取得登记证书或政府投资兴建,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安全援助、转介、法律援助等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同类的老龄服务机构或社会组织。

本办法提到的C类老龄服务机构指在市民政部门或市工商部门取得登记证书并接受政府委托服务项目提供家务、生活照料、助餐、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或企业。

各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等老龄服务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老人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四条  本办法提到的无偿服务对象指中山户籍并在辖区内居住的以下8类老人:政府分散供养的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下称生活自理有困难)的“三无”、五保老人;低保户中生活自理有困难的独居老人;低保户中仅与残疾子女居住的生活自理有困难的老人;三级以上伤残军人中的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中的孤寡老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中的孤寡老人;生活困难的独居百岁老人;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城镇户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老人。

本办法提到的低偿服务对象指中山户籍并在辖区内居住的以下2类老人:低收入家庭中生活自理有困难的独居老人;未纳入镇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企业职工最低标准的独居或者生活自理有困难的老人。

第五条  市级民政部门是资助老龄服务机构的主管部门,镇区民政部门协助市级民政部门做好辖区内老龄服务机构和相关企业资助申请的初审和管理工作。市级民政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评审。

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机构养老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评估工作。

市镇两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财政资金的预算安排,市民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联合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章  开办资助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床位指本办法颁布实施后,老龄服务机构新建房屋、配套场所新增加的床位;在原有房产基础上改扩建后,与原床位数相比新增加的床位。

已经执业的老龄服务机构通过新建房屋而增加的床位按新建的新增床位的资助标准执行。

新增床位不含老龄服务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所引起的床位变化。

第七条  A类老龄服务机构开办资助标准以新增床位计算。机构房产属新建的,资助标准为每张床位每年2000元;机构房产属租赁的,资助标准为每张床位每年1500元;属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兴办的,社会力量投资的新增床位按照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出资比例,参照相应标准确定每张床位每年的资助标准。以上资助期限为3年。

第八条  B类老龄服务机构开办资助标准为每机构一次性补助4万元,且老龄服务机构的建设标准不得低于资助标准。

第三章  运营资助

第九条   B类老龄服务机构为辖区内服务对象(含非本市户籍老人)集中提供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康复医疗等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运营资助:

()每月服务对象总人次在1000以下,补助标准为每机构每月1000元;每月服务对象低于50人次不予以补助。

()每月服务对象总人次在10002000,补助标准为每机构每月2000元;

()每月服务对象总人次在2000以上,补助标准为每机构每月3000元。

第十条   C类老龄服务机构接受镇区政府委托项目的,按照服务对象实际人数给予运营资助:

()为无偿服务对象每月提供不少于30个小时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少于600元;

()为低偿服务对象每月提供不少于20个小时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少于400元。

第四章  申请条件及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老龄服务机构申请开办资助和运营资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在本市民政部门取得合法登记证书,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后执业并开业满1年;

()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

()开立了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

()消防验收合格;

()开展配餐服务的机构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员工取得《健康检查证明》;

()有持会计资格证书的财务人员;

()年检合格;

()接受服务满意率检查,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90%;

()申请资助当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AB类老龄服务机构有服务对象的档案资料:服务协议书、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标准照片、健康检查资料、送养人(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接收政府供养老人的需要有民政部门的委托抚养协议;C类老龄服务机构有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服务的协议书及服务对象的基本资料。

(十一)民办老龄服务机构租赁场地经营的,场地租赁期限在8年以上;

(十二)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老年人养护院建设标准》、《广东省养老机构规范性建设指引》、《广东省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指引》或《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AB类老龄服务机构向市民政部门申请开办资助的,需于每年3月向所在镇区民政工作部门提出申请,截至31日开业不足一年的,应在次年提出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中山市老龄服务机构开办资助申请表》(表1、表2,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一)到(七)项的证明文件(验原件,复印件三份)。

()按第十一条(八)、(九)项要求填写《中山市老龄服务机构自查报告》(表3)。自查结果应在机构内公示7日 ,接受服务对象的评议与监督。服务机构应保存好调查的相关凭据,如调查问卷、调查记录等,以备检查。

()提供服务对象的完整档案资料。

()老龄服务机构接受政府委托协议的,需提供项目委托协议证明材料

()新建的老龄服务机构需提交新建房屋所涉及土地的产权与使用权证明,以及新建房屋的立项、验收和产权证明文件;改扩建的老龄服务机构需提交改扩建以前房屋的产权与使用权证明,改扩建房屋的报建、验收和产权证明文件;服务场地为租赁的,需要提供租赁协议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B类老龄服务机构向市民政部门申请运营资助的,需于每年3月向所在镇区民政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中山市老龄服务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4,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项所列条件的证明文件(验原件,复印件三份)

()按第十一条()()项要求填写《中山市老龄服务机构自查报告(3)自查结果应当在机构内公示7日,接受服务对象的评议与监督。老龄服务机构应保存好调查的相关凭据,如调查问卷、调查记录等,以备检查。

()与政府合作运营的老龄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产权人与运营者签订的有效协议的复印件。其他产权与运营权分离的情况比照以上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C类老龄服务机构申请运营资助的,可根据与委托镇区签订的协议向其提出本年度资助申请。各镇区需分别于每年的6月和12月向市民政部门报送《中山市老龄服务机构运营资助明细表(C)(5)和《中山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花名册(C)(6)

第十五条  镇区民政工作部门收到AB类老龄服务机构申请后,需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填写《中山市老龄服务机构勘察报告》(7),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统一报送市民政部门。

第十六条  市民政部门对老龄服务机构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不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老龄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申请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核查时,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经市民政局初审后,通过中山市民政信息网对老龄服务机构申请信息公示7日,公示内容必须包括资金申请金额、资金用途和资金绩效等内容,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被资助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BC类老龄服务机构终止老龄服务或终止政府委托服务项目时,运营资助同时终止。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对AB类老龄服务机构开办及B类老龄服务机构运营资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全额负担;本办法对C类老龄服务机构的运营资助经费由镇区财政负担, 2015年起市财政通过定向财力转移支付的形式对镇区进行补助(实行一级财政管理的功能类镇区经费自行负担)

第二十条  经评审符合资助条件的AB类老龄服务机构的开办资助和B类老龄服务机构的运营资助,由市民政部门按照每年核定的资助资金拨付至老龄服务机构;符合资助条件的C类运营资助,由镇()拨付至老龄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运营资助资金应当用于下列用途:

()设施设备的购置、维护与运行;

()工作人员的培训,社会工作者的聘用;

()有益于改善服务对象生活质量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老龄服务机构擅自改变设施的使用性质、利用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挪用资助资金或违反资助协议规定的,取消其享受资助的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民政部门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要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缓拨、停拨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民政部门根据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全市老龄社会福利设施设置规划,各镇区需按照相关要求,加大老龄福利建设的投入力度。

第二十五条  各镇区可以在本办法资助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扶持措施,具体办法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在市工商部门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A类、B类老龄服务机构,开办及运营资助标准参照本办法规定的50%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1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限届满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修订。关于A类老龄服务机构的资助措施不再适用于《中山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实施意见》(中民福字〔200818号)资助措施以本办法为准。《中山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暂行方案》(中民福字〔201124)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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