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朝阳县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朝阳县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08号)和《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朝政办发〔2016〕1号),做好我县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整顿范围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尚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已建或在建项目(以下分别简称未批建成项目、未批在建项目,统称环保违规建设项目)。
二、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负责、分类处置、实事求是、密切配合的原则,以及“备案完善一批、整改规范一批、依法关闭一批”的“3个一批”意见,对全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妥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三、清理整顿意见
(一)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式投产的未批建成项目,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3个一批”意见进行处理。
1.备案完善一批。对满足规划选址要求、符合各类生态功能区要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不属于过剩产能、不属于淘汰落后工艺(以下简称“4条红线”)以及项目及项目所在园区满足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县政府、各园(景)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理,责成企业开展环境现状评估并经环保部门审查备案后,纳入正常环境管理。
2.整改规范一批。对于满足“4条红线”要求,但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要求,或者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但通过治理能够满足环境管理要求的,由县政府、各园(景)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并责令限期治理。按时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按“备案完善一批”进行处理;未按时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县政府、各园(景)区负责依法予以关闭。
各园(景)区应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项目要入驻依法设立的园(景)区。园(景)区规划环评应通过环保部门组织审查,园(景)区发展的定位、目标和布局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应重新组织规划环评。园(景)区不符合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未按时完成限期整改的园(景)区不允许入驻新的项目。
3.依法关闭一批。对不满足“4条红线”要求、经限期治理仍然不能满足现行环境管理要求、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县政府、各园(景)区负责依法予以关闭。
(二)对2015年1月1日仍在建设或已建成未投产的未批在建项目,以及通过本次清理整顿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的改、扩建项目,按《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规定和现行分级审批管理权限等环境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三)对已经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环保验收手续。建设项目涉及到的居民动迁及公用环保设施建设问题,由县政府和各园(景)区妥善解决。
(四)本次清理整顿完成后,再发现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按《环境保护法》及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四、清理整顿工作程序
(一)对于2015年1月1日前正式投产的未批建成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1.对属于“备案完善一批”和“整改规范一批”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充分考虑未来环保标准提升可能性的前提下,开展现状评估(监测数据由环保系统监测机构出具),经环保部门审查后,出具备案意见。其中,对现行审批权属于国家、省级和市级环保部门管理的,由县政府统一上报市环保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处理;对现行审批权限属于县级环保部门管理的,按属地负责原则,由县政府组织环保、发改、经信、国土、规划、林业、法制等部门研究确定清理整顿意见,在媒体公示1周后进行处理。
2.对属于“依法关闭一批”的未批建成项目,按照属地负责原则,由县政府和各园(景)区负责组织依法予以关闭。
3.对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省政府上报国家通过了备案、认定的未批建成钢铁、电解铝、水泥等产能过剩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确认并处理。
(二)对于2015年1月1日仍在建设或已建成未投产的未批在建项目,以及通过本次清理整顿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的改、扩建项目,按《环境保护法》及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五、职责分工
(一)县政府和各园(景)区管委会:是清理整顿工作的责任主体,履行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区域内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排查、整顿、备案、关闭等工作。
(二)县政府督查室:负责检查督促各相关单位工作进展情况。
(三)县环保局:负责全县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指导清理整顿工作;负责全县清理整顿结果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四)县发改局:负责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会同县经信局等部门,对我县未批建成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项目进行认定,并将建设项目是否违规的审查结果报送县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县经信局:负责淘汰落后工艺、淘汰过剩产能工作;会同县发改局等部门,对我县未批建成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项目进行认定,并将建设项目是否违规的审查结果报送县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项目用地政策;依据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各类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对建设项目涉及各类生态功能区的用地进行审查认定,并将建设项目是否违规的审查结果报送县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县规划局:负责环保违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并将建设项目是否违规的审查结果报送县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县林业局:负责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涉及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的认定工作,并将建设项目是否违规的审查结果报送县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整顿工作的法律保障工作。
(十)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各类企业单位注册信息和是否具备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等情况信息,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县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一)县畜牧兽医局:负责提供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基本信息和规模畜禽养殖项目是否具备环评文件及批复等情况信息,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县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安排
(一)集中排查阶段(2015年12月10日-2016年1月20日)。
各乡镇(街道、场)、有关部门和各园(景)区管委会,要密切配合,集中力量,认真排查辖区内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摸清底数,无遗漏的分类建立项目台账和信息库,并将排查情况按时上报县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制定方案阶段(2016年1月21日-2016年1月30日)。
针对清理发现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情况,分类提出处置意见,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县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场)及各园(景)区管委会上报的《朝阳县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情况表》进行汇总,并将整改意见上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全面整顿阶段(2016年1月31日-2016年6月20日)。
根据县政府的意见,分别下达清理整顿任务清单和进度计划表,明确整改标准、时限和责任分工。强化督导落实,建立调度通报制度,定期通报,督促按时完成任务,确保整改到位。
(四)工作总结阶段(2016年6月21日-2016年6月30日)。
清理整顿工作完成后,各相关单位要进行全面的总结,如实填报清理整顿项目清单和汇总表,县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2016年6月30日前上报县政府和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由县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法制办、县林业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朝阳县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清理整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报工作情况,将清理整顿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整改措施
各乡镇(街道、场)及各园(景)区管委会要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进行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本辖区违规建设项目底数。要对违规建设项目逐一制定整改方案,并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三)严格责任追究
各乡镇(街道、场)及各园(景)区管委会要加强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严肃清理整顿工作纪律,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程序规范,落实到位”的清理整顿工作格局。各乡镇(街道、场)要抽调专人负责,密切配合相关部门,摸清底数,无遗漏地汇总上报调查情况。对工作不重视,调查摸底不彻底、不准确的,县政府将公开通报;对违规建设问题严重且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和未按期完成清理整改任务的,县政府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做好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提高企业重视环境保护工作、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意识。