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意见】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全文完整)

时间:2023-06-12 08:00:08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意见】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发改意见】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全文完整)



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管

理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号)精神,推进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全市充电基础设施管理,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具备满足5万辆(标车)以上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能力;在全市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和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

2020年,全市建设充电站240座,充电桩20000个。其中,钛酸锂动力电池纯电动公交车大功率快速充电站50座,400KW直流充电桩400个;其它动力电池纯电动公交车集中式充电站60座,100KW直流充电桩600个;纯电动专用车快速充电站30座,100KW直流充电桩200个;公共道路面向社会乘用车(专用车)公用快速充电站100座,50KW-100KW直流充电桩600; 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酒店(宾馆)、商业网点(大型超市)、居民小区(大型社区)、社会公共停车场、旅游景点等集中式公用交流充电桩8200个;企业、个人自建自用分散式普通交流充电桩10000个。

二、重点任务

(一)突出建设公共交通充电设施。市主城区和武安市主要建设钛酸锂动力电池纯电动公交车大功率快速充电站,其中,主城区(包括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峰峰矿区)建设45座,武安市建设5座。根据线路运营需求,充分挖掘公交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同时按照实际需要,在公交线路沿途,合理建设独立占地的充电站,到2020年,在各主要运营线路首末站,实现充电设施全覆盖,实现为纯电动公交车普及率100%创造条件。其它各县根据实际需要,在县城中心城区和部分重点镇分别规划建设25座纯电动公交车集中式充电站,充电站总数达到60座以上,纯电动公交车普及率达到70%以上。(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邯郸供电公司、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优先建设公共机构充电设施。支持具备条件的各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车位比例达到10%以上),自建或联合专业充电服务企业共建充电设施。“十三五”期间,全市在单位内部建设集中式交流充电桩3000个以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环卫、邮政(快递)、出租(租赁)、校车、商贸物流、公安巡逻、机场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要充分挖掘单位停车场(站)潜力,配套建设内部专用充电设施。鼓励联合专业充电服务企业,采用众筹共建模式,运用既有用电接入形式,合作建设充电设施,充电服务费共享分成。“十三五”期间,全市公共服务领域建成充电站30座,直流充电桩200个以上。(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局、邯郸供电公司)

(三)有序建设社会公共充电设施。市主城区中心地段、繁华地段、车流量大的地段和县城中心城区优先建设,重点选择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旅游景点停车场等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鼓励专业充电服务企业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空闲场地和城中村闲置地块与相关企业、单位、个人共建公共充电设施,依法依规办理规划、土地等相关手续后,向社会公众开放,并按规定收费,共享分成。按照便捷、高效、适当的原则,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充电设施。根据市场需要,支持专业充电服务企业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充电站。“十三五”期间,全市在社会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停车场、大型商业超市停车场、旅游景点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周边,建成公用快速充电站100座,直流充电桩600个以上,建设集中式公用交流充电桩2000个以上。(责任单位:邯郸供电公司、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旅游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引导建设居民住地充电设施。鼓励专业充电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结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制度,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充电车位比例达到10%以上),并适当设立充电车位相对集中区域,可直接办理充电设施报装接电手续,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向用户适当收取费用。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先行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 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在居民区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用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充电创造条件;鼓励在现有设备容量和线路容量不变的情况下,靠电力负荷峰谷时差充电,推广智能充电设备管控系统。支持专业充电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在居民小区共建充电立体车库。“十三五”期间,全市在居民小区建设集中式公用交流充电桩3000个以上,建设分散式自用交流充电桩10000个以上。(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市规划局、邯郸供电公司)

(五)着力建设城际充电网络。积极衔接河北省高速公路充电网络建设规划、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及与山西、山东、河南等毗邻省份国道、省道等沿途的城际充电网络建设规划,加快建设青兰高速公路邯郸段和市域内骨干国道、省道等沿途的城际充电设施,基本满足我市与邢台、安阳、聊城、长治之间电动汽车城际、省际行驶充电需求。有序推进市主城区与县城间、各县际间充电网络建设。到2020年,在骨干国道、省道沿途运行的电动城际客车、乘用车实现市主城区与县城首末端(站)充电设施全覆盖。城际充电设施建设规划选址要充分考虑公路长远规划,原则上要在公路控制区外建设,避免公路改扩建时造成浪费;距公路平交道口较近的,要考虑在公路平交道口的上方建设,确保公路通行安全。(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万合集团、邯郸供电公司、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政府)

(六)统筹建设充电服务云平台。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提升运营效率和用户体验。鼓励专业充电服务企业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推进实现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的能量和信息的双向互动,建设充电服务云平台,对电动汽车运行、充电设施运行进行远程监测,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停车位预约、充电终端预约、充电服务费结算等服务。鼓励通过充电服务云平台,开展基于移动互联的增值服务,提升充电服务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谋划建设全市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十三五”期间,全市统筹建设市主城区纯电动公交车在线运行监测及充电设施状态监测(主要包括市公交总公司运营车辆及充电设施)、城际间电动客车在线运行监测及充电设施状态监测(主要包括万合集团运营车辆及充电设施)和社会公共充电设施服务(以邯郸供电公司运营直流充电设施为支撑,融合其它专业充电服务企业的充电设施服务平台信息资源,促进各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等三个充电设施服务云平台。鼓励高转换效率、高适用性、人工智能化等新兴充电技术及装备研发,积极探索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充电、无人值守自助充电、全自动接触式在途充电、无线充电等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万合集团、邯郸供电公司、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各专业充电服务企业)

三、政策措施

(一)投资主体方面。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不对充电设施建设主体进行准入限制,但明确要求充电设施施工建设应由具备相应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实施,充电设施本身及其建设运营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确保公用充电设施安全建设、互联互通。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充电服务企业、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销售机构)、电动汽车使用单位和个人等。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销售机构)有责任为电动汽车用户建设自用充电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配合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充电设施合法建设需求。有效整合公交、出租车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PPP等合作模式,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市公安局)

(二)规划管理方面。充电设施总体规划以电动汽车推广规划为基础,对各类充电设施进行合理布局,落实其数量、位置、用地范围与用地规模,统筹安排建设计划,为充电设施建设提供依据。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同步明确停车设施及充电设施规划建设要求。与充电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电网工程可纳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中。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要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建设局)

(三)建设管理方面。明确充电设施配建比例要求。新建住宅小区、社会停车场,应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8%的比例预留配建充电桩;新建或改建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业设施,要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8%的比例配建充电桩;已建、在建住宅小区、社会停车场和商务、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业设施,要按不少于已有停车位数10%的比例改造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公共机构及具备条件的企业内部停车场,要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规划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规划局)

(四)用地管理方面。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建设充电设施,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允许私自改变充电站用地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充电设施配建比例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五)简化审批方面。按照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要求,简化充电设施建设审批,加快办理速度。发展改革部门对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设施建设按照项目核准办理立项手续;其它不独立占地的充电桩群及可移动小型充换电设施等建设项目到建设地点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即可,其中跨县(市、区)的不独立占地的充电设施网络建设项目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规划、建设部门对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以及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无需办理环评手续。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无需办理环评手续。新增独立用地的充电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并联审批相关规定履行立项(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

(六)电力报装方面。电网经营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电力供应畅通无阻,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营需求,并建立充电基础设施报装增容服务“绿色通道”,制定充电桩()报装业务办理指南,明确各类充电设施履行报装资料提交、供电方案协议签署、受电工程设计和审核、供用电合同签署和竣工报验等电力报装业务流程。电网经营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专业充电服务企业在取得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后,可以作为独立主体,申请电力报装。(责任单位:邯郸供电公司)

(七)运营管理方面。专业充电服务企业要建立充电运营管理体系,对充电过程进行管理,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充电设施中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检定或校准;做好充电设施的维修和维护,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运行;提供便捷支付平台、电子账单、漫游结算等服务;逐步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鼓励各类投资者将充电设施委托给专业充电服务企业统一管理。未委托专业充电服务企业统一管理的充电设施,投资者可以与所在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利益,保障充电设施安全、规范运行。专业充电服务企业、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销售机构)要向发展改革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各类充电设施建设项目信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充电服务企业)

(八)电价和服务费方面。充电设施用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对于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上限定价可下浮政策,非经营性充电设施,不得收取充电服务费。具体电价、收费标准及有关要求按《河北省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498)、《河北省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4122)执行。逐步建立全市公用充电网络充电服务费统一支付平台,融合各充电服务企业的充电服务费支付方式,实现充电服务费信息的互联互通。鼓励各充电服务企业采用市民卡、ETC 卡和移动支付等多种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邯郸供电公司)

(九)安全监管方面。所有充电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标准,充电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家电气、建筑和消防相关标准和规范。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管理职责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管,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消防部门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加强消防监督检查。电网企业、专业充电服务企业、充电设施运营和使用单位或个人,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器材,在充电设施的明显位置粘贴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市消防支队、邯郸供电公司、各充电服务企业)

(十)协同推进方面。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安全监管局、邯郸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构建相关部门和单位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各部门和单位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相关支持政策。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针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和难点,研究新举措、新模式,加快本辖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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