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方案】江源区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3-06-12 14:54:02 来源:网友投稿

江源区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14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着眼于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方案】江源区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人社方案】江源区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江源区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14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着眼于制度创新、政策创新、实践创新,立足源头保护、预防保护、主动保护和全面保护,以提升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安全感、幸福感和满意度为根本,全面建立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保护体系,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逐步建立健全我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创新发展。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创新工作理念和方法,完善政策措施,构建全方位的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

(二)突出重点,合理延伸。在做好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基础上,适度向困境未成年人所在家庭延伸。通过采取生活帮扶、医疗救助、就业扶助等方式,使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困有所助、病有所医、学有所教,解决困扰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难点问题,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有效保障。

(三)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坚持从源头抓起,构筑基础防线,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网络,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和困难家庭的救助帮扶,增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及时救助保护困境未成年人,严厉打击涉及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净化社会环境。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各级政府在政策制定、资金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发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作用,建立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合力。

(五)量力而行,适度保护。结合我区实际,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通过先行先试、分级保护、重点突破和稳步推进的方式,逐步提升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试点范围及保护对象

(一)试点范围

确定孙家堡子街道、江源街道、城墙街道、正岔街道作为全区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试点单位。

(二)保护对象

在做好社会散居孤儿和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社会保障基础上,实施对残疾儿童、重病儿童和流浪儿童等困境未成年人的保护,并逐步向父母重度残疾或重病的儿童、父母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其他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贫困家庭的儿童等困境家庭未成年人延伸。

四、主要内容

建立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体系,实施“六大保护”内容:

(一)救助保护

1.实行弃婴、孤儿保护制度。由区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公安机关将弃婴、孤儿及时送到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完善孤儿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弃婴、孤儿的养育水平。

2.实行流浪未成年人及时救助制度。动员广大社区(村)居民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3.实行流浪未成年人随访和定期回访制度。对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定期回访护送返乡的流浪未成年人,对流浪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进行帮扶,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流浪到社会。对确实查找不到亲属的流浪未成年人,有户籍的由流出地镇街妥善安置,无户籍的由流入地镇街妥善安置。对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以及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由区民政部门负责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

4.实行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和学校制度。在做好对街头流浪未成年人进行劝导、日常生活救助,提供人性化、拓展性服务的同时,积极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流浪儿童回校园”活动,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回归学校提供有利条件。

5.实行残疾儿童、重病儿童、流浪儿童等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救助制度。对符合低保保障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设立临时应急救助基金,对因突发意外事故或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陷入临时困难、且又不符合低保保障条件的家庭,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确保其基本生活。整合资源,为贫困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补助与医疗救助,完善各类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配套政策,先天性残疾儿童免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主要责任部门: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区残联、区总工会、区慈善会、各镇(街)

(二)教育保护

1.实行孤儿就学制度。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和社会散居的适龄孤儿,可送到省孤儿学校上学,或采取就近就便的方式就学,保障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2.实施残疾儿童就学制度。建立完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采取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对无法进入校园的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的适龄儿童实施义务教育。对困境残疾儿童入托给予补贴。

3.实行义务教育适龄未成年人辍学信息通报制度。所在学校要将未成年人的辍学信息及时通报家长或监护人,由学校和家长或监护人共同做好辍学未成年人的劝学、返学工作。对沾染不良习气的未成年人,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确保其健康成长。

4.完善困境家庭子女教育资助制度。提高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幼儿幼教补助标准,落实高中段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子女助学政策。

5.落实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随迁入学制度。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实行就地就近“零障碍”入学,保障农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6.实行农村留守儿童“代理妈妈”制度。针对留守儿童长年处于亲情缺失、家庭教育缺失、安全监管缺失的问题,开展“代理妈妈”活动,实行“一对一”结对教育保护和帮扶。

主要责任部门:区教育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民政局、区残联、区慈善会、各镇(街)

(三)司法保护

1.加大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信息库等,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厉打击操纵、胁迫、诱骗、唆使、利用残疾儿童或未成年人以乞讨、偷盗为手段的敛财和拐卖、猥亵、残害、体罚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对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2.完善未成年人正常入籍政策。对在打拐过程中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和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在救助保护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的流浪未成年人,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应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方便其就学、就业。

3.完善未成年人延伸保护制度。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行教育、感化和挽救,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和使用,帮助轻微犯罪、有悔改之意的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对未成年人及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4.实行社区矫正帮扶制度。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托社区,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行为特点的工作方法,解决未成年人在社区矫正中的身份保护、思想情绪和就学就业问题,积极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并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主要责任部门: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教育局、区人社局

(四)就业保护

1.实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免费就业培训制度。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人员,进行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就业和自我生存能力。

2.实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就业扶持制度。大力开发社区服务、养老服务等公益性就业岗位,妥善安排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有就业意愿、有就业能力人员充分就业。

3.完善和落实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就业创业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积极就业、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加大创业贷款帮扶力度。

主要责任部门:区就业局、区总区会、区妇联、团区委、区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五)医疗保护

1.落实流浪未成年人疾病定点治疗制度。设立流浪未成年人急、危、重病患者和急性传染病患者以及精神病患者救治定点医院,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医疗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收或延误救治流浪未成年危重病人,并不得收取押金。单位或公民发现流浪未成年人的,有责任和义务通知120急救中心或将其就近送至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2.实行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医疗救助制度。及时为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办理相关医疗保险,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医疗救助,确保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人员病有所医。

主要责任部门:区医保局、区卫生计生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六)精神保护

1.对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加大对留守儿童、低保家庭子女、残障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的心理支持和关注,提供专业社工心理咨询服务,促进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成长。在医疗机构开设心理门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设立心理咨询室,在中小学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定期进行心理解压疏导,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2.建立党群组织和专业社工定期访问制度。各级党群组织、社区(村)、广大志愿者和义工组织要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定期开展入户走访和志愿服务,有针对性地对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抚慰和精神慰藉,努力做到精神慰藉社会化、经常化、专业化。

主要责任部门:区卫生计生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团区委、各镇(街)

六、推进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江源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长远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推进和监督落实。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主任和区民政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救助管理站站长兼任。各镇(街)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建立工作机构。成立江源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负责指导全区试点工作的开展,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协调处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镇(街)成立社区(村)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站,按照网格化、属地化管理原则,对各类保护对象进行入户走访、摸底调查、评估介入,根据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需要,提供未成年人临时监护、监学服务、心理疏导、政策咨询、帮扶转介等针对性服务。

(三)搭建服务平台。搭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热线服务平台,在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设立热线服务电话,充分利用热线服务电话的受理和督办功能,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发现报告和跟踪反馈机制。服务平台将受理的困境未成年人需求,按照救助内容转至相关部门,由各部门按职责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实施有针对性地救助,并对救助落实情况及时进行跟踪反馈。

(四)明确责任分工。要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各项任务,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进行分解落实,做到责任到人;各部门要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并抓好组织实施;要强化家庭的监护责任,进一步明确家庭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对问题家庭要进行监督干预,对家庭成员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的,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五)提供经费保障。区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经费。不断拓宽社会融资渠道,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热心人士提供捐助和社会保护服务,引导社会资金向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投入。

(六)鼓励社会参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工志愿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体系建设,积极动员高等院校、社会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热心人士提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引导公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提高道德素质,凝聚社会共识。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六、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55月至20156月)。依托社区(村)力量,通过对辖区内居民的全面摸底筛查,获得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详细情况和实际需求,并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及困境家庭的专项档案,为后续开展工作提供基础资料。

(二)试点推进阶段(20157月至201512月)。4个街道开展试点工作,有针对性地对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未成年人进行定期走访,为有需求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临时照料、教育辅导、心理疏导、监护指导、政策咨询、帮扶转介等服务。

(三)整体推进阶段(20161月至201612月)。全面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工作队伍,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提升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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