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方案】松原市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3-06-12 18:09:02 来源:网友投稿

松原市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民工服务工作,稳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提高人口城镇化水平,促进农民工在工作、生活、文化等方面融入城市,切实解决农民工面临的就业稳定性差、融入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方案】松原市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人社方案】松原市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松原市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民工服务工作,稳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提高人口城镇化水平,促进农民工在工作、生活、文化等方面融入城市,切实解决农民工面临的就业稳定性差、融入城市难和维权难等突出问题。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2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充分利用国家力推新型城镇化和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机遇,积极探索具有松原特色的农村劳动力转移模式,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着力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着力有序推进、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以稳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为抓手,为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服务,扩大农民工转移就业规模、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完善农民工公共服务。

(二)目标任务。2020年,转移农业劳动力总量继续增加,70%以上农村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2万人次,逐步推进同工同酬,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农民工工资清欠率达到99%以上,农民工基本享受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生活、社区服务等市民权益。逐步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三、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

(一)强化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资源共享”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完善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基地,强化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增强其就业和职业转换能力;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快培育一批生产经营型、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认定的新型农民优先享受农业优惠扶持政策,优先安排申报农业科技推广项目及各项配套服务,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支持。抓好农民工市民化培训工作。结合扶余市、前郭县长山镇农民工市民化培训试点,在全市迅速铺开农民工市民化培训工作。同住建、工商、工信等相关部门联合,以各定点培训机构为基地,对进入松原市各地务工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对有培训意愿的农民工实施分类分级培训,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在目前进行初级培训的基础上,市本级和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拿出专门定点培训机构进行技能提升试点,实施安全生产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并在全市铺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农委)

(二)大力发展农村新生劳动力职业教育。组织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接受职业教育。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免学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建立以县级示范职业学校(职业教育中心)为龙头,乡镇、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为基础的三级实用型、开放型的农民文化科技教育培训体系,把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办成人力资源开发、技术培训与推广、劳动力转移培训和扶贫开发服务的基地。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充分发挥农村各类教育培训资源作用。实施创业经营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继续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三)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开展“春风行动”,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新闻媒体将就业政策相关热点、焦点问题、就业信息、就业政策送到百姓家门口,帮助更多农村劳动者实现转移就业。深化农村就业制度综合改革。健全农村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服务平台,把信息网络延伸到村,实现全市联网。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规划,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增收渠道,普遍提升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城镇积极的就业政策全部延伸到农村,逐步建立覆盖城乡、有序衔接的社会保障机制。逐步深化促进转移就业的户籍制度和土地政策改革。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输出地可在本地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输入地设立服务工作站,输入地应对外出务工的农民在政策咨询、务工对接、维权等项服务给予支持。建立农村劳务经纪人培养和鼓励机制。筹备组建劳务经纪人协会,充分发挥劳务经纪人在组织引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使劳务经纪人队伍在稳定转移就业岗位、处理劳务纠纷、维护农民工权益和对外劳务输出工作中发挥出政府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商务局)

(四)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加强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建设,鼓励有技能和创业经验的返乡农民工创办家庭农场、合作社,吸纳更多返乡和就地就近转移的农民工就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场地使用、费用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培训、专家咨询服务等相关政策扶持。在组织管理方面,每个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应成立创业组织,建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落实基地创业项目、人员管理等制度措施。在创业服务方面,具有完备的服务体系,为基地创业户提供事务代理、人员招聘、技能培训、项目指导、技术资金支持等全方位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五)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家庭服务行业的规范发展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与扶持,工作中采取典型带动的方法,促进家政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我市实际,创造条件帮助市家政协会扩建全市家政服务信息平台,使服务实现信息化、网络化,方便企业和群众。根据家政企业发展需要,积极协调各部门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提升业务水平,真正实现开发和挖掘就业岗位,就业渠道不断拓宽的目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六)落实创业就业政策。认真落实国家财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财税〔201439号)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吉财税〔2014413号)精神,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民工,按每人每年5200元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自主创业的农民工,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给予财政贴息;吸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达到一定比例的小微企业,按规定享受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贷款扶持。(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

(七)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优化改进职业技能鉴定方式,简化职业技能鉴定程序,针对农民工特点,降低理论考试难度,以实际操作为主,提高职业技能鉴定通过率,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八)强化就业服务。按照统一服务对象、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机构标识、统一人员标准、统一服务准则,建立统一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城乡各类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活动。加快推进县级、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建设,设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窗口,为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提供服务。乡镇(街道)要有从事就业服务的工作人员,村(社区)要明确分管就业服务工作的委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合理调整公益性岗位,上下协作,统筹兼顾,加强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等工作。推进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失业登记、求职招聘、信息发布、政策宣传等服务。到202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在全市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实现全覆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

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保障合法权益。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建立农民工专项服务“法律顾问团”,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制度,方便农民工就近申请法律援助。加大农民工维权案件办案力度,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健全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促进法律援助更多惠及城镇就业困难群众和农民工。(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法院、市公安局)

(二)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和用工动态化管理。针对农民工用工特点,在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行业,人社、工商等部门共同推广使用劳动合同文本。劳动监察机构要通过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等执法监察工作,切实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社会保险参保率、足额缴费率和履约质量。(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三)推进同工同酬。企业吸纳农民工就业,要与本单位同岗位从事相同工作的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要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严格执行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要求,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对企业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以及违规收取抵押金、风险金等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按简易程序,依法受理和处理劳动争议,完善异地协作机制,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四)治理拖欠工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市、区)政府是本地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动机制,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层层分解任务,逐级抓好落实。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实名制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委托银行发放劳务工资,应当将工资直接划拨到务工人员个人工资银行卡上。建设单位和用工企业负有支付农民工合法工资的法律责任。坚持“谁承包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要对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总责,分包企业或劳务公司负直接责任。因总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包企业要先行垫付,承担主要清欠责任。总包企业要向建设施工单位和用工企业派驻劳资专管员,定期报告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企业要向农民工如实公布总包、分包的法人及劳资负责人的完整信息,解决农民工讨薪无门的问题。

市住建、公用事业、电力、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履行清欠工作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同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协同处置、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和银行卡发放制度。要强化项目施工许可、资金拨付、招投标、信贷等方面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和用工企业及时足额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要加强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将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前置条件。对欠薪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企业,要记入当年诚信“黑名单”,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施工许可、项目款拨付上进行综合考评。银行、保险机构要与授信管理相挂钩,在信贷、担保、融资等方面进行制约。(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

(五)保障健康权益。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强化对高危行业、中小企业一线操作职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将农民工及其随迁子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纳入当地社区卫生服务范围。按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积极推进农民工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安监局、市卫计委)

(六)保护土地权益。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做好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支持农民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转让依法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必须尊重农民工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宅基地是否退出或收回要尊重农民工本人意愿,探索制定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农委)

五、促进农民工市民化

(一)深化户籍改革。引导农民工有序在城镇落户,按照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基本要求,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镇落户。全面推进居住证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落户城镇制定阶梯式政策通道,推进劳动就业、子女教育、计划生育、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等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公用事业局)

(二)改善居住条件。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支持增加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供给,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将符合当地条件、进入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实施范围。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建设成套住房或宿舍型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农民工出租。督促和指导建设施工企业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地税局)

(三)加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及时为农民工子女建卡建证,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传染病监测,对发现传染病疫情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置。不断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农民工聚居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置。加强农民工健康教育和健康素养促进工作,依托各类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农民工培训和义诊活动,普及健康知识。强化农民工妇幼健康服务,与国家重大妇幼项目同步实施。采取属地化管理和市民化服务的模式,提供农民工计划生育免费药具发放服务。整合社区卫生计生服务资源,将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纳入社区卫生、计划生育服务站的服务范围。加强点对点协作,服务管理双向联动,加强流动人口生育证办理、政策外怀孕、出生、社会抚养费征收等个案的协查配合。完善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制度和各项工作规范,确保监测工作质量。做好动态监测数据的管理、开发和分析工作。在新型经济组织、大型建筑工地、民营企业和集贸市场等流动人口集聚地建立流动人口协会,保障流动人口对卫生和计划生育权利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四)促进教育公平。将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纳入流入地教育发展规划,根据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均衡配置教学资源。实行教育行政部门前置审核制度,增加城镇教育储备,抓好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学校建设。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各级财政统筹,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就读学生按照公办学校标准享受补助。禁止针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歧视行为,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参加中高考的权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健全农民工工作领导机制,把农民工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地、各部门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同时接受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加强对下级政府、部门的对口业务指导。建立健全定期检查、情况报告和工作通报制度,完善农民工工作考核激励机制。

(二)增强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各部门、单位职能作用,增强创新能力,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农民工工作任务分工,落实责任。加强部门、单位之间的协调、沟通、配合,积极主动开展农民工工作,制定有关促进农民工工作的配套政策措施。各相关部门在进行工作部署时,要将农民工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要求、同检查,增强工作合力,推进农民工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三)加强经费保障。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健全各级政府间公共服务成本分担机制的要求,在规定的政策框架和资金渠道内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计划生育、随迁子女教育等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鼓励扩大基本公共服务政策覆盖范围,逐步将农民工纳入政策扶持体系。

(四)营造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农民工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先进典型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先进企业事迹。将丰富农民工文化生活列入社会文化先进县、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标准和公共文化服务覆盖率考核范围。加强教育引导,提高农民工市民意识和文化素质。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引导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体育设施要向农民工免费开放。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积极开展心理疏导,防范和降低社会风险。创新和加强工青妇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爱和保护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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